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工作汇报(精选5篇)

  • 反恐工作汇报(精选5篇)已关闭评论
  • A+
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针对银行业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工作,新加坡金管局出台了金管局626号文(MAS Notice 626)及配套指引(Guidelines to MAS Notice 626)。626号文是金管局针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文件,明确规定了他们的法律义务,防止金…

反恐工作汇报(精选5篇)

反恐工作汇报范文第1篇

新加坡金管局626号文件分析

目前,新加坡针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其中《贪污、交易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犯罪收益)法》(CDSA)是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的主要法律,规定了交易以及其他100多种严重犯罪为洗钱的上游犯罪;《借贷人法》针对代人接收、持有、隐匿或转移资金或其他财产等非法借贷行为;《打击恐怖融资法》(TSOFA)规定了四种主要的恐怖融资犯罪,包括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为或恐怖组织募集或提供资金的行为。

针对银行业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工作,新加坡金管局出台了金管局626号文(MAS Notice 626)及配套指引(Guidelines to MAS Notice 626)。626号文是金管局针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文件,明确规定了他们的法律义务,防止金融系统被交易以及其他犯罪行为衍生的洗钱活动所利用;指引并不强制银行执行,其作用是就如何履行这些义务向银行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

风险评估及风险缓释

新加坡金管局规定,银行必须建立健全合理的风险评估制度及相应的档案记录制度。在确定总体风险水平及风险缓释方法前,银行应当全面考虑所有相关风险因素,包括目标市场与客户细分、高风险客户数量、客户交易金额及数量、地区风险评级、银行产品及服务的性质、种类及规模,并使用定量及定性分析以得出风险报告。外资银行的新加坡分支机构可以继续沿用总行的风险评估制度,但须保证相关制度符合新加坡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风险评估机制要求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且诸如客户细分及营销渠道合并、新产品和新服务的开发等重大事件发生时都需要进行风险评估。

金管局还特别建议银行在自己的风险评估程序中加入新加坡国家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NRA Report)。该报告中指出了洗钱与恐怖融资的几种普遍犯罪形式。银行在进行自身风险评估程序中应充分考虑报告中提及的金融及非金融部门中出现的高洗钱风险的活动,以及可能与之涉及的银行产品、服务、交易及营销渠道,并将NRA报告与自身风险评估报告相互结合以得出最为准确的银行风险水平。如有必要银行还可将分析结果应用于对客户账户及交易活动的持续性监控。

针对银行的风险缓释,金管局要求银行建立相应的内部政策、程序及管控办法,使银行可以对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当高风险出现时应采取措施以有效控制并降低风险。银行风险缓释能力的主要指标包括识别客户身份信息及其交易行为变化的能力、合规程度、自动审查与人工审查的协调程度、第三方依赖程度等。金管局还特别强调了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高层管理人员应确保相关措施遵循新加坡金管局及其他监管当局制定的风控要求,并在高风险出现时及时加强风控措施。

客户尽职调查

客户尽职调查是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基础及重点,能否有效地进行客户尽职调查直接关系到银行后续的反洗钱工作。新加坡金管局明确指出银行不得开立或保留匿名或以假名开立的账户。在以下情形中银行应当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任何未曾与银行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进行超过20000新元的交易或通过国内电汇方式以及超过1500新元的跨境电汇方式汇出或汇入资金;怀疑客户行为涉及洗钱或恐怖融资。客户尽职调查除获取客户的基本身份信息外,还需要调查客户人、受益权人、关联方的基本信息。当客户是法人或法人结构安排(Legal Arrangement)时,还须对法人团体的所有权结构以及控股超过25%的个体进行详细了解。银行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查的同时还应要求客户填写真实性声明。当多笔交易涉及同一汇款人或收款人时,银行还应关注这些交易是否被有意拆分以躲避审查。若客户是拥有无记名股票的公司,银行应要求当无记名股票发生转移时应立刻通知银行。

