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建设工程论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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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Key words: engineering;cost;expertise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3-0095-02 0 引言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委托,对纠纷项目的工程造价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经济问题…

无效建设工程论文(精选5篇)

无效建设工程论文范文第1篇

Abstract: Judicial project cost expertise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an effective means to solve construction project economic disputes, remedy judicial personnel's lack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knowledge and promote judicial fairness.The judicial appraiser need to be familiar with engineering technology and economy and know well about engineering law and regulations.The appraisal result shall be legal, fair and objective.

关键词: 工程;造价;鉴定

Key words: engineering;cost;expertise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3-0095-02

0 引言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委托,对纠纷项目的工程造价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经济问题依据其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委托人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造价鉴定称之为司法工程造价鉴定。

1 司法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则

1.1 合法性原则 是指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表现在鉴定委托人资质符合鉴定项目的要求并列入为委托人鉴定企业名录范围、鉴定资料的取得和程序符合法律和行业规程的要求、鉴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鉴定范围符合委托书的要求、鉴定方法与标准符合与鉴定项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鉴定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

1.2 独立性原则 是指鉴定活动中鉴定人的行为必须独立、中立。主要包括鉴定机构和组织必须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且与委托人、当事人没有利益和从属关系、鉴定人员工作应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独立完成不受他人佐佑。

1.3 公正性原则 是指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应满足公信度和公正性要求,是诉讼所追求目的的基本要求。包括鉴定人的立场公正、鉴定人的行为公正、鉴定人的鉴定程序公正、鉴定人采用的鉴定方法公正和出具的鉴定意见公正。

1.4 客观性原则 是指鉴定人员的主观意见要以客观性和科学性为前提,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2 司法工程造价鉴定委托鉴定的内容与鉴定材料的提供

虽然鉴定机构的委托书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但鉴定事项和范围则却应是为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中的专门性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对要求鉴定的内容应围绕案件的争议和主张而确定。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既要求支付所欠工程款,又要求支付停工损失费用索赔,而被告对这两项诉讼请求都有异议,那原告就应当对所欠工程价款和工程损失费用索赔都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司法鉴定资料应由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提供。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司法鉴定意见是根据委托鉴定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经鉴定机构分析、计算后作出的,鉴定人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就本案鉴定事项需提供的鉴定材料清单,因此,当事人提供送鉴的材料是非常重要的,凡鉴定人要求提供的与鉴定的事项有关的所有材料,都应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供给鉴定委托人或鉴定人。当事人提出的材料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经过举证、质证后便成为鉴定材料。

3 从司法案件审理谈司法工程造价的鉴定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往往繁琐复杂,且现在我国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的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争议和鉴定的少之甚少,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较多,经常出现鉴定机构乱下结论,以鉴代判,同时法官或仲裁员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又疏于监管,指导不力,造成鉴定结论背离事实,难以服众。本人通过多起司法鉴定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和梳理,提出如下观点供大家借鉴和参考。

3.1 对固定价合同不予支持鉴定的规定,应结合司法解释和案情的实际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这是最高院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范围的有关规定。对此规定应准确理解,首先要了解建设施工合同的价款形式有三种价款形式,既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实际工作中采用最多的是固定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无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其固定的价格都是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固定的,当出现了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的事件,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也就不再是固定不变了,超过风险范围的价款应按合同约定据实调整。因此,应当明确司法解释该条规定的“不予鉴定”仅是对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固定价部分不予鉴定。对于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偏差、市场价格变化、索赔、政策变化、因建设方原因引起的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等不应包括在固定价格中的部分应属可鉴定范围,当然上述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款变化也理应进行调整。

3.2 司法鉴定的范围,应严格按委托书中的委托鉴定内容执行 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以下简称鉴定规程)第4.1.1条规定“鉴定机构接受鉴定业务的依据是鉴定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文书”,因此鉴定单位和当事人对此规定都要仔细研究并严格执行。所鉴定的内容应为且仅为委托书要求鉴定的内容和范围,鉴定人的鉴定行为应紧紧围绕鉴定范围进行,决不能擅自扩大鉴定范围,引起新的法律纠纷和诉讼。

