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申请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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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现实使我清醒的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地位是由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决定的,是经过长期斗争考验形成的。历史把重大责任赋予了我们的党,人民对我们的党寄予了厚望。也正是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拯救人民群…

农业申请书(精选5篇)

农业申请书范文第1篇

敬爱的党组织:

自我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以来已经一年了,现在我将转正申请书递交给党组织,并将这一年的思想汇报给党组织。通过上级党委的正确引导、支部及联系人的培养教育、周围同志的关心帮助和自身的不懈努力,使我在政治思想上更加成熟,对党的目标、宗旨、任务等认识更加全面、更加深刻,更加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更加增强了为党的事业、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心和勇气。

现实使我清醒的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地位是由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决定的,是经过长期斗争考验形成的。历史把重大责任赋予了我们的党,人民对我们的党寄予了厚望。也正是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拯救人民群众于水火之中,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在改革开放的今天,特别是在新世纪的伟大征程中,我们党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拼搏,开拓进取,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祖国更加繁荣、昌盛,人民也更加充满信心。尽管在我们前进的道路上还有许多困难和艰辛,但我深信:有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任何艰难险阻我们都能克服,跨世纪的宏伟目标一定能够实现,一个繁荣富强、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将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也使我由衷地感到,我们的党,是一个伟大的党、光荣的党、正确的党,是深受人民拥护和信赖的党!

我深知,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不仅要做一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先锋,更重要的是要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做一个彻底的唯物论者和无神论者。为了达到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实现自已的理想,在平时,我能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始终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 三个代表 作为自已的行动指南,时刻对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言行,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处处维护党的形象和利益。不信谣,不传谣,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受了组织对我的严峻考验。在上级行党委开展的 依法合规经营 、 xx大 、 三个代表 等专题学教活动中,我能积极参与,主动对照,仔细排查,及时整改,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虚心听取他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从而提高了自身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

在工作上,我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原则办事,牢固树立 热爱农行,献身农行 的思想,牢固树立 服务就是效益 的思想,服从组织安排,谨记党的教诲,牢记党的宗旨,不忘入党申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带头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实践xx同志关于 三个代表 的具体要求。在行党委开展 两加快,两提高 活动中,我能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以满腔的热情、扎实的作风、勇于吃苦的精神投入到业务经营之中去。做到不为任务为义务,不为个人为他人,不为局部为全部,不为票子为样子。在我行计算机设备处于 超龄服役 的情况下,我能够利用休息时间研究机器性能、故障原因、排除方法,有效地保证了电脑正常运转,促进了业务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为配合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我充分利用所掌握的知识,不遗余力地发挥自已的技术优势,主动编写应用程序,在较短的时间内开发了一套客户经理考核系统,摆脱了手工记帐、重复统计、浪费人力、反映不实的操作时代。尤其是今年初,基层网点推行柜员制以后,我除了协助领导做好abis系统程序的调整和测试,还加班加点编制以柜员业务量和现金收付量为主体的考核应用程序,牺牲了大量的休息时间,从不叫苦叫累,而且毫无怨言,表现出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我行的改革和发展作出了艰苦的努力,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职工群众树立了良好的榜样,受到了全行干部职工的一致好评。

以上汇报,不足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此致

敬礼!

农业申请书范文第2篇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踏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我们党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的。

我之所以要加入中国共产党,是因为我深知:正确的政治方向是一个人政治生命的灵魂。选择正确的政治方向,就要选择加入中国共产党,这是过去、现在和未来千百万青年和有志之士的共同渴望和理想。在大学期间,我就向党组织递交了第一份入党申请书,参加了xxxx大学委员会党校第xx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并顺利毕业。此外,我是一个喜欢上进,不甘落后的人,从童年生活到学生时代,周围的人们告诉我:人生的意义,正如张海迪所言,在于奉献而不是索取。四年的大学生涯更让我了解到,中国共产党正是这样一个为全体人民谋利益的政党。我坚信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先进集体和光荣组织,所以我向往加入中国共产党。

回顾党的光辉战斗历程,党领导人民披荆斩棘,经历第一次、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终于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党又领导人民战胜各种困难,取得了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中国能有今天,中华民族能有今天,正是党的正确领导的结果,基层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结果。党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共产党员的杰出表现,使我更加坚信,领导我们事业的是中国共产党,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祖国的今天。作为一个追求进步的青年,我愿意把个人的理想、前途与党的伟大事业联系起来,为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目标奋学斗习终网身。

