个人信息论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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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如前文所述,电子邮件对个人信息管理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运用电子邮件进行个人信息管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根据Whittaker和Bellotti等人的研究,我们总结出电子邮件中个人信息管理功能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信息碎片信息碎片的产生是因为通过电子邮…

个人信息论文(精选5篇)

个人信息论文范文第1篇

通过任务安排和任务提醒,用户能够很明确自己的在特定时间内的待办事项而不会错过某项重要的任务,同时,通过对自身邮件进行任务管理也能为他人提供方便,因为电子邮件是一个相互交互的过程。Gmail邮箱和其他邮箱一样具有任务管理的基本功能,但Gmail自身有着独特的任务管理方式,即Gmail运用工作表来进行任务安排和管理。该工作表旨在帮助用户跟踪待办的事项。用户可以创建项目列表、设置截止日期和备注,甚至可以将Gmail邮件直接添加到Google工作表中。用户可以在工作表中来进行任务安排,在工作表中可以创建一个新任务,输入所需的任务内容,用户可以根据需要添加多个任务,每个任务下面又可以分为不同的子任务,当工作表中的任务很多时,用户可以建立任务列表,如可以将相同性质或日期的任务进行归类,分配到同一列表下,方便用户查找。运用Gmail邮箱的这个工作表用户能够很清楚地来新建自己的任务,查找待完成的任务,以及清除已完成的任务。Gmail邮箱的另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它是一款基于桌面检索的电子邮件,因而用户可以通过检索的方式来搜索到相应的任务,但是这一功能也具有其局限性,通过对任务检索所得到的结果其准确性往往不是很高。Gmail邮箱的这种搜索功能对个人信息归档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个人信息归档电子邮件的个人信息存档是指将电子邮件的信息以及相关的任务信息存入电子邮件的文件夹中以便日后使用的需要。电子邮件用户每天会收到来自不同渠道的邮件,这些邮件有的是工作相关的,有的是聊天记录,甚至有些是一些垃圾信息,且有的用户拥有不止一个邮箱,这就使得用户有必要对个人邮件信息进行归类,删除一些不必要的邮件,将一些有用的邮件进行存档供日后使用。Boardman和Sasse指出,用户一般会将他们27%的消息进行归档。一些用户会创建文件夹,其中包括数百个具有复杂内部结构的文件夹,而其他人几乎不创建文件夹[12]。文件归档一个重要原因是电子邮件中包含了有用的参考信息,如文档、与工作相关的信息或网络链接等。将文件存入哪个文件夹,这项活动往往是比较复杂的,因为大多数的邮件信息都是从他人那得到的,缺少特定的使用情境,这给个人信息存档带来很大的困难。然而,创建电子邮件文件夹是一种常见的活动,虽然每个用户组织文件夹有很大的个体差异性,但是都会将个人电子邮件内分散的信息分门别类存入到不同的文件夹中,这会大大加快用户查找所需信息以及更加方便快捷的进行任务处理,同时还需指出的是,成功的个人信息归档能够预测未来检索要求。当前有许多研究探讨了电子邮件用户创建的文件夹类型,最常见文件夹类型与工作项目、联系人和邮件列表有关。Gmail邮箱中的个人信息的归档主要采用标签的形式。归档功能可以通过将收件箱中的邮件移到所有邮件标签来对收件箱进行整理,这样就不必删除任何邮件。这就像将文档放入档案柜中妥善保管一样,而不是将其丢入垃圾箱。当有人回复已归档的邮件时,包含该邮件的会话就会重新显示在收件箱中。用户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建立不同类型和名称的标签,然后对收件箱中信息分门别类地整理至不同的标签所在的文件夹当中去。在创建新标签时需要给它一个适当且令人难忘的名字,同时要注意,不能创建与现有标签重复或重叠的新标签,从而在检索中减少重复的行为。标签所在的文件夹也不能太大和太小,如果一个标签下包含的文件数量很少,实质上并不能减少收件箱的复杂性,也没有大量相关材料的比较;当一个标签文件中夹有太多的消息,它就会变得很不实用,因为在一个大文件夹中很难找到彼此相关的消息,不同消息之间的关系变得很稀疏,并且也会冲淡将其组织在一起带来的主要优势。当用户需要在将来查找所需要的邮件信息时可以采用多种途径,可以通过点击Gmail页面左侧的“所有邮件”标签找到已归档的任何邮件,还可以通过点击应用于邮件上的其他任何标签,同时,由于Gmail具有搜索功能,用户还可以通过搜索来找到已归档的邮件。联系信息管理电子邮件中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PIM应用是联系信息管理,简单来说也就是对人名和地址的管理。这项应用对电子邮件用户来说并不陌生,当我们收到一份新的电子邮件后,可以根据个人需要存取发件人的联系信息,以便以后更容易的识别联系人和更方便的进行沟通。现如今大多数的邮件可以自动提取电子邮件的地址到地址簿,但是其他的诸如电话号码和一些更复杂的信息需要从电子邮件中进行人工提取,这个过程是比较繁琐且容易犯错的,为此,国外有学者提出有许多信息能够自动的从电子邮件中提取出来。例如,wittaker指出可以利用电子邮件信息交流的频率、交流的期限及回复的可能性来自动识别重要的信息[13];还可以从签名档和网页中提取一些附加的信息来完善地址簿。因而对电子邮件内的联系信息进行管理能够更加完善电子邮件内个人信息管理的要求,方便用户查找联系人和进行邮件交流。Gmail邮箱中通过联系人管理器来管理联系人信息。用户通过新建联系人将电子邮件联系人都存入通讯录后,可以通过联系人管理器来访问要查看的目标联系人。Gmail还支持导入通讯录功能,可以将Outlook、Hotmail、Yahoo!、orkut以及其他服务的地址簿导入到Gmail中。这种导入只支持CVS格式的文件导入,所有用户需要首先将联系人信息设置成CVS格式,且Gmail邮箱目前只支持一次导入3000个联系人,超过这个数目则需要创建多个CVS文件进行上传。同样,用户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对Gmail邮箱中的联系人信息以CVS格式文件导出至磁盘或U盘中。现如今,许多智能手机都支持在线收发邮件的功能,因而Gmail邮箱还支持将联系人与用户的各种移动设备(如手机)同步,方便用户通过手机来实现自己对电子邮件通讯录的管理。

