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会议论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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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第一个原因是研究者不自觉的行为,即研究者是研究的亲历者,对所有细节都很清楚,医学护理毕业论文时会不自觉地写得很简单,认为这样写就够了。但读者没有做过此研究,简要的介绍不能满足完整还原研究过程的需要,许多疑问困扰读者,使其无法判断,导致论文…

护理会议论文(精选5篇)

护理会议论文范文第1篇

 

最近医学护理毕业论文的需求比较高,但是在对医学护理类的毕业论文进行审稿是,发现少数毕业论文存在分析或者方法没有撰写到位的。其实,毕业论文写作,完整的研究过程必不可少。

向读者展示一个完整的研究过程是毕业论文的价值体现。让读者能都依据毕业论文提供的信息还原研究过程,才能客观的、科学的、真实的评价研究结果。但目前毕业论文中,常见的问题就是完整性不好,对象与方法部分过于简单,许多读者感兴趣的与研究质量相关的关键环节及其细节缺少必要介绍,无法确认研究结果是否真实可信。导致医学护理毕业论文写作过于简单的原因至少有两个。

第一个原因是研究者不自觉的行为,即研究者是研究的亲历者,对所有细节都很清楚,医学护理毕业论文时会不自觉地写得很简单,认为这样写就够了。但读者没有做过此研究,简要的介绍不能满足完整还原研究过程的需要,许多疑问困扰读者,使其无法判断,导致论文的质量下降。解决办法是研究者转换角色,假定自己是读者,在没有研究经历的情况下能否看懂、能否完整还原研究过程。从读者角度看医学护理毕业论文会发现中的缺陷和不足,只要补充完善即可明显提高医学护理毕业论文质量。

第二个原因是论文版面限制,要压缩字数,较容易删减的部分就是对象与方法,这也会导致论文质量下降。当审稿专家和编辑提出删减建议时,研究者应依据完整还原研究过程的原则,评估建议是否合理。对于不合理的删减建议,可以通过回信申述保留相关内容的意义和重要性,力争说服审稿专家和编辑撤销不合理建议。根据经验,只要申诉合理,原稿中的相关内容通常能够保留。

护理会议论文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部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部门规章备案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法规”,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的委托, 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或者根据职权,制定的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的委托起草的环境保护法律的草案代拟稿;

(二)拟报送国务院的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送审稿;

(三)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第三条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送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适用本办法。

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发送总局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的办理程序,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立项

第四条总局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立法。

年度立法确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类立法项目,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立法项目:

(一)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国务院年度立法,总局年内必须报出或者已报出需要配合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有关立法工作机构审查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

(二)立法依据充分、立法思路清晰、所要解决的问题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急需、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可行、总局力争年内报出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

(三)需要研究、论证和起草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三类立法项目。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立法项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确定,不做立法安排。

国务院领导指示需要开展环境立法研究的项目,总局应当及时开展有关工作。

第六条 除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国务院年度立法的立法项目外,总局有关司(办、局)认为需要制定环境保护法规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立项建议。

提出立项建议,应当填写立法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交有关立法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并可附具国内外有关立法参考资料。

第七条法规司对立项建议汇总研究,提出总局年度立法的建议稿,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年度立法是总局本年度立法工作依据。

第三章起草

第九条具体负责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工作的司(办、局),应当组织有关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承担立法起草工作。

法规司应当适时参加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起草工作。

第十条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应当广泛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讨论会、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企业代表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完成环境保护法规初稿后,应当征求总局其他有关司(办、局)和有关直属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草案,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总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

局长专题会议重点就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草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设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适当性和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根据总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以总局局函发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内容所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省级以下环境保护部门、有代表性的企业和公民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主要制度和措施等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法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影响贸易和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对外通报程序,公布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法规的征求意见稿,可以在《中国环境报》和总局网站等媒体公布。

第十四条起草环境保护法规,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能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能关系紧密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在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说明中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征求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连同其他有关材料,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移送法规司审查。

