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论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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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以美国为例,美国商业银行的创新步伐远远快于我国,其围绕存款的流动性、收益性开发的新型存款帐户,使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界线更加模糊,为客户提供了最有效、最便捷、最低成本的存款服务。 1.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创新规避法律和联储监管,尽快适应经济环境…

银行存款论文(精选5篇)

银行存款论文范文第1篇

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品种十分单调,近年来,虽然开辟了网上银行、电子银行、电话银行等新兴服务渠道,也围绕存款帐户增设了缴费、银证通、银基通等项目,侧重开展了以为主的中间业务,但整体来讲,仍处于存款产品开发的初始阶段。

从存款要素构成来看,仅为利率和期限。在人民银行控制利率的背景下,存款产品也惟一取决于期限,客户对期限选择的确定,也就决定了利率。这种模糊型的定价方式,缺乏对优良客户的优惠条件,无法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以美国为例,美国商业银行的创新步伐远远快于我国,其围绕存款的流动性、收益性开发的新型存款帐户,使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界线更加模糊,为客户提供了最有效、最便捷、最低成本的存款服务。

1.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创新规避法律和联储监管,尽快适应经济环境变化

美国曾经严格管制银行吸储利率。从上世纪60年代起,资本市场快速发展、通货膨胀迅速加剧,银行普遍面临着流动性困难和信贷资金缺乏的局面,迫切需要设计新型的存款产品。可转让大额存单(CD)、可转让提款通知书(NOW)、欧洲美元存款、银行关联机构票据买卖、回购协议等产品都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为银行带来了丰厚的资金和利润。可以看到,美国银行从市场实际状况出发,进行存款设计,使产品能在联储与法律制定的规则框架下,绕过规则的不利约束,带动了监管的创新。

2.建立与投资渠道的直接联系,引入风险因素

1982年美国银行设立了货币市场存款帐户(MMDA),不仅可签发支票,享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存款保险,还把存款与包含国库券、存款定单、商业票据在内的货币市场相联系,使存款者能获得较高利息收入;将风险收益挂钩引入存款产品,开发出投资型存款帐户,比较成功的有股价指数连动型存款,外币定期存单等。这些存款帐户一产生就让有冒险意识的富人产生很大兴趣,使他们的风险偏好能在存款中得以体现,也就吸收了他们手中的大量资金。

3.与服务一体化经营

存款与银行服务是一体的,美国银行会围绕存款帐户,提供多种复合服务,推销相关金融产品。针对个人存款帐户而言,将存款帐户与航空、客运、旅游、商贸、饮食等行业捆绑经营,根据客户行为目标设置专门性的存款帐户,进行中间业务拓展。就公司客户而言,比较流行的是现金管理服务。银行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向客户进行财务报告与分析,提出现金流的管理建议,并为客户开设专门帐户汇总网点资金,将短期闲置资金投资于短期财政证券、商业票据和存单,增加客户收益。

4.差别式的定价模式

客户提供给银行的资金和消费的金融服务量不同,贡献也就不同,因而要向优良客户提供全方面的优惠与服务,培养优良客户的忠诚度,对不给银行带来收益的客户,通过差别化利率、手续费率等至少使银行不提供亏损的服务。因此,美国存款产品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期限、最低余额要求、日均余额/联合余额、优惠(减免账户管理费,免费签发若干次支票、利率等)、结算限制、惩罚(降低利率)等,正是经过对以上项目的组合实验,确定最优选择,使银行运营成本降低,获取最大利润同时又可最大限度满足客户需求。

5.考虑利率风险管理的需要

美国的利率市场化程度很高,频繁的利率变动给银行经营带来很大风险。银行会运用各种利率风险模型进行模拟、应力测试,选择最合适的存款发展类型,调节银行承受的利率风险水平。在存款的设计上就会考虑调整利率高低,持续期长短,结算限制以及选择是否浮动的利率等存款要素,重点发展符合银行利益的存款品种,降低银行利率风险。

此外,进行存款产品设计都会结合银行的品牌营销策略,塑造自己鲜明的形象和特色,尽可能符合目标市场群众的各种品味。

二、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产品创新策略

由于人民银行一直实行存款利率管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运行机制内在活力不足,金融市场规模较小,发育不完善。鉴于这种状况,商业银行存款产品创新应考虑以下方面:

(一)从宏观角度来看

1.人民银行对利率管理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当前,可选择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进行试点工作,对特定数额之上的存款赋予商行一定范围浮动利率的权限,有助于体现利率的真实水平,推助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

2.深化国有银行体制改革,引入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

(1)继续深化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内控制度,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以市场为导向使用配置金融资源的,在这个前提下,各级银行才能以自身收益最大化为目标,通过成本收益对比分析,科学地设计存款产品,理性吸收存款。

(2)使用差别式的定价机制。科学测算银行提供服务成本,结合客户贡献度、银行服务种类和服务量确定合理收费标准,弥补亏本服务的费用,增加非利息收入,同时用优惠的定价吸引住大客户群体,尽量使存款保持高余额,低进出。

(3)掌握客户存款动机、行为目标,适时开展咨询、、信托等中间业务,提高与客户关系的密切度。

(4)推进银行电子网络、自助终端等基础设施建设,向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渠道,便利存款的存、取、转、用,还可结合定价策略,诱导客户使用成本低的服务渠道,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科技设备利用效率。

(5)整合人力资源,补充产品设计营销人员,成立专门机构,综合分析存款目标市场的经济环境、人口因素、社会文化背景、法律法规、技术条件及银行经营状况,创新存款品种,优化银行存款结构,提高经营效益。

(二)从微观角度来看

1.产品包装策略

国内商业银行各种金融产品是由各个专业部门提出需求而开发的,只能满足客户某一种核心需求,且金融产品的营销常常是单独进行,所以对商业银行现有产品的更新改造主要是对现有产品的“包装”销售。

