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营销工作(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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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3.重规模轻素养保险规模和效益是借助人海战术来堆积的,系统的客户开发和优质的客户服务是公司规模战略发展的主要模式。但以增员为核心的战略发展模式必然带来负面效应。一是降低入职标准,放宽入职范围,重数量轻质量。首先是入职面试流于形式,不看文凭,…

保险公司营销工作(精选5篇)

保险公司营销工作范文第1篇

1.收入体系不合理福利待遇是员工流动的最根本动因,员工对收入和福利体系的心理预期与公司发放的现实薪金水平差距过大,势必造成营销员向更能满足个人需求的地方流动。主要体现在佣金比例分配以及社会保障的两个方面。佣金比例分配主要是首佣和续佣的比例分配。目前保险行业市场竞争激烈,各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基本模式是首佣比例设定较高以激励营销员开拓市场,续佣的比例相对很低且年限也短,营销员拿到的首佣要远远大于续佣。营销员的续佣得不到保障,对收入的影响很大。对于绝大多数营销员来说收入下降,导致营销员产生利益近视症,把开拓市场作为第一要务,不注重市场维护,对存续业务失去热情。市场做不了了,油水不多了,便离职走人,给客户感觉是保险公司营销员不敬业、变动频繁、后续服务不及时和不到位,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形象。

2.职场环境压力大员工对于职业的热爱取决于公司提供给个人的工作环境。对于保险营销员来说,工作环境就是营销人员所属营业部的职场。保险营销的模式和市场激烈的竞争决定了竞赛和激励是最好的促进销售的手段。因此在营业部职场中各种宣传资料比比皆是:一是职场环境压力导致情绪紧张。公司内部保险产品的海报、业绩达成的口号、业绩和增员评比的宣传画粘贴在整个职场的内部,过分压抑的职场氛围给营销员感觉很大的压迫感,更对保险营销性质本来就认识模糊的人感到公司只重业绩和绩效,缺少人性和安抚。例会、早会,喊口号、做承诺等整个工作气氛让人精神紧张,心神疲惫,仿佛随时都有解聘和开除的危险。不难想象,这样的工作情景和工作环境容易导致营销员对保险营销的认识偏差,而选择远离这个行业。二是独自处理问题和化解危机的能力弱。新人在营销过程中经常遇到来自客户的问题和来自公司同事的竞争危机,没有能力解决也无法独自承担,这样的情况本可以通过主管或者是营业部的主管解决,而主管管辖的下属比较多,不可能一对一的进行心理安慰和技能辅导,更不能在第一时间进行指导和排解,问题久拖不决,让营销员和新入职人员感觉失落和不被重视。致使营销人员特别是新进营销员心理压力增大而被迫选择离职。

3.重规模轻素养保险规模和效益是借助人海战术来堆积的,系统的客户开发和优质的客户服务是公司规模战略发展的主要模式。但以增员为核心的战略发展模式必然带来负面效应。一是降低入职标准,放宽入职范围,重数量轻质量。首先是入职面试流于形式,不看文凭,不讲水平,不顾素质,招聘条件开同虚设,为了完成增员指标,于人员素质于不顾,可谓“只要自己愿意谁都可以做保险”,很多不够条件的社会闲杂人员进了公司,导致公司整体人员素质下降,时间长了,低素质人员自然被淘汰,为补充人员,又进行同样的招聘,又一些低素质人员成为公司营销人员,形成营销人员招聘的怪圈。二是招聘不靠能力靠人脉。保险营销员招聘就是“传帮带”,先入职人员把自己熟悉的亲朋好友都推荐进来,有的全家卖保险,有的七姑八姨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做营销,还有的甚至采用“挂单”的手段作为“电脑人”顶替。新鲜感过了,业绩上不了,就自动离职。凡此种种,公司以人海战术扩大规模,必然带来虚假增员,当然也就无法保证保险公司营销员队伍的稳定。离职是必然的。

