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开发论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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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收稿日期:2015-09-29 作者简介:汪恒(1987-),男,安徽安庆人,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经济学、资源经济学;陈瑞(1984-),女,沈阳人,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业自律组织理论、金融理论史,市场营销史…

可再生能源开发论文(精选5篇)

可再生能源开发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绿色悖论;强制配售;可再生能源

中图分类号:F0622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5-09-29

作者简介:汪恒(1987-),男,安徽安庆人,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经济学、资源经济学;陈瑞(1984-),女,沈阳人,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业自律组织理论、金融理论史,市场营销史。

基金项目: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项目编号:CXJJ-2012-398, CXJJ-2011-401。

一、引言

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大规模开采并使用化石能源,以煤、石油和天然气为代表的不可再生能源为人类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能量来源。然而,随着资源利用的不断推进,能源消耗的负面作用开始凸显,其中最广为人知的莫过于“全球变暖”①。气候变暖的根本原因是人类社会大规模地使用化石能源,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人类社会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遏制化石能源的使用,可这一限用政策没有考虑到化石能源的经济属性,极有可能带来与政策制定者初衷完全不同的后果。Sinn(2008)就针对碳减排政策提出批评,指出由于这些政策形成的预期可能会改变化石能源生产者当前的行为,促使他们更加积极地生产化石能源,而这会加剧全球变暖,这就是著名的“绿色悖论”(Green Paradox)②。

要理解“绿色悖论”必须认识到化石能源不可再生这一特点,这意味着只要这些资源对于人类的经济价值不消失,人类不主动放弃使用,那么能源对人类社会就具有稀缺性。因此,化石能源使用的关键不是用与不用的问题,而是早用与晚用、快用与慢用的问题。全球变暖的本质在于温室气体过快进入大气从而导致人类社会无法适应快速变化的气候,而我们对于化石能源的快用与早用就意味着温室气体的快排放与早排放,毫无疑问这会加速全球气候的变暖。如果化石能源开采者意识到政策制定者为了应对全球变暖必然会在将来采取更加严厉的举措,如加税来遏制化石能源的使用,企业最优措施莫过于将原本用于未来开采的化石资源腾挪到现在开采,这样就可以尽可能降低未来政策实施带来的损失,而这必然导致化石能源的早用与快用,加剧全球变暖。Sinn(2008)使用一个随着时间推移化石能源使用税率不断提高的模型,证明了税率提高的预期将促使化石能源开采者更多地在当前进行生产。 Gerlagh(2011)将“绿色悖论”引申为弱和强两种形式。所谓的弱绿色悖论是指由于可再生能源会更加便宜的预期而导致当前不可再生能源开采的加速;而强绿色悖论则是指绿色福利随着绿色补贴的增加而减少③。“绿色悖论”意味着任何目前尚未推行或者正在计划之中的碳减排政策都在加剧全球变暖,因为潜在预期使得企业提前进行了能源消费,而这恰恰与制定这些政策的本意相反。

本文考虑一个简单的将在未来实施的强制配售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按照“绿色悖论”的思路,未来的强制配售会使得化石能源开采者在未来损失一部分收益,为了规避这一损失,化石能源开采者理应在政策实施前加速生产。然而,本文的研究表明:(1)政策实施力度越大,即提高强制配售比例,未必会使得现在的化石能源开采增加;但如果政策实施的持续时间较长,化石能源生产者在理性预期的指导下会增加前期的生产。(2)“绿色悖论”是否发生与政策实施的方法有关,这正是政策制定者和评论者所忽略的问题。

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揭示了强制配售作为一种广泛使用的新能源政策,其实施效果与“第二方”的政策实施方法有关。换言之,强制配售与“绿色悖论”之间没有很强的因果关系,政策制定者与实施者不必“谈虎色变”。

二、理论背景和基本模型

(一)强制配售政策与“绿色悖论”:相关理论背景

强制配售政策与“绿色悖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已经在经济学界引发了广泛的争论。有些学者认为,强制配售政策与“绿色悖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例如,Hoel(2010)证明在未来可再生能源技术成本下降的情况下,“绿色悖论”并不成立。Gronwald et al.(2010)通过构造特定的生产模型将石油生产模式设定为哈博特(Hubbert)模型(即石油产出会先增加后减少,这会形成一个石油产量的峰值),然后将Sinn(2008)理论应用于模型中,证明税率的上升会推迟石油产量的峰值,从而否定了“绿色悖论”。另外一些学者指出,“绿色悖论”的出现是有一定前提的。例如,赵健和王敏(2011)认为如果市场是完全竞争的,那么“绿色悖论”仍然起作用;然而一旦市场是完全垄断的,即使政府鼓励对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也有可能会让垄断者推迟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Quentin(2011)认为那些试图使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的补贴会导致“绿色悖论”,而在某些特定条件下,结果则恰恰相反,如对于那些边际成本随着产量不断增加的可再生能源的补贴就不会导致“绿色悖论”。Van and Withagen(2012)指出如果从绿色福利的角度考虑,未来较为便宜的可再生能源未必会导致绿色福利的下降,从而举出了“绿色悖论”的一个反例。

总之,在强制配售政策与“绿色悖论”关系这一问题上,学术界已经做出了许多值得称道的贡献。本文选取一种目前普遍采用的绿色政策对这一问题重新进行审视。目前世界各国的绿色政策当中几乎都有强制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条款④,较为典型的如乙醇汽油政策。在目前可再生能源价格仍然高于不可再生能源价格的现实条件下,要实现这些目标只能有两种方法:(1)给予可再生能源补贴,使其获得市场竞争力;(2)强制配售可再生能源,让消费者和生产者共同承担可再生能源成本。本文从后一视角诠释强制配售政策与“绿色悖论”之间的关系。

