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电通知(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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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这样,没用过的漆刷、白布、螺丝不会弄丢,没用完的酒精、牛油都留到下次用,一点也不会浪费”,华班长对组合箱的实际效果很满意。组合箱还从源头上把好了材料发放关,因为要定格放置,避免了多领、重领材料,不仅节约耗材有利环保,还减少了检修工作准备…

公司停电通知(精选5篇)

公司停电通知范文第1篇

华建锋告诉我们,原来,他们在进行变压器检修工作的时候,一般每次都会带一瓶500毫升酒精、一袋约一公斤的牛油以及少量白布、漆刷等耗材,工作结束时这些材料会剩下些,但多数开过瓶的酒精、用过的漆刷都被扔到垃圾箱,剩多一点的牛油以及未使用的白布、螺丝就随意放车上,时间一长也就不见了。这样时间长了不仅浪费,还污染环境。

“铜排角铁几年前就开始注意节约了,毕竟这些材料价值高,但牛油、酒精、白布之类的低值易耗品实际上一年下来的用量也挺大,有潜力可挖。”于是,华建锋带领班员针对耗材使用情况,按操作、工种需要设计定做了能放各种耗材的组合箱,每种耗材都在箱内定格放置,箱子随车到现场,工作结束后再把用过的酒精瓶、牛油袋等放回原处,回单位后定量补充,以供下次检修使用,这就是我们前面说的“小小环保组合箱”。

“这样,没用过的漆刷、白布、螺丝不会弄丢,没用完的酒精、牛油都留到下次用,一点也不会浪费”,华班长对组合箱的实际效果很满意。组合箱还从源头上把好了材料发放关,因为要定格放置,避免了多领、重领材料,不仅节约耗材有利环保,还减少了检修工作准备时间,同时也符合5s管理要求,有利于现场安全文明生产。

变电所检修闸刀时处理传动、导电部分都在高处作业,通常要用到清洁松动剂、机油壶、酒精瓶、导电膏等多种材料,因为放在支架、设备上容易掉下来,以前作业时检修人员都是在梯子上爬上爬下取放这些东西,既不安全也影响检修效率。使用组合箱后,材料都放在箱子里,现场工作就用箱子上的挂钩就近挂在梯子、闸刀或支架上,在高处的检修人员就能随意取用,省时方便又安全,有效提高了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原来小小的一个箱子,内里有着这么大的乾坤!华建锋说,这是在“责任工作观”的指导下,动脑筋想出来的好办法。

无锡供电公司有一个“业务+改进=工作”的工作观,多年来,工作观文化在无锡供电公司是深入人心,在开展全面社会责任管理试点工作之后,国家电网公司全面社会责任管理试点指导小组对无锡供电的“业务+改进=工作”的工作观进行了拓展,提出了新的“责任工作观”:∑(业务+改进)=工作U价值。

具体负责指导试点的国家电网公司社会责任处处长李伟阳是新的“责任工作观”的提炼者,他对公式解释道:“∑”是全部,意指每一项业务、每一项改进;“Re”是社会责任(ReSponSibility)和重新思考(Rethink)的缩写,U是逻辑运算符号,表示“并”的意思。等式左边的∑(业务+改进),要求企业和每一个员工对每一项业务、每一项改进都要运用企业社会责任理念重新思考,而等式右边的“工作U价值”,是指“公司和每一个员工都要认识到,向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日常运营过程,着眼内部是员工的工作过程,着眼外部是企业和员工为社会创造综合价值的过程”。

有了这样的解读,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小小的一个环保组合箱,可以有着这么丰富的内涵,因为有着“责任工作观”的引导,无锡供电公司的员工发挥着自己的创造力和想象力,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碰撞出了无数智慧的火花。

∑(业务+改进):用“责任”重新思考

李伟阳这样解读责任工作观等式∑(业务+改进)的含义:“一是树立综合价值创造理念,从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的视角对每一项业务、每一项改进重新思考;业务的开展和改进,既要考虑服务股东的利润目标,更要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创造综合价值,二是树立利益相关方理念,对每一项业务及改进,我们都要考虑会对谁产生影响,谁会影响我们以及会对自然环境产生什么影响?是积极影响,还是消极影响?我们应如何管理业务运营对利益相关方和自然环境的影响,最大化积极影响,最小化消极影响?我们应如何处理与利益相关方的关系,赢得他们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充分发挥合作创造综合价值的优势和潜能?我们对利益相关方尽到底线责任了吗,包括法律义务和道德底线,合规管理体系是否有效?我们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利益相关方参与机制,以了解利益相关方的期望?是否为利益相关方参与提供了足够的资源和制度支持?三是树立履责推进制度化理念,我们是否有明确的履责议题、履责理念、履责战略、履责制度、履责行动和履责绩效?我们是否按照PDCA的管理理念日益提升企业和员工的履责能力和水平?”

这些对自我的拷问,实际上,就是从“旧”到“新”的脱茧而出的过程。

创造性地开发出“停电信息公告”短信平台的需求侧管理中心用检二班班长孙军说:“我们班组面对的都是高压用户,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大用户,全市有1万多家,如果一天停电有一两百家的用户,每个电话打三分钟,也没办法去通知这么多人。要是每家每户去通知的话,基本上是做不到的。所以对于停电,过去我们的观念是反正和你订的合同就是《无锡日报》公告,你别来问我,因为我多做多错。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我们发现了很多问题,首先是很多地方没有订阅《无锡日报》,而《无锡日报》有十几个版面,用户就是订了报之后,也不知道在第几版面,说老实话我们也不知道在第几版面,只知道哪天登了以后要去翻。这样收不到停电信息公告的用户就会很多,曾经有一家知名食品加工企业因未及时接到计划停电通知,未做好停电准备,一大车可可粉刚放入罐内急待搅拌,突如其来的停电导致用户损失惨重,用户的情绪十分激动,扬言要投诉。我们一边要好言安抚,一边要迅速联系大功率发电车,前往企业帮助恢复部分生产,忙得焦头烂额。”

孙军说,以前觉得企业社会责任是公司管理层考虑的问题,与我们基层普通员工没关系,听说在班组搞试点,大家都觉得是负担,总认为在基层单位,生产才是正道。“责任工作观”导入之后,孙军发现,以前认为的很多无聊、琐碎的工作都非常有意义,停电信息公告虽然是工作中的一桩小事,但却事关个人、企业以及千万用户的切身利益:“反过来讲,咱们换位思考一下,要我是厂里的负责人,要是不知道停电信息,订单来了,哪天一停电,完成不了订单被罚款,我也会很难受。”

于是,孙军他们集思广益,及时改进,提出利用短信平台,按照线路名称将用户联系资料录入,建立数据库,以短信群发的形式公告停电信息。但在现有的营销系统开发建立短信平台,需要经过向省公司上报需求――批准后省公司统一研发――调试――下线运行这几个阶段,过程较长且变数较大。于是,他们想出利用现有资源负控系统,建立停电通知平台,实行“普通用户短信群发,重要用户电话通知”的 停电通知双保险机制,改变了以往单一的靠人工电话通知的状况,大大减轻了班组成员的工作量。

据了解,使用了停电信息短信平台之后,用检二班的停电通知率由原先的10%左右提高到100%。而若采用人工电话通知的方式,以平均每天通知80户、每一次耗费约1分钟/0.2元计算,每天可节约时间约80分钟,费用约16元。不仅节约了公司的话费开支,还将宝贵的劳动力从简单重复的工作中解放出来。用户对供电公司服务的满意度也上升了。