国外商业银行对产品包装的运用相当成熟。有很多可借鉴的经验。如原大通银行香港分行按产品功能包装的“十存十美”、“月月出息”、“梦想成真”等储蓄产品,按销售对象包装的“卓越理财”、“运筹理财”“、大学生理财”等个人产品。在国内商业银行中,运用包装进行产品促销也日渐广泛,但使用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展。银行产品包装形式基本上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对产品功能特色的包装;第二种是按营销服务对象的包装;第三种是对银行个别优质品牌的包装。特定的产品使用特定的包装,锁定产品特色有助于加强金融产品营销效果。

2.产品差别策略,即市场细分化策略

商业银行实施市场细分化策略时,在产品设计上要采用不同于其它金融机构的方法,采用新技术,使金融产品具有新功能并提供新服务,要对复杂的金融产品组合中增加的成本与开发这些产品所得收益之间进行平衡,依据客户的个性需要和动机推出相应的存款商品。

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十分重视存款产品的设计和开发,针对客户某种特殊目的而设计的特种储蓄存款,品种繁多。商业银行应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推出一些具有新意、符合客户口味和心理,同时有利于其自身经营的储蓄品种。现阶段负债业务的创新可以从储蓄存款种类,提供实惠以及便利条件等方面出发来进行。如:开设联立定期储蓄存款、礼仪储蓄、住房储蓄,开办养老金、医疗保险型帐户,开设支票存款帐户,继续发展、完善已有的预购债券储蓄、子女入学储蓄、生产基金储蓄、青年结婚储蓄等新型储蓄品种,以适应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

参考文献:

[1]陈伟,李一军.“零售银行偏好研究”.《金融与保险》,2006(10)

[2]王静亭“.WTO带来的挑战”.《金融研究》,2005(3)

[3]杨一谨“.中资银行发展趋势”.《中华工商时报》,2006(2)

[4]王国征.“营销扁平化策略.《中国金融》,2005(12)

银行存款论文范文第2篇

周峰货币资金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其中银行存款又占了货币资金相当比重,因此搞好对银行存款的审计,对加强企业货币资金的监控,促使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资金,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保护所有者资产不受侵犯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本人在审计实践中发现个别单位采取银行存款收支不入账、利用未达账周峰货币资金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其中银行存款又占了货币资金相当比重,因此搞好对银行存款的审计,对加强企业货币资金的监控,促使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资金,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保护所有者资产不受侵犯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本人在审计实践中发现个别单位采取银行存款收支不入账、利用未达账项造假问题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一、同期银行存款收支不入账,转移企业收入、挪用企业资金。某单位在两年时间中,银行存款有42笔营业收入XXX万元未填制收款凭证和登记银行日记账,其中XXX万元以银行转账截留、转移至小金库,其中XX万元被财务负责人挪用,私自短期借出。二、利用未达账项人为调节利润。1、某单位一下属企业,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已收,企业未收中有13笔XXX万元未达账项发生在年末,经逐笔核实后,是该企业当期收到的营业收入款,未按规定确认营业收入,人为调节利润。另一下属企业有32笔XX万元也是如此。 2、某单位在调节表企业已付,银行未付中有1笔3个月的长期未达账项XX万元,经核实后,该单位财务负责人承认是为了降低当期利润,虚列实际并未发生的费用。上述问题,引起了我们特别的关注与重视,审计中我们从以下两个方面,对银行存款收支发生额及期末余额的审计方法进行了认真思考和积极探索。一、将银行存款收支记录完整性与期末余额的真实性审计相结合。过去审计银行存款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入账,主要采用抽取一定量的收、付款凭证,与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账单的记录进行核对的方法,检查它们相互之间是否正确、相符。这种类似于随机抽样审计的方法,不能科学地计算抽取样本,无法预测、控制抽样风险,查出错误与舞弊的偶然性太大。如果运用随机抽样审计方法,又受审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制约,而且抽样本身的固有误差,也会给审计带来一定的风险。详查法仅适用于企业规模不大,业务不多的单位,如果企业机构大,业务繁多,此方法又受审计时间、审计成本的制约。鉴于此本人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为蓝本,针对上述在银行存款方面的造假特征,设计了银行存款抽查表,对银行存款收支记录完整性、期末余额真实性一并审计。运用此表,可以按月、季会计期间进行抽查,也能以连续的若干月份进行抽查。附表: 银行存款抽查表被审计单位: 抽审日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抽审会计期间( 年 月) 单位:元调整银行对账单 一、调整前 二、调整数 三、调整后 当月收入 加:当月企业已收银行未收 减:上月及以前企业已收银行未收 收入 当月支出 加:当月企业已付银行未付 减:上月及以前企业已付银行未付 支出 月末余额 加:当月企业已收银行未收 减:当月企业已付银行未付 余额 调整银行存款日记账 当月收入 加:当月银行已收企业未收 减:上月及以前 周峰货币资金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其中银行存款又占了货币资金相当比重,因此搞好对银行存款的审计,对加强企业货币资金的监控,促使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资金,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保护所有者资产不受侵犯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本人在审计实践中发现个别单位采取银行存款收支不入账、利用未达账银行已收企业未收 收入 当月支出 加:当月银行已付企业未付 减:上月及以前银行已付企业未付 支出 月末余额 加:当月银行已收企业未收 减:当月银行已付企业未付 余额 核对结果 项目 对账单与日记账差额 项目 次月未达金额 调整后收入

