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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范文第1篇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竞争;分割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力资源配置
市场经济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经济运行方式,其核心是通过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使社会有限的资源、特别是劳动力资源配置到效率或效益最高的部门或领域。市场机制之所以能够对劳动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是由于各种市场经济规律综合作用下而形成的自发调节资源合理分配的机理。这种机理突出表现在市场信号(市场供求与市场价格)能够正确地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并在市场竞争机制作用下,诱导资源由供给过剩向供给不足、由效益低向效益高的部门或领域流动。由于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使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以最有效的方式得到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与重新配置,是以市场信号为导向,以市场竞争为动力,以劳动力流动为条件。唯有不息的流动才能不断地配置劳动力要素于社会生产率最高或劳动力边际产出最大的部门或领域。因此,劳动力要素的流动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变量之一。
同其他社会形态的市场经济一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其配置对象不仅仅是生产资料,还包括其他生产要素,尤其是劳动力要素。在诸生产要素中,劳动力要素居于首要地位,如果其他生产要素是由市场配置的,唯独劳动力这个活的、能动的要素,是由行政计划配置的,企业一定活不了,国民经济也一定活不了。如果把劳动力要素排除在市场机制配置之外,这种市场经济就称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迄今为止,不管是哪一个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都没有把劳动力排除在市场机制作用范围之外,世界上就根本不存在没有劳动力市场的市场经济。又要搞市场经济,又不承认存在着劳动力市场,这是不能自圆其说的。
劳动力市场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是与传统经济体制下行政计划配置劳动力资源方式相对而言的。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同其他资源一样,是伴随着政府的计划而确定的,而政府的计划又是跟着政府的决策转,忽视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和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所依赖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作为弥补市场失灵的政府计划和决策,不但不能破坏这个基础,还必须服从于市场的健康运行,有利于市场配置基础作用的有效发挥。只有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才能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所谓劳动力市场,概括地说,就是劳动力供求之间在劳动力使用权的转让与购买上达成一系列合约的总和。劳动力使用权的转让与购买,是完全出于自愿而进行的劳动力交换活动,反映了以劳动力交换合约为基础的劳动力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只有当这种关系成为一种普遍而非单个偶然的社会现象时,才成为劳动力市场。就其结果而言,社会上大量劳动力使用权转让与购买过程,同时就是劳动力资源在各种用途之间的分配过程。只不过这种分配是通过劳动力交换并由价格引导而自发实现的。可见,劳动力市场的基本功能乃是配置劳动力资源。进一步说,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形式上是劳动力供求双方一系列自由的劳动力交换活动,但这种交换活动实际完成的却是劳动力资源在各个部门之间的分配。
二、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与运作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经济早期雇佣工人起源的研究,撇开了对劳动力资源的分配功能,劳动力市场反映的是劳动力使用权转让与购买这一交换关系,这一交换关系是与雇佣工人的形成联系在一起,并作为资本原始积累的产物。马克思的分析表明,现代雇佣工人的前身是受土地束缚的农民,农民之所以成为雇佣工人,必须具备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农民与土地等生产资料相分离而变得一无所有,转让劳动力使用权是唯一的谋生手段;二是农民摆脱封建宗法关系的束缚和人身依附而成为自由人,从而拥有对自己劳动力自由的转让权。马克思的上述分析,显然是从劳动力供给这个侧面阐述了早期劳动力市场形成的历史条件,但对于劳动力市场分配劳动力资源的功能,以及劳动力市场实际运作过程中劳动力供求双方交易的行为规律及行为基础并未深入探讨。
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形式上是劳动力供求双方一系列自由的交易活动,但这些交易活动实际完成的却是劳动力资源在各个部门之间的分配。劳动力买卖当事人的行为及动机怎样,构成了劳动力市场运作最基本的规定。劳动力市场运作对劳动力供求双方行为及动机的基本的规定是:一、劳动力供给者只有通过劳动力的出售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因此,他必须是一个具有理性行为的自由人。所谓“理性行为”,即劳动力的供给者具有追求收入和福利最大化的动机。正是这种动机支配着劳动力供给者的行为。所谓“自由人”,即劳动力供给者对其劳动力具有自由的转让权,没有任何形式的人身依附关系,也不存在任何超经济的强制。因为,对于商品交换来说,除了它自己的性质所决定的交换者双方以契约形式表现的权利关系以外,不应带有任何形式的强制关系。货币所有者能够在市场上找到劳动力,只是因为劳动力的所有者愿意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售。而劳动力要成为商品,首先必须是劳动力的所有者是自己人身的自由所有者,能够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其次是劳动力需求者必须是独立自主的经济人。所谓“经济人”乃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动机,这个动机决定着厂商对劳动力的需求。显而易见,只有劳动力供求双方作为“理性的自由人”和“独立的经济人”的身份出现时,才能发生劳动力使用权转让与购买的自由交易活动,而正是这些活动本身构成了井然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实际运作。
