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租申请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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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二、职责分工 区房地产管理处(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区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民政局、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减租申请书(精选5篇)

减租申请书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居者有房住”为目标,按照国家、省、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保障领域的社会职能,把廉租住房管理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逐步解决全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努力构建和谐*。

二、职责分工

区房地产管理处(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区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民政局、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具体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执行、培训和业务指导;协调区各相关部门廉租住房管理的日常工作事务;廉租住房的房产核查、核准及资金发放;区廉租住房资金的测算和拨款申请;区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筹集、使用、收回及管理等工作。

(二)发改局负责全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协助做好项目的报批工作,并对项目建设实行跟踪检查。

(三)财政局负责按照市、区住房保障相关文件要求,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市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筹集应由区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区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和移交等工作。

(五)民政局负责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认定的具体审核管理工作,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六)局负责接待、事项协调督办等工作。

(七)统计局负责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的统计、分析工作。

(八)审计局负责对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和配租住房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九)监察局负责对全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核查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收入情况。

(十一)*分局协助核查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相关户籍情况,维护廉租住房申请的正常秩序,及时掌握维稳工作动态,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确保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

(十二)*国土资源分局协助做好廉租住房配租用房建设用地的优先落实工作。

(十三)*规划分局协助做好廉租住房配租用房建设用地选址工作。

(十四)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调查和核实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住房条件等;协助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做好辖区内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的维稳工作。

三、申请对象及保障形式

具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含单位集体户口)且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现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具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含单位集体户口)且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如房源条件允许,可选择申请实物配租住房或申请租金补贴;如房源不足,则按《办法》第九条规定发给租金补贴。

四、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的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的家庭成员需提供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或镇一级人民政府出具;

4、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5、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1)承租公房(包括单位自管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合同或出具相关证明;如已参加房改购房还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自住私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私房已出售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相关证明;

(3)拆迁户应提供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协议附件;

(4)租住宗教产住房、军产房、集体宿舍的,应提权单位证明;

(5)*年12月17日前承租私房的,应提权证和租房协议或合同;

(6)租住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依据,报房管部门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7)*年6月1日前因房屋拆迁、*年1月1日前住房调换、私房落政、住房解困旧房腾退、公房改户等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证明的,可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书;

(8)申请家庭无房在外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房屋租赁登记证》;

6、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7、其他家庭还应提供相关凭证或证明;

8、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和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登记。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法定监护人要出具相关单位的有效证明(监护人为父母的除外)。

2、初审核查。

(1)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电子档案报送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下属工作站(以下称房管所)。

经过初审或公示,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材料退还。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受理家庭的电子档案和清册提供给辖区房管所。房管所应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就其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登记汇总后连同申请人材料以书面形式返还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至申请人,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登记汇总后将申请人材料报送民政局。

(2)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连同审核后的电子档案送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3、核准登记。

经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市建委备案。

对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登记汇总后连同申请人材料以书面形式返还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至申请人。

五、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

(一)租金补贴

经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准的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凭中心的书面通知书到辖区房管所,签订《*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各房管所自住房保障中心核准后的次月起按协议约定发放租金补贴。

(二)实物配租

经核准后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顺序,向享受实物配租住房的申请人开出《*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单》。申请人凭身份证、《*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单》到辖区房管所办理租赁手续,签订《*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

(三)租金减免

现承租公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可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所申请租金减免,经审核批准后享受租金减免;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经核准后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又在*区内承租公房的,经本人申请从核准的次月起享受租金减免。

六、资金拨付

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每半年根据测算资金向区财政局申请预拨款(包括市财政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应于每年1、7月的10日前划拨到位,半年结算一次。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际发生数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经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送市建委审定。

租金减免所需资金由各房管所每季度报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后拨付给房管处。

七、考核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列入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目标,由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对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相关部门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落实目标考核责任制,密切配合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统筹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这项工作公开、公平、有序地运行。

八、其他相关规定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认定以部队出具的《残疾军人证》中记载的残疾等级为准,主要劳动力是否重度残疾的认定按残联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执行。

(二)《指导意见》中关于离婚户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夫妻共有的自有住房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将产权归夫妻之外第三人的,按离婚前人均建筑面积计算。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须每年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表》,于次年3月10日前交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中心应会同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对廉租住房家庭填报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汇总,于次年的3月30日前报市建委、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备案。

(四)户的认定、家庭人口计算、建筑面积计算、保障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受理时限、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认定等均依据《办法》、《收入认定办法》、《指导意见》等廉租住房相关文件规定。上述文件未作规定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五)本实施意见中未明确的情形,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民政局、局、属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共同讨论会审,形成书面会审意见,报市建委备案后实施。