4.激励机制不完善目前保险公司的激励主要是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物质激励是指营销员达成一定的销售业绩可以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物质奖励有个缺陷就是兑现时间的滞后性,这是公司为了防止道德风险 发生的控制措施。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营销员为了得到物质奖励经常搞假签单,拿到物质奖品后在犹豫内退保。公司为防止这种行为发生在保单超过犹豫期以后才会兑现奖品。公司的措施又使营销员失信于客户,指责业务员存在骗保嫌疑。再就是激励奖品与当初宣导的不符,品牌上、质量上差异较大。公司失信于营销员,引起营销员的反感,有上当受骗之感,公司的失信导致很多营销员离职。精神激励是对营销人员的精神表彰,是根据营销员对公司的贡献状态,业绩和增员达成度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以体现个人价值实现程度。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激励是因人而异的,对新入职的营销员吸引力不大,因为新入职的营销员来说获得这些荣誉称号的指标是高不可攀的,大多数够不到。精神激励的另外一种方式就是职务升迁。晋升的条件是业绩和增员双达标。而某些保险公司规定新入职员工在试用期(一般3个月)没有发展新员工的权利,三个月不能增员,业绩又做上不去,那些美丽的光环照不到新员工头上,荣誉成为新员工的梦。个人的生涯规划与公司设计的职业通道不对接。对未来的发展失去信心,新员工因心灰意冷而不得不离职。

5.考核体系过分严格与别的销售人员相比,保险营销员承受更多的考核压力。首先,保险产品是“非渴求”无形商品,这意味着保险营销员在推销过程中要付出加倍的努力才能够让客户购买这种商品。其次,在现行的人制度下,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并没有提供给保险营销员基本的底薪,可以说,保险营销员的收入所得完完全全是依靠业务提成,收入下不保底,收入没有保障。再者,保险营销员的业绩考核方式极为残酷,以保单论英雄。无论保险营销员曾经为公司做出多大的贡献,当他们的业绩考核不能达标时,就会被无情地淘汰。一般而言,作为一个新人,如果在半年内达不到规定业绩标准,就只能被淘汰掉。在成为正式业务员之后,任何时期连续三个月内零业绩,公司将自动清除该保险营销员资格,解除合同。如此残酷的考核方式使保险营销员倍感压力。巨大的考核压力让他们一刻也不敢懈怠,这种压力消磨他们对本身职业的热爱之情,工作的快乐指数低,成就感缺少,离职也就无可避免。

6.保险营销员地位模糊保险营销员模糊的地位体现在保险营销员既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又不是能够全权公司的人。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同时,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委托保险人代为办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人签订委托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事项。”按照这两条规定,在目前的人制度下,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应该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保险营销员除了销售保险产品、收取保险费,同时根据销售业绩获得佣金(费)之外,与保险公司之间没有其他的关系。二者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平等的民事主体。所以很多保险公司除了根据营销员的销售业绩支付佣金以外,不会为其提供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保险公司也无权对营销员实施行政管理。另外,严格来讲,作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的人,委托人即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人相关费用。然而在实际中,对于餐饮费、车旅费这些展业费用,保险营销员通常是自掏腰包,并没有完整的人身份。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或者公司之间的关系定位模糊,在展业过程及公司与客户发生纠纷时,保险公司或公司就把保险营销员视作人,但对他们进行限制管理的时候,又把他们看成公司员工。这样的双重管理管理标准常常会使保险营销员无所适从,保险营销员感觉自己好像是公司的人,好像又不是。员工不像员工,人不像人,身份尴尬,这是许多保险营销员的悲哀之一,模糊的身份让他们无法以自己的职业为豪。

二、建立稳定的保险营销团队的对策

1.明确保险营销员地位关系为了保证保险营员明确的归属和在公司地位,可以由政府机构作为第三方中间人,实行保险营销员劳务外包方式,保险公司把保险营销员作为另一种“员工”。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合对营销员进行福利待遇统筹,首先在收入方面确定无责任底薪。如果营销员达不到一定的业绩标准而无法达成一定的收入,则由社保部门按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进行合理的补充,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最低社会保险费用。对与达成业绩要求的营销员,保险公司支付全部责任底薪,同时支付给政府营销员的委托报酬和社保费用,政府则负责提供社会保险。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职业行为、发展机会等给予充分保证,纠正对营销员的错误认识,增加保险营销职业魅力,推动高素质、高品质、高绩效保险营销职业化人才队伍的建立和发展。

