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机构年度工作计划(精选5篇)

  • 社工机构年度工作计划(精选5篇)已关闭评论
  • A+
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DOI:10.3969/j.issn.1000-4149.2014.06.012 The Adjustment of Family Planning Policy and Changes of Social Mechanism since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HUANG Juan (School of Marxism,Changsha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Changsha 41011…

社工机构年度工作计划(精选5篇)

社工机构年度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生育政策;社会机制;变迁

中图分类号:C924.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49(2014)06-0119-08

DOI:10.3969/j.issn.1000-4149.2014.06.012

The Adjustment of Family Planning Policy and Changes of Social Mechanism

since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HUANG Juan

(School of Marxism,Changsha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Changsha 410114,China)

Abstract: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new Chinese,family planning policy in our country has experienced the development course of wave type. We found that changes in fertility policy along with the continuous adjustment of social mechanism, from the 1950s mainly by administrative plan and control mode, gradually to the 1990s mainly by guide service and security mode. The current fertility policy, leap the limitations of pure administrative orders, under the care of social mechanism, soften the institutional power single implied in the whole social framework, through the power system of multi level, reconcile the gap between national population awareness and individual reproductive behavior, provide the harmonious strength for population development.

Keywords:family planning policy;social mechanism;changes

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作为人口大国,如何协调人口、资源、发展间的关系,是我国人口政策的核心。新中国成立以来,生育政策随着社会发展的具体形态,出现了适应性调整。学界从社会需求的层面论证生育政策的实效与价值,关注的多是生育政策制定的宏观社会环境,但对政策的具体运行模式、政策与社会机制之间的互动研究却鲜有涉及。本文在分析社会机制与生育政策理论关系的基础上,尝试从历史视角出发,考察和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机制和运作模式的不断变化之下生育政策调整的具体形态,进而从社会机制变化的背景和条件来分析生育政策不断完善应有的价值取向。

一、社会机制与生育政策的关系

为了充分说明社会机制的调整与生育政策的变迁,首先要对二者的理论关系进行梳理,从而为评价二者的现实互动确立标准尺度。

1.生育政策的实践必须通过社会机制实现

所谓社会机制,就是社会系统内各要素间的律动或惯性作用联系,这种作用联系通过一定的作用形式表现出来,形成系统的综合效应[1]。社会机制是构成社会系统的纽带,是社会系统产生综合效应的重要条件。任何制度必须通过社会机制的衔接才能发挥实际效应,并且一经形成就会出现惯性作用。社会活动对社会体制的影响、社会体制对社会活动的影响,都通过社会机制来实现。

生育制度从内容上看主要是以生育行为为调整对象,但生育行为受到自然环境、社会习俗、养育环境、医疗保障、竞争就业等诸多其他结构的影响,因此,生育政策的实践及生育政策的调整都势必通过社会机制的运行才能实现。

2.社会机制和生育政策变迁会引发互动性的调整

社会机制和生育政策在社会的不断变迁中并非静止,而是不断地做出适应性调整。

生育政策是社会整体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而社会机制通过联系作用,协调联系各个有机部分。当社会机制的运行模式发生改变,各个部分的关系也势必发生变化,从而发生适应性调整。因此,社会机制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势必会对其他社会结构产生影响,从而引发生育政策的变迁。

生育政策的不断变迁也必然引起社会机制的不断调整。随着生育政策的不断调整,它与其他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也必然随之调整,在这种互动过程中,社会机制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一方面促成了社会机制的不断完善,另一方面促成了社会机制运行模式的不断转变。

3.社会机制调整的目标是减少生育政策产生的摩擦和代价

人类社会是一个充满矛盾的整体,客观上存在着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矛盾,生育政策其实就是协调个人生育行为和社会人口发展的制度补偿。而社会机制调整的目的就在于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协调矛盾、平衡关系。

在不同的社会时期,人们的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都会受到其他社会结构的影响,从而表现阶段性特点。生育政策作为协调个人生育行为与社会人口发展的制度补偿,终因制度的外在性带来一定的社会摩擦和代价;社会机制则通过不同结构之间的联动利益,协调这种摩擦从而减少社会代价。

社会机制和生育政策均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不论是社会制度的完善还是生育政策的调整,既需要对应的社会基础的支持也必然产生相应的社会影响,最终将外在的生育政策融合进社会有机整体当中去,推动社会机制不断走向完善。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机制与生育政策的互动

1.从“行政―计划式”向“指导―服务式”转变

生育政策内容包括国家意识指导下的各类相关法规,涉及管理和执行政策的机构部门,以及从事技术研究和提供服务的部门。自20世纪50年代生育政策的不断提出与完善以来,尽管价值导向仍是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核心,但运行的社会机制却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行政―计划式”逐渐转向八九十年代的“指导―服务式”。

“行政―计划式”的机制是指用行政的手段和计划的手段将社会的各个部分统一整合起来并使之运行和发展。“行政―计划式”的机制一般包括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划指标、制定章程、统一拨款,以及由其检查、审核、评估等方式,这种形式是计划经济时代运用的比较多的一种机制形式,因此也成为20世纪生育政策运行的重要模式。

“指导―服务式”的机制是指用指导的方式和服务的形式将社会各部分统一起来使之运行发展的模式。在这种运行模式中,管理者主要是提供方法、信息及服务,被管理者有选择的自由和权力。进入20世纪90年代,生育政策开始跃出单纯行政命令的简单模式与范畴,权力逐渐开始在其他领域泛化,开始通过一种柔性的、隐形的引导模式改变过去单纯硬性的、显性的政策指导模式。

