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拟任职务报告(精选5篇)

  • 法院院长拟任职务报告(精选5篇)已关闭评论
  • A+
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届…

法院院长拟任职务报告(精选5篇)

法院院长拟任职务报告范文第1篇

2006年5月26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5月26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2006年5月26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第二项修改为:“(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

二、第十二条中“提请任免案及其材料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为“提请任免案及其材料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

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通过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对权限范围内的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免职、撤职、决定职务以及通过人选、接受辞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素质和能力,忠实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自觉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群众的监督,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章任免范围

第五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

(三)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四)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五)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六)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七)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推选、决定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一人省长职务。省长的人选不是副省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命为副省长后,决定其省长职务。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一人院长的职务。院长的人选不是副院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院长后,决定其院长的职务。

(四)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一人检察长的职务。检察长的人选不是副检察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检察长后,决定其检察长的职务。决定的检察长,须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下列委员会人选:

(一)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代表中提名。

第八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职务。律师担任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期间,不得执业。

第九条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主任的职务。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

(三)根据省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主任的职务。

(四)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六)在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提请,批准撤换设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七)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八)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任免程序

第十条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主任。未重新任命的,其原任职务自行终止。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需重新任命;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免职。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任职的机构职能已调整,但名称未变更的,不需重新任命;新设立、更名、合并、撤销或者不再属于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十一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名人应当书面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任免案,并报送材料。

提请任命案的材料,应当客观、全面写明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简历、德才表现、任职理由等内容。新设立的机构,须附批准机关的文件。提请批准任命的,须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

提请免职案的材料,应当写明拟免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免职理由等内容。机构更名、合并、撤销或者不再属于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须附批准机关的文件。提请批准免职的,须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或者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

提请撤职案的材料,应当写明拟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撤职理由等内容,并提供有关材料。提请批准撤换的,须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提请任免案及其材料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个别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提名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当次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任免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审查认为对拟任免人员情况需作补充说明的,提名人机关应当及时报送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认为对拟任免人员情况需作补充说明的,提名人应当按照主任会议的要求到会或者书面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名人或者其委托的副职领导人须到会作任免案的提请说明。由主任会议提名的,应当确定一名主任会议成员作提请说明。

第十六条审议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案时,拟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作供职发言,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审议撤职案时,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提出申诉意见。

第十八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采用全体会议与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审议时,提名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任免案可以暂不付表决。所提问题交有关机关调查、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再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人选,可以对每一项人选合并表决。

同一职务同时有任命和免职两项表决时,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命项的表决。

第二十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采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任免案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

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

任命案未获通过的,不得在同一次会议上就同一人选再次表决。如果提名人认为必要,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另一次会议作出说明,再次提出同一人选担任同一职务的任命案;如果再次未获通过,不得再提名其担任同一职务。

任免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三条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通过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通过后,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委托提名人代为颁发。

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第二十四条任免案通过后,省人大常委会应当书面通知提名人机关。任免名单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本省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期间死亡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提名人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任职监督

第二十六条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视察、检查、调查、质询、评议和听取汇报、要求工作述职等方式,了解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交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报省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八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受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的,处理机关须报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撤职;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处理机关应当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法院院长拟任职务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体系

中图分类号:D90-0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通过近几年对高校法学人才培养环节中的实践教学环节的调查发现,各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环节都存在着相对薄弱的问题。因此,如何根据各高等院校的实际情况和法学专业的特点,来研究和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学实践教学运行体系,确保运行体系的实施落到实处,切实提高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水平,充分发挥法学人才培养中实践教学环节的作用,成为了高校有关教师普遍关心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学实践教学运行体系应该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实验教学、实践教学和实训教学,本文将选取高校法学实践教学中开展较为普遍的模拟法庭、专业见习和观摩开庭三个实践教学活动进行分析,推敲出每个实践教学活动实施的难点和管理的重点,提出实践教学活动的各项要求及考核标准,确保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一、模拟法庭

1、模拟法庭活动的作用

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不仅依赖于法学理论知识的积累,更重要地在于法律职业生涯的历练。法学学生对法律职业充满憧憬和向往,却少有机会去经历和体验,对于法律职业的职业需求缺乏清晰的了解和认识,这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作为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传统项目,模拟法庭为学生树立法律信仰、孕育职业品格、训练法律思维、强化实践技能提供了准实战平台。因此,举办模拟法庭,搭建起理论学习和技能培养平衡发展的桥梁,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势在必行。

