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研的条件和要求(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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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1.抓紧军事经济资源调查。平时抓好军事经济资源调查研究,摸清军事经济资源配置情况,战时就能够及时高效地转化为保障能力。对此,可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领导,充分调动军队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组织军事经济资源的调查研究,情况复杂,工作量大,必须…

一、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有限性强,军事经济保障方向较为明确,必须重点调配军事经济保障资源。

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是爆发在局部地区的有限战争,较之传统的全面战争,它持续时间较短,涉及范围有限,动用军力适度。与此相对应,军事经济保障具有方向较为明确的特点。为适应高技术局部战争的特点,必须有重点地对军事经济资源进行调整。应着重做好三项工作。

1.抓紧军事经济资源调查。平时抓好军事经济资源调查研究,摸清军事经济资源配置情况,战时就能够及时高效地转化为保障能力。对此,可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领导,充分调动军队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组织军事经济资源的调查研究,情况复杂,工作量大,必须加强领导,科学组织,并抽调得力人员组成精干的调查小组专门负责,保证调查质量。搞好资源调查,还必须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责、权、利三者有机结合,既赋予任务、明确责任,又划分权限、给予一定的经济利益,充分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对军事经济资源调查研究的积极性。二是围绕重点,抓紧抓好调查研究。对于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要靠前优先安排调查研究。只有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这项工作,才能组织再调整和再分配。三是建立档案,尽快形成完善的资料系统。从战时军事经济保障的需要出发,利用数据库建立军事经济资源数质量三级档案资料。国家一级,应掌握全国各大战区军事经济资源的分布情况和战时经济总动员的潜力;军区一级,应掌握本军区和相邻军区的军事经济资源配置情况,以及国家在战时可能对本军区军事经济资源调配与支援的品种与数量;省市一级,应掌握本地区军事经济资源可供动员的种类与数质量。

2.建立科学的军事经济保障运行机制。有重点地建立科学的军事经济保障运行机制,是军事经济迅速转化为保障能力的重要前提。根据我国国情,军事经济体制运行机制应包括机构、预案和必要的演练。一是建立军事经济保障动员体制。军区后勤部和省军区后勤部分别设立军事经济动员部、处,主要负责战时军事经济动员,包括人力、物力、财力、修理、技术、交通运输、交通、工厂、企业、港口、码头、机场等动员。二是制定军民一体的军事经济保障预案。按照业务对口,区分人力、物力、财力和军工企业、地方修理、制造、交通运输七个层次,统一规划,分别建立保障预案。预案主要明确保障的程度、保障的范围、保障的地点、保障的方向、保障的时限等。三是组织演练。在制定预案的基础上,每隔1—2年由军区一级统一安排,省军区一级具体组织实施军民一体的军事经济动员、保障演练,提高军事经济保障的动员水平。

3.建设军事经济保障实体。本着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建设好军事经济保障实体,既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又有利于战时实施军事经济保障的需要。加强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条件下军事经济保障实体的建设,首先要把现有分布在内陆的偏远地区、发展前景不好的军工企业前移至沿海地区,与地方经济接轨,借助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动力带动军工企业的发展。其次,在重点地区和主要方向拾遗补缺,综合布局和建立军事经济保障实体。在一些交通发达,港口、码头和机场设施配套的地区,有计划地安排建设项目,以填补军事经济保障实体在布局上出现的空白。

二、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突发性强,军事经济保障准备时间短促,必须高速度集约军事经济保障能量。

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爆发的突然性,要求军队集中精锐,速决制胜。这就使军事经济保障具有了临战准备时间短促、任务重、要求高的特点,往往要在短时间内,围绕军事经济保障的需要,使局部地区迅速完成转入战时体制,集约大量保障能量。

1.建立集约机制。集约机制,是确保分散的军事经济保障诸元迅速集约在一起形成保障能量的杠杆,也是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对军事经济保障准备的客观要求。从我国我军的特点出发,初步设想应建立“三级领导、双轨运行”机制。三级领导,就是在军内按总后勤部—军区后勤部—作战集团后勤部,分别建立军事经济保障能量动员集约领导管理机构,负责军内军事经济保障能量的动员与集约工作;在地方按国务院—省、市、自治区—市县计经委,分别建立军事经济保障能量动员集约领导管理机构,负责地方军事经济保障能量的动员与集约工作。

2.完善集约运具。集约运具,是实现将分散的军事经济保障诸元迅速向作战地区集约,形成保障能量的基本手段。在我军现代化运输能力较弱、手段还比较落后的情况下,要做到迅速集约军事经济保障能量,完善集约运具的任务非常艰巨。基本设想是:坚持平战结合、军民兼容的原则,通过“建、购、改”三位一体的途径,尽快形成陆海空联运、铁水公并用的支点辐射式集约运输网络。建:就是按照国家战备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有计划、高速度地在国家经济和军事战略热点地区,争取在2—3年形成纵横交错的高速铁路、公路网;兴建一大批军民通用的大型港口、码头和机场。购:就是在国防经费允许的范围内,争取在国际市场上多购买一些机动性能强、容量大的军事运输机、直升机,大型集装箱车辆和战场高速轮式运载工具。改:就是根据战时军事运输需要,对民用的运输工具进行合理改造,使之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有利于武器装备、作战物资的装卸与运输。