(1)法规政令内容和形式的变化。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共中央出台和颁布了一系列干预人口生育的政策,尽管从政策导向上看有所区别。1949~1953年,以限制节育为主;1953年以后计划生育政策初步提出,20世纪60年代展开以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为重点的计划生育试点,到七八十年代计划生育政策全面推行,以计划生育为主。但至20世纪80年代,所颁行的生育政策法规政令均是以干预生育行为为直接目的的显性政策。据《中国计划生育全书》内容统计来看,1949~1989年,中共中央的相关文件有36份,全国人大的有关文件和法律为34份,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法规25份,共计95份[2]。此95份文件法规主要内容可分为以下三类:①分析计划生育对国民经济、农业发展的影响,强调控制人口数量的重要性;②具体规划计划生育工作,包括各省市计划生育工作安排、科研工作及经费开支问题、避孕流产药具研制与生产问题等;③有关人口变动及抽样调查工作。这些政策或是探讨计划生育政策的社会背景,或是构筑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内容,并结合人口调查来反映政策的实效,比较完整地勾勒出计划生育政策的主体核心结构,因此也都是直接服务于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个终极目标的。这一阶段的法规政令,从结构层面来看还处于构建强制性的制度性力量;从内容层面来看,几乎都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推行的,生育从个人行为转变成为带有国家意识和色彩的社会化行为,甚至被当成一种资源进行了集中配置。因此,这一阶段的生育政策以高效率态势,在较短的时间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化的程度不断加深,生育政策出现显著变化。从政策本身来看,不再局限于该不该生、生几个、何时生的问题,而是开始渗透到相关领域,并立刻得到了其他社会结构的信息反馈,产生联动效应。由于前期积累,至20世纪80年代末期,生育政策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20世纪90年代开始,新颁布生育政策法规的数量有所减少,但从内容上看,却与此前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一是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不仅关注控制人口的数量,更注重人口素质的提高;二是强调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从提高妇女地位和解放妇女身心的角度,探讨生育政策在女性权利、妇女发展方面的隐形作用;三是把计划生育与扶贫攻坚工作相联系,实现生育政策与经济发展、解决贫困的现实联系。20世纪90年代之后的生育政策,开始突破控制人口数量的单一目标局限,从其他社会结构和功能中联系和挖掘生育行为的隐形影响。这一变化不仅表现出生育政策不断走向一种成熟和完善,更反映出生育政策是社会有机整体当中的一个部分,不能被隔绝和独立起来,不论其完善还是推行,都必然会受到其他社会结构的影响,比如儿童教育、妇女地位、扶贫开发,等等。实际上这种变化只是一种现象,其背后真正的动力在于,社会机制有效地将生育政策与社会肌体进行了联系,生育政策不仅扎根在这个肌体之上对人口发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而且开始辐射一些相关的领域。

(2)管理机构名称与职能的变化。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初期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管理,未设专门机构,节育宣传和技术管理工作由卫生部妇幼卫生司妇女卫生处负责。为贯彻落实196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纪要》提出的关于成立中央和地方的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要求,1964年1月15日成立了国务院计划生育委员会,至1964年底,全国共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计划生育行政领导机构,共有专职人员2000人左右[3]。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检查和促进各地的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的配合和合作。后来由于“”的冲击,国务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停止工作。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统一全国的计划生育工作,督促检查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的贯彻执行;协同国家计委编制国家人口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协同卫生、医药部门落实节育措施、科学研究和药具生产供应;承办有关计划生育的外事工作等。随后,全国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于1981~1984年先后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之后,到1986年底,全国有2427个地区(市)、县(市、区)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62030个乡(镇、区、街道)成立了计划生育办公室[4]。从而形成了自上而下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网络,并依托这个比较完整的体系高效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展开。

1988年、1993年、1998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进行了三次机构改革。尽管机构设置和职能没有多大变化,但缩减了行政编制,人员减少21%数据来源: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史[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7:692-699.。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①继续承担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②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③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5]。首先,从职能转变来看,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比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注重人口结构的优化和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工作;其次,从转变的目的来看,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不仅将控制人口作为唯一的目标,还开始认识到人口结构的合理、人口质量的优良才是一国人口发展所追求的目标;再次,机构改革还增设了科学技术司,从理论层面和实践角度为优化人口结构提供技术支持[6]。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是生育政策制定与执行的重要单位,它的几次机构改革和职能的调整,既是生育政策的硬件调整的过程,也是生育政策的社会机制从单一的“行政―指令式”向“指导―服务式”转变的重要结果。

(3)科学研究与服务重点的变化。20纪世60年代至70年代,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重点主要集中在避孕药具研发、流产以及结扎手术改进。从内容上看比较单一,均是直接服务于节制生育的显性政策。进入20世纪90年代,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内容和重点均有明显的变化,亦是生育政策运行机制从单一的“行政―计划式”向“指导―服务式”转变的表现。

20世纪60年代,我国的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既不能适应计划生育形势发展的需要,又不能满足广大群众的要求,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强调加强计划生育的科研工作。196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加强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保证手术质量,努力研究安全、有效、简便、经济的避孕方法”,并成立了计划生育科研专题委员会[7]。此后,计划生育科学研究主要围绕避孕方法及药具的研发、人工流产和结扎手术的改进而进行。

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计划生育的科研工作开始探索新的内容,即开展优生优育工作以提高人口的质量。首先,明确优生优育是实现计划生育中的一项重要任务。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控制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中提出:“要大力开展生殖生理、优生(就是不生育有残疾的婴儿)和节育技术的科研工作,培养大批合格技术人员,做好节育技术指导、妇幼卫生和儿童教育工作,以保证节育技术的安全,减少出生有先天性遗传疾病的婴儿[8]。”其次,展开了优生优育的科普工作。20世纪80年代,全国各地举办了56场优生科普展览,参观人次超过2000万,举办优生知识竞赛和有奖征文活动,开展优生咨询服务,等等,并制订规划,推动优生工作的持续开展。1983年6月,在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部署下,制定了《计划生育一九八六至二零零零年科技发展规划设想提纲》,明确指出:“应以预防性优生研究为主,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出生缺陷的监督工作和人口质量的群体调查,摸清中国人口素质的基本情况,找出智力低下和智力缺陷的各种疾病原因,为进一步做好防治工作提供依据。为了制定和执行《优生法》,为其创造必要的条件,还要加强医学遗传学、环境致畸学、围产医学的研究[9]。”

20世纪90年代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推出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同时开展试点工作,并总结了重要的经验:在开展优质服务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健全和完善生育政策法规体系,对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保证服务质量;以技术服务为重点,依靠科技进步,针对不同人群的不同要求,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依托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个部门通力协作完善服务[10]。

主管生育的部门机构的更名与改革在一定层面反映出生育政策运行机制从“行政―计划式”向“指导―服务式”进行转变。

2.从“制约机制”向“保障机制”转变

制约机制是指用制约的手段和形式发挥制约的功能,将社会各个机构联合起来,包含了行政制约、法律制约和舆论制约等多种形式。

保障机制是指用保障的手段发挥激励的功能来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潜能,发挥引导作用,从形式看包括了提供物质条件、提供观念导向、提供政策支持和管理服务三种形式。保障机制既是社会机制不断完善的结果,也是从需求满足的角度实现功能引导的一种管理思维和模式变更的结果。