2、模拟法庭活动的组织

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必须必须有相应的设备和环境作为其开展的物质保障,模拟法庭,是模拟法庭活动开展必备的场所,为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提供了物质保障,也是校内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基地。模拟法庭应该以法院真实法庭环境为标准进行建设,一般最小可以容纳一个教学班的学生,至少约 100 平方米,包括必要的实验室设施,如服装有法官袍、律师袍、检察官服装、法警制服,桌椅有审判区桌椅设备、旁听区桌椅设备,徽章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徽章,标牌有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诉讼人、原告人、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第三人、证人等标牌;电子设备有打印机、电脑、摄像机、投影设备、实物展台、音箱、功放设备等。模拟法庭实验室通过逼真的环境,营造法庭氛围,保证了学生置身于特定场景下,进行真实的演练,使学生能够感悟庭审过程,能够充分体现实践教学的特点。

模拟法庭活动使用的案件通常有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三大类。模拟法庭所选的案件要求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复杂性、可模拟性。专业性要求所选案件要有一定的争议同时具有理论深度,最好选择有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的案件;复杂性要求所选案件不能太简单,太简单的案件难以引起学生兴趣;可模拟性要求所选案件能够应用于教学和具有可诉性,双方的主张都有一些证据支持,以便在法庭上形成辩论,锻炼学生的举证、质证、应变能力。按照以上要求,在案件的选择上可以要求学生自己选择案件,也可以建立案例库,案例库应由专业老师在法院真实审理的案件中选择,但是为了保护隐私的需要,要对案卷进行后期的编纂,以便适合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需要。同时案例库要按照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三大类建立,每一个案件分为法官材料、原告材料、被告材料。不同的角色只能掌握自己的材料,这样更接近于实际,有利于学生能力的提高。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可以按以下步骤进行组织。

首先,确定模拟角色。参加模拟法庭活动的学生,先组成相应的团队,然后以团队为单位来确定活动中所从事的角色(如审判方、原告方或被告方)。在审判程序中(以民事案件为例),审判员2名,设审判长1名;被告人2名,被告1名;原告人2名,原告1名。原告、被告针对案件情况进行模拟开庭,法官根据开庭情况做出裁判。

第二,庭前准备阶段。民事案的件庭前准备参照民事诉讼的实际流程进行。原告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活动负责老师递交书和证据目录,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由活动负责老师将书副本发送被告方。被告方于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意见和证据清单。活动负责老师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原告方的书和证据目录、被告方的答辩意见和证据清单一并交给审判方,并确定开庭时间。

第三,法庭调查阶段。原告、被告针对案例材料内容进行举证与质证,时间由审判方掌握。

第四,法庭辩论阶段。陈述意见:先由原告方发表意见,次由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辩论阶段:先由原告方针对被告方答辩意见展开辩论,辩论交替进行,分别就双方存在分歧的问题进行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先由原告方发表最后意见,次由被告方发表最后意见。辩论只基于已提交证据所规定的事实,辩论过程中,不得提出新的影响庭审进程的事实、证据等。言辞辩论程序各部分均应在适当时间内完成。

第五,合议庭休庭合议。

最后,法庭宣判。由审判方进行庭审小结、作出最终判决。

3、模拟法庭活动的考核

模拟法庭庭审活动结束后,可以由活动负责老师,或者是由聘请的来自法律实务部门的检察官、法官或者律师,对参加模拟法庭活动的学生进行点评和总结。同时,模拟法庭活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原告方和被告方法律文书法律知识使用是否恰当,逻辑推理是否合理,资料搜集与运用是否得当,结构的清晰程度及组织是否合适,文书格式是否规范,现场庭审环节法律知识使用是否恰当,逻辑推理是否合理,言辞表答、应对能力和临场风度表现如何;审判方开庭前准备是否充分,案件事实调查是否清楚,法庭辩论阶段控制是否得力,案件裁决是否信服,语言表达和临场风度表现如何。

二、专业见习

1、专业见习的作用

专业见习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程。通过专业见习,可以使学生了解社会及见习行业的业务情况,增强对本专业学科范围的感性认识;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初步获得从事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学生通过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仲裁委等事务部门的见习,加深对所学知识的认识,提高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达到以下目的:

首先,深化法学理论的学习。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专业的实习就是将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司法实践紧密结合,使学生更为深刻的理解和把握课堂上所学的理论知识,并在实践中进行检验,进一步提高和巩固理论知识。

第二,了解和熟悉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基本情况,了解他们处理法律事务和办理具体案件的程序、方法和流程。

