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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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就是指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的进行收集、传输以及储存的活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内容一般分别是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数字化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传递网络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精选5篇)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信息系统构建 信息化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

1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构建概述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就是指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的进行收集、传输以及储存的活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内容一般分别是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数字化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传递网络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的工具,能积极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进程。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工作信息系统的建立有两个好处。第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内容的信息化同时也系统化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内容,软件的使用可以最大限度解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本身的价值,提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的使用效率。这有利于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的利用和挖掘。第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的一大特点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易复制、所占存储物理空间小、传输快捷,降低了成本的同时也极大地便利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工作,使其能服务于更多的人群,有效扩大服务对象范围。

但在工作中,应注意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本身的不足。便利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管理可以造成极为突出的安全性问题。计算机软件使用和网络的引入在信息化过程中是无法回避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被窃取的风险就增加了,因此,需要在信息化的同时做好软件及网络安全工作,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新时期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的策略

2.1 加强软硬件建设

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首先要加大软硬件方面的建设力度。一是硬件设施的到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化管理中,不仅需要使用到台式电脑,与之配套的dvd刻录设备、扫描仪等办公设备和良好的网络条件也不可或缺。因此,要加大在的硬件购买方面的资金投入,配置完善的硬件环境,完善网络条件,保证将信息使用主体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设备的稳定链接。第二,管理软件要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应考虑当地网络、硬件、服务对象范围后,决定软件的使用。另外,很多管理软件的漏洞较多,若不及时升级,会使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平添安全风险。所以应综合考虑软件的各方面情况,根据其成熟性、公司实力、售后服务等方面选择各方面较稳定的软件。

2.2 建立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标准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是管理工具,目的是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因为,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的各个环节中,由于各地工作条件不一,方法各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要做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的共享工程量较大。因此,必须有效建立起一套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标准,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的整理、统计、服务标准等进行统一规定,以此作为进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这种统一的标准的使用,使各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在合并统一管理、查询时无阻碍,大大提高了信息的利用率,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与管理十分有利。

3 “3S”技术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3S”技术(GPS、GIS、CIS)在发达国家的各个产业中应用得都相当广泛,而我国在基础测绘、土地利用、城市规划、国防建设等方面也大规模使用此项技术。从国内外目前的使用经验来看,对主要农产品的种植面积、土地流转等农业经济信息的全面采集、管理,完全可以利用“3S”技术带来的便利,为更好地服务“三农”打下坚实基础。

(1)信息采集与整理。首先,需要用GPS获得基础土地数据,之后使用GIS系统,将采集的数据导入,再将相关因子输入。之后,要运行核对、查漏补缺等程序模块。通过此一系列操作,农村土地承包基本资料可以较完整地获取。在后续环节中,底图应选择宗地勾绘图,以方便在计算机上描绘宗地界限,标注宗地内业号。最后,选择比例尺,建立图表关联,查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表,进行出图工作。而宗地位置图、绘制图等无需另外的工序,可以直接生成。

(2)纸质文件相关处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必要程序来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申请书、登记簿等纸质文件的填写,在一般情况下,会耗费大量的工作时间和人力资源,且容易出现人工错误。而“3S”技术结合经过一定设计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打印设备或系统,各种纸质文件的输入和输出均可准确、快速地实现,不仅保证了纸质文件的统一、规范与完整,还杜绝了承包期间文件被篡改的可能性。

(3)数据库建立。应按照较高标准的要求进行工作,积极引进先进的测量技术和数字化管理平台,将所有采集到的信息数字纳入微机管理,提高合同管理信息的查询效率,为后期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农业资源保护管理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另外,具体数据库类型的选用要根据各地数据规模、软硬件条件适当选择,在保障工作顺利进行的条件下,注重性能与后续升级服务的便利与成本。

4 结论

总之,信息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是未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的发展方向。为了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共享,应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针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应用先进的技术,另外,软硬件的选用和数据库的建立要兼顾性能、可持续性等方面。目前,我国的农村经济信息信息化建设的程度并不不一致,各地在推进自身信息化建设时还应结合自身的特点进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范文第2篇

