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年审工作总结(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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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标准 (一)农村低保。2014年,我乡农村低保人均年保障标准提高为1950元,人均比上年增加270元,提高比例为16.07%。 (二)城市低保。2014年,我乡城市低保人均月保障标准提高为345元,月人均标准比上年增加35元,提高比例为11.29%。 三、工作要求 …

城乡低保年审工作总结(精选5篇)

城乡低保年审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以“应保则保,应退则退”为目标,通过提高保障标准,使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是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通知》文件的要求,以及全乡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和去年全县受灾的情况适时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对于有效应对物价上涨、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县民政局的指导意见,结合全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城乡居民收入情况,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继续实行“分类施保、差额补助”的方法,切实开展2014年度的城乡低保提标工作。

二、保障标准

(一)农村低保。2014年,我乡农村低保人均年保障标准提高为1950元,人均比上年增加270元,提高比例为16.07%。

(二)城市低保。2014年,我乡城市低保人均月保障标准提高为345元,月人均标准比上年增加35元,提高比例为11.29%。

三、工作要求

2014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各村民委要准确把握政策界线,按照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抓好城乡低保提标工作。

(一)严格把家庭经济收入核查审批关。按新的保障标准确定城乡低保对象的补差水平,以农村低保家庭收入年度核查和城市低保家庭收入核查为依据开展。各村要对2013年的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核查,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文件和《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规定,规范申请、审核、民主评议、审批、公示、发放程序,核查结果必须开展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再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提标工作必须与家庭收入核查紧密结合起来,确保提标建立在严格的收入核查基础上,坚决禁止不认真开展收入核查,平均提高补助(补差)水平的错误做法。

(二)控制保障范围,防止简单的“提标扩面”。我乡农低保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因此,在开展农低保提标工作中,必须严格控制保障面,强化对农村低保一般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通过家庭收入核查,超过保障标准的该退出的必须坚决退出。对新申请的审核审批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防止因政策把握不准,基础工作不扎实,工作方法简单,导致保障面控制不住,保障资金出现缺口。2014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不盲目扩面,随着国家扶贫力度的加强,总体上我乡城乡低保保障人数在上年的基础应略有下降,保障面过大的村要逐步缩小保障面。

2014年农村低保提标核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以户为单位,按户施保”原则,非特殊情况,坚决杜绝“一人保”等非正常现象。

(三)坚持“分类施保、差额补助”原则。坚持“分类施保、差额补助”的原则,确定的保障对象和补助金额要张榜公示,将低保提标工作始终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群众的监督之下,确保低保提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杜绝优亲厚友、平均提高补助水平等问题的发生。

(四)完善城乡低保台账录入工作。完善城乡低保台账信息录入,是实施动态管理的基础,也是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的依据。因此,必须高质量地完成提标后的低保数据财务统计台账录入及数据更新,确保省州能以我乡最新的数据作为分配资金的依据。

四、工作步骤

2014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分四个阶段,在此期间,社会事务办要定期将工作进度上报县民政局低保办。

第一阶段:2014年2月底,乡人民政府出台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并做好宣传工作。

第二阶段:2014年3月,各乡村民委全面开展农村低保年度核查和城市低保家庭收入核查工作。2014年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救助核查工作与本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同步进行。

第三阶段:2014年4月,全面完成低保提标审核审批各项工作。按新标准发放第二季度低保金,并补发1至3月新补助水平与原补助水平的差额,社会事务办向县民政局上报提标工作总结。

第四阶段:2014年5月中旬,将新低保数据全部录入财务统计台账。

城乡低保年审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一)开展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今年,省政府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通知》(黔府发〔〕17号),强调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作为检验发展成效的根本标准;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不断完善居民收入增长的保障机制。明确在“十二五”期间,要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建立城乡低保标准稳定增长机制,逐步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确保城乡低保标准年均增长10%以上。并明确将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提高10%以上列为2012年省委省政府民生工程实事之一。

(二)开展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是当前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迫切需要。年物价上涨幅度较大,特别是直接影响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大米、蔬菜、猪肉等食品副食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加之遭受历史罕见的大面积旱灾,给城乡困难群众家庭生活带来了较大影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明确规定,当上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应及时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规定,适时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将物价上涨及旱灾给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在当前显得尤为紧迫。

(三)开展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是低保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低保标准是界定低保范围、核定低保对象、确定补助水平的首要依据,是低保规范化建设的关键环节。建设科学规范的城乡低保制度,必然要求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提高低保标准,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各乡镇要从保民生、促和谐、助发展的高度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理解城乡低保提标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城乡低保提标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科学规范、公正有效、可持续的低保制度建设要求,认真开展好2012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2012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顺利完成

(一)合理确定保障标准,确保真正满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80号)精神,切实落实“城乡低保标准增幅不低于10%”的要求,确保提标工作真正体现了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在认真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月标准253元提高到月标准290元,增幅为14.6%;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由原来的年标准1362元提高到年标准1608元,增幅为18.08%。

