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级作文期中总结(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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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科技论文是科研成果和学术研究的载体,是反映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它的发表情况是评估、衡量学术机构及个人学术水平、科研实力的重要尺度。该文对“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我院”)本部各单位在各类期刊上发表…

五年级作文期中总结(精选5篇)

五年级作文期中总结范文第1篇

关键词:十一五 科技论文 统计分析

中图分类号:G3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7(b)-0238-02

科技论文是科研成果和学术研究的载体,是反映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它的发表情况是评估、衡量学术机构及个人学术水平、科研实力的重要尺度。该文对“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我院”)本部各单位在各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定量研究、统计分析,提供各项指标的统计学数据和测评结果,为系统地了解我院科研论文产出状况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1 数据来源

该文数据来源于院年终考核(2006-2010年)统计中的期刊论文数据,论文仅统计以本院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单位的论文,内容相近的论文仅取其高影响因子统计一次;简报和通讯类文章不做统计,综述类文章刊物影响因子大于或等于当年度公布的《江苏农业学报》影响因子的,则列入统计。

根据统计需求,所有期刊论文划分为。普通期刊论文、学报级期刊论文、科学引文或工程索引论文(简称SCI、EI收录论文)3个类别。

2 论文统计分析

“十一五”期间,我院在国内外期刊共发表研究论文2658篇(以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或第一通讯作者单位),下文将分别从年度论文总数、论文分布、学报级论文、SCI和EI论文等方面进行统计,并逐一进行分析评价。

2.1 论文总数

科技论文作为科研活动的一项产品,也是科研成果的表现形式之一。量的多少反映了科研成果的最基本情况,反应了科技活动的活跃度情况。表1为我院“十一五”期间逐年分布情况。可以看到,从2006年的547篇,到2010年的538篇,我院“十一五”期间每年总数基本保持稳定,年均发表530篇以上。

2.2 论文分布

将国药中心发表的文章统计在兽医所文章内,那么院部各单位“十一五”期间发文量统计见表2。可以看到,院部13个研究所中,经信所与原子能所发文较少,只占到院部总发文量的3%和2.7%。由于经信所多是软科学类研究,提供科技查新及图书馆服务,课题较少;而原子能所与企业结合,由于改革等各种原因,课题组变化多,故而影响了科技论文的发表。如果将院部总发文量绝对平均,每个研究所发文应占总发文量的7.7%,那么,畜牧、经作、生技、园艺所发表文章分别占院部总发文量的6.6%、7.1%、7.2%和7.5%,与平均数还略有差距。

2.3 学报级论文

近几十年来,我国一直把代表该学科现有水平和发展方向的“核心期刊”作为学术评价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指标。我院科技人员发表的论文,大都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科技人员对论文是否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看得很轻,取而代之的是是否发表在学报级期刊上。因为核心期刊中的学报级期刊,代表了该领域期刊的更高水平、更高层次,具有更高的学术影响力。表3列出了我院“十一五”期间发表的学报级论文数量及占当年论文总数的比例。

可以看到,在每年总数基本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我院学报级数量逐年上升,在当年总数中的比例更是节节攀高,由2006年的31.3%上升到2010年的51.7%,占到发文总量的一半以上,说明我院科技论文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前提下,质量得到很大提升,从一个侧面展示了我院的科技实力不断提升、科研成绩质量更优。

2.4 SCI、EI论文

SCI是美国《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的缩写,EI是美国《工程索引》(The Engineering Index)的缩写,它们既是文献检索工具,又是科研评价的依据。在SCI、EI期刊上,是展示研究成果与研究能力,与国际同行进行交流的重要途径。近年来,SCI、EI在中国科研状况评价中的地位变得愈来愈重要,在当前中国科研环境下,利用SCI、EI进行科研工作的成果评价,对于促进本单位的国际影响力具有很大的现实必要性。

如表4所示,列出了我院近五年来在SCI、EI收录期刊发表文章的情况。从“十一五”初期的不足10篇到“十一五”末的30篇以上,占当年文章总数的比例也从1.5%上升到近6%,取得的成绩是显而易见的。那么,我院SCI、EI论文的年发表量是否还有提升空间呢?

表5列出了这五年SCI、EI论文的单位分布情况,可以看到,食检所五年发表38篇,承担了全院SCI、EI论文的32.5%;其次,作为一个新成立的研究所,加工所也产出15篇,承担了全院的12.8%;另外,生技所尽管总数不多,但SCI、EI论文却有13篇,占全院总数的11.1%,说明该所重视论文质量的管理理念。仅是这三个研究所合计,就占了全院SCI、EI论文总数的一半还多(56.4%),未来其余各所加强这方面产出,相信我院SCI、EI论文的数量定会连创新高。

3 结论与启示

综合统计结果表明,“十一五”期间我院科技论文在保持发表总数较高的同时,论文质量层次有很大提高,学报级论文、SCI、EI论文的数量增长速度呈现快速上升趋势。这与我院近年来科研队伍及科研水平不断发展,科技竞争力及学术影响力在逐渐扩大,与我院科研政策导向是密不可分的。但同时也应看到,论文总数增长持续缓慢,各研究所之间发展不平衡,高质量论文数量还可进一步提高。因此,为了提高科研水平,扩大论文影响力,需要增加论文数量,提高论文质量,尤其要在科研课题的原创性、前沿性上下功夫,使研究成果引起国际学界同行的关注。

(1)论文数量稳定中上升。学科的发展、课题的不断增加,势必会带来论文数量的不断上升。但同时应看到,我院的科研定位是为本地农业服务、为江苏省地方经济服务,我们的主要目的在应用,不会投入过大精力在论文产出中,这使得我院的论文数量不会盲目增加,必然在稳定中上升。

(2)努力提高论文质量。在我国现行科研机制下,争取重大基础性课题的申报,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论文,同时,高水平论文在重大成果的培育中也起着基础性作用,这些都促使我们必须要努力提高论文质量。

(3)各单位论文分类考核管理。我院各研究所规模、定位、学科类型、承担基础性课题情况等都存在较大差异,“一刀切”的论文考核管理模式与之不相适应,为了公平公正、更大程度的调动各单位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有必要对论文指标进行分类考核,进一步挖掘我院论文产出潜力。

参考文献

五年级作文期中总结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本学期,语文教研组以《学校工作计划》和《教导处工作计划》为指导以 促进有效学习 课堂教学为重点,深入开展教学研究,树立以 学生发展为本 的教育思想,不断更新教学观念,改变教师的教学行为和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教学有效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提高学生语文综合素养。

二、具体工作要求及措施:

1.聚焦课堂,加强 常规教学 ,转变老师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提高教学效能。加强备课,注重合作,做到资源共享,切实注重教学效果,提高整体教学质量。要加强管理,做到没有教案不进课堂。备课应注意备足学生,作业练习要符合区教育局布置的 学生作业四要四不准 的要求,减少重复机械式的作业,提高语文的练习实效。

2.重视学生良好学习习惯的养成,提高教学质量。要特别重视学生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审题、阅读、写字等习惯的养成,采取切实的措施经常抓,反复抓,为学生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教研组将加强抽查。提倡班内或年级内经常进行优秀作业的评比,以鼓励学生积极向上。要严格把握作业的质量,控制数量、及时批改、及时调控教学,将语文教学质量追求分解到每一课每一单元的评价上,减少或消除错误积累。特别重视提优补差工作。教研组将配合教导处多次、小范围地进行随机质量调测,及时分析反馈调控。

3.加强语文实践活动,提高学生语文素养。课内注重学生积累,课外指导学生利用早读课、午间及双休日广泛开展阅读活动。让每一位学生都多读书、读好书、好读书,从读书中收获知识、明白事理、陶冶情操,让读书成为每一位学生终身学习的自觉行为。同时加强各类语文实践活动,如朗诵比赛、经典诵读活动等,从而全面提高每一个学生的语文素养。