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运作的基本特征是:
(1)市场主体地位明确,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劳动者作为就业主体,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市场价格的信号,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作为用人主体,具有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和工作岗位特点选择必要数量、相应素质劳动力的权利。这就是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这种双向选择权利的充分贯彻,需要有一个统一、开放的市场,不仅要消除所有制、职工身份的界限,还要冲破城乡隔离、地区封锁的格局。劳动力必须能够自由地在各个部门、地区和企业之间流动,不存在任何行政规定和人身依附性而阻碍这种自由流动。劳动力的供给方能否自主决定劳动力使用权转让或是否为自由人这一劳动力市场的基本规定之一,是由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来体现和印证,而劳动力的现实流动则是实现劳动力资源在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优化配置的充分条件,没有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调节资源分配的劳动力市场就失去了生命。(2)是价值规律、供求关系调节着劳动力的流动。劳动力供求双方的行为都接受价格信号(工资率)的引导,这一信号引导或调节着劳动力资源在社会各种用途之间的分配。在劳动力市场上,价值规律的作用,是通过收入分配反映出来的,劳动者主要是根据劳动力价格信号来决定就业或转业;用人单位则主要根据社会平均劳动力价格信号及经营情况调节分配和用人数量。在一定时期内,需要就业的劳动者或多或少,用人单位需要的用人数量也各有不同,这种供求关系也直接影响着收入分配的变化。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共同决定着劳动力的配置和组合,推动着劳动者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合理流动。显而易见,价格(即工资率)作为劳动力需求与供给之间的一种比例,既是反映现有劳动力在各部门、各企业供求状况的显示信号,同时又给出了引导劳动力供求状况,以及进一步调整的指示信号;不仅引导劳动力供求行为调整,而且同时也受劳动力供求状况的左右,由劳动力供求双方利益的共同平衡点来决定工资率的水平或具体位置。因此,任何单个劳动力供给者和需求者都以这个社会决定的工资率为前提,按照各自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劳动力供给和需求的数量。如果说,在劳动力市场上有谁来主持劳动力资源分配和保证劳动力供求双方行为必须按照市场规则行事的话,那么,它决不是具体的人或者人格的代表(如政府),而是劳动力的价格即工资率这只“看不见的手”和劳动力供给之间、劳动力需求之间以及劳动力供求之间的优胜劣汰的生存竞争。竞争的规律会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恪守劳动力合约并在合约范围内行事强制地? ?俚缆贰@?媲??妥杂删赫?抢投?κ谐〉鹘诶投??a href=//www.7139.com/ target=_blank >资源分配至高无上的权??抢投?κ谐〉牧榛辍?/P
从目前中国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弊端来考察,也大都可以从排斥市场机制和市场化程度低中找到根源,这些问题同样有待于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来解决。因此,提出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确认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方式,不仅是理论探索的必然,也是中国劳动就业体制改革和劳动力资源配置方式转换,如何适应整个经济体制市场取向改革客观要求的必然选择。
三、现实经济运行中的劳动力市场分割
理论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在部门间、行业间、区域间的配置,表现为市场供给与市场需求之间,通过自由交换而自动平衡的结果。这种纯粹由市场力量决定的劳动力在部门间、行业间、区域间的流动,形成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在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作为流动行为主体的劳动力供给者(即流动者)具有完全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力,即劳动者作为流动行为主体,对于其是否流动,以及怎样流动,具有完全决定权。对于流动者即劳动者来说,流动行为是否发生,主要取决于流动的机会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差数。当然,劳动力流动的规模和程度,还要受经济结构变动因素的制约。正是经济结构的变动,直接导致劳动力在部门间、行业间、区域间的流动。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或者说,现实的劳动力市场竞争是不充分的,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劳动力转移障碍,以及由此引起的劳动报酬上的显著差别。西方经济学家把它称为劳动力市场歧视。劳动力市场歧视,指的是在所有经济因素方面都相同的个人之间的报酬差别。这些劳动者具有同等的生产能力,但由于某些社会性、制度性因素的作用,从而引起劳动报酬或待遇上的悬殊差别。对这种现象的研究,旨在确定歧视对报酬差别的影响的重要程度,并由此引出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新概念。
同等劳动不能获得同等报酬,由此引起的劳动报酬上的显著差别,是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具体表现。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是把这种被分割了的劳动力市场,看成是同一个劳动者由于从事不同种类的工作,因而领取不同的劳动报酬。换句话说,这些劳动者之所以领取较低的劳动报酬,并不是因为其劳动素质低,而是由于他们无法进入可以领取较高劳动报酬的那部分劳动力市场,失去了在其中谋职的机会。出现劳动者素质和劳动报酬不相对称的情况,即同工不同酬。