一、全县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九九五年以来,全县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承包合同的顺延,为承包土地的多数农户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使农民真正得到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

1、“二轮”家庭承包土地合同没有全部落实到位,“四到户”率较低。据统计,全县至今仍有30%以上的承包土地的农户没有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续签“二轮”家庭承包合同。

2、已签订的合同存在不规范、不完善等问题。首先是地块的“四至”定位不准确。其次是文本不规范。部分乡(镇)、村把家庭承包土地合同、“四荒”发包合同和经营权流转合同混为一体,自制自用不规范合同书文本。三是部分乡(镇)村“四荒”土地、机动地等集体土地的发包程序不规范,不符合《承包法》和《承包法办法》的规定,个别还存在“一地多主”现象。四是土地经营权擅自流转现象较为普遍,程序不合法。致使有些土地流转合同改变了主体和农业使用用途。

3、乡(镇)农经管理员流失严重。截至去年十一月份底仅有北周庄、马营、下喇叭三个乡(镇)有专职农经管理员,且在岗从事农经管理工作。其余因人事变动及其他因素不再从事专项工作,导致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鉴证和纠纷处理等管理工作缺乏熟悉业务的专职人员把关,处于混乱状况。

4、全县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没有配齐配全,重大合同纠纷无法仲裁,因合同纠纷引起的上访、问题无法解决。

上述问题的存在和发生,成为干群关系紧张,引发纠纷矛盾,农村上访、案件屡见不鲜的重要根源,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

二、进一步完善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1、完善农村家庭“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指的是农村家庭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合同书、承包经营权证书四到户。在完善过程中缺什么补什么。补办手续原则上需农户持“一轮”承包合同证件或村委会议记录和土地原始台帐复印件、公示方案及结果,经乡(镇)经管站鉴证,乡(镇)长签字批准后,以乡(镇)上报县农业主管部门办理。

2、规范集体耕地的承包合同。集体耕地承包合同指的是:集体机动地、集体新开发的并经国土部门确认为耕地的土地承包合同。这些合同要按照《承包法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加以完善规范,在此基础上,参照完善“二轮”家庭承包合同的手续办理。

3、完善集体“四荒”土地的承包合同。集体“四荒”土地的承包合同指的是集体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集体土地的承包合同,这些合同要按照《承包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缺什么,补什么。在完善规范经乡(镇)鉴证批准后,持相关手续到县农业主管部门办理证件。

4、规范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指原承包方因故以互换、转让、转包、出租、代耕等方法转包他人的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种粮大户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非农企业向农业投资,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措施。只要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呈报手续,县农业主管部门即可办理。

5、规范集体耕地、集体“四荒”土地的流转合同。规范集体耕地、“四荒”地流转合同主要是对土地类别、权属、面积和流转程序、进行核实认定,只要符合政策法规要求、符合统一规划要求和呈报手续,经农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即可颁发证书。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统一印鉴。根据工作需要,将农用土地承包发证和管理工作,由国土局移交农业局承办。移交后国土局负责出具土地类别证明。启用“山阴县人民政府农用地登记专用章”作为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统一印鉴。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印鉴只限用于本县区域内农业用地登记。

7、完善配齐、配全山阴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委员会是有效消化、解决大量合同纠纷引起的和民事案件的机构。要尽快配齐配全。根据工作需要,由农业局牵头,抽调法院、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新一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

三、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办理程序

(一)根据《承包法》和《承包法办法》规定,全县统一使用农业部制定的合同样本。合同样本由农业局统一印制发放,工本费由用户负担,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在这次完善和规范以及今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的使用上,不论哪种形式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其主本合同书一律到农业局申领。如遇主本合同内容条文表述不清的复杂合同,乡(镇)村可自行印制与主本合同配套的补充合同文本作为附件上报。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承包经营权证的办理程序