(1)从政策限制到经济利益导向。从20世纪60年代到20世纪90年代,为推动生育政策实施,政府还将生育政策与个体经济利益挂钩。一是提倡晚婚晚育。卫生部1963年《关于认真开展计划生育的方案》中提出:①中等、高等学校招生,一般不录取已婚男女;②中等、高等学校学生,在学习和实习期间不得结婚;③分配工作不照顾爱人关系;④已婚在校生应实行避孕,怀孕女生应立即休学;⑤厂矿、企业、事业和服务行业的学徒、练习生,在学习和实习期间不得结婚,现已结婚的青年学徒应实行避孕,如怀孕应即劝令退学[11]。招工方面,晚婚者也享有优先照顾。这些政策的目的在于控制初生年龄,对实现晚婚晚育起到了辅助作用。但作为独立的个体,因生育而丧失就学、招工的机会,个人的其他权利显然被压缩。二是对违规超生实施惩罚。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违规超生,要给予适当惩罚,“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计划外生第二胎的,要取消其按合理生育所享受的医药、福利等待遇,还可视情况扣发一些比例的工资,或不得享受困难补助、托幼补助。对农村社员超生的子女不得划给责任田、自留地;或对超生子女的社员给予少包责任田,或提高包产指标等限制”[12]。这些政策虽出于特殊社会环境,但无疑损害了因超生而遭受经济制裁的家庭公平享有社会资源的权利。

进入21世纪,生育政策在工作思路和方法上都有了明显的转变,从孤立的“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从社会制约为主向利益导向与社会制约结合。实现两大转变的主要标志有三个:一是基本形成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局面;二是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调控体系;三是基本形成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基层工作机制[13]。

第一,在西部地区开展“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工作。200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南部西海固山区开展了“少生快富”试点,从单一的处罚多生转变为奖励少生为主。具体做法是:在贫困地区对按政策规定可生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的,符合政策只生女孩的,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的夫妇给予一次性3000~5000元的经济奖励;引导和帮助这些家庭把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并与扶贫开发的项目相结合。这次尝试得到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中央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03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协调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促成中央支持宁夏“少生快富”扩大试点项目经费的落实,并将其纳入西部大开发政策中。2004年3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下发《关于在西部地区开展“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的意见》,推广了这一做法。仅以2005年为例,宁夏就有18999对夫妻申请参与“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兑现奖励资金5768.7万元。宁夏、青海、云南三省从项目试点开始至2004年底,少生23.1万人,落实奖励13.6万户,兑现奖励资金1.7亿元。这一政策仍在向其他省份推广,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湖北、内蒙古、海南、四川等省,惠及更多家庭[14]。

第二,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2002年4月,贵州省余庆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印发的通知》,同年10月,《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养老金管理使用办法》颁布,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农民在年满60后,每人每月发放40元生活费,这一制度广获好评,成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雏形。2004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持,按每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确定合理比例共同负担,纳入专项资金预算。2004年5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下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对推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进行部署。据估计,2004年8月,自行试点省(区、市)共有奖励扶助107252人,奖励扶助专项资金预算5673万元,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2005年,国家奖励扶助制度试点范围扩大到23省,奖励扶助对象达135万人,中共和地方财政投入奖励资金8亿多元;2006年中央财政加大力度,进一步扩大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范围,并基本覆盖全国,目标人数为185万人,投入专项资金11.1亿元[15]。

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的两个转变,既是新的社会环境下计划生育工作的一场深刻变革,也是通过生育政策真正实现控制人口的客观必然,还是社会制度与社会机制不断完善协调发展的必然趋势。计划生育政策只有适应社会发展进步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适应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资源配置、环境保护相互协调的机制和服务体系,才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从孤立政策到配套政策逐步完善。我国的生育政策自20世纪60年代实施以来,逐渐形成一套独立的法规体系。197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 1982年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78~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经历了研究、起草、修改、完善,为形成计划生育专门法体系走出重要一步。国家还公布实施了系列法律法规,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提供辅助和配套性支撑,强化和明确公共调控人口目标,同时,计划生育政策依托最高法权体系成为控制人口生育的最高权威。但这段时期生育政策的制度完善,仍然是以政策本身为中心。

进入21世纪后,生育政策开始构建更全面的运行机制,配套政策不断完善。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发出《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强调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控体系和相关社会经济政策。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制度和改革措施,要统筹考虑,相互协调,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建设,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惠政策;积极发展社会保障事业。2003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区、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在19个市(区)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2006年试点扩展到全国。此次综合改革的重点就是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其别强调在城市计生工作中,积极推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开展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社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三、结论

新中国成立以来生育政策经历了曲折的变迁过程,这种变迁是在与社会活动互动的过程中发生的,伴随着社会机制的微妙变化,这些影响和变化不但是我们客观评价生育政策的新视角,也是我们调整和完善生育政策的新起点。

第一,社会的发展带动社会机制运行方式的改变进而影响生育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社会才逐渐形成一种协调的有机体,而非机能模块的简单堆积。将各个不同功能模块有效联接的不是单纯的制度的力量,恰是社会机制的作用。当社会发展程度不高、经济文化水平较低的时候,个人的生育意愿或行为与社会需要的人口发展趋向和模式之间存在落差,我们只能用强制性的制度进行补充和调整。但是,当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提升时,生育行为更多地从个人的行为演变成一种社会的效应,必然受到很多层面的影响,比如养育成本、子女教育、职场竞争、养老保障,等等。用来约束生育行为的便不再仅仅是外在的制度性的力量,而是受到社会这个有机体多方面的影响。因此,我们看到,社会的发展带动了社会机制运行方式的改变,并通过生育政策的发展变迁展示出来。

第二,生育政策的运行必须通过社会机制发挥作用。生育政策和其他一切制度性政策一样,是对社会行为规范的一种外化的力量。要让制度所蕴含的发展模式和理念得到认可和执行,就必须让政策能够有效发挥力量和效果。人口数量和质量的发展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协调并进是我们制定和调整生育政策的宗旨和目标。但如果仅仅依靠制度的规范性和强制力,不仅不能让人们理解政策的本意而且容易产生逆反心理。社会机制恰恰是协调制度性政策和政策对象的剂,它既能够让人们在鲜活生动的现实当中感受政策或者制度的合理性,还能通过利益的连贯性,触动人们进行更深层面的思考,从而不断调整内在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观念,使生育行为和生育政策之间的间隙不断缩小。

第三,生育政策的新调整必须以社会机制的不断完善为基础。我国的生育政策历经60余年的检验,已经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协调资源配置、缓解世界人口压力等方面作出杰出贡献。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具体形势的不断变化,生育政策势必需要作出新的调整,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实施的“单独二孩政策”可以说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生育政策出现的又一次重大调整。这种调整也正是在社会机制的不断完善之下进行的。社会机制的完善,其实指的是在社会这个有机体内,既要让各个零部件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也要兼顾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发展,而这种协调性正是社会机制最重要的使命与价值。当社会各个部门之间的发展速度和利弊关系均可以得到有效调节的时候,社会机制其实便起到了统筹各类资源的枢纽作用,能够最大程度地衔接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之间的差异。

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外,其中提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已经显示出生育政策新的调整取向。对比,或许社会机制与生育政策之间的规律能为我们提供新的思路。

参考文献:

[1] 严家明,于真,杜云波,胡永久,张夫林,陶德华,张光均.社会机制论[M].北京:知识出版社,1994:2.

[2] 彭云.中国计划生育全书[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1-129.

