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展期申请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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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1、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三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2、本市高校非**生源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

贷款展期申请书(精选5篇)

贷款展期申请书范文第1篇

一、关于开业贷款担保

(一)担保对象

1、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三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2、本市高校非**生源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三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二)担保额度

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以及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50万元。

小企业法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上述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经办银行提供有效的担保:

1、贷款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

2、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

3、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

4、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30%的有效担保。

(三)担保方式

1、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申请人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提供担保。

2、本市高校非**生源毕业生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其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提供担保的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方的个人信用反担保。

上述第三方应是具有本市户籍,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担保申办流程

1、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以及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按照原有关开业贷款担保申办流程的规定给予办理。

2、小企业法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除按照原有关开业贷款担保申办流程的规定给予办理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3、本市高校非**生源毕业生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除按照原有关开业贷款担保申办流程的规定以及上述规定给予办理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本人毕业证书、第三方身份证、第三方单位职工证明和由第三方签字的《开业贷款反担保协议书》(第三方须承诺以个人和家庭财产对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的担保承担无限偿还责任)。

二、关于试行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

(一)担保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35周岁(含)以下,拟在本市创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且有创业项目的,可以申请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人已有较为完善的创业项目计划。

(三)贷款金额和期限

申请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万元,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

(四)担保方式

创业前小额贷款,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担保。

(五)担保申办流程

1、申请人应按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劳动手册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其意向创业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创业项目计划书,如实填写《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和《创业前小额贷款计划书》,并签收《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申请告知书》。

2、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的审核参照开业贷款担保的审核流程给予办理。在财务评估环节,由社会财务咨询机构集中组织专家志愿者等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就创业项目和贷款申请开展论证答辩,最终由社会财务咨询机构根据论证答辩情况出具贷款评估报告。

三、关于贷款贴息

对本意见规定的开业贷款借款人,参照原有关开业贷款贴息的规定给予贴息。

对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贴息:

(一)贴息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可以申请贷款贴息:

1、借款人按照创业项目计划在本市创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2、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

(二)贴息金额和支付

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按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全额贴息。

贴息费用由市、区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市承担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通过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支付给借款人。区县承担部分从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贴息申办流程

1、借款人自贷款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凭还本付息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2、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对借款人的创业情况进行核实,并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

3、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将贴息资金支付给借款人。

四、关于贷款逾期

对本意见规定的开业贷款借款人和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的,参照原有关开业贷款逾期的规定给予处理。

五、关于工作经费补助

(一)经年末考核和综合评定,对正常开展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经办银行给予一定的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0.5%。

(二)积极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工作,经年末考核和综合评定,对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突出且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当年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额/当年到期贷款总额×100%)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给予一定的工作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为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1.5%。

(三)上述手续费补助经费和工作奖励经费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其他

(一)开业贷款担保政策、自主创业微量开业贷款担保政策和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借款人在原有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原有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可重新享受上述政策。

(二)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号)规定的自主创业微量开业贷款担保政策和自主创业经营场地补贴政策延长执行至20**年底。

贷款展期申请书范文第2篇

一、包建信用社区主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文件精神,针对当前部分下岗失业人员难以找到反担保人、申请不到小额担保贷款的实际情况,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为基础,由承办小额贷款的银行与社区合作,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方便。选定信用社区的初步标准,为社区内小额担保贷款的到期还款率达到95%以上。

二、在信用社区内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申请贷款人提供申请、社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实地调查和初步审核、担保中心和小额贷款承办银行进行复查和审核合格后,由担保中心承诺担保,银行发放贷款,本人不需要提供反担保手续。小额贷款扶持项目属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具有较好收益和还贷能力。

三、创建信用社区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做法,今年5月在全市东湖、西湖二个区,各选二个街道进行试点,通过试点完善创建信用社区的办法后,以便下半年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四、试点社区内申请小额贷款的人员为已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其经营场地必须在该社区内,并已在管辖该区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机构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或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非正规就业劳动就业组织手续。

五、在试点社区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信誉良好。不欠银行到期贷款和拖欠各项税费,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2、申请人家庭财产(不动产)在10万元以上,且无债务;

3、申请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生产经营自有资金达到50%以上;