2.创造和谐职业发展空间要达成这样的局面,不仅仅需要保险公司、营销员的努力,同时也需要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的积极协调,通过各种方式改善营销员在公众中的形象,树立正确保险观念。进一步树立营销员健康的职业形象,提升社会认可度。第一,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全行业应高度统一,树立保险业良好形象,通过业务咨询、媒体报道、公益活动活动等方式对保险的意义与功用进行宣传;第二、健全、提升客户服务体系,提供高水平、全方位、多角度、高附加值的服务,树立保险公司良好的口碑;第三,提高业务品质、加强诚信教育、塑造营销良好形象。建立营销员信用等级制度,约束营销人员恪守诚信原则,全行业确立统一的信用等级标准、规范展业行为,给营销员建立公开的诚信档案,对优秀营销员进行表彰,通过社会舆论强化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行为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作用。

3.完善立体型职员薪酬体系为了建立上支稳定保险营销员队伍,设立恰当薪酬体系制度是必需的。我们觉得合理而有效的薪酬体系是模块式构成的:一是基本保障报酬制,即底薪,每月按一定的标准发放给营销员特别是新进营销员适当薪金,解除保险营销人员生活后顾之忧,给他们以生活安全感,从而提升对公司的忠诚度。二是佣金制(费),可按季发放。主要是按营销员所达成的业绩进行一定比例的提成,这部分应是主要薪金,以体现多劳多得,激发营销员积极展业,从而提升业绩,达到公司与营销员的双赢。三是特殊奖励制度。即公司对卓越的营销员超值奖励,按年发放。另外,各家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身优势,为部分保险营销员提供商业保险保障,这也是当前多数公司所提供的营销员的福利保障;再是保险公司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协助营销员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等事宜,切实维护保险营销员利益,加强其归属感。

保险公司营销工作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保险;营销;对策

在保险市场主体日益增加,保险业激烈竞争的情况下,营销在保险公司业务的平稳、快速增长的重要作用,是值得每家保险公司关注的一个课题。

一、保险公司营销发展的现状

保险营销是伴随着保险商品的产生而出现的,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相对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西方保险营销历史的发展进程主要经历了五个阶段:20世纪初期保险营销观念的萌芽阶段;20世纪30年代为保险业“优质服务”阶段;20世纪70年代中期保险创新,扩展保险产品的阶段;20世纪80年代保险品牌战略阶段;20世纪90年代现代保险营销阶段。我国的保险业自1980年恢复以来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保险业营销依然观念陈旧,主要体现在保险产品观念、以险种的生产和销售为中心的推销观念、通过获取短期利润来实现企业的长期经营的观念。

二、保险公司营销发展的趋势

进入新世纪,保险营销将进一步发展,西方各保险公司每天都在创造新的营销策略和竞争方法,使保险行业营销发展空前。借鉴西方保险营销发展进程,针对我国保险业的现状,我国的保险营销将向新型营销战略转变。保险营销将进一步发展,我国的保险营销将采用全面营销、行业营销、服务营销、应变营销等新型营销战略。对于大型的国有保险公司,由于其机构臃肿、人员繁杂、管理绩效低,其趋势将向内外兼修的“全面营销”战略转型。因此,树立大营销理念,构建大营销格局,不断完善营销管理机制,加强营销团队建设,通过构筑营销文化,建立一套比较科学、健康、有序的营销管理机制,营造宽松、和谐的社会环境,创建和谐公司,有效推动保险公司整体业务的发展。

三、保险公司营销发展的对策

(一)创新营销管理模式

建立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将个人人的营销管理方式,逐步转换为全员营销的大营销格局,使营销管理完全融入保险营销市场的体系中,不断创新营销管理模式。一是在业务竞争上出台《系统内部业务竞争管理办法》,减少内耗。二是在营销员的业绩管理上制定《营销人员积分管理办法》,按积分的高低评出级别。三是在个人营销员政治待遇的归属上,制定《优秀业务员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办法》。四是打破薪酬管理界限,将基层公司编内外员工分系列、按岗位、按业绩的贡献度,计算其薪酬、福利等待遇,真正体现按绩、按劳取酬。五是运用晋升机制,创造营销员职业发展空间。

(二)营造营销发展氛围

科学的管理模式是营销员生存发展的保障,打造良好的内外部工作环境是营销员生存发展的动力。在对外环境的创造上,致力开展全方位的公关、宣传活动,树立优质品牌形象,提升公司在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的地位。一是加大对外攻关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外部环境。二是在政府职能部门层面,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合作和沟通,为业务发展构建和谐的环境。三是在舆论媒体方面,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形式,倡导主流、宣扬正面,树立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四是依法经营,带头遵守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主动配合行业协会开展整顿市场,合规经营的一系列检查工作。