除一般类型的客户尽职调查,还存在简化型及加强型客户尽职调查。简化型客户尽职调查相较于一般类型的客户尽职调查减少了更新客户信息的频率,降低了持续监控的程度。当银行可以有效控制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使其处于低水平时,可对各类型客户采取简化型客户尽职调查,包括新加坡政府机构、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公司、达到国际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标准的境外金融机构等。加强型客户尽职调查则是针对一些高风险的客户群体,包括政治公众人物、NRA报告中指出的高风险群体、任何来自或处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特别关注的国家或地区的客户、所有人结构异常复杂的法人或法人结构安排等。新加坡金管局特别强调了对政治公众人物的加强型客户尽职调查,并对政治公众人物范围、财富及资金来源调查方法进行了详细阐述。

可疑交易报告

根据《贪污、交易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犯罪收益)法》(CDSA)及《打击恐怖融资法》(TSOFA)中的规定,银行应向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STRO)提供有关洗钱与恐怖融资的报告,并且制定可以履行相关义务的合理内部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包括在银行设立相关信息点以使所有员工可以迅速汇报涉嫌洗钱与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并保留所有交易记录及与之相关的内部分析和调查结果。除数额异常或过度频繁的可能涉及洗钱与恐怖融资的交易外,当客户不愿或拒绝提供银行要求的信息,并且撤回已提交的建立业务关系或交易申请时,银行同样应当谨慎小心客户是否涉及洗钱与恐怖融资。

可疑交易报告的形式并没有强制要求,而是由新加坡金管局与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协商后制定。银行可在金管局网站上自行下载。为了鼓励报送,除官方表格形式外,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还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可疑交易报告,但应保证报送信息应尽可能准确与全面。银行在发现可疑交易的15天内应当完成对其的评估程序以决定是否将可疑交易向办公室汇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应当提前告知办公室。银行可通过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的在线系统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当可疑交易情节较为严重或涉及监管当局正在调查的案件时,银行还需要通过电话直接联系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

对中国银行业反洗钱监管的启示

加快推进反洗钱相关系统建设。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尤其是反恐怖融资的针对性监测和控制已经展开,但是在中小金融机构中相关系统建设还存在不少局限,特别是在反恐怖融资方面的监管和金融机构的系统化应对方面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局限。在中小金融机构广泛推行强大的客户身份识别系统、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系统不仅可以大大减少人工审查的成本,更可以通过全面的对比分类功能提高反洗钱审查的精确度,这不仅是金融机构的重要责任,同样也需要引起监管机构的重视。

强化反洗钱意识,加强反洗钱培训。在我国,反洗钱问题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关注,但是反恐怖融资工作还处于发展阶段,部分银行管理者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方面没有认清洗钱与恐怖融资的严重性,另一方面又担心反洗钱审查工作会导致大额客户的流失。针对普遍缺乏反洗钱意识的问题,有关监管部门以及银行自身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针对反洗钱的相关培训,使各级员工和主管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性,强化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意识。同时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客户尽职调查敏感度和可疑交易的分析能力。银行管理层则应制定切实有效的内部审查机制,赋予反洗钱部门独立的监督审查权,并对各项业务进行定期核查工作。同时还应制定反洗钱应急机制,以便有可疑交易发生时,银行可以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有效防范风险。

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的客户尽职调查。监管法规有必要借鉴新加坡相关监管机制,根据客户及其交易类别适当差异化地区别对待客户尽职调查问题,过于单一的严格机制会增加金融机构管理成本,或者过于宽泛的尽职调查监管则使得调查流于形式。对于高风险的客户或交易应该强化尽职调查的刚性约束机制,明晰金融机构的操作要领,并将相关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强化。

反恐工作汇报范文第2篇

关键词:网上银行;反洗钱;反恐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5-0057-04

一、网上银行基本含义

网上银行是借助因特网作为传输渠道向客户提供银行服务的方式。国际上关于网上银行通用的概念是“因特网银行”或电子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2002年10月的《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和监管》中,将“电子银行”或“因特网银行”定义为“一般为传统银行的延伸,将因特网作为传输银行产品和服务的电子渠道”。在我国,金融机构网上银行的产品和服务通常包括对公司客户的批发业务和对个人的零售业务。