第三,了解我国法治进程,体会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的基本素质要求。

第四,进一步加深对实体法的理解与掌握,加深对各种法律条文的理解,提高运用法律处理法律事务和制作各种法律文书等司法实践能力。

第五,增加学生接触和了解社会的机会,增强学生的群众观念、组织观念和劳动观念,增强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最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使学生进一步明确方向,为将来工作做好充分的知识和能力准备。

2、专业见习的组织

专业见习的有关材料。专业见习主管部门须制订完善的《专业见习教学大纲》和填写准确的《专业见习安排情况一览表》,并据此开展见习教学活动。《专业见习教学大纲》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专业见习教学大纲》主要内容包括:专业见习性质、目的和任务;专业见习内容与基本要求;专业见习程序与时间分配;专业见习考核方式与评分办法。

《专业见习安排情况一览表》为专业见习学生的具体安排。《专业见习安排情况一览表》主要内容包括:学生信息,专业见习单位及联系方式,专职指导教师信息,见习形式等。

专业见习的纪律。学生参加专业见习前,要加强专业见习纪律教育,保证专业见习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专业见习学生在专业见习期间须遵守如下见习纪律: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遵守学校和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见习单位的领导和职工,虚心向他们学习。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不迟到、不早退。专业见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若有特殊情况,须经见习单位兼职指导老师和学校专职指导教师同时批准,累计请假不得超过7天。团结友爱,文明礼貌,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遗失和损坏专业见习单位保密文档。严格遵守见习单位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使用见习单位打印机、电话机等从事个人事情。爱护公共财物,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动用专业见习单位的仪器设备和见习用品。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防止交通事故。参加集中见习并集中住宿的学生,未经专业见习单位指导老师与学校指导教师双重批准,一律不准离队单独活动,不准离队外宿。

专业见习教师。专业见习主管部门要精心安排专业见习指导老师,确保专业见习教学的质量和水平。专业见习活动由专、兼职指导教师协同指导完成。专职见习指导老师由各院系选择理论知识扎实,实务技能较强的校内教师担任。兼职指导教师由学校自行聘任专业见习单位有关人员担任。专职见习指导老师在见习实施阶段须履行以下职责:在专业见习准备阶段与见习基地联系人取得联系,商定见习有关事项;同兼职指导教师联系,共同商定专业见习实施方案。见习初期,做好见习基地与见习生之间的协调工作。与兼职指导教师保持联系,了解专业见习开展情况。解答学生专业见习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指导学生撰写专业见习报告。掌握见习期间学生思想生活状况,适时进行教育帮扶工作。收集日常教学需要的信息资料。

3、专业见习的考核

专业见习考核由学校专业见习领导小组自主组织。专业见习考核成绩统一按百分制记分。学生参加专业见习考核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专业见习任务,并提交《专业见习报告》(不少于3000字)和《专业见习鉴定表》。专业见习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专业见习手册中的专业见习鉴定为40分,专业见习报告为60分。专业见习作为一门实践课程,计算出总分后,将成绩上报学校成绩主管部门。

三、观摩开庭

1、观摩开庭的作用

观摩开庭是一种开放式的法学实践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即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开庭,或邀请法院到学校现场开庭然后学生旁听,这样可以使学生将课堂理论知识讲授时所学到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知识,与实际应用进行对照,加深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同时,旁听结束后,还可以主动和法官、指导教师、同学交流,写出个人旁听总结报告。

观摩开庭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系统和全面的法律训练,学生领略真实的庭审过程,观察审理进行中的每一个步骤,聆听法官、公诉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问讯及陈词,能够增强学生对法律诉讼程序的感性认识,加深对法律理论的理解,增强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能力,拓宽学生对司法审判的感性认识,提高对于法律的兴趣。

学生通过参加观摩开庭,加深对案件审理过程的感性认识,了解庭审程序,学习法律工作者的经验,接受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提高法律执业的信心。

2、观摩开庭的组织

法学院应该在学校附近的法院或法庭建立实践基地,与基地加强沟通,根据所开设的课程和学生需要解决的问题,与法院联系,选择合适的案件,组织学生旁听;或者在法学院范围公告案件开庭的信息,由学生自主选择感兴趣的案件,按照法院的相关要求,参加旁听;另外,法学院也可以将法院的真实审判引入校园,在校园内真实开庭,更有利于学生参与旁听。