[3]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史[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7:78-81.

[4] 同[3]177.

[5] 同[3]312-313.

[6] 同[3]700.

[7] 同[3]162.

[8] 同[3]164.

[9] 同[3]164.

[10] 同[3]225.

[11] 同[3]291.

[12] 同[2]18.

社工机构年度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上世纪末,课外教育运动在美国全面兴起,研究证明这是帮助农村教育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虽然在现实中,农村实施“课外教育计划”面临着不少困难,但美国社会各界对此所采取的一系列促进措施时我国发展农村社区学校课外教育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早在几十年前,美国有些社区就已开始实施课外教育计划,但全国范围内的“课外教育运动(the afterschool movement)”是自联邦开展“21世纪社区学习中心计划”才开始的,至今作为教育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在美国方兴未艾。在对课外教育计划进行多项评估与研究后,人们已达成共识:高质量的课外教育计划对儿童、家庭和社区等许多方面都有着积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能提高学生出勤率和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的标准测验成绩和等级,并能减少学生的行为问题。

同时,研究还发现,虽然许多农村地区都不属于贫困地区,但由于农村社区距离城市较远,农村居民的贫困率比城市及其周边地区要高,同时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不高,医疗服务资源有限,这些都会影响当地年轻一代,使其更容易出现学业成就低下以及滥用药物或犯罪等行为问题。而课外教育计划往往会成为农村学生及其家庭文化学习、营养教育、技术和大学人学备考唯一的辅助途径,能有效地帮助农村社区克服其所面临的各种困难,帮助农村儿童发挥其最大的潜能。因此,发展农村课外教育已成为农村教育研究者和改革者关注的一个重点。

一、美国农村“课外教育计划”面临的困难

虽然经费紧缺及缺乏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是所有课外教育计划面临的共同困难,但由于农村社区特定的条件,农村课外教育计划的发展前景比城市和郊区社区要更为严峻。其中最大的困难就是经费问题。由于联邦和州级财政拨款基本上是以人口基数为标准,农村社区占地范围广,人口分布稀少,所得到的两级财政经费预算自然也少,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因此农村教育经费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地财产税的收入。然而,一旦经济出现下滑,许多农村社区的社会经济状况不容乐观,人们为寻求更好的工作机会,常常背井离乡,这些都会引起当地财产税收的减少,从而使当地的课外教育计划面临着极大的经费危机。同时,许多支持课外教育计划的资助者都不将农村社区列人其考虑范围。即使有,也有严格的条件规定,农村社区很少能达到所有的条件。有学者提出,“课外教育计划”负责人增加项目经费并获得稳定资助的一个有效方法就是向当地公私机构寻求帮助和合作。然而,农村社区普遍缺少能够建立合作关系的地方商业机构、高校或宗教机构,即使有,其所能提供的教育资源也微乎其微。

其次,经过专门培训的高素质的工作人员通常愿意在城市或郊区工作。而农村人口密度低、经费来源有限都使项目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进修极为困难,即使真的有机会接受培训了,大部分接受过培训的员工也会到城市寻求更好的发展,这就使项目负责人不再愿意将员工送去培训,这些都致使农村项目工作人员的总体素质一直得不到提高。此外,农村社区通常占地较广,学生家庭所在地与项目组所在地之间距离较远,而农村地区通常公共交通设施缺乏,而家庭用车又因油价的上涨而极不划算。因此,农村课外教育计划还面临着接送学生及其家庭来往的后勤及经费难题。

二、美国农村中小学课外教育计划的发展措施

然而,尽管困难重重,美国联邦、各州、各地方甚至私人机构或组织仍对此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以帮助农村社区开展“课外教育计划”。就联邦层面而言,多家联邦机构都针对农村社区课外教育计划设立了经费支持。如美国教育部的“21世纪社区学习中心计划”,其目标是为了在全美建设社区学习中心以便为中小学生提供课外学习的机会以及常规课业辅导。美国国会对这一项目的拨款逐年增加,现已由1998财政年度的四千万美元增加到2008财政年度的十亿零八千万美元。据2006年度的项目报告显示,有三分之一的项目点分布在农村社区。此外,教育部的“第一条款”、“额外教育服务”、“安全和无毒学校和社区计划”、“农村教育成就计划”等中都有可用于课外教育计划的款项。同时,美国农业部、美国健康与人口服务部、美国国家和社区服务机构都设立了支持农村课外教育计划相应措施和经费。

就州级层面而言,许多州都设有旨在提高中小学生学习成绩的经费计划,如在2006财政年度就有30个州或地区就将课外教育计划列人了州级预算中。这些经费主要由主管教育、人口、医疗和心理健康、人力资源发展以及司法等机构进行管理。一些州还设立了课外教育计划的专项资金,这些资金来源于特种税收、个人所得税收、儿童信托基金等。这些资金对帮助农村课外教育计划发展极为有利。就地方层面而言,美国各地方对课外教育计划日益关注,其投资额度也也所上升。地方的经费的支持通常都能较为长久。同时各处地方机构,如图书馆、娱乐部门、儿童保护组织也能为当地课外教育计划的开展提供一部分经费,当然,学区仍是农村课外教育计划最主要的资源支持来源。

此外,虽然农村社区现有的商业组织或机构较少,但也有许多可能为课外教育计划提供支持的私人机构,如医院、餐馆、制造商、商店、银行及金融机构等。同时,课外教育计划还可向其他地区的组织寻求支持,如美国JC朋奈课外教育基金会(theJCPenneyAfterschoolFund)就向四个全国性的组织提供经费,由这四个组织根据情况帮助当地项目组向基金会申请经费。同时,项目组还可通过组织社区居民进行募捐活动、向学员收取一定的费用来积累资金。总的看来,美国农村课外教育计划的开展目前主要聚焦于经费问题,而员工素质、交通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解决。

三、启示

虽然我国正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但由于人口基数大,国家教育财政负担过重,农村中小学生所能获取的教育资源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不如城市学生,学业成就自然会受到影响,而要在短期内改善这一状况实属不易。美国“课外教育计划”在其开展过程中虽然面对着不少困难,但其主旨及开展措施对我国发展农村教育,帮助农村学生实现学业进步及掌握生存技能有着一定的启示。主要有:

第一,各级政府定期的财政支持。中央、省、地、县可分别建立专项资金,对提出申请的机构或私人团体进行资格审核,与其签定项目目标合同,实施绩效责任制,对上一年达到合同目标的机构或团体实施奖励,并划拨下一年的经费,并取消未能完成预期目标机构或团体的资格,三年内不能再次申请。

社工机构年度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市审计工作,牢牢把握“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方针,以服务和谐社会构建和新农村建设为重点,[制订年度工作计划]以推动“经济强市、文化强市、生态、和谐”建设为目标,以“加快审计转型年”为抓手,努力提升审计工作的谋划力、执行力、创新力、公信力和影响力,在推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发挥审计监督更大作用。