网上银行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银行通过因特网将传统银行业务网络化,结合科技信息化所带来的新业务,为客户提供优质在线服务,是业务概念;二是在因特网上设立并开办业务的虚拟银行,是机构概念。

与传统银行相比,网上银行因信息技术的应用而具有无纸化、瞬时性、方便性等特征。网上银行突破了时间和空间限制,使客户获得优质的银行3A(全天候运作的银行,开放的银行、服务方式多样化的银行)服务,增强了金融产品的个性化,顺应了金融创新。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市场开放化的潮流。

网上银行的优势包括:1.低成本和价格优势。2.互动性和持续。3.私密性和标准型服务。4.全球化服务。网上银行是未来银行竞争的主要领域之一。我国银行业已充分认识到了网上银行的优越性,紧跟网络金融服务的世界潮流,开展金融创新。1997年,中国银行在因特网上建立站点。此后,工行、农行、建行、招商银行等纷纷设立了自己的网上银行,加速发展面向企业与个人的网上银行业务。

二、天津市网上银行发展情况

近年来,天津市网上银行发展较快,共有17家商业银行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从调查的三家银行机构来看,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客户服务群体差异性明显。三家银行中,招商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客户占比较大,工商银行则在个人网上银行客户培养上占据优势。二是网上银行交易量上升明显。如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2006年网上银行交易总量达436.14万笔,同比增长18.9%,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2006年企业网上银行交易总额为613.58亿元,同比增长88.5%等。三是网上银行产品个性化突出。如招商银行天津分行企业网上银行产品除包括网上结算、财务管理、自助贷款、委托贷款、全国收复等产品外,还提供网上票据、网上信用证、网上外汇汇款、网上国际信用证业务等,突出了产品的个性化。

天津市部分商业银行网银业务种类

三、网上银行洗钱及恐怖融资的主要特征

洗钱,是指将各种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真实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我国2006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中,将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掩饰、隐瞒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都是《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恐怖融资,是指与恐怖活动有关的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的募集、占有、使用及协助行为。《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列出了四种恐怖融资行为,金融机构对怀疑恐怖融资的交易等应及时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网上银行洗钱及恐怖融资交易具有如下特征:

(一)隐蔽性特征

传统支付交易客户必须到银行网点柜台来办理,而网上银行客户却无需面对银行柜台工作人员,通过互联网即可完成交易。如果银行没有完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系统,则无法从大量的电子支付交易中及时识别可疑交易。网上银行交易主要通过密钥、证书、数字签名的认证等来确认交易双方的身份。收单银行、电子支付工具发行银行、CA认证中心等只能核查交易各方的身份及支付方的存款余额,而不可能了解支付方资金的来源及性质。加密技术一方面保护了客户的隐私权,为客户资金安全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也为调查和惩治洗钱及恐怖融资犯罪带来难度。如果有关信息被加密,执法机构很难知道信息来源及目的地,也无法在有限的时间里调查和追综犯罪。

(二)无形化、数字化特征

纸制货币由于面值、体积及重量的限制,给携带、转移、隐匿带来了困难,并且大量现金投入管制严格的银行系统是洗钱活动中较困难的一步,存在被银行职员当场发现的可能。与传统的纸制货币相比,网上银行电子支付工具的无形化、数字化特征很容易完成现金形态的转换和资金的转移,能够方便地将大额电子货币通过网络划转至指定的账户。

(三)瞬时性特征

利用网上银行,洗钱及恐怖融资分子可以在瞬间把资金转移到全球任何一个角落,由于银行不可能实时审查网上的每一笔业务,因此,即使事后监测到某些交易具有可疑之处,也可能因网上交易的瞬时性,黑钱早已转移到其他地方,给追查外逃资金带来了困难和障碍。