3.设置集约场所。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战前要迅速集约大量的作战物资,没有可供储备和相对安全的场所,就难以实现。目前,我军后方仓库基地布局不够合理,难以适应高速度集约军事经济保障能量的需要,必须尽快加以调整。具体办法:一是二线前伸。战时可将处于二线的部分后方仓库,按作战保障需要机动前出到一定的地区,以形成集约军事经济保障能量的简易场所。二是曲线周转。平时将一线仓库储备的一般作战物资可周转到偏远的二线仓库,以增加急需作战物资的储备容量。三是重点扩建。对处于主要作战方向的一线仓库,本着靠近主要交通要道、靠近主要城市、靠近机场码头、靠近有利地形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扩建,并附以铁路专用线。

三、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破坏性强,军事经济保障人财物消耗大,必须超常规挖掘军事经济保障潜力。

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军事经济保障人力、财力和物力消耗巨大的特点,要求超常规挖掘军事经济保障潜力。为适应这一要求,必须对传统的动员方法进行改革。

1.人力动员,由简单劳动型转化为复杂技术型。现代战争军事经济保障运作与过去不同,大量的信息化条件下设备和高科技产品运用于战场,使得军事经济保障运作的技术化程度有了极大的增强。在军事经济保障人员的动员使用上,应由过去的简单劳动型转变为复杂的技术型。战时动员征用的军事经济保障人员,主要对象将侧重于电子通信、工程技术、修理制造、医疗保障、机械操作和车船驾驶人员。

2.财力动员,由单一依靠国家转化为国家、集团和合资企业三者结合的形式。三者所占的比重,以国家为主,集团和三资企业量力而行。这种做法在国外已有先例。如美军在海湾战争中,在国内各大公司征集的民用飞机、船只等,均是事先已扣除其应摊的防务费后才付款的。

3.物力动员,由地区转化为在更大的范围挖掘物力资源,依靠战略后方乃至全国的强力支援。首先,要弄清本军区、本军种现有作战物资的数量及其打赢一场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差额,做到心中有底、胸中有数。其次,要通过研究,逐级制定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各类作战物资申请计划,以便战时按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旌按级补充。最后,军种之间要增强联合保障的意识,形成统一计划、互为依托、联合保障的新格局。

四、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技术性强,军事经济保障自动化程度高,必须大幅度增加军事经济保障信息化条件下含量。

1.相对增加科研经费,提高军事经济保障科研能力。提高军事经济保障信息化条件下含量,首要的是加大科研经费的投量。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同样,军事科学技术也是第一战斗力和第一保障力。很明显,搞科研没有经费的投入,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必须区分重点军区、重点单位和重点项目,加大科研经费的投量,集中科研人员攻关,解决一些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军事经济保障急需解决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

2.逐步加强高新技术设备建设,使军事经济保障技术与高技术局部战争要求相适应。我军要在未来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中夺取军事经济保障的主动权和提高保障效益,必须通过“引进”、“配套”、“开发”等措施,逐步加强军事经济保障高新技术建设。“引进”,是指引进外军先进的保障技术与设备为我所用,并注意吸取其优点,弥补我们的不足。“配套”,就是将原有的技术设备加以完善,配齐附件,使之能正常运作,形成保障能力。“开发”,就是注意发挥高新技术设备的效用和潜在的能量。

3.全力加强信息化条件下知识的学习研究,使军事经济保障人才适应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需要。早就指出,与现代战争要求相适应,我们迫切需要培养一大批能够驾驭现代战争的专业技术人才。为适应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对军事经济保障的要求,必须加强信息化条件下知识的学习研究,努力培养一大批适应军事经济素质较高的人才。学习信息化条件下知识,要区分层次,按照军事经济保障对每个成员的不同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系统学习研究。战役后方组织指挥人员主要加强现代军事高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条件下战争军事经济保障的理论学习;专业人员主要对口学习本专业必备的高科技知识;战术后勤人员主要加强高科技武器知识及其在作战中应用问题的学习和研究。各级军事经济保障人员掌握了本职业务所必备的高科技知识,做好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军事经济保障,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陈德弟.经济动员基础论.军事科学出版社,2003.

保研的条件和要求范文第2篇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功能研究室是承担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有关研发任务以及重大技术集成与转移等活动,开展省内产业发展关键技术研究的一个研究室。

第三条职责

主要承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有关研发任务以及重大技术集成与转移等活动,开展省内产业发展关键技术研究。

第四条遴选、考核

由首席专家提出候选名单,农牧厅确定。

第二章遴选方式

第五条遴选原则

根据省优势或特色产业发展状况及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遴选条件

(一)在省内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科研机构、教育机构等建设依托单位中择优产生,在省内本领域关键技术的研究中处于领先地位;

(二)研究室须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条件,并承担过与本产业相关的重大科研项目任务;

(三)保证产业技术团队功能专家的办公条件和实验室条件建设、仪器设备使用;

(四)保证人员的科研时间,配备必要的研究辅助人员。

第七条遴选程序

(一)由首席专家提名推荐;

(二)执行专家组征求同领域专家意见并评议并报管理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三)在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后由农牧厅确定;