对于全面社会责任管理给用检二班带来的最大变化,孙军最大的感触就是班内每一名员工都不再满足于“必尽”、“应尽”责任,而追求“愿尽”。由“被动”变“主动”,全力以赴,精益求精,通过换位思考更好地了解用户的愿望。

在利用好短信通知平台的同时,用检二班对高危及重要用户、双电源用户继续坚持电话提醒,平时,更加关注企业生产情况以及电网检修建设情况,做到及时沟通、尽早协商,努力构架好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桥梁。停电通知工作方式的改进,由点及面,还带动了用检二班整体服务意识、服务水平的提升。

责任工作观也使传统的人力资源工作有了新思路。人力资源部主任俞孝湖说:“过去我们认为人力资源工作就是劳动定员核定和考核、薪酬分配、人才队伍建设、绩效考核、个连接内外部视角的有力工具。这是一支由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成员组成的队伍,现有成员20名。通过搜信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舆情信息,拓宽公司与利益相关方沟通联系的途径,使公司品牌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公司与市民的距离进一步拉近。

搜信队队员认为,无锡供电公司实施全面社会责任管理,最根本的还是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对外争取有利发展环境,对内营造和谐发展氛围。企业唯有立足于充分发挥核心功能,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最大限度为经济、社会、环境创造综合价值,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同时,有效传播公司全面履行社会责任的行动与绩效,积极关注并努力满足企业内外利益相关方的期望和诉求,才能真正赢得利益相关方的积极响应和主动合作,为公司深化“两个转变”、促进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青年电力搜信队坚持认真梳理识别利益相关方,分析其需求,从最关键的环节抓起,努力培育和谐关系。搜信队不断创新与媒体、社会公众的沟通合作方式,主动加强与他们的沟通合作。开展“网友看电力”活动,通过邀请主流网络的管理员、版主、资深网友参观企业、沟通交流,建立起“电力网”与“互联网”沟通互动的平台,使广大网友可以通过这些平台更清晰地了解无锡供电公司、了解无锡供电人,共同履行好社会责任。

“现场新闻发言人”、“市长办公室的电参谋”(详见本刊2011年第3期《责任点亮品质生活――无锡供电公司全面社会责任管理纪实一》、2010年第4期《新定位新模式新方式――无锡供电公司全面社会责任纪实二》)等创新的工作方式,为公司赢得了社会的理解和认同、实现了综合价值创造的最大化。

公司停电通知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电网动态安全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电网运行环境;电网设备状况;专业管理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M732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34-0131-03 DOI:10.13535/ki.11-4406/n.2015.34.067

1 概述

定西电网地处甘肃中部,在甘肃电网中网架结构极其薄弱。定西电网中有8座110kV变电站和37座35kV变电站不满足N-1方式下正常运行,8座110kV变电站为单变或单线供电运行,各县供电公司普遍存在串糖葫芦运行及单线路供电的35kV变电站共有12座,网内35kV及以下配变布点不足、供电半径长等问题,导致供电可靠性较低。同时随着风电、水电等新能源的大规模开发,加之定西地区近年来地震、洪水以及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发对电网设备造成较大损毁,给电网运行带来较大风险,安全生产压力大。

2 专业管理的范围和目标

针对定西电网以上特点,结合电网检修、施工、调试等作业引起电网运行方式发生变化以及电网运行环境、设备状况发生变化带来的安全风险压力,公司完善年分析、月计划、周安排、日管控的电网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以“调控中心牵头分析、专业部门组织落实、安监部门监督闭环”的电网运行风险预警管控工作机制,实施各专业部门与调控部门间协同开展风险评估、预警管控的横向协同联动,按照“分级预警、分层管控”原则,超前防控电网运行安全风险。

2.1 专业管理的范围

电网运行安全风险管理范围涉及安监部、调控中心、运检部、建设部、营销部、信息通信公司、变电运检室、输电运检室、配电运检室和各县供电公司,涵盖了安全生产系统的主要部门和单位。

2.2 专业管理的目标

深化电网运行风险预警管控机制建设,规范工作职责、流程、内容、措施和要求,强化各部门、各单位间的业务协同,抓好风险预警管控措施的闭环管理,不发生七级及以上电网事件,不发生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电网事故(事件),确保电网安全风险可控在控。专业管理的指标体系及目标值:(1)公司管控实施七级及以上电网运行风险预警率100%;(2)地、县电网风险预警率100%;(3)预警单风险防范控制措施落实率100%;(4)确保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全面完成。

3 主要管理做法

3.1 电网运行风险全过程管控流程图

电网运行风险全过程管控流程图见图1。

3.2 主要流程说明

3.2.1 风险评估。

第一,建立月、周电网运行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评估电网运行风险。由运检部门牵头,每月组织召开由公司分管领导主持,调控、运检、建设、安监、营销、信通等部门参加的月度停电检修计划平衡会,在统筹考虑电网建设、技术改造、市政建设、用户设备、发电项目、状态检修、周期性检修等各方需求的基础上,分析下月设备停电检修的安全风险,梳理达到预警条件的重大停电项目(地调梳理六级以上电网安全事件风险、县调梳理七级以上电网安全事件风险),并以文件形式《月度停电检修计划》(包括电网运行方式、负荷预测、电网运行风险预警、检修工作安排、检修方式下风险及相应的预控措施要求等)。公司各专业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提前做好相关措施落实的准备工作。

第二,调控部门根据月度停电计划,组织开展周检修计划编制和平衡,结合电网运行情况,重点对非月度计划的周停电安排进行安全校核分析,动态开展风险分析评估。相关专业部门据停电计划和电网检修、施工跨越、重要客户保电、基建接入、灾害天气等情况,通过安全生产日例会和周检修计划协调会等机制,及时向调控部门提出电网运行风险预警需求,协同调控部门开展风险评估。综合月度检修方式下电网运行风险,对列入周计划的检修作业,达到预警条件的,适时提出预警。

3.2.2 预警。调控部门按照周检修风险分析结果编制《电网运行风险预警通知单》(以下简称“预警通知单”),包括项目停电计划安排、风险分析、预控措施等主要内容。主管负责人审核后,在周生产调度例会或日生产协调会上预警通知,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书面签收,同时由调控部门下发至承办部门(专业室)。安监部门将责任部门签收后的预警通知单,在安监一体化信息平台挂网。六级及以上电网运行风险预警按照省公司要求上报省公司统一,七级及以上电网运行风险预警由各部门制定详细管控措施,公司分管领导签发后正式。

3.2.3 预警承办。按照“谁签收、谁落实、谁反馈”的原则,相关责任部门(单位)组织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并在安全生产例会上反馈落实情况。

第一,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在预警通知单签收后,立即组织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向下级承办单位(专业室、县公司、班组),以《电网运行风险专业管控措施落实反馈单》(以下简称反馈单)的形式,提出本专业具体风险管控工作要求。

第二,承办单位(专业室、县公司、班组)接到预警通知单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一步评估、确认风险,按照上级专业部门反馈单提出的风险管控工作要求,制订细化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控制措施、完成时限,在停电前2个工作日将反馈单反馈至上级专业部门,准备组织实施。

第三,相关责任部门收到下级承办单位(专业室、县公司、班组)反馈单,确认各阶段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审核通过后,于停电前1个工作日反馈至调控部门,同时在安全生产日或周例会上反馈落实情况。

第四,调控部门在收到各项风险管控措施均已落实到位的反馈后,下达设备停电操作指令,否则推迟或取消停电计划。

第五,对于计划检修停电工作,停电前的管控措施要在设备操作前落实到位。停电检修期间的管控措施,各级责任部门和安监部门要监督检查措施落实情况,确保落实到位。

3.2.4 预警解除。根据预警通知单明确的工作内容和计划时间,电网检修、施工跨越、基建接入、系统调试等任务结束后电网恢复正常运行方式,自行解除电网运行风险预警。预警解除后,根据风险管控执行情况,由安监部牵头组织,从安全管控、计划执行、影响范围等方面开展风险预警后评估。