1、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补办及流转

①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补办

由乡(镇)农经管理员到农业局申领合同书及备案表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填报审批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类别证明乡(镇)经管站鉴证、乡(镇)长签字审批报农业局农业局确定地块坐标并登记备案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

②家庭土地承包合同转让和互换的流转合同

由乡(镇)农经管理员到农业局申领合同及备案表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村集体根据流转双方书面申请填报审批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类别证明乡(镇)经管站签证、乡(镇)长签字审批报农业局农业局核定地块坐标并备案,收回作废旧证登记办理新证。

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属于转包、出租、代耕等不需要变更承包经营权证的流转合同

乡(镇)农经管理员到农业局申领合同书及备案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根据流转双方的书面申请填报备案乡(镇)长签字、乡(镇)经管站存档。

2、非家庭承包合同的补办及流转

①非家庭承包合同的补办

乡(镇)农经管理员持乡(镇)长审核签字的三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结果记录及公示方案结果复印件到农业局申领合同书及备案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根据承包方项目申请书和可研报告审批填报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类别证明持上述手续到乡(镇)经管站鉴证、乡(镇)长签字审批报农业局农业局依据上述手续确定地块坐标并登记备案,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②50亩以下非家庭承包合同的流转

乡(镇)农经管理员到农业局申领合同书及备案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根据双方的书面申请和项目申请、可研报告审批填报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类别证明持上述手续到乡(镇)经管站鉴证乡(镇)长签字审批报农业局农业局依据上述手续核定地块坐标并备案登记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③50亩以上非家庭承包合同流转

乡(镇)农经管理员到农业局申领合同书及备案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根据双方的书面申请和项目申请、可研报告、三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公示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类别证明持上述手续到乡(镇)经管站鉴证、乡(镇)长签字审批报农业局农业局依据上述手续核定地块坐标并备案登记办理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组织领导

为将这次完善规范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抓细、抓实、抓好,经研究,决定成立全县完善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领导组。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杨时功兼任,副主任由张沛同志兼任。

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副职、经管站长任副组长的组织领导机构,统一领导部署实施全乡(镇)完善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五、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十分复杂的工作,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乡(镇)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要建立相应领导小组,落实责任,集中时间、精力,切实抓实抓好。乡(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做出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范文第3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县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利,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严格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尊重历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巩固和完善,不是打乱重分,更不是推倒重来。要正视现实状况,有效解决实际承包经营土地面积与原合同记载不一致等问题,依法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二是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不影响正常农业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坚持“三不变、三严禁、四不登记”,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地块面积相对不变、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严禁借机乱收费、严禁弄虚作假;权属不清的不登记、集中矛盾不解决的不登记、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不登记、改变土地用途的不登记,切实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影响农村和谐稳定。

三是依法规范。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法定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四是民主协商。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均应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切实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努力实现群众满意。

五是因地制宜。根据村的土地承包实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现行政策的前提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六是分工负责。该项工作由镇政府统筹安排,镇经管站负责日常工作指导,各村具体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配合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三、目标任务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实现“四相符”和“四到户”,即: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相符合;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2014年全镇74个村全部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四、工作内容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按照《关于转发农经发〔2010〕12号文件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农经管字〔2010〕11号)规定,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以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相关文件资料。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

(二)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准确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关键环节,着重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边界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地籍勘测的具体方法,可以采用GPS定位、人工测绘等方式进行。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关键是要有利于降低成本,方便易行,群众认可,并确保准确。实测结果经村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同时,根据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探索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四)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等日常管理。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县农业局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工作期间,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

(五)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镇经管站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镇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要在县档案局的支持和指导下,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县农业局负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县档案馆。

(七)实施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全面实施土地承包管理微机化,将登记信息录入到计算机,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智能化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资料实行有关部门共享。

(八)建立和完善确权登记工作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土地清查、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探索形成一套完整的确权登记工作制度。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4月10日—7月15日)。

1.成立机构。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现已成立。各村要根据实际抽调具体工作人员,分别成立这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小组。