应用电子邮件进行个人信息管理存在的问题

如前文所述,电子邮件对个人信息管理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运用电子邮件进行个人信息管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根据Whittaker和Bellotti等人的研究,我们总结出电子邮件中个人信息管理功能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信息碎片信息碎片的产生是因为通过电子邮件传递信息后,信息保留在邮箱里,而不是重新定位于PIM应用软件(如一个联系管理软件,日程表、计划表或用户的文件系统)。收件箱中信息碎片的残余主要有两个可能的原因,要么是因为将邮件信息存于专用应用软件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要么是因为用户觉得将电子邮件信息留在收件箱中更方便获取。这一点得到了Bellotti的认同,他指出,电子邮件最显著的检索线索通常是发件人,但如果这封邮件是存储在用户的某个文件夹中,那么这个线索就很难获得。电子邮件缺少对PIM功能的直接支持造成这种问题的最主要原因在于电子邮件并不是一开始就作为一个PIM应用软件而被设计出来的,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电子邮件越来越需要对其进行管理,因而PIM能够在电子邮件中得以应用。例如,用户想用Gmail来为会议或约会制定一个日程计划,但是邮箱本身并不提供这种诸如日程安排、提醒等功能的支持。信息超载信息超载问题的出现主要在于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邮件数量的增多;第二,邮件没有得到合理的归档、整理和删除。电子邮件是我们日常交流的一个最主要的工具,每天都会有大量的邮件消息从四面八方涌入我们的电子邮箱,且我们自身以及周边的同事朋友可能都会经常抱怨广告邮件和垃圾邮件太多,这就会造成我们的邮箱超载。如果我们不及时对邮件信息进行整理,那么会造成信息冗余、混乱等现象的产生。这几种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子邮件中个人信息管理的功能,但并不是没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Whittaker和Bellotti等人在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前两个问题的技术方法[14]。第一,集中化方法。这种方法旨在电子邮件内公开建立PIM功能来支持电子邮件中PIM的应用。例如,微软的Outlook就是采取这种方法,目的是利用单个的应用软件来提供任务管理、联系信息管理和日程安排。但是这种方法还只是试用阶段,还没有大范围的普及,其利用效果还需今后进一步的检测以便不断的更新完善。第二,信息提取技术。这个方法持有和集中化方法相反的观点,主要是通过将PIM功能和电子邮件的信息整合至一个专用的应用软件来提供直接的PIM支持。采用这种信息提取技术,可以通过专用的应用软件来直接提取电子邮件内的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又解决了信息碎片的问题。针对信息超载问题,作者认为在当前的电子邮箱环境下,可以具体从这几个方面来尽量减轻邮箱压力:对邮箱信息进行分类归档、取消一些广告信息的订阅、定期清理删除一些不必要的邮件、选取存储空间相对较大的邮箱(如Gmail)等。

电子邮件与PIM的未来

目前,电子邮件中PIM的应用已经越来越显著,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随着科技进步和网络的不断发展,我们期待电子邮件中的个人信息管理在将来能够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国外有多位学者都对电子邮件和PIM的未来提出了展望和期待,也预测电子邮件中PIM所面临的挑战,笔者在此将其总结为几个方面。新的挑战电子邮件是个人信息管理中一个比较特殊的应用,因而给个人信息管理带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挑战———人际信息管理。这是电子邮件与其他PIM应用相比给PIM带来的独有的挑战。人际信息管理指的是电子邮件是人与人之间交流沟通的媒介,他人可能需要你对邮件进行回复,因而对自身电子邮件的信息进行管理可能会影响他人的工作。此外,移动设备上电子邮件信息的管理也会面临一系列的挑战。新的技术电子邮件中PIM的的新技术主要有桌面搜索、机器学习与文本处理、以及交流和协同技术。桌面搜索技术如Gmail搜索,能够快速的搜索并找到邮箱内整个标签或文件夹内所包含的信息;机器学习和文本处理技术使得系统能够自动识别和分析信息的内容并进行相应的操作;有些组织已经使用即时消息来进行快捷回复,有些则依赖博客或者维基来公开的信息并进行评论,这种就是所谓的交流和协同技术,这同样会给电子邮件的PIM带来挑战。新的改变电子邮件需要进行一些新的改变以便更好的适应个人信息管理的需要。(1)列表视图,电子邮件通过这个列表视图能够更加方便地对信息进行查看、归档和分类等操作;(2)文件夹和分类,因为即使电子邮件系统有帮助搜索的功能,人们仍然需要通过多种方式来组织和查找信息;(3)信息群发,即通过电子邮件将信息传递给多人,这样可以与他人共享信息,从而更好的协同工。(4)附件。某个邮件信息通畅需要关联其他内容,因而通过附件的形式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个人信息论文范文第2篇

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一)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民法学界对于隐私权的性质界定和范围划分在立法上没有明确,以《侵权责任法》为例,未详细规定隐私权的概念和范围,但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第62条第1款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目前,民法学界通行的观点认为,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这就意味着在电子信息保护的角度,仍需要具体界定个人隐私的内涵和外延。一般认为,隐私权仍应以生活安宁和私人秘密作为基本内容,当然可以进一步类型化为独处的权利、个人生活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私人生活安宁、住宅隐私,等等。就私人生活秘密而言,又可进一步分类为身体隐私、家庭隐私、个人信息隐私、健康隐私、基因隐私等;甚至根据不同的场所,又可以分为公共场所隐私和非公共场所隐私等。这些隐私权的内容与网络手段相连接,如电子邮件、健康电子记录、电子病历,甚至一旦被摄像机偷录偷拍的住宅隐私等,如何依据《决定》保护电子个人隐私,在现阶段仍需考虑司法适用的恰当性,同时可以预期未来《人格权法》的具体界定。在现阶段至少可以认定,何为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一方面需要与民法相关规定相结合,从法理理论理解或者阐述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具体人格权性质;另一方面,司法解释或者司法实务可以把无争议的隐私权事项固定下来,一般认为传统隐私事项包括教育、财务、医疗、电话号码、职业、犯罪状况或与家庭生活有关的信息以及与性有关的信息,等等。既然在传统隐私权角度视为隐私,在电子信息领域作为个人隐私保护当无可置疑。