3.3 确保流程正常运行的人力资源保证

为保证电网运行风险预警管控机制有效运转,成立了以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为组长、各副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公司安监部、调控中心、运检部、建设部、营销部、信通公司等部门为成员的电网运行风险管控领导小组,组织研究电网风险预警管理涉及的重大技术问题,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和技术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时协调和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3.3.1 调控中心根据停电计划对所辖电网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提出电网风险预控措施要求,发出预警通知单,跟踪预控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落实优化电网运行方式、调整安全稳定装置等控制措施,针对电网运行风险编制电网事故预案。

3.3.2 安监部负责编制(修订)电网运行风险预警管理规范,组织电网安全应急准备措施,监督、考核电网运行风险预警管理执行情况,向上级部门和政府进行电网运行风险事件报备。根据需要对六级以上安全事故风险向省公司报备。

3.3.3 运维检修部负责分析重大检修、设备状况等安全风险,指导、督促相关运维检修单位落实风险预控有关内容和要求,组织落实设备巡视、维护、消缺和安全防护等控制措施,对涉及电网安全的重要输变电设施,加强巡视监护,落实防外力破坏措施,根据需要对重要变电站恢复有人值班。

3.3.4 建设部负责分析施工跨越、基建接入、系统调试等对电网运行设备的安全风险,组织落实基建施工、现场防护、系统调试等控制措施。执行上级预警通知单中相关要求,重点防范建设工作对临近带电设备的影响,实施电网运行风险预控。

3.3.5 营销部负责组织落实需求侧管理、供电服务、重要客户保电等控制措施。对于重要通道满载、重载或电力资源不足,影响电网安全运行和供电能力的,组织落实有序用电,做好重要客户保电。

3.3.6 信息通信公司负责组织落实电力光缆、通信设备、信息安全防护等控制措施。

3.3.7 各业务支撑机构负责参与电网风险预警与管理机制运转,根据职能部门要求和各供电公司需求,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3.4 保证流程正常运行的专业管理绩效考核与控制

公司将电网安全事件、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安全考核指标和奖惩制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过程控制,通过奖惩激励机制,层层传递压力。另外,通过开展春(秋)季安全大检查、专项检查、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对各单位电网运行风险预警管控的全过程管理进行检查和月度电网风险预警统计分析,对由于电网运行风险预警未、预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电网事件纳入公司月度奖惩考核兑现,并在月度安全分析会通报各单位执行落实情况,保障电网运行安全风险预警管控措施的全面落实。

公司停电通知范文第3篇

对此,各地纷纷表态。9月26日,辽宁召开电力保障工作会议,要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避免拉闸限电涉及安全生产、民生和重要用户;吉林召开保电煤供应保温暖过冬保工业运行视频调度会议,要求坚决守住民生、发展和安全底线;广东省省长马兴瑞到广东电网公司调研,要求加强系统研判,严格落实 保民生、保公用、保重点 。

民生,民生,民生,多个省级层面的回应,不约而同地提到了这个关键词,既在意料之中,也是理所当然。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民生就是底线。而在民生、发展和安全的关系中,发展的目的就是民生,民生底线就是安全底线之一。网上流传的那些民众反映停电的情况,或许有夸张的成分,但都应该是看得见,也想得到的民生问题。

而 想得到 的一个直接表现,就是尽可能地提前告知、准确告知。可以说,知情就是一种民生的反映,告知就是保障民生的基本操作。尽可能地提高预判的前置性、预警的灵敏度,完善停电消息的机制,留给民众充分的准备时间,才能把对民生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

比如这次辽宁就要求, 电网公司要延长有序用电负荷缺口预测时间和预警等级时间,扩大告知范围。 只有保障了信息应达尽达,才能保障秩序有条不紊,不至于出现混乱和危险。

除了最基本的信息互动,各项配套工作也要尽快跟上。困难总是有的,但办法总比困难多。

一方面,要想尽一切办法增加发电供给,从而才能保障调配。如吉林方面指出,千方百计扩大市场煤供应,确保储备煤足量达标,做到采暖期电煤不断供、暖气不停供;广东方面提出 千方百计提升电力供应能力 。另一方面,要评估、排列好用电的轻重缓急,在不触发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保障民生优先。

此外,在民生供电方面,还应更多的注重公平。比如要尽可能地避免出现同一座城市里,一个小区停电超过12个小时,另一个小区却未曾停电等现象。要知道,这也并不是表面上的公平问题,而是因为在实际生活中,短时间停电,居民的接受程度高、承受压力小,但是长时间停电,就容易诱发很多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同样是在9月26日,因担心可能临时停电导致公司供水区域用户发生临时停水情况,吉林市新北水务有限公司通知, 不定期、不定时、无计划、无通知停电限电,此种情况将持续到2022年3月份,停电、停水变为常态 ,这一表述引发民众困惑和担忧,随后该公司不得不道歉并表示处理相关责任人。

公司停电通知范文第4篇

电改风云 新电改前夜 电改海外样本 “电改”迷途 中铝“电改” 深化电改 电改迷途 电改国际镜鉴 电改重启 “温和”新电改 电改提速 电改新思维 电改破冰 煤运怪胎 贵州电改:曲折直购电 屡败屡战,电改死水微澜 电改再出发悬疑 电改十年 电改寻求农电突破 电改关键在电价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 管理 凌海电改怪胎 凌海电改怪胎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未知 如您是作者,请告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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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万人口的辽西小城凌海,20年来一直在悄悄进行电力体制改革民营化尝试。

从1998年开始,经过多次改制和重组,凌海诞生了一家体制独有的县级电网公司——凌海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凌海供电公司)。该公司由国家电网公司(下称国网)麾下的辽宁省电力公司(下称辽宁电力)和当地民营企业凌海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凌海集团)合资组建。

后者在凌海市家喻户晓。除参股电网外,该集团还介入了地产、零售、电力安装等12个产业,集团总资产达到55亿元,在没有像样大企业的当地鹤立鸡群。

但凌海集团近期遇到了麻烦。先是董事长兼总经理、全国人大代表张占宇涉嫌年龄造假,此后又有包括央视在内的诸多媒体,指摘其通过控制当地供电和电力安装市场,打压竞争对手。

张占宇通过锦州市委宣传部(凌海为锦州下辖市)传话给《财经》记者,称自己感到伤心和忧郁,他为凌海市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受到了不公正对待;同时,他否认了全部指摘。

凌海集团副总经理刘纯彦在接受采访时,历数民资入股电网后可带来提升效率、规范治理等种种好处,称凌海市电网的发展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最新精神。

不过,凌海电力市场的混乱状况,戳破了这个泡沫。《财经》记者调查发现,当地存在的停电限电、普遍服务差、安装费用居高不下等问题,放眼全国亦是罕见。多位当地工商业电力用户称,这些问题之所以出现,是因为“凌海的电和其他地方不一样”。

在采访中,当地多数受访者均要求隐去实名,原因是 “对方能量极大”。

凌海特殊的电网产权结构造就的“凌海现象”,堪称中国电力改革的绝佳案例。在这里,强势的垄断企业,无奈的电力用户,羸弱的监管部门轮番登场,电改延宕十年未决的多种原因,均可在此找到答案。

同时,凌海现象打破了“电网投资主体多元化必定激发活力,带来发展”的预期,再次将监管问题推向台前——政府对于电力行业的多重监管在此全部失效,以致曾被寄予厚望的改革试点终成一个怪胎。