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首先表现为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所形成的城乡就业隔离政策,不仅是行政上的隔离,同时又是体制上的隔离,即不允许农村劳动力自由进入城市就业。在城乡两种就业体制的差别性还没有完全消除的情况下,彻底启动城乡之间长期隔离的劳动力市场闸门,即建立全方位开放的统一劳动力市场,其风险性是不可忽视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特别是80年代中后期以来,政府对农民的自由流动和就业选择权利的有条件认可,城市对农村劳动力进入的行政控制逐步放松,以及城乡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收入差距,使得流向城市寻找就业机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呈日益增长的趋势(目前已突破1亿人)。但是,至今还不可能形成稳定的、制度化的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城市化机制,城市劳动力市场还没有条件对农村实行全方位开放,农村劳动者和城市劳动者还不可能真正享受平等竞争的权利。在相当程度上还存在城市劳动力市场和农村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状况。由于城市的开放性劳动力市场尚未确立以及政府对城市劳动者就业采取不同于农村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制度,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市场性流动方式进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还无法同城市劳动力一样,进入同等待遇的职业领域并获得制度性工资。流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大多从业于劳动强度大的、劳动条件差的非技术性行业,领取比城市劳动者相对低得多的劳动报酬。这种对农村流动劳动力的就业限制和歧视,在短时间内还难以消除。它使我国劳动力市场规模难以通过无障碍流动而迅速扩大,也不可能使劳动力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平均价格。
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集中反映在城乡居民收入的差别上。改革初期由传统体制遗留下来的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是相当大的,城镇居民的人均生活费收入与农村居民的人均生活费收入或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的比率(简称城乡收入比率)高达2.37。当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率先在农村地区展开后,城乡收入比率开始下降,到1983年达到1.70这一最低点。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从1984年起,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又开始拉大,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速率有所加快,1992年开始超过1978年的差距,1994年进一步扩大到2.86,此后虽然有所缩小,但1999年仍然达到2.65。
劳动力市场分割,也表现在行业之间同工不同酬的劳动报酬的差别上。即在行业之间,也没有形成统一开放的竞争型劳动力市场。1998年,我国最高行业的平均工资为10633元,最低行业的平均工资为4528元,相差6105元,极值比2.35。我国垄断行业高工资、高福利状况的存在,说明城镇内部不同行业的劳动力市场仍然处于相互分割的状态,缺乏必要的竞争性和流动性。垄断行业在缺乏适当约束机制的条件下,将垄断收益大量地分配给职工个人,形成这些行业不合理的高收入,如金融保险业、城市供应业、邮电通信业和房地产等行业。这既是市场化不够、市场机制不健全的结果,也是国家对这些企业监督管理不力的结果。
劳动力市场分割,还表现在地区间居民个人收入差别上。改革开放以来,由于选择渐进式道路,东部地区率先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较快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从而使得东西部的经济增长速度逐渐拉开了距离。1949-1978年,以现价计算,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东西部之比为7.08:7.52。西部地区高于东部地区0.44个百分点。到1978年东西部年人均收入差距缩小到200元左右。而1979-1995年的17年间,我国经济按可比价格计算,年均增长速度为12.8%,西部增长速度为8.7%。东部地区高出西部地区4.1个百分点。使一度缩小的地区差距又呈拉大之势。在近几年的国内生产总值比率中,东部地区占65%以上,西部地区仅占15%左右。在全国人均创造国内生产总值中,东部地区超过平均数4成以上,西部地区只有平均数的一半左右。农民收入的地区差距也进一步拉大。1978年东西部农民人均收入不相上下,1998年东部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3600元,比西部高出3倍。东西部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从1989年的1.01∶1,上升到1997年的1.40∶1,绝对收入差距则从西部高于东部的11元变为东部高于西部1793元。不同地区居民个人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与不同地区之间劳动力缺乏流动性和开放性有关,市场不能通过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来平衡区域间的工资水平差异以及相应的收入差异。归根到底,在于东西部地区间还存在着劳动力市场分割。
在过去的20年里,越来越多不拘泥于传统理论的经济学家,对劳动力市场的运作方式提出了不同的解释,并试图构建新的范式。很多人放弃了居于主流地位的劳动力市场竞争式分析法,转而强调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属性,强调制度性、社会性因素对劳动力流动、劳动者就业以及劳动报酬的重要影响,这种理论就被冠之以劳动力市场分割学派,并被确认为劳动经济学的前沿问题。
参考文献:
?1?科斯. 契约经济学?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劳动力市场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下岗再就业;劳动力市场发育;劳动就业市场化
(一)
