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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效益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首先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分析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必要性,其次着重分析我国现行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政策,在此基础上针对地方政府应该建立和完善补偿政策提出了制度建设的建议和思考。
1引言
根据第五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资料,我国现有林业用地面积26329.47万hm2,森林面积15894.09万hm2,活立木总蓄积量124.88亿m3,森林蓄积量112.67亿m3,森林覆盖率为16.55%,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61%,比世界平均水平低10.48个百分点;全国人均占有森林面积为0.128hm2,相当于世界人均面积的1/5;人均蓄积量为9.048m3,只有世界人均蓄积量72m3的1/8,森林资源状况和森林环境问题不容乐观。
虽然从1998年起我国就开始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并在“九五”《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中提出:①2010年全国森林覆盖率达19%,达到遏制全国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②2030年全国森林覆盖率达24%以上,力争使全国生态环境明显改观;③2050年全国宜林地全部绿化,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26%以上。但是我国森林资源的建设和保护面临着现实的困难:森林建设和保护缺乏资金。因此,资金问题也就成为解决森林问题的关键。为此,急需建立和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创造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2目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问题
2.1基础研究薄弱生态价值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难以用货币来进行衡量,而且补偿对象有时很难准确界定。如何科学准确地界定生态补偿标准和对象,成为制约生态补偿机制全面实施的一个很重要因素。
2.2补偿方式比较单一,没有建立良性投融资机制资金渠道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为主,补偿的重点为西部地区,而且以重大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及其配套措施为主要形式;投入主要以国家为主,地方投入较少;有限的资金主要以毛毛雨的形式,分散用于各个地区,造成资金的低效使用和浪费。
2.3现行的财税政策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例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政策,计税依据是销售量或自用量,而不是开采量,客观上鼓励了企业对资源的滥采滥用,造成了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2.4征收和使用方式不合理目前,基本上是采取“搭车收费”的方式,收费和使用主要以部门或行业为界,如水利部门收取水资源费、环保部门收取排污费、国土资源部门收取资源费,部门间各自为政,不能形成合力,也没有真正实现收支两条线。其他相关行业和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得不到补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相关单位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2.5全国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监督,资金的收取和利用都存在很大的漏洞。目前许多证据已经证明,国家投入巨额资金的生态建设项目和补偿广泛存在着地方和部门渔利行为,高额的管理成本已经危及到了项目的顺利实施。
2.6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我国的《防沙治沙法》、《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对植树造林、草地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约束力不强,法律条款之间存在着矛盾,影响了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如在承包荒山植树造林的过程中,承包人多年投资造林,好不容易等到成材,但法律不允许种树人随意采伐、挖掘具有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的植被,受益艰难,挫伤了当事人投资种树的积极性。这类事例成了近年来我国北方地区生态建设的典型案例。
3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建议
3.1建立健全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态效益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改进转移支付办法,突出对生态地区的转移支付;设立对重点生态区的专项资金支持模式,将中央因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引导省级政府完善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如东部沿海省份向对口支援的西部省份予以各种形式的实物转移支付(如技术、设备、资产转移等)和价值转移支付,东部地区开征生态环境费(税)设立“西部生态补偿与生态建设基金”。
3.2强化生态补偿的税收调节机制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增收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的开发要逐步提高税率;扩大土地征税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发挥消费税在环境保护方面“寓禁于征”的调节作用。