4.加强常规调研,确保减负增效。青年老师每学期每人至少上一节教研课,教研组成员,非特殊原因,尽量参加,课后,及时评课。

5.加强课题研究,注重学生素养。语文教学应当在教给语言知识的同时,着重于引导应用,培养学生的言语潜力。这就要求我们在语文教学中及时转变过去以传授知识为主的教育思想,培养学生的应变潜力和创新潜力。为此,我们要加强课题研究,注重培养学生的语文素养。

6.培养青年教师,促其健康成长。青年教师是我们语文教研组的中坚力量,而教研组、备课组正是培养新教师的主阵地。各语文教师之间要加强交流,资料共享,相互切磋,共同提高,尤其是使新教师能尽快提高、成熟,使青年教师发挥他们的主动力。

三、各年级具体工作安排:

【一年级】

二月份:

1、制定教研组计划。

2、组织教师参加第一次集体备课,主备人:丁欢。

3、期初五认真检查。

三月份:

1、组织教师参加第一次集体备课,主备人:芮秋芳。

2、教研组内共同研讨练字内容与指导要点,重点安排两次写字比赛,发现、培养一批写字特长生。学期末进行写字班级星级评定(分为三个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3、组织新教师上好考核课4、组织教师参加校级公开课,同课异构:章梦佳、张黎明、尹文娟、韩冰《四个太阳》

四月份:

1、组织教师参加第三次集体备课。主备人:侯娇娇。

2、五认真检查

3、一年级校级教研活动,同课异构: 丁欢、张文静《小公鸡和小鸭子》侯娇娇、陈丽《怎么都快乐》  

4、完成研讨课总结

5、单元测试,通过测试情况对之前的教学进行总结,针对问题提出方法。

6、期中复习。

五月份:

1、期中考试。

2、期中考试试卷分析。

3、组织教师参加第四次集体备课,主备人:吕雪琴。

4、五认真检查

5、 一课多上 ,组内教师互相听课、评课活动:陈珊珊、胡媛、陶璐《动物王国开大会》

6、单元测试,通过测试情况对之前的教学进行总结,针对问题提出方法。

六月份:

1、期末复习计划交流。

2、生字和优秀作业验收。

3、期末复习。

4、期末考试。

【二年级】

二月份:

1、制定教研组计划。

2、组织教师参加第一次集体备课,主备人:朱金美。

3、期初五认真检查

三月份:

1、组织教师参加第二次集体备课,主备人:朱春霞。

2、五认真检查

3、组织新教师上好考核课

4、组织教师参加镇级公开课,同课异构:

朱艳《千人糕》

何文敏《千人糕》

四月份:

1、组织教师参加第三次集体备课。主备人:李玲。

2、五认真检查

3、二年级校级教研活动,同课异构:王之睿、钱沁《枫树上的喜鹊》

五月份:

1、组织教师参加第四次集体备课,主备人:孙爱华

2、五认真检查

3、二年级校级教研活动,同课异构:何珍珠、朱金美《雷雨》

六月:

1、二年级校级教研活动:史颖秀《羿射九日》第一课时

孙爱华《羿射九日》第二课时

2、组织教师进行论文撰写工作

3、组织教师做好期末复习

4、组织教师做好五认真自查

【三年级】

三月份活动:同课异构 活动主题:同课放光彩,异构显心意

四月份活动:课堂实讲 活动主题:课堂教学展风采,凝心聚力促成长

五月份活动:优秀课例分享 活动主题:优秀课例齐分享,评课议课促成长

六月份活动:读书分享 活动主题:阅读,遇见最好的自己

【四年级】

二月:

1、制定教研组计划。

2、组织教师参加第一次集体备课,主备人:汪腊梅。

3、期初五认真检查

三月:

1、组织教师参加第二次集体备课,主备人:端义云。

2、五认真检查

3、组织教师开设组内研讨课。

四月:

1、组织教师参加第三次集体备课。主备人:孙海霞。

2、五认真检查

3、组织四年级老师参加校级教研活动

4、进行期中考试。各年级小结期中测试状况,明确后半学期的目标五月:

1、组织教师参加第四次集体备课,主备人:史娟娟。

2、五认真检查

3、四年级组内研讨课。

4、各年级制订期末复习计划。

六月:

1、教研组工作总结。

2、教师收集有关资料及教学心得,并上交论文或案例。

3、复习课展示。进行全面复习。

4、期末复习考试。

【五年级】

三月份 活动主题:忆童年 悟情感 活动内容:走进童年岁月

四月份 活动主题:品味汉字 品味人生 活动内容:遨游汉字王国 读古典名著

五月份 活动主题:扣人物特点 显人物形象 活动内容:字里行间众生相

六月份 活动主题:品味灵动语言 展现景物魅力 活动内容:足下万里 景色纷呈

【六年级】

二月份:

1、确定六年级组集体备课名单,布置具体要求,明确每次集体备课主题。做到 真备 真听 真分享 。

2、制定教研活动计划表,每位老师执教一节公开课。

三月份:

1.执行教研活动计划表。

2.集体备课,对每课作业设计进行研讨,提升作业效能。

3.积极推进读书活动,评选优秀的读书笔记。

四月份:

1.继续推进集体备课活动和教研活动。

2.进行质量调研检测,撰写质量调研报告。

3.进行试卷命题专栏的集体备课研讨。

五月份:

1.进行有效复习策略的教研活动。

2.进行后进生追踪记录调查,摸清学情,时刻跟踪。

六月份:

五年级作文期中总结范文第3篇

一、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城市规模不断扩大

(一)城镇化水平稳步提高

“十一五”时期,我国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城镇化水平进一步提高。2009年我国城镇人口达62186万人,城镇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为46.6%,比2005年提高3.6个百分点。城镇化水平最高的城市是上海,达到88.6%,其次是北京和天津,分别为85.0%和78.0%。

(二)城市规模进一步扩大

“十一五”期间,我国积极推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协调发展,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09年末,我国共有地级及以上城市28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不包括市辖县,除特别说明外,下同)年末总人口1达38128万人,比2005年增长5.1%,平均每年增长1.2%,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为28.6%,比“十五”期末提高1个百分点。人口规模达到500万以上的城市11个,比2005年增加2个。其中,重庆、上海、北京的人口均在1000万以上。随着城市行政区划的调整,城市行政区域范围不断扩大。2009年地级及以上城市行政区域土地面积628033.7平方公里,比2005年增长5.7%。其中,建成区面积达30137.9平方公里,比2005年增长23.3%。

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城市发展也出现新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城市直接参与到国际分工协作中,各国城市之间的交流与往来不断增加,建立国际大都市成为我国多个城市的发展目标。特别是随着国际大都市目标的逐步实施,我国城市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加深,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影响力继续扩大。

二、城市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经济效益提高

(一)城市经济加快增长

“十一五”时期,地级及以上城市地区生产总值由2005年的113144.4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207728.5亿元,年平均增长14.3%。上海、北京跻身“GDP万亿元俱乐部”,分别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4875.8亿元和11972.0亿元。“十一五”开局的前两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经济保持了“十五”时期平稳运行的态势,地区生产总值分别增长13.2%和16.3%。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迅速向全球蔓延,给我国城市经济带来负面影响,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全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67361.2亿元,同比增长12.4%,比2007年下降3.9个百分点。面对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党中央、国务院迅速出击,正确应对,出台了一揽子经济复苏计划。在全国上下的齐心努力下,经济下滑的势头有所扭转,2009年国民经济总体回升向好,城市经济也实现了15.3%的增长速度,比上一年提高2.9个百分点。

(二)财政收入大幅提高

“十一五”时期,面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积极应对,迅速调整,保证了经济的持续增长,经济取得良好效益,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十一五”期间,地级及以上城市财政一般预算内收入比“十五”末期翻了一番多。2006年财政一般预算内收入突破1万亿元大关,达10862.0亿元;2009年再创新高,财政一般预算内收入直逼2万亿元大关,达19023.7亿元,比2005年增长1.1倍,平均每年增长20.3%。其中,上海、北京财政收入跃上2000亿元台阶,分别达到2516.9亿元和2007.5亿元。财政收入的快速增加使城市能够集中财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工业效益明显改善

