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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开题报告范文第1篇
一、研究背景和必要性
利率市场化是指通过市场和价值规律机制,在某一时点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利率运行机制,它是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它一直是中国金融界长期关注的热点问题。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目的是提高金融市场资本配置的效率, 促进经济增长。一直以来,各国都对利率实行严格管制,但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 在各国实施金融抑制政策、石油危机导致世界性的通货膨胀、固定汇率制崩溃、以及金融创新的飞速发展的背景之下,利率管制的弊端逐渐显现,利率市场化开始成为世界性潮流。西方国家如美国和日本,分别于1986年和1994年全面实现了利率市场化,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掀起了利率市场化的高潮。在现代经济中,市场有支付能力的需求通过货币来表现,货币流向引导资源的流向。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经济实物系统的绝大部分商品和劳务价格已经由市场决定,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已经大大提高,人民因此享受了比改革前多得多的福利。1996年随着中国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终于迈开了步伐,但是货币资金的价格即利率的形成机制虽然近几年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总体上远远不如商品和劳务价格具有竞争性,因而由资金引导的资源配置效率仍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资金的利用效率还有待提高,经济增长的潜力还有待发挥。经济运行的实物系统与货币系统之间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在实物系统价格绝大部分已经实现市场化的条件下,货币系统的资金价格即利率客观上也有了市场化的需要。利率市场化是经济市场化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必经之路。
加入WTO后,我们就要按国际通行规则管理经济,虽然对中国金融市场我们仍然可以实行一定的利率管制,但外资金融机构大量涌入中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大量新的经营方式和新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工具,大大增加了我国货币和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难度,很有可能我们会在与其的市场博弈中非常被动地接受变相的市场利率化,即接受市场利率实际上、某种程度已经自由化的现实。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如果我们对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利率仍然管制过于严格,中资金融机构过于缺乏在利率市场化环境中进行竞争的经验,其结果可能会使他们在未来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某种劣势,这显然对我国非常不利。
二、利率市场化下各金融主体的风险浅析
1、利率放开加剧各金融机构的同业竞争风险:由于我国市场化程度远不及发达国家水平,利率管理的法规制度有待进一步详尽和规范,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手段还需进一步完善,管理层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磨合尚处于初期水平,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基本上占据着垄断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放开存款利率有可能造成博弈论上的高利率纳什均衡一谁降低利率谁就吃亏,其结果只能是使长期受到抑制的利率出现大幅上扬,这就必然会导致过度竞争和中小存款机构退出市场。利率市场化使得银行能够合法的利用价格武器去争取生存及发展的空间,而价格竞争将会导致存款利率水平的非理性升高,如果缺少金融风险的相应控制措施,而只是缺乏远见一味追求眼前收益,存款利率的升高就会形成金融机构间的无差别价格战,必将对资产规模较小的中小金融机构带来巨大冲击。
2、利差收窄增加金融机构的盈利风险:与当前的利率水平相比,利率市场化后,存贷款利率差将成缩小趋势。同业竞争的加剧,一方面在争夺储蓄资源的过程中,存款利率将存在逐步提高的压力;另一方面,对优质贷款资源的争夺,可能使银行不得不降低其贷款利率,从而便利率差缩小,令银行的利润空间变窄。如美国1986-1990年的存贷款平均利差比1980-1985年期间减少了54个基点(美国1986年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日本1994年平均存贷款利差比1984年下降82个基点(日本1994年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韩国的存贷款利差从改革初期的4个百分点下降到改革后期的不足3个百分点。整体看,利率市场化改革后利差一般会减小0.5%-1%。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金融产品相对单一,利息收入一般要占总营业收入很大一部分,在我国银行收益总额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于中小金融机构来说,由于服务功能不够完善,金融产品体系尚不健全,手续费收入和其他非利息收入所占比例相对偏小,利息收入甚至占总营业收入的85%-90%以上。利率市场化后利差的不断收窄,将给中小金融机构收益带来巨大影响并成为制约自身发展的关键因素。
金融开题报告范文第2篇