二、工作目标

结合市委五届八次全委会提出的“重创新促发展,重民生促和谐”主基调和署、厅有关精神,2010全市审计工作基调是: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立足创新、提升素质、推进转型。

在坚持上述工作基调的基础上,2010全市审计工作目标是加快“四个推进”:一是深化绩效审计探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二是突出民本审

计理念,围绕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问题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三是结合财政收支分类改革,持续强化财政审计一体化理念,推进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和规范;四是坚持以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为基础,全面加强审计监督,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和重大损失浪费问题,推进惩防体系构建。三、工作要点

围绕上述指导思想、工作基调和工作目标,2009年全市审计工作重点是“突出一个主题、破解两大难题、深化三大审计、实现四个提升”:即突出和谐社会建设主题;破解绩效审计和计算机审计两大难题;深化财政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提升审计质量、审计成果、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具体要努力提升“五个力”:

(一)以服务大局为根本,努力提升审计工作谋划力

在坚持依法独立审计的前提下,始终把服务大局作为全市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眼于增强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审计工作谋划力。

1.围绕形势任务

发展要求抓谋划。党的十六届七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全面部署,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2009年工作目标和重点,全市审计机关要充分把握自身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责和任务,紧紧围绕和谐社会构建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明确审计机关应该做些什么、怎样去做等方面问题,理清具体工作思路和举措,努力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凸显作为。

2.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抓谋划。把党委政府满意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诉求,自觉主动地将审计工作融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围绕市委五届八次全委会确定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城市综合功能、加快新农村建设、深化改革开放、促进文化繁荣、改善生态环境、加强法治建设、解决民生问题、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九大任务,精心谋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做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推动者和实践者。

3.围绕坚持服务民本民生抓谋划。突出社会公平正义和改革成果共享,以促进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为重点,从关注公共服务、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等入手,紧紧抓住“十网”建设和“助业、助居、助学、助医、助困、助行、助安”的“七助

”行动相关资金,从审计角度认真研究确保这些资金安全和效益的办法。针对老百姓的这些“活命钱”,切实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保证专款专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4.围绕上级机关规划目标抓谋划。按照审计署最新的《xx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省审计厅出台的十三个指导意见,深入领会和把握精神实质,并紧密结合实际,在已经出台市审计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因地制宜研究贯彻措施和办法,真正把审计署和省厅事关审计事业未来发展的各项规划目标抓在手中、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二)以绩效审计为核心,努力提升审计工作执行力

把绩效审计作为考量审计工作执行力的重要标准。以全部政府性资金的绩效审计为目标,以审计调查和专项审计为主要手段,进行审计综合评价,为提升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效果和效益服务。

1.进一步深化财政绩效审计。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结合财政收支分类改革,努力探索和深化对全部政府性资金实施审计监督的办法与措施,推进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和规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认真组织好财政“同级审”和“上审下”,努力摸清市、县两级政府的家底,对

社工机构年度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全面加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准确把握新时期人口问题的重要战略地位。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难以逆转的长期影响。自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来,我市少生人口80多万,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新的历史时期,实现我市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2、充分认识新时期我市面临的人口形势。当前,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是好的,但也要看到人口形势依然严峻。21世纪上半叶,受人口增长惯性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综合影响,我市将先后迎来总人口、流动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四大高峰”,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问题相互交织,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今后十几年,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婚配对象逐渐增多,政策内出生人口有所回升,人口总量将持续增长,总人口每年仍将净增2万—3万;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人口总体素质较低,难以适应建设西部强市的人才需求;劳动年龄人口数量猛增,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人口老龄化日益加深,社会保障面临空前压力;流动迁移人口规模剧增,管理难度加大;面对复杂的人口形势和挑战,一些地方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视程度有所减弱,经费投入不到位,基层工作薄弱,机构和队伍不稳定;部分领导对新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盲目乐观,松懈麻痹,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识不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尚未形成。

这些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关系我市实现“三大目标”、保持跨越式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人口问题,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对中华民族未来发展负责的高度,毫不动摇和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新时期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任务

3、明确新时期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十一五”时期,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重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全面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大力提高人口素质,努力改善人口结构,积极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切实保障人口安全,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4、明确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应把握的原则。一要坚持“四个不动摇”。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二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用人的全面发展统领人口数量、素质、结构与分布,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三要坚持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经济、社会、法律、行政等手段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形成党政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四要坚持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地区,根据不同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人口发展目标和政策,不搞一刀切;五要坚持强基固本。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和完善行政部门、服务机构、自治组织、群众团体“四位一体”的管理与服务网络体系;六要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把农村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中之重,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开创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5、明确新时期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到“十一五”末,全市85%的县乡基本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新机制。

――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坚持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坚决制止不符合政策生育,切实消除生育反弹的各种隐患。到2010年,全市人口总量控制在365万以内,年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以内,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达到95%以上。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动员全社会力量,进一步完善、强化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政策措施,通过3—5年的专项治理,遏制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使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趋于合理。

――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科学制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落实免费开展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到2010年,力争将我市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降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下。

――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体系。到2010年,初步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流动育龄人口在流入地服务覆盖率达到85%以上。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发展老年人社会保障事业,稳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三、强化措施,统筹解决我市面临的人口问题

6、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形成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广播、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要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题栏目,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总结报道先进经验和典型,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中等以上学校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纳入相关课程教学内容或开设专题讲座等。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理论纳入党员教育、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创作生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及文艺作品,加强婚育文化建设,充分利用社区、农村基层各种文化场所和宣传途径,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人口文化活动,增强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7、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完善现有的法规规章和制度,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悖的规范性文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坚持依法管理,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给予行政处罚和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揭露。特别是享受了政府奖励、补助或资助等优惠政策后又违法生育的,除收回政府累计给予的奖励和补助资金外,要按规定予以重处。对有执行能力拒不缴纳的,由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强制执行。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坚持依法行政,广泛开展便民维权活动,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群众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监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纠正以罚代管和乱收费、乱罚款以及收取各类押金、保证金行为,对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有效遏制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事件的发生。