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未采纳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目前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专项论证材料,征求意见及其处理情况汇总表、对未采纳的主要不同意见的说明,有关立法 调研报告和国内外包括法规条文在内的其他立法参考资料。

第四章审查

第十六条对未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或者准备有关论证材料的,法规司可以转送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补办有关程序或者补充有关论证材料。

第十七条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设定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其他法规性文件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

(二)设定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其他法规性文件关于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三)是否与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协调、衔接;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在审查过程中,法规司认为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涉及的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法规司可以组织实地调查,并可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

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创设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法规司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九条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因涉及有关方面重大意见分歧需要协调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法规司负责提出法规送审签报,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会签后,连同环境保护法规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和审查说明以及有关专项论证材料目录,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未采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的说明。

审查说明应当包括立法依据、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设定的合法性、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与有关法律、法规协调一致性等问题的说明。

第二十条对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规定的管理体制、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有关方面存在重大分歧的,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在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中提出一种或多种备选方案,提交局长专题会议审议。

第五章送审、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法规草案应当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审议环境保护法规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做起草说明,并负责就具体管理现状、主要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等专业性问题做说明或答辩。

法规司做审查说明,并负责就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设定的合法性和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法律问题做说明和答辩。

第二十三条法规司应当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意见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报请总局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法规司应当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意见对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并以总局文件形式报送国务院。

总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委托起草的环境保护法律草案代拟稿,以总局局函报送委托机关。

报送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环境保护法律草案代拟稿,应当附送有关专项论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公布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序号、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总局局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公布格式见附件2.

总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由有关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总局为主办机关的,使用总局的命令序号。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中国环境报》和总局网站应当及时刊载。

第二十六条经《国务院公报》刊载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在《中国环境报》上刊载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文本也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备案与解释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规司依照《立法法》和《法规部门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办理具体的备案工作。

报送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部门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备案格式见附件3.

法规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解释权属于总局。由总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的部门规章,由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解释。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据前款规定享有解释权的机关解释:

(一)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解释的办理程序,适用《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解释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具体适用过程中的解释,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和《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其他部门法规征求意见稿的办理

第三十一条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发送总局征求意见的,由法规司归口受理,并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分送有关司(办、局)征求意见。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司(办、局)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限提出意见,返回法规司。

法规司根据是否与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协调、衔接的原则,负责汇总研究,拟定函复意见。

第三十三条对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总局各有关司(办、局)之间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法规司负责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总局局长专题会议研究、协调。

第三十四条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拟设立的管理体制、主要制度或者措施,与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存在重大矛盾或者交叉,或者对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工作具有重大影响的,法规司应当商有关司(办、局)提出意见和建议,报请总局局长专题会议或者局务会议研究。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影响贸易和投资的,应当在公布后按照有关规定翻译译本,按照规定程序对外公布。

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由总局负责起草的,应当在公布后按照有关规定翻译成译本。

环境保护法规英文译本由总局国际司提出译本初稿,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审核后,由法规司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公布或者报送有关国家机关审查。

环境保护法规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总局应当经常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出现 不适应新出现的情况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修改、废止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程序,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编辑出版正式版本、外文版本的环境保护法规汇编,由法规司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护理会议论文范文第3篇

“2013年国家在生态文明建设上投入力度大,成效显著。”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会长助理王春益表示2013年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值得宣扬的亮点颇多,这也是“十大事件”的重要

意义。

2013年度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十件大事分别为:

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紧紧围绕美丽中国建设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2013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2、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第六次集体学习。

2013年5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第六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要清醒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清醒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真正下决心把环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态环境建设好,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3、全国雾霾污染严重,国家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2013年,全国先后有30个省份遭受雾霾天气侵袭,雾霾天气几乎常态化,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针对大气污染问题,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保部联合发改委等五个部门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会同有关部门,把“大气十条”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设置具体路线图和时间表,和全国31个省(区、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并向社会公开。“大气十条”的贯彻落实稳步推进,不断深化。