(四)挂牌,首席专家与研究室主任签订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

第三章审批

由首席专家提出候选名单,在征求同领域专家意见后,经评议、公示后,由农牧厅确定。

第四章考核

第八条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

在功能研究室的协议期,由首席专家根据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对功能研究室进行每年一次的年度考核和五年期满后的任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管理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对达不到功能研究室要求的,提出整改要求或予以中止协议处理。

(二)考核程序

1、功能研究室主任向首席专家提交关于功能研究室运行的综合评估报告;

2、首席专家听取功能研究室主任对功能研究室的工作报告;

3、首席专家按照签定的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对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评估,并结合功能研究室主任综合评估报告进行考核评定;

4、将考核结果报管理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再次评议;

5、根据评议结果由首席专家决定功能研究室的整改意见或终止协议处理,并由管理咨询委员会将决定意见反馈给功能研究室主任。

(三)考核标准

1、考核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2、能保证研究人员的办公条件和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能够保证人员的科研时间,配备必要的研究辅助人员的确定为合格。

3、不能保证研究人员办公条件和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不能保证人员的科研时间;不按需配备必要的研究辅助人员的确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

1、任职期内年度考核为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可继续担留用;不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报首席专家审定并终止协议,由管理咨询委员会书面通知功能研究室主任。

2、期满考核为合格者,根据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可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报首席专家审定并提出整改意见后,继续在下届担任科研任务;不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报首席专家审定并解除协议,由管理咨询委员会书面通知首席专家,终止协议。

第五章附则

保研的条件和要求范文第3篇

一、做好立法计划组织实施和编制工作

为保证2011年立法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发挥各专工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立法整体合力作用,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拟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实施方案》,对列入2011年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确定提请主体和承担法规草案起草的部门、单位,加强法规草案起草和提请审议工作,落实立法计划实施责任制。二是编制立法计划一类项目进度安排表,对列入2011年立法计划的10件一类法规项目依次细化并明确相关审议和报送时间以及责任人员等,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法规起草、审议工作进度,保证了立法计划的顺利实施。三是落实立法联席会议制度,每次常委会会议之后,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法规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议情况,督促做好列入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的准备工作。四是加强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沟通和联系,提前介入法规草案重大问题的调研,协助有关专门委员会按期完成法规草案的起草、审议工作,形成立法工作整体合力。

为提高2012年立法计划编制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2012年立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早谋划早安排,从8月底启动2012年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在反复调研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2012年立法计划草案,确定了一类立法项目8件、二类立法项目33件,并已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二是坚持围绕中心,把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推进生态省建设以及关系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创新的内容作为立法重点,切实推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解决,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三是正确处理立法数量和质量的关系,根据本届人大工作收官之年的工作实际,适当控制数量,确保质量。四是坚持立法计划编制与二类法规项目督查工作相结合,把各责任单位完成2011年立法计划二类法规项目调研准备工作的情况作为列入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一类法规项目的重要依据,确保立法计划编制的科学性。

二、认真做好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和修改工作

先后对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禁毒条例(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9件法规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表决稿,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做好已经常委会初次审议的道路运输条例(修订)、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等法规草案的调研、审议工作。同时,对杭州、宁波两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14件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批准文本草案、审议结果报告和批准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在法规审议和修改工作中,坚持把实践科学发展观作为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中央和我省“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工作重点,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如在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时,明确了我省科技进步的重点领域和推进方向,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强调了企业创新主体的作用,采取措施激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和应用力度,补充细化了科技创新服务与资源共享,完善了科技投入体系与保障措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又如在审议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草案时,增加了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导向目录,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的促进力度,对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处置和综合利用作了补充完善,在财政资金和科技支撑、生产要素等方面增加了具体的激励与扶持措施,切实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二是围绕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如在审议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时,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增加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确立了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同时对食品安全隐患较大、关注度较高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餐饮具集中消毒等问题作了明确的监管规定,补充和完善了食品安全违法责任追究机制,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在审议禁毒条例修订草案时,创新戒毒管理体制,强化、细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禁毒职责,明确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对禁毒预防措施、管制、戒毒措施等作了进一步规范,切实推动禁毒工作的开展,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三是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在审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草案时,为了统筹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责,加强和规范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和管理,补充、细化了土地用途空间管制、基本农田保护和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等问题,切实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又如在审议修改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时,为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增加了高耗能行业限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鼓励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制度,在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方面补充若干强制性和鼓励性规定,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主体,有效地推进了节能评估审查制度的贯彻实施。再如在审议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时,加强了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行为特别是重大建设项目的控制与管理,规范了对风景名胜区内影视剧拍摄、实景演艺及其他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于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虽不再纳入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调整范围,仍作严格保护的规定,以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些风景名胜资源。

三、认真组织实施好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

行政强制专项清理是继行政处罚清理和行政许可清理等之后进行的第五次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为切实做好本次法规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的全面性、准确性、科学性,维护法制统一,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及时谋划制定实施方案。8月下旬,研究起草并由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我省地方性法规开展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1979年-2011年8月期间制定的172件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纳入本次专项清理的范围,明确清理的重点和清理标准。二是专门组织成立了清理工作小组,将审查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处室及责任人,对列入清理范围的172件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进行逐件排查。三是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清理审查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先后两次召开行政强制专项清理讨论会进行了讨论,对相关问题初步达成了共识。同时,还专门就审查的疑难问题向全国人大作专题请示和汇报。11月和12月,综合各地各方面意见,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将涉及行政强制的66件法规分为四类:一是根据2011年一类立法计划已修改或提请初审的法规有禁毒条例和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2件;二是向常委会提出集中修改议案的法规有专利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20件;三是同时存在其它问题或因上位法的修改,建议根据情况逐步处理的法规有取缔无照经营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11件;四是涉及行政强制不需修改的法规有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33件。2011年底前,就本次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向常委会会议提出清理工作报告,并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四、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工作机制