(二)可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电子信息

关于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电子信息“可识别性(identified)”是其本质特征。中国对于“可识别性”缺少具体的界定,域外法则有相对明确的规定。例如,欧盟1995年《EU数据保护指令》第2条:“身份可识别的人是指其身份可以直接或者间接确定其身份,特别是通过身份证号码或者一个或多个与其身体、生理、精神、经济、文化或社会身份有关的。”根据中国的社会文化解读法律,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电子信息是指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一切电子信息,一般包括公民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等),家庭基本状况(户籍所在地、出生地、父母子女配偶情况等),社会生活经历(教育程度、升学就业状况、工作经历)以及政治背景和宗教(政治倾向、参加政治党派、等)方面。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电子信息,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法律仅仅保护能够识别公民身份的个人电子信息,排除外国人、无国籍人不具有公民身份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电子信息。在这个问题上,《决定》仅是从对中国公民权利的保护角度来立法的,首先在立法上忽略了在中国生活和工作的外国人群体。其次,在立法理念上忽略了个人电子信息作为一种战略资源的重要地位。现今国际社会对于个人信息的立法不仅在于保护,更在于加强信息的流动性。如《EU数据保护指令》第1条明确规定,不得以保护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及自由为由,限制、禁止个人数据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也就是说,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作为基本准则被确立之后,必须注意到促进经济活动自由才是目的。同时,欧盟各国在与EU指令相衔接立法中都明确规定,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不力的国家,禁止向其传输和流通个人信息。中国立法如果仅保护本国公民信息安全,在整个国际信息化建设和资源流通上将陷于被动境地。因此,在可识别个人身份的电子信息方面,公民范畴狭窄,应从自然人角度调整立法,以适应国际立法的一贯模式。第二,直接识别或间接识别,即可识别性的判断标准。现行法律仅规定了可识别这个法律术语,如何在司法适用中确认哪些为可识别的信息,哪些不能明确识别公民身份,一般可以采取列举的方式。但个人信息在网络传播时代很难由法律机械规定全部可识别的信息。综观欧盟各国立法,几乎都采纳了“可识别性”作为基本定义。所谓识别,在电子信息领域是指在个人电子信息与电子信息的公民主体之间存在必然的客观性联系,通过一般人的甄别、鉴别,能够把电子信息与公民主体连接起来或者鉴别公民主体的信息界定、传播等行为。那么,在司法适用过程中需要界定哪些电子信息可以识别公民身份,一般可以把信息分为直接识别信息和间接识别信息两类,当然在一定环境下,这两种信息可能发生转换。一般而言,直接识别信息是指可以单独或者直接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电子信息,比如身份证号码、基因信息等;间接识别信息一般需要数个信息相互印证才能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比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当然这种划分标准只是相对的,比如姓名,在一定范围内(一个班级内QQ群或者论坛)可以直接区分,但在一个行政区域或者全国领域内就不能作为直接识别信息。又比如,生活经历,绝大多数公民单纯凭借生活经历很难具有可识别性,但在特定历史时期,经历有特殊性并且为大众所熟知,一般人可以很直接地断定身份,可视为直接识别信息。其次,无论是直接识别信息还是间接识别信息,识别遵循如下顺序,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电子信息———识别———反馈或信息再流动。所以,进入法律视野的可识别的公民个人信息在手段上有非法性、信息本身具有可识别性、结果具有流通性。若手段合法,则不存在法律介入;如果信息不能识别公民身份,就不会造成侵权;若仅有识别而没有反馈(如跟帖内容中表明公民身份、人肉搜索等行为)和信息再流动,很难确认该信息是否有识别性。最后,在第二阶段识别具体的判断标准是遵循客观标准还是主观标准,是一般人标准还是专业标准。采纳客观标准意味着判断是否属于“可识别性”,需要具备直接识别信息或者几个间接识别信息,能够形成一个标准的、可操作的规范。选择主观标准则更灵活,只要经过主体判断能够达到内心确信的识别该公民则符合要求。一般而言,网络公民电子信息的侵权绝大多数发生在民事领域,判断标准要求不需要太严格,同时为了加大对非法获取、出售、提供电子信息的打击,以一般人标准和主观标准鉴别即可。

二、个人电子信息收集、使用原则

为了有效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时在保障信息流动的前提下,设置了信息收集、使用、传播的基本原则,贯彻整个法律。在网络个人电子信息领域中国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目的明确原则

收集个人电子信息的目的应先予明确说明,并且使用或处理应当符合上述目的。《决定》第二项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具体而言,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可以收集、使用,但是应当遵循制定的一个或者多个合法的目的,并且收集和使用规则应事先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这对相关信息收集、使用企业和其他组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二)合法、公正原则

对个人电子信息应通过合法公正的方式获取、处理、使用,必要时应当通知个人信息主体或征得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事业单位在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时应当合乎法律、法规或者双方的约定。”这一原则是立法和司法的基础,具体在司法适用中,如何认定是否符合收集目的、方式和范围,哪些必须征得信息主体同意,哪些只要通知信息主体即可,目前未作明确规定。在中国,网络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权的表现是最复杂和高发的,一方面与网络本身的特点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公民个人对信息保密不重视有关。例如,消费者购买产品,为了所谓VIP客户或者折扣返现等优惠政策,有些电子商务网站不仅要求消费者留下姓名、地址、电话,甚至有的要求提供身份证号码,而消费者一旦拒绝则不能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消费者只能屈从于这些信息收集者,使之获得大量非必要信息。再如,很多网站或者软件程序在申请使用其服务时,要求消费者同意一些知情条款,这些格式条款貌似向公民个人履行了征得同意或者通知的义务,但是一旦消费者拒绝该条款则不能享受相关服务,实际上剥夺了其同意权。因此,在收集使用方式上,其行为和手段均要合法,必要时应通知信息主体或者征得其同意,一般应以书面的形式。在收集信息时,应出示收集的法律依据、目的或者相关文件;为避免对信息主体造成不利影响,必须尽量向信息主体本人收集。如果个人电子信息涉及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和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不同的信息要求条件也应有差异,对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要求更严格。

(三)安全保障原则

在安全保障原则统领下,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保障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如电子加密、加强监督管理、电子信息授权访问制度等,在业务领域杜绝泄露丢失等现象。同时,网络服务者须加强日常监管,对于网络禁止或传输的信息,如人肉搜索或者侵犯名誉权的信息,一旦查实,应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维护整个网络环境安全。

(四)权利保护原则

该原则赋予个人申请权利保护的权利,虽然中国尚未明确规定个人参与原则,但是可以作为公民个人信息控制权的雏形,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权利保护。主要包个人的拒绝权、信息删除申请权以及举报、控告、权。拒绝权针对的是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垃圾短信息的问题,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以及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这一规定从源头解决了个人信息贩卖问题。信息删除申请权是在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时,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该权利也是信息控制权的内容之一,个人信息保护或者隐私权的保护在信息时代不再仅仅是对侵权行为的惩处,而更多的是个人参与控制自身信息的权利。申诉、控告及权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控告;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讼。