(三)加强内部环境建设

在对内的工作环境创造上,加强管控,拓宽销售渠道,服务基层公司和营销人员。努力为营销人员开拓保险服务领域,拓展业务发展空间创造积极有利的工作条件。实现保险公司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发展目标,关键在企业内部,关键在自己。一是加强作风建设。紧紧围绕营销业务发展这一中心工作,要求机关各部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贴近基层、贴近客户、贴近营销人员实际需求,提出“重在提请、主动服务”的理念,切实为基层营销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上下互动,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二是提升承保、理赔、财务三个部门运行效率和质量。要求三个部门工作职能要渗透到业务发展、经营的每一个环节,三个部门的管理人员主动参与营销人员的展业、风险评估、保险建议书的设计、承保谈判、协议书的制定等环节的工作,为营销人员开展业务创造一切的技术支持平台。通过改革和创新一系列的管理和服务的举措,努力为客户提供快速、优质服务,为营销人员的售后服务提供坚强的保障。

(四)加强营销渠道建设

俗话说“得渠道者得天下”,提高营销人员人均销售产能,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抢占市场的制高点,要采取多渠道,广的发展策略,拓宽营销员的服务领域,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一是强化合作渠道建设。二是建设农村服务渠道,抢占农村保险阵地。三是推进电子商务渠道建设。四是推动交叉互动销售渠道。

(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保险公司营销工作范文第3篇

1员工制社会保障

1.1保险公司员工制将制的保险营销员员工化,由其所属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解决保险营销员社会保障问题的一种方法,但是全国共有300多万保险营销员,如果全部员工化,对整个保险行业来说,将产生一笔巨大的社会保险费支出,这对我国基础薄弱的保险业来说,将是不可承受之重。将保险营销员全部转化为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是不现实的,但是将其中优秀的保险营销员纳入保险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险公司有能力且乐意做的事。这种将优秀的保险营销员转化为员工的做法,明确了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地位,使其劳动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同时也能使保险营销员更具有归属感和责任感,有利于保险公司留住人才。并非所有的保险营销员都想转化为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其中影响他们选择的因素就是税负。保险营销员不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缴纳营业税,因此当保险佣金低于一定额度时,保险人承担的税负比正式员工要高;另一方面,保险营销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有一个40%的展业成本扣除,在此基础上,低于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可以再扣掉800元的费用;高于4000元的,可以再扣掉20%的费用,因此当保险佣金高于一定额度时,保险营销员承担的税负要比正式员工的低。比如,对于税前月收入都是1万元的情况,保险营销员承担的税率大约是14.2%;正式员工在不扣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税率大约是7.5%,而扣掉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后,税率一般不会高于3.5%。而当税前月收入为5万时,保险营销员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是2750元,个人所得税是4540元,总计7290元,正式员工在不扣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需要缴纳11195元,即使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承担的税负仍然比保险营销员要高。基于税负方面的考虑,佣金高的保险营销员不愿意转化为正式员工。不转化为正式员工可以减轻保险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负担,但是为了留住人才,有些保险公司就会与优秀的保险营销员签订两份合同(有的保险公司有多份营业牌照,可以与员工签多份合同),一份委托合同,将大多数佣金归结在该合同下以避税,一份劳动合同用以缴纳社会保险以便留住人才。

1.2第三方公司员工制2004年6月,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把重庆分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全部剥离出去,成立了重庆新华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由该公司和保险营销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的关系,由原来的委托关系变成了劳动雇佣关系,保险营销员的收入由原来的只有佣金变成固定底薪加业务提成,收入更有保障。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委托合同,这样保险营销员可以继续为保险公司服务。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保险公司就有义务为对保险营销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的这次尝试为解决保险营销员社会保障缺失的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如果保险公司出于成本的考虑不想成立专门的保险公司,也可以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将其保险营销员剥离出去,令其加入劳务派遣公司。保险营销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保险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使保险营销员能够继续为其服务。这种方法能够有效地解决保险营销员社会保障缺失的问题,同时不会造成保险公司成本的明显增加。