银行存款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基础货币;货币乘数;货币供给

中图分类号:F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8)05-0043-03

存款准备金政策是中央银行传统的三大政策工具之一。从货币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来说,这一政策工具是一种威力强大但不宜常用的政策工具。之所以说它威力强大,乃因为中央银行对法定准备金比率的调整,将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产生直接的影响,从而对货币供给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在通货膨胀比较严重时,中央银行为迅速遏制通货膨胀而上调法定准备金比率,可取得预期的效果。而之所以说存款准备金政策不宜常用,乃因为该政策工具往往对一国经济产生严重的副作用。尤其是当中央银行较大幅度地上调法定准备金比率时,商业银行将因为准备金短缺而不得不减少贷款,甚至必须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以弥补准备金之不足。但是,对于借款企业而言,商业银行收回贷款,或者说即使不收回原有的未到期的贷款,但至少不提供新贷款,将使这些企业因资金来源减少或得不到连续的资金供应而影响生产经营活动,遂使经济增长率下降。

从基本原理来说,上述说法似乎言之有理,甚至无懈可击。但是,从具体实践来看,存款准备金政策显然没有理论上所分析的那么有效。所以,目前很多国家都已放弃这一货币政策工具,实行零准备金制度,而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则采用其他政策工具。而在我国货币政策的实践中,存款准备金政策却是比较常用的一种工具,但效果有限。

实际上,存款准备金政策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归根结底是通过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及由此而引起的对货币供给的影响而实现的。如果这种政策工具能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及货币供给产生有效的调控,则这一政策工具可能是有效的。而如果这种政策工具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及货币供给的影响很小或没有任何影响,则这一政策工具是无效的,至少是影响很有限的。所以,在本文中,笔者拟从商业银行准备金的构成和现代货币供给理论的基本模式人手,来分析存款准备金政策对货币供给的影响。通过分析,我们将可得出与传统的教科书理论大不相同的结论,即存款准备金政策对货币供给的影响是很有限的。而这一结论或许能对现实中存款准备金政策效果的有限性作出一种新的解释。

一、商业银行准备金的构成

传统的货币银行理论与具体的政策实践之所以存在上述矛盾,主要是因为传统的理论往往片面地解释存款准备金政策对货币供给的影响。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有两种:一种是法定准备金;另一种是超额准备金。法定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在吸收存款时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必须保有的准备金,这部分准备金既可缴纳中央银行,以形成准备金存款,也可以库存现金形式持有。超额准备金则是商业银行实际持有的准备金超过法定准备金的那部分准备金。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法定准备金是强制性的,而超额准备金是自主性的。也就是说,法定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必须足额持有的。所以,如果中央银行上调法定准备金比率,从而使某商业银行法定准备金不足,则该商业银行就必须通过借入准备金、出售证券、收回贷款等措施以补足准备金。然而,在按照规定的比率缴足法定准备金之后,商业银行是否留有超额准备金,留有多少超额准备金,则都应由商业银行自主决定。

商业银行持有超额准备金,意味着放弃一部分利息收入。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商业银行而言,存贷款利差仍然是其利润的主要来源。因此,商业银行持有的超额准备金越少,存款利用率越高,则其利润就越多。然而,商业银行往往出于其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考虑,不将全部可用的剩余准备金都用于发放贷款,以至形成超额准备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商业银行都或多或少地持有超额准备金。笔者认为,商业银行是否持有超额准备金以及这一超额准备金的多少,是影响存款准备金政策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因素,甚至是决定因素。

二、现代货币供给理论的基本模型

银行存款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存款保险;拨备充足率;预期损失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4)07007008

一、研究背景

尽管业界对我国何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仍存在分歧,但对我国的银行体系最终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不持异议。当存款保险制度和功能设计完成后,确定合理的存款保险费率应成为存款保险制度设计者重点考虑的内容之一。首先,它关乎保费的公平,合理的存款保险定价能够将银行的风险和存款保险挂钩,从而避免低风险银行补贴高风险的现象。其次,它影响存款保险基金的运行。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除了成立基金时政府投入的初始资金外,主要靠银行缴纳的保费。从准备工作的前后关系上看,核定银行存款保险费率应该在存款保险制度正式运行之前,通过对多个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进行测算后综合确定。

核定存款保险费率的工作牵涉到几个方面内容:第一,选择合理的费率测算方法。从当今的存款保险费率缴纳的实际情况看,多数国家采用风险费率的办法。即将银行缴纳的费率同商业银行的风险挂钩。目前风险费率的测算方法主要有两种范式:一种是Merton[1]、Ronn和Verma[2]提出的基于期权的存款保险定价理论;另一种是Leaven[3]、魏志宏[4]等提出的基于预期损失的定价方法。在实证研究中,利用哪种方法进行存款保险费率的测算,除了考虑理论的科学性外,还应该考虑存款保险费率测算的数据条件。尤其是考虑现实提供的数据是否符合模型的理论要求。只有数据条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测算结果才有实际意义。第二,测算结果的代表性。目前,国内关于存款保险费率测算的实证研究只有魏志宏[4]、张亚涛[5]等。这些研究受早期的数据条件的限制,测算的样本量都比较小,所以测算结果的普遍意义并不强。换句话说,我们很难根据一两个银行的费率厘定结果来确定整个银行系统的费率水平。此外,实证研究所采用的数据均为某一年的数据。从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实际经验看,对存款保险费率的测算应以跨越一个经济周期较为理想。而利用某一时点的数据会使保险费率相对于整个周期而言出现过高或过低的情况,不利于保持存款保险基金的稳定。

因此,保险费率的核定工作首先应该在选定正确方法的基础上,尽可能加大实证研究的样本量,以增加实证结果的普遍意义。其次,应尽量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进行存款保险费率的测算,以便反映不同外部经济条件下,银行存款保险费率的变动情况。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了我国经济,对我国银行系统也产生了不利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不利影响相当于对我国商业银行系统实地进行了一次压力测试。这为我们测算不利条件下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提供了难得机会。

本文将首先对现有的存款保险定价范式进行简要比较,目的是为测算存款保险费率选择恰当的方法。然后结合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实践,对张金宝和任若恩[6]提出的基于商业银行资本配置的存款保险定价方法加以改进,在此基础上测算我国13家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测算的时间跨越2004―2012年。考虑到13家银行存款总量约占我国商业银行存款总量的80%左右,本文的测算结果所反映的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费率水平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测算方法