4、中央首次召开城镇化工作会议,对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新部署。

2013年12月,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举行,对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新部署。会议强调,要坚持生态文明,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尽可能减少对自然的干扰和损害,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能源等资源。要传承文化,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要体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天人合一的理念,依托现有山水脉络等独特风光,让城市融入大自然,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5、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

在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在2013年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改进考核方法手段,既看发展又看基础,既看显绩又看潜绩,把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生态效益等指标和实绩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再也不能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来论英雄。2013年12月,中组部印发《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规定今后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各类考核考察,不能仅仅把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作为政绩评价的主要指标,不能搞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排名。

6、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一批重大生态工程。

2013年12月18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建设甘肃省国家生态屏障综合试验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全国五大湖区湖泊水环境治理等一批重大生态工程。守护绿水青山,留住蓝天白云,是全体人民福祉所系,也是对子孙后代义不容辞的责任。必须贯彻落实中共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始终把建设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放在突出位置,强化科学治理,推广适用技术,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以重点区域和关键领域为抓手,实施重大战略性生态工程,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各类社会主体投身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积极性。

7、中央批准“生态建设示范区”项目更名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深化。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是现阶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有效途径。2013年6月,经中央批准,将环境保护部原归口管理的“生态建设示范区”项目更名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中央批准更名后,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了《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新增第五批、第六批共72个生态文明建设试点;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开展的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国土资源部开展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深入推进,水利部启动了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农业部开展了美丽乡村创建活动,国家海洋局开展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活动,生态文明社会创建工作进一步深化。

8、生态文明法制建设不断加强。

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力度加大。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12月,国务院印发《部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重申“部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对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导致保护对象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相关责任人,要进行行政

问责”。

9、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中国生态文明论坛相继召开。

2013年7月20日,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在贵阳开幕。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在贺信中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维护能源资源安全,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中国将继续承担应尽的国际义务,同世界各国深入开展生态文明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成果分享,携手共建生态良好的地球美好家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出席开幕式、宣读的贺信并发表讲话。11月23日,中国生态文明论坛暨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杭州)年会在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召开,会议以“生态文明・美丽中国―绿色变革与转型发展”为主题,研究探讨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护理会议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

中图分类号:F124.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0-0003-03

“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最早源于环境保护”[1]。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人类第一次环境会议。各方逐步认识到气候变暖是环境问题之重,既而以一年一度的气候变化大会替代人类环境会议,完成了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嬗变和提升。中国由忽略环境保护到顺应世界潮流于1973年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从几年一次的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到1991年起每年召开一次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从强调可持续发展到实行科学发展,再到在执政党的文献中庄严宣告“建设生态文明”,完成了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嬗变和提升。

一、可持续发展思想渊源及其他

1968年4月,意大利、美国、日本等国专家发起成立民间国际学术组织罗马俱乐部。他们写出十几份深刻影响着人类的综合性研究报告,最著名的是1972年发表的《增长的极限》(以下简称《极限》)。该报告说:“人类社会的发展由人口激增和加速发展的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资源消耗和环境恶化五种互相制约的因素构成。”“这五种增长趋势到21世纪会达到极限”,“为了使人类免于毁灭性的灾难,就必须让经济发展绝对服从环境保护的需要。”[2] 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深受该报告的影响。《极限》提出的增长超过极限将导致全球性危机的警告具有科学意义。

1970年3月,在日本东京召开的关于公害问题的国际座谈会上,一位环境法教授提出了环境权的理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和当代人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制度中确定下来。”[3] 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中有类似的规定。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应联合国大会的要求,提出了20万字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其中为世界各国的环境政策和发展战略提出了一个基本的指导原则即“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被认为是具有历史意义的战略转变。”[2] “可持续发展”思想渊源于此。这是人类文明进程中的重要一步。