减租申请书范文第2篇

为规范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20*〕8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申请规定

(一)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区(以下简称市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居民,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现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如果房源条件允许,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住房,也可申请租金补贴。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应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年收入及家庭财产核定按市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年1月1日前因住房调换、私房落政、住房解困旧房腾退、公房改户或*年6月1日前因房屋拆迁等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证明的,可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书。

(四)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现居住集体宿舍、集资建房、承租自管公房(含军产住房、宗教产住房)的,须由房屋产权方出具产权性质证明。

(五)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法定监护人要出具街道及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监护人为父母的除外)。

二、户的认定

以市三区非农业户口簿(含单位集体户口)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特困职工证、伤残军人证等证件为依据,结合以下条件认定:

(一)租住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以租赁合同为一户认定;

(二)租住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以单位住房安排调整时房产管理部门批复文件的住户名单为一户认定;

(三)租住落实政策私有住房或宗教产住房的,以落实政策前认定的租赁户数为一户认定;

(四)自住私房或租、借私有住房(含*年12月17日前已实际承租私有住房)的,以非农业户口薄、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借房协议为一户认定;

(五)共同居住一套成套住房的,按照一户认定。

三、家庭人口与建筑面积计算

(一)家庭人口计算

1.具有市三区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在*、*、*、鄞州、镇海、北仑六区(以下简称市六区)内无住房的,可作为家庭人口计算。

2.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虽不在市三区,但实际与申请人生活居住在市三区的,可将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计入家庭人口数。

3.虽有非农业户口,在申请日未满18周岁的寄居、寄养、寄读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列入原迁出地计算);至申请日已满18周岁的直系亲属,计入现户口所在地家庭人口。

4.原为市三区有非农业户口,但因下列情况之一,现不在市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家庭人员,可将其计入家庭人口:

(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2)未婚现役军人;

(3)在野外工作(如地质、远洋等)的人员;

(4)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

(5)临时出境,仍要回市三区居住的人员。

5.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归属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为准;子女已满18周岁的,以居民户口簿为准。

6.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户口在市三区的,户口注册地与申请人常住地不一致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计算家庭人口,并要在申请领取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手续前办理好户口迁移手续。

7.原属市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有住所的,至申请日户籍迁入申请人处不满12个月的,除出生、结婚以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户籍迁入外,不列入家庭人口计算,若原迁出地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列入原迁出地家庭人口计算。

8.已申请登记的家庭成员,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

9.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家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人口以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特困职工证、伤残军人证等证件认定,包括持证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建筑面积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包括自有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具体按下列分类计算:

1.已明确建筑面积的,按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相关凭证未明确建筑面积的,住房结构属砖混三等按砖混二等规定(即按房改房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结构属砖木、木结构的,若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比例系数在1.35以上的按1.35计算,小于1.35的,按实计算;共有产权的房产建筑面积,按产权证载明的份额计算,产权证上未载明的,按共有人人均份额计算;市六区内农村自建房无房屋产权证,但有批地建房资料或土地使用权证的,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非住宅房产视同住宅建筑面积计算。

2.建筑面积未明确的,申请人应提供由测绘机构测绘的建筑面积。

3.至申请日,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其出售住房的建筑面积应当计入。

4.离婚户自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生效之日至申请日已满12个月的方可申请,自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生效之日至申请日不足5年的,原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按下列规定计算:

(1)离婚前已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中将住房产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按离婚前购买的该套住房的50%的建筑面积计算。

(2)离婚前承租直管公有住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中将承租的住房使用权归一方,另一方住房自行解决的,该住房建筑面积不计入自行解决一方;另一方居住到再婚或另有住房时止的,应按实际建筑面积或按离婚前人均建筑面积计算;另一方获得住房补偿金的,应折算成相应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离婚当年同地段同结构房屋的房改市场价全额折算。

(3)离婚前夫妻双方共有的自有住房,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将产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应按50%建筑面积或按离婚前人均建筑面积计算;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中明确产权份额的,建筑面积按份额计算;未明确或有住房补偿金的,按50%的建筑面积或按离婚前人均建筑面积计算。

离婚前已出售的住房,至申请日不足5年的,参照上述离婚户建筑面积计算(1)至(3)的规定核定建筑面积。

5.申请人在市三区城市实施拆迁(含农村拆迁)项目时,选择货币补偿尚未购房,自拆迁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至申请日不足5年的,按拆迁补偿协议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选择直接安置住房或货币补偿、自选安置已购房的,则按安置的住房或已选购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以被拆迁人或家庭成员名义在市三区城市实施拆迁(含农村拆迁)项目时,享受拆迁低限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自拆迁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至申请日不足5年的,其享受的低限部分建筑面积按50%认定。