(二)基本模型

考虑一个政策是外生给定的局部均衡模型。假定有两种能源产品,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它们是完全替代的且可再生能源市场与化石能源市场均是完全竞争的。 令q(t)和X(t)分别代表在时刻t能源的供给和剩余的化石能源储量,初始的储量为X0。qf(t)和qs(t)分别代表在时刻t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供给量。假定所有的能源都有着固定的边际成本且固定成本为0,令单位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成本为cf和cs且cf

因为可再生能源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且边际成本是个常数,所以可再生能源的最优供应是:

qs(t)==0,ifp(t)

本文并没有设定对于可再生能源的产能限制,所以当p(t)=cs时可再生能源能源满足市场的全部需求,对于能源市场而言,其价格不可能高于cs。可再生能源单位成本cs起着能源市场价格天花板的作用。

给定市场价格,如果没有强制配售政策的话,化石能源供应的决定由下列最优问题决定:

Max{qf(t)}∫T0e-rt[p(t)qf(t)-cfqf(t)]dt

s.t.X(t)・=-qf(t),∫T0qf(t)dt=X0(2)

在该最优化问题中,r是市场利率,反映了未来利润的贴现程度。令λ代表当前的化石能源储量的影子价格,化石能源的供给由Hotelling法则来决定,即市场价格等于目前化石能源储量的影子价值加上单位化石能源的开采成本:

p(t)=cf+λert(3)

如果化石能源所有者开采化石能源并将所得投资到资本市场,他们每期都能获得与市场资本利率同样的回报率。因此,影子价值λert事实上衡量的是如果放弃能源生产所必须的机会成本。由(3)式我们可以得知,只要仍然有化石能源未被开采,能源价格必然会随着时间的推进而逐渐增加。

图1给出了没有强制配售政策时的能源价格路径,可以发现从时刻0到时刻T,能源价格先以指数形式增长,随后保持不变。

(三)强制配售政策下的能源市场模型

在基础模型下,本文将引入政策变量。与Sinn的递增资源税率做法不同,本文采用间隔时间提高配售比例的离散模型,将政府持续不断的提高配售比例的过程分解为政府在每个时期要求不同的配售比例。这种设定较为符合实际情况。以乙醇汽油政策为例,很难想象政府要求每天以0.1个百分点的速度在汽油中添加乙醇,更加可能的政策是在某个时间点后要求使用比例为某一数值的乙醇汽油。

上述模型与为解决不可再生资源的储量效应(stock effect)而出现的开采序列模型(sequence of extraction)有所类似。不可再生资源开采的边际成本往往会随着储量的下降而不断上升,这就是所谓的储量效应。直接解决储量效应问题十分复杂,原因在于它会在汉密尔顿方程当中引入资源储量,使得方程无法得到解析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资源经济学家将资源视为不同资源的集合,每一种资源都有着固定的边际成本,但是不同资源的边际开采成本却不相同,即将随储量连续变化的开采成本离散化,这样经济学家就把储量效应问题改造成如何安排不同资源的开采序列问题。资源经济学家们指出,在一般的设定条件下(如本文中的设定),资源必然从边际开采成本最低的开始,然后按照成本递增的原则进行开采,直至所有资源开采完毕。

对于强制配售问题,如果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边际成本不变且可再生能源的成本高于化石能源的话,每一次政府对于配售比例的提高都会使得平均成本向可再生能源进一步靠近,成本会逐步提高,这同开采序列模型是一致的。这是本文将政府持续不断的提高配售比例的过程分解为政府在每个时期要求不同的配售比例的主要原因。

按照以上的设定,本文将不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0到τ,τ为位于[0,T]区间内的一个时间点;第二阶段为τ到T~,T~为新的化石能源耗竭时刻。假定政府决定在τ开始对化石能源公司实施比例为α的可再生能源强制配售政策;在此之前则无该政策要求。显而易见,在时刻τ之前,市场上的能源成本就是化石能源的开采成本cf。

对于化石能源厂商而言,如果时间达到时刻τ,他们只需考虑此时第二阶段的最优开采问题,第一阶段的决策已经无法影响该阶段的决策。那么给定市场价格,考虑强制配售政策的话,第二阶段化石能源供应的决定由下列的最优问题决定:

max∫T~τe-rt[pf(t)qf(t)-cfqf(t)]dt

s.t.X(t)・=-qf(t),∫T~τqf(t)dt=Xτ(4)

在该最优化问题中,Xτ是时刻τ所剩余的化石能源储量。与基础模型一致,令λτ代表化石能源储量贴现到时刻0的影子价格,化石能源的供给由Hotelling法则来决定,即市场价格等于目前化石能源储量的影子价值加上单位化石能源的开采成本:

pf(t)=cf+λτert(tτ) (5)

尽管这一模型和结果与基础模型十分相似,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两个模型中均未给出具体的需求函数形式,而这恰恰是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关键。此外,(5)式中的价格仅仅是化石能源开采者所能获得的价格,而非是市场上真实的能源价格。

对于可再生能源,由于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价格就应该为其成本,即:

ps(t)=cs(tτ)(6)

根据本文的设定,我们可以得出第二阶段市场上的能源价格为:

p=(1-α)pf(t)+αps(t)=[(1-α)cf+αcs]+(1-α)λτert(tτ)(7)

显而易见,在时刻τ之后,市场上的能源成本就是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混合成本cb=(1-α)cf+αcs。为方便讨论,本文同时将(1-α)λτ定义为ηb。

现在考虑在第一阶段开始时即时刻0时化石能源厂商的最优化问题。由于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化石能源厂商面临的问题事实上仍然与基础模型一致。那么给定市场价格,考虑强制配售政策的话,第一阶段化石能源供应的决定由下列的最优问题决定:

max∫τ0e-rt[pf(t)qf(t)-cfqf(t)]dt

s.t.X(t)・=-qf(t),∫τ0qf(t)dt=X0-Xτ(8)