“十一五”时期,我国各城市积极探索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升级换代,加快企业内部技术改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工业取得了良好效益。2009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共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4772个,比2005年增加了65224个,平均每年增加16306个;实现工业总产值313560.5亿元,年平均增长17.8%;实现利润总额19274.5亿元,比2005年翻了一番,平均每年增长19.5%。其中,私营企业发展迅速,数量明显增加,对工业经济的贡献提高。规模以上私营企业数量由2005年的52920个增加到2009年的102354个,平均每年增加12359个,所占比重由2005年的37.9%提高到2009年的50.0%,提高了12.1个百分点。私营企业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工业经济中所占比重有所提高,2009年共实现工业总产值58692.5亿元,占全部地级及以上城市工业总产值的18.7%,比2005年提高6.5个百分点。

三、经济发展质量提升,经济增长动力强劲

(一)经济结构更加优化

“十一五”时期,我国积极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2009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第三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首次超过第二产业,代表着城市经济由以工业经济为主导向以服务经济为主导转变。2009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分别为6214.7亿元,100363.6亿元和101150.2亿元,三次产业结构比重为3.0:48.3:48.7,与2005年相比,第一产业所占比重下降0.9个百分点,第二产业下降2.0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加2.9个百分点。

(二)投资消费对经济推动力增强

2009年我国启动了为期两年的4万亿元投资计划,重点指向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领域。2009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5547.9亿元,比2005年增长1.2倍,平均每年增长22.3%。其中,全年新增固定资产61783.2亿元,比2005年增长1.2倍,年均增长21.6%。4万亿元投资计划的终极目的是以投资促进内需,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在一系列扩大内需政策的刺激下,城市消费市场需求旺盛,2009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80571.8亿元,比2005年增长96.9%,平均每年增长18.5%。

(三)金融对经济支持力度加大

“十一五”时期,我国加强货币政策调控,从2006年的“稳健”到2007年的“从紧”,再到2008年以后的“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调整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支持作用。同时,积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放宽贷款门槛,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机构,金融机构存贷款金额均比“十五”时期有大幅增长。“十一五”期末(2009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年末金融机构存款余额比“十五”期末(2005年)翻了一番,达到431193.2亿元,平均每年增长19.2%;年末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也由2005年的147518.2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303271.8亿元,4年增长1.1倍,平均每年增长19.7%。

(四)对外开放程度提高

“十一五”期间,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和国内社会经济形势,我国充分利用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加快对外开放步伐,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同时积极调整对外贸易结构,提高外资利用质量和水平,对外开放取得新成果。2009年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市,包括市辖县)实现进出口贸易总额21930.6亿美元,与2005年相比,平均每年增长11.6%。其中,进口额10007.2亿美元,年均增长11.0%;出口额11923.4亿美元,年均增长12.1%。2009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实际使用外资1140.7亿美元,与2005年相比,累计增加85.3%,年平均增长16.7%。

四、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社会事业发展加快

(一)教育事业持续发展

“十一五”期间,我国坚持优先发展教育,努力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普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实现了城乡免费义务教育,使义务教育真正成为面向大众的全民教育。2009年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共有普通高等学校1956所,比2005年增加180所,平均每年增加45所;中等职业学校6683所,比2005年增加95所,年均增加23所;受在校学生数减少的影响,中小学校数量得到整合,中小学数量分别比2005年减少1183所和10499所。“十一五”期间,地级及以上城市每万人拥有教师数比“十五”期间有所增长,每万人拥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的专任教师人数分别为30人、11人和41人,与2005年相比,分别增加5人、1人和1人。

(二)公共文化服务不断完善

“十一五”期间,国务院审议出台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为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带来良好机遇。“十一五”时期,我国加大对文化设施的投入力度,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覆盖率超过90%,2009年地级及以上城市每百人拥有图书116册,比2005年增加18册;免费开放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达1450家;广播电视基本覆盖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文化服务水平的提高大大丰富了民众的业余生活,提高了全民素质。

(三)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提高

“十一五”时期,我国积极探索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医疗卫生条件有所改善,居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地级及以上城市每万人拥有医院、卫生院床位数由2005年的48张提高到57张,每万人拥有医生数由2005年的25人提高到2009年的30人,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3岁,婴儿死亡率从2005年的19‰下降到2009年的13.8‰。

五、居民生活质量提高,居住环境改善

(一)人均可支配收入快速增长

“十一五”时期,我国各地多次调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7175元,比2005年增加了6682元,扣除价格因素影响,实际增长47.4%,年平均实际增长10.1%,比“十五”时期高出0.5个百分点。

(二)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扩大

“十一五”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城镇医疗保险试点全面启动并实现了制度上的全覆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得到提高,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2009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1814.1万人,比2005年增长45.1%,平均每年增长9.8%;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4889.5万人,比2005年增长73%,平均每年增长14.7%;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7866.0万人,比2005年增长16.1%,平均每年增长3.8%。

(三)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

城市居民居住环境得到改善,生活质量提高。2009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市,包括市辖县)工业废水、工业二氧化硫、工业烟尘排放量分别比2005年下降3.6%、15.6%和38.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由2005年的34.7%提高到2009年的39.8%,提高了5.1个百分点。随着环境的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更加优良。2009年有一半以上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全市,包括市辖县)空气质量达标(API<100)天数在330天以上。其中,有21个城市空气质量全年达标;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一级标准的城市占3.7%,二级标准的占75.9%,三级标准的占18.8%,劣于三级标准的占1.6%。

注释:

[1]年末总人口是指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

[2]“十一五”时期数据截至2009年

五年级作文期中总结范文第4篇

回顾上周的工作,我们有太多的感动,太多的难忘。 那么有关大学值周工作总结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大学值周工作总结,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大学值周工作总结1

一、出勤方面,上周各班出勤率还是比较高的,总的来说是开始的时候比后面几天出勤要好,低年级的出勤比高年级的要好,尤其是把八年级两个班的出勤。但还是有些班级经常缺一两个人,总的来说,出勤方面还是比较好的。

二、卫生方面。本周各班级的教室和环境区卫生保洁工作做得非常好,良好的卫生保洁状况反映了班级管理的精神状态。但,个别班级的卫生清理不到位,尤其是我们现在取暖的炉子周围,总是有灰尘。还有些班级的讲桌没弄干净,有些班级的黑板下面的粉笔灰没弄干净。卫生的保持不是很好,我们的学生对这方面意识还不够,随意性比较强,乱丢垃圾的现象比较多!,有些在拖地的时候不要撒太多的水,然后再用拖把拖地,之后全是痕迹,学生往上一走全是烂泥脚印。在卫生方面有一个建议,我们的检查不能只限定在星期一和星期三下午的卫生大扫除,学生也都摸出规律了,在这两天的卫生打扫要比其他时间干净彻底,所以为了给大家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卫生要不定时的检查。

三、学风方面,在中午和上晚自习之前的那一段时间,学习气氛不是太好,打闹的,说话的,玩的干什么的都有,有些同学坐在那就是在等老师,等时间,有些班级的情况还算好,有些班级有老师和没老师情况根本就是两个样,说明学生的自觉性还需要加强。

四、德育方面,九年级一班的同学捡到一张饭卡主动交公提出表扬,加一分。八年级二班有个别同学用拿书做得圆筒敲打课桌提出批评。

五、综合以上各方面的情况,各班的得分和名次如下:最后,祝大家在新的一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大学值周工作总结2

1、上周星期一,初一年级进行了阶段性测试;星期四、五,高三年级进行期中考试,考试组织严密,要求严格,无安全、违纪事故发生。

2、星期五下午,高二期中考试家长会,对期中考试进行总结,从学校到家长,从教师到学生进行了全面总结,教师针对教学,学生继续发扬优点,改正自身的不足,同时加强家校联系和教育。