8、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广泛深入地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卫生、公安、民政、科技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科协、计生协等群众团体要积极参与此项活动,形成整个社会都来“关注女婴生存、关爱女孩成长、关心妇女健康”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加强对已婚育龄妇女的经常,减少非意愿妊娠。认真落实终止妊娠审批、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和B超及B超人员管理等制度,对生育二孩的孕妇实行定点分娩和全程跟踪服务。凡符合政策怀孕的二孩生育对象未经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一律取缔二孩生育指标,并不再对其生育二孩进行审批。卫生、公安、民政、人口计生、药监部门要协调一致,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专项活动,加强对所有医疗、卫生、保健、计生服务站等单位,特别是个体行医者B超机使用和人工流引产术的管理与监督,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是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是个体诊所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并吊销执业许可证;所涉人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以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建立有效举报制度,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活动,积极提供“两非”案件线索。各级宣传、文化、广电、卫生、药监、公安、教育、民政、扶贫、劳动保障、人口计生、纪检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综合治理,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对在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中,配合不力,协作不够或渎职失职、系统内部发生违法违纪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部门单位,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9、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新体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与户籍人口同管理、同服务,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各地政府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正常预算支出范围,按照流入人口总数和户籍人口的人均投入标准予以落实。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市、县两级和流动人口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流入地要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并在租住房屋、子女上学、家庭成员就业、营业执照办理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强化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入网登记和反馈通报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市、县及城区公安机关要认真落实公安部****年修订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对承租人的详细信息及时进行登记备案,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要认真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与人口计生部门互通信息;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流出地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等相关工作,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并加强与流入地的信息沟通。继续坚持毗邻地区流动人口联席会议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异地建立流动人口联络处,专门管理流出地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十一五”期间,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质量指标要逐年提高,力争赶期末接近或达到常住人口的管理水平。

10、党政干部和国家职工要带头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继续实行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制度,严厉查处党政干部和国家职工违法生育的问题。凡是已经违法生育的,必须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到位。党政干部和国家职工提拔使用、评先树模、晋升职称时,应事先征求同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凡是非法生育(含非法收养)、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得到计划生育有关证明等严重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行为没有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不得提升职务或晋级,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和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不能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人选。对于名人、富人和民营企业主违法生育的,必须依法处理,不得担任社会荣誉职务,不得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得参与相关奖项的评选。

11、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利益导向机制。独生子女户和农村双女绝育户主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双女绝育户家庭计生保健卡》的,从领证(卡)之日起至18周岁止,独生子女每月发给保健费50元,农村双女绝育户女孩每人每月发给保健费25元;农村主动放弃二胎生育指标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6000元;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家庭,区别不同情况,给予5000至30000元的补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施行绝育手术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系双女户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中的0-18周岁独生子女、双女户女孩及其父母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支付的每年10元费用由政府财政负担,0-5周岁女孩的医疗费给予适当减免;农村领证的独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女孩参加本市中考,可在户口所在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下延20分录取,独男户下延10分;农村独女户和双女户以及农村特困计划生育家庭子女考取大学的,由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3000元;对未考取高中和大中专的初、高中毕业生分期分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致富能力。市、县两级要将有关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资金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市、县两级都要建立“关爱女孩行动基金”,市财政每年预算专项资金80万元,县区财政每年预算专项资金30-50万元,用于帮助独女户和双女户困难家庭。

实施“少生快富”工程,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活动。各级财政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经费,建立计划生育“三结合”专项基金,其中市财政每年拿出60万,县财政每年拿出5万元,重点帮扶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中的贫困户,每户帮扶1000至2000元,一次规划,连续帮扶不得少于3年。市人口计生局要建立计划生育“三结合”养殖基地,采取滚动发展的办法,带动和扶持计划生育户脱贫致富。各级计划、林业、水利、农发办等部门要分别从以工代赈、林业发展、水利建设、农村扶贫等项目资金中拿出15%,用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工作。计生、财政、民政、教育、农发、劳动、卫生、农行、宣传、妇联、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促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到实处。

12、积极建立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城乡养老保障体制和养老服务机制。把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养老中介为纽带、国有养老机构为示范、兴办民办养老机构为导向、农村区域中心敬老院为延伸的“六位一体、城乡统筹”养老服务社会化体系。率先在计划生育家庭中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要体现对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的优先照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的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权益保障、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等方面的服务。对独女领证户和双女绝育户父母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每户投保金额不得少于1000元,不愿参加投保的,可无偿给予1000元的项目帮扶。继续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村年满55周岁的独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夫妇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至60周岁后按国家计生家庭奖扶制度执行。大力弘扬子女赡养、家庭养老和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营造老年人出行安全和起居方便的环境。加强舆论监督,对拒绝赡养或虐待父母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13、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活动。“十一五”期末,力争有10个县(区)达到省级标准,有4个县(区)达到国家标准。切实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加强县级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建设一批乡镇计划生育中心服务机构。将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项目,落实好专项配套资金,按照“完善服务网络、改善服务条件、严格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的要求,对县、乡服务站进行改造,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服务装备水平,逐步实现村级服务室与村级卫生室共建共用、资源共享。依托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加强对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查病“三查”服务和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提高节育措施落实的有效率和及时率。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确保生育安全。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建立出生缺陷干预体系监测网和定期通报、预报、评估及预警制度,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的科学知识。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将婚前健康检查费列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落实免费婚检制度。加强性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对影响出生缺陷的生物遗传、社会环境、不良生活方式等重大危险因素进行研究、评估和干预,努力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

14、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新农村新家庭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引导农民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的科学、文明、进步婚育观,提高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强化村级干部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建立以村为主工作机制。加强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严格按照标准配备村专干和中心户长,认真落实并逐步增加他们的报酬。村计生专干每年人均工资不得低于800元,计生中心户长每年人均工资不得低于600元。加强村计生协会组织建设,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全市每年创建表彰100个左右的市级计划生育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并力争到“十一五”末,有50个村达到省级计划生育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标准,有30%的家庭达到计划生育新家庭要求。

15、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以及省、市、县三级平台,确保经费投入到位、人员配备到位、网络应用到位。开发和运行人口宏观调控管理、人口发展趋势预测、人口安全预警预报、基层管理服务、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奖励优惠信息管理等综合应用系统,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实现人口信息互通,网络资源共享。健全面向公众的人口计生信息公众网,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四、加大投入,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16、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必须坚持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体的原则,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足额及时到位,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按照《决定》要求,各级财政要逐年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到2010年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达到人均22元,年均增加2元,省(含中央)、市、县按照5∶2.5∶2.5的比例分级承担。继续安排“十一五”期间农村税费改革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力度,将社会抚养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力争到2010年,社会抚养费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达到人均8元。届时,我市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性支出人均达到30元。对经济困难和计划生育工作质量好的地方给予适当倾斜。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各级政府都要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做到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增长幅度。同时,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建立基金、开发险种等方式,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加强各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各项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17、稳定健全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要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市计生指导站、药具站按副县级建制,实行全额拨款。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服务站要按规定落实人员和报酬。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形成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要把县、乡计生服务机构人员配备列入全市“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每年按比例下达编制,招录一定数量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站工作。市人事局、人口计生局要制订有利于技术服务人员到农村工作以及职称评定、继续深造的激励办法,分期分批选送专业技术骨干到大中型医院进行培训、进修和实习。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班子中必须配备医学专业人员。积极选拔优秀干部充实计生部门,对政绩突出的要注重培养和使用。全市各级评选劳模、推荐选举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时,都应向计划生育部门和计划生育工作者倾斜。