3.3拓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资金筹措渠道今后可以继续利用国债这一有利的筹资手段,解决资金缺口问题。同时可以考虑发行中长期特种生态建设债券或,筹集一定的资金。提供各种优惠政策,鼓励私人投资到环保产业,争取在股票市场中形成绿色板块。提高金融开放度、资信度和透明度及加强投资制度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创造良好的条件以引进海外资金,积极吸引国外资金直接投资于生态项目的建设。
3.4加强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研究工作开展生态保护立法研究,为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提供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补偿对象;在财政支付能力有限、政府控制力不足的条件下,加强产权改革制度的研究,调动民间参与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将政府主导型生态治理模式逐步转变为民间主导型治理模式。
3.5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的收费制度逐步扩大排污收费的范围,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加大收缴力度,加强对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的监督。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收费的实践,制定严格的征收标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生态补偿费应该专款专用,用于生态恢复和补偿。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破坏保证金(或抵押金制度),实施费改税的政策改革,建立基于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4资金筹措方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可考虑以下筹集途径:
4.1国家财政拨款国内外的成功经验显示,财政是充分发挥森林生态效益的物质基础。生态公益林的受益者是全社会,应由财政支付生态公益林的补偿费用。因此,财政投入应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国家可通过财政专项补助、事业拨款及免税的形式,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提供资金扶持。
4.2征收生态安全保险金建议增设生态安全保险金,对每一从事砍伐、经营木材产业的组织和个人在获准砍伐资格时,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金,以维护森林资源生态安全,并且在森林资源生态安全出现危机时,可以用此项费用保护管理森林资源。
4.3向受益人收取森林资源生态补偿费征收项目可包括:工业用水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木材加工、贩运、征用、占用林地,狩猎,野生动物养殖、经营,森林旅游,风景区的商业活动等。可考虑从电厂电费、生活和工业用水、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生态补偿费。
4.4生态法人公开募集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基金生态法人可以向社会筹集资金,其来源渠道可以是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国内单位、个人的捐款或援助。
4.5林业部门补偿林业部门从育林基金或造林更新费中提取部分公益林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公益林的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科学研究等。
4.6发行生态由中央政府授权并下达发行额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行生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基金。
5设想
5.1明确森林生态补偿的依据森林资源除了具有经济效益,还具有生态环境效益,森林的建设和维护,需要有一定的费用投入。森林的生态环境效益具有外部性,把这种外部性内化,就需要对森林生态进行经济补偿,这样才能保证森林资源的持续发展。
5.2明确森林生态补偿资金筹集的途径森林生态补偿资金除了国家出资以外,应当根据“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明确其他主体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应缴份额,从而体现了生态效益的社会共享共担原则。
5.3明确森林生态补偿的对象和范围重点防护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的森林生态资源区,应当作为森林生态补偿资金重点补助的对象和范围。
森林生态效益范文第2篇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 可持续发展 补偿费征收制度
中国森林资源虽然呈现一定好转趋势,但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制约中国林业发展的一些因素依然没有消除。目前,影响中国森林资源培育的主要因素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不健全,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足或不能到位。因此,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扩大资金来源渠道以缓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足的压力,应是一种有效的策略和手段。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的建立将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
森林不仅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木材等有形产品,而且还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生态产品与服务等无形产品。由于森林资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具有正向外部性的生态产品与服务,客观要求对受益群体进行补偿费的征收,以实现经济外部性内部化,从而使生产要素得到最优配置。因而,笔者认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不再简单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生态效益补偿,而包括更为广泛的内涵,其外延也应得到延伸。既包括对森林生态产品与服务提供者所带来的正向激励,如补偿费(补助)、直接投资等,也包括对森林生态产品与服务受益者所带来的负向激励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理论基础