3、万州区第四届 变革课堂教学 英语、数学优质课于上周星期四、星期五分别在分水、桥亭中学比赛结束,二中参赛教师获得第一名、第二名的好成绩。

4、上周,在体育组的安排组织下,下午第三届课外活动开展起来。周末,德育处、学生公寓精心安排组织了住校生篮球、乒乓球、拔河比赛,丰富住校生的周末文化生活。

5、存在的问题

上课有个别同学打瞌睡,少数同学利用课间操的时间躲进厕所吸烟,早、中、晚,有同学边走边吃零食,还乱扔餐巾纸,包装袋,乱吐吃过的口香糖、口痰等。这些行为不符合文明学生的规范要求,还受到学校值周行政、班主任、训导员的批评教育。若有的学生再违反纪律,将受到学校的处分。

希望,每位同学在认真进行中考总结的基础上,做到不大考,大好耍,而且对自己有更严格的要求,制定出更加明确的学习目标,言行举止符合中学生文明规范要求,做一名合格、优秀的二中学生。

大学值周工作总结3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代表上周值周组对第五周工作作如下总结:

1、师生出勤。绝大部分老师和同学都能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到校,但仍有部分同学不按到校上课,或者提前来到学校门口聚集逗留。特别应该提出表扬的是:我们学生会的同学们,每天都能在早上8:00和下午2:00钟的时候,以标准的站姿,积极向上的精神,微笑着迎接老师和同学们的到来。

2、教学工作。今年是翠屏区教育系统 魅力课堂年 。星期二,在我校举办的 翠屏区历史学科 同课异构 活动 中,我校贾永梅老师为来自全区的历史老师上了一堂精彩的示范课;3月16日, 翠屏区七年级数学研讨会 在我校举行,刚刚荣获 全国新课程初中数学课堂教学展示观摩活动 特等奖的于沁老师,为来自全区的180余位数学老师上了示范课,孙校长、刘校长、杨校长全程参加了研讨会。两位老师以先进的教学理念,娴熟的教学技巧,灵活有效的授课方式,展现我校高效课堂独具的魅力风采。另外,我校部分学科还到了筠连定水中学参加了教学交流活动,充分发挥了我校作为宜宾市义务教育示范校的辐射功能。

3、清洁卫生。上周两个年级各班清洁卫生的打扫都比较好,现在很多班级都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在早上和下午第一节课前都能看到值日生对教室和所负责公地进行保洁,但遗憾的是,有些卫生死角的卫生打扫还不够彻底,部分班级的清洁用具没有按规定摆放整齐,更重要的是有部分同学还没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早上和下午学校门口有很多学生扔下的垃圾,就连教学楼楼梯上也偶尔发现有同学乱扔的垃圾。

4、两操。上周七年级按规定做好了两操,八年级组织了广播体操入场专项训练。上周的两操有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学生会的干部们都能快速到位,以标杆的形式为其它同学作出表率。希望全体同学都要以高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把每一次的升旗和两操都当作演练来进行。标准站姿的要求是:全身笔直,挺胸收腹,两眼正视前方,两肩平齐,两臂自然下垂,两脚跟并拢,身体重心落于两腿正中,整个身体庄重挺拔,整个人精神饱满,气宇轩昂。这不仅是一个学校,一个班级整体形象的体现,更是一个人基本素养,气质的展现。

5、学生学习。两个年级大部分同学能做到上课认真听讲,注意力集中,课后对不懂的问题能及时向相关老师请教,大部分同学有高昂的学习兴趣。星期五上午,八年级的全体同学接受了 英语口语训练课 ,下午,进行了数学第一单元测试。

在绝大部分同学认真学习,健康成长的同时,我们非常遗憾地看到,仍然有那么一些人把无知当个性,把莽撞当纯真。上周学生会的文明劝导员发现了我们学校有个别学生不遵守交通规则,甚至在大街上翻越栏杆的行为。其实,当我们贪图一时之方便,更多的是让别人看到了这些人的丑态百出。在上周,我们值周组老师还发现了有部分同学有抄作业的行为。

五年级作文期中总结范文第5篇

关 键 词:五四宪法,本土化,国际化

引言:“我们的宪法有我们的民族特色,但也带有国际性,是民族现象,也是国际现象的一种。”——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五四宪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尽管她颁布于五十年前并早已失去了法律效力,但五四宪法的精神永存。五四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性质、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和结构基本上为以后的中国宪法所继承。可以这么说,五四宪法是新中国国家制度的奠基石。不仅如此,从立法的角度说,五四宪法的制定体现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这一制宪模式也对我国后来的制宪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宪法是泊来的法律文化。自鸦片战争后,特别是甲午之战后,先进的中国人在探索救国救民的真蒂的时候,始终都把制定宪法、实施宪政放在突出的地位。戊戌变法,康梁倡导 “变法维新”的“变法”首先就是“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孙中山先生在领导辛亥革命取得胜利之后,于1912年3月制定了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希望用宪法巩固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建立他心目中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此后围绕着这部临时约法,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展开反复较量,甚至进行了“护法战争”。尽管这部约法甚至没有真正实施过一天,但它在中国起到了宪政启蒙的作用,使得宪法的敌人也不得不打起宪法的旗号。于是在1949年之前的中国就有各种各样的伪宪,有代表性的主要有: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曹锟的《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蒋介石的《训政时期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等。刘少奇同志说,从清朝、北洋军阀一直到蒋介石国民党所制造的都是伪宪。[①]所有这些真的、假的宪法性文件从立法体例到具体内容基本上都来自西方。[②]在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人曾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打出过宪法旗号,1934年1月中华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尽管这部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是第一部真正的无产阶级革命性质的宪法文件,充分体现了人民性、革命性,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萌芽,但它只是一个大纲性的文件,且连基本用语都来自苏联,泊来的痕迹也很明显。真正从内容到立法技术都值得称道的是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五四宪法,尽管它参考了苏联的1936年宪法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但充分考虑了当时中国的国情和自己的经验,较好地体现了本土化。从某种意义来说,五四宪法是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典范。

一、国际化——借鉴苏联三六宪法其它国家宪法的经验

五四宪法充分借鉴了苏联三六宪法和其它国家宪法的经验。毛泽东同志说“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③]在起草五四宪法的过程中,毛泽东同志于1954年1月15日给刘少奇和中央其他同志写信,要求:“各政治局委员及在京各中央委员从现在起即抽暇阅看下列各主要参考文件:(一)1936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有单行本);(二)1918年苏俄宪法(见政府办公厅编宪法及选举法资料汇编一);(三)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见人民出版社《人民民主国家宪法汇编》,该书所辑各国宪法大同小异,罗、波取其较新、德、捷取其较详并有特异之点,其余有时间亦可多看)”。[④]中国共产党人在新中国成立前后十分注重对苏联1936年宪法的学习和研究。在笔者找到的1953年由五十年代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的《苏联宪法教程》书后所附的1936年苏联宪法(根本法)中,就明确写明“据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校译本,新华书店1949年11月版”。这表明,至迟在1949年11月,已经有经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校译的权威的1936年苏联宪法的中译本公开出版发行,供学习和参考。比较五四宪法和苏联三六宪法,我们可以发现苏联三六宪法对五四宪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1954年宪法的结构,就接近于苏联 1936年宪法的结构,关于总纲、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三章的某些条文,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有关规定。”[⑤]本文拟从以下方面初探苏联三六宪法对五四宪法的影响。

(一)五四宪法社会主义方向

五四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国革命胜利后,中国虽未马上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但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五四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当时处于过渡时期,过渡的方向只能是社会主义,是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国家。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说:“我们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⑥]1954年6月22日《人民日报》社论《我国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对此也有清楚的表述“人民民主国家是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国家,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也具有同样的特色,也都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我们的宪法草案的全部内容表明,这是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奋斗的过渡时期的宪法,是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宪法。我们的宪法草案充分表现了社会主义类型的特色,它和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是属于完全不同的类型。”[⑦]