五、加强领导,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8、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调控机制。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部署重要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制定和出台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要与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相衔接,形成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政策体系。将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人口控制指标作为“十一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主要目标和约束性指标,定期公布各县(区)人口计划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各成员单位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提出要求,协调解决人口问题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9、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衡量、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任期内考核,离任时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市委、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区)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单独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经济发展目标责任考核之中。各县(区)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兑现奖罚措施。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也要层层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同时,对其他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也要分别进行考核。

社工机构年度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2009年,既是我们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坚定信心保增长、坚持不懈保民生、坚定不移保稳定,经济社会继续快速发展的一年,也是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新突破的一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县委、县政府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围绕“三年还清旧帐,四年步入良性轨道,五年赶上全省平均水平”的总体目标,坚持“政策不变、措施不减、力度不降”,以落实“一放二扎”措施为重点,探索新思路,推出新举措,明确责任,齐抓共管,扎实工作,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步入良性发展轨道。认真回顾总结2009年的工作,我们的主要特点就是坚持“六个强化抓推进”。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抓推进。我们始终坚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负实责,班子成员靠前抓齐负责不动摇。县四套班子领导挂钩到乡镇,带头交纳计划生育责任金,指导挂钩乡镇抓好工作落实,共同接受责任考核,共同兑现经济奖惩。通过层层明确任务、层层落实责任,构建了“人人身上有任务,个个身上有指标”的责任落实机制,形成了“任务压到底、权责交到底、考核盯到底”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村民自治,夯实基础抓推进。2009年以来,我们切实加强计生组织机构网络、宣传教育网络、技术服务网络、群众工作网络等公共管理网络建设,不断提高宣传教育、技术服务、生殖保健、药具应用覆盖率。尊重广大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村两委和基层计生协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推行“县乡依法行政,村级两委负责,群众自治自主,家庭落实受益”的工作机制,实现了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推进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进程。

(三)强化宣传教育,舆论引导抓推进。全县各级各部门在宣传教育内容、形式和载体上不断创新,进一步丰富宣传内容,改进宣传形式,拓展宣传领域,寓宣传教育于各项社会活动、群众生产生活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努力构建大宣传工作格局。坚持深入了解群众需求,突出人文化的宣传理念、温馨化的宣传环境、个性化的宣传内容、便捷化的宣传手段以及特色化的宣传形式,促进了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引导群众树立了文明进步的婚育观。

(四)强化政策导向,关注民生抓推进。坚持“奖励少生”与“处罚多生”并重,更加注重发挥利益导向作用,使计划生育家庭得到各方面的优惠、优待和照顾,使政策外生育家庭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制约和处罚,激励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运行规范、支撑体系和监督机制,用好各种奖励、优先和优惠政策,对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户给予更多关注、关心、关爱,帮助缓解生活压力,改善生活质量,确保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进一步增强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吸引力和感召力。

(五)强化综合治理,凝聚力量抓推进。积极采取经济、法律、文化和行政等多种措施,加强对重点、难点村组的整治,基本消除了计划生育死角。坚持“一放二扎”措施不放松,狠抓医学监护工作,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强化补救措施的落实,减少了违法生育行为,提高了计划生育率。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凝聚各方力量有效推动计划生育工作落实。

(六)强化考核检查,奖惩激励抓推进。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以信息化建设为基本手段,以完善考核体系、改进考核方法、强化结果运用为主要内容,合理确定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考核体系,完善以内部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为主的民主监督制度,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县“争先创优”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有效调动了各级领导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全面总结经验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计生工作任务还非常艰巨。突出表现在:一是人口增长压力沉重。我县人口基数大,2008年总人口54万人,按目前年均4900人的增长速度,到2015年全县总人口将超过58万人,2020年将超过60万人。这样的人口规模和增长速度,势必给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带来巨大压力和困难。二是生育反弹风险巨大。在现有的6.4万名二孩及以上已婚育龄妇女中,无计划生育措施人员有5500人,仍然存在较大的违法生育隐患;加之上世纪80年代出生的人陆续进入婚育期,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任务更加艰巨,如果工作稍有疏忽,就会出现生育反弹。三是流动人口管理较难。大部分违法生育对象借外出务工之机,故意逃避户籍地的管理。2008年全县外出半年以上人口近8万人,其中育龄妇女2.5万人,已婚育龄妇女2.06万人,有4600人未采取任何节育措施,导致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突出,严重影响了我县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四是基层基础工作薄弱。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服务能力弱,计生工作队伍尤其是乡村两级队伍数量不足、素质不高、队伍不稳;计划生育统计台帐运行质量低、统计水分大、基本信息不准确,出生人口瞒报、漏报现象严重,重点对象“三查率”不高,长效节育措施落实不及时,违法生育隐患依然存在,综合治理机制还未真正形成。五是生育观念仍然落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不到位,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不强,传统生育观念仍未得到根本转变。六是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个别乡镇和村组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存在厌战、松懈情绪,对新形势下计生工作如何抓、怎么抓没有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研究不够,责任不实,措施不力,工作仍然比较被动,甚至存在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等问题。

人口问题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人口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县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要实现既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进一步提高核心竞争力,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提升科学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因此,各级各部门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决克服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思想,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政府对计生形势的判断和工作部署上来,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构建和谐巧家的高度,牢固树立抓人口控制就是抓经济发展的观念,切实增强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始终把计划生育工作放在重要战略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始终做到思想上不松懈、工作上不松劲、力度上不减弱,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坚决遏制人口过快增长势头,统筹解决好全县人口问题。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控制、提高、转移”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千方百计降低生育水平特别是违法多孩生育水平,坚决遏制人口过快增长势头,不断提高人口素质,逐步改善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目标任务是:确保今年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3.5‰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以内,违法多孩生育大幅减少,人口总量控制在55.7万人以内。力争到2015年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2.5‰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8‰以内,违法多孩生育得到有效控制,人口总量控制在57.6万人以内;到2020年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1.5‰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左右,人口总量控制在60万人以内。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要在“三率控制”上见实效,继续降低生育水平。人口出生率、计划生育率和计划外多孩率,是衡量人口与计生育工作成效的三项重要指标,控制好这三个指标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控制人口出生率、降低自然增长率、提高计划生育率”的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以孕前监管为主,以孕后补救为辅”的工作原则,始终把“一放二扎”、医学监护、落实补救措施、社会抚养费征收、独生子女办证等工作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毫不动摇、持之以恒地抓好“一放二扎”措施的落实,切实做到应术尽术,不断提高绝育率和绝育措施的有效率。认真抓好医学监护措施落实,着力提高监护覆盖面,有效杜绝高位生育,严格控制违法生育,千方百计降低生育水平。要妥善运用法律程序解决好计划生育矛盾纠纷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等难题,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严肃性。