2制社会保障

制社会保障是指在保持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委托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其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将300多万保险营销员全部员工化是不可能的,因此,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且业绩突出的保险营销员,可以考虑依法自行组建个人企业或者合伙企业[3],成为独立的保险人,这样就明确了保险人的法律地位。保险营销员组建个人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以后,就变成了独立的经济主体,不再隶属于保险公司,其销售保险的目的,是基于自己经营事业的需要,体现了人格和经济上的独立性。这部分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变成纯粹的委托关系,如果想要获得社会保障,可以通过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来实现。虽然成立保险机构看起来很不错,但是《保险专业机构监管规定》指出,保险专业机构及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可见成立专业机构的门槛很高,所以绝大多数保险营销员很难通过这一途径完善自身的社会保障。这部分人可以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过这种方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占个人收入的比重比普通员工要高,因此政府可以通过立法,对这部分人的税收给予一定的优惠。

3结论

保险公司营销工作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保险营销制度 劳动合同法 制 职员制 转雇佣

  自20世纪90年代初友邦保险入驻上海建立保险营销员制度起,至今已有十余年的历史,我国保险业在这一营销制度的推动下,市场规模和保费收入迅猛膨胀。但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营销制度的缺陷日益凸显。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目前的营销体制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也对保险营销制度的变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保险营销制度的重要作用

  一直以来,保险营销员都是我国保险销售、特别是寿险销售的主力军。2007年,全国保险行业45.4%的保费收入由保险营销员实现,其中寿险业54%的业务和财险业27%的业务都由保险营销员完成。保险营销人员由2006年末的146.8万人发展为2007年末的201.5万人。保险营销制度之所以成为各寿险公司首选的营销模式,源于这一制度的自身特点适应了我国保险业的现实:保险营销采用市场化销售和激励机制,这一激励模式充分调动了保险营销员的积极性,保险营销员能够全身心投入到保险营销工作中来,提高了保险营销覆盖面和营销效率;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不同于公司员工,这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对于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保险公司无疑大大提高了自身的运转效率;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保险成为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营销员人性化、个性化的营销方式,大大提高了保险业的社会接受度。保险营销员改变了以往保险公司等客上门的营销模式,使保险的社会认知度大大增加。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保险营销制度在我国保险市场已经形成了行业自身的创新源泉,极大地拓展了保险业的发展空间,也将在未来保险业发展道路上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保险营销制度面临的困境

  在保险营销员队伍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曾出现诸如无序竞争、欺诈误导等不诚信行为,这种制度的缺点日渐显现。一方面,营销员的地位低下,大进大出现象明显。另一方面,营销员的销售效率开始下降。据有关资料统计,2006年,每增加1%的营销员数量将使保费收入增长4%,而2007年,每增加1%的营销员数量使保费收入增长率降为0.7%。从保费收入的增长率与保险营销员的增长率的比较不难发现,保费收入的增速抵不过保险营销员的增速,也就是说,近几年,保险营销员的销售效率是呈现下降趋势的。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有:

  保险营销员业务素质的欠缺引发了保险销售领域的诚信问题。20世纪90年代初期,保险营销员制度刚刚引进我国市场,保险产品比较单一,保险责任和义务相对明确,营销员基本能够胜任。但是,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大量出现,保险产品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增强,特别是投资连结、万能等新型保险产品蕴含着很高的市场风险,投保人往往对投资连结型产品的风险认识不足,在这种环境下,极易造成营销员诚信缺失,因误导而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从而损伤保险业的社会形象。

  粗放型的经营模式不利于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险公司通常依靠营销队伍的低效膨胀带动业务增长:放宽准入门槛,盲目增员,疏于考核营销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同业挖角。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保险公司在人才培养和保险营销制度创新方面不肯投入,通过这一办法迅速上规模,很大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的有序竞争,甚至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这种粗放的营销策略直接造成有些营销员素质较低的现状。同时,由于行业内人员频繁流动、人力成本虚增,给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保险营销市场已经出现拐点,必须择机加以制度规范。保险营销队伍经过多年的高速扩张,目前已进入调整期。2001年以来,保险营销队伍规模高速增长,到2007年底队伍规模达到200万人。经过长时的自行调整,发展已趋于平缓,特别是保险营销员持证率稳步增长。对保险营销员进行制度化管理、提升保险营销队伍整体素质已经具备坚实广泛的基础。

  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保险营销制度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它对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全面的规范,并对与劳动合同紧密相关的集体合同制度也作了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有效规范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其颁布实施,对保险营销制度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对营销员身份定位的影响