2.宣传动员。要分别召开村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宣传动员,向每户发放登记工作宣传材料,让每一位农民都了解此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和原则,做到家喻户晓。

3.开展学习培训。组织各社区、村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参观,学习掌握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以及工作操作规程和技术,明确工作任务。

(二)摸底清查阶段(2014年7月16日—7月25日)。

1、摸底调查。各村对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二轮土地延包台账、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土地承包相关原始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一是要摸清土地现状,查清每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二是要逐户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对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和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土地变动等各方面情况和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提前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

2.实施清查。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农户对承包土地面积、四至等有异议的,镇政府要组织村干部、群众代表实地测量,确认农户实际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等。按地宗逐户核查承包合同、经营权证记载情况,彻底查实与实测结果的差别,制作村土地承包实际情况表。

3.绘制空间位置图。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绘制农户承包地空间位置图,做到位置明确详细、群众认可。

(三)核实颁证阶段(2014年7月26日—9月10日)。

1.建立健全登记簿。在对农户承包地块清查、标明空间位置的基础上,入户核查农户土地承包信息,经公示5天无异议后,由农户签字确认,最终确认每个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位置及四至边界等信息,由镇经管站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2.签订合同、组织颁证。按照“申请、审核、登记、发证”的登记程序,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为依据,统一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组织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信息平台建设和资料归档管理。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由相应有资质专业软件公司(测绘公司)按照规程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在县档案局的支持和指导下,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资料的归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县农业局负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县档案馆。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9月11日—9月15日)。

各社区、村要认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等,并将工作总结于2014年9月15日前上报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总结报告报县领导小组。

六、工作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细化保障措施,确保社会稳定和工作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要充分考虑今年村“两委”换届、农村环境整治等各项工作,科学设计工作内容和各阶段进度,增强工作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村成立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会计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村级工作。

(二)强化部门责任。镇经管站、司法所、财政所、土管所、办、档案管理站、计生办、派出所等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镇经管站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业务指导,定期检查,抓好落实;镇司法所负责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提供法制服务;镇财政所负责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镇土管所负责提供2013年的DOM正射影像图成果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镇办负责工作中涉及有关问题的处理;镇档案管理所负责加强对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帮助搞好土地承包档案管理;镇计生办负责工作中涉及的有关计划生育问题;镇派出所负责工作中涉及的户籍及治安维护等。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共同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政策规定,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作为确权变更依据。实测面积不与按延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予以依法纠正。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登记确权。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镇政府要组织力量对开展工作村的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妥善处理。要认真开展稳定风险评估,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实行全面参与、全程监控,对等问题按照属地化解原则,确保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渠道化解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平稳有序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繁荣、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文章分析了当前我国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制定政策措施、完善市场体系、健全管理机构和财政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构建现代农业模式,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的客观需要。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不断推进,农村二、三产业加快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村土地流转趋于加快,规模逐年扩大,呈现出了经营主体多元化、流转形式多样化、利益关系复杂化的发展局面。在新的形势下,如何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1、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反映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总体是健康、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1政策措施不完善

 首先,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流转对象和利益关系日趋多元,迫切需要地方政府出台相关的具体措施,加强管理和服务,但目前除中央出台的宏观政策外,各地区尚未制定出台指导土地流转的具体政策措施,土地流转缺乏政策的引导和规范,制约了农村土地的流转。

 其次,对土地流转的支持不到位。农业生产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收效慢,对大资本缺乏吸引力,而中小投资又往往受制于资金技术等原因不愿甚至不敢投人,加之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的农民流转意愿不强,宁愿抛荒土地也不愿流转,从目前的实际来看,各级政府尚未出台针对流转农民和流人种田大户、专业合作社和企业公司的具体支持政策,严重制约了农村土地的流转。