上世纪末至今,电力市场化改革席卷全球。国际经验表明,处于自然垄断地位的电网,并非必须由国有资本控制,但无论谁进入该领域,都必须接受严格监管。 异常“电荒”

在凌海市,商贸城、一些房地产项目和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均遭遇过频繁停电或无电的状况。凌海供电公司一再表示这些均事出有因,但凌海只是60万人口的小城,且在电力装机最充裕的东北电网覆盖下,频繁出现供电问题令人诧异

凌海商贸城位于凌海城西城乡结合部,始建于上世纪90年代,是凌海市民最主要的购物场所之一。商贸城的商户称,从2008年开始,商贸城经常遭遇停电。而那一年,凌海集团麾下的凌海电力商城正式对外营业。

多数情况是,凌海供电公司会提前一天致电商贸城管理中心通知停电检修,也有少数情况是营业时间突然停电检修。

商贸城一位张姓商户告诉《财经》记者,类似的情况2013年在商贸城至少发生过五次,且商贸城停电检修的时间,“总是恰逢凌海电力商城的活动促销日”。

多位商贸城商户佐证了上述说法。2012年圣诞节、2013年的元旦和“双十一”,凌海电力商城进行了大促销,同日商贸城则均因停电检修打烊;2012年9月29日,凌海集团旗下的“凌海商业街”开业,商贸城连续停电两天。

2013年11月19日,凌海供电公司再次通知商贸城第二天需停业一天,进行线路检修。当天下午,十多名愤怒的商户聚集到凌海市委门口讨要说法。

当日,在凌海市委副书记阎哲的调停下,凌海供电公司取消了检修计划,11月20日商贸城正常营业。

国家电监会的《供电监管办法》规定,计划内检修必须提前七天在当地报纸上公告,临时性检修必须提前24小时公告。《财经》记者查阅了11月19日的当地报纸,并未发现检修公告。多位商贸城商户证实,此前对商贸城的多次检修,事先亦未有公告。

商贸城管理中心主任杨小斌称,11月19日他确实接到了凌海供电公司的口头停电通知,来电号码显示为“8808110”。但他并未对历史上的停电日期做过记录和梳理,因此无法证实“重大节日就会停电”的说法。

凌海供电公司总经理原晨介绍,他对此次商贸城的停电计划并不知情,称“8808110”为“抢修热线”。所以,11月20日的停电是因出现故障需要抢修,并非例行检修,因此不需要公告。

但是,当日商贸城管理中心并未因用电故障向凌海供电公司报修。换言之,这是凌海供电公司“主动上门抢修”。

《供电监管办法》中对抢修有详细规定:“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

商贸城用户称,无论是抢修还是检修,每次停电时间至少耗时一天,已经严重干扰了他们的正常经营。他们认为,商贸城和凌海电力商城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是商贸城屡遭停电的真正原因。

到市委门口上访后,商贸城电力供应趋于正常。直到本刊发稿,凌海供电公司11月20日安排的“紧急抢修”一直没有执行。

除凌海商贸城外,当地的大批房地产商亦出现过电力供应问题。据央视《财智汇》栏目报道,凌海此前有多个房地产项目在建设期使用柴油发电机自供电。一位不愿具名的开发商称,他的项目因为“钱交得够”没有停电,但一些同行“不愿意花钱买平安,只能在建设期依靠柴油发电机”。

用不上电的,还有凌海大有经济开发区的多家企业。此前凌海市政府曾以政府解决“五通一平”为条件,吸引这些企业前来投资。但进驻之后,这些企业发现用电并非易事。部分企业主相信,无法通电的原因是自己的投资与凌海集团的相关产业形成了竞争关系。

但凌海供电公司否认了上述指控。他们表示,大有经济开发区的华信地产和北京燃气等企业无法通电,或是因为手续不全,或是地处偏远地区,办理手续和架设线缆都需要一定时间,用不上电只是暂时的。

大有经济开发区的多家企业因无法正常通电,只能使用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转供电”。华信地产和天沐温泉度假村曾接入锦州采油厂的企业配电网;北京燃气在施工期间,使用的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的转供电。

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公司在开发区投资了垃圾发电项目,也因嫌供电工程费用报价太高,最终选择自备柴油发电机发电完成施工。

今年5月之后,锦州采油厂和开发区管委会均不再进行转供电,致使多家开发区企业陷入黑暗。

“绝对不存在手续齐全、不给通电的情况,也不存在已通电情况下无故断电的情况。”大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杨凯表示。《财经》记者在现场看到,与开发区管委会仅一墙之隔的北京燃气项目,早已竣工的无电办公大楼里空无一人,只有一个门卫值守。 三轮重组

从1998年开始的15年间,凌海市地方电网企业进行了三次重组,并同步伴随着当地农电局三产多经资产的私有化改制。最后形成了国网持股72.21%、民企持股27.79%的特殊股权,民资参股地方电网,全国独此一家。国网曾想收购民企所持的27.79%股份,但遭到拒绝

工商资料显示,凌海供电公司是辽宁电力和凌海集团共同出资组建的合资公司。前者为控股股东,持股72.21%。公司董事会由9人组成,其中5人来自辽宁电力,公司所有决策应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国网总部的人士称,民营企业入股电网企业,在国网系统仅此一例。从1998年开始,15年间,凌海市的地方电网企业进行了三次重组(见图1),与此同步进行的是当地农电局部分资产的私有化改制,重组与改制在2009年并轨,形成了全国罕见的民资参股地方电网的局面。

在第一轮改制前,凌海市一直是两家企业管电:农电局属于地方政府下属机构,负责农村供电;供电局作为彼时的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部)下派机构,负责城区供电。虽然叫“局”,其实是企业化经营。

1999年国务院下发2号文,要求推进农电体制改革,实现农村和城市电网同网同价。但在此之前,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经贸委已选取了凌海作为改革试点。

1998年12月26日,三家股东出资组建了凌海供电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14亿元,统筹管理凌海区域内的电网。其中: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出资8400万元,占股40%;辽宁省农电局出资6500万元,占股30%;凌海市农电局代表地方政府出资6500万元,占30%。

凌海供电公司组建后,由时任凌海农电局局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占宇出任总经理。随后,按照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兼职的规定,张占宇辞去了人大副主任一职。

1999年6月,为厘清产权关系,实现电网企业主辅分离,凌海农电局将所属的锦州农电电力安装公司、锦州电力电炉变压器厂、凌海市镁砂厂、锦州工业硅总厂、凌海国际酒店、凌海国际百货大楼等六家三产多经企业合并组建“凌海电力集团公司”(即上述的凌海集团),注册资本5010万元,张占宇出任董事长,企业性质为集体企业,后多家企业陆续并入。

凌海供电公司组建时,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出资并未全额到位。2003年,凌海供电公司进行了第二次重组,锦州东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凌海供电公司的实际资产进行评估后确定,凌海供电公司资产总值为13737.5万元,凌海市农电局出资8722.63万元,占63.49%;凌海市供电局出资1197.50万元,占8.72%;凌海集团凭借部分农电资产,出资3817.37万元,占27.79%。

与此同时,凌海集团的麾下企业开始私有化改制。2004年12月,锦州农电电力安装公司、电力线材公司、凌河酿酒公司完成改制。

2005年4月,锦州农电电力安装公司出资,组建凌海电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同年7月,张占宇将锦州农电电力安装公司更名为“凌海电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其为母公司,彻底实施了对凌海集团的私有化改制。