令ηf代表未来有强制搭售政策时当前的化石能源储量的影子价格,化石能源的供给由Hotelling法则来决定,即化石能源的价格等于目前化石能源储量的影子价值加上单位化石能源的开采成本:

pf(t)=cf+ηfert(t

由于此时市场上只有化石能源,即市场上的能源价格就是化石能源的价格,我们可以得出第一阶段市场上的能源价格为:

p=pf(t)=cf+ηfert(t

由于政策在事先就被预期,能源的价格应该在政策宣布时即t=0时就发生调整,而在时刻t=τ时价格应该是连续的,即:

cf+ηferτ=cb+ηberτ(11)

在化石能源完全耗竭时,即能源市场完全由可再生能源开始占领时,价格同样应保持连续,即:

p(T~)=cs(12)

由于化石能源会被完全耗竭,我们可以得到:

∫τ0h(p(t))dt+(1-α)∫T~τh(p(t))dt=X0(13)

按照式(11)-(13),我们可以得出强制配售政策下的能源价格路径,具体见图2。

图2强制配售时的资源价格路径

从图2中可以看出,在第一阶段,能源成本较低,但价格以较高的速率增长;而在第二阶段,能源成本较高,但价格以较慢的速率增长。图2给出的资源价格路径与Hartwick(1978)中的不可再生资源价格路径十分相似,事实上,我们完全可以把强制搭售政策前后的能源视为两种成本不同的不可再生资源,从而将这两个模型联系起来。尽管如此,两者还是有不同之处:(1)Hartwick模型中两种资源的转换时间是内生的,而本文则是外生给定的;(2)Hartwick模型中两种资源不能同时使用是因为一种资源不可能有两种价格,而本文中两种不同质的资源是政策强制所造成的。

三、强制配售政策与“绿色悖论”的关系

对于政府而言,其实施强制配售政策的力度可以由两个指标来含量:一个是政策本身的强度α,该值越大,表明政府要求的强制搭售的可再生能源比例越高,即政策强度越大,对于当前的影响也就会越明显(具体的结果需要进一步分析);另一个就是政策实施的时间τ,该值越小,实施的时间就会越早,化石能源厂商采取的行动可能就会越大(这一结果也需要进一步分析)。

给定(11)-(13)式,我们可以得到定理1。

定理1:如果能源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强制配售政策的强度α越大,政策实施前的化石能源价格就会越高,政策实施后的化石能源价格就会越低,化石能源耗竭的时间就会越晚,即ηf/α>0;λτ/α0。

图3给出了如果政策强度变化,能源价格路径的变化图。当政策强度由α增加到α′后,当期的价格由cf+ηf上升到cf+ηf′,且在时刻τ之前,能源价格都比原来要高。由于h′(p)

这一结论与“绿色悖论”正好相反,更大政策强度的绿色政策预期带来了当期化石能源消费量的下降,其中的逻辑在于:由于在第二阶段搭配使用了高成本的可再生能源,使得第二阶段能源市场的价格上升,而第二阶段的能源价格上升的预期导致了第一阶段的能源价格一起随之上升。这一上升趋势大于因为“绿色悖论”效应带来的价格下跌趋势,因而从总的效果来看,第一阶段价格上升,化石能源消费量减少。

进一步考虑极端情况。如果α=0,那么这就是前文所述的基础模型;如果α=1,那么在时刻τ之后化石能源就要被强制退出市场。当α=1时,ηb/α趋近于负无穷大,这意味着ηb在α趋近于1时已经是负值了,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意味着化石能源厂商所得的价格pf(t)小于化石能源的成本cf,此时化石能源厂商必然退出市场。事实上,ηb最小值就为0,此时无论α如何提高,ηb都为0。由此,我们可以得出:

推论1:如果能源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强制配售政策的强度α存在某一上限α-,α-∈(0,1),如果超过这一限度,化石能源厂商接受的价格就是化石能源开采成本。

同理,给定(8)-(10)式,我们同样可以得出现阶段能源消费与强制配售政策开始实施时间τ的变化对于现在能源消费的影响,即定理2。

定理2:如果能源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强制配售政策的时间τ越早,政策实施前的化石能源价格就会越高,政策实施后的化石能源价格就会越低,化石能源耗竭的时间就会越晚,即ηf/τ0;T~/τ

定理2反映了政策实施时间的预期对于现阶段能源生产的影响。从中可以发现,提前政策实施时间产生的预期所导致的效果同样与“绿色悖论”不一致,即政策实施的时间提前一方面会导致现在的能源价格上升,化石能源厂商在第一阶段的化石能源产出减少;另一方面将导致第二阶段中的化石能源价格下降,化石能源厂商更多得在这个阶段生产,从而避免产生绿色悖论。

图4给出了如果政策实施时间由τ变化至τ′,价格路径如何变化。从图4可以看出,第一阶段的能源价格都随着政策实施时间推迟而下降,而第二阶段的能源价格则随之上升,化石能源的耗竭时间也随之提前。这其中的原因在于:由于实施强制配售政策,未来的能源价格必然上涨,如果预期到未来价格的上涨,那么政策越早实行,当期受到的影响就会越大,价格就会上涨得越高;而如果政策实施时间越迟,厂商就有更多的时间来调整价格适应未来的高价,从而降低现在的价格。