通过对于当前国内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系统分析与思考,一方面希望能使我国商业银行对开展个人理财有一个更全面清晰的认识,把个人理财提高到银行的一个战略高度来把握;另一方面,希望能为我国商业银行更好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个人理财业务上取得竞争优势提供一些实际的建议与策略。
个人理财业务目前在我国国内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市场前景十分广阔。各家银行已普遍认识到了开展这项业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细分客户市场,不断丰富理财内涵,提升服务质量,银行理财将渐入佳境,迎来一个前所未有的大发展。本文简要介绍了国内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现状,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本课题的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现状:
aghion,etal(2017):现在商业银行间及其与其它金融机构之间陷入过度和无序竞争不利于产品和服务创新,最终可能导致个人理财市场陷入一种低水平均衡陷阱,这大大不利于我国个人理财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国内研究现状:
黄国平(2017): 中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正处于从产品导向的发展模式向以服务为中心综合性发展模式提升的转变期.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所遭遇问题,既有金融发展滞后,制度创新乏力等外部环境的约束,也有商业银行业内部经营实力和发展理念上的不足,加快和促进当前发展模式提升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国家在制度和政策上设计上提供支持,亦依赖于包括各类金融机构在内的所有市场参与者在技术手段上的创新,以旨在发展和培育一个层次清晰,形式多样,服务高效和竞争有序的个人理财市场。
金融开题报告范文第3篇
2015年3月26日下午,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上,博鳌亚洲论坛官方杂志《博鳌观察》联合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共同了《农村金融发展报告2015》年度报告。本年度农村金融发展报告的主题是“探索农村金融改革新模式”。课题主持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学部委员李扬。
报告指出,在当前和今后的一段时期,是中国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关键时期,农村经济将出现持续且深刻的变化,并对农村金融改革提出全新的要求。
那么,如何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报告指出,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是我国落实和推进“三农”政策的重要保障,既需要大银行发挥骨干和支柱作用,服务大客户、大项目,也需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挥灵活优势,服务农户和小微企业等草根阶层;既需要商业性金融和合作金融等市场化运作的机构,也需要政府、政策性银行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来分散和降低相关风险;除此之外,还要合理引导民间借贷等社会资本进入农村金融。
报告称,只有各机构既各司其责、各有侧重,又分工协作、有序竞争,才能形成合理的可持续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真正有效增加金融供给,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实用性与便利性。
对于如何完善农村金融制度体系,报告指出,农村金融体系涉及领域多、影响面广,它不仅是金融领域的改革,而且涉及农村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既需要建立服务有效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更需要外部制度的积极配合。具体需从五个方面努力:完善财税支持体系、完善金融支持政策、优化金融监管体制、改善农村金融生态、完善农村金融的风险转移和分担机制。
报告称,在此过程中,政府必须积极转变职能,在制度供给与提供秩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创造适宜的金融制度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完善,设计一套适用性强、效果显著的农村金融制度体系,逐步建立起适应新型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农村金融服务健康持续安全发展。
《互联网金融报告2015》报告―聚焦P2P网络借贷
2015年3月26日下午,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上,博鳌亚洲论坛官方杂志《博鳌观察》联合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了《互联网金融报告2015》年度报告。本年度互联网金融报告的主题是“聚焦P2P网络借贷”。课题主持人是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谢平。
目前,中国P2P网贷相对传统金融规模较小,但发展迅速。据统计,截至2014年年底,中国网贷运营平台1575家,2014年新上线平台超900家(含问题平台),正常运营平台月均复合增长5.43%;中国网贷行业2014年全年累计成交量2528亿人民币,是2013年的2.39倍,成交量月均增长10.99%;截至2014年12月底中国网贷行业总体贷款余额1036亿人民币,是2013年的3.87倍。预计到2024年,中国P2P市场规模将由 2013年的270亿人民币跃升至2万亿人民币,占社会融资存量(剔除股票/债券)的0.9%;届时互联网金融企业利润将增至400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41%,相当于2024年银行整体盈利的8%。