上述拆迁建筑面积计算,他处另有住房的应合并计算。

6.至申请日,户口在父母处或子女处满三年及以上,且父母或子女住房尚在的,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父母或子女住房建筑面积及人口合并计算。

7.原户口和住房与父母或兄弟姐妹在一起的归正人员,回市三区后无房居住的,应区别对待:

(1)原家庭人员和住房未发生变化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2)原家庭人员结构、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住房已改户(不含父母之间改户)的,由市或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经查确无住房的,可按无房户计算。

8.至申请日,为改善居住条件最近5年内将一套住房出售,出售后一年内另购一套住房或先购房后一年内将原一套住房出售的,则以两套住房中建筑面积大的一套计算建筑面积;至申请日,5年内将两套住房中的一套转让,或承租两套公房将其中一套改户的,应合并计算两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如转让或改户给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的,应计入受让或现承租人家庭。

9.原住房产权人死亡,应办妥继承公证手续,按继承份额计算建筑面积;未办妥继承公证手续的,实际居住使用人按实际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四、租金补贴、配租面积标准及租金补贴发放

(一)租金补贴标准、配租住房租金标准、租金减免标准,按市建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的市甬建发〔20*〕378号《关于公布廉租住房有关租金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配租住房面积标准

1.人口1一2人,配租建筑面积约36平方米;

2.人口3人,配租建筑面积约54平方米;

3.人口4人及以上的,配租建筑面积约72平方米。

按上述建筑面积标准配租住房后,住房建筑面积户不足36平方米或人均不足18平方米的,不能再享受租金补贴。

(三)租金补贴发放

区住房保障部门与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签订《*市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按协议约定发放租金补贴。

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为户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6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按协议约定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或指定的部门领取可补贴租金额。

租金补贴的家庭为无房户的,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向房屋所在区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证》手续,然后持《房屋租赁登记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按协议约定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或指定的部门领取可补贴租金额。实际所租房屋租金超出租金补贴金额的部分由补贴户自行承担。

(四)区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租金补贴、配租住房和租金减免的结果应予以公布。每月将核准的租金补贴、配租住房、租金减免名单清册报市建设委员会备案,按时上报廉租住房实施情况月统计表。

五、实物配租后原住房的处理

(一)承租配租住房的家庭,与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市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其原有住房按以下规定办理:

1.原住房为承租公有住房的,由配租住房单位将所租房屋使用权收回,纳入廉租住房配租房源;

2.原住房为承租私有住房、军产或宗教产住房的,由产权人将所租住房收回;

3.原住房为自有住房的,在承租的配租住房中自有住房部分建筑面积按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其余建筑面积部分按廉租住房配租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二)廉租住房对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后,停止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原配租住房应予腾退。

六、相关规定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已有拆迁许可证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的,应按拆迁规定办理,安置前不再受理申请,安置后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自拆迁协议签订的次月起,再享受3个月的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将需要核查的房产档案名单清册送相关房产档案管理部门或房产交易中心,相关房产档案管理部门或房产交易中心应积极配合,认真地核查申请人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的房产档案和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档案。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户建立规范的廉租住房档案,应有封面目录和名单清册,并建立数字化检索系统。

(四)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须每年如实填报《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状况表》,于次年3月10日前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家庭填报人口、住房、收入状况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汇总,于次年的3月30日前报市建设委员会、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备案。

(五)本指导意见适用市三区廉租住房的管理。

(六)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市建设委员会20*年11月14日印发的《关于*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指导意见》(甬建函〔20*〕382号)同时废止。

按甬政发〔2005〕92号文件规定已经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按《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和甬建发〔20*〕378号文件中租金补贴标准新增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额的,从2008年1月1日起补发。

减租申请书范文第3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政发〔〕42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

(一)租赁补贴

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租赁补贴额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实物配租

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每平方米0.50元。具体租金根据房屋层次进行调节。调节系数与公房租金调节系数相同。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提供住房。

(三)租金核减

对其住房按廉租房租金标准计收房租,指市政府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超出部分进行补贴。

三、保障对象

(一)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00元以下;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还需符合《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

(二)下列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户口迁入市区不足一年的

2住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住房人均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上的

法院裁定公房由一方租住,3因离婚。造成另一方无房但仍同居或离婚不足一年的

法院裁定或双方商定自有住房归一方所有造成另一方无住房的原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下,4因离婚。离婚时间超过5年的除外)