3、观摩开庭的考核要求和成绩评定

考虑到旁听是一种感性活动,必须通过多次感官的刺激,才能取得感性认识,因此要求修业年限内参加法庭旁听的次数至少要五次;法庭旁听报告要清楚明晰,能够反映案件情况、庭审过程,要把双方争执内容、争执焦点记清,提出个人的理解和评价意见;同时理清案件焦点,进行案情分析,分析法庭审判程序上的优缺点,审判方式上的特点。同时,学生在旁听中应遵守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旁听人员要注意以下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实践课程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法庭旁听报告进行审查,是否符合以上的考核要求,达到标准的,成绩为合格。

法院院长拟任职务报告范文第3篇

一、总则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讨论决定本院审判业务的最高审判组织。

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研究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及记录人员对案件和工作的讨论情况,应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二、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第五条按时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主持人请假,并告之办公室。

第六条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提高审判业务水平。

第七条对审判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事先做好充分准备,了解案情,阅读审理报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

第八条根据审判委员会安排,做好对审判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研。

三、审判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审判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由秘书在会议前一日将时间、议题等通知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到会人员不得迟到。

第十一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十二条审判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

第十三条审判委员会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邀请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

第十四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可由本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

四、审议事项

第十五条总结审判经验,对审判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进行研究,作出指导;制订各项审判工作规章制度;讨论研究案件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对评查案件是否错案进行鉴定,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下列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政策性强的案件;

2、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院长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案件;

3、院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4、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5、向上级法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6、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

7、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分、变更罪名的案件;

8、判处管制、单处罚金及适用缓刑(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购赃自用、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害等案件除外)的案件;

9、拟作撤销行政行为,变更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的行政案件;

10、需要执行回转的执行案件;

11、其他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第十七条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审判工作事项:

1、院长担任审判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决定;

2、请求上级法院复议案件的决定;

3、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有关事项。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五、审议事项的提交和程序

第十八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或审判员应当对法律适用有明确的书面观点及其理由,意见有分歧的要有倾向性结论及理由。

拟提交讨论的案件,必须至迟在审理期限到期十天前将案件的书面报告送交办公室。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案由;(2)合议庭成员;(3)审理经过;(4)案件基本事实;(5)合议庭讨论的倾向性观点及观点的论证依据和过程。

书面报告必须经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方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九条各部门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审判工作管理事项,应制作书面报告,写明需要讨论的事项和理由,由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经院长同意,由办公室在会议前三天将书面报告送交审判委员会委员审阅。

六、汇报与讨论

第二十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听取汇报人的汇报。汇报人汇报后,分别由审判委员会委员、分管院长依次发言,有理有据充分阐述个人意见,最后由主持会议的院长或副院长按多数委员的意见进行归纳,形成决定。

经办人对案件事实负责,案件事实必须有相应证据证明。在汇报案件事实基础上讨论的结果或决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关业务部门或合议庭必须执行。如对审判委员会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呈报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复议。

七、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审判委员会会议设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并且担任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会议记录要完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议事情况和每个委员的意见,并存档保管。

法院院长拟任职务报告范文第4篇

一、年度主要工作回顾

1、做好资金科学运行工作:做好资金科学运行工作是财务科最重要的一项工作之一。具体为:一是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科学安排资金,保障医疗活动日常正常运行,保障每月经费的按时发放;二是有约付款,对药品、卫生材料等应付款推迟2-3个月付款,一方面缓解医院支付压力,另一方在这空间期内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特性,利用理财产品多为医院获取较好银行利息,为医院获得更好的收益;三是对于当月要支付的单位,与其友好协商,以银行一年期贷款率的利息贴付医院,从而使医院又获得较好的收益。

2、预算管理工作更趋于科学化:根据市财政局编制度文件精神和医院总体工作目标,分别采用5种预算编制方法编制医院年度收支预算和每月预算。预算编制更趋于科学化、化,在整个医院经济运行别是在控制支出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总收支预算符合率达到预期的工作目标。

3、完成起草完善综合目标责任工作:医院综合目标责任方案实施细则自实施以来已有3个年头,很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完善。因此,院务委员会决定对医院综合目标责任制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财务科根据院务委员会具体的要求,对开始执行的《医院综合目标实施方案细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工作,该项工作已起草完毕,待医院院务委员会研究后付诸实施。

4、按三甲医院标准撰写财务报告:根据省医院评审标准要求,撰写每季全面的财务与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针对增减原因深的查找原因并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与建议供领导参考。依据变动因素较大支出科目还进行了专题分析报告。如医院管理、百元卫材消耗专题分析报告。提出整改意见供领导决策作为依据。所撰写的全面财务与预算分析报告符合省医院评审标准要求。

5、依据财政法规做好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医院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与会计工作,按上级主管规定的要求完年会计核算工作任务。根据财务科考核小组每季度考核结果看,使用会计科目正确率符合规定要求。