报告指出,有三大因素催生了中国P2P网贷现阶段的繁荣:一是信息技术、移动互联、第三方支付等技术因素的大发展;二是金融监管的宽容,目前对P2P网贷并无特殊监管,丰厚的利润吸引了大量P2P网贷平台的建立;三是细分市场的需求,对民间借贷等小微贷或高收益债的大量需求,直接反映在P2P网贷余额的增加上。目前中国的P2P网贷更多体现的还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属于特定阶段的产物。
P2P网贷的优势源自数据基础,而目前中国P2P网贷发展的核心障碍恰恰是征信系统不健全、不开放。征信系统不发达,P2P网贷平台缺少海量的大数据基础,直接制约了P2P网络借贷的信用评估、贷款定价和风险管理的效率。P2P网贷平台开展线下尽职调查,增加了交易成本,贷款利率也相应提高。相比较而言,国际上的P2P平台实行的是“线上”运行。报告指出,英国和美国的P2P网络借贷,相较中国之所以发展得有条不紊、风险可控,主要得益于国外高度发达的征信体系和成熟的客户金融行为带来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大幅度降低。
报告指出,目前中国P2P网贷的发展还处在草莽时代,P2P网贷从事的还是“新瓶旧装”的信用中介业务,P2P网贷市场普遍提供担保,只有极少数平台属于信息中介模式;由于监管缺位、准入门槛低,导致P2P网贷发展不规范,P2P网贷平台跑路、倒闭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上质疑之声四起。
不过,报告乐观指出,这些问题会随着数据的积累而改善,一是我国正在逐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二是 P2P网贷的发展与数据积累之间有正向回馈机制,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在大数据背景下,参与P2P网贷的投资者越多,数据积累就会越多,而海量数据反过来会支持 P2P网贷平台更加精准地把握风险,降低坏账率水平和运营成本,实现去担保化,趋向完全的信息中介。
报告指出,P2P网贷监管始终要以数据为基础进行信息监管。目前,中国的监管理论完全是针对银证保等传统机构而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并不适用于诞生于互联网的 P2P网贷形态。以高门槛以及资本充足率等为主的传统银行监管手段去要求 P2P网贷,可能与其互联网精神的初衷背道而驰。
金融开题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1)10-0061-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0.16
2006年,我国颁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以“客观标准”的形式明确了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48项可疑交易类型[1],成为现今反洗钱监管和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主要依据。然而,部分“客观标准”由于没有适应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已明显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同时,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中过于依赖系统筛选上报可疑交易数据,缺乏主观分析识别,存在量大质差、报送要素不齐、重复报送等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一、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客观标准”没有根据金融业务发展变化适时调整,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
此问题在证券期货业方面表现明显,由于部分“客观标准”没有与证券期货业务及市场规则的不断发展相匹配,没有及时进行总结和调整,缺乏现实性,使得这些标准难以适用,大量证券期货公司长期处于可疑交易零报告状态。
期货业实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期货保证金按规定在封闭圈内运行和管理。客户现金的收付及划转均在商业银行,且严格按照“哪里进,哪里出”的原则。客户必须向期货公司登记以本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存取保证金的期货结算账户,期货公司和客户通过备案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登记的本人期货结算账户转账存取保证金。实行第三方存管模式的证券业亦然,客户用于投资的证券、资金资产被割裂开,证券公司管理客户资金资产的职能被银行所取代。因此,有关“现金收付”、“资金转入他人账户”的几项“客观标准”已经不再适用。
2007年颁布实施的《期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据此,期货公司不再参与期货交割,与此相关的“客观标准”――“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自然也无法再适用。
鉴于证券期货业的交易特征,往往行情差的时期账户就会出现“闲置”,客户交易较少甚至不交易(有的甚至1年以上不交易),而行情好的时期往往客户会进行频繁、大量的交易,这种现象有一定的普适性,通常不被业内理解为异常。关于“长期不进行交易的客户或者闲置的账户突然启用进行大量交易”这一“客观标准”显然并未充分考虑到证券期货业的上述特征,该项标准缺乏现实性和合理性。
(二)可疑交易报告量大质差,情报利用价值较低