(一)存款保险定价方法的比较

1.两种主要的定价范式

存款保险定价有两种经典的范式。Merton[1]最早提出了基于期权理论的存款保险定价方法。他将存款保险看成是存款保险机构向商业银行发行的一份看跌期权。这个看跌期权的标的物是商业银行的资产V,执行价格是商业银行的负债B。当存款保险到期后,一旦商业银行破产,储户的存款则由存款保险公司支付,存款保险公司的支付函数可以用公式(1)表示:

第二种范式是基于期望损失的定价方法。存款保险费用征收目的是为了弥补商业银行储户的预期损失。如果我们把商业银行不能按时足额偿付存款看成是商业银行对存款人违约的话,我们就可以用标准的信用风险模型的框架处理商业银行的预期损失,进而考虑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定价问题。商业银行的预期损失可以用公式(3)表示:

预期损失(EL)=期望违约率(ED)×风险暴露(EX)×给定违约下的损失(LGD) (3)

预期损失代表商业银行违约时,存款保险人的平均损失大小。期望违约率代表商业银行的违约概率,它通常可以运用基本分析、市场分析或信用评级的方法来估计。风险暴露是指被保险的存款。“给定违约下的损失”表示存款保险人的损失占风险暴露的一个比例。该比例的具体计算需要事先估算银行破产时资产的损失率,然后通过存款和资产之间的比例关系,换算成单位存款的损失。

2.两种定价范式的比较

比较的目的在于从实证的角度为存款保险费率的测算提供可行的方法。因此,我们的比较重点放在两种方法的实用性上。Merton[1]模型虽然将存款保险定价建立在期权定价的理论基础之上,但利用该模型实地测算时,需要知道银行资产价值以及描述银行资产价值变化的波动率的数据。这两个参数在实证研究中多是采用市场信息来间接测算。这意味着,Merton[1]的存款保险定价方法只适用于上市银行,模型适用的条件受到了限制。

对预期损失定价方法而言,它既可以运用于上市银行,也可以运用于非上市银行。该方法的关键是估计银行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从已有的实证研究看,估计银行违约率多是根据公开的评级数据进行间接测算。一般是使用具有一定公信力的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根据该公司公布的信用等级与违约概率之间的对应关系,确定银行违约概率的大小。我国商业银行进入国内和国际市场进行股权和/或债权融资时,为了让投资者了解投资的风险,也通过向国际上知名的评级公司申请评级的方式,来向投资者提供间接的资信证明。目前,已有13家商业银行获得了穆迪公司或标准普尔的信用评级,通过这些评级结果来测算银行的违约概率已经具备了基本条件。预期损失定价方法的另一个重要变量是商业银行的预期损失。在现有的实证研究中,一般是简单地假设资产损失率为50%[3-4],这种估计太过粗糙,所测算的结果的准确率较差。

比较来看,两类方法各有不足。我们认为:基于期权的定价方法由于应用条件的限制,目前并不适合用来对测算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而基于预期损失的定价方法如果能够克服对商业银行资产损失率估计粗糙的缺点,就能够提高测算结果的准确性,达到存款保险定价的要求。以此为出发点,张金宝和任若恩[6]提出了将商业银行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作为商业银行的预期损失的存款保险定价方法。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充分地利用了商业银行的损失分布信息,并且不仅适合于上市银行,也适合于非上市银行。但是,张金宝和任若恩[6]的方法只是假定商业银行提取的损失准备金等于商业银行的预期损失,没有考虑损失准备金提取的充分程度,这一点显然与实际不符。

本文将在此基础上,考虑商业银行拨备充足程度,使预期损失能更加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

(二) 考虑拨备充足率的存款保险定价方法

1.定价原理

该方法的原理如图1所示。从资本配置的角度看,商业银行的损失可以分为预期损失和意外损失。其中,预期损失是商业银行损失的平均值。商业银行根据预期损失的大小提取准备金, 这是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与张金宝和任若恩[6]不同的是,为了使基于商业银行资本配置的存款保险定价更加符合商业银行管理实践,我们也考虑商业银行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不足或超额,即拨备充足率小于或大于100% 的情况。拨备充足率是指银行计提的实际拨备与应提的拨备之间的比例。按照银行计提损失准备金的要求,理论上银行计提的拨备应该等于银行的预期损失。当商业银行超额(足额或欠额)提取损失准备金时,即提取损失准备金大于(等于或小于)商业银行的预期损失时,提取的损失准备金超额部分δ会大于(等于或小于)零,即δ>0(δ=0,δ

4)不仅考虑商业银行的资本配置和存款保险定价的关系,而且考虑了商业银行损失分布的信息。

2.银行损失分布参数的估计

为了计算公式(6),需要估算损失分布的两个参数μ,σ。估算的出发点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实践。在实践中,商业银行提取的损失准备金应该抵御商业银行的预期损失,考虑银行风险管理的实践中,有可能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不足或超额的情况。因此,在张金宝和任若恩[6]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引入拨备充足率指标,将损失准备金和预期损失两者之间的关系表示为:

三、存款保险费率的测算

(一) 数据来源

为了使我们的测算结果具有代表性,本文收集了包括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在内的13家银行的数据,这些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和中国光大银行。

数据的来源主要是这些银行的年报或其他公开的数据来源。根据数据的可获得条件,我们使数据收集的时间跨度尽可能的长些,具体的时间段为2004―2012年(部分银行个别年份存在数据缺失)。

(二) 关键变量的说明

本文实证研究中主要涉及以下变量:商业银行的存款总额、损失准备金、核心资本、商业银行的评级数据、拨备充足率和无风险利率。其中,商业银行的存款总额来自银行的历年年报。商业银行预期损失的计算主要根据商业银行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信息。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风险等级分类后,根据不同风险等级计提不同比例的损失准备金。根据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该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损失准备金,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应与商业银行贷款的预期损失相等。因此,本文把按照《商业银行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规定计提的损失准备金作为银行贷款的预期损失。但考虑到在实践中,部分商业银行存在着多提取损失准备金的现象,我们考虑了商业银行的拨备充足率。

