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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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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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互联网金融做消费金融一方面是为了迎合相关政策,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和消费金融服务的都是个人,个人风险把控的能力会更强,而且互联网金融的风控理论都是创新的,它需要一些新的市场或人群来验证自己的理论是否正确,然后通过一些数据的纠正来调整风控…

消费金融(精选5篇)

消费金融范文第1篇

政策放开是银行布局消费金融的主因

消费金融是促进消费的一个重要引擎,也是各大金融机构增值业务中的一个亮点。首先,消费金融可以从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这两个角度来看。艾瑞咨询分析师李超告诉《经济》记者,传统金融并不是消费金融里的领导者,因为它在很多风控和消费场景的把控上并不是很强,传统金融做消费金融和做传统信贷并没有太大区别。

而互联网金融做消费金融一方面是为了迎合相关政策,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和消费金融服务的都是个人,个人风险把控的能力会更强,而且互联网金融的风控理论都是创新的,它需要一些新的市场或人群来验证自己的理论是否正确,然后通过一些数据的纠正来调整风控模型。另外,电商已经兴起,互联网金融在这个环境下在消费金融领域布局其实是通过掌握消费资源去做消费信贷,其更倾向于J物不贷钱,这从风控的角度上来讲比传统的信贷方式更进了一步。

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消费金融,如普惠金融,将以前大的金融机构不关注的长尾消费群体纳入消费信贷群体中。零点研究金融行业总经理杨轶对《经济》记者表示,这对各大金融机构产生了一些冲击,但由于监管和风控等要求,这些群体目前还不在核心消费金融的消费群体中。

银行是消费金融的主力军,而银行业致力于消费金融领域中的布局,政策放开是直接动因。2016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新消费领域设立特色专营机构。据统计,目前国内已有18家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占八成,即主出资人为银行。易观金融高级分析师王蓬博对《经济》记者表示,对银行来说,开展消费金融业务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扩大在消费信贷市场的影响,相对于其余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银行资金成本更低,来源也更稳定,还有着成熟的征信和审批模式。

不仅如此,国仕资本研究协会理事李高阳在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利差收窄,行业竞争激烈,资金成本上升,利润受到挤压,与公司客户相比,个人客户对利率的要求弹性较小,“因此,消费贷款、个人贷款是银行调整客户结构和业务结构的方向之一,大力推进在消费金融领域的布局,是商业银行转变盈利模式和定价机制的必然选择。”

而对于产业系消费金融公司和电商消费金融平台来讲,开办销售金融公司可以提升主业的销售业绩,能有效地缓解库存压力。“产业系拥有可把控的营销渠道和客户资源,但由于在体系内开展业务,消费场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王蓬博对记者说。

坏账率和风控成消费金融规模扩张的隐患

金融机构进入消费金融领域主要依赖政策优势和市场空间优势。国家目前大力支持消费金融的发展,并且消费金融前景可观,预计到2020年,中国消费信贷规模或可达到十万亿元级别。

2013年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规模达到60亿元左右;2014年交易规模突破150亿元,增速超过160%;2015年是互联网消费金融元年,政策的密集落地,大数据的爆发式增长,使当年交易规模突破2300亿元,增速超过1180%;2016年,消费金融已形成万亿元级市场,坐上了互联网金融的头把交椅。

对此,清科研究中心分析师刘小亚对《经济》表示,保守估计,互联网金融消费市场2017年或可达到2万亿元的市场规模。

“2万亿元仅指线上,结合线下,市场远不止于此。”盈灿咨询高级分析师张叶霞也对《经济》记者表示,消费金融市场无论在量和质的方面都发展迅猛,如增长速率高、业务模式不断创新等。

随着越来越多的平台进入消费金融领域,未来整个行业的竞争肯定会持续加剧。规模快速扩大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隐患,如准入门槛低、信息审核不严导致骗贷增多、坏账加剧等。

在刘小亚看来,目前这个行业最大的隐患就是部分金融消费公司坏账率过高。“消费金融的爆发式增长吸引了很多互联网企业的加入,互联网思维的引入造成了重客户流量、轻风险控制的问题。”部分公司风控做得较差,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为以后的发展埋下巨大隐患。