3.3 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是应支付工程价款前提 司法解释第2条“合同无效质量合格的处理原则”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大家注意:上述两条规定虽然是对合同无效情形所作的规定,但也适用于有效合同的规定。合同有效,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司法造价鉴定一般仅对在建工程的已完部分工程的价款结算处理,但也应关注已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的标准。在鉴定过程中如无质量是符合合同要求的鉴定材料,鉴定人就应在鉴定意见中表明价款鉴定是在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前提下作出的,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鉴定价格应经过相应调整和处理后采用。综上,司法解释明确的原则是: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工程价款的结算必须与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直接挂钩处理,鉴定人在对造价进行鉴定时一定要审查已完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4 如合同无约定,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也不能作为司法鉴定的结论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时常会碰到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就工程结算价款既有双方当事人确认的结算文件,也有审计机关就同一项目出具的审计报告,上述2个结算文件的结算价款不同应采用哪个价款确定工程的结算价款呢?2001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审计报告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结算文件的采用的专题请示的答复([2001]民一他字第2号)中明确:“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当事人的约定应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对工程的结算的时间、结算方式都有明确的约定,且约定为合同双方的真实意识的表达,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只有约定不明确或合同为无效合同时,其他结算方式和方法对双方才可能有法律效力。

3.5 鉴定人不得以鉴代判,对鉴定人依据现有资料难以确定价款的应适用由委托人取舍原则 鉴定规程总则第1.0.3条确定的造价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原则,要求鉴定人只是对案件的客观事实进行分析评判,鉴定人只是受托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做出技术层面的分析,对自己难以确定的事项或超出确定权利的应根据案情提出鉴定参考意见和结果供委托人参考,决不能对案件事实、当事人的是非、应由法官定性的问题如合同的有效性、存在事实争议的签证等证据的采纳判断等直接作出鉴定结论,否则就是以鉴代判,程序违法。

3.6 鉴定人应服从当事人施工合同和工程签证的约定,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合同和签证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包含工程施工、结算、争议解决等条款的纲领性文件,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修改的权利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机关是人民法院,因此在鉴定过程中,合同价款条款(包括价款调整)应严格按合同执行。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鉴定应采用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除非合同纠纷各方另行达成一致的约定,否则不得采用不符合原合同约定的其他计价方法作出鉴定意见,也不得修改原合同计价条件而作出鉴定意见;如果当事人纠纷项目的合同出现合同无效、合同对计价依据和方法约定不明、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和方法无法对纠纷进行鉴定,鉴定人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权机关的标准,选择适用的计价依据和方法形成鉴定意见。但选择的理由应在成果文件中表述。

工程签证是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按合同的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协商一致的意见的证明,其实质上是当事人的补充协议。按着“有约定从约定的,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对于当事人的签证内容和费用,如果是不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是应该直接采用的,而不能抛弃当事人的约定以有权机关的标准作为鉴定的标准。

3.7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按实结算工程价款鉴定的应扣除利润 建设工程的司法造价鉴定是在法律、法规的支撑下解决建筑经济纠纷的必要手段,鉴定人和鉴定人员是执行造价鉴定的主体,鉴定人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直接影响到鉴定成果的质量和鉴定结论的科学和公正,鉴定人员应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努力,提高和掌握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来满足司法造价鉴定的工作对其高标准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沈玮玲.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规程及遵循的基本原则[J].科技风,2008(12).