4、申请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完全还贷能力。

六、在试点社区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向试点社区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非正规劳动匆;业组织证书、经营场地证明或租用场地合同,以及社区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经实地调查和初步审核的基础上报市(区)担保中心,担保中心审核同意后向合作银行推荐贷款并承诺担保。

3、申请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领取贷款,并签署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

七、创建信用社区工作管理职责

(一)、劳动保障事务所

1、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贵受理小额贷款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和旺明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其经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和贷款资格初步审核,报市(区)担保中心。

2、详细了解在试点信用社区内经营的贷款户个人家庭状况、住址、联系方式、诚信情况,定期走访、跟踪了解其经营状况,并将情况及时反馈至担保中心和合作银行。

3、在申请人小额贷款申请批准后,指导借款人签署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

(二)担保中心

1、核定信用社区内小额贷款申请人资格及贷款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向银行推荐贷款和承诺担保。

2、会同合作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和贷款扶持项目运作情况的跟踪调查,密切了解掌握动态变化。如经营项目有风险的,及时会同银行采取措施,确保贷款的安全归还。

3、负责对信用社区内微利项目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的申请审核。

4、与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对信用社区内小额贷款呆帐损失进行审核核定。

(三)、承办银行

1、按照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申请认真予以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经营项目可行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贷款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2、会同担保中心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贷前贷后调查,建立已获得贷款的创业人员个人资信档案,定期进行资信调查。

3、按季提出小额贷款财政贴息中请。

4、对出现的呆坏帐损失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工商、税务部门

1、加强对信用社区内小额贷款户的登记管理工作。在信用社区内经营的小额贷款户应专门登记,在贷款归还前,小额贷款户不得迁出信用社区经营,如确需迁出的,需提供担保中心意见,同时贷款户应重新办理反担保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好免费登记、工商税收优惠等相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五)、为推动信用社区和社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和深入开展,市区两级劳动保障平台管理机i:勾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和宣传表彰活动,开展信用社臣:等级评定工作,组织评选先进信用社区和创业典型。有关新闻媒体积极配合开展创建信用社区的宣传工作,对在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典型和按期还贷人员进行跟踪宣传报道。

八、小额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对于出现的逾期贷款,担保中心与合作银行要督促借款人限期归还。担保叫小心与合作银行对逾期贷款人员建立小额贷款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对于恶意不归还贷款、影响创建信用社区的小额贷款借款人,如在限定的时间内尚不归还贷款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承贷银行和担保中心共同运用法律手段,对借款人逾期不归还贷款提出诉讼申请。

2、在对不归还贷款的借款人确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待巡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征询担保中心意见,了解其是否已按期归还贷款。

3、小额贷款不良记录(合作银行与劳动保障部门要进行双重记录。劳动保障部门可在失业证和优惠证上记录,并在有关个人基本情况表中自动生成,建立查询系统),也可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再就业免费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及其它劳动保障服务的依据,工商、税务部门也可作为提供有关服务的依据。

4、银行及时记录逾期不归还贷款人员不良信用记录,并按规定收取罚息。

九、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附: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

诚实守信是每个公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现代文明社会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我自愿参加创建信用社区活动,积极维护信用社区的声誉,自觉遵守创建信用社区的各项规则,做到诚实经营、信守合同、遵纪守法、并对按期归还银行小额贷款做出如下承诺:

1、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2、保证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和利息(财政贴息除外);

3、如逾期不能归还贷款,自愿接受以下处罚:

(1)自愿变卖现家庭财产,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及利息;

(2)自愿承担担保机构采用法律程序收回贷款及利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3)自愿从应享受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中,筹集款项先行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及利息;

贷款展期申请书范文第3篇

贷款人:

借款人:

借款人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增加外汇收入,组建联营(合作)企业,向贷款人申请联营股本贷款。双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借款合同条例》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恪守下列条款。

一、贷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贷款最高金额为人民币万元。

二、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自一九年月日起至一九年月日止。

三、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限用于借款人与____组建(合作)____厂的投资股本。

四、贷款利率及利息计收

1.本合同项下为月息(一个月以30天计算)。

2.贷款使用期间,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总行调整贷款利率,本合同规定利率将作相应调整。

3.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按季计收,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4.贷款利息由贷款人在结息日主动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专用基金存款户中或其他帐户中收取,或由借款人在结息日前三个工作日前将利息汇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