另外,我国国民征信体系并不健全,不完善的征信体系不能对行业形成支撑,不能对客户的信用评级有充分的了解,这将是阻碍行业发展的另一问题。

目前大家都看好消费金融这个领域,积极进入抢夺各类消费场景和领域。杨轶表示,在扩张过程中,难免在坏账率和风控方面出现一定的问题。另外,专业人才的匮乏也会导致一系列的隐患。

随着坏账率的提升,如何做好风控,如何有效构筑垂直行业壁垒,将是每一个消费公司必须面对的问题。

目前,消费金融市场的平台主体主要有三类,消费金融公司、电商平台和P2P平台。“互联网金融起因于金融行业的电子化和金融服务的网络化,互联网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行为习惯,上述三类主体在不同程度上都选择了拥抱互联网。随着技术的变革和应用,互联网金融消费市场规模将继续扩大。”李高阳对记者称,市场规模的快速扩大和出现隐患并不存在必然关系,互联网金融消费未来发展的关键在于场景构建和风险控制,场景构建是营销的法宝,风险控制是安全的保障,如能有效地兼顾二者,市场最终就会呈现出良性发展态势。

行业深耕为消费金融发展的趋势

有观点认为,消费金融将进入深耕细作阶段,但也有人认为,由于很多消费金融公司的坏账率已高达20%以上,2017年消费金融行业将面临大洗牌。那么,未来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究竟如何呢?

“未来大的趋势应该是呈增涨态势。”杨轶认为:“但在不断成长的过程中,不断洗牌也是很正常的事情。产业从不健全走向规范健康,需要一个过程。”

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李高阳并不认为2017年会出现消费金融行业大洗牌的情况,“2016年是消费金融市场的‘爆发年’,今后几年将是行业的‘繁荣年’,市场仍处于上升阶段。”

李超也表示,2017年消费金融市场洗牌的可能性不大,洗牌有可能是一种软着陆,企业自己决定不再做消费金融,但会很好地善后,会采取很平稳、很柔和的方式处理。另外,现在做消费金融,考量的不是金融机构的金融能力有多强,而是金融机构对于消费环境的掌控国度有多大。“掌握消费场景的机构已经和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联合,要么在它的消费体系里搭载一些消费金融服务,要么自己独立成立一个网络金融部。”

尽管行业竞争加剧,但是消费金融的市场需求还在不断扩大。在刘小亚看来,我国消费将明显呈现出“外出就餐―娱乐―家庭住房和汽车消费―医疗保健”的升级顺序。“虽然行业存在一定隐患,但是在市场需求的促进作用下,相信各大金融机构会更加严格控制风险,规范市场运作,进一步促进消费金融升级。”

随着移动支付带动线下商业的互联网化,消费场景开始决定流量入口和消费程度。场景的多元化必将引发市场格局的重构,“深耕行业、更加理解消费者的公司必将重构消费入口,出现多极取代单极的趋势。”王蓬博表示,不管是从供给侧、需求侧的角度来看,还是站在宏观政策的层面看,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活跃度都将持续增加。

深耕细作与大洗牌都是行业发展的必然,分别体现了行业纵向和横向发展的规律。在纵向上,消费金融平台深耕某一擅长领域,是资源聚合后效益提升必然选择的路径之一;在横向上,在市场竞争选择和政策合规监管的协助下,必然会出现优质平台生存、劣质平台死亡的洗牌现象,劣质包括资本实力弱、风控能力弱等。

消费金融范文第2篇

一、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消费信贷规模的显著增加,信用卡等新型信贷方式逐渐普遍,各种理财产品日渐丰富,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且不断复杂化,金融衍生产品也开始进入寻常百姓的金融消费视野,消费者与金融机构间的争议和纠纷有不断增多的趋势,特别是一些典型案例的出现,引发了社会各界对金融机构与消费者关系问题的广泛关注。金融消费领域中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伤害了消费者的消费热情,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不利于社会、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三方的持续、健康、和谐发展,也不利于民生金融的推进。