无效建设工程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价值工程 建设工程 工程造价 运用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价值工程概述

价值工程是一项专门用于降低工程造价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管理技术,又可称作价值分析。价值工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223—87《价值工程基本术语和一般工作程序》的定义为“充分发挥各相关领域的作用,系统性地分析将要研究对象的费用与功能,并进行不断地创新研究,以期提升研究对象价值的理论思想及管理技术。”由此可见,工程价值的最终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满足使用者的所有要求,从而实现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价值工程的表达公式为V=F/C,其中V、F、C分别代表价值系数、评价功能系数以及费用系数。评价功能系数中的“功能”是指产品的功能,即产品为消费者带来的一些服务。费用系数中的“费用”是指为给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所消耗的所有资金的总和。从价值工程的公式中可得知,产品的价值与成本成反比,与功能成正比。所以,产品价值的提高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1)既缩减生产产品的成本,又提高产品的功能,可使产品价值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2)在不降低产品功能的前提下,降低产品成本;(3)提高产品的功能,而不增加产品的成本;(4)稍微降低产品的功能,极大程度地降低产品的成本;(5)稍微提高产品的成本,使产品的功能得到大幅度的提高。

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概述

建设工程造价工程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可以为设计者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使之能够充分考虑到项目工程中所需的建造费用、工程的维护费用以及未来的运行费用,然后科学合理地选择建设项目中需要的各种建筑材料,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工程的造价。

从建设项目的总体上看,工程项目所需的建造费用、工程的运行费用以及维护费用之间存在十分密切的关系。若建设项目工程提高了功能水平,工程运行及维护费用便会下降,建造费用会增加;反之,工程建造费用降低,工程运行及维护费用会增加。由此可见,建设工程造价是这些费用的总和。

三、价值工程在建设工程造价中的运用

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关键就是要运用价值工程理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因为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法对建设工程质量的优劣、成本的消耗等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价值工程理论对工程项目造价的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简化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节约投资成本

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时,要推陈出新,打破传统的思想观念,简化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如在对建筑工程外装饰进行设计时,房主要求以简单大方的装饰为主题进行设计,在不改变原有装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对其原有的装饰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与简化,例如建筑工程原走廊装饰的是大理石,简化设计方案之后则为大规格的面砖,这样的设计方案既保证了原有的使用功能和建筑效果,又大大降低了投资成本。

提高建设工程的价值,节约投资成本

从价值工程原理得知,建设工程的价值与其投资成本成反比例关系。由此可见,提高建设工程的价值有助于降低工程的投资成本。如某建筑工程采用了提高工程价值的方法,通过最大限度地利用建筑物自身的价值功能、脚手架的使用功能以及施工设备的使用价值等,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建筑工程的投资成本。

施工管理期间确保功能目标的有效实现

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期间,不要局限于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方案,而要充分发挥建筑工程小组的作用,对原有的设计方案进行创新和评价,最终确定一个价值系数最高的设计方案予以实施,将会起到事倍功半的施工效果。

有效控制采购管理中的项目价值目标

由工程造价资料得知,工程总投资中20%~50%的费用都用于了设备系统的安装。因此,设备方案设计的好坏和建设工程造价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1)确定工程造价控制对象

利用价值工程的相关理论,并借助百分比、ABC分析方法能够有效确定影响整个建设工程投资成本的重点设备和材料。这类材料和设备主要有两类:数量多、价值大的材料和设备;数量少,单体价值大的材料和设备。还可将其细分为两类:对单价造成影响的设备和材料,例如水泥、混凝土以及钢筋等;对总造价造成影响的设备和材料,主要有建筑工程中的保温材料、防水材料、外墙涂料、块料面层、铝合金门窗等,还包括设备系统中的电梯设备、弱电设备、空调设备以及变配电设备等。

(2)合理选择设备的类型

利用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理论,可以使工程设计者充分考虑到工程造价管理中出现的各种建造费用、设备维护费用以及运行费用等,以便能够科学合理地选择工程设备。