至此,脱胎于凌海农电局三产多经企业的凌海集团,凭借其曾在凌海电力领域得天独厚的优势,成长为横跨电力安装、地产、酒业、零售业、农牧业和医疗的综合性集团。此外,张占宇及其亲属控制的锦州花园集团有限公司,亦在此期间成长为涉足文化娱乐、商务、购物、物流贸易、房地产等多个领域的综合性集团。

工商资料显示,张占宇拥有对凌海集团及其母公司的控制权(见图2)。在凌海集团中,凌海电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4.77%,张占宇持股6.47%。由于此前的集体企业性质,约300名员工组成的员工持股会持股38.76%。

在母公司凌海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张占宇持股27.2788%,员工股份为45.8476%。其余十名高管,分享了剩余的27.8736%的股份。

2009年,凌海供电公司第三轮重组启动。是年4月,国资委下发《辽宁省农电局等79家地方农电企业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家电网公司的批复》,辽宁省结束了已实行26年的农电代管体制。根据这一文件,凌海供电公司中的所有地方国有股权,全部划归国网。

彼时,国网提出一并收购凌海集团所持有的剩余股份,但遭到拒绝。国有股划转之后,辽宁电力持有凌海供电公司72.21%股权,凌海集团持有27.79%股权。依据《公司法》,凌海供电公司重组了董事会和监事会。

凌海集团由此成为全国罕见的入股电网的民营企业。2013年8月,凌海供电公司召开股东会,完成了董事会换届,锦州供电公司总经理刘爱民出任董事长,张占宇任副董事长,锦州供电公司副总经理原晨任总经理,辽宁电力推荐的孙殿家任监事会主席和党委书记。 谁的凌海?

凌海集团作为“二股东”,对凌海供电公司有着异常深刻的影响。凌海供电公司的四位副总经理及麾下数百员工,均出自原来的凌海农电系统,他们更愿听从“老领导”张占宇指挥,而非现任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凌海供电公司的三轮重组和凌海集团的私有化改制,同步进行但泾渭分明。从股权结构上看,凌海供电公司始终是国有控股。民企凌海集团始终处于从属地位,而且其本身的主营业务中,也不包含供电。

凌海供电公司总经理原晨和凌海集团副总经理刘纯彦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均反复强调,凌海供电公司的控股方是辽宁电力,和凌海集团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因此不可能存在张占宇控制凌海供电公司、故意制造停电的情况。

当地人称,凌海集团董事长张占宇历任凌海农电局局长、凌海供电公司总经理,目前仍在凌海供电公司担任副董事长,其在凌海电力行业人脉极为丰厚。凌海百姓只知有“凌海电力集团”,不知有“凌海供电公司”。

在凌海,《财经》记者多次向普通民众询问“凌海谁管电”,得到的答案均是“张占宇”。甚至,锦州市、凌海市部分政府人员亦分不清楚凌海集团和凌海供电公司究竟有何区别。当《财经》记者联系锦州宣传部门、要求协助采访凌海集团和凌海供电公司两家单位时,其工作人员反问,“它们难道不是一家吗?”

凌海集团刘纯彦称,凌海集团和凌海供电公司是两家企业,业务上没有重叠,“如果凌海的供电出了问题,你应该去找供电公司,而不是我们”。

在诸多公开场合,凌海集团似乎又在刻意淡化其与凌海供电公司之间的独立关系。在其官网的“集团子公司”栏目中,“凌海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赫然在列。

在这样的独特股权结构安排下,凌海供电公司俨然独立王国。除了只在调度上听从锦州供电公司安排外,锦州供电公司和辽宁电力无法干涉凌海供电公司的日常经营。甚至跨区域输电网要穿越凌海地界,亦成了非常困难的事情;而辽宁电力则因层级差别较大,更是鞭长莫及。

更多的信息显示,凌海供电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并非如其股权结构那样清晰,张占宇及凌海集团对凌海供电公司的日常工作有着深刻的影响。在凌海供电公司内部,只有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来自国网系统,其余四位副总经理及麾下数百员工,均出自原来的凌海农电系统。

这些员工与凌海供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表面与凌海集团毫无隶属关系。但在农电时代,张占宇常年是他们的领导,现在又是凌海供电公司副董事长。“他们更愿听从张的指挥,而不是董事长或总经理。”当地知情人士称,国网所派高管所起作用十分有限,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凌海多位工商户认为,他们就是因与张氏旗下产业产生了竞争关系,才会被无端停电,“停电这种事情太简单了,基层工作人员就能办到,根本不需要通过董事长和总经理。或以检修的名义,或说你手续不全,甚至可以修改调度记录,不留任何证据。”

凌海的供电情况被媒体曝光后,辽宁电力曾多次派员至凌海检查供电情况,结论是“没有发现媒体报道的无故停电现象”。

刘纯彦称,如果凌海的供电出现问题,应由凌海供电公司承担责任。他承认张占宇在凌海影响力较大,但否认其本人对凌海供电公司的日常工作施加了影响。“如果这些用户认为停电与张占宇有关,请拿出证据,否则就是诬陷!”

值得一提的是,辽宁电力虽是凌海供电公司的大股东,但其一些全局性的投资行为全部绕开了凌海地界。四年来,凌海供电公司将所有利润都用于扩大再生产,从未给股东分红。

即便如此,凌海集团也从没有撤资的打算。刘纯彦称,这是因为凌海集团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一直为凌海经济建设的大局考虑。另外供电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原来投资一块钱,现在已经值三块钱了,我们也从中获了利”。 唯一乙方

凌海集团称凌海电力安装市场完全开放,但当地市场却被其垄断。甲方既不敢将工程发包给别家,也不敢采购别家的线缆、变压器,同时必须忍受凌海集团偏高的安装价格

虽然没有供电业务,但凌海集团在凌海电力市场上却举足轻重。凌海集团下设电力安装公司、线材公司和变压器公司,形成了配电安装市场全产业链。

在电力市场中,电网具有自然垄断地位,但电力安装市场是开放竞争的。电监会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7月底,全国共有电力承装(修、试)企业11783家,其中民营企业8738家,凌海集团的安装公司便是其中之一(见图3)。按道理,工商业用户有权将架设线缆等电力安装业务发包给任何一家拥有资质的安装公司,同时也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厂家生产的合格线缆、金具和变压器,只要其拥有入网许可证。

但在凌海电力市场,凌海集团是唯一的乙方。凌海的工商企业在凌海供电公司办理完用电手续后,都会选择将电力安装业务交给凌海集团,购买其线缆和变压器,签订电力安装合同。

刘纯彦称,这是因为当地只有凌海集团一家公司拥有电力安装资质,而且“信誉好,价格公道,受到客户的欢迎”。

客户和竞争对手的说法却恰恰相反。凌海集团是凌海地区唯一有资质的安装公司,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垄断当地市场。全国所有的安装公司,按理都可以进入凌海地区承揽业务。但锦州某电力安装公司的负责人称,他们可以进入锦州其他地区接单,“唯独无法进入凌海,其他的安装公司也进不去”。

该负责人称,其他安装公司是受到了来自地方政府和凌海集团的压力,并且“当地客户也根本不敢把工程交给我们做”。

凌海一些房地产商亦有类似反映。他们称在凌海找不到第二家电力安装公司,“如果从别处购买变压器和线缆,凌海电力集团会拒绝安装”,“出于此种考虑,甚至为人身安全考虑,我们也会将工程交给他们”。

凌海集团收取的供电工程建设费,却远高于正常市场价格。供电工程建设费,是指为了满足用户用电需求,必须投资建设电力线路、变电站(亭)等供电设施所发生的费用。主要项目包括设计、设备材料购置费、安装、调试及监理等费用。