1992年5月2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达成,并于6月4日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发大会(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公约“定了一个原则,就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3] 1995年3月28日,首次缔约方大会在柏林举行以后,每年都召开缔约方大会。1997年12月11日,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通过了《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它规定了2008―2012年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百分比。2007年12月,第13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尼巴厘岛举行,形成了“巴厘岛路线图”:把公约和议定书的基本原则化为具体事项,强调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同时“把美国纳入进来”。“由于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美国如何履行发达国家应尽义务一直存在疑问。”[4]美国的说辞是,虽然它排放的温室气体接近全世界总量的五分之一,但是它创造的物质财富总量在1/4以上,就是说它的效力和能源利用率是高的。由于美国打退堂鼓,可以说公约和议定书的部分效力待定。

2009年9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召开。同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即《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在哥本哈根召开。“世界上从来没有一次会议能像这次引来如此关注的目光”,因为人们认识到人类需要“修正行为、恢复理性,以保证自然的永续和人类的永恒。”[ 5]在被认为是“拯救人类最后机会”的歌本哈根会议可能面临无果而终的关键时刻,总理代表中国政府以卓有成效的努力推动了《哥本哈根协议》的达成。联合国纽约气候变化峰会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可谓“世界气候变化两会”。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说:“众多国家领导人出席这次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峰会本身就表明了人类所面临的气候变化挑战的严重程度”。他还说:“超过130个国家和国际组织领导人出席气候变化大会,这在联合国历史上是史无前例的。”“最大规模”与“史无前例”的“气候变化两会”提醒我们:人类遭遇的威胁之严重。半个世纪以来,从民间学术组织到气候变化峰会,从数年一次的环境会议到一年一度的气候变化大会,从泛泛而谈到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实行量化的节能减排,这是国际社会探索人类生存与社会发展的路径,可谓“数”途同归:以应对气候变暖为着眼点,以节能减排为着力点。谈到中国环境保护时指出:“要更多地考虑国际因素”[6]。上述若干国际会议和多边协议构成的“国际因素”对中国环境保护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嬗变及其他

2009年9月,主席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指出:“三十七年来,从斯德哥尔摩到里约热内卢,从京都议定书到巴厘岛,我们为保护全球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共同努力,取得显著成就”,“气候变化没有国界。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中国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战略任务,强调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7] 其中回顾了世界环境保护工作的三次跨越,同时包含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建设思想。胡主席的讲话有理有节,先强调“发展中国家应该”“摆脱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后指出“发达国家应该承担起责任,向发展国家提供新的额外的充足的可预期的资金支持。”“这是对人类未来的共同投资”[7]。胡主席的讲话展现了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理所当然地引来满“峰会”喝彩。

1972年,联合国召开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中国刚恢复联合国席位,收到了这次会议的邀请。当时国内的宣传口径是:环境问题是资本主义典型的社会弊病,社会主义国家怎么能够承认也有环境污染问题呢?”[8]中国政府犹豫一番之后,还是派出代表团出席会议,并在会上首次归纳了环境保护的三十二字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在政治动乱、困难重重的年代里,在总理的领导和关怀下,1973年8月,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并拟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两个举措表明中国顺应世界环境保护潮流,标志着中国环境保护立法开始孕育。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逐步地艰难地走向有序开展。1983年12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针对环境问题的严重性确定了环境保护同人口问题一样是一项基本国策,确立了“三同步”和“三统一”原则:“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以后,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全方位快速推进时期。我党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探索远远早于“建设生态文明”口号的提出,可以说1972年就已经开始,而口号的提出正是不断探索的成果。

1991年起的十几年来的每年初,中央都召开的“座谈会”,构成了一个系列。第三代中央领导核心和继任总书记到会讲话。第一阶段(1991―1996年):会标为“中央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要“为子孙后代创造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6]。在谈人口控制问题紧迫性的同时,要求我们十分重视环境保护以确保可持续发展。第二阶段(1997―1998年):会标为“中央计划生育与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由于人口众多是导致环境问题的最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原先的会标改为包括主题词“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都很重要,都关系到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都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6] “三都”之说把两项工作完全并列。“建设和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大事”,“要坚持不懈地搞好生态保护工程”[6],“生态保护”的内涵比“环境保护”丰富。本阶段的讲话既纵向地强调保持可持续发展,又横向地全盘考虑人口资源环境。第三阶段(1999―2002年):本阶段会标为“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强调必须“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6] 系列座谈会在称谓上完成了由一者(“计划生育”)向二者(“计划生育与环境保护”)进而三者(“人口资源环境”)转化,会标明义,讲话的主题进一步凸现。直至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高瞻远瞩地提出“建设生态文明”。