6、依据资金结算法规做好资金出纳工作: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结算制度》和医院财务管理制度,较好地完年所有货币资金收付出纳工作,根据财务科考核小组季度考核结果看,所办理资金收付手续的正确符合规定的要求。

7、完年绩效工资核算和效益分析工作:依据医院分配方案完年全员绩效工资核算任务。根据内控要求,计算资料翔实,计算无误,符合管理目标要求。每季度撰写《效益分析》报告,从中找出管理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减少支出的建议;编制核算科室同比收支结余对比分析报告供领导院周会上通报,使核算科室心里有数,为核算科室进一步做好增收节支工作提供了翔实的信息。

8、做好医院与城区妇保院技术协作经济核算工作:自年6月份起医院与妇保院开展技术协作工作。为了搞好医院与妇保院的核算工作,财务科专门设置收支台帐,核算双方协作资金运作情况。此项工作虽规模不大,但核算资料牵涉到方方面面,财务科认真细仔地好各项有关联的收支资料工作,认真做好每月的核算工作。医院与妇保协作取得较好的直接与间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本结算年度内医院将会获得100余万的纯利润,它将成为医院获得更多收支结余的一个增长点。

9、加强财务培训工作综合素质:本年度在院领导的重视下,财务科参加省卫生厅举办的《医院管理培训班》两次;全体财务参加了市财政局举办的《财务继续教育培训班》一次;财务科本级举办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财务职业道德教育》两期学习班,通过各类培训的学习,进一步财务业务素质,了财务的职业道德水平,医院的内控各项制度得到有效的落实。

10、积极撰写论文:本年度财务科通过医院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进一步贯彻执行,善于总结管理经验,撰写了《医疗机构全核算中存在的与对策》、《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的方法与体会》、《绩效评价法律法规建设的思考》等3篇论文在省级财会、经济管理杂志上发表。通过总结撰写论文,一方面写作理论水平;一方面了会计核算、会计内控专业水平,并逐一形成一种善于总结综合素质的氛围。

11、进一步加强内部考核工作:依据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和考核职责,财务科考核小组每季度不定期对属下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从考核结果看,各岗位责任性更强、岗位职责落实更到位,医院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得到有效的落实,财务内控管理工作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12、积极完成领导临时交办工作任务:

(1)积极参与申报成立城区人民医院和城区综合病房楼项目资金。从农历年初五起,在施院长带领下,早上班迟,工作加班加点,与基建科一起协助院长到市、城区相关职能积极申报城区人民医院的;积极参与城区综合病房大楼项目资金,共争取资金700万元。(2)受院长委托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工作。原住icu病人廖寿芬医疗费纠纷案,城区人民法院()婺民一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我院败诉。并判决本院支付医疗和其他计5万余元。财务科认真从判决书中找疑点,向施院长作了汇报后。施院长指示财务科向中级法院。以:一审判决依据的《监定报告》是违法监定,不具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高于小法等为由进行申诉。金中民一终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判我院胜诉。医院减少了资金的损失,又为医院挽回必要的名誉影响。

二、存在不足方面

1、财务科本级内部考核工作有待完善:内部考核工作一年比一年加强,但是所考核的内容重点不够突出、涉及面小。拟在新的一年里完善财务科本及考核内容方法,使考核工作又上一个台阶。

法院院长拟任职务报告范文第5篇

1.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进一步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激励全院干部职工恪尽职守,努力进取,奋发有为,积极拼搏,建设一支素质佳、水平高、能力强的医院管理队伍,以适应医院建设发展的需要。

2.中层干部竞聘上岗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开展竞聘上岗工作。先在部分科室试行,后推开。

3.竞争条件与资格

(1)政治坚定,德才兼备;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求真务实,注重实效;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团结同志,在医院建设中做出实绩,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的理论素养、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2)具有大专以上相关学历,一般应有五年以上在本院工作并有两年以上班组长工作的经历。提任科级正职职务的,必须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3)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4.竞争上岗工作程序

(1)制订方案。拟定“竞聘上岗”实施方案,经院党委审定后组织实施。

(2)公告。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竞岗职位、任职条件和资格以及竞聘上岗的程序、办法及注意事项。

(3)报名与资格初审。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的方式,也可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科组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由院党委按照竞争上岗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竞争岗位的人选须大于等于3人。

(4)笔试与面试。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履行拟聘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面试由竞聘者介绍自己的任职优势和任职后的工作设想,并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由院领导对竞聘者的管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等考评打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