人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和转移是改革的内在要求。但是,一方面我国现阶段的国有企业尚处在两种体制的夹层中,正经历着一个蛹化的过程;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刚刚开始,无论在观念上和法律上都不成熟;因此,下岗再就业就成为人力资源配置和转移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劳动力市场发育的一个特殊环节。
与其他要素市场一样,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也可以用以下两个基本指标来测度:一个是交换行为的普遍程度,一个是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程度。①从第一个指标来看,现阶段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劳动力市场交换行为普遍化的制度因素,使得劳动力市场竞争与流动只能局限在狭小的范围内,劳动者之间、企业之间难以真正实行平等竞争。从第二个指标来看,工资决定机制不健全,国有企业的工资既不反映劳动力成本,也不反映劳动力供求,工资作为调节劳动力市场运行的主要价格机制和杠杆作用难以有效发挥,致使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与流动出现较大的价格信号偏差。而部分非国有企业实行市场决定的原则,又使得劳动力价格内的这种价格失真与偏差,不能形成劳动市场运行的主要参数。因而,从总体上看,我国劳动力市场还远未进入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状态。
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再就业是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一种特有现象。国有企业职工下岗不同于通常市场意义上的失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个部门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所作的界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国有单位普遍形成了封闭的“小社会”,国有企业包揽了本应由社会和财政负担的各种社会保障。因此,企业内部的冗员不会在外部显现。而且,由于国有企业的“国有”性质,对于处境困难的企业,政府一般不会任其破产,从而剩余劳动力不会向社会释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重负之下的国有企业跟不上市场竞争,潜在失业问题就逐渐显现起来。因而在企业改革进程中,暂时回家休业(下岗)的潜在失业现象随处可见,同时,没有被国有企业以外的劳动力市场所吸引而留在国有企业内的潜在失业者也大大增加,这样,国有企业中根深蒂固的潜在失业问题,就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而演变成大范围的下岗问题。所谓再就业工程就是在政府主导下,帮助企业和下岗职工寻找和创造多种就业机会,使其摆脱目前困境的多种措施的组合。它既不同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统包统配,也不同于劳动力市场的自由流动与竞争就业。可以说,它是介于二者之间,并由前者向后者转化、过渡的一种临时安置性的就业机制。
(二)
在延续了30年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城镇劳动力资源采取了国家“统包统配”、统一安排就业的行政性配置方式。这种方式基于一种良好的愿望,认为社会主义应该使人人有工作,人人有饭吃,于是“低工资、多就业”,“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吃”就成为就业政策的指导原则。由于否定失业,在主观上企图消灭失业,于是大量的潜在劳动力资源转变为现实的劳动力供给。这就使得许多企业在自身的劳动需求一定的前提下,不得不接受计划部门过量的劳动力配给。于是“冗员”和“在职剩余劳动力”的广泛存在,便成为计划经济体制运行过程中内生的制度性缺陷之一。同时,在传统经济体制内,国有企业还不能算是真正的企业,由于企业预算约束的软化,企业领导人的地位、权力、升迁是和企业规模(而人员又是衡量企业规模的基本指标之一)成正比的。因此,每个企业除存在投资饥渴症之外,同样存在就业指标饥渴症,各企业领导都有使本企业规模越来越大,从而使本企业职工越来越多的行为偏好。其结果,“隐性失业”在旧体制内不仅难以克服,而且作为旧体制的产物日益走向膨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作为微观基础的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公司化运作,使企业正在一步步成为自负盈亏,具有刚性预算约束、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市场主体。在这种变革的制度框架内,企业对生产要素投入组合的选择,就不再依据上级政府的纵向指令,而是依据市场供求和价格信号,通过成本最小化原则来予以确定。这样,在严格的成本约束条件下,那些劳动的边际生产力低于社会平均边际生产力的职工—作为无效劳动力会被“滤”出经济过程。无效率的企业在市场竞争的挤压下因设备老化,结构不合理和管理不善而被迫退出经济领域。这一退出行为,一般表现为破产、兼并和资产重组。而国有企业的退出行为,同时也就意味着在这些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职工也随之退出就业岗位而成为下岗职工。这说明传统的就业模式已越来越不适应市场化改革的要求,职工下岗再就业已成为新旧就业模式转型时期必然的产物。而下岗再就业工程,就是在国有企业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社会保障与失业保险体系尚待完善的条件下,为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和减轻下岗职工困难而采取的一种过渡模式。
(三)
劳动力市场是由劳动用人单位的需方和劳动力所有者的供方所构成。劳动力的需求供给的变化,是市场运行的主流,劳动力市场是在协调需求与供给关系的过程中运行着。供求机制、价格(工资)机制、竞争机制,是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机制。
首先,我们来观察劳动力的需求方。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制度,市场就业直接为非国有企业的用工提供了劳动力来源。非国有企业如城镇新办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都是独立自主经营,它们为了自身的利益,必须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的条件组织生产。因此,非国有企业需要的劳动力,国家不能指派,唯一可行的办法,是让它们直接到市场选择、招收录用,这就为市场就业提供了客观依据。据统计,在“八五”前四年中,全部职工的平均增长率为1.8%,而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为18.5%,相当于全部职工平均增长率的10倍以上。在全国职工中,国有经济单位人数平均增长1.5%,非国有单位为40.8%,两者相差27倍。②速率上的巨大差别,反映出大量新就业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进入到非国有单位,也反映出劳动力市场配置和非市场配置份额的相对消长。事实证明,由于实行市场就业,非国有经济才得以存在和发展。