(五)责任原则

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监管机构与行业自律机制互动

个人信息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个性化信息服务 人文精神 图书馆建设

[分类号]G250

个性化信息服务是现代图书馆服务的重要模式和图书馆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个性化信息服务是指图书馆针对读者用户提出的明确要求,利用检索系统在海量的信息库中筛选提供符合其所需的信息,或通过对用户个性、使用习惯的分析而主动地为用户提供其可能需要的信息服务。这种服务方式能有效地帮助信息用户摆脱过量的冗余信息,快速查找个人所需的有价值的信息。

通过回顾个性化服务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出个性化信息服务的最初起源和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充分满足读者的信息需求,其工作实质传递着图书馆对读者的关注与尊重。然而,随着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和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们似乎将个性化服务中蕴含的人文精神渐已淡忘,新技术装备下的个性化服务不能完全体现图书馆对读者的关心和关注,人文精神的缺失影响了服务效果。因此,图书馆工作者应该深刻理解个性化信息服务的深层内涵,制定相应的制度,监督和推进个性化服务中的人文理念,充分发挥个性化信息服务的潜在影响力,争取以个性化信息服务推动图书馆事业进步。

1 个性化信息服务依靠传承人文服务理念得以发展

个性化信息服务是在图书馆传统服务基础上发展和丰富起来的,现代化的个性化信息服务不是全新的服务项目,只是随着图书馆现代化进程的加深,在原有的服务手段和方式上变化、发展而来。虽然,在不同发展阶段,个性化信息服务的手段和方式有所不同,但是其实质都是为了更好地满足读者用户的信息需求,正是秉承这样的服务理念,个性化服务才得以不断丰富和完善。

1.1 图书馆传统的服务奠定个性化服务的人文关怀起源

图书馆传统的参考咨询、定题服务等都具有个性化性质,馆员依靠书目索引、报刊目录和各种工具书等检索工具,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与学科知识为读者提供面对面的咨询服务。馆员们知道自己馆藏的详细情况,同时,也尽量去了解和熟悉自己服务对象的知识背景、情感和信息需求等特点,在图书资源和读者之间建立起有效联系,实现针对性的馆藏开放服务,满足读者的个性化信息需求。馆员的服务是对读者价值的重视,传递着图书馆对读者的关心和尊重。虽然,受到实体馆舍有限服务空间的制约,图书馆对读者用户很多深层次的个性化信息需求还无法满足,但这时的服务真正体现了图书馆“读者第一,服务至上”的工作理念,使读者来图书馆感受到最大限度的舒适和便捷,从而赢得读者用户的信任和青睐。服务体现着图书馆对读者的人文关怀,蕴涵着图书馆服务的深厚人文底蕴。

1.2 现代技术装备的图书馆发展了个性化服务的人文精神

随着现代化技术在图书馆的应用和普及,个性化信息服务的形式更加多样化,内容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服务中呈现的人性化关怀更加细致入微。

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已广泛应用在图书馆业务工作中,图书馆拥有了自己的局域网、服务器和各种工作站,实现了自动化、网络化管理,逐步建立起来的图书馆网站为个性化信息服务搭建起了新的服务平台。部分图书馆软件和国外数据库往往自带个性化服务功能,如ILASⅡ的“网上图书馆”可以注册、查询个人借阅历史、预约和续借图书等;EBSCO提供定题通告和目次通告,并存储检索结果和检索策略等。图书馆个性化服务借助这些功能的启发和提示发展起来,服务形式灵活多样,个性化特点更加突出,如:①在网站上,设立常见问题服务专栏,以一问一答形式解答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帮助新读者认识和了解图书馆;②设立咨询邮箱,通过邮件回复解答个别读者的问题;③建馆藏书目数据库、购买期刊全文数据库、搜集网上学术信息,通过“学科导航”为不同专业读者服务;④借助QQ、MSN等聊天工具实现在线实时咨询服务等,服务内容包括利用图书馆的常识、网络检索指导、揭示馆藏书目、联机书目、提供数据库中的文章摘要或全文等。

这些服务根据读者对图书馆的了解程度不一,而采用不同的服务方式;根据读者需求方向不同,而提供不同的信息内容;同时,信息提供的深浅程度也因人而异。这些服务项目的设立充分体现了图书馆以人为本的服务思想,体现了图书馆以满足人的需求、实现人的价值、追求人的发展、体现人文关怀、创造美与和谐的服务宗旨。图书馆的服务精神在现代化技术的装备下得到了空前提升,人文精神更加彰显。可以说,引入现代技术使图书馆服务中的人文精神得到了发展。

1.3 个性化信息服务系统集成先进技术并发扬了人文服务精神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国外图书馆研发了以Myli―brary为代表的多种个性化信息服务集成系统,之后,国内图书情报机构也开始探索和研发,一些系统相继投入试运行。系统的工作原理是以用户为中心,个性化地搜集组织数字化资源,并根据用户的专业领域和兴趣爱好等特征提供定制服务,帮助用户获得与其描述特征相一致的数字化资源,减少用户在信息使用过程中信息过载的困扰。

个性化信息服务集成系统集成了先进的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为用户构筑一个有利于高效存取的技术平台,技术特征更为明显;同时,系统的设计思想体现的人文关怀更为细致而深刻,继续发扬了图书馆的人文服务精神。如:整合信息资源,为用户提供不同学科主体的资源列表,用户注册后,可以自由选择所需资源或服务;系统跟踪记录读者需求特征,主动向他们提供经过馆员和系统挑选、推荐的信息等,简化了读者用户的检索行为。馆员的劳动融入到系统中,系统帮助图书馆实现了“信息找人”的主动服务,给读者带来更大的方便,处处体现了图书馆对读者的尊重、关心以及想尽办法帮助读者的愿望。

从个性化服务的发展中,可以看出是“方便读者”、“以人为本”的服务精神推动了个性化服务的发展,人文关怀的服务理念成为推动技术进步的真正动力,同时,图书馆服务的人文精神又借助先进技术的帮助得到进一步升华。在个性化服务系统中可以看到人文精神和技术进步的全面融合。

2 个性化信息服务应将人文服务理念贯彻于服务实践中

从个性化信息服务目标和个性化服务系统设计理念上,我们看到人文精神的传承和弘扬,但是,在图书馆的个性化信息服务实践中,我们不得不反思,读者在更广的范围内享受到个性化服务带来的便利了吗?现在的服务真正实现了系统的设计理想吗?不能乐观地解答这些疑问是因为个性化服务的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不