同讨论政策强度一样,本文也将研究极端情况时政策实施时间对于现阶段能源生产的影响。如果τ=0,也就是完全没有形成预期的话,由于被强制配售可再生能源,能源的成本提高,价格也会随之提高,对能源的消费量下降,而只占能源消费一部分的化石能源消费也必然会随之减少,这表明“绿色悖论”将无法形成。这一结果说明了一个很重要的结论:“绿色悖论”是预期导致的,没有预期就不会有“绿色悖论”。如果τ=T,即化石能源耗竭完毕才开始使用,那么这一政策对化石能源厂商就没有影响,化石能源厂商仍然会按原来的价格路径来进行生产。

四、结论

本文分析了存在强制配售可再生能源的预期时能源市场的应对策略,或者说“绿色悖论”在强制配售政策下是否一定发生的问题,结果表明强制配售政策不会产生“绿色悖论”。如果提高政策的实施强度,要求化石能源厂商在未来搭配销售更高比例的可再生能源,未来的高价政策预期会导致现在化石能源厂商提价,这不会导致“绿色悖论”;如果改变政策实施时间,提前要求强制配售可再生能源的话,这一举措会导致化石能源厂商预期未来的高价能源会提前到来,而这会降低现阶段的化石能源消费,从而减少现阶段的碳排放,也不会导致“绿色悖论”。本文的研究还表明,预期的形成是绿色悖论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如果无法形成预期,例如立即开始实施,“绿色悖论”将不会产生。

注释:

①全球变暖与温室效应密切相关,温室效应是指由于地球大气中存在着以水蒸气和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部分被太阳辐射到地表然后又被反射的热量被留在大气层当中,这使得地球的温度保持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但是当大气层当中温室气体含量增加后,被留下来的热量也会增加,这会导致大气平均温度的上升。如果这种上升的趋势过快,将会导致全球气候的急剧变化,如果人类社会无法适应这种快速变化,就会产生巨大的损失。而人类对于化石能源的大规模开发就会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加,而这恰恰会导致温室气体在大气中含量的快速上升。所以从本质上讲,全球变暖就是指人类无法适应自己所导致全球气候快速变化而产生的危机。

②Sinn H W. Public policies against global warming: a supply side approach[J].International Tax and Public Finance, 2008, 15(4):360-394.

③Gerlagh R. Too Much Oil[J].CESifo economic studies, 2011, 57(1): 79-102.

④在美国,《可再生燃料标准》要求燃料生产商按照一定比例将可再生燃料与汽油混合,该政策最早由美国环保署(EPA)根据《2005年能源政策独立法案》制定,巴西则是世界上第一个不使用纯汽油做汽车燃料的国家 ,而在国内,乙醇汽油也在积极推广之中。除了乙醇汽油,各国对于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推广使用也十分积极,如丹麦要求以2020年为基准,可再生能源满足全国35%的能源需求,其中风电将满足全国50%的电力需求 ;而依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中国风电和光电装机容量要分别达到2亿千瓦和1亿千瓦。

参考文献:

[1]Gronwald M, Jus D, Zimmer M. The Green Paradox and the Choice of Capacity[R].working paper, 2010.

[2]Hoel M. Is there a green paradox?[R].CESifo working paper: Energy and climate economics, 2010.

[3]Sinn H W. Public policies against global warming: a supply side approach[J].International Tax and Public Finance, 2008,15(4): 360-394.

可再生能源开发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不可再生资源;价格;市场;政府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5-0001-02

不可再生资源是指经人类开发利用以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能再生的自然资源,主要指自然界的各种矿物、岩石和化石燃料。与其它资源相比,该种资源是经过了漫长的地质时期而形成的,其再生速度很慢,甚至几乎不能再生。在全球现代化的进程之中,不可再生资源已经成为了推动社会进步的生力军。但是,人类社会对不可再生资源的需求远远超过了这些资源自身的储量。因此,我们在应用不可再生资源的过程中,既要追求效用的最大化,又要最大限度的维持资源的延续性。

价格机制,是指在竞争过程中,与供求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市场价格的形成和运行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机制是不可再生资源实现优化配置、达到效用最大化的基础。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一直都是以经济发展为主,为了追求经济的高增长,往往忽略了资源和环境等问题,使得资源产权不明晰,价格机制混乱。同时,我国经历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因而不管是产品市场还是要素市场,都还不是很完善,使得市场供求关系并不能实现对各种商品以及要素的价格决定。另一方面,政府在决定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和产量时,也往往仅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进行考虑,因而常常会为了经济的高速发展,而牺牲不可再生资源的延续性。总体上来看,我国的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机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1 我国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机制存在的问题

1.1 缺乏对不可再生资源定价的有效理论和方法

目前,从学界来看,有关界定不可再生资源价值的理论还是相当多的,比如说使用比较广泛的有:劳动价值理论、生产要素价值论、效用价值论、市场价值论等等,这些价值理论在某种程度上确实能够对不可再生资源进行估价,但每一种理论方法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问题,使得利用该种理论方法得出的估价有时候并不能完全反映该资源的真实价值。

另一方面,从不可再生资源本身来说,对于它的储存量,各个国家并不能保证都已经探明,因而不可再生资源的总储量是不明确的。储量不明确,同时还有其它一些包括技术上的困难,使得我们并不能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未来价值进行有效的预测,从而对当前的消费决策造成很大的困扰。未来的不确定性和一些可替代品的不断涌现,导致一些国家和一些个人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利益,进而加剧了人们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无序滥用。

1.2 政府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定价偏低

虽然经过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的不可再生资源及其相关产品的价格基本实现了市场化,即商品价格的形成主要是由商品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供给与需求的波动来决定。但是,一些资源品价格仍然主要是由政府来决定,如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资源产品。以煤炭为例,我国长期实行低煤价政策,导致煤炭成本大大高于煤炭价格成为了煤炭行业的常态。一方面,煤炭价格的低廉促进了人们对与煤炭相关的下游商品的需求,而不断上涨的需求就会导致人们毫无节制地进行煤炭的开采;另外一方面,对煤炭生产者来说,由于煤炭成本高于煤炭价格,就会迫使他们长期使用粗糙的生产工艺,从而对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这种价格机制不仅扰乱了电煤的整个生产销售体系,还对人们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困扰。