经济理论基础
公共物品理论 森林资源无形的生态产品与服务是一种公共产品,大家对其都有使用权,因而个人对此种资源的损耗、枯竭和消费不必承担相应的成本。由于其缺乏安全、专一、排他性的产权,使得森林资源的生态产品与服务不能自由地投向最有效的用途,所有人无节制的追求其经济效益最大化而置其生态价值于不顾,这就导致了“公地悲剧”不可避免地发生。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森林生态价值不被“公地”化,同时又要为市场提供其不能生产的公共物品。鉴于森林生态价值的内在特点,单纯通过市场很难保证其生态产品与服务价值得到有效的保护。因为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个人理性并不必然产生集体理性,个人所追求的最大利益化与集体或社会利益往往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只能由政府进行必要的干预,即通过对所有森林生态产品与服务的受益者收取价格的方式来体现森林生态效益价值。
外部效应理论 所谓外部性,就是行为个体的行动不是通过价格而影响到其他行为个体的情形。当某个人的行动所引起的个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个人收益不等于社会收益时,就存在外部性。外部性有两种:一种是负外部性,即它把一些成本转嫁给社会,森林资源的破坏导致的沙漠化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另一种是正外部性,比如造林会给社会带来正效应,但造林者并不能直接得到这些效益,如果效益的外溢导致造林者收益过少,造林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因此,为了有效地解决外部性内部化问题,政府必须做出适宜的制度安排,通过规章制度的制定或鼓励措施的实施迫使个人在决策、经营中承认森林的生态价值,引导森林资源的消费者改变其生产或消费行为,从而确保外部成本内部化。这便是森林生态补偿费征收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依据。
可持续发展理论基础
首先,完整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应是生态环境、人类社会与经济发展三者协调一致的结果,是一种具有综合性和总体性的社会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从本质上消除向后代延伸的外部性。在我们品尝前人遗留下来的因森林资源退化而造成的水土流失、洪水泛滥等环境恶化的苦果时,更应注意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现有的森林资源,否则会将更为严重的后果转嫁给我们的后代。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政府在保证当前经济发展的同时,通过各种手段保留给后代人不少于当代人所拥有的机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征收正是要将这一部分外部成本内部化,真实的反映森林资源的社会边际成本,让内含森林生态价值的价格机制正常地发挥作用。
其次,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征收对一国国内林木产品价格和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着重大的影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的设立及实施更需要国际间的合作和一致。因为与其他市场失灵不同的是森林生态环境的破坏所导致的环境恶化具有超越国界的扩散性。所以以全球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还应涉及各国的木材进出口关税政策以及相关税费制度的协调问题。因此,现代意义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应该基于此理论来构建与设想。
法学理论基础
法学理论侧重于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中的权利、义务的研究。应该看到,森林(尤其是国有林)并不是无主物,而是全体人民的共有财产,政府只是为了全体国民及其子孙后代管理好这个财产。政府通过管理和利用森林资源参与社会生产和消费活动,从而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而,政府作为森林资源管理权的主体有权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它利用其政治权力将其上升为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就形成了本文所言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
众所周知,人对其权属的关系应首先是一种人与物的关系,然后才是人与人的关系。为此,强调人类对森林资源的尊重,赋予森林资源以其固有的、按生态规律存在并受尊重的权利,拓宽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很有必要。因此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设立不仅仅在于平衡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更将着眼于人与物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完善森林生态效益的对策与建议
依托法治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
就我国目前而言,仅仅依赖国家的财政补助是不能满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现实需要,因此推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政策,将弥补我国传统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不足,为我国林业生态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为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不仅仅是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提供资金来源,实质是对森林生态效益价值的承认,是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发展的动力和机制问题。而要保证其长期有效的运作,就得依托于法治来巩固其制度基础。具体来说,以下几项措施的确立与完善是不可或缺的:
补偿费征收法治化 国家应尽快出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条例》出台后,各地方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坚持依法治林,确保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对补偿费的使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资金使用违规违纪的责任追究制度。具体而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法治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征收要素法定性:它的含义是征收补偿费要素的全部内容及其程序等必须由法律规定。国家应通过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给予明确规定其相应的补偿标准,不得由地方政府机关或领导自行规定。 (2)合法性:由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是一项具有强制性的制度,因此在收费要素充分满足的前提下,有权机关无权自行降低征收标准、确定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暂缓征收期限等等,必须依法律的要求和步骤征收。 (3)程序保障性:补偿费的征收和缴纳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实施过程,它必须以适当的程序行使,而且对其争议也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公正的程序予以解决,这就是法定主义要求的“程序保障性”。如补偿费征收制度上的处罚、追溯、争讼和复审应有公正的程序保障。
立法决策程序民主化 我国可以在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时,将其纳入有关立法决策程序中,引入立法听证制度。立法听证是立法主体在立法活动中进行有关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的立法时,给予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的机会,由立法主体听取意见的程序的法律制度。制定条例时,要广泛听取林农的意见,充分了解事实和林农的意愿。在广泛听取各种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正确决策。这样的立法,既可以兼顾民主与效率,又可以预防立法的偏颇与缺乏,从而保证法律的合理性、可行性,提高立法质量。毫无疑问,进行立法听证不但是一种有效的宣传手段,而且也为法案通过后获得最广大林农的自觉遵守创造了条件。
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在林业税费中所占的比重
目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完全由国家承担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助是不现实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央财政(包括地方财政)尚难以支撑如此巨大的补偿金额。因此只有在不加重国民税费负担的基础上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在林业税费中所占的比重,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因此,笔者认为应降低林业税费中的其它税费比例。如实行精简机构,减少人员,把一些由育林基金等供养的人员纳入财政预算系列等。这一系列改革将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征收开辟更广阔的通道。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的安排设想
在未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安排中,应着重从几个方面解决问题:开展森林环境宣传运动以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并对森林环境服务受益群体进行教育,以增强其交纳补偿费的自觉性;建立受益者参与决定环境服务价格的机制并引进支付系统,阻止受益者免费搭车;支持建立受益者管理协会,依靠内部力量保证所有受益者支付环境服务并采取更加有效的行动,排除不支付费用的人获益。严格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实行补偿费专款专用并加强研究费改税的问题。引进机制确保当地供给者参与确定支付水平的高低和收益分配;强化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计量与评价方面的研究,并建立适当信息扩散渠道,使计量和评价结果能够为社会各界所接受。实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承担原则,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规范政府寻租和乱收费行为,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调整和完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推行“收费补偿式”的经济手段替代传统的“强制命令式”的行政手段。
参考文献
1.滕藤,郑玉歆主编.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制度与政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郑易生主编.中国环境与发展评论(第二卷)[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森林生态效益范文第3篇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一、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必要性