市场就业同国有企业拥有用工自相配套。企业用工自,既是经营自的一个重要内容,又是自负盈亏的一个关键,因此,在改革过程中,企业的用工自正在逐步确立。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使企业用工有了约束,不能任意招工,也不能接受国家管理部门的分配。1986年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目前又在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使企业面向市场,自主用工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我们再来观察劳动力的供给方。
由于劳动者具有独立人格,劳动力归其个人所有;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的费用,大部分由本人及其家庭负担;劳动是谋生的唯一手段等,使劳动者天然具有选择就业的意识。又由于各个人的劳动力存在异质性,个人的兴趣不同,对就业地点、单位以及劳动条件等的选择都各有所好,因此,他们要求进入市场,自主择业,以满足自己的要求,是一种理。
改革开放以来,劳动者的市场就业在逐步扩展。80年代初实行的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三结合”就业方针,使劳动者在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方面,开始运用劳动力个人所有权自主择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者可以与企业签订合同、续订或终止合同,从而使市场就业有了合法的手段。市场就业也使劳动者在各种经济成份之间、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流动率大大提高,并改变了行政调配办法,而是经过市场,以应聘、借调、劳务承包、停薪留职、辞职等多种形式进行流动。
劳动者在市场就业方面,目前主要表现为挑剔性的择业意识较强,尤其在新成长的劳动者群体中表现明显。一些毕业学生,在就业选择上,对脏、险、苦、累、差的工作不愿干,离家远的单位不愿去,收入不多的岗位不感兴趣。这些情况,造成有的行业招工难,有的行业招工蜂拥而上,使社会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形成相对稳定的职业结构。为此,就业服务机构要负起就业指导的责任,指导和帮助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使他们既根据自身的体力素质,工作能力和个人兴趣等情况,同时也考虑社会的需要,进行比较理性的职业选择。
农村剩余劳动力对市场就业要求极为迫切。由于相应的市场培育滞后,使剩余劳动力纷纷自发地向外地流动。其中有组织的流动,如接受外来招工或集体劳务输出,以及经过市场机构组织流动的仅占10%,这种状况,迫切需要建立地区的、局部的、以至乡镇的劳动力市场,以掌握信息,加强管理,制定有效的措施,解决剩余劳动力的市场就业问题。
(四)
下岗再就业工程作为解决国有企业剩余劳动力出路的一个重要举措,有利于国有企业减亏增盈与社会安定,也有利于国企深化改革,优化结构。但这毕竟是由国有企业特殊体制状况所决定的一种特殊措施,不应以此来代替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局来看,我们应该有意识地使下岗再就业工程与劳动市场的发育对接起来,实现这种对接的基本思路可以作如下表述:
1.变下岗身份为失业身份,使下岗职工在劳动关系上脱离原企业走向大市场。下岗与失业虽然都意味着没有工作,没有工资,但属不同的概念范畴。下岗并不脱离原企业,而失业则是劳动力市场的后备军,失业者不是哪个企业的失业者,而是社会的失业者,因此,要由社会来负责。失业有多种不同性质,大体可分为三种:①摩擦性失业,指人们在不同地区、不同职业或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不停地变动工作而引起的失业;②结构性失业,指产业结构变动引起的劳动力需求变动而造成的失业;③周期性失业,指经济周期性波动造成总需求减少而导致的失业。从根本上说,在劳动力市场运行中出现失业,是这种劳动制度的必然现象。在劳动力自由买卖的前提下,劳动力市场虽然能提供就业机会,但不保证就业。事实上,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转是与失业后备军的存在分不开的。在劳动力市场,就业与失业是双生子,不可能只有就业而无失业,从个人来说,就业与失业也是处在相互转化过程中。我们在发展的目标上可以提出充分就业的期望,但充分就业也不是绝对的百分之百地就业,能做到相对的绝大多数就业就可以了。因此,变更“下岗”身份为失业身份,要做大量工作,除转变观念外,一些企业采用赎买方式一次买断劳动关系,使下岗者不得不投身于劳动力市场。据悉,广东省国有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原则上采取一步到位的办法,即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支付补偿金,进入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现有的下岗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积极创造再就业条件,少进“中心”,快出“中心”。从2003年起,不再保留“中心”组织,企业富余人员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
2.把失业保障、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有机统一起来。失业意味着劳动者失去了获取收益、维持生计的机会和手段。为了使失业者能够生存,政府具有义不容辞的职责,必须建立失业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对摩擦性、结构性失业者,要采取职业培训措施,使其提高就业能力,适应科技进步和就业竞争的要求,并大力发展再就业工程,促进劳动力就业。
3.提高劳动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在劳动力市场上,供求双方由于组织化程度存在明显差异,往往是需求方(组织程度高)处于有利地位,而供给方(分散化)处于不利地位,在就业条件、工资报酬等方面处于被动。市场经济国家在长期的市场经济实践中,逐步形成有组织的劳动交换方式,使供给方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工会组织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也要重视工会组织在保证劳动者就业和收入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逐步提高劳动就业的组织化程度。