不断健全和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不仅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一年来,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实施立法计划预安排制度,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湿地保护条例列入2012年立法计划项目,确保立法工作的滚动实施。二是创新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如食品安全是全社会极为关注的焦点问题,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过程中,除了坚持法规草案网上公开、组织专家论证等方法外,还采取了公开登报征求全社会意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调研,邀请食品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代表、食品消费者代表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举行公开听取意见会,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等举措,更加全面深入地听取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取得良好的效果。三是为进一步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拟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工作办法》,经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办法主要根据立法工作流程,对各个工作环节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以及非省人大代表的秘办领导参与立法调研工作,作了制度性规定。根据个人意向,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参加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等法规草案的立法调研工作,直接听取基层意见,深入、系统地了解和把握法规草案存在的问题,提高法规审议的质量。四是为保证法规的有效实施,对2006年至2010年省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并专门印发法制工作简报予以通报。为促进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还拟定《关于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工作程序》,报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同时,法工委还制定《关于落实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规定》,并自5月份常委会会议后,逐件向有关机关发出《关于报送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的通知》,督促做好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五是加强立法宣传工作,会同研究室完善新闻通气会、新闻会、法规公告等工作机制,并通过网络知识竞赛、专题讲座、条文释义等多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新制定的法规,为法规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积极、慎重地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重要保障。一年来,共接收、登记、分送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47件,其中省政府报送规章5件,其他规范性文件18件;杭州、宁波市政府报送规章14件;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10件。一年来,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认真做好备案工作,积极开展主动审查工作。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逐件做好接收和形式审查工作,确保符合备案要求。认真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职能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同时落实法工委工作人员进行主动审查,做到有备必查。二是拟定《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于2011年4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着重就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督促备案、突出审点、加大审查工作力度、做好沟通和纠正工作、创新和完善工作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全面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三是进一步明确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在与省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多次研究、沟通的基础上,于2011年5月以办公厅名义向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明确省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的函》,要求省政府办公厅报送规章、决定、命令和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四是加强对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调研和指导。通过调查统计,了解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对有关备案、审查、处理等工作进行研究分析并以法制工作简报形式通报。五是召开全省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交流做法与经验,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六是加强与各地的日常工作联系和沟通,对各地有关备案审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予以答复和指导,或者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促进工作顺利开展。

六、做好五年立法调研项目库调整准备工作

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的《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库》涵盖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体现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重点,较好地发挥了在地方立法中的指导作用,适应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十二五”的开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对我省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发展新需要,增强立法工作的前瞻性和指导性,从8月份启动了五年立法调研项目库调整工作,要求省各有关单位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围绕推进生态省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等重大决策,提出需新增加的立法建议项目(包括修改、废止),或根据客观形势的重大变化,提出拟删去的立法建议项目。目前已经收集了50多件立法建议项目,将进一步调研论证,为立法调研项目库调整或补充做好准备工作。

七、具体做好代表议案办理等其他各项工作

一是代表议案等办理工作。办理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4件、代表建议1件以及省政协交付的政协提案3件。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办理闭会期间代表建议1件。二是法律法规询问答复工作。答复法律法规询问4件,其中书面答复3件。三是全国人大下发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发的个人所得税法等7件法律草案进行认真研究,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及时上报修改意见建议。四是编印法制工作简报24期,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规草案提供参考。五是法规基础资料编印工作。编印《浙江省地方性法规目录(1979-2010)》。编印《浙江省地方性法规电子库(2011年5月)》。做好《浙江省地方性法规汇编(2011)》编印工作。与省政府法制办共同做好《浙江省法规规章全书(2011年版)》的整理、编辑、校正。六是课题调研工作。参加主任会议成员重点课题调研,完成《关于“十二五”时期浙江地方立法工作的若干思考》的工作任务。七是会务和接待工作。召开全省立法工作座谈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召开省与杭州、宁波两市立法联席工作会议,多次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外省人大召开的研讨会,交流立法工作经验。接待全国人大及兄弟省、市来访考察20多批次。八是地方立法网工作。做好地方立法网的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网民意见建议整理和沟通反馈,以及立法信息和理论文章采编、加载、更新和维护等工作,畅通公民有序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推进立法公开,为常委会审议法规提供更多的民意参考。

八、努力加强自身建设

自身建设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一年来,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同志在十七届中纪委第六次会议上的讲话、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及3月底省委工作会议有关部署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的精神,召开法工委务虚会,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学习省委十二届九次会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定、十二届十次会议关于大力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的决定,并结合立法实践工作进行专题研究。积极参加创先争优、深化作风建设和建党90周年系列活动,参与“之江先锋”创先争优闪光言行展示评选,创建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排查廉政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防控机制建设取得实效。