五、贷款支用

1.本合同所列贷款,借款人应按照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支用,如有改变,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提出改变支用时间的申请并取得贷款人同意,其超过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未支用贷款金额的一部或全部,应视为自动取消,未支用金额不得再继续支用。

3.借款人在支用贷款时,应在实际支用日三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有关贷款凭证,贷款人凭以发放贷款。

六、贷款的偿还

1.本合同项下贷款应按申请书所列还款计划偿还。由于客观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才能延期偿还。

2.借款人以贷款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前利润归还贷款。

七、贷款保证

1.借款人用企业自有的折旧、生产发展基金及其他企业基金作为还款保证,借款人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扣收。

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由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书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

八、违约及违约处理

(一)违约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中一项或数项时即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能按申请书所列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

(2)借款人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所投资的联营企业在贷款期内由于任何原因关、停、并、转,或联营(合作)双方中止联营(合作)。

(4)借款人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

(二)违约处理

借款人构成前款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按下列条款一项或数项规定处理。

(1)以书面通知借款人,告知其违约问题,并责成限期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2)对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挤占挪用贷款,在本合同规定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100%。

(3)对借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对逾期部分的贷款在本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30%。

(4)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全部金额或尚未支用的贷款余额。

(5)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由贷款人从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主动扣收,或采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追索。

(6)向担保人追索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

九、合同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1.本合同经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在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2.除由于贷款违约原因外,借款人或贷款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双方未协商一致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3.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合同双方应对本合同作相应的修改、变更或解除。

十、其他

1.本合同项下贷款项目的贷款申请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其所列各条款与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条款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2.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按月提供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3.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贷款展期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一章贷款对象、条件、额度及期限

第一条贷款对象及认定条件。

(一)凡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并具有一定创业条件持有当地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城镇转业及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进城创业农民、被征失地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及组织起来就业的,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经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核准后,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2)城镇转业退役军人:持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3)大中专毕业生: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毕业证书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4)残疾人:持残疾证明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5)进城创业农民:持户籍部门的长住证明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6)被征失地农民:持被征失地证明、户籍证明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7)回乡创业农民工:持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8)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持本条㈠至㈦项有效证件,《合伙经营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和章程。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广告业、娱乐业、中介、租赁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可向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贷款贴息。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贷款额度

(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为2至8万元。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照还款能力及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对于信誉好、成长快、有较好发展前景,并有新招用失业人员的,可办理二次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个人(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申贷条件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三)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四)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

(五)项目发展前景较好;

(六)在公安部门与银信部门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第五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贷条件

(一)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三)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低耗高效、优质环保。

(四)经营项目风险小,前三年内无亏损及潜在亏损,项目发展前景良好,具备还贷能力;

(五)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政策规定比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六)企业信誉好,在金融系统无不良记录,能及时偿还到期应付账款的;

(七).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须熟知企业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相关知识。

第三章担保机构与担保基金

第六条担保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建设,配备得力人员,各级担保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第七条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所需担保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由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并确保担保资金的完整,不受损失。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担保基金注入补充机制,根据实际需要补充担保资金。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审核与发放

第八条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担保中心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九条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小额贷款要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由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查推荐,向担保中心申请贷款。

第十条贷款申请人须持以下材料向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㈠小额贷款书面申请书;㈡《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㈢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㈣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认定条件的有关证件;㈤营业执照副本、房屋租赁合同(自有房屋提供房产证);㈥申请人信用证明。

第十一条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在接到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齐备后应在15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结果告知贷款申请人。

第十二条符合小额贷款条件的,落实反担保或抵(质)押手续。以抵(质)押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交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以及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质押物权利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证明等;以第三方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供第三方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和保证人身份证明、同意担保的文件,第三方保证人应为国家财政开支的公务人员。

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审查认定资质后,符合条件的,向经办银行出具《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小额担保贷款承诺担保通知书》、《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经办银行在接到材料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进入放贷程序。因信贷事项被经办银行否决的,经办银行将结果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中心。

第十四条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放贷手续,在放贷后1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管理中心送交《借款合同》副本和贷款凭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担保管理中心自放贷之日起按照《小额贷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六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贴息需向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他有效证件;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8、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凭证(工资表);

9、企业最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申请年度的季度报表;

10、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接到企业报送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事项:

1、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条件;