就我国而言,一方面在确定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时,本身就没有有效利用相关的价值理论和方法;另一方面由于定价权长期掌握在政府官员手中,而缺乏相关知识的官员往往会忽视资源的真实价值。因此,我国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定价存在着长期偏低的情况。

1.3 产权制度不完善导致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被低估

我国的不可再生资源的产权一般是国家所有,并由国家获得开发资源的资产收益,但现实中并不是这样的。虽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但在很多情况下,占有和使用的却是一些集体或是个人。比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但很多矿产的实际占有权和使用权属于集体甚至个人。产权的不清晰导致矿产资源的市场价值和真实价值没有得到精确的评估,国家的丰富矿藏会以非常低的价格被集体甚至个人占有开采。同时,由于矿藏资源非个人所有,导致集体和个人在开采中仅追求短期利益,忽视了发展的可持续性,对资源本身的延续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在我国,不仅仅是矿产资源存在着产权不明晰所导致的混乱开采问题,其他相当一部分不可再生资源也都存在着这样的问题。

集体和个人无偿或是低价享受不可再生资源的产权,就会导致他们在运用资源时,仅考虑产量的最大化,而忽略了资源品质的提高,因而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也被严重的低估。

1.4 部分企业垄断经营导致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偏离其价值

可再生能源开发论文范文第3篇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主席、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秘书长章新胜,中国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史立山,丹麦外交部全球绿色增长论坛负责人莉斯贝思・叶斯帕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理事会主任西蒙・厄普顿,丹佛斯中国总裁司徒嘉德等嘉宾针对绿色增长的议题展开对话。

“全球绿色增长论坛”是2011年由丹麦政府倡导,联合中国、韩国、墨西哥、肯尼亚、卡塔尔、埃塞俄比亚发起的全球性论坛,旨在为各国政府、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推进全球绿色经济增长提供一个高层交流平台,每年10月在丹麦的哥本哈根召开。这一平台为各国政府、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推动全球绿色经济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机会。

到底什么是绿色增长?亚洲国家,特别是中国在实现绿色增长的道路上面临哪些机遇与挑战?作为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典范,丹麦可以提供哪些经验?公私营部门应如何在这一议题上展开合作?本次与会嘉宾针对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中国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 史立山:

2020年中国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将达15%

丹麦是绿色增长做得最好的国家,也是绿色转型的实践者和受益者。丹麦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通过节能提升能效,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丹麦以基本不变的能源消费量促进和支持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总的来看,全球以风电和光伏发电为代表的新能源发展非常迅速。到2014年底全球的风电装机已经达到3.7亿千瓦,光伏发电已经达到1.8亿千瓦。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 2014年能源消费已经达到42.6亿吨标准煤,能源消费以煤炭为主,占比达到66%。中国非常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前中国可再生能源的装机已经达到4.5亿千瓦,中国也培育形成了再生能源的体系,水电设备的能力不断提高,光伏电池的生产能力位居全球第一。到2020年中国非化石能源消费将占到整个能源消费的15%,并提出到2030年要达到20%,且已提出要加快推进能源消费革命的要求。

初步的研究认为,从资源、技术、经济角度来看,这些都是可行的,核心还是观念的转变,和利益机制的调整。总的来看,能源和消费的革命根本任务是尽可能地用可再生能源,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比重,最终实现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经济体系。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主席、生态文明贵阳国际会议秘书处秘书长 章新胜:

中国应学习丹麦模式

中国已经决定要做自然资产的负债表。有可能贵州、青海的自然资产的存量很高,东部城市自然资产的负债很高。我们现在倡议和发起GDP、GEP(生态资源)双增长模式,既要经济增长,又要自然资源得到保护,这需要我们转变思维方式。人类必须逐步过渡到生态社会,实现绿色增长。

亚洲是驱动整个世界的引擎,到2008年以后表现尤其强势,亚洲也面临很大的挑战,特别是在现代化以及扶贫这两个方面,亚洲还有大量的国家是发展中国家,农村人口数量巨大,很多国家电力供应都成问题,不要说利用可再生能源。比如我去印度和巴基斯坦,三四个小时就会停一次电。中国在亚洲发展中应扮演重要的角色,但是讲到环保生态文明,中国其实是在走老路,需要整体改变这种发展的模式,亚洲在这方面也有着巨大的机遇。

最近中央政府也发表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战略文件,这个文件里面有8个主要的目标,包含35个小项,里面包含了土地、水、能源、生物多样化等等。我们可以学习丹麦的模式,在2050年实现百分之百地依靠可再生能源。

丹麦外交部全球绿色发展秘书处秘书长 莉斯贝思・叶斯帕森:

政府无法单枪匹马地实现绿色增长

全球绿色增长论坛最初由丹麦、韩国、墨西哥等国家共同发起成立,越来越多的成员国加入了我们的行列。我们和一些关键性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今年就是我们的合作伙伴,我们还和一些私营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

我们的首要目标就是推动绿色增长的实现。我们会建立一个网络,共享好的概念和想法,同时会用出版物建立一个平台来分享新的知识,最后我们会促进公私营部门间的合作。

各国政府没有办法单枪匹马地解决所有问题,因此如果我们没有办法找到一个伙伴来支持我们的话,我们没有办法走得更远,我们必须要把伙伴关系扩大,我们需要这样的伙伴关系来得到量的提高以及质的提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转变,迈向绿色增长。