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的总目标,是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写的。”[⑧]因此在五四宪法中到处都有体现社会主义方向的内容。如在五四宪法序言中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就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必要的条件。”[⑨]在第一章“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在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走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中国的出路是什么,是资本主义呢,还是社会主义?对于这一个问题,五年以来我国发生的巨大变化已经作了生动的解答。五年以来的生活充分证明,由目前复杂的经济结构的社会过渡到单一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的社会,即由目前的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是我们应当走的唯一正确的道路。”[⑩]早在新中国成立前的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就指出:“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一齐破了产。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资产阶级的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这样就造成了一种可能性:经过人民共和国到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资产阶级的共和国,外国有过,中国不能有,因为中国是受帝国主义压迫的国家。唯一的路是经过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11]他明确提出要学习苏联,走社会主义道路:“他们已经建设起来了一个伟大的光辉灿烂的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共产党就是我们最好的先生,我们必须向他们学习”。[12]

走社会主义道路与在宪法中体现这一必然并不是一回事。在当时,不仅苏联的社会主义道路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苏联三六宪法的相关规定也为我们制定五四宪法提供了借鉴。加列瓦在论述苏联三六宪法的特点时指出:“斯大林宪法(指苏联三六宪法——作者注)则巩固对我国国内资本主义一切支柱及原则的消灭,巩固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胜利。”“斯大林宪法则巩固对我国国内的剥削阶级的铲除,巩固友好阶级——工人和农民的存在,并巩固工人阶级的专政”。[13]苏联三六宪法第一条规定: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五四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虽不是照抄照搬,也未明确将“社会主义”字样写入宪法,但由于毛泽东同志早就明确“人民共和国”的前景只能是“社会主义”;且“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其领导阶级、联盟阶级与社会主义的苏联三六宪法表述的“工农”几乎完全一致,故借鉴成分明显。又如苏联三六宪法第五条规定:“苏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全民的财产);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各个集体农庄的和各个合作社的财产)。”第七条规定:“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企业及其牲畜和工具,集体农庄与合作社所生产的产品,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建筑物,都是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五四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第六条规定:“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第七条规定:“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五四宪法的规定虽充分考虑了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但我们能清楚地看出苏联三六宪法的影响。

(二) 五四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

五四宪法在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立上与《共同纲领》的规定明显不同,这既与《共同纲领》的临时性有关,也与苏联三六宪法的影响有关。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谈到我国的政治制度时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以能够成为我国适宜的政治制度,就是因为它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能够便利人民群众经常经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刘少奇说,之所以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我国人民革命根据地政治建设的长期经验,并参照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14]早在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他的《新民主主义论》中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度作过精辟的论述。毛泽东同志认为:“没有合适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15]实际上,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建立的苏维埃政权,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只是由于当时革命经验的不足,才连苏联人民代表大会的俄文称谓也一起照搬了过来。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新中国既是新生事物又不是新生事物。正如1954年7月3日《人民日报》社论《我们的国家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一文所指出的那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人民的政治生活中并不是陌生的,它代表着我国长久的革命传统。当革命还只在局部地区取得胜利的时候,就曾经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建立了革命的国家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四年多来,又在全国范围内召开了地方各级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并由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我国人民在这一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16]所以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不仅天经地义,而且水到渠成。

在制定五四宪法时,苏联三六宪法有关国家制度的规定和设定这种国家制度的思想仍然产生了重大影响。五四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的唯一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它中央机关、选举或决定国家其它中央机关的领导人;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这些规定,都有苏联三六宪法的影子,我们都可以从苏联三六宪法中找到相关的对应条款。如苏联三六宪法第30条规定:“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第32条规定:“苏联的立法权只能由苏联最高苏维埃行使”。第36条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每届任期四年”。第65条规定:“苏联部长会议对苏联最高苏维埃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对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第102条规定:“苏联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和自治省法院、州法院、依照苏联最高苏维埃决议设立的苏联专门法院、人民法院,行使苏联审判权”。第113条规定“苏联总检察长对于所有的部和这些部所属的机关以及每一个公职人员和苏联公民是否严格遵守法律,行使最高检察权”。

斯大林及苏联法学家有关于苏维埃国家制度的思想对我们制定五四宪法产生的影响,是我国五四宪法设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理论因素。如前文所述,毛泽东同志于1954 年1月15日给刘少奇和中央其他同志的信中不仅要求各政治局委员及在京各中央委员阅看1936年苏联宪法,还要求大家学习斯大林报告(指斯大林936年 11月25日在全苏苏维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会上所作的《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作者注)。在《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斯大林坚持维护最高苏维埃的最高权力地位。他说:“必须铲除不由某一个机关而由许多机关立法的情形了。这种情况同法律的稳定性的原则相抵触。而我们现在比任何时候都需要法律的稳定性。立法权在苏联只应当由最高苏维埃一个机关来行使。”“在苏联不应当有和最高苏维埃同等地由全国人民选举而能同最高苏维埃对立的总统个人”。[17]加列瓦在解释苏联三六宪法的相关规定时说:“苏联最高政权机关,是国民直接选举的最高苏维埃,任期四年。苏联最高苏维埃是整个苏联国民意志的表现者。我们国内没有那种位置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以上的国家机关或者按照职权与它平等的机关。根据苏联宪法,苏联所享有的一切职权,由苏联最高苏维埃或它所组成的、并且在一切活动上均向它报告的各机关来行使”。[18]就是以现在的眼光来看,斯大林及苏联法学家有关最高苏维埃的最高性的论述是科学的,道出了“人民主权”学说的真谛,是符合基本法理的;有关“立法权在苏联只应当由最高苏维埃一个机关来行使”的观点,对我国混乱的多头立法的实际来说,更有现实意义。

(三) 五四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五四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理论和制度两方面深受苏联的影响。斯大林在论述苏联三六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时指出,苏联三六宪法不象资产阶级宪法那样,虽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但有很多的附带条件和限制,将权利实际化为乌有。“苏联新宪法草案的特点,就在于它完全没有这类附带条件和限制。它根本不分什么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认为所有的公民都是积极的。它不承认男性和女性,‘定居者’和‘暂居者’、有产者和无产者、受过教育者和未受教育者有权利上的差别,认为所有的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新宪法草案的特点,就在于它不限于规定公民的形式权利,而把重点放在保障这些权利的问题上,放在实现这些权利的设施的问题上。”[19]斯大林强调要用立法手续保障权利平等、保证劳动权,保证言论、集会、出版自由。加列瓦认为,“所谓苏联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其内容来看,乃是这样最重要而种类繁多的权利,即这种权利整个行使时,能让公民积极参加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生活。苏维埃公民的这种权利,就是:劳动权;休息权;年老、患病及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保证权;受教育权;不分性别、种族及民族的平等权;信仰、言论出版的自由;集会及结社、游行及示威的自由;参加各种社会团体权;身体不可侵犯;住宅不可侵犯;通信秘密。所有这一切权利,均经苏联宪法和盟员共和国及苏维埃自治共和国宪法给苏联公民规定了,并由这些宪法加以全面的保证。”[20]在规定基本权利的同时规定基本义务,并从理论上要求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一致。这一理念,一直影响到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和我国法学的基本理论。加列瓦认为:“苏联公民当然不仅有权利,而且还有义务。苏联宪法就在载明公民基本权利的那一章内指明了苏维埃全体公民的基本义务。因此,也强调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不可分关系。在苏联不可能有仅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公民,也不可能有仅享权利而不负任何义务的公民。苏维埃全体公民都享有同等的基本权利,而对于自己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整个社会的同等基本义务也有全体公民来负担。”[21]在制定五四宪法时我们实际上接受了苏联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理论。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在我们国家,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一致的。任何人不会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任何人也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22]在1954年7月6日《人民日报》的社论《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也表达了和斯大林及苏联法学家同样的看法。社论指出:“我国的人民真正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何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控诉的权利,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等等。”“我们宪法草案所规定的公民的各种民主权利,都是全体人民能够享受的,不象资本主义国家那样只有剥削阶级才能实际享受他们所谓的民主权利。这里表现出我国公民权利的真正平等性、普遍性和真实性”。[23]