5非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将自有住房上市出售的

6因拆迁已安置住房或得到住房货币补偿的

7同父母或子女分居不足一年的

四、租赁补贴标准

(一)低收入家庭。

(二)最低收入家庭。

五、申请与核准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出具低保证明,不另出具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住房状况(总建筑面积和人均建筑面积)证明材料。租单位公房的由单位和所在社区共同出具证明;租住私房的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单独居住直系亲属住房或与直系亲属同住的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

2社区受理申请后。以示负责;对没有直接证明的住房,应实地测量计算其建筑面积,并出具证明。初审合格后,按户填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规定的申请时间截至后3日内,逐户评议,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以及申请人的汇总清册一并报送区房改办。

4区房改办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班,逐户调查核实,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5经审核。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6经公示有异议的区房改办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三)廉租住房保障的调查、审核办法

1区房改和民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区房改和民政部门要对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以及申请租赁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新增户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全面复查审核。

(四)廉租住房保障的核准程序

1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的家庭。报市房管局核准。核准后,由市财政局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拨到区住房补贴资金专户,由区房改办具体组织发放。

2对已登记的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排队轮侯。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区房改办可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等其他保障方式对其进行住房保障。

3区房改办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予以公示。

六、落实工作经费

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年是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申报调查的启动年。需要办事处、社区和各单位密切配合,所需经费应同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一并落实到位。

七、时间安排

(一)制定出台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二)由城市低收入家庭申报,

(三)调查审核阶段;

(四)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减租申请书范文第4篇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一)家庭所有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700元(含);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市政府将根据保障能力逐步调整。

二、租赁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单身家庭28平方米,二人家庭45平方米,三人家庭58平方米,四人及四人以上家庭68平方米。家庭原有公房、私房住房面积,在计算租金补贴时予以扣减。

三、租赁补贴标准,市区低保、特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7元,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5元。乡镇低保、特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6元,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4元。

四、低保、特困无房户,部分低收入家庭中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对于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市建设局与监察局、财政局、民政局、总工会、街道办、房改办、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等相关部门会商并上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保障。

五、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家庭人口包括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以及具有法定赡养关系且实际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老人。

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家庭现住房面积按照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认定:

(一)私有住房、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集资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等)、承租的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含货币安置);

(二)已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面积;

(三)已出资购买,尚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住房和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四)申请之日前三年内转让(出售、赠予或其他方式转移)的住房;

(五)使用宅基地建设的农村住房;

七、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应如实填报《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现住房房屋产权证或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住房及经济收入(含低保证、特困证)情况证明;

八、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二)居委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状况等进行核查,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居委会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市建设局。

(四)市建设局自收到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监察、财政、公安、劳动、民政、总工会、房改办、房屋产权监理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九、租赁补贴保障顺序以汇龙镇为主要保障范围,逐步扩面到各乡镇。

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根据政府财力情况分期分批逐步解决,市建设局应将轮候顺序予以公布。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轮候。

十、准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须与市建设局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在市场选择住房。与出租人签到租赁合同后可按标准领取租赁补贴款,租赁补贴款每季度第三个月末发放。

准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对象,须与廉租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标准缴纳租金,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50元(砖混1.5级,每下降半级相应减少0.05元)计算,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租金标准计租。

十一、市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及时退出机制和年审复核制度。

(一)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及时退出机制。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市建设局申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发租赁补贴:

1.对虚报、瞒报、仿造有关情况证明获取租金补贴的;

2.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数、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政策规定标准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4.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在廉租住房内居住或不缴纳房租的。

违反本规定,一经查实,情节恶劣的,由市建设局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个人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的责任。

市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在5日内书面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实行配租的家庭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建设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减租申请书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财政、民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信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六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实行监督。

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12个月以上;

(二)申请家庭中至少有1人取得城镇规划区内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

(三)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但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住房困难户;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无房户是指没有私有住房,且从市场上租住住房或借住他人住房的家庭。

第十条市区内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为:单身家庭20平方米、两人家庭人均18平方米、三人家庭人均10平方米,三人以上家庭每增加一人增加10平方米,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原私有住房面积在租金补贴时予以核减。

市区内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元。

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条件和保障面积,租金等标准需要调整的,由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以当年七月一日到次年六月三十日为基准年度。

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按照规定向房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经街道办事处(社区)或单位初审后报市房产主管部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证明;

3、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受理和审核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公示和登记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当地媒体或户主所在地、居住地或单位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准予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四)核准

房产主管部门将登记结果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准批复,核准期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经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担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经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产主管部门按照核准批复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三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产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产主管部门应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相应调整租赁补贴和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情况和住房情况每年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产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如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房产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补交核减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产主管部门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一)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