四、网上银行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工作难点

(一)客户身份识别存在难度

目前,天津市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网上银行业务关系时,要求客户通过柜台核验相关证件,填写相关协议,对客户身份进行初始识别。由于网络交易的特点,网上银行KYC(了解你的客户)管制规则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KYC是1997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原则》中最早以国际公约形式被明确体现。它包含:一是要求银行应获得其直接客户完整有效的身份信息;二是要求银行应努力获得其间接客户的真实身份,防止犯罪分子以人或“前台公司”进行洗钱活动;三是要求银行应掌握和熟悉其重要客户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向规律等,并在此基础上对客户的现金交易及账户交易等持审慎态度,是预防和打击传统洗钱方式的有效措施。由于网上银行交易过程中可以不通过银行柜台,谁拥有密码或密钥,谁就拥有资金。客户能够通过存款银行所经管的网上银行,借助于信用卡、自动提款机等,迅速完成电子货币与现金的互换,电子加密技术也使得犯罪分子可以匿名进行交易,该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是否为最初开立账户的人,银行要做到“了解”存在难度。如:2006年天津市破获的“网络炒汇”案件中,炒汇人员将保证金存入指定的个人账户中,而该账户的开户人却不是账户的实际控制人,该账户控制人将资金通过网上银行划入某地下钱庄进行洗钱。

(二)可疑支付交易识别与报告措施不到位

“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发现符合可疑资金交易特征的行为后,经跟踪分析,认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履行向反洗钱部门及公安部门报告义务的行为。由于商业银行对网上资金交易的真实用途无法及时进行审查,使洗钱及恐怖融资犯罪活动有了可乘之机。目前,银行机构对可疑交易分析的重点仍然侧重传统业务,往往只注大额存取现金、转账等日常柜台业务,对网上银行业务流水及分户账缺乏系统分析、甄别,造成网上银行可疑支付交易漏报、迟报,甚至不报的情况屡屡发生。如“网络炒汇”案件中,犯罪分子借助于网上银行某项产品大肆洗钱,而有关银行对相关账户资金的异常划转缺乏分析,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当前,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迅猛,面对海量的网上支付交易数据,仅凭人力甄别判断、追踪可疑交易的来龙去脉,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一些金融机构还没有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特点,开发出一套跟踪监测识别可疑交易的分析系统,网上银行可疑交易的发现和甄别难度较大。

(三)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网上银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内控制度

《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要完成繁重、复杂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工作,必须结合业务实际,制定本系统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反恐融资内控制度。在我们调查的三家银行中,只有中国银行于2007年2月制定了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指引,其他商业银行虽然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但大都是规范柜台业务的,还没有针对网上银行业务建立相应的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操作细则。在已制定的网上银行操作规程中,也缺少反洗钱、反恐融资方面的控制规定。金融机构网上银行可疑支付交易识别报告还处于制度不完善甚至无章可循的状态。

(四)网上银行电子数据的提供不能满足反洗钱及反恐融资监管的及时性要求

网上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资料的保存对及时发现、追踪洗钱、恐怖融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交易记账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网上银行业务数据的保存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当前,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数据一般采取集中管理方式,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被保存在总行或有关数据集中管理中心,而提供给分支行的数据接口中,缺乏满足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要求的设计,反洗钱部门检查或调查时,常常不能将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及时导出,不利于反洗钱监管和调查开展。

五、开展网上银行反洗钱及反恐融资的措施

(一)加强网上银行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法规制度建设

加强和完善网上银行等相关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实施对网上资金划拨、网上支付的有效监管,是预防和打击洗钱及恐怖融资犯罪活动的重要措施。我国网上银行发展速度较快,相应的法规制度建设已经滞后于网上银行实践。要在规范网上银行业务的基础上,及时制定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反洗钱、反恐融资法律规章,避免网上监管出现真空。要根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督促金融机构建立针对网上银行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制度和操作规程,将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工作机制纳入其网上银行业务中。

(二)持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利用网上银行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金融机构一是要加强事前防控。与客户初次建立网上银行业务关系时,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甄别客户身份,避免为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要根据客户特点或账户属性,考虑地域、业务、行业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杜绝匿名账户,严把客户准入关。二是要健全事中管理,加强网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控制机制,在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等情况下,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三是要强化事后监控。人民银行应在当前实现公民个人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力争实现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网,帮助金融机构确定客户身份。