1. 2管理机制不健全

 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形成,转出转人之间缺乏足够的信息联系,阻碍着土地流转在更多方式、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进行。转包费、租赁费缺乏科学依据,没有与之相关联的评估、咨询、公证、仲裁等中介机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处于空缺状态,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网络无法建立,土地流转供求信息不能及时有效沟通,而且二轮土地承包的一些遗留问题也得不到及时处理,不少地方存在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不到户,承包合同签订不到户、不规范、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不到位、流转合同不规范等问题。

1.3流转运作不规范

 现在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多是口头协议,未通过签订流转合同来规范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使签订合同也存在手续不规范、条款不完备等问题,土地流转登记管理难度大,特别是农户以口头协商流转的土地,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难以掌控,更无法登记备案。由于口头合同稳定性差,双方利益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不便于管理,而且也为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留下了隐患。同时口头协议的随意性也造成接包方缺乏长期经营的打算,舍不得增加投人,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农业的长远发展。

1. 4服务保障措施不到位

 首先,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形成,土地对农民来说仍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功能,这就决定了农民不肯轻易离开土地。加之我国大部分城镇化和县域经济发展仍较滞后,二、三产业接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有限,许多农户仍靠种地维持生计,不敢也不能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只能是小规模和短期流转,影响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效率的提高。其次,土地流转服务缺位。绝大多数乡镇、村尚未成立土地流转的服务机构,缺乏合理的引导和组织,没有真正建立起资产评估、委托、法律咨询、信息服务、流转中介等服务机构,供求双方很难找到一个合理的交易平台。

1.5流转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少数地方的基层干部对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顾客观实际,盲目对流转下指标定任务,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有的地区为了片面地追求农业规模经营和村集体经济发展,随便改变土地承包关系,用行政手段将农户的承包地转租给企业经营,严重影响了农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有的地方为了降低开发成本,更多地招商引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并强迫农民长时间,低价出让土地经营权。这些问题如不加以纠正,将引发许多矛盾,甚至动摇农村基本经济制度。

2、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项复杂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因此,要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就必须要明确思路,抓住影响土地流转的关键环节和问题,突出重点,积极推进,确保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2. 1深化思想认识,确保“五个坚持”

 一是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二是坚持尊重农户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尊重农户的选择,流转与否、采取何种方式流转、流转价格如何确定,要由农户来决定。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强迫农民进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三是坚持农村土地流传中“三个不得”原则。土地流转的只是承包经营权,不能在流转中变更土地所有权属性,侵犯农村集体利益;农地只能农用,不能搞非农建设和开发;受让方和农村基层组织不能以任何借口强迫流转或者压低租金价格,侵犯农民的合法利益。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不能搞一刀切、一个模式,在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应提倡农户对自身所经营的土地进行劳动积累,提高土地产出率。而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农民从事非农生产的机会多且能获得较稳定的收人,应鼓励其进行土地流转。五是坚持管理、规范、有序。要切实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指导,建立健全流转制度,强化流转信息服务,规范流转合同并加强管理,及时调节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利益,确保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规范有序。

2. 2抓紧出台制定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

 各省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意见,明确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以及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经营效益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指导和规范农村的土地流转,加强管理和服务,使土地流转有法可依。同时,各级政府和各级部门要尽快制定出台支持土地流转的具体措施,对土地流出的农民进行奖励,做好各种保障服务,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提高流转意愿;加大对种田大户、专业合作社和一些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提高他们的投资意愿,推动规模经营;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服务机构,不断完善服务措施,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2. 3切实解决好农村土地二轮承包遗留问题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政策落到实处。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要求,二轮承包时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不达30年的,要补签到30年;对尚未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合同签订不规范的,要补签或重新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对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式样制发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县(市、区)要安排落实经费印制,补、换发到户;土地承包合同档案资料不健全的要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2. 4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确保流转规范有序

 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规范流转行为。按照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样本,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指导流转双方签订规范性合同文本,报发包方和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备案。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制度,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建立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对以转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转的要及时办理相关备案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要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2. 5完善流转市场体系,加强流转管理服务

