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排查报告(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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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一)县委常委、党员副县长对分管单位和联系乡镇党政“一把手”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非党员副县长对其分管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对所在乡镇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同时对党政班子成员承担直…

履职排查报告(精选5篇)

履职排查报告范文第1篇

“以案查责”是指对出现违纪违法案件的单位和地方,除追究当事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或地方责任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出现违纪违法案件的地方和单位,凡存在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都要得到相应责任追究。为规范追究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界定

(一)县委常委、党员副县长对分管单位和联系乡镇党政“一把手”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非党员副县长对其分管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对所在乡镇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同时对党政班子成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三)县直单位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党委)书记对党组(党委)班子成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行政副职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四)乡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对所分管工作的部门和联系的村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县直单位班子成员和行政副职对其所分管工作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县直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村(居)书记、党员村主任对其管理范围内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非党员村主任对其管理范围内人员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七)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村(居)纪检员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二、责任内容

(一)对管辖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组织管辖责任范围内的人员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的学习教育,并对如何落实提出具体办法和要求,在日常工作中进行监督。

(四)每年对责任范围内的对象进行1-2次廉政谈话。同时,对出现问题或有问题苗头的对象及时进行廉政谈话,明确整改措施和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发现管辖责任对象有严重违纪违法重要嫌疑的,及时安排调查,本人不能直接安排调查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三、责任追究

出现违纪违法案件的地方和单位,应从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时开始查责,检查其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领导是否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发生大案要案的其责任领导应及时向县委说明履责情况。凡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领导履行职责到位的,不再追究其领导责任。凡因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或履职不到位的,应追究其领导责任。责任追究包括警示谈话、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责令辞职、免职或纪律处分。

(一)责任范围内出现一起“警告”处分案件的,未履行职责或履责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领导进行警示谈话。

(二)责任范围内出现一起“严重警告”或两起以上“警告”处分案件的,履职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领导进行警示谈话;未履职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三)责任范围内出现一起“撤职”或两起以上“严重警告”案件的,履职不到位的,责令直接责任领导写出书面检查;未履职的,进行通报批评。

(四)责任范围内出现一起“”或两起以上“撤职”处分案件的,履职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未履职的,进行诫勉。

(五)责任范围内出现一起“”或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或者出现两起以上“”案件的,履职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领导进行诫勉,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或通报批评。未履职的,责令直接责任领导辞职;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

(六)责任范围内出现两起或两起以上“”处分案件,履职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领导进行诫勉或免职,对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未履职的,对直接责任领导免职,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或免职。

(七)责任范围内出现重大腐败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直接责任领导和主要领导存在履职不到位或不履职现象的,一律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同时对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村(居)纪检员实行诫勉或免职。

(八)有案不查、查处不严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警示谈话或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诫勉或免职。

(九)包庇、纵容或者参与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同一案件既给予党纪处分又给予行政处分的,追究领导责任时不重复计算;只给政纪处分未给党纪处分的,参照党纪处分档次追究领导责任。

乡科级以下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和县直、乡镇纪委(纪检组)负责。涉及县级领导的责任调查由县委决定。

履职排查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施工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与处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的制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

(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会议应当做出决定并形成纪要,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四)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组织检查的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六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经政府主要领导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定期研究、部署、检查、监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纳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机构人员的安全职责,并作为考核各级主管领导和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及时采取措施监控或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采取从危险区域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组织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组织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督促单位和个人落实安全生产经费,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作出许可决定。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许可机关必须对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许可。

对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许可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中小学校的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和安全管理一票否决制,督促学校经常检查和消除校舍、教学场所、生活设施的安全隐患,严格监督管理中小学校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火灾、爆炸、校舍倒塌、旅游伤害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

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救援,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并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45日内完成,并由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不超过60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伤亡情况,事故的原因、性质、防范措施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国家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在充分考虑事故调查组意见的情况下,依照本规定提出对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第十三条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同时抄送省行政监察机关。审核批复应当自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作出,如需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按照司法程序办理;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分决定。

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批复后,发生事故的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批复认真组织落实;上级或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对责任人员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大安全事故自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结案,遇有特殊情况,经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0日。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据实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三章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的;

(二)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场所没有制定防范重大安全事故预案的;