例如某建筑工程设计了两部消防电梯、两部观光电梯以及四部乘客电梯,一共八部电梯。在选择电梯的类型时,根据市场上电梯产品的销售情况,设计者设计出了三种方案供业主选择:方案1为无机房电梯,虽然降低了机房造价的成本,但是电梯的价格较同类电梯产品的价格要高很多,并且耗电量较大,噪音也较大,无法满足业主的实际需求,因此方案一是行不通的;方案2与方案3的电梯类型分别为有机房有齿轮电梯、小机房无齿轮磁力驱动电梯。虽然方案3中的电梯设备价格要高出方案2中电梯设备的12%,但是设备的省电量、维修费要低于方案2中的电梯设备。若以电梯的使用期限为20年,那么有齿轮电梯的费用运行费用是无齿轮电梯运行费用的2倍,并且据相关资料显示,电梯运行的成本比设备自身的价值要高于许多。方案2中电梯设备的造价成本要高于方案3中电梯设备的造价。因此,方案3电梯设备的类型是业主最合适的选择。

结语

本文主要论述了项目工程在建设工程中的具体运用,主要表现在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如简化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提高工程的价值,从而实现降低建设工程造价的目的;在建设工程实施管理期间确保功能目标的有效实现,如创新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方案,从而获得最佳的施工效果;有效控制采购管理中的项目价值目标,如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的对象,合理选择设备的类型,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建设工程的造价。

参考文献:

[1]王学军.浅析价值工程在工程成本管理中的应用[J].科技资讯.2010(05)

无效建设工程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当前市场竞争激烈,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前提下,如何实施科学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是保障建筑工程顺利施工、降低建筑成本的有力手段。08年汶川大地震,震惊全球,如今,高抗震性能的建筑毅然耸立,标志着建筑领域全新的时代到来,这样必然要求全新的、科学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手段,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来实现建筑工程最大化效益。

一.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概述: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在我国建筑领域中的地位是相当重要的,科学合理的工程项目管理有利于提高工程效益,有利于提升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论文参考,项目管理。然而,就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历史来看,我国普遍采用的是传统项目管理模式和方法,这样很难与新形势接轨,存在很多弊端。所谓传统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规范而言,就是自建式管理模式,其类型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临时管理类型,所谓临时管理,即成立建筑工程项目临时领导中心 项目部,作为整个工程项目的业主,自身对工程进行全程监管;另一种是项目法人管理类型,所谓项目法人管理,即是在工程项目筹划阶段,按照工程项目计划,由国有企业作为建筑工程项目法人,其不仅参与整个工程建设,而且在工程竣工后的营运阶段,也参加管理。随着我国基础建设进程的加快,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也日益发展,传统的项目管理机制种种弊端也日益显现:

1.浪费:由于临时监理项目部,大量的所谓领导云集,使得项目管理机构重复设置,导致人员浪费严重。在建筑工程竣工后,临时的项目部撤除,上一工程所积累的经验随着项目部的撤除而消失,随着人员的流失,导致宝贵的项目管理经验无法变成能指导实际工程的技术资源,这样导致建筑企业无法在技术上进行更新,无法吸取以往经验教训,使得工程中人才大量浪费。

2.隐患:传统的工程项目管理体系中,项目负责人往往是行政级别的领导,然而行政领导往往缺乏建筑工程相关技术知识,对于工程成本管理以及人员配置相关专业知识严重匮乏。这样直接导致领导者管理困难,实行决策时犹豫不决,更改技术手段频繁。种种管理行为,不仅大大延长建筑施工周期,降低施工工作效率,增大投资成本,而且给建筑工程带来隐患,对整个工程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3.三超:所谓三超,即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关于建筑工程三超问题,其原因首先是在于项目管理不够专业,然而,更深层次而讲,任何建筑工程项目的项目承建单位、监理以及使用单位都是三超的受益方。当然,传统模式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存在问题远不止这些,种种问题的出现直接阐述出一个结论:随着技术的更新,传统项目管理体系已不能适应时代的需求,必须优化控制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二.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控制策略:

1.招投标管理策略:

⑴信息化招投标机制。所谓信息化,就是全面分析特定工程招投标信息,对建筑工程进行市场定位,并核实各项审批文件的真假,建立诚信化招投标档案。

⑵规避招投标风险。论文参考,项目管理。建筑企业必须根据企业本身的经验和经历,结合同行招投标报价,因地制宜地确定适合企业自身的造价最低方案。造价最低方案的确定,能规避建筑企业风险,对于工程项目管理起到预警作用。