2005年4月,辽宁省物价局下发文件,将14个地级市新建住宅商品房供电工程建设费的收费标准限定在每建筑平方米70元-90元,同时规定这笔费用由辽宁电力统一收取,专款专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向辽宁电力缴纳这笔费用后,基层电网公司就会为项目供电。

2006年4月,辽宁省物价局再次发文,规定上述标准在县级市暂缓执行。在凌海等县级市,辽宁电力不收取这部分费用后,开发商和承揽工程建设的企业开始自行商定价格并签订施工合同。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双方会参照地级市的收费标准。

凌海一位开发商称,在辽宁省其他县级市做项目,这方面的花费均是80元/平方米左右,“如果高了,我可以换别的公司。但在凌海不行,只能找凌海集团,平均算下来收费超过200元/平方米”。

他还称,如果不缴这笔费用,项目就无法通电。这就是一些开发商会在施工期间使用柴油发电机的原因。而且,凌海集团旗下的房地产公司依靠此优势,抬高竞争者成本,以致其他地产商因缴纳高额用电费用而损害了竞争力。

知情人士称,正是因凌海集团收取的前期供电配套工程费用太高,导致地方政府无法兑现大有经济开发区的“五通一平”承诺。该开发区管委会起初协调锦州采油厂转供电,解决了部分入驻企业的用电问题。但不久后就遭到凌海集团反对,迫使锦州采油厂停止了转供。但管委会副主任杨凯称,锦州采油厂停止供电是自身负荷增加,无法再转供。

刘纯彦则称,凌海电力安装市场完全开放,所有消费者的选择都是自主行为。“一些安装公司无法进入这个市场,应该从自身找原因”,“凌海电力集团没有施加过压力,从来也没有要求别人非得找我安装,你可以找任何人”,“如果地方保护主义在起作用,或者人脉关系在起作用,你都不能把账算在我们企业头上”。

刘纯彦还称,凌海集团内部做过竞争比较,集团的供电工程收费在全省范围看,“不仅不高,还低了许多,甚至低到(平均价格的)40%至50%”。但当《财经》记者要求出示相关合同和比价数据时,却遭到拒绝。刘声称没有义务出示,且其涉及商业机密。

此前,辽宁电力调查组也曾要求凌海集团出示收费明细,亦遭拒绝。 监管失灵

从经济局到工商局,从地方政府到纪检委纠风办,再到省级电力监管机构,所有能够维护电力市场公平竞争的力量,在凌海全部失灵。恰在这种监管真空地带,出现了民资参股垄断电网的特殊案例。国网希望通过“再国有化”解决这一问题,但正解更该是检讨监管为何彻底缺失

凌海供电公司层出不穷的问题,和凌海电力市场的混乱时日已久,但为何上至电监会、下至地方政府,本该履行监管职能的政府部门统统缺位?

在全国很多县市,地方政府都与当地大型民企关系微妙,如山东邹平县与魏桥集团,江苏无锡市与尚德电力等,地方的财税和就业严重依赖这些大型企业,因此他们会额外受到保护和优待。

但凌海集团与凌海市政府的关系远超于此。张占宇在凌海乃至锦州都是声名显赫,历任农电局局长、凌海人大副主任,并连任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在凌海影响力巨大。凌海集团的官网显示,2011年3月,张占宇赴京参会前,凌海集团举行了欢送仪式,凌海市四套班子主要成员悉数到场,市委书记和市长为其献花。

凌海集团目前固定资产总值达55亿元,员工4800人,横跨多个产业,凌海无有出其右者。即便是锦州,亦鲜有企业能与之匹敌。

凌海政府官员对张占宇的称谓,亦从侧面说明张对凌海供电公司的重大影响力。大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杨凯表示,当园区一些企业用电出现问题时,他有时“会找老爷子协调一下”;2013年11月19日,凌海商贸城商户因为停电问题在市委门口上访,市委副书记阎哲出面调停。商贸城用户称,他们听见阎拨通张占宇电话后说:“二哥,商贸城的用户现在我这里上访,态度很激烈,能不能协调一下,明天别停电了?”经过沟通后,阎告诉大家,“你们回去吧,已经协调好了,明天不停电了。”

“二哥”和“老爷子”,均是凌海当地官员对张占宇的常用称呼。

《财经》记者在凌海有关部门调阅凌海集团相关资料时,亦屡次被凌海宣传部门有关人员阻止,理由是“为记者人身安全”着想。

凌海市政府和张占宇之间的财务关系亦十分复杂。凌海市住建局出具的一份说明显示,花园集团2013年约有2300万元配套费用未缴纳,原因是2012年政府因财政资金紧张,对市政府所在地城南新区的基础设施不能及时完善,花园集团先行垫付了资金,对城南新区市政府周边的路网建设和政府广场进行了全面改造。

多位当地受访人士暗示,凌海电力市场的问题,当地政府不会管、也管不了。凌海市工商局表示,电力安装市场出现的混乱情况,并不在其监管范围之内。该局副局长魏旭东称,“我们工商局主要看企业有无营业执照,是否按照营业执照的内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是否有问题,其他的不属于工商局的监管范围。”

管理“三电办”的凌海市经济局则表示,该局不具有执法权,其职责是为企业做好沟通服务工作,其从未对凌海电力安装市场准入设立门槛,也没有接到任何人对凌海集团的举报和投诉。

作为公共服务企业,基层供电单位的行业不正之风和服务水平,亦受到各级纪检委麾下的“纠风办”监督。但在凌海,这一监督同样失效。

负责对东北三省电力市场进行监管的东北电监局,亦无力与凌海集团抗衡。媒体报道了凌海电力市场乱象后,国网、辽宁电力、凌海市政府均称对此进行了摸底调查,但东北电监局却未有回应。该局局长王恩志称其未留意媒体报道,也未接到相关举报,因此不了解凌海的情况。

多位从事电力监管的国家能源局人士表示,目前电力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无法实行有效监管,特别是凌海这样的县级供电市场,东北电监局鞭长莫及。《财经》记者了解到,东北电监局总体编制共有48人,稽查处只有3人,日常办公地点设在沈阳。“只有依靠用户举报,我们才有可能知道下面的情况。”东北电监局一名工作人员称。

凌海地区的部分电力用户表示,他们不敢轻易举报,因为一旦身份泄露,“可能会出大事”。同时,如果缺乏地方政府支持,东北电监局可调动的调查手段和资源并不多。最常用的方法是走访和查阅相关停电、检修、抢修等原始记录,但这些均可通过后台操作抹去。

如果举报者不能为东北电监局提供确凿的证据,调查取证的难度将非常大。但即便最后认定凌海供电公司和凌海集团存在问题,电监局的处罚手段通常是罚款或吊销施工许可证,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凌海电力市场的问题。

“我们的能量甚至不如媒体。”一名东北电监局的人士私下表示,“媒体至少能形成舆论压力,但电监局受限于人员和职权,能够形成的压力并不大。”

从经济局到工商局,从地方政府到纪检委纠风办,再到省级电力监管机构,原本能够维护电力市场公平的多层力量,在凌海一一失效。恰在这种监管的真空地带,出现了民营资本参股电网的特殊案例,既无他律又无自律的民企,滥用垄断地位更加肆无忌惮。

国网一些人士表示,凌海集团名字里有“电力”二字,又参股凌海供电公司,使得其与凌海供电公司之间界限模糊,造成了公众的错误认知。这使得凌海集团可以更便利地从相关电力业务中获益。