(一)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是生产实践的迫切需求。森林的生态效益是森林的外部经济效益,不能通过市场交换使其经济主体受益,现代经济学将之称为公共商品,对这种公共商品应有特殊的价值计量方法和补偿措施。森林生态补偿就是对森林生态效益的一种价值回报,也是商品经济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建立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是我国林业发展战略的首要奋斗目标。而生态环境恶化和林业资金匮乏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因此,建立森林生态补偿机制是我国林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是弥补生态公益林资金严重不足的重要渠道。从我国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实践来看,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严重不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设初期的造林费用不足;二是森林管护费用,包括人工管护费、护林防火费、病虫害防治费等不足,导致森林资源管护不力,毁林现象严重;三是对经营生态公益林的集体和个人投入的补偿,由于没有资金渠道,一直没有实现,严重影响了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积极性。当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对林业的投入是相当有限的,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通过“谁受益,谁补偿”,“专款专用”等政策弥补资金不足,实现森林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是实施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的重要保证。生态公益林是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多种生态需求为主体功能的森林。生态公益林服务于社会,受益于全民,是一项公益事业。是以空气净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农田牧场保护、护岸固堤、护路、护渠、美化环境,以及以国防、科研服务为主要目的。其本身的价值很难直接用经济效益指标来衡量。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是以活立木群落为载体的形式发挥作用的。一旦将其林木采伐,其生态效益也就不复存在。所以,生态公益林是严禁商业性采伐的,其经营者不可能按商品经营方式通过市场交换取得其劳动和投入的经济回报。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森林生态效益长期无偿享用,森林的经营者只有投入而无回报的这种不合理的状况,也可以弥补国家财政拨款的不足,保证公益林建设的可持续性。
二、目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问题
(1)基础研究薄弱生态价值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难以用货币来进行衡量,而且补偿对象有时很难准确界定。(2)补偿方式比较单一,没有建立良性投融资机制资金渠道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为主,补偿的重点为西部地区,而且以重大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及其配套措施为主要形式;投入主要以国家为主,地方投入较少;有限的资金主要以毛毛雨的形式,分散用于各个地区,造成资金的低效使用和浪费。(3)现行的财税政策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4)全国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监督,资金的收取和利用都存在很大的漏洞。
三、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态效益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改进转移支付办法,突出对生态地区的转移支付;设立对重点生态区的专项资金支持模式,将中央因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2)强化生态补偿的税收调节机制。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增收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的开发要逐步提高税率。(3)拓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资金筹措渠道。今后可以继续利用国债这一有利的筹资手段,解决资金缺口问题。提高金融开放度、资信度和透明度及加强投资制度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创造良好的条件以引进海外资金,积极吸引国外资金直接投资于生态项目的建设。(4)加强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研究工作开展生态保护立法研究,为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提供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补偿对象;在财政支付能力有限、政府控制力不足的条件下,加强产权改革制度的研究,调动民间参与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将政府主导型生态治理模式逐步转变为民间主导型治理模式。(5)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的收费制度逐步扩大排污收费的范围,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加大收缴力度,加强对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的监督。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收费的实践,制定严格的征收标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生态补偿费应该专款专用,用于生态恢复和补偿。
四、结语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一个新的课题,是我国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解决生态建设资金的根本途径,虽然国家已经开始试点,但仍有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如生态效益价值评估,同时借鉴林业发展国家的做法和经验,努力促进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而我国财力有限,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对本文中提出的对策建议,在不同地区具有相应的选择性,有必要引起地区政府重视,林业部门要主动介入积极探索。