银行领域存在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主要有:风险信息披露不充分、片面夸大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信用卡合同(章程)条款显失公平、捆绑销售(搭售)、贷款催收行为失当、产品安全性欠缺、诱使消费者不理智消费、单方面更改合同、“霸王式”的声明“最终解释权归本行所有”、以格式条款免除自身义务和责任等。典型事件如2006年发生的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同时宣布ATM 跨行查询收费事件;2007年跨行通存通兑收费事件以及银行网点排队现象;2008年银行QDII理财产品大面积亏损,众多银行理财产品爆出的“零收益”或大面积浮亏现象也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保险领域存在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主要有:保险理赔程序烦琐;销售人员有意将保险与其他金融产品概念相混淆,甚至有的储户已经明确表示要储蓄,保险公司业务员还竭力向其推销保险;业务员片面夸大分红型保险产品的收益水平,理赔标准不明确、不公开,隐瞒或刻意回避免责条款,夸大保单利益,拖赔、惜赔、不合理拒赔、承诺与服务不符等。

证券领域消费者保护存在的证券公司限制投资者正常的转户、销户申请,泄露客户个人资料,违规收费等问题也引起了多方关注。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

近年来,尽管我国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有关部门工作也在不断深入推进,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该领域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在重金(金融机构)轻民(消费者)的传统立法思想影响下,我国金融法律制度长期忽视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分析主要原因如下: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金融立法往往侧重于金融机构安全与效益,而忽视消费者权益,还没有将金融安全与金融消费者保护联系起来。

在机构设立上,目前还没有任何一家监管机构明确承担和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渠道除外)。

在具体制度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概念还没有进入相关金融法律制度,无论是信息披露要求还是实质监管都比较匮乏。

在组织架构上,我国商业银行的总分行结构使得消费者貌似有很多的交易对象可以选择,而实质上就是那么强大的几家,缺乏竞争、容易形成垄断同盟,损害消费者利益。

在自律管理上,依靠金融机构自身的投诉渠道作用有限,相关协会的消费者保护功能也尚待改进。

三、改进和加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对策建议

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公众基础,也是确保金融机构安全和稳健的重要途径。当前,针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现状及存在的上述问题,必须整合现有的行政、立法、司法和监管资源,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更新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明确金融机构的义务与责任,促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范化、人性化,不断改善金融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促进金融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和谐健康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在新出台金融法律或者修订有关法律时,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及范围

金融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当前,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消费的形式已从单一的银行存取款向支付、融资、理财、投资等一体化交易延伸,法律中应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概念及金融消费者的范围。目前,法律中使用的是窄口径的“存款人保护”、“被保险人保护”、“投保人保护”、“受益人保护”等概念,这样规定导致部分金融领域消费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二)确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指导思想,贯彻适度倾斜保护原则

不可仅仅依赖合同法进行平等保护,这样本质上是对消费者的不平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核心理念不局限于对存款人、被保险人、投资人等的一般保护(即合同保护),而要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做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消费者贯彻适度倾斜保护原则。如通过对机构投资者与普通消费者的区别对待、加强金融机构法定义务、完善金融机构民事责任规则,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等手段以提高消费者获得权利救济的机会。

(三)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明确金融消费者基本法定权利及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

首先,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法定权利。必须明确将金融消费者应当享有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公平待遇权、安全保障权、金融隐私权、人格尊严权、自由选择权、免受欺诈权、金融教育权、损害赔偿权等作为法定权利予以规定。其次,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建立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与程序。

(四)完善目前“一行三会”金融消费者保护分工合作的格局

可研究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或者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开通金融消费者保护投诉热线。

(五)建立我国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库并定期检测分析,为日常监管、政策制订等提供依据

(六)加强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从长远看应将其纳入到公民基础教育范畴

(七)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进一步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自律机制