(二)要切实强化以家庭收入核查为核心的对象认定机制,为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一是要始终将家庭收入核查作为确保低保制度规范运行、低保政策有效落实的最核心最基础的环节,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确保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的确定具备可靠的依据,确保提标工作在科学规范的轨道上开展。要结合农村低保季节性粮食救助,认真开展入户核查,切实抓好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查和农村低保季节性粮食救助核查工作。要对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年度核查表》,对所有原保障对象家庭逐户进行核查,切实掌握低保对象家庭特别是一般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新申请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家庭收入核查。要强化入户核查工作责任,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要确保入户核查工作力量,保证每个入户调查组至少有两名人员,并确保有一名国家干部。二是要在认真开展家庭收入核查的基础上,严格按程序开展好城乡低保对象审核审批工作。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季节性粮食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要严格按照“三环节十步骤”(申请核评、审核、审批三环节,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困、一榜公示、经办机构审查、乡镇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十个步骤)的程序开展,城市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要严格按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开展,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确保每个程序都有明确规范,每个环节都有人把关,每个步骤都做细做实。特别是要认真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工作,做到民主评议的程序和结果公平公正,张榜公示的形式和内容规范完整。三是要坚持补差发放基本保障金。充分运用入户核查成果,以入户核查的低保对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新保障标准之差确定基本保障金,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给特殊困难对象增发补助金。

(三)要认真实施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应保则保、应退则退。要在扎实开展家庭收入核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实施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要坚决防止提标扩面的错误做法,特别是农村低保保障面过大的地方,要结合这次提标工作,切实加大动态管理力度,逐步缩小保障面。对家庭收入发生变化超过保障标准,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规定取消低保待遇。对因家庭收入发生变化,补助水平应作调整的,按规定及时予以调整。绝不允许突破政策界限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群纳入保障范围。对因灾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要通过落实冬春救助和临时救助政策,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决不允许将未经审核审批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

(四)严格工作时间,确保工作进度。2012年提标工作期间,各乡镇要将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的14日和月底报送县民政局。

第一阶段:乡镇制定和出台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并做好宣传工作。全面开展农村低保年度核查、城市低保家庭收入核查和农村低保对象2012年7、8、9三个月的季节性缺粮粮食救助的核查。

第二阶段:前全面完成低保提标审核审批,将新的保障对象录入民政统计台账和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网络版)等各项工作。

第三阶段: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1至3月新补助水平与原补助水平的差额。

第四阶段:各乡镇在前完成总结并上报县民政局低保办。

城乡低保年审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一)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为重点,全面落实各项“民生工程”目标任务

1、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按照市民生工程要求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

2、及时启动物价补贴联动机制。按照当月同比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时,适时向物价部门提出为全县城乡低保对象发放物价补贴,及时启动物价补贴联动机制。

(二)以全面推开核对工作为目标,不遗余力做好核对各项基础性工作

1、主动做好信息对接工作。将核对工作列为全年低保工作重中之重,加以推进。按照核对信息系统横向对接各成员单位,纵向对接市、县、乡镇、村(居)委会,做好区划信息、人员权限信息等基础资料收集、组织人员参训、系统运行、上线等工作,为政府专项救助提供准确科学的保障资格认证。

2、加紧完善核对工作条件。按照洪府厅发〔2011〕124号文件规定,在5月底前解决有人办事、有场所办事、有经费(含桌面终端设备经费)办事等问题。确保今年6月份全面推开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三)以贯彻落实国发45号文件精神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低保工作

1、严格执行低保法规政策。按照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和长效机制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以户为单位原则,坚决纠正“保人不保户”、“合户保”的做法,禁止不分经济条件好差、不论贫困面大小按人口总量派发低保“指标”的做法。

2、加大低保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大村(居)委会和居民密集地、农村自然村低保公示力度,严格按照公示要求、时间开展公示工作。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四)以“应保尽保、特困重保、超标退保、阳光施保”为目标,进一步加强低保动态管理

坚持按照常补对象每年审核一次,非常补对象每半年审核一次的方法,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低保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今年城乡低保年度审核安排如下:

1、审核对象

所有低保对象

2、审核方法和步骤

(1)村委会、乡镇民政分管领导会同民政办工作人员与低保对象100%见面了解情况,并填写“2013年农村低保年度审核花名册”(附件1);

(2)经村委会评议小组、乡镇低保评审工作小组逐村逐户评审,确定拟保留、取消和变更对象;

(3)张榜公布“2013年农村低保年度审核拟享受低保花名册公示栏”(附件2)、“2013年农村低保年度审核拟取消低保花名册公示栏”(附件3)和“2013年农村低保年度审核拟变更低保花名册公示栏”(附件4),并提供张榜公布照片2张交县民政局存档,张榜无异议的,乡镇民政办于5月底之前把附件2、附件3、附件4打印成册报县民政局低保股。

3、审核重点

以下人员原则上应退出保障范围:

(一)家庭中无重病、重残,且主要劳动力具有劳动能力的,生活水平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

(二)领取了养老金,生活水平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

(三)子女有供养能力的低保对象;

(四)享受成员中的成年子女(指年满16周岁且未读书人员);