可忽视的问题,从而影响了个性化服务应有的效果。

2.1 个性化信息服务思想应准确定位于人文服务精神

个性化信息服务通过馆员的细致工作来传递人文关怀,先进技术是帮助馆员实现人文服务理念的手段,“科技为体,人文为魂”应该成为图书馆个性化服务的指导方针。而现实图书馆的个性化工作更多的表现是图书馆在唱“独角戏”:引进新技术、更新设备、研发系统……,部分图书馆管理者狂热崇拜技术,认为“只要用计算机把图书馆武装起来,一切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这种思想定位的偏差造成服务效果受到影响:读者很少了解图书馆的个性化服务,从服务中受益的人更是有限。服务不能切实地尊重读者的感受,关心读者的发展,有悖于个性化服务的初衷,更有悖于图书馆服务的人文精神。

从人文服务定位出发,图书馆开展个性化服务应该从读者的调查研究开始,预测读者对个性化服务的接受能力,做好项目实施前的广泛宣传和基础培训工作。随着服务的开展,图书馆应及时了解读者对服务的反应,并根据读者的需求不断改进服务,最大限度满足读者的愿望。如果图书馆只注重引进设备和技术,忽视读者对服务的接受能力,服务本末倒置,势必严重影响个性化服务的效果。

因此,随着技术不断进步,图书馆管理者必须重新检查和修正个性化服务的思想定位,继续关注个性化服务中人文精神的传承和弘扬。

2.2 个性化信息服务应以人文服务效果为评定标准

探讨个性化服务效果应以网站上分布的多种个性化服务项目为主,即网上服务,因为我国的Mylibrary个性化信息服务系统起步较晚,只有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和少数大学图书馆已投入使用,个性化服务内容还在建设和完善中,以评价这类系统的服务来代表图书馆整体的个性化服务效果难免以偏概全。

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评估指标》中有“网上服务”和“信息咨询”等与个性化服务有关的评估指标,其中“网上服务”的内涵说明是“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项目(逐项算分,最高100分)”,“信息咨询”的内涵说明是“咨询服务项目(逐项算分,最高50分)”。该评估指标以“服务项目的多少”为评分标准,而服务项目只是图书馆单方面设立,无法反应读者对服务的接受程度和利用效果。另外,该评估指标在“开馆时间”的内涵说明中包括“网上访问时间140小时/周以上,50分”。这个标准同样无法说明个性化的服务效果,因为,通过网上访问时间不能精确了解有多少读者使用图书馆网上服务及读者对服务的满意程度如何等。

少数精通个性化服务项目的读者多次访问,不能证明服务是成功的,多数读者不了解新的服务项目,不会使用新的服务功能,他们被挡在服务之外。个性化服务的技术含量增加,服务成本提升,可是读者却在减少,服务效益在降低,这完全违背了个性化服务追求的目标,违背了图书馆“以人为本,读者第一”的服务理念。因此,个性化服务需要独立的评价体系,要有针对性地考察服务中人文服务的成效,比如:图书馆网站上“我的图书馆”服务中有多少注册用户,他们占读者数据库总量的比重多少;这些注册用户使用这一功能的频度及满意度如何……。建立以人文关注为依据的评判标准将有效促进个性化服务的发展。

3 弘扬人文精神凸显个性化信息服务特色

图书馆的个性化信息服务是最能够体现图书馆人文精神的服务项目,它更应该关注读者个人的发展,尊重读者的个性需求。随着新技术在个性化服务中的加入,个性化服务应该怎样将这种对读者的特殊的人文关怀真正落实和发扬呢?这是每个图书馆管理者和工作者都应该认真思考和努力实践的重要课题。

3.1 加强个性化信息服务制度建设,保证人文精神的发挥

制度建设可以有效地指导和制约服务的开展,新技术装备下图书馆人文关怀建设的研究跟不上实践的步伐,评判标准的缺失、制度建设不完善等是造关怀缺失的主要原因。为此,图书馆的管理者应认真研究人文关怀的服务理论,为个性化服务的评判标准提供理论借鉴,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考评个性化服务的效果,从服务定位、服务质量、人文氛围等多方面考察其个性化信息服务中人文精神的发挥,激励个性化服务不断深化和发展。

3.2 提升馆员人文素质,发挥馆员个性化服务的主动性

图书馆作为一个服务性部门,人力是不可缺少的资源。馆员是图书馆服务的执行者,图书馆的服务理念需要由他们来传递,馆员的素质决定了图书馆能否实施高水平高质量的个性化服务。因此,图书馆要推进弘扬人文精神的个性化服务必须加强馆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将图书馆工作的人文服务思想纳入到馆员的职业培训中,依靠馆员充满责任心的主动服务,解读和开发技术系统中蕴含的人文关怀,纠正个性化服务中出现的有悖于人文精神的做法,将集先进技术与人文精神为一体的个性化服务效用真正发挥出来。

3.3 创新服务宣传模式,打造个性化信息服务品牌

个人信息论文范文第4篇

内容提要:网络环境下,客户名单具有信息收集内容更为丰富、信息收集方式更为主动、信息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等新的特点。客户名单在流转过程中有可能侵害个人信息隐私权,而个人信息隐私权也可能限制客户名单财产利益的实现。为有效地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应当明确个人信息收集告知原则、赋予客户个人信息决定权、规定网络公司客户名单流转的限制性条件。

当你输入“股民名单”关键词用网络搜索,你便发现众多出售股民名单的信息。例如,有人在网上公开叫卖“全国股民名单”等信息资料,网站在显著位置显示:提供《全国54万股民名单》,价格2000元,在线支付,付款后提供光盘下载。大量的客户名单有买有卖竟成气候,投资顾问公司、保险、售楼、收藏等等许多行业都想得到高端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对于网络公司而言,付出了心血和汗水编辑的客户名单如果具有商业秘密的属性,作为公司的无形财产可以转让,问题是,若要出售客户名单,要不要征得客户的同意呢?由此产生了网络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与客户个人数据资料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问题。网络时代,随着公司收集客户名单的方式多样化,客户名单的信息内容也更为复杂,如何解决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并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法学领域需要迫切回答的问题。

一、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

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共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名单与经营者的活动密不可分,一旦经营者解散,客户名单一般不再具有相应的价值。不过,即使经营者停止了经营活动,他仍可以通过直接转让记载客户信息的客户名单的方式来获取报酬,而受让人获得客户名单并不在于名单信息本身,而在于利用这些名单上的顾客信息,从而节约成本在市场中获得稳定的客户群,并籍此形成一定的经营优势。因此,客户名单可以说是经营者的一笔无形资产。经营者往往会投入大量的资源,通过广告、促销等各种形式开拓市场和提升企业形象以吸引或聚集更多的客户群。经营者在销售环节中根据固定的客户交易情况制作的客户名单或客户资料,都与特定的客户群相联系。正是由于这种内在的联系,才使得客户名单具有特定的商业利用价值。