正是由于理论上的接受,所以五四宪法和苏联三六宪法在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上有许多类似之处,只是五四宪法比苏联三六宪法的条文要简洁合理许多。

(四) 五四宪法的结构

正如吴家麟教授所指出的那样,苏联三六宪法在条文结构上对我国五四宪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与宪法的内容相比,宪法的条文组合属宪法的结构,宪法典属宪法的形式。从哲学的角度说,内容是事物内在诸要素的总和;结构是事物系统的诸要素之间的构成关系,它具有稳定性、有序性和形式特征。尽管具有形式特征,但并不要求必须把它归于形式,因为构成事物的成分在排列次序即结构组合上有所不同,事物的性质也就会可能不一样;形式是事物存在的表现方式,形式指的就是事物存在的形状样式。它不是事物内容和表现方式,而是事物存在的表现方式,即包括内容、结构在内的事物实体的表现方式。内容是事物存在的基础,形式是事物存在的方式,结构是事物存在的中介。内容是丰富的,结构是复杂的,形式是多样的。内容决定形式,结构也决定形式,并且更为重要。我们要根据事物的内容,去寻找与之相适应的结构和形式,特别是最佳结构和最佳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结构也反作用于内容,并且更为重要。我们要依据事物的形式,来寻找与之相适应的内容和结构,特别是最佳的内容和最佳结构。在严格的意义上说,内容决定形式,是内容通过结构来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内容是形式通过结构去反作用内容。[24]

从形式上说,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应采用法典的形式似乎不是问题,因为自从美国人1787年制定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之后,制定宪法的国家都采取法典化的形式。而宪法的结构则五花八门,制定五四宪法时在条文结构上也是参照苏联三六宪法和其它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具体地说,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在宪法的篇章结构上,五四宪法采用苏联三六宪法的篇章结构,在章下分条,条下不分节。我国现行宪法仍采用这样的篇章结构。苏联三六宪法为13章146条,我国五四宪法为4章106条。

第二,相关内容排列次序相近。苏联三六宪法将最基本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及相关原则列为第一章,称为“社会结构”;我国五四宪法也将相关内容放在第一章,称为“总纲”。

第三,苏联三六宪法将有关国家机构的内容放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前,这既反映了某种国家主义倾向,也反映历经艰难困苦建立和巩固的苏维埃国家和人民珍视自己的国家;我国的五四宪法和随后的七五、七八宪法均照此次序,1982年在制定现行宪法时才将两者颠倒。

第四,将国旗、国徽、首都写入宪法,作为最后一章。国旗、国徽、首都均属国家标志。各国宪法在国家标志的入宪问题上五花八门,有的完全不写,有的全部都写,有的只写一到两项。但象苏联宪法那样只写国徽、国旗、首都的并不多见。[25]我国五四宪法在第四章写入了完全一致的内容,只是将国旗放在国徽的前面,成为“国旗、国徽、首都”,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2004年。2004年十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国歌”写入宪法,使的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标志完整、合理。

综合以上,苏联三六宪法从内容、结构诸多方面对我国的五四宪法产生影响,但与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不一样,五四宪法不是苏联三六宪法的翻版。五十年以后看五四宪法,尽管能发现不少问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五四宪法是中国人制定的中国宪法。

二、本土化——中国革命和宪政经验的历史总结

五四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举世瞩目,新中国的领导人也高度重视。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宪法的起草工作。他认为五四宪法是一部好的宪法,“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总结了经验,一条是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26]这里的原则是什么?就是社会主义原则。说句不客气的话,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苏联三六宪法描绘的“社会主义”。灵活性是相对于原则性而言的,这里的灵活就是考虑中国的经验、中国的实际,也就是五四宪法的本土化。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我们制定宪法是以事实作根据的。我们所根据的事实是什么呢?这就是我国人民已经在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和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长期斗争中取得彻底胜利的事实,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巩固地建立起来的事实,就是我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的强有力的领导地位、开始有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正在一步一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去的事实。”“我们提出的宪法草案,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当然,我们的宪法草案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新的历史经验的总结”。[27]

(一)五四宪法有关国家性质的规定

五四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这与苏联三六宪法表述的“工农社会主义国家”有明显的不同。

第一,这反映两国处于不同的历史时期。正如加列瓦所指出的那样,1918年的苏俄宪法是“党领导下的群众对于建立新国家精诚努力的总结”;1924年的苏联宪法是建立苏联的宪法;1936年的苏联宪法“是胜利的社会主义宪法”。[28]而我国社会还处于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在这一阶段,国家要实行过渡时期总路线,五四宪法在序言中界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为了贯彻第四条规定的方针,五四宪法在总纲的其他一些条文中又作了许多规定。用刘少奇的话说就是“这些规定既表明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这样一个总目标,也表明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步骤。”[29]从后来的实践看,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工业化”这一过渡时期的任务并未完成。从这一意义上说,1978年以后国家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实际上仍然是在完成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只是社会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社会主义工业化”又有了全新的内涵,实际上就是现代化。所以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后提出的我国社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断是正确的。在社会主义改造方面,通过对农业、手工业的合作化,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和平赎买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总的来说,通过社会主义改造,使五四宪法的相关规定得以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在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应充分肯定。但现在看来,过急、过激的社会主义改造,人为地提高了生产关系,使之在许多方面超越了生产力发展的水平,造成了对生产力的破坏。在有些方面,不是社会主义改造,是打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旗号搞封建的极端平均主义。

第二,反映两国的阶级结构不同,尤其是统治阶级内部各阶级的组成情况不同。在苏联,不仅从阶级上,而且从肉体上消灭资本家、富农等剥削阶级。在1936年宪法制定的时候,苏联社会只有工农阶级。苏联三六宪法第9条虽承认“小规模的私有经济”,但仅限于农民,而且“以自力经营不剥削他人劳动为限”。[30]这实际上就是个体农民。而我国社会在当时则明显不同于苏联社会。在过渡时期,我国社会“人民”的范围广泛,不仅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还有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 “在劳动人民中,除工人农民外,我国还有为数不少的城市和乡村的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他们是依靠劳动过活的,或者主要是通过劳动过活的。……团结这些劳动人民,是属于工农联盟的范畴之内的。”[31]五四宪法在序言中指出:“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这就表明,在过渡时期,工人阶级领导的包括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统一战线仍然具有重要作用。“这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而又较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联盟,即劳动人民同可以合作的非劳动人民之间的一种联盟”。“我国在过渡时期还有民族资产阶级。……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就不但有斗争,还曾经有过并且现在还存在着联盟关系。……在过渡时期,民族资产阶级在政治上也有一定的地位。” [32]

第一,在宪法的篇章结构上,五四宪法采用苏联三六宪法的篇章结构,在章下分条,条下不分节。我国现行宪法仍采用这样的篇章结构。苏联三六宪法为13章146条,我国五四宪法为4章106条。

第二,相关内容排列次序相近。苏联三六宪法将最基本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及相关原则列为第一章,称为“社会结构”;我国五四宪法也将相关内容放在第一章,称为“总纲”。

第三,苏联三六宪法将有关国家机构的内容放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前,这既反映了某种国家主义倾向,也反映历经艰难困苦建立和巩固的苏维埃国家和人民珍视自己的国家;我国的五四宪法和随后的七五、七八宪法均照此次序,1982年在制定现行宪法时才将两者颠倒。

第四,将国旗、国徽、首都写入宪法,作为最后一章。国旗、国徽、首都均属国家标志。各国宪法在国家标志的入宪问题上五花八门,有的完全不写,有的全部都写,有的只写一到两项。但象苏联宪法那样只写国徽、国旗、首都的并不多见。[25]我国五四宪法在第四章写入了完全一致的内容,只是将国旗放在国徽的前面,成为“国旗、国徽、首都”,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2004年。2004年十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国歌”写入宪法,使的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标志完整、合理。