可疑交易制度实施以来,遇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报告数量过多,增长过猛。我国年接收的可疑交易报告量已经超过了国际其他反洗钱国家的总和。而与可疑交易报告的大量数据相比,其中具备情报价值,能够为司法机关从事侦查、、审判等提供线索的报告比例却很低。2008年,反洗钱监测中心共接收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6891.5万份,当年人民银行共向侦查机关移送可疑交易线索(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占绝大部分)752起,仅占报告总数的0.001%。2009年,反洗钱监测中心共接收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4293.3万份,当年人民银行共向侦查机关移送可疑交易线索654起,仅占报告总数的0.0015%。
从目前报送的可疑交易数据看,“防御性报告”特征比较明显。金融机构过于依赖电子技术筛选上报信息,缺乏有效的人工甄别和背景情况说明。有些金融机构通过技术手段筛选出数据以后,没有再次审查交易的背景、目的和性质,不论信息质量好坏、类型套用是否准确,一律当做可疑交易信息上报。报告的自我防御意识较强,重量不重质,认为不报、少报不如多报甚至滥报。此外,还存在大量的“重复性报告”,有的是同一份可疑交易报告在一天内连续报送了若干次,有的是多份可疑交易报告中存在大量雷同交易,这是过于依赖系统设置对数据进行不加审核的滚动、批量报送的结果。
(三)可疑交易报告没有很好与客户身份识别相结合,主体身份信息要素不完整
可疑交易报告要素的完整性及与客户身份识别的关联性明显不足。可疑交易主体的一些关键性的身份信息缺失。例如,单位客户大都缺少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自然人客户大都缺少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不重视可疑交易报告与客户身份识别的关联度,缺乏交易背景信息与可疑交易的结合说明。有些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系统和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各自独立,互不相容,没有形成信息共享,割裂了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与客户身份识别两项工作,既没有在客户尽职调查中识别可疑交易,也没有在对异常数据的筛选分析中有效运用客户尽职调查成果。
(四)可疑交易报告主观分析判断明显不足,过于依赖系统
银行报告的可疑交易过于集中于“银行业可疑交易类型”的第(一)、(二)、(三)、(十六)等项,证券公司报告的可疑交易报告则以“证券业可疑交易类型”第(四)项为多等。因为这些类型都有明显的可量化指标,金融机构可以依赖电子系统进行设置和筛选,不做或者少做主观分析判断。与此对应,基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异常情形进行主观分析报告的情形则几乎没有。
大量的可疑交易报告不对金额、频率、流向、背景、原因、目的、性质等进行详细分析,而是简单用类型代码代替,或简单照搬法律条文规定的可疑特征,描述过于雷同、程式化。
(五)存在大量类型套用不正确,或不应作为可疑交易报告而上报的情形
某些特征表述为“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报告,其中的交易却是ATM取现或者柜台取现。某些特征表述为“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报告,可疑主体的交易对手却是客户自己或者银行本身(实为银行内部转账)。某些特征表述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的报告,但不对是否“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做出分析判断,其中反而存在不少明显与客户经营业务相关的交易。此外,还存在大量不应报告的交易类型,主要是交易一方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还有银行发起的税款征收、银行电子汇划手续费等情形。
二、改进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调整“可疑交易类型”的刚性表述形式,增强制度的灵活性
建议不再将“可疑交易类型”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进行刚性表述,即不再通过法律规定“客观标准”,而是借鉴一些欧洲国家如意大利的做法,对“可疑交易类型”采用更加灵活的表现形式,如通过“指引”、“参考要素”等形式,为金融机构提供一些参考的可疑交易类型,金融机构可以结合自身业务实际,选择适用也可以选择不适用。同时,这些参考类型在文字表述上要更加弹性、原则性,不再出现诸如“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等固定化、可量化指标,引导金融机构以主观分析为主识别和上报可疑交易,增强金融机构自主性。另外,人民银行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参考类型进行灵活调整、变动、更新,以适应金融业务发展的变化和需要,增强指标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二)强化可疑交易报告系统接受功能,加强监管力度
建议强化反洗钱监测中心可疑交易报告系统接受功能,对于金融机构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存在缺少客户身份信息关键性要素的、明显属于“防御性报告”和“重复性报告”以及错报等情形的,一律退回金融机构补正。长期存在上述情形不予整改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可以给予警示,情形比较严重的,可以依法采取质询、约谈、甚至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督促金融机构改进。此外,在制度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宣传,让其非常熟悉主要洗钱手法和类型,提高对可疑交易的分析判断能力。
(三)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勤勉尽责”的原则,发挥主观能动性