⑶绩效考核。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效率、职责等相关因素,对于具体工程进行具体考核,充分对比以往数据,基于投标结果以及中项目利润,对于投标人员实施强有力的奖惩制度。

2. 代建制控制策略:

代建制是当前新形势下的必然产物,所谓代建制,是使用单位以招标为前提,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委托的单位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专业化的建筑工程管理机构,二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代建单位。

在代建制项目管理中,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必然是相当复杂,投资应用也趋于多元化,必须对于业主的委托负责,无论从项目管理公司,还是从建筑设计、施工以及材料厂方,各方之间的关系必须明确,这样有利于控制工程项目成本。把横向的职能部门和纵向的子项目管理组建立起项目管理部的矩阵式组织结构,从而保证每一个子项目的费用、质量、时间、信息和沟通、采购、风险得到全面的管理和控制,实现项目分目标和最终目标的实现。最后,把按横向要求配备的专业工程师与项目的各实施阶段结合起来,建立专业工程师责任制。这样他们既相互合作和促进又相互约束,从而保证有效地提高项目管理控制水平,高效地实现项目管理效果。

3.加强合同管理,优化成本策略: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对于项目以外的项目单价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人与投标人两者就应该做出详细规定。论文参考,项目管理。论文参考,项目管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如计算项目与清单项目类似,则可通过调整该项目的主材费用进行计算;若与清单项目并不相近,则需套用定额计算。在套用定额进行实际计算时,中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往往会产生矛盾,这主要是由于合同中对于项目的临时设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保修费、工程保险费、预算包干费等的具体计算方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造成的。对于施工方而言,可以在决算中对业主提出合同之外的补偿额:对于业主而言,必须对施工方的签证,严格审查,在施工中通过监理审核相关工程签证内容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决算过程中,再度复核,杜绝不合理的签证。

成本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重中之重,是建筑企业耐以生存之本。成本管理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①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的成本往往与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直接挂钩,应用合理的施工机械、施工人员、技术手段,会明显缩短工程周期,使得工程建设成本最低,产生经济效益最大化。②实施强有力的劳务分包制度。劳务分包必须以劳务分包准入机制为前提,加强准入机制的监督管理,控制各个合作施工队伍的协调,同时对各分包机构人员进行强有力的专业培训以及技术交底,实施绩效考评机制,使得劳务分包发挥最大效率,缩短工期。③监管项目经费。论文参考,项目管理。以项目部为直接领导,明确项目各项经费来源、用途,控制各项费用的标准,并设置监督人员来监督和落实经费的实用性。论文参考,项目管理。

三.结束语: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涉及面广泛,无论是造价、合同还是施工方面,都涉及工程项目管理,必须加强分析传统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弊端,以保障工程质量,追求最大效益为基础,进行工程项目管理优化,才能使当前形势下的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更上一层楼。