OECD环境司司长 西蒙・厄普顿:政府应对使用煤炭征税

绿色增长是务实问题,包括资源的有效性和创新这两个概念,我们必须要通过创新提高资源的效力。创新是日新月异的,对新能源的推动也是非常惊人的。资源的能效和使用效率会提高。2006年时,中国的规划者认为,2020年中国能够生产23GW的风能。但从目前来看,在2020年中国将利用大概200GW~300GW的风能以及100GW的太阳能,所以预测通常是非常保守,因为我们总是低估了创新的力量。

在世界上很多地方,资源并不是特别缺乏,需要政府进行干涉,采取一些措施和产业、创新者一起合作来提高能效。现在大多数的国家,没有对煤炭的使用收税,但煤炭带来的负面代价是非常高的,但是如果对煤炭征税的话,之前认为煤炭很便宜的人现在就会转变观念,因此减少碳排放量,需要政府的政策导向,而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一些国家对碳排放收税。

丹佛斯中国总裁 司徒嘉德:丹麦也曾依赖化石能源

丹麦在1972年面对能源危机时,曾百分之百依赖化石能源,而几十年后的今天,我们又完全依赖于可再生能源。这意味着,只要我们愿意,这样的转变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可再生能源开发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自然资源 价值 折旧 资产 模型

1、自然资源资产及其折补内涵

1.1 资源资产

自然资源资产(下简称资源资产)的概念和内涵目前尚未统一,李金昌强调资产是在价值量和所有权基础上的自然资源存量[1];钱阔、陈绍志侧重于资源资产的获益性[2];谷树忠偏重于资源所有属性和价值性能[3]。

要准确地界定资源资产,需要在深入分析资源和资产概念内涵的同时,必须对资源演变为资源资产历史的过程进行剖析。作者认为,资源资产是具有明确的所有权、且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能够给所有者带来效益的稀缺自然资源。资源资产并不是自然资源的别称,自然资源转化为资源资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4]:(1)稀缺,即相对于人类的需求而言,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这是资源转化为资源资产的重要前提;(2)产生效益,效益是资源转化为资源资产的经济要素,他既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包括资源所产生的生态效益;(3)具有明确的所有者,只有具有明确的所有权的资源,资源才有可能转化为资源资产,没有主体的资源,难以转化为资源资产。目前,资源资产研究出现了笼统模糊的倾向,有人主张一切自然资源都是资产,这在理论上不可能的,在实践上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因此,资源资产不是全部的自然资源,只是自然资源的一部分。注意的是,有些自然资源从整体上可以划分为资源资产,但从局部或者时间上来看,它是为非资源资产。如水资源,根据其时空分布的不同,在缺水地区可以是资源资产,但不能将洪水包括在内,因为洪水它不仅不能给人类带来效益,相反往往伴随着巨大损失,正确处理自然资源和资源资产的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1.2 资源资产折补

资源资产在投入生产领域或者消费领域,常常伴随着数量的减少及其质量的下降,当然,对于不同的资源资产而言,质量和数量的变化存在着区别。不可更新资源资产,更大程度上表现为数量的减少,对于可更新资源的资产,如果开发利用在其可更新的承载能力范围之内,通常表现为质量的下降。

资源资产的减少直接消耗,会产生两个直接的后果:其一是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其二影响子孙后代的资源资产占有量。

为了维护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为了让子孙后代有一个宽松的资源生存环境,我们不能再按照过去那种通过掠夺性开发资源资产维持经济的虚假繁荣和社会发展模式,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在资源资产数量和质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通过资源资产功能的恢复或者功能的替代来实现原有资源资产的功能。实现这种方式的有效途径就是资源资产的折补[5]。

所谓的资源资产折补是指为了维持资源资产功能恒定而进行的价值、技术等方式的补偿。“功能恒定”是指资源资产的价值及其服务保持不变。资源资产的价值及其服务是时间和其他与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有一系列有关因素的函数,在资源资产开发利用过程中,总是伴随着资源资产数量和质量的变化,资源资产的价值及其服务处于动态之中。假设在时刻a资源资产的价值及其服务功能为A,时刻b资源资产的价值及其服务为B,在b-a时段内,资源资产价值及其服务减少了A-B,资源资产的折补就是通过价值、技术等方式使时刻b资源资产的价值及其服务恢复到A,折补的数量至少为A-B。

2 资源资产折补必要性

对资源资产进行折补是非常必要的,主要表现在:

2.1 资源资产折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

资源资产折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源(资产)环境系统、社会经济系统和是生态系统相互作用构成了社会经济复合的生态系统。要使此系统健康地发展,相互作用的通道必须通畅,并且是良好互动的。如果资源资产在数量和质量的变化影响经济发展,必须对资源(资产)环境进行维护,通过资源资产折补可以实现资源资产数量及质量上的“恒定”,才能实现作用的通道畅通无阻。从社会发展来看,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在四个生产基础上,即物质产品的生产、精神产品的生产、人的在生产和为上述生产提供物质基础的资源环境再生产。物质生产解决社会发展主体人的物质需求,该过程消耗大量的资源环境资产,同时将废弃物排入到环境。资源环境再生产是指为了人的生存需要对人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修补,维护生态平衡,避免生态环境破坏恶化的过程。如果每个生产环节出现问题,社会的发展出现障碍,必须对出现问题的生产环节进行调整。资源资产折补是资源环境再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避免资源环境环节出现问题的经济手段,是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

2.2 资源资产折补是维护代际公平需要

代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多维组成中的一维,他追求的是不仅同代之间公平,而且代际之间也要公平。资源资产属于人类的共同资产,它不仅属于我们这一代,也属于我们的子孙后代!我们是下一代资源资产的代管者,当然我们也拥有部分资源资产利用的权利。但我们必须强调的是,资源资产的利用不能损害子孙后代的利益,如果资源资产的消耗超过了你应有的权限,你必须进行补偿,这样才不能吃我们子孙的“饭”。资产折补就是对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所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是维护资源资产数量和质量“恒定”的有利手段,也是维护代际公平的需要。