城乡低保年审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农村五保户;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四)经县民政部门确认需救助的其他特困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对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必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急性心肌梗塞、心脏大血管疾病、精神分裂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严重心脏病、重症慢性病、重症精神病和其它重症病种等。

三、救助标准

县民政部门经过调查审核,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其它补助部分后,按比例进行救助(以下简称剩余部分)。

(一)农村五保户

1、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1000元以下的(不1000元),按50%比例进行救助;

2、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1000-5000元的(不5000元),按60%比例进行救助;

3、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按70%比例进行救助,最高可救助10000元。

对于在农村敬老院居住的农村五保户住院费用,剩余部分按70%比例进行救助。

每年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五保户门诊看病费用补助。其中: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每人每年80元,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每人每年100元;采取“一卡式”发放形式,分散供养的打卡发放到户,集中供养的打卡发放到所在敬老院账户。

(二)城乡低保对象

1、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5000元以下的(不5000元),按25%比例进行救助;

2、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按30%比例进行救助,最高可救助4000元。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县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部分后,全年累计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救助3000元;全年累计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救助4000元。

(四)慢性病门诊费用救助

慢性病门诊费用总额在报销后剩余部分达1万元以上,可给予1000元救助;慢性病门诊费用总额在报销后剩余部分达3万元以上,可给予2000元救助。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档在册的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应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额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二)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有关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保资金;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大病人员,按规定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三)实行医前、医中和医后救助相结合。救助对象患有救助病种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可申请医前、医中和医后救助,并按程序上报。医前救助必须是所列病种范围内的对象,必须附上一年度救助的合作医疗结算单和医保结算表,还须附本年度医生开具诊断的病历;医中、医后救助按规定程序办理。凡享受医前、医中救助的,医后救助金额应扣除医前、医中救助金额,不得超过相关对象救助最高限额。

(四)小额临时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后,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偏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500元以下的小额临时医疗救助。

(五)对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可实施年度二次医疗救助。

五、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实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五保户和低保对象,凭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和环峰镇中心卫生院等10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报销补偿和医疗救助同步进行,实行出院、结算、救助“三同时”。

(二)申请、审批办理程序。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低保对象、五保户,申请医疗救助须填写《省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附上新农合结算单或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费用结算表、相关证件(五保证、低保证等)、个人报告,并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镇政府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县民政部门接到镇政府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突发性大病患者及时予以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县民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到已获批准的申请人手中。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性资金、专项公益金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县财政每年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并列入当年预算。

(二)县财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经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中核拨至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专户。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低保对象、五保户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拨至民政救助专户,县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将救助资金直接打卡发放到户。

(三)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当年结余资金不得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的10%。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局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协同配合。

(二)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民政局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县卫生局、人社局负责做好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加强医疗机构监管,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

八、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城乡低保年审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民政局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审核、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

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摸底和对救助对象的核实上报工作。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规范运行;

(二)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

(四)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

(五)公开、公平、公正;

(六)简便易行,及时有效。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下居民: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城乡重点优抚对象;

(四)低收入老年人及其他经市民政局认定的城乡困难居民,城镇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后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家庭人均收入3倍以上的困难群众。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以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就诊减免救助、参保参合救助和其它特殊救助为辅的方式,解决救助对象的就医困难。

(一)住院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较重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救助资金。

(二)门诊救助。对常见病和慢性病花费较大的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门诊补助金。

(三)就诊减免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10%。同时,落实好济困病床减免救助政策。

(四)参保参合救助。对城乡低保一、二类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其它特殊救助。对特殊重大病症患者,根据市《城乡贫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市委发〔〕27号)精神,经市民政局认定后给予救助。

(六)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行医中、医后救助相结合。对于身患大病但因生活困难,筹集资金进行治疗或继续治疗的家庭,可采取医中或医后救助的办法。即:对申请救助的家庭经调查核实,治疗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市民政局审核后,以借款的形式暂付一定的医疗救助金,待医后实施医疗救助时从救助款中扣除。

第六条城乡医疗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患病情况确定,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的20%—80%进行分类施救。个人年度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0元。

逐步取消救助起付线,并随着经济发展需要和实际救助能力,提高救助比例。

第七条审核确定需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二)相关单位或部门补助的费用;

(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费用;

(四)城镇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费用。

第三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应在本年度内持居(村)委会证明向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书,填写《农村(城市)特困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1、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2、《省农村五保供养证》复印件;

3、《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4、《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5、《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领取证》;

6、《独生子女》或《二女结扎户优惠证》复印件;

7、医疗诊断住院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8、《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清单》或《外出就医报销凭据》;

9、《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审核补助凭据》;

10、商业医疗保险赔偿证明。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费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居)委会公示3天,无异议的,在《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市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复查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各乡镇。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第十一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市人民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全年按照城乡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支,以后根据政策变化予以调整;

(二)上级财政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办理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市民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则。

第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发放采取市民政局审批,市财政局拨付,定点银行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的方式。

第十四条市审计局和监察局要做好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察工作,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五条从事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刁难、压制不报,,优情厚友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