无效建设工程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控制

中图分类号: TU7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建筑工程承包价格的宏观调控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无论是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还是定额计价,都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地方政府规定的现行有关规定、定额、费率、单价、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施工图纸编制标底或提供工程量清单,约定主要建筑材料品牌等可以约定的因素,根据建筑市场情况由企业自主报价产生中标企业,这是业主对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的宏观控制。参加招投标建设工程竞争投标的各施工单位要想有立足之地,应该建立企业定额,企业定额是施工企业的设备先进程度、管理先进程、施工工人的熟练程度,经多项工程,多次测算得出的适合于本企业的定额来进行报价,在投标竞争中用自己的各种先进合理的优势,确保投标竞争的价格优势。投标报价由建设单位根据招投标法规定的方式,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各有关专家组成的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把商务标和技术标标结合起来,确定中标企业,合理决定施工承包价格。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的宏观控制。2 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需要业主与中标建设单位共同努力来完成,因此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具体措施,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地控制:2. 1合同的签订确定中标人以后,双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就工程的现状签定合同。同时应按合同内容明确协议条款,对合同中涉及工期、费用、价款的结算方式,违约争议的处理等都应有明确的规定。对招标文件设计中不明确、不具体的内容通过谈判,争取得到有利于合理低价的合同条款,同时正确预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对索赔要有前瞻性,有效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此外,应争取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使风险得到适当转移,有效分散和合理规避,提高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是减少工程风险损失赔偿纠纷的有效措施2.2 借助于有效地施工管理工作,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的控制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非常多,因此若想努力解决好工程造价超标问题,需要依据工程施工建设合同,充分发挥好工程项目开发业主、施工单位以及质量监管部门等多个主体的能动性,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地管理与控制。首先,业主要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对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进行科学合理的计算,并根据工程进度对工程建设任务量进行有效地分析,并根据工程任务量以及任务量所需用料、用工的基本情况,对施工建设单位支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通过对工程建设资金的阶段性支付来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控制。其次,业主要加强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工作。工程变更签证是各种影响工程造价超标中的重要因素,同时对工程建设纠纷索赔问题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工程项目变更问题不但对导致工程建设进度受阻,同时也会造成工程施工质量受到不利影响,工程变更问题还会导致工程建设材料以及人力资源成本的极大浪费,因此工程施工单位要掌握好影响工程变更的各种因素,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工程变更问题的发生,业主也要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工程变更问题的监管,对工程变更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不合理的工程变更出现。最后,综合运用技术手段与经济管理手段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控制。工程施工单位要紧随工程施工技术发展的新趋势,不断采用现代化的施工技术应用于工程建设施工当中,这不仅可以提高工程施工效率,节省工程施工的人力资源成本,同时先进的施工技术对节省工程施工材料,避免工程施工资料浪费也具有非常显著地效果。因此在工程施工建设当中积极的采用现代化的施工技术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措施。2.3 培养一支有效的造价管理人才队伍,依据标准设计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控制2.3.1 严格按标准设计动态控制工程造价搞好工程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设计标准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技术规范,是进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依据。各类建设设计部门制定、执行相应的不同层次的设计标准规范,对于提高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水平是十分必要的。工程造价人员在设计过程中与设计人员要密切配合,及时对工程项目投资进行对比分析,反馈造价信息,必要时会同工程设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共同论证,做出合理地预算;工程在设计过程中执行标准设计,可以促进工业化水平,加快工程进度,同样工程预算也要执行标准,按规范标准预算就可节约材料、降低建设投资;要推行限额设计,加强限额设计中的动态管理,实现对设计规范、设计标准、工程数量与概预算指标等各方面的动态控制管理。2.3.2 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开展有效地造价控制工作工程施工造价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管理工作,造价控制工作既涉及到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程建设材料管理、工程施工工序管理以及工程施工建设合同管理等多项经济、技术、法律内容,因此工程施工管理工作需要管理主体具有较高管理理论基础与管理实际工作经验,在执行工程施工成本造价控制与管理工作时,能够将自身的管理经验与管理理论相结合,在实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时凭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做好自己的本质工作,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管理技能,更好的实现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3.以人为本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基础 在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人的因素显得更为重要。也是众多企业强调的一个管理理念。从前期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过程及竣工结算等每个环节都需要具有相应水准的专业人员去高质量的完成相关工作。他们工作中的任何失误,都会最直接、最迅速、最残酷的令企业“合理合法”的效益递减。要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企业就必须在工程造价控制所涉及的各个重要环节上,有胆有识的重视以人为本。要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奖惩制度,无论任何一方在安全可靠的情况下,提出合理化建议,只要能有效地降低成本,激励各方人员设法降低工程成本。 6、结束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成本管理,控制工程造价,是建设单位的当务之急,所以不论从工程立项、设计、招投标、开工到竣工投入使用,都要坚持按基本程序办事,进行全面的工程投资估算,准确的工程造价预算和完整的竣工决算,才能减少项目建设中的失误,避免建设资金无谓的流失,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我国造价控制工作在实践当中不断的摸索,应吸收借鉴了国外建筑工程造价控制工作方面的成功经验。相信通过我国建筑工程事业的不断发展,造价控制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造价失控问题一定能够得到有效地解决。