(三)采用科技手段加强反洗钱、反恐融资资金监测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网上银行产品的创新,网上银行业务量不断增大。要有效控制利用网上银行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的行为,必须建立和完善银行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自动识别报告系统。目前国际上较流行的是“数据挖掘与人工智能”,采用数据挖掘工具,对各种金融数据进行分析,设定相应的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指标、模型,对客户交易信息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检索、汇总及分析,由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根据对客户的了解,对客户经营活动的认识、或者根据客户账户的性质及使用情况等,确认客户交易应有的合理方式,对客户交易行为明显背离其应有的合理交易方式的,要及时向反洗钱部门报告,使反洗钱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人民银行应充分利用账户管理系统和征信系统,采集账户资料,为异常交易的识别提供基础信息,提高网上银行反洗钱、反恐融资的敏锐度、时效性和准确性。

针对网上银行电子数据集中管理的情况,金融机构在提供给其分支行的数据接口中,应提供客户账户资料、企业、个人本外币交易流水、SWIFT电子信息数据等接口工具,满足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调查的及时性要求,预防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犯罪活动。

(四)加强反洗钱、反恐融资队伍建设

做好网上银行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工作,必须将懂金融、熟悉反洗钱、反恐融资工作,具有专业网络知识及法律知识的人才充实到反洗钱部门,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提高执法水平。

(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当前,不法分子的犯罪所得及恐怖融资往往通过网上银行在全球范围运作,打击此类犯罪,必须有效开展国际合作。2007年6月28日,我国正式加入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标志着中国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工作开启了新的一页。目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开展国际合作:一是加大信息交流。及时将洗钱、恐怖融资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准确送达要求协查的国家。二是开展技术共享。在交流打击网上银行洗钱、恐怖融资犯罪经验的基础上,共同开发和享有针对网上银行洗钱、恐怖融资犯罪活动的先进技术。三是加强司法协作。签订司法协作条约,堵塞网上银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的漏洞。

参考文献:

[1]王华庆主编,2003:网上银行风险监管原理与实务 中国金融出版社。

[2]李若谷主编,反洗饯知识读本 中国金融出版社。

[3]张纬,2006:电子银行的洗钱风险与应对措施 中国城市金融。

[4]陈学文,2005:网上银行洗钱犯罪的金融防范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5]李昌宝、王海亭,2006:略论电子货币洗钱 阜阳师范学院报(社会科学版)。

课题组组长:原永中

课题组成员:穆晓东 谢 坤

反恐工作汇报范文第3篇

关键词:“9・11”事件:反洗钱反恐融资;交易报告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7)03-0041-06

从2004年7月1日起,随着瑞士与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之间一项协定的生效,瑞士银行业开始禁止匿名转账,凡在瑞士银行利用匿名账户向国外汇款超过一定数额的客户,银行都必须公开其真实身份,实行了百余年的匿名转账制度就此告终。究其原因,就在于2001年“9・11”事件后掀起了一股美国主导的以反洗钱为主要内容的全球金融反恐浪潮。

一、 金融反恐产生背景

“9・11”事件的爆发掀起了以反洗钱为核心的全球金融反恐高潮。美国政府不仅要在政治、军事、情报这3个战场上剿灭恐怖组织,还在第四战场金融领域,发起了一场在全球范围内断绝恐怖组织资金来源的金融反恐活动。在美国国内,政府通过了新的更严格的立法。2001年10月2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新的反洗钱立法,扩大了中央情报局(CIA)的国内权力,将司法部的权力延伸到海外特别领地;放松了有关银行保密的法律;禁止美国银行与离岸“壳”银行的业务合作;削减了国内银行与行之间客户的业务。在新的法律框架下,银行被有效地塑造成了执法机构,它有责任证实客户的身份及其资金的来源。

在国际上,相关的国际组织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也制定了反恐融资的标准。在美国的主导和影响下,各国正在谋求建立反洗钱同盟,有150多个国家承诺在反恐融资方面与美国合作,其中81个国家采取了实际行动,包括冻结可疑资产;通过新的反洗钱法律,实行更为严厉的法规;FATF“名誉与羞耻”黑名单的19国中,16国已经修订了银行法和金融法规。自此,金融反恐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和展开。