对商业银行破产概率的测算,我们主要借助外部公开的评级数据。较为理想的情况是采用国内监管评级的数据,当然,前提是建立监管评级符号与银行违约概率之间的对应关系。这需要历史数据的积累,短期内尚难做到。考虑到知名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具有更强的公信力,据此测算的违约概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会相对更高些,所以,我们主要根据穆迪公司对国内银行的评级数据来间接估算银行的破产概率。为了提高测算结果的稳健性,我们以累积5年的违约概率作为基准,然后逐级别地计算出银行一年的违约概率。表1给出了自2004年以来,穆迪公司对国内商业银行的评级结果。其中,中国民生银行和华夏银行给的评级数据自2003年以后缺失,我们假定者两家银行一直保持原先的评级级别即Ba2。考虑商业银行的评级级别后,根据穆迪公司公布的违约概率与信用等级的对应关系,就可以知道银行的破产概率。

一般实证中多用银行存款利率表示无风险利率。考虑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存款人的损失不再由国家承担,所以银行的存款利率将不再是无风险利率。换句话说,鉴于我们是在一个存在银行破产的经济环境中考虑存款保险定价的问题。所以,将存款利率看成是无风险利率显然是不恰当的。本文选用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国内银行间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利率。近年来国内银行间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市场日趋成熟,目前交易的有十多个品种。这种回购交易违约风险小、流动性较好,朱世武[7]认为该种利率比较适合作为无风险利率。我们采用朱世武[7]的方法,以该年每月银行间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市场利率的加权平均作为无风险利率,即:

(三) 存款保险费率的测算结果与分析

表3给出了存款保险费率的测算结果,其中“NA”表示数据缺失。从费率的总体水平来看,四大国有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较低。从最低0.1000个基点,到最高的3.3600个基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则相对较高,从最低的0.8000个基点到最高的23.5000个基点。从时间序列来看,多数银行在2008―2009年的存款保险费率较高,而2010年以后费率有所降低,并且大部分银行趋于稳定。笔者认为这与经济运行情况的变化有关。在2008―2009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下行的压力加大,企业利润水平下降,房地产市场低迷,这些会间接影响银行的资产质量,从而加大银行面临的潜在风险。2010年以后,多数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有所下降,一方面由于2010年我国经济逐渐走出低谷,银行的资产质量有了提高,另一方面年报显示的信息表明多数银行加大了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力度,拨备充足率较2008年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这增加了银行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换句话说,当银行的资产发生损失时,会有更多的损失由银行来承担,这不仅降低了存款人承担损失的大小,也减少了存款人承担损失的机会。自然存款人所要缴纳的存款保险费率会有所降低。

从影响费率的因素来看,我们发现影响费率的最重要因素为个银行的信用评级结果。穆迪在2010年上调了交通银行的信用级别,在2011年分别上调了中国光大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的信用级别,在2012年上调了平安银行的信用级别,我们看到这些银行在相应的年份,费率都出现了大幅下降。我们认为拨备覆盖率对费率也有比较显著的影响。2010年以后,存款保险费率下降,正是得益于商业银行拨备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我国银行业整体拨备覆盖率在2009年底为155.0000%,到2010年底大幅提高到218.3000%,到2011年底更是提高到278.1000%。另外,费率的计算结果还表明利率水平对保费水平的影响并不明显,我们注意到2011年的利率水平相较2010年大幅上升,但是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费率来看并没有明显下降。我们认为这一点对我们的模型的适用性提供了支持,因为金融市场的收益率通常均有较大的波动性,如果费率水平随金融市场波动而显著波动,不稳定的费率在实际中就难以应用。

(四) 对测算结果的一个横向比较

表4给出的是现行的美国存款保险费率的标准。美国存款保险公司(FDIC)主要根据银行的资本水平和监管评级征收保险费率。资本水平的分类主要依据参保机构的杠杆比和风险资本比率,分为良好、充足和不足三个类别,并分别以1、2和3表示。对于监管评级的分类,则主要是由监管人员在CAMELS评级的基础上对银行进行检查后确定。最佳评级为1,最差评级为5。一般将CAMELS评级为1或2的银行划为A类,将评级为3的银行划为B类,评级为4或5银行划分为C类。因此,在美国现行的风险评估制度中,1A类的银行风险最小,3C类银行风险最高,征收的保险费率也最高。根据本文的测算结果,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相当于美国的资本良好、监管分类为A和B的银行,或者是资本充足监管分类为A的银行。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则大体相当于资本充足、监管分类为B、C的银行,或者是资本不足但监管分类为A、B类的银行。从测算结果的横向比较看,我国商业银行缴纳的存款保险费率并不高。但从实际运行的角度看,还需要考虑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这样的费率国内商业银行能否承受?以2012年为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即使按5个基点上缴存款保险费的话,其所缴纳的保费仅占税前利润的2%左右。其他股份制的商业银行按5―25个基点的费率水平缴费的话,其所缴纳的保费平均占税前利润的5%―15%之间。笔者认为,这样的费率水平相对这些银行的经济能力而言是可以承受的。

四、结论和建议

在总结已有的存款保险定价模型基础上,本文首先对基于商业银行资产配置的存款保险定价模型进行了改进,然后利用国内13家商业银行的数据对我国的存款保险费率水平进行了测算。对样本中的多数银行而言,测算的存款保险费率时间跨度达到了9年。这使得我们能够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观察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费率的变化情况。尤其具有意义的是,在这个时间段内,我国的商业银行刚刚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这对充分估计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的范围,提供了难得的实证机会。