由于经营者编辑客户名单付出了一定的心血和汗水,而且客户名单对企业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因此,各国一般把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美国联邦和各州商业秘密法以及判例法基本上是将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的一种类型加以保护。目前,美国有42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已经采用了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起草的《统一商业秘密法》(UTSA)。该法第1条第4款将商业秘密定义为:是指包括公式、样品、汇编、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加工程序在内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息:1.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事实上或潜在地不为公众所知,以及通过正确的方法不容易获得的,其他人从它的披露或使用中能够获得经济价值,2.采取合理措施使其处于保密状态。[1]采纳了《统一商业秘密法》的各州都公认客户名单能够销售。法院也支持这种观点,[2]客户名单和相关的信息构成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在日本,客户名单是否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其判例形成了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客户名单是所有人所特有的或者所有人新形成的特殊客户群,其他竞争者不花费一定的劳动和努力得不到相同或者近似的结果,该客户名单即构成商业秘密;2.经过独特积累、收集、加工、整理,不是简单复制社会上已有的通讯地址、厂商名录而形成的客户名单,可以成为商业秘密。[3]在我国,只要客户名单符合商业秘密的三个条件:一是属于已采取保密措施的秘密信息,二是信息的持有者为获取该信息付出了必要的劳动,三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那么该客户名单即可获得商业秘密保护。必须指出,与物权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专有财产权不同,商业秘密作为一种财产利益并不具有排他性,对商业秘密的占有并不排斥别人以正当努力获得同样的信息。但是,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所有人可以对其进行转让和使用许可,并获取报酬。第三人非法侵犯所有人的商业秘密,也必须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二、网络环境下客户名单的新特点

随着网络的出现和快速发展,在线购物的方式逐渐得以普及,客户名单的内容和网络公司收集客户名单的方式都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信息收集内容更为丰富

在网络环境下,网络零售商可以很便利地收集到的大量有关购买者和访问者的信息。借助于网络技术的发展,通过使用一些新开发的软件程序,网络公司在信息收集、存储、传递和分析方面的能力可以说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籍此可以编辑出内容复杂的客户名单。目前,网络公司客户名单中的信息通常包括名字、地址、电话号码、信用卡信息、购物历史和网络浏览习惯等内容,这些信息随后会被分析、加工和利用,以便于进一步的市场开发。因此,网络环境下客户名单的信息内容远比传统环境下更为丰富。

(二)信息收集方式更为主动

传统环境下,客户信息的收集往往要征得客户的同意,并且要由客户填写相关表格。但是,网络环境下,在使用者不知道或没有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网站借助于点击流数据、cookies和web bugs等技术手段,可以主动收集到网络使用者的相关信息。

1.点击流数据

点击流数据由被访问的网站收集。数据记录了网络服务提供商,使用的计算机和软件类型、原连接网站、细读每页所花的时间,以及精确到网站的哪一部分被研究过和时间长短等内容。这些信息能够被获得、存储和使用,通常被网络公司用于直接交易或者广告开发。随着许多网络搜索引擎(例如搜狗)的启用,这种数据的集合性更是特别明显。搜索引擎网站能够监视使用者正在寻找的信息类型和为了获得该信息而访问的网站。

2.cook ies

cook ies是安装在计算机内的一种小型编码文件,它会将使用者的点击流数据传输给网站操作员。Cookie的功能涉及以下几方面:其一,确定客户能看见哪些广告,哪些广告通过点击能作出反应以及消费者实际上将哪些商品放到他的购物车上。其二,确定使用者最近是否访问了该网站。这些数据有助于广告主决定应该付给网站经营者多少报酬。其三,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功能就是为了交易而收集有关使用者的信息。这项业务,称为在线简历。这些信息也许不能直接识别使用者,然而,通过将在线简历与相关的个人身份信息连接起来,同时参考在线的匿名上网资料,就可以揭示出特定人群的兴趣和需要,网络公司也就能够针对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有吸引力的广告和服务。

3.web bugs

Web busg可以监视使用者的Web浏览、购物、电子邮件和即时消息活动,而且可能同时收集系统配置和个人信息。一些跟踪公司通过利用这种信息来目标广告,或者出售或者滥用他们收集到的信息。Web bugs通常提供以下几种服务:(1)基于它所访问的网站,建立一个有关使用者的简档;(2)决定有多少用户已经访问了某个网站;(3)决定在某个特定网站哪一种网络浏览器更频繁地使用;(4)在使用email的情况下,测定信息实际上被阅读和寄发的频率;(5)在访问寄件人网站时,确定email接受人的身份。

很明显,无论是点击流数据,还是cookies和webbugs,都能轻易地收集到大量的信息,网络环境下的客户名所包含的信息量要远远超过传统商务环境下编辑的客户名单。然而,遗憾的是,许多信息是在客户不知道的情况下收集的,绝大多数用户并没有意识到,他们的个人信息正在被收集。

三、信息收集涉及个人隐私

传统的客户名单由于内容非常简单,在编辑时通常不会涉及个人隐私。然而,在网络环境下,客户名单数据库的编辑一般是以客户向网站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为基础,网络公司的客户名单无论是内容还是用途,都远比传统的客户名单更为复杂。网络公司收集的客户信息很可能包含一些个人隐私,例如有关健康、小孩和财务状况的数据等,足以引起消费者的广泛关注。因此,网站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当有隐私权保护的声明。例如,在当当网或者淘宝网下定单购物时,该公司需要购买者提供邮寄的地址、电话号码、email地址等信息。同样,为了在Yahoo注册一个em ail地址,可能要求使用者提供他的姓名、出生日期、地址、邮政编码、性别、职业、职务、专业领域等信息,还可能要求使用者填写有关兴趣调查表。此外,在交易完成以后,网站还可能建议使用者进行其他购买行为,以试图给用户提供进一步的服务。在网站专门提交的调查表上,甚至可能要求网络使用者提供一些其他的信息。为了避免网络公司滥用客户的个人信息,绝大多数电子商务网站已经承诺保护其客户的隐私。三、网络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冲突