  长期以来,保险营销员始终没有明确的合法身份,保险营销员不具备《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资格条件,既没有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又没有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虽然保险营销员是保险公司招聘的,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和管理,但他们与保险公司签定的是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使保险营销员身份“模糊”的状况有所改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关系与劳动关系非此即彼,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只能是或雇佣二者取其一,不存在中间状态或第三种情况。所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明确界定营销员的身份。

  (二)对营销管理体制的影响

  在营销队伍不断壮大的同时,人员脱落率高、兼职展业、合同纠纷等问题也一直困扰着保险公司,成为其发展的“瓶颈”。究其根源主要是营销管理体制与保险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对营销员的流动性缺乏市场规范,没有可操作的制度约束。《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促使各家公司探索新的营销管理体制,建立新型的公司与营销员的关系。 

  (三)对公司营销战略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和保护,以及对违法用人单位处罚力度加大的规定,让广大保险营销员深感增强了话语权,提升了争取员工待遇的信心,在这种形势下,原有的“人海战术”显然扩大了纠纷范围,放大了纠纷机率。因此,保险公司要适应形势要求,调整营销战略。

  保险营销制度转雇佣变革路径

  在当前保险消费环境下,“制”仍然被大多数保险公司所践行,但一些保险公司已经意识到“制”的弊端,开始新的营销体制的尝试。安邦财险和恒安标准人寿营销员“职员制”已经试点一年多,中国人寿也尝试用股权激励的方式来稳定旗下的优秀营销员,新华人寿早在2004年就开始了控股专属公司的试点。但总体而言,以上公司的试点尚处于探索阶段,巨大的转型成本和工作强度是保险公司尤其是大型保险公司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依据现有法律规定,考虑保险营销员的规模和现状,转雇佣是保险营销制度变革的理想范式和现实路径。原因在于:从社会文化层面分析,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以“人情”为纽带的关系社会正在被逐步打破,契约氛围正在形成,在这样的社会文化大背景下,作为公司员工的归属感对保险营销员的吸引力还是相当大的;从法律政策层面分析,《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明确界定为人向企业员工转变奠定了基础。和谐社会建设和建立全体社会成员保障体系的大政方针促使保险公司要尽到企业公民的责任,加快转雇佣制度建设是执行法律和落实国家政策的需要;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面分析,考虑到公司的经营成本和经营政策的连续性,将所有保险营销员纳入保险公司的员工编制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沉重的负担,把现有的营销员管理模式完全抛弃也是非理性的。最可行的办法就是对新录用的营销员先签定合同,经培训和实践,将一部分高素质、业绩优秀的人转为公司员工,为营销员提供成长的渠道。

  制度上规范和引导保险营销员队伍的策略

  保险营销制度的改进,需要从制度上对营销员加以规范和引导。

  (一)建立保险营销员诚信体系

  维护诚信要靠严格的法律法规体系,所以首先要加强法制建设,健全相关法律体系,改善信用秩序,惩戒失信行为。其次,要确立诚信体系的征信制度,完善信息批露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制度,规范市场信息的传递机制。再次,要建立和实行客户对营销员的道德评估制度,逐步改善个人收入只与销售业绩挂钩的习惯做法,从“数字论英雄”向“有质量增长”转变,重视和促进信用资本质量的提高。

  (二)提升保险营销员职业素质

  通过明确营销员的准入资格条件,加强营销员岗前培训,抓好营销员持续教育,提高营销员综合素质和职业素质,规范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行为等措施,可以提高保险营销队伍竞争力,有利于改善保险营销员社会形象。从营销员自身发展来看,保险营销员通过职业化训练,将进一步增强职业荣誉感、重视职业发展的可持续性,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提升行业素质和行业形象。可以参考我国香港地区和发达国家的保险营销员考评模式,例如:保险监管机构可以规定,每年必须累积十个核心学分和二十个非核心学分,三年算总分;成立督导委员会,建立全行业规范、统一的专业化培训体系,有效整合资源,对营销员进行持续的培训和考核,以提升营销员的专业化水平和社会地位。

  (三)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

保险公司营销工作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保险营销制度 劳动合同法 制 职员制 转雇佣

自20世纪90年代初友邦保险入驻上海建立保险营销员制度起,至今已有十余年的 历史 ,我国保险业在这一营销制度的推动下,市场规模和保费收入迅猛膨胀。但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营销制度的缺陷日益凸显。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目前的营销体制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也对保险营销制度的变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保险营销制度的重要作用