(三)未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瞒报、谎报事故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十八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上级批办的或下级报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通过验收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予以取缔或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履职排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一、积极参加学习,努力提高素质

为了使自己能更好地履职,我积极参加市镇人大组织的代表培训学习,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人大依法履职的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人大基本制度理论,掌握人大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通过学习,增强了我的政治敏锐能力和政治鉴别能力,提高了思想理论水平,对如何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如何审议计划、预算报告,如何提出代表议案和建议,如何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等代表履职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有了系统的了解,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依法履职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了,群众意识、权力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代表意识、监督意识增强了,为履行好代表职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依法履职的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人大基本制度理论,掌握人大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通过学习,增强了我的政治敏锐能力和政治鉴别能力,提高了思想理论水平,对如何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如何审议计划、预算报告,如何提出代表议案和建议,如何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等代表履职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有了系统的了解,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依法履职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了,群众意识、权力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代表意识、监督意识增强了,为履行好代表职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积极参加活动,依法行使权利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既要积极参加人代会,认真审议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投好每一张“神圣的一票”,更要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当人大代表以来,我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有:千名代表听百案、视察检查、执法检查、小组活动、学习培训、监督评议,评议公安(边防)派出所,旁听法院案件审理等,做到人到、心到、口到,即坚持不做不发言不提建议意见的“挂名代表”;倾听群众呼声,不闭目塞听;审议讨论发言积极;会议表决严肃认真。在依法履职中,努力做到工作有能量,发言有质量,建议有份量。

三、积极提出建议,反映群众呼声

在履行代表职务中,我坚持做到勤写建议。为了收集各种写建议的素材,为了掌握民情,广泛集中民智,准确反映民意,提交的建议具有前瞻性、代表性、针对性、准确性、可操作性,我坚持做到“四个勤”:勤于动脑、勤于动腿、勤于动耳、勤于动手。总之,只要有“用心、留心、细心”这3个“心”,就会掌握写建议的第一手资料,就会有可说、可写、可议之处。每次参加人代会前,为了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建议,我都要花近两个多月的时间和精力把平时调研、视察,深入社区征询群众意见所收集掌握到的各种资料、信息进行认真思考、梳理归纳、分门别类、去虚留实,然后挑灯熬夜修改充实建议的内容,力求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每一份建议,都体现了我对民生、民情的重视,是人大代表为民履职的真实记录。每次在提建议时,我总是既指出问题,这些问题必须有根有据,并解剖分析问题,做到言之有理,使人信服,但更重视提出对策,而且对策要有一定的高度和深度,让有关部门可操作,增强议政的准确性、实效性。对于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即使是人代会闭会期间,我也是不厌其烦认真写好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呼声,为他们办实事。

四、积极调查研究,做人民代言人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深入基层,了解民众疾苦,努力做人民群众的代言人。一是及时了解原选举单位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在每年人代会召开之前,我都要深入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村里最需要解决的哪些问题。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民情,掌握到第一手的资料,为出席人代会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酝酿、起草、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准备,为在人代会上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做好准备,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二是在人代会上提出建议。在每年人代会召开期间,在**市领导来到铁富镇代表团和代表们一起审议大会报告时,我都要及时地把自己深入了解到人民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审议发言中如实地反映。分别在**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铁富镇宋庄村群众改水改厠的建议》、《关于加快宋庄村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建议》。我始终认为,在人代会上真实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为人民群众代言,是体现我人生价值的一个难得的机遇。三是交流履职经验。到镇人大主席团向市、镇两级人大代表交流“如何当好人大代表,发挥代表作用”的经验介绍。

五、坚持履职尽责,督促抓好落实

在**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二次会议和会议闭会期间,我共提交5条建议,涉及到教育、卫生、旅游、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安全、文物保护、乡村公路、新农村社区管理等社会诸多方面的内容。均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大部分得到落实。由于我想民众所想,急民众所急,工作细致扎实,群众对我履职情况作较好的评议。

六、收获和体会

履职排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一、会议制度

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综治委)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由主任召集,副主任和全体委员以及综治办主任、副主任参加,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地方和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平安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决策部署的意见措施,分析社会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听取镇综治委成员单位、专项组的工作汇报和述职报告,协调解决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对推进阶段性社会管理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镇综治委每年组织召开一至二次全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各部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经验做法,研究部署重点工作。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专项工作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重点研究解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专项问题,统一思想认识,协调政策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二、专项工作制度