权利冲突分为权利在法律上的冲突和在事实上的冲突。权利在法律上的冲突指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在逻辑上的矛盾关系;权利在事实上的冲突则表现为不同的权利在事实上的不可能同时行使,尽管承载不同的权利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不存在矛盾,但是在其所适用的具体的情景中,如果某一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够得到实现,那么,另一法律主体的同种权利则无法实现。[4]根据该见解,权利冲突的构成是客体相同、主体不同、权利合法、存在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权利且相互抵触。其中,客体相同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权利产生于同一客体;主体不同是指由同一客体发生的多项权利属于不同的主体;权利合法指由同一客体发生的归属于不同主体的多项权利,都分别具有法律依据或者合同根据。两项权利发生冲突,是指一个权利主体行使其权利,导致另一权利主体行使权利不可能。[5]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网络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财产利益与个人信息隐私权之间,存在明显的权利冲突:第一,二者的客体基本相同。网络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客体是客户信息,即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肖像、住址、电话号码、财产状况、日记、私人文件、社会关系、性生活等不愿公开的信息。这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重合,比如电话号码、住址、财产状况、社会关系等信息,既是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客体,又是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客体。第二,二者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主体是网络公司,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主体是个人。第三,两种权利均有合法性。网络公司客户名单财产利益在我国是作为商业秘密可以获得保护,隐私权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认可的一种人身权利。网络公司客户名单财产利益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

(一)网络公司客户名单财产利益对抗个人信息隐私权。网络公司将网站访问者自愿提交的的客户姓名、地址、账号信息和购物嗜好等个人隐私信息编辑成客户名单,然后网络公司公开出售牟利,或者在网络公司不景气或破产时,当作公司财产予以出售,就有可能侵犯个人的隐私权。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个人信息隐私权很难得到保障。个人信息作为商业秘密,本来并没有太多的人知道,而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在法庭辩论中,所有的资料都难以保密。此外,要计算个人因此而受的损失很难。不同的信息隐私权人因此所受的损失会很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客户的个人数据隐私权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个人信息隐私权限制网络公司客户名单财产利益的实现。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5款的规定,!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均属于典型和常见的经营秘密。很明显,网络公司将合法收集到的客户个人信息编辑整理成客户名单,只要该名单具有秘密性和商业价值,就能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网络公司无疑拥有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所有权。然而,当网络公司在遭遇经济困难或者破产危机,准备将客户名单作为财产出售时,客户却以自己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受侵害为由,阻止客户名单的销售,尽管这种客户名单的公开或销售对客户本人并没有任何不利影响,甚至任何一个客户都能以没有征得本人同意为由,阻止整个客户名单的销售,将使得网络公司无法将自己的客户名单财产权变现或转让,从而导致财产利益落空。个人信息隐私权是否具有限制网络公司客户名单财产权行使的优先性和绝对性?或者说,当它们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二者权利的边界,这的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四、网络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隐私权之间的协调

制度的设计往往是在一些相互有所冲突的利益之间保持一种谨慎的张力。在协调网络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财产利益与个人信息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时,要注意保持二者之间的平衡。“利益衡平”是民法精神和社会公德的要求,也是“人权思想和公共利益原则”的反映。它要求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对于网络公司而言,客户名单是一种经营信息,客户名单或客户资料上的顾客信息作为一种商业秘密,不管是自己使用还是合法转让给他人都可以保持或形成稳定的客户群,获得商业利益。对于网络消费者而言,客户名单又是一种重要的隐私信息。例如,在网上申请电子邮箱或购买某种特定商品而留下的个人信息,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隐私。这种信息如果未经顾客本人同意而披露,不仅表现出对顾客本人的不尊重,甚至还会构成对顾客隐私权的侵犯。因此,我们既要使网络公司的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债权人的利益;也要保护网络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使消费者对网络商务充满安全感。笔者认为,为了解决网络公司客户名单财产利益和个人信息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应当采取以下可行的措施:

(一)明确个人信息收集告知原则

在我国将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应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收集的告知原则,即网络服务商在收集有关用户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时候,应当充分告知信息主体有关信息收集的情况。没有充分的告知,信息主体将无法了解其个人信息是否披露以及披露到何种程度。这种信息收集情况,在网络上表现为各个网站或网页上的隐私条款或网站隐私政策通告。[6]比如网络公司应在网页上明确向消费者提示关于消费者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以及收集个人资料的使用目的,承诺只在所提示的使用目的下使用消费者个人资料,并在未经消费者授权的情况下,不提供给第三人。网页操作员在收集个人身份信息之前,必须获得客户的明确同意。在没有通知和退出机会的情况下收集客户数据是违法的。相应地,法律要规定消费者享有网上通信的保密权。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技术便利条件,擅自拆封、泄露和纂改他人的电子邮件。侵犯消费者隐私权,对消费者造成精神或物质损失的,应当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二)赋予客户个人信息决定权

隐私权的实质在于个人自由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外界沟通。就此而言,隐私权表现为个人对自身信息的支配权。[7]因此,客户享有自行决定是否将其个人资料交付和供他人利用的权利。具言之,即是个人资料,收集之限制、资料之精确、查询及更正之权利、接受资料收集通知之权利及确知资料存在之权利,不仅应使其不受他人干扰,更在于对其所有之资料能加以控制与支配。当网络公司客户名单财产利益与个人信息隐私权存在冲突的时候,应奉行“人身权益优先保护”的原则。隐私权是民法所规定的人格权,是人作为主体存在所不可欠缺的自由,或是人之生存与发展的必需条件。相对于商业秘密这一财产利益而言,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当具有优越地位即应看作是具有优先性的法价值。具体来说,当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在实现其财产价值时,应当优先考虑网络消费者的利益,赋予其个人信息决定权:

1.选择退出权。在网络公司决定销售客户名单时,客户有权请求网络公司删除自己的姓名,以排除在拟出售的客户名单之外。例如,当Living.com公司宣布破产时,德克萨斯州检察长和Living.com就客户名单的出售达成了一项和解协议:法院指定的破产托管人将监视销毁客户个人的金融数据,例如信用卡、银行帐户和社会保险号码。虽然破产受托人可能销售或转让客户名单(不包括信用卡、银行账号和社会保险号码),但他只有在对living.com的所有客户作出通知和赋予客户有权选择退出销售名单的机会之后,才能这样做。破产法院批准了该和解方案,该名单最终以每1000个名字100美元的价格,销售给了M arthaStew artLivingOmnim edia公司和M axw ell S roge公司。[8]

2.选择留下权。在销售客户名单时,如果名单上的所有客户表示他们愿意将信息拿出来分享,那么网络公司可以销售客户名单,但仍然必须遵守原来的隐私权承诺。当然,如果客户选择留下不仅不存在违背隐私权承诺的问题,而且将会增加客户名单的价值。

(三)规定网络公司客户名单流转的限制性条件

客户名单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在企业破产、倒闭时是否可以作为破产财产进行销售,以及应受到怎样的限制,我国尚无立法对这个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一方面,公司针对客户名单而享有的财产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另一方面,公司的客户名单财产利益的实现不得侵害个人信息隐私权。但是,如果过分强调客户个人信息的隐私权,则能将客户名单的财产价值排除于债务人财产之外,这样就会减损网络公司的财产数额,从而危及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因此,必须对客户的个人信息隐私权的行使作出一定的限制,即客户本人原则上不能干预客户名单的出售,但是可能对客户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除外。笔者建议在修改我国《破产法》时,明确规定将客户名单纳入破产财产的范围。网络公司在申请破产时,可以将客户名单作为破产财产进行销售,但是,基于网站的隐私权声明,在出售客户名单时必须举行听证会。在案件终结之前,如果破产管理人希望出售客户名单,他必须请求法院任命监督人,以保护客户的利益。

注释:

[1]Unif Trade Secrets A ct 1(4)(am ended 1985).