一年来,法制委员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一定成绩,但与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常委会的工作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主要是立法调研论证尚需进一步深入细致、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尚需进一步督促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力量尚需进一步加强等,要努力在今后工作中不断改进、逐步解决。

2012年是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的收官之年。法制委员会要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要求,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加倍努力,开拓进取,不断创新,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做好立法计划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列入2012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湿地保护条例、国防教育条例(修订)、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修订)、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8件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做好对舟山群岛新区条例等33件二类项目的立法调研准备督查工作。继续做好已经常委会初审的道路运输条例(修订)、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等3件法规草案的调研、审议工作。改进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做好2013年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调研项目库的编制准备工作。召开全省人大立法工作座谈会,加强立法知识的培训和工作指导。加强与杭州、宁波两市人大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的联系沟通,做好上报法规的审查批准工作。

二、继续做好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根据清理审查和调研论证的结果,对部分法规进行修改。健全和完善法规清理工作机制,促进法规修改和废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三、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工作机构和力量建设,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工作程序和制度,突出审查工作重点,加大主动审查工作力度。同时,加强对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督促其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四、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探索实践立法最佳性决策,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突出地方特色,切实转变立法工作重点,突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重视法规的修改完善。进一步完善立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改进法规起草模式,完善立法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机制,促进法规草案审议和表决程序的科学化。进一步改进立法公开和公众参与立法工作,提升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水平。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立法技术和立法方法。进一步健全法规审议机制和制度,不断提高法规草案审议的质量。

保研的条件和要求范文第4篇

一、五年来主要工作回顾

(一)立法工作情况。五年来,委员会认真贯彻立法法和地方立法条例,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发挥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先后直接提请了鉴湖水域保护条例(修改)、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3件地方性法规草案,负责初审了水污染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海域使用管理条例5件地方性法规草案,此外还协助常委会作出浙江生态日决定1件。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为重点,积极拟定立法项目,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调研论证,充分沟通协商,切实做好法规草案的起草和初审工作,确保各项法规如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些法规的相继出台,为依法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同时,认真做好2009年、2011年两次35件现行地方性法规清理和27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点解决与上位法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以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在完成地方立法的同时,委员会还认真做好全国人大环资委下发的海岛保护法、自然遗产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积极参加全国人大环资委自然保护区(域)法和湖泊安全立法座谈会以及循环经济促进法和环境保护法修改研讨会或培训班,协助全国人大环资委做好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后评估报告有关意见整理和调研工作。

(二)监督工作情况。五年来,委员会认真贯彻监督法和地方监督条例,坚持多种监督形式相结合,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先后听取审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节能减排、海洋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十一五”环保规划中期评估专项工作报告4项,组织环评法、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以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和节能减排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跟踪检查4项,开展测绘管理执法调研1项。委员会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工作思路和“选题求准、调研求深、审议求透、督办求实”的工作要求,始终把协助常委会加强监督放在突出位置,全力以赴,精心组织,确保每次执法检查和专项审议顺利进行,取得实效。无论是执法检查还是专项审议,委员会都力所能及地提供一份以事实和数据说话、有分析有份量的调研报告或检查报告,及时为常委会审议提供情况和参考。省人大常委会每次将审议意见以文件形式转送省政府研究处理,并要求将整改情况向常委会报告,确保了监督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尤其是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和跟踪检查以及满意度测评,评审结合,互融互补,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同时,委员会还协助全国人大环资委做好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专项审议工作;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对环评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进行执法检查,促进了这些法律在我省的贯彻实施。

(三)调研工作情况。五年来,委员会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监督等开展调研,并与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重点课题调研有机结合,先后形成了科学发展海洋经济、跨界流域水污染防治等6个调研报告和10个会议交流材料。一是围绕立法调研。为了提高立法质量,2008年委员会就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排污权交易等问题进行调研;2011年又就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中水库功能调整后的水源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和补偿费用等问题进行调研,力求向常委会提供较高质量的初审报告,为常委会审议提供参考,确保了这些法规的顺利出台。二是围绕监督调研。为了提高监督实效,2008年就节能减排情况进行调研;2012年又就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调研,力求向常委会提供有分析、有份量的调研报告,及时为常委会审议提供参考。同时,又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及时转送省政府研究处理,有效地促进了我省节能减排和节约集约用地。三是围绕社会关注问题调研。2008年就水系源头保护和猪粪生物处理情况进行调研,2012年又参加“进村入企”大走访活动,总结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提出建议和意见,推动了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同时,还参加全国人大环资委“倡导绿色理念推动低碳生活”、“转变发展方式建设生态城乡”、“保障饮用水安全、环境保护”和中华环保世纪行五年工作总结等座谈会;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太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等调研工作。

(四)议案建议落实情况。五年来,委员会围绕议案建议落实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把议案审议和建议办理同立法工作结合起来。本届以来省人民代表大会各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25件,其中立法案24件,监督案1件;法规修改建议1件,都已审议通过和办理完毕并面复领衔代表。其中8件立法案和1件法规修改建议涉及的5项内容已制定成法规并颁布实施;有10件立法案涉及的6项内容已列入立法规划或调研库。1件监督案已体现在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之中。二是把建议办理及督办同推动工作结合起来。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建议5件,建议重点督办3件。这些建议都事关我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要问题,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都已办理及督办完毕,并逐件答复了领衔代表,尤其是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和治理浦阳江跨界水污染等建议重点督办,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保障议案和建议的落实,委员会一方面认真做好调研、论证工作,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和相关设区市政府的意见;另一方面,走访领衔代表,与其沟通协商,提高议案审议、建议办理及督办的面商率、解决率。同时,还邀请代表参加委员会相关活动,就乌溪江下游地区饮水安全、生态补偿等问题,组织专业代表小组活动,进一步发挥了代表的作用。