在系列座谈会上的讲话由包括环境保护向突出生态保护转而提出走“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生态文明的理论形态呼之欲出。在后来接着召开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又发表了与时俱进的讲话,其要点逐步凝聚成和谐社会观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科学发展比可持续发展更缜密,是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嬗变、推进,为提炼生态文明做好了思想上的准备。

三、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提升及其他

环境保护问题已经不是部门工作,而是关系到全局、大局和长远,需要从文明和生产力的高度宏观地看待。“保护环境的实质就是保护生产力。环境意识和环境质量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6] “人类共同生存的地球和共同拥有的天空,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保护地球,需要各国共同行动。”[6]的本篇讲话与主席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开幕式上的讲话有内在的联系。“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以浪费资源和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就不可能持续。”[6]辩证地论述了环境保护对于持续发展的意义。

20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提出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方针。进入21世纪,我党第三代领导集体在“两个文明”的基础上,在十六大政治报告中重提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文明”的概念。因此,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坚持“三个文明”共同发展。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审时度势,在十七大政治报告中又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生态文明是社会主义文明体系的重要内容。我们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对文明的认识是步步深入、日臻全面,发展到在党的文献中出现“四个文明”。未来,中国将长期坚持“四个文明”一起抓。

我们党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是非常之重大的。(1)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党对人类文明形态演进的历史性把握,是具有前瞻性的一种重大的理论创新,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种最新的成果。(2)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消除环境资源威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实践性提升。面对当前的环境资源问题,我们必须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3)提出生态文明建设,不仅关乎中华文明的世代延续,也是对世界文明的巨大贡献。中国占世界人口22%,这样一个群体形成良好的生态文明的发展模式,就是对人类的贡献。(4)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对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的丰富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有许多精辟的论述,今天我们就是要发扬光大这种生态文明观。

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第四种形态。与“生态文明”相关的概念不胜枚举,包括:以“生态”为前缀(词头)的概念:生态平衡、生态工程、生态环境、生态科学、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生态系统等;以“绿”和“绿色”为前缀的概念:绿色GDP、绿色经济、绿色发展、绿色核算、绿色统计、绿色消费等;还有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等。“生态文明”几乎囊括了这里列举的若干相关概念的内涵,同时又是高度浓缩的朗朗上口的,因此它是一个纲领性的可以跨越国界和年代的概念。

“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这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9月11日印发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口号》第13条。本口号简洁明了地指出了中国未来较长时期的几项任务,有人称之为“六大建设”。在接着召开的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决议中提出了“五大建设”(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 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建设”是会议的主题。因此,“六大建设”与“五大建设”是一致的。“以及”作为连词一般是连接并列的词或词组(前面的往往是主要的),但在“五大建设”和“六大建设”中的“生态文明建设”并不是没有其他“建设”重要。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建设科学的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生态状况支撑的物质、精神、制度方面成果的总和。其核心是人与自然和谐的价值观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落实及其成果的反映,它摒弃人类破坏自然、征服自然、主宰自然的理念和行动,倡导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合理利用自然,并主动开展生态建设,实现生态良好、人与自然和谐。关于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探讨充实了生态文明理论,生态文明理论丰富了我党构建的社会主义文明体系。

参考文献:

[1]文选:第1卷(1989―2008)[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532.

[2]金瑞林.环境法概论 [M].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4:24-35.

[3]郑国光.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千方百计服务民生[N].学习时报,2010-05-24.