 首先,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网络和信息体系,搭建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做好流转规划、汇集信息、沟通供求、价格评估等工作。在有条件的市、县建立农村产权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行为担保,开展土地评等定级和估价工作,加强地籍管理和土地市场管理。其次要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在县级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乡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村级设立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或村级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负责对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进行调解。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对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

2. 6健全农经管理机构,加强对流转的指导

 尽快建立健全乡镇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机构,由基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机构承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农经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农经部门工作职能,建立健全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农经行政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农经管理机构在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 流转 认识 思考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7-198-02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内涵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即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有偿转让给他人或其它合法组织,谋求更高经济效益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的范围既包括耕地、荒地,也包括鱼塘、山地等其它农业用地。它包括以下三点内涵:土地流转的客体仅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土地使用权。土地流转后,土地收益权按照土地流转合同中的规定分割。土地流转的前提是坚持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证土地所有权的稳定性;土地流转整个过程中,土地所有权不变,仍为集体所有。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三大基本原则,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二、新形势下农村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分析

(一)政策分析

在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中央始终允许和鼓励承包期内土地使用权的流转。198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土地使用权向种田能手集中,对转出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1993年更加明确了承包期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农民自愿基础上依法、有偿流转。1994年12月农业部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提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土地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十五届三中全会重申,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农户转让。2001年中央18号文件《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还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如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农村土地流转应当主要在农户间进行等。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

取消农业税后,中央继续强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转。2005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在农户自愿、有偿的前提下依法进行,防止片面追求土地集中。”2005年农业部还制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使土地流转有章可循。200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健全在依法、自愿、有偿基础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07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党的十七大提出:“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08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等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培育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市场环境”。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规定:“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2009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按照完善管理、加强服务的要求,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今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流转市场,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从政策来看,中央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一直高度重视,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也是审慎的,始终坚持两个方面,一方面始终强调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地;另一方面始终强调要坚持保护耕地,保护农民利益。

(二)现实分析

1.农村土地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都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特征。发展现代农业,必须对传统农业进行改造。我国的传统农业是建立在大量的、分散的、小规模生产的农户基础上的。通过土地承包,我们形成了2亿多户、户均耕地7.5亩的超小规模的农户家庭承包经营。这种经营方式,一方面确立了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了家庭经营的优势,解放了农村劳动力;另一方面也存在着经营分散、组织化程度低的状况,分散经营与规模经营的矛盾、粗放经营与集约经营的矛盾比较突出。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扩大农地经营规模成为可能,规模经营主体需要从承包农户手中流转承包地,承包农户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后也需要向外流转承包地。农村土地流转成为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环节,成为联结承包农户与规模经营主体间的重要桥梁和纽带。这是伴随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经济现象,反映了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的要求。

2.农村土地流转是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因人口变动、承包地被征占而引发的“人地矛盾”,直接关系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久稳定。当前,有的地方仍在搞“小调整”,已成顽疾,这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极为不利,对稳定农民对经营土地的预期极为不利,引发农民上访,也大大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解决这个问题,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靠流转,就是要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地,通过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3.农村城镇化和农业劳动力转移为土地流转创造了条件。随着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我国小城镇建设步伐逐步加快,农民进城打工和劳务向国外输出使农民非农就业稳步增长,农业劳动力转移十分迅速。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带来了部分农户劳动力的短缺,转移出劳动力的农户,有的无力耕种,有的因非农收入已成为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而不愿耕种土地,如果农村土地资源得不到合理的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带来土地的抛荒与低效率利用问题。而现实情况是,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未建立之前,他们仍然不愿放弃土地承包权,而是把土地看作是今后生活的唯一退路和保障,如果不进行土地流转,转移出劳动力的农户的土地低效利用或抛荒将成一种必然。为此,一些地方出现了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通过这些中介组织牵线搭桥,招商引资,引进外来种植农户、工商企业、城镇居民及科研单位等来租赁土地,促进当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有效解决了因劳动力转移出现的土地抛荒等问题。