(五)委员会自身建设情况。五年来,委员会把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始终摆在突出位置来抓。一是认真学习。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抓手,认真办好全省人大第62期干部培训班,贯彻落实全省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学习和掌握党的方针政策、依法履职所必备的知识,准确把握人大工作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为开展人大工作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二是健全制度。根据人少事多和领导多变的现实情况,以制度建设为保证,不断整合资源,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能。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分工负责、团结协作,加强内部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委员会的整体作用。五年来,委员会共召开全体会议24次,主任委员办公会议63次,并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会议制度,为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三是求真务实。以“深化作风建设年”和“创先争优”活动为抓手,认真抓好效能建设。充分发挥人大联系群众的独特优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增强工作合力,提高工作绩效,使委员会各项工作更加贴近实际,符合民意,富有成效。四是加强联系。通过召开工作座谈会、联合开展立法调研、上下配合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强与各地人大尤其是市县人大和省政府对口部门的联系,形成了相互交流、相互支持、良性互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促进了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五年工作主要特点

回顾总结五年工作,委员会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和生态文明建设,在立法、监督、调研工作中,不断实践探索,积极开拓创新,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立法重在求“质”,实现从追求数量到注重质量的转变。五年来,委员会围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在立法方面着重作了以下改进:一是增强立法的针对性。从实际需要出发,以生态文明建设具体实践作为立法基础,科学选择立法项目,切实把立法资源转换为发展优势。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和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等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修改建议,由于这几部法规所涉及的温州、绍兴市没有立法权,由我委直接提请和修改,既加快了这些法规的立法进度,也满足了当地的立法需求。二是注重立法的创制性。把维护法制统一与注重地方特色有机结合起来,既对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又对上位法尚未规定而实际又非常需要或已有成功经验的内容进行创制性规定。如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时,根据我省实际着重对水库功能调整后的水源保护和面广量大、小型分散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又如在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时,对走在全国前列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有效填补立法空白。三是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凡是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法规草案,都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既坚持原则,又最大限度地兼顾各方诉求,把管理者的权力与责任、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更好地结合起来。如在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时,着重对跨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和考核作出具体规定。又如在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时,要求对政府主导成片开发填海项目使用权证变更及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从这些条例实施情况看,这些规定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二)监督重在求“实”,实现从程序监督到刚性监督的转变。五年来,委员会围绕提高监督实效,作了以下一些探索:一是突出监督重点。根据全省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有针对性地选择监督重点和内容。如2008年节能减排专项审议,把实现节能减排指标与具体承载项目、新项目增量与老项目减量、经济发展与环境容量指标要求对接作为总量控制进行重点审议;2010年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首次把饮用水源保护作为民生问题、把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达标作为政府考核进行重点检查;同时还确定钱塘江流域和太湖流域6市作为重点检查对象。由于监督重点突出,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二是创新监督方法。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创造性地开展监督。如2010年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结合平时掌握的108个典型案例和16件来信来访进行检查;同时,还采取各检查组一次性听取省政府有关部门汇报、省市县人大常委会一次性协同检查。2011年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跟踪检查和满意度测评有机结合起来。每项监督工作,都及时向新闻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由于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大大提高了监督的综合效应。三是增强监督实效。对看准了的重大问题,紧抓不放,一抓到底。如在2008、2009年节能减排专项审议以及跟踪检查的基础上,2010、2011两年又结合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和跟踪检查,对污染减排进行跟踪检查;2010年针对全省化学需氧量完成减排较差和海洋污染陆源排污占70%的现实情况,开展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2011年又对此开展跟踪检查及满意度测评。由于跟踪问效、连续监督,推动了“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超额完成和水污染防治18个问题的基本解决。目前,我省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全国领先。

(三)调研重在求“深”,实现从感性认识到理性思考的转变。五年来,委员会围绕调研深度作了以下摸索:一是加强调研的针对性。为增强调研的针对性,2009年围绕省委实施“兴海强省”战略和推进“海上浙江”建设开展调研,使人大调研工作能够与省委中心工作同步,与政府重点工作合力,切实发挥了人大在促进科学发展中的应有作用。二是注重调研的真实性。为确保调研的真实性,委员会深入基层,深入调查,既听取汇报又实地查看,尽可能地掌握客观真实的第一手材料。撰写调研报告尊重客观事实,靠事实说话,用数据比较,力求形成有参考价值和实践价值的调研报告。三是确保调研的实用性。为确保调研成果的运用,2008―2012年连续五年分别把节能减排、科学发展海洋经济、跨界流域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节约集约用地课题调研与节能减排、海洋环境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专项审议、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结合起来,并将调研成果更好地运用到行使职权的实践中去,既为常委会审议报告、作出决议决定提供依据,又为省委省政府作出决策和开展工作提供参考。目前,我省许多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有其历史成因,对这些问题,不能只凭感性认识,一味指责,而应通过理性思考,从长计议。既考虑必要性和重要性,又注重可行性和现实性,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方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做好人大工作的几点体会