[4]徐华清.减排目标:推进全球清洁技术合作[N].光明日报,2009-12-07.

[5]肖国忠.让哥本哈根托起人类的明天[N].光明日报,2009-12-14.

[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思想年编(1989―2008)[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231-613.

护理会议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党内民主 议题性少数 尊重

现代民主政治的普遍共识是多数统治与尊重少数的统一,民主以多数人的意愿为基础,服从多数人的裁决,“少数服从多数容易做到,这是民主的一个较低境界,而多数容忍少数是民主的较高境界,也是民主的精髓之所在”1 ,而“数量产生的往往是势力,而不是权利”2 ,这就需要保护少数异议者的权利,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人身权利,防止出现以“公义”、“民主”的旗号伤害个人权利,就是托克维尔所谓的“多数暴政”,“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3 ,比如古希腊用贝壳作为选票宣判了苏格拉底的死刑。在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有少数和多数的概念,这两者可以用相互依存、矛盾转化的哲学观点加以阐释:一个人在这个群体可能是多数中的一员,在另外一个群体可能就成为少数派。所以,保护少数人的利益也是捍卫个体的权利,如果人为地割裂两者,会造成多数派和少数派的对立和冲突,多数人的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捍卫少数人说话的权利也是捍卫所有人意见表达的必然要求。奥地利学派米塞斯认为:“人类的进步大都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的,即从一部分人偏离大多数人的思想和生活习惯开始,直到他们的行为最终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接受,从而形成了人的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更新”4 ,可见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对于社会的历史进步也至关重要。

另外,现代民主的重要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尊重多数人不仅是因为统一意见的过程要经过众多意见的交锋、磨合和折中,虽可能不是最好的建议,但是避免最坏决策和独裁情况的出现,再加上广大的民意基础,服从多数人也是凝聚集体的必然需要。退而言之,多数人的意见即使正确也往往因各种限制也不是完全正确的,而少数人的意见即使是错误的也可能包含真理的成分,所以就决策正确性而言不能一概排斥少数人的意见。

一、存在性:党内民主是否有少数

党内民主中的多数和少数既是指由不同意见形成的虚化比例,也是指持不同意见的党员的实体比例,党内民主中的多数与少数是就某个议题而形成划分的。议题性少数是指党在某个议题形成决策和政策前,部分党员基于党、国家和集体利益,结合学识经验、工作环境、岗位特征和认识角度等对议题提出的建设性意见。这个议题相对于大部分党员的认识存在差异,但落脚点都是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党的执政基础,不是对立攻讦只是方法路径等的差别。说过,“在党内党外,容许少数人保留意见,是有好处的,”5 少数派能够“让社会在行动时保持一种提醒状态” 6,议题性少数的作用对党的执政和建设也是一样的,“有不同意见不要紧,各种方案进行比较,办什么事也得走群众路线”,“这样才能拿出好的主意来”7 。所以,党内议题性多数和少数是事实存在的,非但无害还十分有益,也体现一个政党的自信与魄力:一是有助于提升党政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议题性少数对议题存在争论说明认识不一致并对议题有自身的理解和认识,将这种认识纳入党决策的范围势必有利于提高党决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上作为执政党听取多方意见也很有必要。二是有助于提升党员的主体性地位。党员的主体性地位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对党内事务的发言权上,议题性少数的出现说明党员开始逐步行使手中的党员权利,这有助于推动党内民主建设。三是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党的活力。议题性少数围绕某个议题,主张对事不对人,对其他党员发表自己意见和看法有示范带动作用,针对某个问题每个党员各抒己见,势必会很大程度上提升党内生活的活力。

二、原则性:在党内民主中如何尊重议题性少数

议题性少数的存在有许多直接和间接的价值,所以尊重和保护显得十分重要。在民主政治生活中,对少数的保护还停留在理论层面,多是强调其重要性而少有探究其原则、路径等操作性。列宁说过:“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上,在保障任何少数和任何忠实的反对派方面”,“我们的意见都是一致的。”8 党内民主建设中,保护和尊重议题性少数的原则只能先从党的性质特点等一般意义去讨论,然后对少数存在、保护手段、鼓励推进和制度保障进行分析。