综合以上,苏联三六宪法从内容、结构诸多方面对我国的五四宪法产生影响,但与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不一样,五四宪法不是苏联三六宪法的翻版。五十年以后看五四宪法,尽管能发现不少问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五四宪法是中国人制定的中国宪法。

二、本土化——中国革命和宪政经验的历史总结

五四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举世瞩目,新中国的领导人也高度重视。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宪法的起草工作。他认为五四宪法是一部好的宪法,“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总结了经验,一条是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26]这里的原则是什么?就是社会主义原则。说句不客气的话,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苏联三六宪法描绘的“社会主义”。灵活性是相对于原则性而言的,这里的灵活就是考虑中国的经验、中国的实际,也就是五四宪法的本土化。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我们制定宪法是以事实作根据的。我们所根据的事实是什么呢?这就是我国人民已经在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和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长期斗争中取得彻底胜利的事实,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巩固地建立起来的事实,就是我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的强有力的领导地位、开始有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正在一步一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去的事实。”“我们提出的宪法草案,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当然,我们的宪法草案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新的历史经验的总结”。[27]

(一)五四宪法有关国家性质的规定

五四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这与苏联三六宪法表述的“工农社会主义国家”有明显的不同。

第一,这反映两国处于不同的历史时期。正如加列瓦所指出的那样,1918年的苏俄宪法是“党领导下的群众对于建立新国家精诚努力的总结”;1924年的苏联宪法是建立苏联的宪法;1936年的苏联宪法“是胜利的社会主义宪法”。[28]而我国社会还处于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在这一阶段,国家要实行过渡时期总路线,五四宪法在序言中界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为了贯彻第四条规定的方针,五四宪法在总纲的其他一些条文中又作了许多规定。用刘少奇的话说就是“这些规定既表明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这样一个总目标,也表明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步骤。”[29]从后来的实践看,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工业化”这一过渡时期的任务并未完成。从这一意义上说,1978年以后国家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实际上仍然是在完成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只是社会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社会主义工业化”又有了全新的内涵,实际上就是现代化。所以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后提出的我国社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断是正确的。在社会主义改造方面,通过对农业、手工业的合作化,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和平赎买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总的来说,通过社会主义改造,使五四宪法的相关规定得以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在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应充分肯定。但现在看来,过急、过激的社会主义改造,人为地提高了生产关系,使之在许多方面超越了生产力发展的水平,造成了对生产力的破坏。在有些方面,不是社会主义改造,是打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旗号搞封建的极端平均主义。

第二,反映两国的阶级结构不同,尤其是统治阶级内部各阶级的组成情况不同。在苏联,不仅从阶级上,而且从肉体上消灭资本家、富农等剥削阶级。在1936年宪法制定的时候,苏联社会只有工农阶级。苏联三六宪法第9条虽承认“小规模的私有经济”,但仅限于农民,而且“以自力经营不剥削他人劳动为限”。[30]这实际上就是个体农民。而我国社会在当时则明显不同于苏联社会。在过渡时期,我国社会“人民”的范围广泛,不仅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还有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 “在劳动人民中,除工人农民外,我国还有为数不少的城市和乡村的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他们是依靠劳动过活的,或者主要是通过劳动过活的。……团结这些劳动人民,是属于工农联盟的范畴之内的。”[31]五四宪法在序言中指出:“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这就表明,在过渡时期,工人阶级领导的包括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统一战线仍然具有重要作用。“这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而又较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联盟,即劳动人民同可以合作的非劳动人民之间的一种联盟”。“我国在过渡时期还有民族资产阶级。……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就不但有斗争,还曾经有过并且现在还存在着联盟关系。……在过渡时期,民族资产阶级在政治上也有一定的地位。” [32]

五四宪法能在当时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上明确“人民民主国家”,这反映了制宪者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理论勇气和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社会阶级状况的深刻把握。

(二)五四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

一般地说,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所有制形式;二是分配方式;三是经济体制。在这三方面,五四宪法都作出了与苏联三六宪法不同的规定。在所有制形式上,三六宪法规定苏联只有国家所有制和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两种所有制形式;在分配方式上,三六宪法规定在苏联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在经济体制上,三六宪法规定在苏联实行计划经济。五四宪法根据我国处于过渡时期的现实,在强调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的同时,承认我国四种所有制并存: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同时提出要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在分配方式上,五四宪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肯定了四种所有制并存,实际上也就确认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在经济体制上,五四宪法提出“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五四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既反映了当时中国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又体现了社会主义方向。

(三)五四宪法关于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式的规定

五四宪法在政权组织形式方面的规定与三六宪法相关规定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而苏联三六宪法则在第33条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由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两院组成”。斯大林在论述苏联为什么要采取两院制时说:“如果苏联是一个单一民族国家,那么一院制会比两院制好。但苏联不是单民族的国家。大家知道,苏联是多民族的国家。我们有一个不分民族而代表苏联一切劳动者共同利益的最高机关,这就是联盟院。可是,苏联各民族除了共同利益以外,还有与民族特点有关的各自特有的特别利益。可以忽视这些特别利益吗?不可以。是不是需要一个正式反映这些特别利益的专门最高机关呢?绝对需要。无疑,没有这样一个机关,就无法管理苏联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这样的机关就是第二院,即苏联民族院。”[33]我国也是多民族国家,我国为什么不实行两院制?从历史文化传统来说,中华大地上的各民族一直就生活在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中国人”是中华大地上的每一个民族的自我认同。而苏联的历史到1936年宪法制定时才十几年;从法理上说:“一般认为两院制是历史的产物,是两种势力集团分享立法权的表现。法国资产阶级比较彻底,1791年宪法实行一院制。近年来西方国家的趋势是从两院制蜕变为一院制,1979年瑞典王国由两院制改为一院制即是一例。那么,这种由两院制改为一院制的根据何在呢?一些国家采两院制,除了特殊利益占优势外,从理论上说,两院制并无任何科学根据。正如斐那(Benham)所说,假定两院的意见相同,那么第二院是多余的累赘;假定两院的意见不同,那么第二院是渊藪。……鉴于以上种种考虑,除联邦制国家外,各国议会就有两院制改为一院制的趋势,一些小国和新独立的国家大多采一院制。”[34]

二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称国务院,而不是苏联三六宪法所称的“部长会议”。中国从北洋军阀统治时期起,就将中央政府称作国务院,所以将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称国务院便于老百姓接受。

在国家结构形式上,苏联三六宪法规定苏联采取联邦制,我国五四宪法规定国家采取单一制,在处理国内民族关系上,我们辅之以民族区域自治。苏联三六宪法和我国五四宪法的相关规定,为两国后来的宪法所承继,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情况看,多民族国家采取联邦制不见得是一个好的选择,捷克和斯洛伐克的分家,苏联的解体和南斯拉夫内战均说明了这一点。而我国采取的单一制辅之以民族区域自治在解决国内民族问题上是成功的;单一制对巩固国家的统一起的作用也是积极的。

三、国际化与本土化结合的原因[35]

五四宪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在充分参考苏联三六宪法和各其它人民民主宪法的基础上,反映了中国的实际和中国的制宪经验和革命经验,实现了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有机统一。究其原因,最主要有二:

(一)中国革命是世界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部分

五四宪法的国际化,主要表现为将苏联及东欧人民民主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移植到我国,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制度的过程。法律移植是法律文明交往与传播形式中的一种特殊情形。据说,法律移植是一种十分古老的现象,早在公元前十七世纪前后一些古老的法典中就似乎存在了。法律移植的过程是主动的过程,是主权国家的自觉行为。无论法律移植的远古形式如何以及它后来是怎样发展演变的,这一特殊的法律文明交流与传播形式的本质性意义就在于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主动地、有选择地自愿采纳和接受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过程。很显然,法律移值同主体一定的有意志有目的的活动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它表明,一定社会的主体根据对本国或本地区社会生活条件及其需要的认识,主动自觉地选择外域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某些制度,直接或间接地移入本国相应的法律的创设过程之中,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36]五四宪法在制定过程中对苏联三六宪法和各其它人民民主宪法的学习与借鉴,就表现为这样一个过程。