回顾五年来的工作,如何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做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紧扣中心工作,发挥好作用,是做好委员会工作的根本保证。五年来,我们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自觉地将委员会工作置于全省工作大局中来定位、来谋划,紧紧围绕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开展工作。坚持把省委的精神贯穿于委员会依法履职整个过程、落实到委员会工作的各个方面,推动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如决定设立浙江生态日是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为确保这一决定的出台,我们积极为主任会议提请议案、常委会作出决定作准备。2010年9月,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每年6月30日为浙江生态日,使我省成为全国首个设立省级生态日的省份。通过常委会决定,使整个转化过程成为党的主张不断完善并加以法制化的过程,从而确保了生态文明建设这一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目前,我省正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浙江建设。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把委员会工作放在党和全省工作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才能取得实效。

(二)坚持以民为本,顺乎好民心,是做好委员会工作的现实基础。五年来,为着力解决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我们始终坚持以民为本,把立法和监督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每次立法、监督前,都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多次赴各地与市县人大沟通,与省级有关部门商量。经过几上几下,逐步理清思路,制定切合实际的方案,进行立法和监督。同时,还邀请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更多地参与到委员会的立法和监督工作中来,凝心聚力,集智成策,充分体现为民立法和监督。如本届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8项立法和9项监督,都充分反映和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实践证明这些立法和监督的效果比较好。这些年来,委员会工作之所以取得成效,靠的就是自觉把各项工作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以民为本、反映民意、为民办事,真正代表人民行使地方国家权力,切实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

(三)坚持依法履职,把握好重心,是做好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准则。五年来,我们坚持依法履职,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主动从人大职能和工作特点出发,找准发挥人大作用与服务中心工作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认真行使各项法定职权,在履职中展现作为,在尽责中服务全局,确保了委员会工作始终与省委决策一致、与人民意愿相符。同时,正确处理好人大和政府的关系,如2012年节约集约用地专项审议,为缓解我省土地供需矛盾,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我们既依法加强对政府的有效监督,又支持政府依法行政,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做到到位不越位,尽职不越权,决定不处理,督促不代替,把着力点放在促进重点问题的解决、推进共同目标的实现上,使人大监督和支持政府的过程成为聚心合力、良性互动、共促发展的过程,既保证了政府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又实现了委员会工作取得党和人民满意的效果。

(四)坚持务实创新,凝聚好人心,是做好委员会工作的内在要求。五年来,我们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坚持开拓创新,不断为委员会工作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一是在观念上创新。我们既强调委员会工作要注重程序,讲究规范,严格依法办事,又鼓励在委员会工作的具体方式方法上积极探索。二是在制度上创新。我们学习借鉴全国人大和各省区市人大的先进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基层人大的成功经验,在学习借鉴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把工作中好的做法及时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不断完善制度框架,用以指导委员会工作实践。三是在方法上创新。我们力求把人大的优势和特点更加充分地发挥出来,如我们邀请领衔代表参加有关立法、监督调研及审议工作,进一步扩大人大代表的参与度;采取省市人大和多个部门合作立法,使人大立法更加科学民主;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跟踪检查与满意度测评结合起来,使人大监督更加富有成效等,这些新的探索和尝试,既严格依法办事,又创新工作方式,深化工作实践,走出了一条委员会工作探索创新、规范完善、建立机制的新路子。

保研的条件和要求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外观设计 比较研究 创造性

  外观设计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重要客体,我国实行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仅仅二十年的时间,可申请数量在世界已占据首位,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高速增长的外观设计申请量以及大量的重复性授权与较低的外观设计专利质量的矛盾也是日益突出,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数量和外观设计专利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此迫切需要深入、细致地研究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并进行国际比较研究,以使外观设计保护制度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对设计创新的要求,并力求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一、外观设计的权利客体—“富有美感”标准的确定与功能性特征的排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在这里,外观设计规定“富有美感”的意义在于:(1)它表明了一种制度性追求—对专利事业而言,我国实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旨在鼓励人们创造出更多更美的新设计;(2)它表明了一种提示性要求—对于专利申请人而言,新设计也应当朝着美的方面去创新;(3)它表明了一种区别性要件—对于专利客体而言,外观设计专利之区别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是在于其审美性。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理解法条中“富有美感”的要求呢?笔者认为,可获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是装饰性的,同时对于要求获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具有装饰性,实际上就是意味着对功能性的排除。这是因为如果我们保护了产品看不见的技术结构和由功能决定的外部特征,那么正是因为这种所谓的保护会极大地妨碍技术革新。因此,当我们在确定某一项具体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应当注意区别哪些是能够对该产品的外表的美感效果做出贡献的部分,哪些则是完全由产品的功能性决定的部分。对由功能性决定的形状和图案则不应确定在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否则,将会不利于公众对一件产品进行具体的创新和使用。