镇综治委各专项组组长单位要明确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专项组日常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建立完善专项组工作例会、信息报送、情况通报、检查考核等工作制度,建立任务明确、责任到位、协调有效、运转顺畅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专项工作合力。专项组成员单位积极主动,参与配合专项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任务。

三、情况报告制度

镇综治委成员单位每年年终要向镇综治委报告一次年度工作情况,主要内容为本系统、本部门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及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新年度工作计划。各专项组每季度向镇综治委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月编送工作信息、情况专报,及时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典型经验、重要情况信息、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及对策建议,做到急事急报、特事特报、大事快报。相关工作信息、情况报告由镇综治办汇总后报镇党委、政府和县综治办。

四、成员单位工作机构及联络员制度

镇综治委成员单位要确定专门办公室承担本单位综治日常工作。同时,明确一名专级干部担任镇综治委联络员,其主要职责任务是:全面准确掌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任务,协助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综治委成员单位联系点、请示报告、专项组等工作,参与综治检查考核,加强镇综治办、专项组组长单位及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联系和工作交流。

五、基层联系点工作制度

镇综治委各成员单位按照镇综治委的统一安排,结合部门职能,指导联系点抓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镇综治委委员每年至少一次深系点调研指导工作,镇综治委联络员要经常到联系点了解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联系点每轮联系期限为三年,若委员及联络员工作有变动,要及时做好工作交接,由继任人员履行联系点工作职责。

成员单位开展联系点工作的情况及效果,作为向镇综治委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综治工作考核范畴并纳入镇综治委工作实绩档案。

六、督促检查制度

镇综治办协同有关成员单位,对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决策部署的情况,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各专项组根据需要,组织检查各部门专项工作落实情况。年终,镇综治委组织督导检查组进行综合性检查,并向镇委、镇政府报告检查结果。

七、领导责任制和实绩档案制度

建立健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综治工作职责任务,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组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责任改选履行情况研判评估,促进领导责任制落实。

镇综治委建立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每年将各部门和镇综治委成员单位履行目标责任书情况提交镇委组织办备案,作为干部考核、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履职排查报告范文第5篇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国家公务人员始终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群众的勤务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一年来,自己始终抓紧政治思想的学习和提高不放松,深入进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再学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坚定的政治立场,同党保持一致,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定,襟怀坦白,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守法纪,谦虚谨慎,克已奉公,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爱岗敬业的思想,以默默无闻的奉献做好本职工作。

2.转变工作作风,提高组织协调能力。作为政协提案部门负责人,摆正自己位置,努力调动集体的力量,发挥团体作用。增强亲和力,提高和谐度,发扬民主,维护团结,对重大事情做到多商量,多通气,多向老领导、老同志请教,广泛征求吸纳合理化建议,力求把工作做得更细更好。增强凝聚力,调动积极性,激发大家创先争优的信心和动力。在业务工作中,勇于革新,敢于承担,既坚持原则、严格管理,又与时俱进、严谨细致,同时深入实际,求真务实,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随时检查督促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进度情况,确保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并取得较好的成效。

3.做好本职工作,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在业务工作方面可谓“开门见三”。一是本职工作成绩突出:统筹安排提案委全年工作计划,圆满完成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交办、督办工作。组织和指导开展委员界别小组活动、联组视察活动,完成视察报告2篇。组织完成解决困难群众住房专题监督及政府提案办理情况通报的相关工作。完成政协党组会、常委会、主席会研究安排交办的工作。认真履行了委员职责;二是重点工作成效明显:圆满完成提案工作报告和提案审查报告起草工作。精心组织完成了政协领导督办理重点提案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居民增收和土地总体规划2个调研和专题协商,高质量完成了调研报告2篇,为专题议政夯实了基础;三是创新工作效果显著:首次在区政府常务会上专题通报和研究提案相关工作。首次组织完成党政主要领导牵头现场办理重点提案工作。首次在全会期间开展提案现场办理会。首次制定了区政协《重点提案督办工作试行办法》,首次以“三办”名义联合印发了《加强和改进政协提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认真做好区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