2.3 资源资产折补是保证资源安全的需要

没有危险、不受威胁或者不出事故,这是《现代汉语词典》给安全的通俗解释。资源安全是指资源为人类发展提供稳定的物质支撑或服务,同时不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状态。由于资源是多样的,由此演化出多元的资源安全问题,如水资源安全、矿产资源安全、森林资源安全、土地资源安全等等。资源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资源安全关系到民族的兴旺、祖国繁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资源安全状况并不乐观。据研究,在2010、2020年,除了少数矿产资源能够满足经济建设需求之外,绝大多数矿产资源不能支撑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矿产资源资产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为了将资源安全置于安全的阈值范围内,资源资产折补是重要环节,他至少通过折补战略,能使现有的资源资产“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给资源安全加上一个安全“阀”,是十分有意义的。

3 资源资产折补与固定资产折旧比较 之所以将对资源资产的价值及其服务功能补偿称为折补而不称为折旧,是因为资源资产与固定资产不同,不能套用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处理资源资产,为了对他们二者加以区别,我们将资源资产的补偿称为折补,当然,资源资产折补与固定资产折旧也存在相似之处。为了正确理解资源资产折补与固定资产折旧,我们对两者进行比较,见表1。

表1 固定资产折旧与资源资产折补比较

比较项目

固定资产折旧

资源资产折补

影响范围

对当代经济发展影响

对税收的影响

对利润产生影响

对当代的影响

对后代的影响

对社会经济影响

对生态环境影响

补偿途径方法

通过价值补偿,资产得以重置

价值补偿

技术补偿

功能恢复补偿

理论基础

微观经济学

可持续发展理论

方法成熟度

成熟,会计

不成熟,正在探讨

4 资源资产折补理论与方法

4.1 资源资产折补理论

根据价值工程理论,资源资产具有价值,其价值大小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V=Fw /Cw (1)

式中,V为资源资产价值;Fw为资源功能值;Cw为实现此功能所应花费的费用。

当资源资产被开发利用,资源资产的价值发生变化,其变化程度可以表示为:

Vw =V1w -Vow

=F1w /C1w -F0w /C0w (2)

式中,Vw为资源资产价值变化值;V0w为资源资产未利用的原始价值;V1w为资源资产被使用后的价值;F0w为资源资产的原始功能;F1w为资源资产被使用后的功能;C1w为实现初始功能所应花费的费用,C0w为实现使用后功能所应花费的费用。

为了实现资源资产的可持续利用,资源资产折补价值至少应该是Vw。

公式(2)太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为了增加其可操作性,必须进行改造。

首先,适当地对资源资产的价值进行适当的分割。将资源资产的价值分为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比较实的物质性的商品价值,即有形的资源资产价值,另一部分是比较需的舒适性的服务价值,即无形的生态价值。这样,资源资产的综合折补数额就是有形的资源资产价值和无形的生态价值两部分折补之和,由此得到如下方程式:

V折=V1+V2 (3)

V折为资源资产折补值,V1为有形的资源资产价值折补值,V2是无形的生态价值折补值。

对于有形的资源资产价值折补V1,在限定条件下,可以参照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来进行。其具体计算公式为:

(4)

V0为资源资产“商品价值”原值,it为资金的折现率(也可采用年利率),n为年该项资产的折旧年限。R为年提取折旧额,R=R1=R2=…=Rn=V0×r折=V0/n, P为调节系数,它与资源资产的种类有关。

对于无形的资源资产生态价值折补,我们应该确立其价值的大小。资源资产的生态价值可以表示为以下四个变量来表示。

V生=f(t,s,q ,c) (5)

t代表时间,s代表空间,q代表资源资产的质量,c代表资源资产的数量。则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后生态价值的变化可以表示为:

(6)

(7)

资源资产的生态价值计算方法可以参考文献[1]。

如果考虑生态价值的时间价值,则资源资产生态价值折补值为:

(8)

资源资产折补额为:

V折=V1+V2

= +

= (9)

4.2 可更新资源资产折补

可更新资源资产,由于存在一定的承载力,当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限制在资源资产的可承受范围之内,由于资源资产本身的更新,对其质量和数量没有影响,在此条件下,在公式(9)中,P1、P2均为零,也就是说,此时不需要对资源资产进行折补。

如果我们仔细地观察一下现实经济社会,可更新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超过了其承载能力,表现在数量不断减少,即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量超过了资源资产的更新能力,在质量上也不断下降,资源资产的生态功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生态系统的恶化或者破坏,在此情况下,资源资产必须进行折补。其折补的公式依然与(9)类似,只不过是P1、P2不同,现在我们着重探讨一下P1、P2的确定方法。

假使可更新资源资产开采后t时间资源资产存量为St,资源资产开采量为Da,资源资产的更新率为Ra,则每代人拥有的资源资产数量为[6]:

开发利用后,资源资产被消耗的量为:

我们需要折补的部分就是因资源资产被利用而减少的部分,从数量上来看,就是S。

由于存在如下公式:

S·P=P1V0 (15)

则存在:

P1=S·P/V0 =S/S (16)

在公式(14)到(16)中,S代表资源资产开发减少量,P代表资源资产的价格,S为未开发利用时的资源资产的数量。

关于P2,由于生态价值发生了变化,此时P2=1,因此,可更新的资源资产超过承载力的折补模型为:

V折=V1+V2

= (17)