(一)基础――宽容原则

亨德里克・威廉・房龙给宽容的定义是,“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于不同于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见解,能够耐心公正地容忍”9 。“人类的精神体现贵在宽容,但是为什么每个时代都有那么多无辜者死于不宽容的屠刀或是战火之下?”建党伊始由于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党更多强调服从和纪律以及少数服从多数,但到时期已经异化为利用多数消灭少数的党内斗争工具,导致了惨重后果和教训。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多数对少数的宽容既是党内民主的要求,也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更是少数存在和发挥作用的首要前提。

一要破除误解。党员和党员干部要认识到议题性少数也是党忠诚的一员,出发点也是维护党的领导,杜绝对议题性少数贴标签、戴帽子。二要形成共识。打破多数即真理的普遍认识,将少数的意见也纳入决策考虑范围,有利纳之,不利释之。三是领导干部要改变领导风格和方式,能够容忍和听取党员干部的不同意见。四是强化责任意识和合理范围。将争论和异议限制在党的纪律和组织原则之内,讲究合理有效的意见表达方式,避免对党和国家建设造成损害,也为自身的存在提供合理性基础。“宽容是一件奢侈品,购买它的人只会是智力非常发达的人”,基于党和国家的发展,宽容议题性少数就十分的必要。

(二)手段――保护原则

在宽容的基础上,允许少数的存在才能对少数进行保护。议题性少数的存在对于党制定政策意义重大,国内的执政党要求达成共识,求同存异,这就需要在宽容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即保护。保护是议题性少数发挥作用的重要手段,辩证来看就是保护所有党员。

保护不同于宽容,宽容是内在的心理认同,而保护则主要是现实外在的具体手段。对党内议题性少数的保护,首先是保护人身基本权利,即生存权。通过法律和制度的设置,使议题性少数的人身保护有法可依,并设立具体制度去限定议题性少数的范畴,使议题性少数的人身安全既能得到保护,又能区分不同性质的异议。其次,保护民主政治权利。民利高于人身权利是保证议题性少数尊严和作用发挥的前提,如同伏尔泰所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誓死捍卫你坚持自己观点的权利”。议题性少数首先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民利,其次享有党员义务前提下的党员权利。决策时,多数可以不同意少数的意见,但“必须在中保证一切少数派的权利”10 ,否则忽视民利的维护,其作用和价值就无从发挥,更何谈促进党员主体地位和推动党内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最后是保护发展权利。议题性少数的发展权利主要是指保护自我发展以及职位晋升的权利。在职位晋升上,异议者往往是体制下的弱势,在职位晋升和调动上机会匮乏,先不说如何提拔,在保证其与多数党员干部晋升时的公平性就很难。所以,对议题性少数晋升考核不仅要进行民主测评,还应对其围绕议题发挥的作用进行客观评价,及时通报,以便使议题性少数能够获得相对客观公平的对待。

(三)动力――鼓励原则

宽容是前提和基础,保护是手段,鼓励则是动力。心理学上,人为了保护自己往往会选择多数,少数能够坚持的往往需要更大的勇气,面临更严峻的现实和和更沉重的心理压力。议题性少数能够勇敢提出自己对于议题的不同见解,不怕其他党员干部以及上级领导的误解,其本身就是一个党员对党和国家的负责态度,应该给予鼓励。

邓小平说过:“一个党如果允许它的党员完全按个人的意愿自由发表言论,自由行动,这个党当然就不可能有统一的意志,不可能有战斗力,党的任务就不可能顺利实现”11 ,对于少数党员的意见不统一,我们应该正确区分对待,对于一些党员干部为了小地区小集团本单位以及个人利益而枉顾大局利益,个人的“认识也往往被利益的诉求所扭曲”12,我们主要通过批评教育的手段,如果已经危害到党和人民的利益就需要党规国法加以惩治。对于基于党和国家利益的少数党员对于某个议题的不同意见,如果是认识水平的问题则要加强沟通教育以提高,如果是认识角度问题就需要在听取不同意见的同时,审视政策是否真有瑕疵需要改进。少数党员只要出于公心无论是认识水平高低还是认识角度不同都需要鼓励和支持,鼓励提出意见、发表见解,从而提升党员干部认识水平以及进一步完善党的政策。