4.大力发展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在劳动交换中发挥着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劳动力市场发育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比如西方的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非常发达,对达成劳资交易产生重要影响。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也要大力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完善职业介绍机构及其自律性机制,使中介组织真正发挥促成劳动交换,沟通就业渠道的重要作用。
5.加强和改善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单纯的市场配置会产生劳动力市场的失灵,这也是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实践的基本经验,国家干预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是一种客观需要。战后西方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加强了对劳动力市场的干预,其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首先要加强劳动力的法制管理,完善劳动力市场立法,包括劳动法、促进就业法、劳动安全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等,使法律体系完善;其次要通过公共支出扩大就业渠道,救济失业者,实行就业的再培训等,使就业的路子更为宽广;再次是要实行长期稳定的就业政策,使就业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综合配套,尽可能降低失业率,实现充分就业目标。
注释:
劳动力市场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劳动者、劳动者求职择业和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力市场运行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发展多种类型的劳动力市场服务组织,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和就业服务网络建设,努力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多形式促进就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主管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
(三)综合管理和调控劳动力市场的运行;
(四)依法监督检查劳动力市场,查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商、物价、公安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中介服务组织
第七条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组织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劳动者求职择业提供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
第八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开力公益性的职业介绍机构;其他单位和公民或以开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或者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
第九条开力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机构名称、组织章程、管理制度;
(二)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和资金;
(三)有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应业务知识,并持有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须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领取《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应当持《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省外组织、公民在本省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劳务管理机构,须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对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用人需求进行登记,并组织供求双方洽谈;
(二)建立劳动力供求信息库,为劳动雾求职择业和用人单位提供招用人员信息、职业指导和劳动政策咨询,开展对劳动者素质的测评;
(三)为公民或者家庭用工提供中介服务;
(四)为职业培训提供职业需求信息;
(五)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职业介绍机构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委托,还可以从事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手续,代管劳动者档案,失业救济金,开展劳动工资,组织劳务承包、协作和输出等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情况;
(二)向用人单位介绍法律、法规禁止招用的人员;
(三)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等方式进行劳动力中介活动。
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停办或者撤销,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力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从事涉外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特殊困难的求职群体实行优惠。
第三章求职与招用
第十八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和不同而受歧视。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人自。