消费金融范文第3篇

1.制约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自从我国加入WTO之后,便需要履行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的入世承诺,要实现这个诺言,仅仅依靠政策对国内银行的扶持并不具有可持续性,银行要想实现自身的可持续性发展,只能摆脱政策扶持的模式,逐渐转向市场竞争。国内银行在金融市场竞争中,要想提高自身竞争力,首先要提高市场占有份额,如此一来,争夺金融消费者就成了国内各类银行的首要任务。然而,近年来国内各地的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现象层出不穷,通常情况下,金融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遭受权利损害后,会产生烦躁、不安、挫败、失望等情绪,这些不良情绪会直接导致消费者对银行的金融产品产生消极甚至是抵触情绪。除此之外,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遭受损害之后,还会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告知他人,如此一来,银行的金融产品销量就会大大降低,势必会降低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占有份额,进而影响银行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对银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造成阻碍。

2.阻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所谓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就是将出口、投资等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模式逐渐向出口、投资、消费共同拉动经济增长转变。现如今,要想拉动社会经济发展,并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依靠消费,也就是说,只有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才能拉动经济的良性发展。要想将内需逐渐扩大,就需要把握住消费者。然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现象不胜枚举,当消费者在与银行的交易过程中存在不愉快经历,那么金融消费者自然不愿意再与经营者开展交易,甚至不愿意参与到金融市场的活动中来。诚然,我国在很久以前就已经意识到消费对于经济增长的重要性,然而消费者尤其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现象难以完全杜绝,并且与之相关的各种问题层出不穷,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的严重性已是有目共睹,对于金融消费者需求的影响也是难以估量的。与此同时,作为国家经济的命脉,金融行业对于经济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同时金融消费需求的增长又是使整体消费需求扩大的关键性因素。基于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后,必然会影响消费者需求,对拉动内需产生负面影响因素,进而制约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实困境

1.法律规定缺乏针对性。我国在1993年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项法律针对消费者的9项基本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获得补偿权、监督权等,对于这项法律,对于消费者的保护看似比较全面,然而其中很多规定缺乏针对性。首先,对于消费者一般性权利的规定缺乏灵活性,导致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较低,这就导致金融消费者在对银行的交易过程中遭遇的一些特殊情况无法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解决,致使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缺乏法律保障;其次,金融交易过程与一般性的商品交易不同,其中往往存在一些特殊要求,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难以满足金融交易的特殊要求。一般说来,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商品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同时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随着社会以及经济的多元化发展,现有的法律规定难以满足金融交易过程的特殊要求;除此之外,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本质属性,学界以及经济界依然存在争论,一些学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针对生活消费者的保护,而金融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包括投资需求,立法上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本质属性有待进一步确认。

2.保护机构不健全。对于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来说,设立并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是首要任务。我国于1994年由国务院批准设立了消费者协会,旨在保护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然而就目前来看,消费者协会在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处理方面,依然是捉襟见肘。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消费者逐渐增多,同时金融消费者参与商品房、金融保险、理财产品等购买行为逐渐增多,这些金融商品的数额普遍较高,同时这些金融商品的复杂性较强,因此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尤其是金融保险领域,已经发展成为投诉的热点问题,对此类问题,消费者协会的处理能力依然有待提高。就目前而言,消费者协会从本质属性上来说,依然属于社会团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赋予了消费者协会监督、检查、建议以及调解的权利,其中,调解并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以及约束力,这就导致消费者协会在处理金融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纠纷中力度较小。

3.监督体系有待完善。就目前来说,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机制依然有待完善,就工商部门来说,其管辖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效力性,对于其他行业来说,工商部门可以通过对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管以及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罚来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然而银行只受银监会的监管与处罚,也就是说,工商部门不能对银行进行监管与处罚,如果银行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难以做到真正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虽然银监会享有监督并依法处罚银行的权力,但就目前来看,银监会的制度依然缺乏权威性。到目前为止,银监会都没有全国统一的投诉电话,只是在其内部设立了一套制度,这就导致银监会承担并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不够明确,与此同时,这种行为本身就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同时机构的审级划分与制度又存在较强的复杂性与功能错位等情况,这就导致制度缺乏权威性,对于金融交易的纠纷问题,就难以做到切实的解决与处理,同时也不能对金融交易过程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4.缺乏争议解决机制。就目前来说,金融消费者可以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向人大提出议案、向媒体曝光、向法院提讼等手段,然而这些途径均存在一定的问题,不能有效的对金融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纠纷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向媒体曝光与向法院提出议案这两种方式需要考虑利用舆论压力的影响,这两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会对银行的社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对银行的稳健经营有着负面影响。与此同时,如果社会舆论压力过大,很可能造成大面积的负面影响,导致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产生消极以及抵触情绪,并对银行的可持续发展造成比较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影响银行的正常运营。除此之外,向法院提讼是国家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最后一道屏障,然而现阶段我国集体诉讼制度尚不完善,并且诉讼的成本较高,金融消费者在经济实力上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诉讼这种维权手段不仅会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同时也给法院带来了相当大的审判压力。因此说,我国目前依然缺乏对金融交易争议与纠纷解决的有效措施。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有效路径