参考文献
[1] 徐信俭等.关于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思考[J].林业经济,2000(4).
[2] 吴水荣,马天乐,赵伟,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进展与经济分析[J].林业经济,2001(4).
[3] 陈钦等.建立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条件分析[J].林业财务与会计,2001(7).
森林生态效益范文第4篇
一、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切实保证森林生态补偿试点工作顺利启动
森林生态补偿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试点工作好坏关系到林业振兴和县域经济发展,关系到解决林业发展建设中的动力和机制问题。为此,我们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一是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以政府县长为组长,主管副县长为副组长,林业局、财政局局长为成员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林业局设立了试点工作办公室。二是认真宣传。县林业局局长发表了专题电视讲话,宣传口号在县电视台滚动播出一个月,县政府了生态效益补偿公告,依安信息报开辟了专题板面,在碾北公路明显处和两个试点林场同时分别设置了4×11米的宣传公示牌,各乡镇和试点林场张贴标语和散发宣传单5000余份。三是积极部署。在今年3月18日县政府召开的森林防火工作会议、4月13日召开的林业工作会议和6月10日林业推进工作会议上,主管林业的县领导对生态补偿分别做了进一步的专题部署。
二、突出重点,完善措施,全面推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规范化开展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责任重大,关系到森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今后大面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能否有序进行。因此,我们在突出重点和完善措施方面,做到把好“四关”。
一是突出管护队伍建设,把好护林责任人员准入关。森林生态公益林确定之后,管护工作和选择合格的护林责任人员是一个关键环节。因此,我县在两个试点林场公开招聘专职护林责任人员。在职责先期公告、林场正式职工优先报名的前提下,经县教育局出题,县纪检委监考,进行文化和专业知识考试,择优录取了24名身体好、文化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护林责任人员和两名管护管理人员。
二是实施了“两书两薄两证”的管理制度,把好经常性管护经营关。为改变过去经营者和护林者责任不清及责任心不强问题,县林业局授权两个林场管理公益林,并发放了《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管护经营授权证书》,两个林场与责任人签订了《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书》;两个林场实行《国家重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实施情况登记薄》,管护经营责任人实行《国有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责任区管护薄》;给24名公益林管护人员发放了《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证》,两个林场和管护经营责任人《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检查验收证》待年末验收时发放。通过《两书两薄两证》的管理,经营单位责任清了,经营责任人和管护责任人责任心增强了。在今年防火关键时期,管护责任人昼夜看护在林地和重点地块,严查入林人员,经营单位责任人经常深入责任区检查管护情况。截止目前,两个试点单位未发生一起破坏森林案件。
三是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省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把好资金运行关。为保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专款专用,按省管理办法制订管理细则,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行,报帐制度。省公益林补偿资金由县财政局拨到县林业局设在依安信用社专用户头上,之后由林业局按季度给试点林场拨付70%的资金,余下30%待年末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每月试点林场管护责任人员工资明细表到林业局报帐结算。
四是加大投入,科学管理,把好管护经营实效关。针对试点单位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我们加大投入,高标准配置,科学化管理。其一,在生态公益林埋设了100个界桩,设置3块公示碑,24块管护牌,3块宣传牌;其二,每个试点林场都购进了GPS、数码相机和微机;其三,每个试点林场都设立了固定专用档案室,统一购置了铁卷柜和各种办公设备。档案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并设立了管理制度;其四,两个试点林场设立了三处护林房,护林制度以板面形式上墙;其五,护林责任人统一着装,统一配发标志牌。
三、加强管护,提高质量,有效促进林业经济健康发展
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目的是保护培育好森林资源。因此,我们狠抓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这个关键环节。一是制定了公益林建设规划,到2008年两个试点林场要完成6000亩宜林地公益林营造任务。二是县政府6月10日召开了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推进会。县林业、工商、公安等部门深入乡、村,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截止目前,已取缔108处非法木材经营加工厂(点),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15起,其中,移交司法机关2起。三是加强重点公益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防火工作,使森林病虫害发生率降低30%,防治率达到100%,有效预防了森林火险。四是对新营造的生态公益林进行抚育,做到三铲三趟,达到林地无杂草,幼林无折损。
四、加强指导,强化监督,努力实现行业管理标准化
森林生态效益范文第5篇