二、 金融反恐与反洗钱的关系

金融反恐与反洗钱的联系反映在:通过洗钱活动获得资金是恐怖组织融资的一种主要手段,所以金融反恐从提出之初就沿用了反洗钱的具体措施和制度。因此提及金融反恐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反洗钱,从各国的实践来说,也是主要在原有的反洗钱的基础上赋予了新的反恐融资的内容,金融反恐成了各国反洗钱的一项重要活动。

“9・11”事件后美国政府很快采取行动,利用其以往成熟的反洗钱网络与丰富的经验,迅速查明并冻结了涉嫌同本・拉登及其恐怖网有关的165个银行账户,并公布了27个恐怖组织名单,显示了反洗钱在金融反恐中的重要作用。

但金融反恐与反洗钱也存在着显著区别。虽然洗钱活动是恐怖组织获得资金的主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因而金融反恐与反洗钱是有区别的。恐怖主义行为的资金不一定是洗钱所得,也可能来自各种合法组织(如慈善组织)的资金支持,只要这些资金用于或企图用于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和恐怖组织,这都属于金融反恐的对象。所以说金融反恐的涵盖范围比反洗钱要广,即反洗钱是金融反恐的主战场,但不是唯一战场。

三、 关于反洗钱反恐融资的国际组织及其标准

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进程中,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陆续成立了一系列的国际组织,并制定了相关的标准和规则。主要的组织为:

1.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是国际社会专门致力于控制洗钱的国际组织,于1989年7月根据西方七国集团的经济宣言建立。日前已经发展成为拥有33个成员和20多名观察员的政府间组织。主要职能为4项:第一,制定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方面的标准和建议;第二,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上推动执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政策措施;第三,监督成员国相关措施的执行情况;第四,促进全球反洗钱反恐融资网络的建立。

目前,FATF关于反洗钱的“40项建议”和反恐融资“9项特别建议”是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最著名的指导文件,已得到联合国安理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认可,日益成为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的国际标准。

2.埃格蒙特集团 90年代以来,随着FATF《40条建议》的公布,一些国家相继建立了金融情报中心(FIU)。1995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FlU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的埃格蒙特一阿森伯格宫召开了第一次会议,成立了一个非正式组织埃格蒙特集团。埃格蒙特集团将自己定位成一个各国FIU的联合体,必须严格符合其定义的FIU才能加入埃格蒙特集团,并且还要经过一套FIU认证程序的审核。目前埃格蒙特集团拥有约70个成员国家和地区。

3.亚太反洗钱小组 作为一个地区性反洗钱组织,于1997年2月在曼谷召开的第4次亚太地区反洗钱座谈会上成立,秘书处设在悉尼。每年举行一次技术层面的洗钱类型工作组会议。该小组的目标是:成为亚太地区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的合作中心、共享经验并促进成员间的实质性合作;加速成员采纳国际公认的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措施。

4.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 于2004年10月在莫斯科成立,现已被FATF确认为7个地区性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国际组织之一。EAG包括俄罗斯、申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白俄罗斯6个成员国,以及19个观察员,是目前世界上覆盖面积最大、涉及人口最多的地区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国际组织。

四、 国外反洗钱反恐融资AML/GFT机制介绍

由于经济体制和经济水平的不同,各国(地区)反洗钱反恐融资机制的特点有些差异,因此这里分别介绍发达国家和转轨国家的AML/CFT机制和特点。

1.美国的机制 美国是世界的金融中心,在AML/CFT方面很发达,堪称典范,研究美国的AML/CFT体系对我们有很大的参考价值。美国的机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构成:

(1)完整的AML/CFT法律体系。美国具有三级AML/CFT法律体系:第一级是国会通过的法律;第二级是政府根据法律的授权而制定的行政法规;第三级是监管部门的行业准则。主要成文法律有:《1970年银行保密法》,《1986年控制洗钱法》,《1992年反洗钱法》、《1994年禁止洗钱法》以及在“9・11”事件之后颁布的《200i爱国者法案》(加入和强调了金融反恐的新内容)。