1.提高法律规定的针对性。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在立法的过程中需要对其进行分类确定,一是需要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在法律上赋予其准确的定义,并在“保护谁”的层面对定义进行清晰的解释。通常情况下,金融消费者的经济实力较差,并且不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因此在金融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这就要求法律对其进行合理的保护,应对金融消费者是否属于金融服务的主体进行判断,然后对其是否处于弱势地位进行明确,从而在制定法律规定的过程中提高针对性。二是需要明确“监管对象”的范围,在制定法律规定的过程中需要对金融市场以及各类金融机构进行调查,明确他们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以及与金融消费之间的关系。一般说来“,被监管对象”包括三类机构,即符合条件的各类大型银行、信用社和储贷社以及符合对象的其他类型银行、储贷社与信用社。三是需要提高法律规定的灵活性与可操作性,从而对于金融交易过程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与特殊要求进行有效的处理,避免在金融消费者与银行的交易过程中存在法律以及规章制度方面的漏洞。

2.建立健全保护机构。国家相关部门应针对当前我国的国情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笔者建议向美国与英国学习,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设立一个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主要对金融机构的运行负责监管,并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同时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机构的信息,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与金融意识。此外,需要提高消费者协会的保护力度,根据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势,赋予消费者协会一定的法律权力,从而使其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过程中,可以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一些问题。除此之外,银行业协会需要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其重要作用,要加强自律,规范自我经济行为,然后需要向金融消费者主动提供银行运营的信息以及金融商品的各种资料,同时还需要促进金融消费者提高自身金融知识以及金融操作能力,帮助金融消费者了解金融商品,同时规避各种金融风险。

3.完善监督体系。就目前来看,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来说,工商部门的监督与银监会的制度均存在不合理的内容,其作用以及有效性较差,工商部门对于金融交易的监督不具有针对性,导致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一系列漏洞,而银监会的制度本身就不具有权威性,因此说工商部门与银监会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有效性较差。这就要求我国相关部门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并针对经济多元化的发展形势规定并调整监督方式。其目标应该是确保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可以及时得到准确、清晰的信息,从而做出自负其责的交易判断与决策,目的在于对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提供保障,保护金融消费者免受不公平或者歧视条款的侵害。除此之外,金融消费者监督机构需要加强审慎监管力度,从宏观方面与微观方面双管齐下,对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进行监管,并提高对金融商品与金融服务的监督与检查,将金融机构的不规范行为进行制止,并对金融商品与金融服务中不合理的内容进行调整与改进,从而保证金融消费者有效行使其合法权益。

4.规范纠纷处理程序。如果金融消费者在与银行的交易过程中受到损害,必然会与银行产生纠纷问题,因此就需要规范纠纷处理程序。一是在银行机构内部设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构,从而构建银行内部处理纠纷最直接的处理方式。对于银行来说,将纠纷在内部进行解决,可以避免与金融消费者的矛盾激化,从而避免与消费者形成对立的形势,并且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银行的声誉,同时银行在内部解决与金融消费者的纠纷问题时,还可以对银行的内部管理、调控结构进行调整,发现银行金融商品与服务的不足之处,从而对其进行完善。对于消费者来说,在银行内部监理并完善纠纷处理程序,可以以最直接的方式对金融纠纷问题进行处理,同时还避免了消费者资源的浪费问题。二是国家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过协同合作组织金融纠纷处理机构,其中,工商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各类银行等都需要参与进来,根据自身的职能与发展情况,积极承担自身需要付诸实践的任务,从而通过合作,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基础保障。