4.3 不可更新资源资产折补

不可更新资源资产最大的特点是它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地质年代,一旦开发利用,就会减少。所以,学术界有这样一种观点:在消耗尽某种不可再生资源资产之前,应该找到可再生资源资产来替代这种不可再生资源资产的使用,以使其能够长期地存在下去,甚至有人提出,至少应使某种非再生资源资产存在50年。

回顾经济发展历史,我们会发现,人们对不可再生资源关注由来已久,特别是长期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对于不可再生资源开发处于掠夺性开发阶段,有识之士早就担心其耗尽,并且在大众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20世纪初,保护不可再生资源成为美国自然保护运动的主要内容。美国数理经济学家霍特林的论著《可枯竭资源经济学》对不可再生资源的经济理论进行了分析,给出了霍特林规则。

对于不可再生资源资产的折补,其理论模型是在公式(19)基础上,经过P1、P2确认基得到的,在此模型中,P1=P2=1。因此,不可再生资源资产的折补理论模型为:

V折=V1+V2

= (18)

在这里值得说明的是,在公式(18)中,V生的计算比可再生资源资产计算简单,其生态价值主要表现在开发过程中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7]。

参考文献

[1] 李金昌,姜文来,靳乐山等编著,生态价值论,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1999

[2] 钱阔,陈绍志主编,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

[3] 谷树忠,资源资产,见:孙鸿烈主编,中国资源科学百科全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

[4] 姜文来,关于自然资源资产化几个问题,资源科学,2001(1)

[5] 姜文来,杨瑞珍著,资源资产论,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

可再生能源开发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能源缺口;能源安全;新能源;能源供求

中图分类号 F2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10—0137—07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10.020

能源最优利用问题的研究始于自然资源经济学的创始人霍特林(Hotelling)于1931年提出的“霍特林法则(Hotellings Rule)”:为了确保不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效用最大化,能源价格增长的速度应该等于社会贴现率[1] 。1970年代的石油危机引发了西方学者对这一问题的新一轮研究热潮,主要的成果体现在理论方面,许多学者利用动态最优化理论和不确定性等理论工具,将霍特林所开创的研究领域的广度和深度都进行了拓展[3—9]。但是,霍特林所得出的确保能源最优消费的核心结论并没有被动摇,而是得以发展为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同时也得到了更多的实证检验[2,10]。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断增长的能源消费需求与较低水平的能源占有量之间的矛盾已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有水快流”式的粗放开发模式、较高的石油对外依存度以及相对较低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水平是当前中国能源利用中的三大问题。虽然国内学者也就能源紧缺问题做了大量研究,但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国内能源供需水平的数值测算和预测[13—14]以及政策分析等层面[11,14],而针对当前能源利用中的主要矛盾从理论高度分析能源开发利用问题的研究还比较缺乏。本文通过建立严谨的数理模型框架,针对前述能源利用中的主要问题,阐明中国“能源缺口”的成因,并从理论上分析两种根本上消除中国“能源缺口”的可行办法:发展新能源,以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本文的理论分析可以帮助我们加深对中国能源问题的理解,同时也为今后进一步的实证分析提供了相应的理论依据。

1 理论分析:基本模型的建立

“能源安全”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能源生产安全、消费安全、运输安全等等方面。本文着重从能源消费安全方面进行分析,即能否在经济体可承受的合理价格之下,持续、足量地满足经济体的能源需求。近年来,对能源安全的探讨扩展到使用安全方面,即能源使用不能对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对于世界上多数能源消费大国来说,保障能源持续、及时和足量地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且保持价格的可接受性,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政治和经济任务。

为了从经济层面更好地量化“能源安全”这一指标,本文用“能源最优消费路径缺口”的大小来表现“能源安全”的严重程度。在下面的分析中,“能源最优消费路径缺口”(以下简称“能源缺口”)的定义为,在至少满足每一时期最基本能源消费需求的前提下,为了保证能源消费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由能源最优消费路径所决定的能源消费量与维持一定产出所必须的最低能源消费量之间的差距。建模过程中未涉及开采成本因素。具体地,我们可以用以下公式来表示“能源缺口”的大小:

能源缺口(t)=维持一定产出所必须的最低能源消费量—能源最优消费量

(1)

这里括号中的t意为第t个时期。能源缺口的数值越大,说明按照最优路径求出的能源最优消费量较能源最低要求消费量之间的差距越大,因而能源供给的形势越严峻,“能源安全”的程度也就越低。式中的能源最优消费量很可能与能源实际消费量并不相同,因而此处我们定义的“能源最优消费缺口”与国内学者分析时常用的“能源缺口”(能源的实际需求量高出实际供给量之间的差额)的概念并不相同。

张生玲等:中国能源安全分析:基于最优消费路径视角

3)

这样的需求函数形式与一些学者的实证结果相符合。如Cooper(2003)和滕泰等(2006)的实证结果表明,包括中国在内的主要经济体的石油价格弹性都非常低,因此可以设定两个时期的线性能源消费需求函数的斜率不变[12—15]。此外,根据Cooper的测算,石油需求的长期需求弹性要高于短期需求弹性。较高的长期需求弹性可能反映了化石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新能源得以更广泛地利用后对化石能源依赖性的降低。当未来时期的需求不确定性z>0时,根据我们的需求函数得出的长期需求价格弹性就会比短期需求价格弹性更高。

在供给方面,能源总供给量由三个方面共同决定:国内能源总储量Q,当期能源进口量Qim1和未来时期能源进口量(1—x)Qim2。国内能源总储量是一定的,当期能源进口量也已经确定,唯一存在不确定性的就是未来时期能源进口的数量。这里用x表示未来时期能源进口的风险因子,Qim2为未来时期潜在能源进口最大可能水平。X的取值范围介于0和1之间。因而两个时期能源消费的约束条件为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