本文的测算结果对确定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第一,本文采用基于预期损失并考虑拨备覆盖率的定价方法,回避了我国金融体系市场定价机制不充分的问题,切合我国金融体系的实际,相关数据也可方便获取。第二,本文所采用的定价方法从存款的根本风险出发,测算结果也表明,能够较好地反映商业银行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第三,测算结果具有较好的稳定性,测算结果与国际同业的费率水平大体一致,具有较强的实用价值。

本文测算了我国目前主要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费率水平,但是遗憾的是,对于目前我国大量存在的城市商业银行却没有包括在我们的测算范围内。目前,鲜有国内城市商业银行获得过国外信用机构的评级,尽管国内的评级机构对部分城市商业银行进行了信用评级,但由于这些机构缺乏违约历史数据的积累,目前还无法给出银行的信用评级和违约概率之间的对应关系。换句话说,目前还无法根据公开的评级资料计算城市商业银行的破产概率。因此,测算城市商业银行存款保险费率的数据条件尚难满足。但考虑到多数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差于股份制银行和四大国有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水平预计会高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可初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将其存款保险费率定为20―50个基点的范围内。按照这样一个费率水平逐年收取保费。预计十年左右的时间存款保险基金将达到存款规模的1%―1.2%之间。这个目标比例的存款保险基金能够基本同时应付两个中型商业银行破产的局面,达到国际通行的存款保险基金规模的经验标准。按照这样的步骤,达到这个标准所需要缴纳的保费无论从银行的承受能力,还是保险基金的偿付能力看都是可行的,待存款保险基金达到标准后,再考虑适当调整保险费率水平。

参考文献:

[1]Merton,R.C.Analytic Derivation of the Cost of Deposit Insurance and Loan Guarantee: An Application of Modern Option Pricing Theory[J].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1977,1(6):3-11.

[2]Ronn, E.I., Verma, A.K.PricingRisk-Adjusted Deposit Insurance: An Option-Based Model[J].Journal of Finance ,1986,41(9):871-895.

[3]Leaven, L.Pricing of Deposit Insurance[R].The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Working Paper 2871, 2002.5-11.

[4]魏志宏.中国存款保险定价研究[J].金融研究,2004,(5):99-105.

[5]张亚涛.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中费率厘定问题的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55-67.

[6]张金宝,任若恩.基于商业银行资本配置的存款保险定价方法研究[J].金融研究,2007,(1):53-60.

银行存款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安全网最后贷款人存款保险制度审慎监管真实票据论

为了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仅仅从宏观上来影响商业银行适应性的货币创造是不够的,还必须辅之以微观监管,通过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为宏观调控奠定坚实的基础。从政府干预经济的本质看,货币政策更多的是一种行政行为。事实上,任何一种宏观调控手段都必须存在相当的微观监管并与之相配套,否则再好的政策设计也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政府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目标和内容

关于政府对金融监管应达到什么目标,除了传统的“3S目标”外,[1]国外的监管理论对此论述较多,其中以T.F.卡吉尔和J.G加西亚(1985)的观点较具代表性。他们认为,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有四个:第一,通过货币控制来实现物价稳定条件下的经济增长;第二,保证存款机构特别是其负债起货币作用的健全性和生存能力;第三,保护存款人;第四,改善金融体系中流动的效率。他们的观点与其说是金融监管的目标,还不如说是政府对商业银行监管的目标。而MathiasDewatripont和JeanTirole(1993)的分析更是简单明了,他们认为政府对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就是保护储蓄者和银行体系的有效运行。[2]

政府对银行的监管实际上是对他们的保护,G.J.Stigler(1971)在《贝尔经济学杂志》春季号上发表的“经济管制理论”一文中提出这样的观点:“凡是管制,照例都是首先为被管制的活动或行业的利益而设计和执行的”,[3]从中可以看出政府对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护银行,将银行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为宏观金融调控提供稳定可靠的微观金融基础,最终达到保护存款人和稳定宏观经济的目标。

由于各国经济发达程度和金融环境的不同,政府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内容存在较大的差异,可将政府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具体监管措施概括为以下几类:[4]

第一,市场结构控制:主要控制各地区金融机构的类别及开业的家数,保证金融服务的多样化和可得性,避免竞争加剧,同时监管当局又不愿看到在银行业中垄断现象的出现。

第二,业务种类控制:主要是监控银行从事监管当局批准的金融业务,一些国家禁止商业银行涉及非金融业务,在分业经营的国家禁止商业银行从事非本专业的金融业务。

第三,谨慎性控制:主要是限制商业银行风险过度集中和过度投机行为,如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对单一客户的最高贷款限额,以及发放按揭贷款的最高成数限制等。

第四,保护性控制:主要是在银行破产倒闭时,如何保护相关行为人的利益,如对商业银行实行存款保险等。

二、政府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制度分析

微观金融监管的制度是从金融安全网的角度来加以制订的。金融安全网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二是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三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林平(2002)将三者的特点概括为下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审慎监管主要侧重于事前预防,通过加强风险监管来维护银行安全;而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则主要侧重于事后监督管理,分别通过提供流动性援助和保护存款人来维护银行安全。下面结合政府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内容,对上述监管制度的设计展开分析。[5]

1.审慎监管制度分析

审慎监管是对商业银行监管的主要原则。在实践中尽管存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根据该原则制订和的一系列有关银行监管的指导性意见和原则,但由于各国对审慎程度的理解各不相同,各国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力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其中最大的是对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应该限制到什么程度才能控制其风险的形成、积聚和外化,以达到事前预防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

在各国的实践中,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型银行可以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号称金融百货公司(FinancialDepartment),其主要理论基础是范围经济和资产组合理论等;而以美国为代表的专门化金融机构(FinancialBoutique),在历史上其业务范围曾受到严格限制,其主要理论基础是风险隔离和比较优势理论等。尽管两者看不出明显的优劣之分,但随着金融创新活动的深入和放松监管,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会不断扩大,全能化成为大势所趋。