一直以来,保险营销员都是我国保险销售、特别是寿险销售的主力军。2007年,全国保险行业45.4%的保费收入由保险营销员实现,其中寿险业54%的业务和财险业27%的业务都由保险营销员完成。保险营销人员由2006年末的146.8万人发展为2007年末的201.5万人。保险营销制度之所以成为各寿险公司首选的营销模式,源于这一制度的自身特点适应了我国保险业的现实:保险营销采用市场化销售和激励机制,这一激励模式充分调动了保险营销员的积极性,保险营销员能够全身心投入到保险营销工作中来,提高了保险营销覆盖面和营销效率;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不同于公司员工,这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对于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保险公司无疑大大提高了自身的运转效率;市场 经济 的发展,使保险成为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营销员人性化、个性化的营销方式,大大提高了保险业的社会接受度。保险营销员改变了以往保险公司等客上门的营销模式,使保险的社会认知度大大增加。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保险营销制度在我国保险市场已经形成了行业自身的创新源泉,极大地拓展了保险业的发展空间,也将在未来保险业发展道路上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保险营销制度面临的困境

在保险营销员队伍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曾出现诸如无序竞争、欺诈误导等不诚信行为,这种制度的缺点日渐显现。一方面,营销员的地位低下,大进大出现象明显。另一方面,营销员的销售效率开始下降。据有关资料统计,2006年,每增加1%的营销员数量将使保费收入增长4%,而2007年,每增加1%的营销员数量使保费收入增长率降为0.7%。从保费收入的增长率与保险营销员的增长率的比较不难发现,保费收入的增速抵不过保险营销员的增速,也就是说,近几年,保险营销员的销售效率是呈现下降趋势的。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有:

保险营销员业务素质的欠缺引发了保险销售领域的诚信问题。20世纪90年代初期,保险营销员制度刚刚引进我国市场,保险产品比较单一,保险责任和义务相对明确,营销员基本能够胜任。但是,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 金融 工具大量出现,保险产品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增强,特别是投资连结、万能等新型保险产品蕴含着很高的市场风险,投保人往往对投资连结型产品的风险认识不足,在这种环境下,极易造成营销员诚信缺失,因误导而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从而损伤保险业的社会形象。

粗放型的经营模式不利于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险公司通常依靠营销队伍的低效膨胀带动业务增长:放宽准入门槛,盲目增员,疏于考核营销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同业挖角。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保险公司在人才培养和保险营销制度创新方面不肯投入,通过这一办法迅速上规模,很大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的有序竞争,甚至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这种粗放的营销策略直接造成有些营销员素质较低的现状。同时,由于行业内人员频繁流动、人力成本虚增,给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保险营销市场已经出现拐点,必须择机加以制度规范。保险营销队伍经过多年的高速扩张,目前已进入调整期。2001年以来,保险营销队伍规模高速增长,到2007年底队伍规模达到200万人。经过长时的自行调整,发展已趋于平缓,特别是保险营销员持证率稳步增长。对保险营销员进行制度化管理、提升保险营销队伍整体素质已经具备坚实广泛的基础。

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保险营销制度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法律 ,它对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全面的规范,并对与劳动合同紧密相关的集体合同制度也作了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有效规范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其颁布实施,对保险营销制度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对营销员身份定位的影响

长期以来,保险营销员始终没有明确的合法身份,保险营销员不具备《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资格条件,既没有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又没有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虽然保险营销员是保险公司招聘的,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和管理,但他们与保险公司签定的是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使保险营销员身份“模糊”的状况有所改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关系与劳动关系非此即彼,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只能是或雇佣二者取其一,不存在中间状态或第三种情况。所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明确界定营销员的身份。

(二)对营销管理体制的影响

在营销队伍不断壮大的同时,人员脱落率高、兼职展业、合同纠纷等问题也一直困扰着保险公司,成为其发展的“瓶颈”。究其根源主要是营销管理体制与保险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对营销员的流动性缺乏市场规范,没有可操作的制度约束。《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促使各家公司探索新的营销管理体制,建立新型的公司与营销员的关系。

(三)对公司营销战略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和保护,以及对违法用人单位处罚力度加大的规定,让广大保险营销员深感增强了话语权,提升了争取员工待遇的信心,在这种形势下,原有的“人海战术”显然扩大了纠纷范围,放大了纠纷机率。因此,保险公司要适应形势要求,调整营销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