看来,不管从政策上还是现实形势下,推进土地流转都有其必要性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措施

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平稳健康有序发展,应该重点从稳定、培育、扶持、引导、管理、服务、保护、保障上下功夫。

1.稳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坚持长久不变。只有保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才能保持农民双向流动。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确保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抓紧抓好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妥善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延包遗留问题。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逐步全面发放到户。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土地承包档案资料,逐步实现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信息化。

2.培育。土地流转必须依靠规模经营主体的带动。通过加大财政、金融、工商、税收支持力度和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鼓励有资金、懂技术、会管理的农村人才和经营主体受让农户流转的土地,成为专业大户或组建家庭农场。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企业等组织参与流转土地,建立农产品基地,发展现代规模农场。大力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专业化服务组织,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建议设立土地流转规模经营财政扶持担保基金,对实力强、资信度好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

3.扶持。一是加大财政、金融、工商和税收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补助和奖励。农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对经济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给予信贷支持;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对通过流转兴办家庭农场或农业企业的经营主体在工商登记、税收减免等方面提供最大限度的支持。二是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及时抓住国家增加内需,扩大投资,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政策机遇,在优质粮工程、植保工程、测土配方施肥、农产品质量安全、高产创建、良种繁育、沼气建设、农业产业化、土地整理、农业开发、规模养殖、农机补贴、农田水利工程等项目方面对土地适度规模主体重点给予支持和倾斜。三是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人力资源市场为依托、社会中介为补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形成多形式、多层次、有保障的劳务输出格局。

4.引导。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既不能行政干预,下指标,下任务,也不能撒手不管,放任自流。通过宣传使广大基层干群充分认识到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是新形势下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需要;是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为顺利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积极引导农民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土地流转,鼓励农村人口到新型农村住宅社区集中居住。对自愿放弃家庭承包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地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一定方式给予补贴或奖励。

5.管理。切实加强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定土地流转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推行流转合同规范文本,使用由省农业厅统一制定的流转合同文本。积极开展流转合同鉴证,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帮助纠正。对以转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对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6.服务。即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市、县级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设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市级具体负责各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的宣传学习和组织落实,指导协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工作,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调研工作,提出解决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问题的思路和办法,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机制。县级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签订工作,提供由省级农业部门监制的土地流转合同样本,指导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业务,开发信息网络平台,受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介组织的申请备案并做好管理和指导,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仲裁工作,提供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流转政策法规咨询服务;乡(镇)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土地承包与流转各项管理工作,依托便民服务中心开展土地流转服务工作,具体职能包括收集信息,指导合同签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台账,开展合同鉴证和备案登记,加强档案管理,监督合同履行,调处合同纠纷等。村级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站或设立信息联络员,业务接受乡(镇)政府指导,具体负责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的搜集整理,并向乡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按时上报本村土地流转供求信息。

7.保护。今年1月1日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市、县要依法建立健全纠纷仲裁机构,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护农村土地流转合法权益;完善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机制,纠正和查处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非法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等问题。

8.保障。完善保障机制,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一是加强农民土地流转后的户籍管理改革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对流出土地后进城居住、生活的农民,在一定期限内,应保留其原有土地承包权和继续享受惠农政策的权利。二是完善农村劳动力向非农转移机制,积极引导、组织农民从事二、三产业,对发展二、三产业的农民应着手制定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农民进城镇发展增收,拓展农民就业空间。三是建立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制定土地流转风险扶持政策,设立土地流转风险基金,最大限度地降低土地流转带来的风险。四是加快建立农民养老保险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剥离承包地的保障功能,使其生产要素的价值真正得到体现。

参考文献:

1.刘海峰.泰山区农村土地流转实践与思考.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4)

2.马翠莹.农村土地制度对土地流转的影响.边疆经济与文化,2010(1)

3.王小映.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影响土地流转.中国乡村建设,2009(2)

4.鲁国宏.农村土地流转的制约因素与对策.山东社会科学,2009(12)


农村农业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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