参考文献

[1]孙国斌.建筑工程设计中造价的控制[J].科技信息,2012,(8)

无效建设工程论文范文第5篇

建设工程优先权,指在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其所依据工程承包合同而建造的建设工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官方说法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践中有人称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或“建设工程优先权”,本文采纳“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说法。

二、法律条文

有关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规定,主要是两个方面:

1、《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一规定太原则、太简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诸多疑问,不具有可操作性。正是如此,《合同法》出台的时候,很多金融机构并未对此引起重视,仍高枕无忧的认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效力次于抵押权,而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出台并明确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之后,才一石激起千层浪,在金融界内引起不小的震动。因为当金融机构基于贷款合同而对建设工程享有的抵押权遭遇承包人基于承包合同而对建设工程享有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后,金融机构的抵押权将落空,无法保证其贷款的回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此批复就建设工程优先权与其他抵押权或债权的优先效力、优先权范围、行使期限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批复的出台,使得合同法有关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规定具备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但仍存在诸多的疑问。

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性质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性质,目前理论界有三种观点:留置权、优先权、法定抵押权。

1、留置权

对于不动产而言,因其“不动”的特殊性,一般没有被留置的可能。因此传统的民法原理及《担保法》都认为,留置权只适用于动产(《担保法》第82条)而不适用于不动产,因此将建设工程优先权定义为留置权不符合基本的民法原理,本文不采纳留置权的观点。

2、法定抵押权

有相当一部分学者采纳法定抵押权的观点,特别是梁慧星教授发表《合同法第286条的权利性质及其适用》后。

梁慧星是《合同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该文通过对《合同法》的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的立法过程的全面阐述,说明建设工程优先权从起草开始,就被赋予了法定抵押权的意义,因此其性质为法定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理论,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生效的方式有两种:动产是交付生效,不动产是登记生效;其行使方式为:向人民法院提讼,主张行使抵押权;另外,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双方还应当签定书面的抵押合同。

如果同意建设工程优先权是“法定抵押权”,即担保物权的一种,那么我们必须承认,建设工程优先权应当签定书面合同,登记后发生效力并应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的方式来行使权利。

而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建设工程优先权直接由法律规定,无需签定抵押合同,无须办理抵押登记,其行使方式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而不是提讼。

另,法定抵押权与约定抵押权同属抵押担保物权的范畴,按理说应当根据成立在先或登记在先的原则来确定受偿的先后顺序,但根据最高法院批复,法定抵押权不论是否成立先或在后,也无须登记,均优于约定抵押权。

因此,笔者认为梁教授对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定性与法律条文或传统理论存在一定偏差。本文不采纳其观点。

3、法定优先权

所谓优先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无须约定也不得以约定而创设。优先权的渊源为罗马法,后为《法国民法典》接受。

我国关于此类优先权的规定,见于《海商法》及《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第二章第三节,有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详细规定;95年版的《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第三节有关于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详细规定。

据一般理论及上述规定,我们可将优先权最核心的特征归纳为如下两点:

1、优先权产生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由当事人约定;

2、优先权不以登记为前提,也不以占有为前提。

因此,结合优先权的上述特点,笔者认为,建设工程优先权应当定性为法定优先权。笔者在明确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后,发现人大王利民教授也持此观点,鉴于笔者乃全中国众多律师当中的普通一员,能在此问题上与法学大家的观点不约而同,倍感荣幸啊!

另,似乎最高院关于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批复也倾向于“法定优先权”之说,再次倍感荣幸一翻!

四、建设工程优先权在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1、行使期限问题

根据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算。

这个“或”字让人很是费解,比如约定工期是1年,实际竣工是9个月,应以哪个日期为准?再比如约定工期是1年,实际竣工是1年半,又该以哪个日期为准?笔者不清楚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什么考虑,这给法官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