至于如何鼓励,其关键在于建立一套规范的意见提出、审核、评估体系,充分尊重和认真考虑议题性少数人的意见。如果这些意见能纳入决策范围并对政策的形成和完善发挥作用就是对议题性少数最大的鼓励,即使没有纳入也让其感到的“不是孤独和排斥,而是热情的关心和支持,是工作上的信任和支持”13 ,形成党员干部就某个议题想说话,能说话和话管用的局面,最终形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意愿表达的政治局面”。

(四)保障――法治原则

尊重和保护议题性少数的保障是法治,维护法治是其重要原则。新时期党内民主建设的核心部分是制度建设,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议题性少数则更加迫切需要制度来保障其基本的权利,法治和制度不仅是党内民主决策的要求,也是少数自身的基本诉求。

在制度建设方面需要注意两方面:一是维护作为党的“根本法”的权威。明确规定了党内民主的制度和原则要求,都始终坚持了民主集中的原则,坚持了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同时注重保护少数。二是建立以为根本的制度措施。具有党的“根本法”的特点,的遵从主要依靠党员的原则指向和道德自觉,而近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实践反映出只有良好的原则没有具体的措施往往会让良好的初衷流于形式甚至走向反面,所以需要建立一套相关的制度体系来维护规定的原则,将中的原则细化为可行的措施,比如党民主公开制度、党员申诉评议制度等。

三、关联性:尊重议题性少数应注意的两种关系

保护议题性少数在上文中已经明确了尊重和保护议题性少数的重要性以及基本原则,但是仍需要强调以下两种关系:

(一)科学决策与有效执行:与四个服从的关系

尊重和保护议题性少数与四个服从不是对立而是统一,前者是基于决策科学化,而后者是基于执行的统一性,强调任何一方都不是党内民主。所以两者不仅不矛盾,反而都是党的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尊重和保护议题性少数是四个服从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它来实现科学决策、统一党员意识有助于实现四个服从。四个服从是尊重和保护议题性少数的支持和保证,通过它来保证决策的落实和执行。并且执行本身就是对议题性少数的尊重和鼓励,这就和四个服从形成了良性循环,共同保证党的科学决策和执行有力。

(二)先导带动和先试稳推:与人民民主的关系

党内民主是人民民主的先导,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是我党的一贯宗旨,对议题性少数的尊重和保护是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执政党,这种党内包容不同意见的意识势必会影响到社会民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下允许不同声音势必会进一步推动民主建设进程。现在党员人数已经达到了8000多万,党员本来就是人民的一部分,而且党员自身的先锋示范作用对于社会民主也有明显示范作用,所以尊重和保护议题性少数势必会推动国家民主建设和政治民主化进程,实现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有机结合。

同时,我们也需要看到以党内民主推动社会民主的风险,党内民主建设是可控的,而社会民主在某种程度上不稳定因素太多并缺少制约,所以要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待时机成熟后方可推向社会。同样,尊重和保护议题性少数是党内民主建设重要内容,如果直接应用于社会民主可能会造成不良的效果,所以一定要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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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焱.自由主义与当代世界[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30

【5】著作选读(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834

【6】肖锋.为什么要保护少数派[J].北京:书摘,2007(02),39

【7】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10

【8】苏共决议汇编(第一分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149

【9】 [美]房龙.宽容[M].姚伟译,武汉:武汉出版,2009.245

【10】列宁全集(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444-445

【1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71

【12】牛安生.论党内最基本的民主原则:少数服从多数[J].郑州:中州学刊,2006(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