2、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规定的享受政策支持的人员;

3、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

4、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聊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5、企业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批认定。

第五章贷款用途、贷款利率和贴息

第十七条贷款用途。此项贷款只能用作经营项目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或作为扩大再生产的专项资金,担保管理中心负责监管,对贷款用途跟踪检查,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防范。

第十八条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水平确定,最多可上浮三个百分点。

第十九条贴息。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的个人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贴息,期限三年。对吸纳就业人员多、按期足额还款、资信程度高、有偿还能力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给予二次贷款贴息。

第六章小额贷款各方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责任:

(一)组织制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管理办法,进行政策宣传和指导;

(二)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认定;

(三)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审查评估认定;

(四)负责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

(五)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和贴息资金;

(六)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工作,参与逾期贷款催收和追偿,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的确认并及时予以代偿。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的责任

(一)指导辖区内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工作;

(二)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

(五).加强对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办银行责任

(一)对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同意的小额贷款申请,按照规定予以审查并发放贷款;

(二)按不低于存入担保基金数额的3-5倍审核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三)对小额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到期没有还贷的,及时向小额贷款担保管理中心提出书面报告书;

(四)对逾期未还贷款造成呆、坏账的,提出处理意见。对小额贷款逾期3个月,经办银行组织催收和追偿仍未还的,向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提出《事故报告书》,经审核审批后由担保基金予以弥补。

(五).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第二十三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居委会责任

(一)掌握了解辖区内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情况,自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核查其经营项目及信用情况,符合条件的向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推荐;

(二)指导,帮助借款人搞好生产经营,协助配合贷款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责任

(一)如实申请小额贷款,按规定办理反担保抵(质)押手续;

(二)按规定使用贷款,履行借款合同,按期付息还本。

第七章贷款服务和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贷款服务。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对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查推荐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的考核审查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担保中心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办银行要在收到《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小额担保贷款承诺担保通知书》、《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确认书》、和《保证合同》后,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放贷手续。

第二十六条经办银行要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制度,简化工作程序,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根据工作需要积极筹集担保基金,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第二十八条本着有利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的原则,对不积极承担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减少担保资金存入额或取消办理资格。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支行负责对所在地经办银行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由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牵头,会同人社、财政、人民银行、金融办、经办银行等有关部门,定期召开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八章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应按月(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贴息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地区贴息贷款的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以及市级财政拨付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报送时间为每月3日前。

贷款展期申请书范文第5篇

第一条(目的)

为了便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受托银行)

经市住房委员会同意,下列银行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上海银行;

(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五)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六)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七)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确定)

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贷款银行)应当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下一年度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各受托贷款银行当年度实际发放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及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可使用资金确定各受托贷款银行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最高计划额度。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

市公积金中心确定及调整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应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签订委托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与承办公积金贷款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贷款资金计划额度的确定及调整原则、方式;

(四)贷款资金的划拨时间、方式;

(五)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责任;

(六)公积金贷款统计报表的编制;

(七)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责任承担;

(八)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

(九)委托的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担保权第一受益人)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公积金中心为组合贷款担保权的第一受益人是指当组合贷款的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偿还本息义务而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公积金的贷款本息先于商业性贷款本息获得担保,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获得担保前,担保人不得对商业性的住房贷款本息履行担保责任。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配偶双方贷款的限制)

配偶一方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的另一方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

由于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原因拖欠住房公积金缴存而后又一次性地补缴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贷款申请人必须自补缴之月起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六个月的,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单位一次性全额补缴所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视同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共同贷款对象的条件)

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同户成员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的,可以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公积金还贷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二)贷款额度计算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且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前款规定的同户成员是指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与贷款申请人属同一户籍且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直系血亲。虽实际居住但不属同一户籍的,或者虽属同一户籍但同一户籍时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属于同户成员。

第九条(其他债务)

《贷款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是指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债务,或者虽未进入上述程序但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债务。

前款规定的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情形包括:

(一)债务人有违约的事实;

(二)债务人已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促成债权人提讼或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可能性的;

(三)债务人投资失败或有其他法律纠纷影响到该债务的履行能力而造成违约的可能性;

(四)债务人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失去稳定的经济收入致使违约的可能性增加;

(五)其它能证明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事实。

第三章贷款申请

第十条(贷款申请受理人)