叶辅靖认为,现阶段我国的金融风险具有三重性[6]: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共有的金融风险;二是产权不明晰和不正当权力引起的体制风险;三是金融不发达阶段的弱者风险。分业经营在防范我国的特有金融风险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现阶段要坚持分业经营。但加入WTO对金融业的影响越来越大,发达国家又相继放弃了分业经营的模式,这对我国的分业经营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实际上我国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也在处理混业经营问题时,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埋下了伏笔。

2.最后贷款人制度分析

最后贷款人(TheLenderofLastResort)一词最早出自于1873年英国著名记者WalterBagehot(1826-1877)的“伦巴第街”一文中[7]。他提出英格兰银行在需要时发放贷款给那些流动性差但还有清偿能力的银行,成为他们最终的流动性来源。由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大多与再贴现(再贷款)的操作联系再一起,人们往往注意它对货币供给的影响,而忘记了它的初衷是为危机中的银行提供最终的流动性来源,正如FredericS.Mishkin所描述的,“美国的中央银行——联邦储备体系,就是针对1907年的银行恐慌而设立的。它设立的本意是作为银行危机时期的最后贷款人,也即当其他人无法向银行提供储备时,为了阻止银行倒闭,美联储应向银行提供储备”。[8]关于最后贷款人的制度设计存在下述争论:

第一,中央银行与监管当局的定位。近年来国际上全能银行的模式越来越流行,相应监管体系的理论也从金融机构说转向金融功能说,各国纷纷将原属于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逐步分离出来,并把分离的金融监管机构整合为一。英国的情况便是如此,长期以来,英国由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分别负责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监管,此外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在监管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随着金融混业的发展,英国政府将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他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了独立于英格兰银行之外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2000年6月,英国通过《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从法律上进一步确认了上述金融监管体制的改变。但是,根据《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和英格兰银行与财政部和金融服务局的备忘录,英格兰银行仍需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实际上机构分立后,也只是将原来的内部矛盾外部化而已,中央银行仍旧会存在角色冲突,问题的核心是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制度安排如何制订,在理论界存在“含糊其辞”和“明确承诺”的制度安排之争:前者是指中央银行事先不明确承诺肯定会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以此维护市场纪律,促使银行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的能力,同时约束银行的道德风险;后者则是指为提高人们对那些有资格得到紧急援助银行的信心,明确承诺一定会对这些银行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同时加强未取得承诺资格银行的市场约束力。不管哪一种制度安排均会存在一定的缺陷,[9]前者可能产生公众信任的风险和挤兑风险;后者的可操作性不强,入围的银行可能产生道德风险。中央银行如何找到两者的平衡点确实是一门艺术。

第二,中央银行贷款条件的制订,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贷款利率,二是贷款方式,三是贷款时机和贷款数量。WalterBagehot(1873)曾提出,英格兰银行在需要时可按惩罚性的利率无限量地提供抵押贷款,以确保公众对金融体系健全性的信心。如果采取的是惩罚性利率,好处是可避免出现微观金融机构的套利行为,但这有可能会加剧市场资金紧张的气氛,不利于控制危机的蔓延。如果按照真实票据论(TheRealBillDoctrine)实行抵押贷款,有利于减少中央银行的风险,但会削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发挥,不能真正做到提供最终的流动性来源。中央银行在操作中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何时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充当最后贷款人,如何保证中央银行的决策不会屈服于外部环境(尤其是政治压力)的影响,而纯粹是为了避免人们出现心理恐慌,从而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中央银行的时机掌握和满足程度也只能凭借多年积累的经验来加以判断。

第三,中央银行能否成为各类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这实际上是贷款对象的问题,也属于贷款条件中的一部分,由于内容较多,下面单独展开。在实践中,其它金融机构也存在货币创造的能力。这些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在国外的实践中,虽然这些金融机构出现危机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也很大,但在各国中央银行的实践中大多不向这些金融机构行使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但是,在我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版)第30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这为我国中央银行向非存款金融机构,甚至向政府部门的贷款打开方便之门。自2002年起,我国中央银行先后向鞍山证券、新华证券、南方证券发放了15亿元、14.5亿元以及80亿元再贷款;与1997年以来中央银行在清理整顿各类金融机构过程中向地方政府发放的1411亿元再贷款偿还情况不佳一样,向这3家证券公司发放的109.5亿元再贷款收贷希望极其渺茫;[10]2004年11月4日,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意见中将中央银行再贷款视作破产金融机构个人债权收购资金的直接来源;2005年7月中央银行再次给证券公司发放再贷款来拯救股市;这实际就是把部分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货币化”,它产生的“示范效应”会将其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无限放大。这种滥用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做法后果不敢想象。从各国的实践来看,中央银行大多为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

3.存款保险制度分析

根据是否建立起明确的制度来划分,存款保险制度分析存在隐性(ImplicitDepositInsuranceSystem,IDIS)和显性(ExplicitDepositInsuranceSystem,EDIS)之分:前者没有明确的存款保险法规和机构,大多由国家采取政策行动来避免挤兑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后者则建立了专门的制度、机构以及专项拯救基金来确保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定,[11]在理论和实践中,如无特别的说明,一般指的就是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都相继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随着200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存款保险国际论坛”上表示我国金融业改革日益深化,金融体系平稳运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已基本成熟,目前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工作正在加快,我国有关是否应建存款保险制度的长期争论就此结束。从各国金融监管的实践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如防止银行挤兑风险,尽可能降低资源配置的扭曲以及提高宏观经济和金融的稳定性等。但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点的内容:

第一,如何设计存款保险费率。一方面,如何从总体上确定合理的保费水平,费率过高会耗用过多的商业银行资金,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增加;费率过低又易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这样由公共资金资助的存款保险体系就变成了对银行业的补贴,同时过低的费率导致保险基金不足以应付大规模的机构破产。另一方面,是否应该按商业银行风险等级厘定差别费率。从理论上来讲,厘定差别费率有利于存款保险对所承担的风险得到足够的补偿并且对风险高的商业银行形成市场约束,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评估每个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及抗风险能力非常困难,就算在某个时点评估好,商业银行的风险还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而且一旦收取较高的费率等于向市场宣布该商业银行风险较大,反而诱发挤兑风险。