中国对外国宪法的移植不是起自五四宪法。1840年以后,先进的中国人不断地向西方寻求救国救民的真理,包括学习和借鉴西方的宪政和法律。但如前文所述,旧中国在这方面是完全失败的。那么为什么五四宪法对苏联三六宪法和各其它人民民主宪法的移植是相对成功的呢?最主要的原因是旧民主主义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已经是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一部分。早在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指出:“这种‘世界革命’,已不是旧的世界革命,旧的资产阶级世界革命早已完结了;而是新的世界革命。同样,这种‘一部分’,已经不是旧的资产阶级革命的一部分,而是新的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部分。”[37]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以后建立的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苏联著名法学家法尔别洛夫在《人民民主国国家法》一书中指出:“人民共和国是新兴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38]在“新的世界革命”过程中,按共同的指导思想指导革命;革命胜利后,都在建设或追求社会主义方向。这就为中国五四宪法移植苏联三六宪法和各其它人民民主宪法的有关社会主义原则和制度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法律发展国际化趋势的最深厚的价值底蕴在于:确信法律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而免受任何其他人专横意志的摆布。[39]苏联人民在制定三六宪法的时候,确信社会主义是摆脱剥削和奴役的唯一正确的选择。我国人民在制定五四宪法的时候仍然沉浸在推翻三大敌人和抗美援朝胜利的喜悦中,中国人民确信,一部向社会主义方向迈进的宪法能够使他们永远翻身做主人。正是由于这样共同的信念,使得五四宪法较好地实现了国际化。

(二)五四宪法是中国国情和中国革命与制宪经验的总结

法律发展的共性决不是对法律发展个性的排拒,法律的国际化并不排拒它的本土化,只强调法律的国际化而排拒法律的本土化,法律就会丧失其生命力。许多东欧国家的宪法几乎照抄照搬苏联宪法,不考虑本国的实际,毫无个性,结果也毫无生命力可言就是例证。法律的本土化来源于法律赖以存在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经济基础的特殊性。一切法律进化与发展过程,只有理解了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活条件和社会结构之特点,并且从中被引伸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其底蕴。那些不依赖于个人的意志的社会生活条件和社会结构形式,乃是法律发展的现实基础。这些现实的社会条件与社会结构形式,并不是法律现象所能创造出来的,恰恰相反,它本身正是法律发展的根源和基础。而不同的法律体系是以不同的社会结构形式为前提和基础的。[40]宪法作为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当然概莫能外。

五四宪法的本土化,主要是指五四宪法在总结中国革命与制宪经验的基础上,反映中国社会的实际。从中国制宪史来说,从《钦定宪法大纲》到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无一不是骗人的东西,甚至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居然是贿选的副产品,是花钱买来的,这真是莫大的讽刺;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只是中国资产阶级善良愿望的一种反映而已,没有也不可能得到实施。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在革命根据地制定了一些宪法性文件,这些宪法性文件一般体现着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纲领,它们是世界宪政史上的特例,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中国共产党人通过这些宪法性文件的制定,获得了宝贵的制宪经验,了解了怎样使社会主义宪政文化与革命根据地的实际情况结合在一起,为五四宪法的本土化创造了认识基础。

制定五四宪法时与苏联制定三六宪法的条件十分的不同,如在阶级形态上,苏联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在所有制形态上,几乎完全实现了公有;苏联的工业化水平远远高于中国;在民族关系上,苏联的民族问题比中国还要复杂。这些因素,决定了五四宪法在国家的社会发展阶段、阶级关系、所有制形态、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等方面作出与苏联三六宪法不同的规定。这些不同的规定,反映中国共产党的成熟,也是五四宪法本土化的表现。

五四宪法自颁布至今已过去五十多年了。尽管这部宪法颁布后,中国经历了长时间的政治运动,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五四宪法也没能得到有效实施。但不能因此把五四宪法当成纯粹的“纸上宪法”,五四宪法对以后的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五四宪法所设计的国家制度,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不仅得到完全的实现,而且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五四宪法对八二宪法的制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是八二宪法的蓝本;五四宪法的领导机关意见和群众意见相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本国经验与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制宪方法,对于我们今天制定、完善宪法和法律有着重要意义。其中“本国经验与外国经验相结合”的过程,就是法律本土化与国际化结合的过程。我们今天研究五四宪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问题,主要是因为它可以为我们实现法制现代化提供有益的借鉴。

注释:

[①] 《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38页。

[②] 民国35年的蒋记《中华民国宪法》可能有一些例外:其一,它将国家权力分为“五权”;其二,蒋称“五权宪法”思想来自孙中山先生的《建国方略》、《五权宪法》和《三民主义》,但孙中山先生强调的“五权宪法”是“五种治权并立”的民主“治权”体制,“五权宪法”的五权分立吸收了英美等国三权分立制约与平衡的长处,发展了中国传统治国经验的选官制度——考试和御史制度——监察,目的在于避免西方宪法制度中考试和弹劾制度不独立的弱点。从而使资产阶级政制趋于完备,五权相对独立,又互相制约,保证政府效能的发挥。而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则确立的是一种五院对总统负责,总统实际对任何人都不负责任的独裁政体。就是这样一部宪法,实际上也没有得到过一天实施。

[③] 《毛泽东文选》,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

[④] 《毛泽东文选》,第六卷,第320—321页。

[⑤] 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97页。

[⑥] 《毛泽东文选》,第六卷,第329页。

[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与法的基础参考资料》(第二编),东北师范大学教务处教材科1956年版,第280页。

[⑧] 《毛泽东文选》,第六卷,第329—330页。

[⑨] 本文所引用我国1954宪法的条文均来自《宪法资料选编》(第一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本文所引用苏联1936宪法的条文均来自《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下引不再注明。

[⑩]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42页。

[11]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408页。

[12]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418页。

[13]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五十年代出版社1953年版,第62页。

[14]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56页。

[15]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637—638页。

——毛泽东同志在此处所谈的“民主集中制”即是指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力的方式,实际上将“民主集中制”与“民主”在国家制度层面上划了等号。笔者认为,这是毛泽东同志对“民主集中制”的最准确、最科学的解释。解放后毛泽东同志将民主集中制泛化为一种工作方法,值得研究。——参见拙文《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宪法地位》,《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6.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与法的基础参考资料》(第二编),第361页。

[17]《 斯大林文选》(上),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07、108页。

[18]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第160—161页。

[19] 《 斯大林文选》(上),第93页。

——为了研究问题的方便,为了不冲淡主题,在涉及到斯大林关于宪法问题的论述时,我们只引用他的言论,不研究他的行为,不对他作全面的评价。

[20]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第195页。

[21]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第229页。

[22]《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62页。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与法的基础参考资料》(第二编),第743、744页。

[24] 参见 坚毅《内容、结构、形式——关于唯物辩证法立体化范畴》,《求实》,2000年第2期。

[25] 1918年苏俄宪法只写国徽、国旗,1924年苏联宪法和1936年苏联宪法只写国徽、国旗、首都。

[26] 《毛泽东文选》,第六卷,第325页。

[27]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33、133—134、139页。

[28]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第55、59、61页。

[29]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49页。

[30]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第76页。

[31]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46页。

[32]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47—148页。

[33] 《 斯大林文选》(上),第106—107页。

[34] 龚祥瑞著《比较宪法与比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219—221页。

[35] 2004年10月在南京师范大学举行的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上,有学者提出问题:为什么五四宪法以苏联三六宪法为参照,而不是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或欧美宪法?我觉得,下述两个原因就是答案。

[36] 参见 公丕祥《国际化与本土化:法制现代化的时代挑战》,《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37]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629—630页。

[38] [苏联]法尔别洛夫著,党凤德、邱则午、傅昌文译《人民民主国国家法》,上海新华书店1951年版,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