上海市住房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具体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担保机构应当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贷款申请人对不予贷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委托受理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担保机构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公积金缴存信息、贷款信息的使用;

(四)受理质量的考核;

(五)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

(六)委托的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准予贷款决定书内容)

准予贷款决定书应当载明贷款申请人可以贷款的金额及贷款的期限。

第十三条(登记轮候)

市公积金中心应对准予贷款决定书进行编号登记,登记在先的贷款申请人原则上比登记在后的贷款申请人先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

第十四条(轮候时间)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从办理贷款登记申请手续至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的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但由于贷款申请人原因或者由于办理借款担保手续导致时间超过三个月除外。

前款规定的贷款申请登记日期是指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经审查后签发准予贷款决定书的日期。

第十五条(签订贷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贷款申请人应在准予贷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手续。由于贷款申请人原因,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未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准予贷款决定书失效。贷款申请人应重新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准予贷款决定书失效时,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受理查询的机构对己登记的编号予以及时注销。

第四章贷款额度确定

贷款资金支付与偿还

第十六条(储存余额的确定)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以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前一月的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实际数额为依据。

第十七条(首期付款)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不能用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部分或全部支付购房首期款。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为零的,不能获得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贷款资金支付的时间与方式)

受托贷款银行应当根据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将所贷的住房公积金以贷款申请人购房款名义划转给房屋出售人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款专户内。

第十九条(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二十条(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第n个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1+(还款月数-n+1)×月利率]

第二十一条(贷款资金的归还)

借款人应当在前两条规定的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作变动。

第二十二条(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以其配偶、同户成员、非同户直系血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受托贷款银行在代为办理上述人员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提取手续时,应将上述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直接冲抵借款人的公积金的还款余额。用住房公积金冲抵还款余额的,不受本细则第23、24条规定的限制。

借款人在贷款申请时提出用第一款规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在公积金贷款合同中约定,并由受托贷款银行于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办理;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提出用第一款规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申请,由受托贷款银行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贷款本息的部分提前偿还)

借款人第一次提出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原贷款合同履行一年以后。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前偿还的金额不得少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的还款额。

第二十四条(部分提前还款的利率和期限)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清未到期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与受托贷款银行商定部分提前还清后剩余的贷款余额的还款期限,此还款期限应短于原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的剩余期限。贷款利率按借款人已履行的还贷期限加上确定的剩余期限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公积金贷款利率确定。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仍采取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相同的偿还方式偿还,受托贷款银行应重新为借款人计算每月还款额。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偿还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R=Pr×I×(1+I)n(1+I)n-1

(公式中Pr为提前还贷后的贷款本金余额;n为商定后的剩余贷款的还贷期限;I为重新计算还贷时原贷款已还月数加上n后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月利率)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偿还本金的计算公式为:

第n个月还款额=本金金额还款月数×[1+(还款月数-n+1)×月利率]

第二十五条(告知义务)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清未到期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受托贷款银行应当与借款人、担保机构签订补充条款,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市公积金中心。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六条(贷款担保)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并将贷款购买的有所有权的住房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第二十六条(担保原则)

公积金贷款担保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保证责任)

公积金贷款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保证合同)

担保机构提供公积金贷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应当与住房公积金的委托贷款人、受托贷款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或书面保证条款。

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公积金贷款金额;

(二)借款人履行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期限;

(三)保证担保的范围;

(四)保证担保的期间;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保证期间)

担保机构承担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期间从借款人将所购买的自住住房抵押给担保机构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第三十一条(履行保证责任)

借款人未按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达六个月时,由受托贷款银行向担保机构送达《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机构接到《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后七日内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使反担保权的时间)

担保机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根据借款人的不同情况决定是否行使反担保权及行使反担保权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反担保权实现的方式)

担保机构因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或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依赖社会救助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贷款逾期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作出对借款人债务延期、债务重组、免除罚息等安排。

担保机构因借款人无前款规定原因致使贷款逾期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采取拍卖、变卖、协议作价抵押物等方式行使反担保权。

第三十四条(费用确定的原则)

担保机构根据所保证的责任范围按年或一次性分别向市公积金中心和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用。

担保费标准根据所担保的贷款本金的数额、期限、预计逾期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风险防范)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担保评审制度和科学的决策程序,建立风险防范、分散和化解机制,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