第二,如何确定存款保险的保障额度。目前世界上除了挪威等少数国家对存款保险实行全额保障外,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限额保险,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按限额赔偿;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按比例赔偿;三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按比例有限额赔偿。不提供全额保险的理论基础是发挥存款人监视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他们可通过“用脚投票”对商业银行施加市场约束。但由于在实践中,大多数国家出于对小额存款人的关心,在较低的限额内对小额存款人进行100%的赔付,那么大额存款人就可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通过多开户头来达到享受全额保险的目的。世界银行的专家曾建议,对被保险银行每一存款人受保障存款的限额应规定为人均国民产值的1—2倍,但各国必须结合各自的国情来确定存款保险的保障额度。

第三,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道德风险的影响。从理论上来讲,存款保险制度有可能加剧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这是因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从存款保险机构的角度来看,可能会降低其及时处置问题银行的动力;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有可能会使其获得承担更大风险的激励,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偏好;从存款人的角度来看,有可能放松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从而弱化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上述这些观点成了人们反对实施存款保险的理由,而J.E.Stiglitz和A.Weiss(1981)的分析则表明道德风险产生于信息的事后不对称,[12]也就是说道德风险与存款保险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关联。实际上,由于存款保险机构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存在,再加上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以及建立相应的外部约束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一部分道德风险。

三、政府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模式选择

在西方各国监管的实践中,政府对商业银行的微观监管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代表的条法式监管,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对话式监管。下文通过对这二种较为成熟监管模式的比较研究,来简析我国在现阶段该如何对商业银行进行微观监管。

早在18世纪的北美银行时期,对商业银行的微观监管就已经出现。在二百多年的监管史中,美国政府始终走了一条通过立法和法规修正来实现条法式监管的道路,制订了大量的商业银行监管法令和条规。条法式监管的主要优点在于,它可通过法律的权威震慑住商业银行的违规冲动,规范了商业银行的微观行为,同时又使其无后顾之忧,具有较佳的告示效果,此外,对违规的处罚也简便易行。但是,条法式监管也存在着缺点:随着商业银行适应性创造货币能力的增强,它们回避管制的方法也就愈多,政府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活动,监管法规也就不得不经常加以变更,而法律的修正并非是轻而易举的,往往得经过反复论证才能通过,这就容易导致监管滞后现象的出现。

英国监管体制与美国迥然不同,其特色就在于通过英格兰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和经常性协商来进行监管,这可称之为“对话式的监管”,或称之为“非条例性监管体系”(UnregulatedSystemofSupervision)。该监管方法主要通过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高层人员保持密切的联系,不断以对话的形式发现商业银行微观经营中存在问题和困难并及时加以处理;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图也可通过对话的形式传达至商业银行。日本“窗口指导”也可划入对话式监管的范畴,日本银行通过指令方式直接控制商业银行贷款的限额,最终调节资金的流量和流向。对话式监管的主要优点在于其机动灵活性,政府可以随时动态地对银行业中出现的新问题加以处理;主要缺点是工作量大并且规范性差。该监管方式也只能在类似英国这种由少数大商业银行占主导地位的分支行制的国家中加以运用,像美国这种拥有8000多家银行的国家,即使想实行对话式监管也是不可能的。

鉴于条法式监管与对话式监管各具优缺点,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国情,因此,按国际惯例,在健全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体制过程中有必要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运用,以确保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规范运作。我们不妨从下述展开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改革思路:一方面,逐步完善金融法制体系,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破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已经出台,为金融业的稳定运行提供了相关法律保障,但立法后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充实相应的内容,为商业银行的微观经营塑造有序竞争的大环境;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既不可能在过去的实践中找到解决的办法,也很难从国外经验中直接找到答案。因此,我国欲一步到位地完成全部的立法任务,不仅在理论上行不通气而且在实践中也不可能。为了确保改革过程的有序进行,从提高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效果和规范商业银行货币创造的行为角度来看,我们可先从借鉴英国的对话式监管模式入手,通过加强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道义劝告”和“窗口指导”功能,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起各项金融法规,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商业银行监管模式。

注释:

[1]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导致了以强调政府干预的凯恩斯学派的兴起。西方各国先后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确立了监管的“3S目标”,即保护公众利益的安全性(Safety)目标,防止金融体系崩溃的稳定性(Stability)目标,以及避免金融业出现垄断和提高效率的结构性(Structure)目标。有关“3S目标”详细论述可参见杨力:《适应性货币货币供给——全球化和微观视角的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4-219页。

[2]详见石磊等译:《银行监管》,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页。

[3]转引自陈观烈:“银行在西方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文,载黄宝奎主编:《西方银行业务与管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页。

[4]有关对各国微观金融监管概述的详细分析,可参见骆玉鼎:《信用经济中的金融控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220页。

[5]有关中国金融安全网的现状及其有效性分析可参见刘士余:《银行危机与金融安全网的设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7-269页。

[6]叶辅靖:《全能银行比较研究——兼论混业与分业经营》,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版,第280页。

[7]伦巴第街(LombardStreet)是位于伦敦的一条金融机构云集的著名街道,它在英国的地位就相当于美国的华尔街,英格兰银行就在这条街上;Lombard一词在意大利语中就含有“银行家”之意。

[8]见中文版《货币金融学》(第4版),李扬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9页。

[9]有关“含糊其辞”和“明确承诺”制度安排缺陷的详细讨论,可参见刘宇飞:“中央银行的两难抉择:救助或不救助”,载《当代金融家》2005年第2期。

[10]韩瑞芸:“央行最后贷款人职能调整路线图”,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