(2)执法机构和体系。美国反洗钱体系是一个由多部门构成的多头监管、各司其职与相互沟通的结构体系。反洗钱执法部门形成了财政部、国土安全部和司法部三足鼎立的局面:财政部按法律授权全面执行和实施《银行保密法》;国土安全部负责打击与恐怖融资相关的洗钱犯罪、犯罪及相关的金融交易,识别和发现金融体系中容易被洗钱分子利用的薄弱环节;司法部负责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洗钱犯罪案件并执行相关的财产罚没。另外,执法部门还包括税务总署、总署、海关总署、联邦储备银行、联邦

调查局等。

(3)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美国的FlU是美国反洗钱的神经中枢。FinCEN作为财政部的下属部门,是美国的金融情报中心,在美国AML/CFT体系中起着枢纽作用。美国金融反恐的监管特点:其监管手段是事后监督。FinCEN和金融监管部门不核查每一个金融交易报告,而是通过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或者定期的抽样检查方式来监督金融机构。惩治措施是巨额惩罚和信用曝光。这样就会对金融机构产生强有力约束。

(4)美国的金融反恐机制特别强调金融机构的尽职责任。美国的金融机构,大多数仍然以法律为行为的最基本准则,忠实履行识别客户、交易报告、记录保存、内控等反洗钱职责。尽职责任是法律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职责做出的兜底性规定,当局也有了衡量金融机构职责的尺度和标准。

(5)交易报告制度。美国的交易报告主要有3种。第一,金融机构大额交易报告制度;第二,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第三,其他人的交易报告制度。根据《国内税收法》的有关规定,除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商业机构或者个人,应当报告自己收到1万美元以上货币和特定的金融票据的交易行为。“其他人”包括航空公司、旅馆、饭店、抵押经纪人以及飞机、古董、珠宝、贵金属、家庭用具、娱乐器具的批发商或零售商等。上述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在客户交易时让客户填写税务总署特制的表格,向税务总署报告。

2.日本、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的机制 这些国家的机制用表l归纳如下:

3.转轨国家的AML/CFT机制要览和比较。 “9・ll”事件后,以洗钱为重要手段的恐怖主义融资活动正广受国际社会的关注,转轨国家也越来越被怀疑是资金往来的天堂,正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相关国家陆续在AML/CFT上做出承诺和行动。下面将其一般做法和特点用表2归纳:

五、金融反恐的瓶颈

尽管金融反恐在美国的主导下在全球展开,但也遇到了自身的困难,有关人士也纷纷对其效率和美国推行金融反恐的真实目的产生了怀疑。

1.金融反恐效率的争议 有观点认为,金融反恐在防止恐怖资金流动的代价很高,却不能制止的主要活动。因为从事恐怖活动所需资金并不多,有其他方式获得资金。西方官员估计,实施“9・ll”恐怖袭击的成本为35~50万美元;制造马德里炸弹爆炸案的成本大约为15万美元,而制造第一次巴厘岛爆炸案的成本则大约只有1.5~3.5万美元。在全球金融网上识别这些规模的恐怖资金活动将很困难,也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负担和成本。另外,现有的金融反恐机制无法防止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资金。

2.金融反恐目的的争议 美国执意将这场收效不大的金融反恐战继续打下去的理由,可能已经超越了简单的反恐考虑。除了反恐外,美国还有两个隐含的目的:一是通过对各金融中心和大银行施加压力,借反恐之机,打击敌对国家。在美国《联邦纪事》:最新公布的黑名单上,不仅包括拉登和“基地”组织的骨干分子,还有朝鲜、伊朗、缅甸、古巴、苏丹等国的一些政府机构和组织;二是整顿国际金融秩序,控制国际资本流向,最终维护美国的金融霸权,大量金融信息向流向美国,使其他国家的金融状况暴露在美国面前,从而严重损害其他国家的安全利益。

六、 国际AMC/CFT的启示和我国金融反恐的现状

我国正处于转轨过程中,国际上AML/CFT机制对我国产生了重要的启示作用,参照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我国也做了以下基本工作:制定了《反洗钱法》等相关法规、成立了反洗钱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建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FlU、建立了大额和可疑报告制度,初步形成了我国的AML/CFT框架。