建议转变监管思路,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活动中,以考察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的科学合理性和制度的执行效果为重点,关注金融机构在可疑交易监测中的整体风险控制能力。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不因金融机构仅仅漏报某些符合“客观标准”的可疑交易而认定其违规,而是通过金融机构识别可疑交易的内控制度、流程设计、人工分析记录等,全面考察金融机构是否按照“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异常交易进行合理的人工分析识别,是否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此为基础来评价、指导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四)建立反洗钱激励措施,调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积极性
建议在监管活动中晚上反洗钱正向激励措施,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促成金融机构由“恐惧性”的防御性报告转变为“自愿性”的有情报价值的报告。对于那些提供了有价值的可疑交易线索、协助破获案件的金融机构,按贡献大小,给予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奖励,其中奖励资金可以来源于财政转款,也可从相关的罚没收入中提取一部分设立奖励基金;精神上的奖励则可以采用嘉奖、全国或者全辖通报表扬等等。对于那些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扎实开展可疑交易识别报告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的金融机构,在给予较高评价的同时,可对其这方面工作相应减少监管资源的投入。建立可疑交易报告违规信息披露制度,向全体金融机构传递可疑交易报告监管政策导向,引导金融机构做出正确反应。
金融开题报告范文第5篇
上述表述与央行三季度货币政策报告基本一致。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于去年大的货币政策取向,央行和其他政策部门可能都觉得没有问题,也就是 “中性、不放水”。节前流动性释放不意味着央行政策转向,节后流动性仍然维持紧平衡。“如果要让商业银行对货币政策敏感,紧平衡是央行一直希望出现的情况,不会让它轻易失去。”
四季度报告也明确表示,需要容忍合理的利率波动,由此起到引导资源配置和调节经济主体行为的作用。
货币政策强调“协同性”
央行三季度报告与此次下一阶段货币政策思路的表述基本一致。只是个别地方有变化,比如增加了调控的“协同性”。
国际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表示,这可能指央行和其他部门的协同性,包括财政政策和其他政策,甚至包括监管。
央行此次还增加了与改革相关的内容,央行称“把货币政策调控与深化改革紧密结合起来,重视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扩大消费者的角度继续深化改革,更充分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四季度报告中货币政策工具段落的表述与三季度报告基本一致。只是四季度强调了 “流动性闸门的调控和引导作用更加重要”。另外,将三季度报告的货币信贷及社会融资规模“平稳适度增长”改为“合理增长”。
鲁政委表示,今年可能在一些细节上,有完善的地方,比如是否可以在让利率波动上限不至于像去年那么高的情况下,达到所希望的效果。今年市场揣测的通过SLF(常备借贷便利工具)等工具建立“利率走廊”方面的情况,值得关注。
赵庆明也赞同央行节后将收回流动性的分析,不过,他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今年仍然实施稳健的政策,很多人认为会偏紧一点。我不认为这样,今年还会预调微调,不能单纯理解为相对从紧。”
利率市场化方面,央行称,“继续推进同业存单发行和交易,探索发行面向企业及个人的大额存单,逐步扩大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
进一步明确国开行战略定位
鲁政委认为四季度报告还有两个地方值得关注。
一个是在债券方面,央行称,“提高债券市场信息披露标准,强化市场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提高市场运行透明度。”这在三季度报告中是没有的。
对此,鲁政委分析,这句话与资本市场“注册制”的含义一致,即在信息披露充分完整的情况下,让投资者自己判断投资价值。此前,中国债券市场一直没有违约,将来,如果信息披露没有问题,投资者可能自己要承担责任。或许2014年不一定能达到,但很有可能在发债公司的信息披露上要求更高,主要是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
另一个是金融机构改革方面。央行称,“适应国家发展需要和金融体制改革要求,继续深化国家开发银行改革,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和战略定位,妥善解决债券信用、资金来源等问题。”而三季度报告只是简单提到“继续深化开发银行改革”。
鲁政委称,关于国开行的表述,以前央行货币政策报告中多次有“商业化改革”的字眼,而国开行是目前最大的基础设施贷款行。虽然国开债在2013年仍然被银监会明确为视同金融债,但去年市场利率飙升期间,国开债信用利差已经与其他政策性金融债拉开了差距,紧追普通商业银行信用利差。
剖析流动性问题原因
央行还在上述报告中通过专栏解释了去年流动性问题和利率波动的原因。
央行认为,市场利率变化加大,也与流动性总闸门调节作用增强的大背景有关。货币政策对货币信贷的引导和调节是常态,之所以2013年以来会更多集中反映在市场利率的变化上,则与市场深化和金融创新加快有关。
央行称,不少人困惑于为什么在广义货币M2数量庞大的同时,市场上会感到所谓“钱紧”。实际上,银行的资产扩张以及表外的诸多金融产品创新,都直接或间接需要银行体系流动性(基础货币)的支持。
各类融资活动越活跃,就越是会消耗银行体系的流动性,从而导致对流动性(基础货币)的需求上升。负债结构和期限结构的复杂化,也会导致金融机构对流动性的变化更为敏感。
而当流动性这个闸门开始对融资过快扩张起调节和制约作用时,就会以作为流动性价格的货币市场利率的变化表现出来,数量和价格的联动趋于上升。这意味着市场利率对于经济形势和供求变化的反应会较以往更加充分,需要容忍合理的利率波动,由此起到引导资源配置和调节经济主体行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