消费金融范文第4篇

关键词:消费金融;互联网消费金融;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3月14日

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转型中,除了注重供给侧的改革,也高度关注需求侧的刺激,因为消费已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手段。因此,消费金融成为推进经济增长模式转型的重要手段。本文认为,消费金融是与消费者消费行为相关的资金融通活动,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金融的概念不断地被刷新、填充,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及探讨。

一、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现状

虽然我国消费金融起步晚,但近几年由于网络的发展而得到迅速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2016年2月份公开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GDP从2011年到2015年连续降低,经济增速变缓,但由于前几年的增速过快导致的部分制造业产能过剩,房地产供大于求的问题日益加重,这些问题均需要尽快解决,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未来的几年内消费将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新主力。中国消费对GDP的贡献率平均在50%,依然很低,但@也说明中国的消费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所以,当消费成为经济增长主要动力的时候,消费金融将成为加速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消费金融与互联网的结合被称为互联网消费金融。而近几年,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如分期乐、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社会各个阶层的人都提供了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在消费金融试点逐步放开的背景下,很多传统消费金融服务公司开始改革,提供各种消费金融服务。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消费金融服务线上和线下的融合已成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未来发展趋势。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正高速发展并且其发展潜力巨大、空间广阔,由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高速发展可以看出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趋势一片大好。

二、我国消费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固有的消费观念与习惯障碍。在很多发达国家,消费信贷在信贷结构中的比重很大,大约在60%,通过信贷方式来借钱享受现在生活上的消费的这种消费方式已经成为很正常的事情,而在我国,消费信贷在信贷中的比重不到20%,那是因为国人的固有思想就是“量入为出”,如果是超出他们所能承受的消费水平的消费,大多数人会选择放弃,很少会去以消费信贷的方式进行消费。在我国,由于固有的思想影响,有房子才能成家立业,所以导致很多人会选择贷款买房,以至于其在个人消费信贷中的比重达到了70%,而相对于住房信贷来说,其他消费品的消费金融则明显存在不足。虽然现在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状态很好,但其仍然只是以大学生群体,年轻上班族为消费主体,在消费群体上,传统的消费观念及习惯对消费金融的影响极其严重。

(二)不同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每个地区的发展都会影响该地区居民的收入、教育等,而这些就会间接影响该地区的消费需求,从而影响消费金融的发展。在我国的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经济相对比较不发达,这些地区的收入和储蓄能力存在很大的不足,而这些因素对居民的消费产生的影响就会相对发达地区高的多。在目前的制度下,如果是靠提升社会保障,来促进各地区的消费,很明显各个地区的区别很大,存在很大的问题。还有就是人口的受教育程度也会对消费产生影响,比如现在网络发达,好多消费都可以在线上进行,而很多六七十年代的人对电脑一窍不通,这就使消费金融在这一年龄阶段存在很大缺口。而且在我国,人口教育程度对消费的影响也存在地区的差异,中西部地区的教育水平较低,对消费金融的影响较大,但其在东部地区则不太显著。

(三)个人征信体系的不足。由于国内征信机构发展相对迟缓,征信产品种类过度单一,导致个人征信体系的缺失,成为我国消费金融业务的障碍,造成我国消费金融业务的严重不足。

虽然我国目前的个人信用报告有其存在的价值,但个人信用报告在信贷决策中的使用,仍存在许多问题。突出的是,在传统金融机构中,依据个人信用报告的信贷服务覆盖的范围太窄。商业银行完全基于个人信用报告进行授信时通常会面临以下两种情况:之前经常欠债不还的由于很多原因可能开始认真履行偿债义务;而一个欠债的人,只要能够继续借新还旧,就能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但很可能已经没有偿还能力,这些个人信用报告都没有反映出来。