[2]See R ichard A.Ba les&Joseph S.Burn s,A Survey of Kentucky Employment Law,28 N.K y.L.R ev.2001pp 219,269.

[3]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3-65页。

[4]王涌:《权利冲突:类型及其解决方法》,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主编:《民商法纵论——江平教授七十华诞祝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页。

[5]王保树:《商法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4页。

[6]蒋坡主编:《国际信息政策法律比较》,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5页。

[7]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415页。

个人信息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B/S;asp.省略 Paper Research and Realization of the Management Platform

HOU Yi-fan,MA Deng-wei,ZHANG You-wei, LIU Xiao-chun

(Institute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The PLA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University, Zhengzhou 450000, China)

Abstract:At present the university faculty research papers in the volume, variety of forms, according to these research artificial management approach exists the original papers, thesis categorized errors such as the loss of common problems. Because of the research papers of effective information management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省略;database;ajax;management platform

在网络信息化迅速发展的今天,网络成为人们快速获取、和传递信息的重要渠道。如何利用好网络信息化,解决目前科研论文的存储管理难、分类检索效率低下、分类统计不准确等问题,打造出一个方便、快捷、有效的科研论文管理平台对大学、学院都有着非凡的意义。该文设计的科研论文管理平台,有效的解决了数量、种类繁多的科研论文的存储问题;通过多功能的综合条件查询和模糊查询,让使用者轻松的检索到满足自己需求的论文;科研论文各种形式的报表展示等功能,卸掉了科研论文管理者的包袱。

1管理平台的总体设计思路及功能

科研论文管理平台主要由系统管理模块、系主任模块、教研室主任模块、学校教职工模块四个子模块组成。系统管理员模块主要有新用户的审核、论文审核、论文的分类查询、论文的分类修改、论文统计报表和数据字典维护等功能,主要完成审核、科研论文各种情况的报表统计和对部分科研论文的简单修改;系主任模块主要有系论文情况列表、系论文情况汇总报表、个人信息修改、个人论文的填表、修改、删除等操作,主要完成了对本系论文的基本情况的浏览和上报;教研室模块主要有教研室论文情况列表、教研室论文情况汇总报表、个人信息修改、个人论文的填表、修改、删除等操作,主要完成了对本教研室论文的基本情况的浏览和上报;学校教职工模块主要有个人信息修改、个人论文列表、个人论文的填表、修改、删除等操作,主要完成了论文的填表工作。科研论文管理平台的功能结构如图1所示。

图1科研论文管理平台功能结构图

2管理平台的数据库设计

科研论文管理平台的数据库主要由教职工信息表、期刊论文信息表、会议论文信息表、著作信息表、论文作者信息表、学院表、系表、教研室表等组成。其中论文基本信息表是期刊论文、会议论文、著作三个信息表组成,主要是因为这三种论文的形式不一样,所包含的信息量有比较大的差别。对于论文基本信息表的记录都是通过程序自动产生的GUID来作为记录的编号,而同时在作者信息表中通过这个GUID来保存本条记录的各个作者的信息。

3管理平台主要功能的实现

3.1平台登录

在平台登录界面,有新用户注册、使用意见反馈和用户登录几部分。新用户点击新用户注册进入新用户注册页面,需要添加自己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职称等信息,在注册完成后需要通过管理员审核以后才能登录使用本平台。在登录功能里,添加了用户拼音自动匹配汉字用户名的模块,方便了用户的登录操作;添加了重名处理功能,当用户输入姓名后,会自动检测是否重名,对重名用户自动列出选取学院、系、教研室的方式,消除重名登录的问题;在登录后,通过检测登录用户的身份类别,进入不同的操作页面。

3.2论文录入

论文录入包括期刊论文录入页面、会议论文录入页面、著作录入页面三个页面,功能基本相同,通过选项卡的形式展示在用户面前。在论文录入页面,运用智能查询技术,当用户输入论文题目时,会自动显示用户题目相似的论文列表,以供用户了解同类论文的情况;采用了灵活的作者录入,用户可以随意添加一个作者,并标识作者的排名等信息;论文内容的录入采用图片的方式进行处理,用户逐个上传所录入论文的扫描的图片文件,在论文图片上传时,程序自动判别图片的大小、分辨率等信息,如果不符合要求则提示用户不能上传,如果满足要求则自动在页面上展示出图片;对于已上传的各个论文图片,支持对图片的顺利进行调整,及时各个点击浏览等操作;对于页面中的论文出版社、论文种类等基本信息,通过读取数据字典,列表展示所有用户曾经输入过的信息,供用户选择使用,用户也可以手动输入不存在的基本信息,满足操作页面傻瓜化的特性。

3.3论文信息查询

信息查询包括综合性查询和智能查询。在综合性查询功能页面,用户可以通过选择论文的出版社、类型、发表日期等条件查询论文的情况,查询的结果以简约的形式形成列表,用户通过选取任意一条列表记录查看论文的详细信息;在智能查询页面,用户可以通过关键词、论文题目过滤查询和自己所列信息相似的论文列表,方便用户对比同类论文的详细情况,或者参考同类论文的信息。

3.4论文信息汇总报表

论文信息汇总报表包括学院各系情况、系各个教研室情况、各类论文所占比例等报表。用户通过对报表的查看,了解学院、系情况。

4总结和展望

论文管理平台在学校已经得到推广使用,其智能性和傻瓜性深受广大教职工和领导的好评。同时极大的减少了科研论文管理者的工作负担,提高的论文管理方面的工作效率。

论文管理平台虽然在论文管理、教职工利用有效资源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如何能更大程度的发挥我们现有的论文资源,更好的为我们广大教职工服务,是一个值得我们继续研究和探索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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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森鑫.基于校园网的学生成绩管理系统[J].计算机技术与发展,2006(2)..

[6]张益星,罗敬.高校学生成绩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信息技术,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