《财经》记者获悉,目前国网正在商讨收购凌海集团所持股份的可能性;地方政府对当地电网民营股份的“再国有化”,亦不失为另一种解决办法。

公司停电通知范文第5篇

【关键词】供电企业 停电 法律 风险

供电企业的法律身份比较模糊。作为一个国家公共事业的企业,法律定位为企业,但其工作范围和行为模式却不局限于企业身份,很多都体现着政府的公益性。而公司行为的企业性与公益性的竞合,却与司法实践相脱离,在国内的司法大环境中,公司往往被单纯的看待为企业性质,给公司的诉讼带来不利后果。

供电企业提供电力供应服务,从本质上来讲应定性为服务,而非产品。服务和产品的区别在于适用的过错原则不同,服务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产品责任则为无过错原则。就目前全世界范围内,供电企业提供的电力供应服务无法做到全年365天24小时持续不间断供电,其无法排除因外力破坏、不可抗力、设备自身故障等原因造成的断电。就现阶段而言,供电企业只能根据用户在申请用电时,对需要特殊用电要求的,供电企业将根据其要求做好特殊的供电方案,以最大程度的提高供电可靠性。

供电企业与用户的法律关系为正式合同关系和事实供用电关系。具体来讲,前者是用户与供电企业正式签订合同的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书面的供用电合同加以确定明确。另一种是事实供用电关系,即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的供用电双方的法律关系。举例,与供电公司存在正式合同关系的用户以转租的形式将场地、设备租给其他用户,且出租户没有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向供电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使承赁户与供电公司没有形成书面的供用电合同关系等等。两者的区别通常在于, 在进入诉讼程序时,前者可以选择合同纠纷也可以选择侵权纠纷,而后者则通常以侵权纠纷为由诉诸法律,无论是寻求以上何种方式,诉讼结果都会向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用户倾斜,促就了供电企业的法律风险不断的放大。

1.合同中未告知公共电网存在的风险而引发诉讼瑕疵

1.1风险的分析

供电网络具有自然垄断属性,供电企业是公用事业单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供电企业有义务向所属营业区域内需要用电的主体提供供电服务。因此,只要申请方满足用电技术条件,供电企业就应当履行强制缔约的义务。其中,有部分用户,如养殖类,以公共电网用电作为申请,实际上,公共电网根本没有办法满足他的需求,但在断电发生后,养殖户却以连续性供电的特殊用电标准要求供电企业承担赔偿,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因为供电企业未将风险告知而承担较多不利法律后果。

1.2防范措施

(1)营销部、办公室编制供用电合同的补充约定,其中应包含以下内容:罗列告知用户申请的公共电网标准存在的断电风险;告知其如果需要进一步提高电网可靠性,可以申请特殊用电要求;(2)如用户不申请特殊用电,营销部在实际的业务受理中,应以书面形式固定用户不申请特殊用电的意愿。

1.3案例

2004年7月28日23时40分左右,因雷电击断1吉农供电线路上的电线和线杆上的瓷瓶,导致原告的鱼塘上停电,鱼塘内的增氧机停止运转。7月29日凌晨1时左右,原告从睡梦中醒来后,发现停电,即开户自备发电机,增氧机给塘内增氧、向塘内抛洒增氧剂,但为时已晚,同时由于被告方也未及时派人抢修线路,直到7月29日中午,原告所在的滩区才恢复供电,致使原告养的三个鱼塘内的鱼全部因缺氧而翻塘死亡,共计死鱼81270斤。

吉利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是被告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合同第十条规定,用电方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因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供电方供电免责条款的约定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明显违背了民法公平、诚信之合同原则,依法应认定其无效。雷电击断供电线路上的电线和瓷瓶,是不可抗力,但这是停电的直接原因,并不是原告鱼塘死鱼的直接原因。如果被告在停电后及时将停电情况通知用电户,用电户尚有机会采取积极防范措施,开启自备发电机给鱼塘增氧机供电增氧,但被告却没有履行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也没有及时抢修线路,致使原告所养三塘鱼全部因停电缺氧而翻塘死亡。同时原告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自愿选择了单电源、单回路供电,加大了养殖风险。因此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55%的责任,被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45%的责任。

2.外破者逃逸后未及时固定证据引发的诉讼风险

2.1风险分析

根据《电力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用户自身的过错;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诉讼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外破者在损坏电力设备停电后逃逸。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此类赔偿应由第三人负责,但在证明过程中,仅凭供电企业的单方判断远远不够,而一般逃逸的情况也都发生在人少、车少、时间点特殊的情况下,第三方作证的可能性少之又少,多数情况下也只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赔偿责任。

2.2防范措施

(1)运行检修部、营销部应进一步明确电力设备的巡视周期,同时进一步固化巡视的书面记录;(2)一旦发生有外破情况,电网运维中心应立即采取报案措施,并积极通过公安部门落实证人证言,以固定第三人外破的事实。

2.3案例

2009年2月10日,某供电公司路边的变压器被一辆超高汽车刮损漏油,后该肇事车辆逃逸。原告廖某驾驶轻便摩托车在途经时,因路边变压器漏油致摩托车滑倒,廖某摔倒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后廖某在受伤后即由其家属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反映了受伤情况,此后又委托律师申请做了伤残等级等鉴定。2010年6月廖勤仙向人民法院提讼,认为电力公司是路边变压器的产权人,应负管理职责,电力未尽管理职责致其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其损失15万余元。

法院认为,路边变压器产权归属于电力公司,电力公司对于变压器有管理职责,同时没有证据证明该漏油是由于第三人所为,故电力公司对变压器漏油后而产生的损害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亦认为原告本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故判决适当减轻了电力公司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判决,判令电力公司赔偿廖勤仙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3.外破肇事者固定,但因证据瑕疵引发诉讼不利后果的风险

3.1风险分析

在第三人的外破造成的断电要求索赔过程中,应该区别看待因第三人外破直接导致断电和因第三人的外破引发电力设施故障需要电力企业进行断电抢修两种情况。前一种情况可直接判定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电力运行事故,依据《电力法》的第60条,可以直接适用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而对于第二种情形,一般会认为公司断电抢修是供电企业的主动行为,除了证明断电抢修的必要性,还同时负有在防止扩大性损失方面做了有效措施的举证或者是在履行合同方面已经履行了合同的附随义务,其中典型的义务即为通知。所以,在此过程中,证据中的是否直接断电证明成了案件的关键点。就目前的公安局出具的证据材料来看,外破没有造成立即断电的情况在其证明材料会有反映,而立即断电的情况却一般不反映,对于供电公司来讲,又增加了证明外破造成立即断电的举证责任,提高了公司因举证不能而引发的诉讼不利后果的风险。

3.2防范措施

(1)外破发生后,运行检修部应立即到达现场,积极与公安部门、肇事方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并争取在责任认定书上落实立即引发断电的描述;(2)如不能在责任认定书上确认立即引发断电的事实,电网运维中心应积极寻找证人,通过公安部门做的证人证言进行情况的确认。在此过程中,安监部应配合运行检修部做好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

3.3案例

原告朱坚强系水产养殖户。2009年5月8日凌晨,可的源通公司的驾驶员驾车撞倒路边电线杆致断电,原告养殖的水产品发生死亡等损害后果。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可的源通公司均提出在公安局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只证明了有撞杆这个事实,没有立即断电的事实,所以断电是由于供电公司的抢修行为所致,故应由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从原告提出的断电时间和撞杆的时间的对比,法院认定肇事车辆驾驶员撞杆直接造成断电,原告的损害后果系肇事车辆造成,由肇事车辆驾驶员的单位(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电力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经一审后,二审维持。