(四)消费金融纠纷解决方式的不足。在现有的法制下,为消费者投诉、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金融类争议所提供的适当途径并不多,这就导致当消费金融纠纷发生时,由于相应的处理机制缺位,难以满足及时高效解决金融纠纷的需求。

我们经常可以发现,通过媒体途径或者类似于政治途径谋求金融纠纷解决,往往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成功”。金融纠纷通过此类方式解决,虽然从表面上看,问题似乎得到了解决,但这绝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或者法治社会应有的现象,也不允许这种“媒体审判”、“舆论判决”等现象存在。这些情况都充分的说明我国消费金融的法制还不健全,消费金融纠纷的解决方式还存在很大的不足。

三、我国消费金融发展建议

(一)普惠金融知识,转变居民消费观念。消费金融知识的普及发展对改变居民消费观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消费金融知识的普及与发展需要各个方面的努力,其必要的前提是国家政府对其的支持与鼓励。政府需要在消费金融的监管和规范方面加强管理,还需要鼓励,促进消费金融的创新。政府的这些策略可以加快消费金融知识的传播,还会促进消费金融知识普及的良好发展。消费金融知识可以使消费金融发展得更加迅速,从而带动经济发展,构成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这样的环境下,居民的消费金融习惯就会自然而然形成,进而改变他们的消费观念,加快消费金融的发展。

(二)着重发展不发达地区。由于各个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会造成消费金融发展的障碍,所以应该着重发展不发达地区。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促进消费金融发展:在社保方面,中西部的力度要加大,促进中西部的经济发展,使东部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的收入差距减小;在城镇化的过程中,注重对住房价格的控制,并在中西部地区的住房贷款上提供优惠政策;在中西部加大教育投入,从而提高其人口素质,还要引进人才来支援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影响其居民的消费需求,从而促进消费金融的发展。

(三)完善互联网征信体系。互联网征信是指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来收集用户的信息,然后对这些信息进行评价,这里的用户信用信息是实时更新的,可以看出用户的信用级数。征信体系在不断创新,在2015年1月,首款互联网信用产品“芝麻信用”由阿里推出,它是收集阿里电商圈里的信息来为用户进行信用评分。而在银行业有研究表明,越是共享程度高的,其所承受的信用风险越小。由此可以看出,银行间信息共享可以减小其风险。对消费金融公司来说,需要加强与银行的合作,还要加强个人征信的能力,从而完善我国的征信体系。

(四)加快制定消费金融相关法律。消费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更完善的法律法规提供重要保障。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影响不断增加,必须合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修订和更新,才能使消费金融在发展中的需求得到满足,从而有效解决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对促进消费金融的健康发展有很大的作用。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下,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导致法治的管辖范围产生漏洞,即涉及不到的地方,所以随着消费金融产品的创新,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应该尽快出台,为消费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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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山.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范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6.

消费金融范文第5篇

2016年,对与互联金融来说,是一个节点,这一年,网贷行业监管进一步收紧,很多企业面临优胜劣汰的“生死考验”,这一年,互联网金融模式多样化,消费金融等借势崛起。

异军突起

2015年,相信对于熟悉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人都不陌生,资本大量涌入互联网金融领域,尤其是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井喷,这一年也因此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但好景不长,行业井喷带来的是无序和乱象丛生,互联网金融一度被打上“跑路”的标签。

随之而来的是监管的加强,各项监管政策密集出台。

2016年4月14日,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启动。当日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随后,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分别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领域的专项整治细则。

随后,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4部委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这部被业界称为史上最严网贷监管条例的出台,也意味着网贷行业过去数年的野蛮增长宣告终结。

网贷行业在严厉的监管之下,已经进入深度调整期,但是同为互联网金融的消费金融,却借势崛起。数据统计显示,2016年消费金融市场规模已经突破万亿元大关,消费金融也坐上互联网金融头把交椅。

易观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消费信贷在信贷结构中占比仅为20%左右,而在信贷发达的美国市场,消费信贷的占比超过60%。因此,根据中国的人口基数和消费需求预估,中国消费金融有几十万亿元的市场。2016年行业大热,集体爆发,其中一个原因是网贷行业监管细则落地,P2P平台面临转型,消费金融成为其为数不多的转型方向。因此,2016年,消费金融顶替P2P,成为互联网金融最火热的“风口”和“聚宝盆”。