(二)要在“三项工作”上下功夫,着力打牢基础工作。一是要在台帐建设上下功夫。统计台帐运转不正常,是严重制约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大多数乡镇仍然存在统计台帐不实、人口底数不清、漏统漏报突出的问题。计生部门要加强指导、乡(镇)要认真组织、村(社区)“两委”要立即行动起来,进一步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加强统计台帐建设,重点在杜绝漏统漏报上下功夫、在扎实挤干水分上下功夫、在不断丰富统计内容上下功夫,切实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准确无误、一目了然,为推进工作提供准确依据。三是要在村民自治上下功夫。在依靠行政手段推动计生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以“村为主”的工作机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村民自治,将计划生育纳入《村规民约》进行管理,真正形成“县统筹、乡指导、村为主、户落实”的工作格局。将计划生育工作与村“两委”换届结合起来,把敢抓、会抓、善抓计生工作的人选入村“两委”班子,充分调动村“两委”抓计生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逐步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急在县里、热在乡镇、冷在村组”和“乡越位、村缺位”的问题。进一步理顺层级管理,真正实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强化计划生育基层基础,真正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基层。三是要在经费保障上下功夫。要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落到实处,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要在“三大管理”上谋发展,依法维护生育秩序。一是要加强对重点村组的管理。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大对重点村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指导和督查力度,积极主动帮助重点村组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大对违法生育对象的处罚力度,尽快扭转被动局面,维护好良好的生育秩序。二是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落实好流出人口“谁种地、谁看房、谁带孩、谁负责”的计划生育管理措施,充分利用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向流入地提供人口流出信息,协助配合流入地做好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公安和计生部门要紧密配合,强化流动人口登记,做好流动人口信息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要核查婚育证明,并与计生部门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三是要加强对“两非”行为的管理。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救助贫困母亲“幸福工程”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积极探索和推行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经济社会政策。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加强对所有医疗、卫生、保健、计生服务等单位和个体行医者B超机使用和人工流引产术的管理,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机构和个人必须严厉打击,严肃追究法律责任。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虐待生育女婴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要在“三大工程”上求突破,提升综合服务水平。一是要全力推进“少生快富”工程。发改、民政、教育、卫生、劳保、扶贫、人力资源、建设及涉农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充分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普惠优先原则,将计划生育工作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结合起来、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认真落实好奖励扶助养老保障制度、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计划生育家庭困难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在就业培训、扶贫开发、土地政策、改水改厕等方面,要制定对农村计划生育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和两女结扎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户增加1人的份额,以户计发的要高出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全力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尽快脱贫致富,影响和带动更多的农村家庭走少生快富之路。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问题,要重点研究制定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两女结扎户夫妇和城镇无固定职业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办法,切实解决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老有所养问题。二是要逐步推行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县乡两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要密切配合,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开展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普及、优生优育宣传咨询服务和“生育关怀”活动,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和安全接生。加强性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三是要全面实施强本固基工程。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及队伍建设,确保县乡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及人员基本稳定。从今年起,各乡镇必须单独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统一设立为行政管理机构,乡镇计生办主任由县委组织部按副科级干部选配。要按照职责和报酬相统一的原则,配齐配好村级计生宣传员,工资报酬参照村委会副职的标准并采取基础工资与绩效工资相结合的方式兑现;县属事业单位每年招考工作人员时,要安排一定的岗位,面向连续3年考核为优秀的村计生宣传员公开招考,进一步调动村级计生宣传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加快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步伐。按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和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要切实加强对计生协会工作的领导,为计生协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以今年村“两委”换届为契机,健全村级计生协会。加快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网络以及县乡两级育龄妇女数据库,健全面向公众的人口计生信息公众网络,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实效

今年计生工作的思路已经明确,任务已经下达,责任已经分解,能否全面完成各项任务,是对各级各部门执政能力和工作作风的重大考验。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真抓实干,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一是要真抓,严格落实责任。继续坚持县级领导挂钩联系制度、重点督查督办制度、“一把手”负责制度、“一票否决”制度不动摇,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机制,真正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严格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做到重大问题亲自解决,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点措施亲自督办,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无论哪一个地方、哪一个部门、哪一级干部出了问题,该黄牌警告的坚决黄牌警告,该一票否决的坚决一票否决。

二是要实抓,加强督促检查。要进一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办法,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县对乡镇实行季度考核,乡镇对村实行按月考核,使考核内容更全面,考核方法更科学,考核程序更严格,考核结果更真实。今年县级组织抽样调查考核将由过去的定期抽查改为不定期随机抽查,并严格执行“五不、一禁、两公开”抽查制度,“五不”即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进乡镇、不在乡村吃饭、不通知抽查方式和抽查内容;“一禁”即禁止乡村陪同抽查;“两公开”即抽查结果公开、奖励惩处公开。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要把抓计生工作的成效作为衡量干部政绩、选拔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作为评价各级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评,离任时回顾调查,对工作失职或责任、措施、投入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工作滑坡,导致出现严重违法生育现象的,要从严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要把干部作风建设贯穿到计划生育工作中,加大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绝不姑息迁就。

三是要齐抓,强化团结协作。计划生育工作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各级各部门必须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各级党委、政府要总揽全局,动员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坚持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人大、政协要加大法律和民主监督力度,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计生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探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新举措;计划生育协会要发挥“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的优势作用;其他各级各部门也要高度重视,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政府的要求上来,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自觉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份内之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四是要善抓,强化宣传引导。要通过灵活有效的方式方法把党和国家的生育政策传播到农民群众中去,用先进的生育文化占领农村阵地,让群众感受到党和国家的生育关怀,支持拥护并自觉遵守执行生育政策。一要拓展宣传内容。以建设计划生育新农村、新家庭为主线,以“关爱女孩”活动为重点,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广泛宣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的婚育观念。二要创新宣传载体。进一步开展计生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进校园活动,开展面对面的计生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始终做到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家庭,大力宣传普及计生法律法规、婚育新风和计生科普知识,努力提高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和计生政策知晓率。三要弘扬生育文化。要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生育文化社会公益性宣传,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引导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牢固树立先进的生育观念。

五是要会抓,坚持依法行政。要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使计生工作中的审批、办事、执法等相关环节规范、合理、透明,真正做到为民、便民、利民。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通过法律手段对违法生育对象进行处罚,打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难的局面,有效遏制违法生育行为的发生。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党风廉政建设与计划生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对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查处力度,坚决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绝不能姑息迁就。政法机关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对个别群众的过激行为,要及时介入和慎重处理,切实维护好计生执法秩序。各级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对热点、难点问题,坚持就地处理,妥善解决。要快速、高效地查处打击报复干部群众的案件,切实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