4.故障抢修停电过程中未履行通知引发的诉讼风险

4.1风险分析

在第三人的外破造成的断电要求索赔过程中,应该区别看待因第三人外破直接导致断电和因第三人的外破引发电力设施故障需要电力企业进行断电抢修两种情况,前一种情况可直接判定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电力运行事故,依据《电力法》的第60条,可以直接适用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而对于第二种情形,一般会认为公司断电抢修是供电企业的主动行为,除了证明断电抢修的必要性,还同时负有在防止扩大性损失方面做了有效措施的举证或者是在履行合同方面已经履行了合同的附随义务,其中典型的义务即为通知。在实际案例中,用户与供电企业的关系被孤立在单纯的一般民事合同关系中,是一对一的关系,而且作为合同供电方的企业,即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以及附随义务,审判机关也会倾向于供电企业承担一定的通知义务。

4.2防范措施

(1)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营销部、运行检修部应重新梳理公司的抢修流程,针对外破未直接造成断电的情况,适当增加通知环节,分不同的客户类型,分别由营销部、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进行通知;(2)通知方式,应采取短信、电话等有效方式;(3)对于用户的联系方式,应提前进行梳理,首先以合同约定的为优先,其次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的联系方式。

4.3案例

2007年4月23日早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车辆撞断了某供电公司的电杆(线未断),电杆严重断裂,不得不进行抢修,所以,供电公司在做好一系列抢修准备后,于中午12点正式停电抢修,以保证更大范围的用电人用电安全。在抢修过后,何春荣等7家养殖户由于没有采用增氧措施导致其养殖的虾苗死亡。7家养殖户中的1家养殖户何春荣向人民法院诉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

本案的合同纠纷中,法院认定供电企业在可以做到通知时而未履行通知义务,致使养殖户无法及时进行救济措施,使得损失得以扩大,而养殖户应当对自己养殖虾负有管理看护责任,但疏于管理,也是此次损失发生的一个原因,双方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5.前期管理中证据缺陷引发的诉讼不利后果风险

5.1风险分析

用户超容用电等违反用电安全管理的行为导致电力设备故障引发诉讼纠纷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但是由于线路上用户众多,无法固定是由于他们的违反安全用电导致的设备故障断电。目前,就供电企业的现有技术水平,也没有办法做到对他们的设备进行时时监控。此外,在公司管理过程中,部分用户因无法接受停电,处处阻挠供电公司检修、消缺工作也是导致电力设备故障发生的一个因素。

5.2防范措施

(1)营销部应进一步加强此类用户定期的用电检查(结合负荷测录仪进行分析作为不定期检查),如设备容量核对等,一旦发现违章用电情况,由用户进行签字确认,针对用户不愿意签字确认的情况,可采取挂号信、邮政快递的方式发送整改通知书;(2)营销部应进一步加强相关的档案工作;

5.3案例

某年8月6日晚,养殖户韩斌向周山镇供电公司打来报修电话反映,其虾塘用电发生故障,请求派人前去修理。因事故维修规程有规定,雷雨天气严禁带电作业,抢修人员待命。凌晨4时,天气条件符合作业规定后,供电公司立即维修,但由于恢复供电时间较长,造成了其养殖的虾苗死亡。经检查,造成此次停电事故的原因是由于超负荷用电烧毁设备引起的。双方应协商不成,韩斌向法院提讼。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白对虾死亡的根本原因是供电公司管理不善,保障安全供电是被告的法定义务,被告在发现原告设施超负荷运行时,未采取可靠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导致变压器烧毁,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原告将此观点贯穿在整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产生了不利影响。

6.用户未加装缺相保护装置引发的赔偿风险

6.1风险分析

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DGJ08-100-2003J10247-2003中5.7.13条规定,连续运行的三相电动机,当采用熔断保护时,应当设断相保护器;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容量小于3kw的电动机,可不装设断相保护。但在实际的供用电关系中,部分用户为节约开支,明知自己的设备是三相电动机运作,却不加设断相保护器,导致其三相电动机因缺相运行而烧坏,即便供电企业在很短时间内恢复供电,用户也会因为三相电动机无法运作引发损失,从而引发诉讼。由于《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5.7.13条为非强制性规定,从而使得供电公司告知用户需要加装缺相保护装置的行为显得尤为重要。从目前公司的运行流程看来,仅为口头告知,此种形式的告知诉讼风险较大。

6.2防范措施

(1)营销部在实际的业务受理中,应形成专门的告知单,告知用户不加装该设备可能引发的风险,用户盖章或签字确认(详见附件一);(2)营销部应进一步做好相关的档案工作。

6.3案例

2010年9月22日半夜,因供电公司的变压器熔丝熔断一相,导致彭小平置于虾塘内用增氧机因缺相运行时间较长毁损,供电公司在50分钟后恢复送电,但由于彭小平的增氧机损坏,导致无法供养,其养殖的虾因缺氧而死亡。故彭小平诉诸法院要求供电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由于公司无法提供强有力证据证明对方应加装而未加装缺相保护装置,也无法证明供电企业作为电力管理部门也已经尽了管理责任,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7.总结

供电企业在尽量弥补内部的法律空隙的同时,其实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和考虑,具体如下:

行业定位要清晰,并融汇于司法实践当中。自1996年《电力法》颁布实行后,原来在各级政府中实行政企合一的电业局,依法不再享有行政管理职权,改由各级政府的经贸委行使该项职权,供电公司成为单独的电力企业。供电公司变为独立的电力企业,也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电公司是一个与其他公司、企业、公民一样的民事主体。由于电力资源的国家垄断性,供电公司是一个垄断性的、国资性的民事主体。通俗地讲,现在的供电公司是一个国有公司,不再享有行政管理权。但作为一个国家公共事业的企业,法律定位为企业,但其工作范围和行为模式却不局限于企业身份,很多都体现着政府的公益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让审判机关充分考虑电力企业行为的公益性与企业性并存的情况,在单纯考虑个案中的民事关系过程中,适当地平衡企业的公益性特点,这是我们整个行业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

要充分发挥电力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依据《电力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依据《电力法》第53条、54条、第61条至68条规定了行政管理部门有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区标志的职能、有批准保护内安全作业的职能、对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职能、有对违反电力法律用户的处理职能。但是,目前的现状是,供电公司依法不能行使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因为人力有限等原因没有行使电力行政管理职能或仅行使了其中的某一小块,造成了电力管理职能的缺位,影响十分明显。当前,危害电力设施、违章用电的现象大量存在,但作为民事主体的供电公司,却要保证持续供电,还要小心翼翼地保护电力设施、千方百计的考虑违章用电的证据有效性,但这种保护和考虑能力实在太薄弱了。供电公司有时会为了保护国家整体利益、人民的生活保障,做了很多维护大局的事,却同时要承担本不该承担的赔偿或补偿责任。所以,无论从保障供电的安全,还是维护国家的利益,都迫切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的及时协调和处理,进一步明确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的不同职责,使具体职权和义务更明确化。

将侵权纠纷逐渐转化为合同纠纷。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即便是签有书面合同的用户,如果其要求赔偿损失,则法院就会以侵权诉由进行立案,侵权诉讼中,则更强调法官的自由裁断,供电企业是否有违法行为没有统一的评断依据,一般情况下,供电企业多为承担不利后果。但实际上,《合同法》的第十章就将供用电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列入《合同法》,它的订立、履行及解除等依法适用《合同法》基本原则和总则规定,《供用电合同》明确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也贯穿在整个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电力企业的义务均以白纸黑字的形式固定在合同文本中,只要符合书面规定,公司将不会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从目前的情况看来,将供用电纠纷定性为合同纠纷为当务之急,同时可以考虑出台电力企业的服务行业标准,以此作为明确判断供电企业行为符合规定的标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