虽然是资本寒冬,但是资本却丝毫没有掩饰对消费金融的亲睐,京东、蚂蚁金服、微粒贷、平安普惠等等,相继发力消费金融行业。

梳理消费金融的资本版图,可发现3类玩家高调入场。一是银行系,银行一直都是传统消费金融的核心主力军,而布局消费金融,是银行除了发放信用卡之外,对次贷人群的再一次突围,例如北京银行操盘的北银消费金融,兴业银行参与的兴业消费金融。二是电商巨头,消费金融和电商结合似乎有天然的优势,淘宝、京东、苏宁等电商平台都早早布局,蚂蚁金服、京东金融等推出的花呗、借呗、京东白条等,运营模式日益成熟,消费金融是他们将自己的数据和流量直接变现的最好方式。第三是传统企业入场消费金融,一类是自身带有场景,可将客流量变现,同时拉动销量。例如投资马上消费金融的物美控股和小商品城;一类是传统制造业,试图用消费金融拉动自身产品销量,例如海尔集团和TCL集团。

有业内人士认为,消费金融之所以火爆,因为几乎任何和消费有关的行业,都想涂上消费金融的油,达到三赢:消费者提前消费;金融机构获得分期利息;商家提高销量。

“失控”的消费金融

但是蓬勃发展、机遇丛生的消费金融似乎也染上了互联网金融的通病,重流量轻风控、坏账率过高、催收乱象丛生,甚至还爆出了惊人的“裸条”事件。

毫无疑问,消费金融存在着巨大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产生于消费金融产业的各个环节,包括从业人员,包括客户,包括交易环节等等。而这种风险的来源,风控不完善或者缺失。众所周知,金融的核心是风控,关键不是贷的出去,而是收得回来。

实际上,很多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团队,都是互联网思维的玩家,而非金融出身。互联网的“流量为先”和金融的“风控是核心”,某种程度上背道而驰。纵观消费金融的运营模式,多为流量先行,精力完全投入到获客上面,导致很多平台的风控,形同虚设。甚至很多消费金融公司,可能仅有一个“黑名单”风控制度,“黑名单”之外的人,都可以放进来――这确实是互联网思维的做法,先攻城略地,流量第一。

而消费金融的客户特点,也是导致风险大、坏账率高的原因。有业内分析人士认为,信誉高、优质的客户,都把持在银行手中,为其提供信用卡服务。而成为消费金融公司客户的,恐怕都是“银行不愿发卡的人群”。这部分“零征信人群”,信誉不够,加上风控缺失,必然导致行业坏账率难以控制。然而,企业为了维持收支平衡,只能陷得更深,不是吸引更多的用户来贷款、还利息,就是从VC处获得融资,以弥补资金的漏洞。然而这样循环下去,漏洞会越来越大,难逃崩盘命运,这在某种程度上,和庞氏骗局类似。

而普华永道的调查显示,消费金融的用户,呈现了三个特征:一是收入低,银行不愿意给予贷款的客户,没有信用卡或信用卡额度很低的人群;二是教育程度低,对于利息和费用的概念缺乏深入的理解,没有系统性理财常识;三是冲动型消费,往往注重形象,喜欢炫耀、偏向超前消费。这在某种程度上,印证了业内人士的分析。

风控的缺失和客户的“高危”,导致行业坏账率居高不下,有数据显示,很多消费金融公司的坏账率已高达20%以上。

行业洗牌 格局将定

由于上述的种种原因,互联网金融行业明年的运行并不乐观。2017年,风控、洗牌和监管,将是消费金融的主题。

首先是风控。经过两年的发展,客户增长将遇到很大瓶颈,以往通过急速增加新用户,增大分母冲抵坏账的方式将难以为继。而企业要想获得长远发展,必须加强的就是风控。有分析人士指出,2017年,消费金融平台是否能够存活的关键,不是流量,而是风控,风控将成为平台生存的命脉所在,金融将回归其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