1.立法工作 我国的反洗钱反恐融资立法工作自上个世纪90年代逐步进行。具体归纳如表3:《联合国禁毒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已经签署《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争取加入国际反洗钱反恐融资组织FATF方面也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反洗钱法》中第36条规定: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 的,适用其规定。

2.机构设置 2004年5月,经国务院批复同意,调整充实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组织机构, 成员由原来的16个增至23个,进一步扩大了反洗钱监管领域。至此,国家反洗钱协调机制 和金融业反洗钱协调机制初步建立并开始运转,我国反洗钱工作体系已初步形成。

3.国际合作 我国政府一贯重视反洗钱领域的国际合作。目前,已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禁毒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已经签署《联合国制止向 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争取加入国际反洗钱反恐融资 组织FATF方面也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4.初步效果 我国自颁布两个办法一个规定以来,随着大额和可疑报告制度的建立,反洗钱反恐融资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果。

反恐工作汇报范文第4篇

安委办:

按照****统一安排部署,现将****服务区反恐怖防范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本单位接到通知后,主要领导立即指示落实方案,并迅速成立以服务区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为成员的责任领导小组。并组织召开了反恐、防控工作会议,阐明了特殊时期加强反恐、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分析当前反恐、防控工作特点及恐怖主义和重大事故的表现形式,安排部署各个环节、各个部门、各项工作等做好安保工作的具体内容,责任明确,任务具体,分工细致,效果明显。

二、制度健全,全面动员

***服务区遵循“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理念,把反恐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一方面逐步建立健全了《治安保卫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方案》、《保安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构建完善的防范制度体系;另一方面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安全理念的宣贯工作。利用专题学习、会议、展板、LED显示屏载体开展宣传动员,大力营造反恐工作氛围,有效加强了员工对于反恐防范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大感,营造全员参与反恐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落实措施,加强防范

***服务区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按照“统一指挥、协同有序,高度戒备、反应迅速,科学决策、高效处置”的工作原则,全面查找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推行了一系列反恐安全防范举措,确保服务区安定有序、和谐发展。

  (一)组织安保队伍,狠抓人防力量。一 是组建了安全应急小分队,全天候枕戈待旦,随时接受反恐工作任务。二是在加油站、办公楼、综合楼、宿舍楼等重点场所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节假日各级领导带班制度,坚守岗位,时刻保持临战状态,做到应急车辆、设备、物资、通信联络充分保障。三是加强了保安力量,严格执行疫情期间出入登记制度。四是加大了厨房燃气设施的巡查、检查力度,发现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及时纠正和上报。

(二)打造防控系统,畅通信息报送。加强对各个场所的布防,在加油站、综合大楼、办公楼、宿舍楼等场所进行24小时视频监控。拓宽信息渠道,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辖区公安机关、社区的联系和信息共享,确保情报信息传递渠道畅通,提高情报信息的传递效率,确保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或获得暴力恐怖线索后,能够快速反应、有效处置。每季度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定期分析研究服务区安全生产和反恐工作形势,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学习传达上级相关指示精神,总结和布置工作。

(三)健全完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服务区制定了《反恐应急预案》,对服务区反恐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工作职责、报告程序和处置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一旦发生恐怖(突发)事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为了落实好反恐预案,服务区定期组织了预案演练。

(四)对危化品车辆进行建档、管控,并指定位置进行停放,减少潜在恐怖人员接触的空间、降低其接触的可能性。

四、反恐怖防范自查清单

反恐工作汇报范文第5篇

此次出台的三法规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监管、协调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及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并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并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接到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和大额交易报告后,经过分析研究,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给予行政处罚。重新定义“洗钱”概念

2001年第三次修正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洗钱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及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少专家认为这个定义已经不足以涵盖全部的洗钱行为。

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所涉及的“黑钱”并不限于洗钱罪所涉及的“黑钱”,还包括贪污、贿赂、诈骗、逃税、侵占国有资产和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因此,《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明确,洗钱是指将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金融机构是反洗钱 的监管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