  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知识产权法教程》,我们看到这样的描述:“工业品外观设计属于美学领域,但是同时是作为工业或手工业制造产品的式样的。一般说来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有用物品的装饰和或美学的外表。”这段精辟论述阐明了外观设计立法的本意和保护客体;实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工业产品的美观外表,制止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复制或者仿制其产品外观的行为。因此,在消费者正常使用时看不见的内部结构特征,仅由技术功能决定的外表特征以及不起美感作用的非装饰性内容,不应受外观专利保护。欧洲议会和外观设计法律保护委员会于1996年5月共同制定的EC(欧洲共同体)指示统一文本草案,是适合于欧洲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保护外观设计的法律文件。统一文本草案指出:“对惟一由其技术功能支配的产品的外观特征,不应该授予外观设计权”:“不应该因为对只由技术功能所支配的特征授予外观设计保护而妨碍技术革新。”

  美国专利法也明确规定外观设计要具有装饰性,并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外观设计排除功能性。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1988年的“阿维阿”一案 中重申:外观设计专利的目的是促进装饰性艺术,如果一件授权的外观设计主要是功能决定的,而不是装饰性的,该专利应该被无效,因为保护该外观设计不会促进装饰性艺术。在该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还区分了两种功能性。一是物品本身的功能性,一是该物品外观设计的功能性。

  实际上,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也表明了此立法本意。只是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均未明确规定外观设计排除功能性,导致不确定的标准,从而在行政裁决和司法审判中出现不同的做法,如荷兰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不服第37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案,最后法院认定:判断两件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应当以产品的外观为判断对象,产品的功能不能作为确定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的对象,撤销了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同样广东高院在审理一种室内电线不保护槽外观设计专利案中,就产品的非装饰性即功能性特征在认定相似性时是否应予排除经过反复考虑,最后虽做出“应予排除”的肯定性结论,但在作出决定前,为慎重起见还专门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后审定“将用户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的产品的内部的构成特征排除其专利保护范围。” 因此,为避免当事人认识的不一致性和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建议我国今后在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外观设计排除纯粹功能性因素,在相同功能可以具有多种外观情况下,才考虑该功能部分的外观设计可能具有美感因素。

  二、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与已知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与新颖性和创造性条件的研究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授权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到,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实质性条件:一是与已知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另一个是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对于专利法上述规定的第一个授权条件的讨论最为激烈也更为重要,所以我们在这里做重点的研讨。至于对于第二个授权条件,我国学者也存在着争论,认为通过立法禁止在后权利的产生,既不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不符合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因为篇幅所限不再赘述。对于与已知的外观设计专利“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一种理解认为属于新颖性条件 ,另一种理解认为该授权条件实际上包含有创造性要求 ,进一步的还有第三种理解,认为我国外观设计授权条件包含有创造性,并与美国专利法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一致。

  在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理解成包含有或实质上包含有创造要求的论述中,无一例外地指出,“不相同”相当于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条件,而“不相近似”是指外观设计的创造性条件或在一定意义上是对创造性的要求。但是,考察对外观设计保护有创造性要求的日本、美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律规定会发现,这些国家都不把“不相近似”看作创造性要求,而只作为新颖性的要求。

  日本在外观设计法第3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日本国内驰名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可以容易地创作出该外观设计时,尽管符合前款规定(注:新颖性规定),该外观设计仍不能取得外观设计注册。

  美国专利法中对外观设计保护的要求如同发明专利一样,必须具备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而这里的“非显而易见性”也即创造性要求,其判断主体是一个具有“一般设计能力”的“设计同类外观设计”的设计者。德国外观设计创作权法规定 ,只有新的和独特的产品才是予以保护的外观设计,即对外观设计保护的条件除规定新颖性之外,还要求具有独创性。随便说一下,我国台湾地区的专利法规定的外观设计(在台湾称之为“新式样”)的保护条件,除了要求新式样专利与已知的新式样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之外,还要求新式样不得是熟悉该项技术者易于思及之创作者。

  知识产权国家公约、条约的实施,从来都是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和完善的重要因素,而知识产权公约、条约的制定,又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知识产权制度先进国家保护水平的影响。签订于上世纪90年代的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对具有新颖性或者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给予保护,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有的同志认为TRIPS协议中的上述规定给出了两个可供选择的条件,而我国的授权标准因为满足第一个标准即“与已知的外观设计相比无明显区别”而符合协议的要求,这种观点似乎是对协议规定的理解有误。

  我们认为判断一项外观设计是否应该被授予专利权,应该从设计者是否应该取得对外观设计的垄断权的角度出发,判断设计者是否作出了发明创造,即设计者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得出一项外观设计是否容易,是否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采用创造性标准作为外观设计授权的条件 .因为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因此对于以促进创新为目的的外观设计制度,其所要予以保护的就不仅仅是一般消费者能够与已知的外观设计区分开的外观设计,甚至也不能是从事专业设计的人员惯常所知的设计或者是对已知设计的简单模仿的设计,那么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不与在先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授权条件是否能衡量设计者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采用创造性标准还能够避免将不同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经过简单拼凑得出的“新”的外观设计被轻易授予专利权。因为对于这样获得的外观设计,如果仅仅采用“不相同和不相近似”标准,则由于它与一件现有外观设计比较,部分相同,部分不同,则可能被判断为与现有外观设计不相近似而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这是不符合专利法的宗旨的,因为,在事实上设计者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因此,外观设计制度也就无法达到鼓励创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