第十九条求职择业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并经过必要的职业技能或者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城镇各类失业人员求职登记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失业证以及相应的学历、技术等级等证明;城镇其他人员和农村劳动者求职登记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应的学历、技术等级等证明。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依照国家劳动就业政策,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招用劳动者,应当向职业介绍机构提交单位有效证明和招用简章等有关材料。
招用简章必须如实注明本单位的性质和地址、招用数量和专业(工种)、录用条件、工作期限、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从农业人口中招用劳动者,须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从省外招用劳动者,须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省外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劳动者,应当向本省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和培训费等费用,不得以收取押金、保证金或者集资等作为录用条件。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利用新闻媒介公开向社会招用劳动者广告或者招用信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并经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不得、刊播。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填写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招用人员登记表》,作为订立劳动合同及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手续的依据。《招用人员登记表》归入个人档案。
被招用人员需要迁移户粮关系的,《招用人员登记表》作为办理手续的证明之一。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被招用人员,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与被招用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十九条在职人员转换职业,应当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行政关系,不得侵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擅自离职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流动手续。
对符合国家规定转换职业的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流动手续。对拒不办理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直接办理。
第三十条劳动者跨省或者跨县(市)流动就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三十一条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检制度。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求职者之间发生的争议,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调解或者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
(一)擅自变更职业介绍机构名称、地址,增设分支机构的;
(二)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的;
(三)拒绝接受年检的;
(四)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采用暴力、胁迫或者欺骗等方式进行劳动力中介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职业介绍机构在职业介绍活动中,给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职业介绍机构向用人单位介绍法律、法规禁止招用的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提供本单位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招用简章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未经批准从农业人口中招收劳动者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将费用退还当事人,可并处收取金额总数二至三倍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擅自招用广告或者招用信息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会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罚没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国库。
劳动力市场范文第4篇
[关键词]非农劳动力市场 农村转移劳动力 就业弹性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非农劳动力市场分为三个部门:城市正规部门(第一部门I)、城市非正规部门(第二部门II)和农村非农产业部门(第三部门III),这三大部门是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的有效空间。
一、三部门关系概述
从组织形式上看,城市正规部门主要包括传统的党政机关、正规企事业单位,城市非正规部门主要包括微型企业、家庭企业、个体经营组织,而农村非农产业部门主要包括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组织。城市正规部门与城市非正规部门穿插于第二、三产业之中,通过正规部门向非正规部门的辐射、非正规部门向正规部门的流动来相互影响。城市非正规部门与农村非农产业部门通过在组织形式、就业的产业结构、劳动力需求特点上的相似来顺序承接与相互替代。
二、就业弹性模型选取