现在在农业银行这座大熔炉里,我的思想在经历幼稚和成长锻炼之后有了新的提高。我觉得一个人独善其身并不够,还应该积极的用自己的言行去影响他人。一个优秀的人懂得要最大程度的发挥自身的潜力,不仅在自己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对周围的人关心爱护,还要切实、灵活的去带动大家都来关心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一个共产党员所负的责任正是这样,既要乐于为他人服务又要领导人们都来关心大家。我想,如果成为了一名党员我就有机会向更多的优秀分子学习,取他人之长补己之短,在维护集体利益、坚持原则的同时做到与周围的人融洽相处;我就会时时处处对自己要更加严格要求,更深刻的增强自己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克服困难的决心。自XX年年8月工作以来,十分注重为客户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同时,我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在熟练掌握了原业务流程的基础上,积极认真地学习新业务、新知识,遇到不懂的地方虚心向

我深知按党的要求,自己的差距还很大,还有许多的不足,如:政治理论水平不高、处理问题不够成熟等。希望党组织从严要求,以使我更快进步。我将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地接受党员和群众的帮助与监督,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弥补不足,争取早日在思想上,进而在组织上入党。假如我一时未能通过组织的考察,那我会更加努力,找出缺点,克服改正,用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继续为自己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入党,为我行的改革发展进程添砖加瓦。

农业申请书范文第3篇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我衷心地热爱党,她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以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为最终目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是用先进理论武装起来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是有能力领导全国人民进一步走向繁荣富强的党。她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懈奋斗。

从学生年代开始,一串闪光的名字--江姐、刘胡兰、雷锋、焦裕禄、孔繁森 给了我很大的启迪和教育。我发现她们以及身边许多深受我尊敬的人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共产党员;我发现在最危急的关头总能听到一句话--共产党员跟我上。这确立了我要成为她们中的一员的决心。我把能参加这样伟大的党作为最大的光荣和自豪。

参加工作后,在组织和领导的关心和教育下,我对党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党是由工人阶级中的先进分子组成的,是工人阶级及广大劳动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代表各族人民的利益作为自己的重要责任。在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上,集中反映和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上坚持走群众路线,并将群众路线作为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在党员的行动上,要求广大党员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人民利益。

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共产党宣言》发表一百多年来的历史证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正确的,社会主义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毛泽东思想是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的。毛泽东思想是马列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邓小平理论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指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理论。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在跨越世纪的新征途上,一定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用邓小平理论来指导我们的整个事业和各项工作。

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的革命实践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就没有新中国,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人民就不可能摆脱受奴役的命运,成为国家的主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建设实践证明,中国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走向繁荣富强。建国后,我国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尽管在前进的道路上遇到过曲折,但党用她自身的力量纠正了失误,使我国进入了一个更加伟大的历史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生产力迅速发展,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产党员要体现时代的要求,要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政策,勇于开拓,积极进取,不怕困难,不怕挫折;要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已奉公,多作贡献;要刻苦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努力创造一流成绩;要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作斗争。

我决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接受党对我的考验,我郑重地向党提出申请: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今后会我更加努力地工作,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时时刻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用三个 忠实代表 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在思想上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反对分裂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不做侮辱祖国的事,不出卖自己的国家,不搞封建迷信的活动,自觉与一切邪教活动作斗争。只要党和人民需要,我会奉献我的一切!

我深知按党的要求,自己的差距还很大,还有许多缺点和不足,如处理问题不够成熟、政治理论水平不高等。希望党组织从严要求,以使我更快进步。我将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地接受党员和群众的帮助与监督,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弥补不足,争取早日在思想上,进而在组织上入党。

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

农业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调解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章仲 裁

第一节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不得索贿受贿、,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员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人参加仲裁。

第二十条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三节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七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人的请客送礼。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第四节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变更,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三十四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外,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八条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三十九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仲裁庭应当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开庭,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辩论的机会,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经仲裁庭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十二条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五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权利、期限,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权利、期限。

第四十六条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十七条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附 则

第五十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五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共同制定。

第五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6月29日《农民日报》)

农业申请书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调整。

第八条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第二章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

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二)区域范围明确;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第三章产地认定

第十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条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承担产地环境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四章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机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认可机构的资格认可后,方可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活动。

第二十二条申请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品品种、产地的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九)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十)认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自收到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或者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认证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承担产品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第二*条认证机构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和产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认证机构应当自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副本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由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重新办理。

在有效期内生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以外的产品品种的,应当向原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办理认证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格式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标志管理

第三十条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当在认证的品种、数量等范围内使用。

第三十二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查阅或者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有关材料;

(二)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进行监督;

(四)对无公害农产品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进行检查;

(五)对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和鉴定;

(六)必要时对无公害农产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工作。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七章罚则

第三*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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