经过10多年的努力,全市工程区累计安置富余职工1713人,职工就业呈现多元化,2012年人均年工资收入达到34580元,比1997年翻了7倍。同时,林区职工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由工程实施初期的养老“一险”发展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险”;棚户区改造和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实施,极大地改善了林区职工的住房、饮水、取暖、交通等生活条件。野生动植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工程区森林生态效益日益凸显,野生动植物种类数量增加、动物种群和植物面积不断扩大,生物多样性得到恢复。
二、两大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工程设计中的问题
(1)静态投资标准不能适应动态工程需要。国家批准的天保工程一期投资标准11年不变,这种静态投资标准没有考虑物价上涨、工资增长和森林面积扩大等因素。国家虽然提高了工程二期的标准,但投资额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一是森林管护费用严重不足。随着造林面积的扩大,森林管护任务逐年加重,在人员增加、工资上涨、成本提高的情况下,提高标准后的管护经费仍显得捉襟见肘。二是职工“五险”补助缴费标准偏低。随着职工工资标准的逐年提高,社会保障缴费基数也水涨船高,导致中央财政的补助资金不能满足实际的缴费增长额度。三是公益林建设的补助标准与实际需要存在巨大差距。由于公益林建设任务重、立地条件差、劳动成本高、技术要求严,导致开支的项目多、资金需求量大。但现实情况是,公益林建设规模逐年扩大,而补助标准一成不变,投入和需求存在巨大差距。(2)工程管理能力建设经费没有落实。天保工程建设每年在申报计划、规划设计、调查研究、工程检查、项目验收等方面都需要必要的经费,但在工程补助中未做专项安排。
2.工程实施中的问题
(1)职工参保面临政策性难题。一是由于体制性原因,部分职工拖欠的养老保险费用难以解决,因此无法纳入养老统筹;二是一些地方的事业单位不参加养老统筹,致使事业性质的国有林场、苗圃职工也无法参加统筹;三是个别地方统筹参保标准过低,职工担心退休金会大幅下降而不愿参保。(2)公益林的任务落实与目标管理不同步。每年的公益林建设计划下达较晚,当年完成栽植任务难度较大。同时,计划落实与建设质量相互脱节,客观上存在重任务指标、轻工程质量的问题。(3)地方财政的公益林补偿难以落实。按照天保工程的实施要求,地方财政应参照国家公益林建设的补偿标准,按每亩10元补偿地方公益林建设,但由于巴彦淖尔市财政困难,地方补偿资金始终难以安排,影响了工程的顺利实施。(4)一次性安置的国有林场职工面临生活难题。巴彦淖尔市在天保工程一期共安置职工576人,其中,国有217人、混岗358人。因为在退休前参保,要一次性缴纳所欠保费,所以这部分人员安置后,多数承担不起入保和续保费用。(5)工程区基础设施建设欠账太多。一是现有林区交通建设滞后,公路、桥涵破损严重;二是国有林区的供电设施线路老化,居民饮用水管网输水不畅;三是有的场圃公共建筑和职工住房年久失修、破烂不堪;四是部分场圃的农田水利配套建设严重落后,达不到“五配套”的要求;五是缺乏必要的森林管护、交通、通讯工具和设备;六是科研经费不足。(6)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不能适应差异化的要求。公益林建设中,由于区域特点、管护成本、经营主体等不同,在补偿要求上也存在差异,但中央财政单一的补偿标准,在具体操作层面显失公平。(7)国有林业场圃的体制机制不顺。巴彦淖尔市有的地方国有林业场圃属于事业单位,有的属于企业,有的是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这种情况下,林业场圃的经费来源和职工待遇都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8)后续产业发展遇到资金瓶颈。天保工程的实施,停止了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这给后续产业发展带来诸多问题。国有林业场圃大多负债经营,融资渠道狭窄,特别是重点林业工程项目经营机制单一,林农没有国家投资的支配权,银行又不愿向林农提供以森林资源为抵押的担保贷款,导致林区只能在“栽”和“管”上做文章,不能借助大市场发展新产业。
三、推进两大工程健康发展的对策
1.适度增加“两个投入”,调整“一个标准”
一是要适度增加新增森林面积的管护投入。全市新增造林和管护面积每年以100万亩的面积递增,因此,管护的人力、物力也在相应增加。按每人管护5700亩、每亩每年5元的管护标准计算,每年需增加管护投入500万元。二是要适当增加天保工程管理能力建设投入。增加建设市、县级天保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的投入,并保证相应的人员培训、设备购置和日常管理费用。三是要调整林业职工“五险”补助标准。随着工资的增长和物价的上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逐年提升,建议提高国有林区职工的“五险”补助标准,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2.深化国有林业场圃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要将国有林业场圃定位为生态型事业单位,所需事业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同时,国家社会保障政策应覆盖国有林业场圃,并在林区实现全覆盖,把天保工程一期一次性安置的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纳入其中。
3.完善森林抚育和管护政策
建议国家对中幼林给予抚育补助,在确保中幼林健康生长、逐步体现三个效益的同时,为林区职工扩大就业、增加收入、拓宽渠道。同时,为保证天保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应在重点地区设立生态监测站点,开展效益评估和生态监测工作。
4.加快发展天保工程区后续产业
国家应在金融、税收等政策上向林区倾斜,帮助林区发展以林为主的优势主导产业,提高天保工程区自身的“造血”功能和创新发展能力。同时,地方应把工程区的资源保护和利用、产业规划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经济发展框架之中。
5.提高中央财政补偿标准
要综合考量森林质量、地位极差、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对部级公益林因地制宜实行分类补偿。重要江河源头、部级自然保护区、重点水库和湿地的部级公益林,每年每亩的补偿标准应不低于100元;江河两岸、边境地区的部级公益林,每年每亩的补偿标准应不低于35元。与此同时,要参照部级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使地方公益林享受同等待遇。
6.积极发挥市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