就业弹性是指,经济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带动就业增长的百分比,直接按定义测算=就业增长率\产值增长率。本文采用面板数据线性回归模型来测算就业弹性:
三、面板数据模型下三部门吸纳农村转移就业能力的分析
对于年份选取2005至2008年四年内的数据,对于省份选取主要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的江苏、浙江和广东三省,对于行业选取部分主要行业,第一部门I主要集中在煤气水电生产及提供业、科研教育行业,第二部门II主要集中在建筑业、餐饮、家政等服务业,第三部门III主要集中在乡镇工业企业、餐饮业、批发零售业。通过对采自各省统计局网上公布的各行业相关数据进行行业汇总,得到表格中显示的数据(Y亿元,L万人)。 (如表所示)
参照表中数据求均值,按照上述模型公式可得以下结果:
(1)第一部门的就业弹性:
(2)第二部门的就业弹性:
(3)我国农村非农产业一直处于发展中的状态,目前还不够完善,对于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吸纳作用不明显,由于非农劳动力市场上第三部门的相关数据难以统计,所以在此不做就业弹性的具体计算。在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广下,城镇经济逐渐发展起来,兴起了大批乡镇企业的建设高潮,而这也正是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好时机。
四、总结
综上所述,在我国产业结构不断升级的现状下,由就业弹性的相关数据说明,主要从事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经营活动的城市非正规部门是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的主要部门,城市正规部门对农村劳动力的要求相对较高,农村的非农产业部门正在努力发展,相信会被越来越多的农村转移劳动力所认识并接纳,有望成为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辅助部门。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年版
[2]李伟.现阶段我国就业弹性的变化趋势及对策分析[J].理论导刊,2006;1
[3]张本波.我国就业弹性系数变动趋势及影响因素分析[J].经济学动态,2005;8
劳动力市场范文第5篇
本地劳动力已难以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随着*市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壮大,开发区内企业用工近年来呈现迅猛上升趋势。2003年经济开发区仅有在职工人2300多名,到2007年底已达23310人,短短数年内增长了10倍。2008年初至今,*经济开发区又新增工人5000人,达到28000余人(不含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据预测,2008年开发区必须新增15000名劳动力才能基本满足辖区内工业企业的用工需求,也就是说,开发区还需再增10000名劳动力才能满足今年企业用工需求。
"本地劳动力能消化的基本上已消化完了,从现在开始本地工人不够了,我们正在设法帮助企业到樟树、上高等周边地区招工。"据经济开发区劳动就业局局长王小军介绍,3月14日起,他们已在樟树市黄土岗镇专门设立了一个招工点,帮助企业招收员工。"接下来我们还会在樟树的昌傅镇、临江镇、吴城乡再设立几个招工点,帮助辖区内企业招工。据我们调查,这一带有四五万劳动力,如果做得好,解决今年开发区企业用工应该没有问题。"他说。
*市劳动就业局局长李福科认为:"*的农村人口只有50多万,在外务工的有23万,加上在城市从事第三产业等实际已就业的共有30多万人。另外在农村从事种养业的有16~17万,剩下的基本是老人、孩子,农村剩余劳动力已所剩无几。按*工业发展的趋势来看,*未来必定会出现用工短缺现象。"
"今年我们还能勉强应付。"李福科说,"但是,赛维LDK的硅料项目投产后,赛维的用工人数将达到4万人,企业目前有员工7000多人,至少还要增加3万多人。这将给我们带来巨大的用工压力。这还仅仅是赛维公司一家企业的情况,江锂的情况也是如此,目前江锂还没有全部投产,从去年起已开始到安福招收了600多名员工,如果全部投产必然会出现用工短缺情况。"
结构性紧缺造成*部分企业招工难
据*经济开发区劳动就业局局长王小军介绍,目前*经济开发区缺工企业主要为新能源、电子、纺织服装等行业。新能源行业主要缺中高级管理人员、工程师、技师等高技术人才,工资高到每月收入5000~6000元仍然人才难求;而电子行业属劳动密集型企业,待遇相对偏低,工作环境相对较差,经常要加班加点,普工难招;纺织服装行业由于实行计件工资,工资待遇偏低,噪音、灰尘污染重,工作环境差,缝纫工、纺织女工出现了招工难现象。原新纺女工有不少不愿意再从事这一行业,纷纷转到赛维做普工。
从目前全国形势来看,电子、纺织、服装行业招工难是一个全国性的普遍现象。实际上,*电子、纺织、服装行业的普工多为外地务工返乡人员。一方面,这几类企业由于受季节性影响,订单多时需要大量普工,一旦进入淡季则大量裁员,导致员工流失严重。另一方面,相对来说这类企业工资较低,条件较差,也造成了员工难留。"飞宇电子我们曾经帮助它至少招了9000名员工,现大概还有3300人。"王小军认为,*与沿海地区相比,这几大行业的同类企业少,无法做到员工根据企业的订单在同类企业中相互流动,易造成人员流失。
择业者的观念更新是实现充分就业的又一大问题。一方面我们不缺大中专毕业生,大中专生就业难;另一方面技校生十分受欢迎,*职校的很多学生毕业前早早地就被"预定"一空。而许多大中专毕业生不愿意放下架子从基层做起,一毕业就想进入中层管理层或白领阶层,实际上管理岗位是有限的,刚毕业的大中专生放到管理岗位上还做不过工人。
*民办院校毕业生留在*工作的不到10%
*职业教育发达,拥有各类职业学校50多所,其中万人以上的职业技术学院4所,共有约8万多名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按理说,*的民办院校每年可为*提供大量的劳动力,缓解本市劳动力紧缺矛盾。然而调查发现,*民办院校的毕业生留在*工作的不到10%。这意味着,*民办院校优势并未能转化为本市劳动力资源优势,众多民办院校对本市企业劳动力供应贡献甚微。
何以出现这一现象?中山计算机学院院长张亢的回答是:"学生在本地就业的很少。工资待遇比沿海低是主要原因,另外年青人希望到沿海地区去闯一闯。"
渝工学院电子工程与管理专业大三学生翟国安的回答是:"毕业后*如果有好的企业可以暂时在*工作一段时间,积累一些工作经验,再去广东、深圳等沿海地区工作。"
而渝工学院物流专业大三学生姜红志的回答是:"想留在*工作,这里有发展潜力。但是正在联系广州三九物流公司。因为*的物流市场还没有完全做开,在*私人物流小企业做怕没保障,业绩不好被裁员。"
实际上,*同类企业普工工资只比沿海低200~500元,不会低很多。然而沿海开支大,除去路费等在外的开支,真正能进到口袋的钱并不比在*多。因此,近几年来外出返乡务工人员占了经济开发区在职工人的大多数,*在外务工人员返乡就业意愿强烈。因此有关部门有必要引导学生到本市的各类企业去实习,让企业了解学生,让学生了解企业,以留下更多的学生在*就业。
劳动力紧缺呼唤人口聚集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