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监局汇报材料(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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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者、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有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批准生效的企业合同、章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汇指定银行,是指在大余境内经国家外汇管理…

向银监局汇报材料(精选5篇)

向银监局汇报材料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外汇登记、账户的开设和使用,加强外汇登记、外汇账户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和存款人在大余境内办理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适应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者、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有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批准生效的企业合同、章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汇指定银行,是指在大余境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中心支局批准经营结、售汇等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账户是指企业开设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外汇资本金账户。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第三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开设账户,符合规定的经批准后可在异地开设账户。

第四条存款人开设外汇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中心支局授权县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开设。

第五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设外汇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外汇账户。

第六条银行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账户进行套、逃外汇,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外汇指定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外汇指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

第八条县人民银行是辖内银行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外汇登记证的办理

第九条《外汇登记证》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颁发给外商投资企业的以反映该企业基本情况、注册资本到位情况、外汇帐户开户记录、利润再投资记录、利润汇出记录、年检记录和其它特别记录事项的重要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凭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开设外汇帐户,办理外汇业务。

第十条《外汇登记证》的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天内,向县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后可办理《外汇登记证》: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③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④企业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对符合条件的,县人民银行予以当即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县人民银行予以当场指出,并应企业要求出具《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三章银行外汇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账户,按用途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外汇资本金账户。

第十二条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境内机构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以及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等外汇收入的单位、企业。

第十三条存款人申请开设经常项目账户,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①开户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开户原因、开户币种、开户银行);

②批准有进出口权的资格证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工商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有效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⑤外商投资企业开户还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对提交材料齐全或补正材料齐全的,凡当场能办结的,县人民银行按内部审核程序审签后当即办理;当场不能办结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提交不齐的,由县人民银行当场或五日内一次说清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应企业要求出具《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人行审核批准期限为20天。

第十四条经常项目的收支范围。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使用范围: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账户最高限额的核定。新开户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最高限额核定不能超过10万美元,如收到企业超过最高金额的经常项目外汇,可以暂时予以入账,但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逾期不办理,开户金融机构应报县人民银行由其责令强制结汇。捐赠、援助、国际邮政的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其限额按特殊来源收入的100%核定。以后经申请,县人民银行视企业收入每年调整一次企业外汇帐户最高限额。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以现汇出资的企业可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第十七条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开户原因、拟开户银行);

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对提交材料齐全或补正材料齐全的,凡当场能办结的,县人民银行按内部审核程序审签后当即办理;当场不能办结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提交不齐的,由县人民银行当场或五日内一次说清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应企业要求出具《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人行审核批准期限为20天。

第十八条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最高限额。资本金帐户的最高限额为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注册资本金中规定的外方以现汇出资额。注册资本金现汇出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开立一个资本金帐户,注册资本现汇出资1000万美元之以上的,可根据外经贸部门核定的投资进度及验资报告开立两个资本金帐户。

第十九条外汇资本金账户收支范围使用范围:收入范围为投资者投入的外汇现汇资本金;支出范围为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外汇局批准的资本支出。

第四章银行外汇账户的关闭

第二十条企业自身需要或一年内没有任何外汇收支的企业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中心支局提交下列资料关闭经常项目账户:

1、加盖单位公章的关户申请书;

2、原开户核准件的单位留存联;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4、银行对账单。

第二十一条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注销所需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

2、原开户核准企业联、银行联(如银行已收档则应当出具账户注销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第五章银行外汇账户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中心支局授权县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银行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县人民银行。

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外汇登记证、外汇业务核准件由国家外汇管理机构统一式样。

向银监局汇报材料范文第2篇

关键词:进口付汇核销;外国政府贷款;问题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5.39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5-93-03

一、进口付汇核销概述

1、进口付汇核销的定义

进口付汇核销是以付汇的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货物进口到国内或有其他证明抵冲付汇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2、进口付汇核销的主体

一般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进口单位和付汇银行。

3、进口付汇核销的报审流程

(1)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管理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的时候,须提交进口付汇核销单(相关改革规定出台后,目前核销已无需提交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果核销单付汇原因出填写的是“正常付汇”,进口单位可不提供该单据)、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结汇水单及收账通知单和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及文件。

(2)进口付汇备案手续: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想外汇管理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提交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开征申请书、进口付汇/托收通知单及复印件(银行出具)电汇通知书(如结算方式为汇款的情况下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其复印件、结汇水单,收账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预付款保函、进口付汇备案表和在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及文件。

4、进口付汇核销的意义

(1)银行审单的局限性:由于银行在付汇的过程中往往只能审核商业单据的表面真实性,无法真正做到核实进口货物到货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正是由于这种局限性,给一些不法企业利用造假单据欺骗银行、付汇不到货、将汇出的进口货款再以出口货款的名义汇回等方式躲避外汇监管部门的监管,换取违法的利益收入。

(2)进口单位的利益驱使:而作为进口单位,在巨大的外汇利益驱使下,更容易出现逃汇和套汇现象,所以依靠进口单位的自觉性来规避上述问题是更不切合实际的。

(3)外汇管理局在进口付汇核销过程中所能起到的作用:外汇管理局虽然不是付汇和到货核查的直接执行和管理部门,但通过进口付汇核销这种手段,通过要求进口单位和银行提交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所需单据,并对上述单据的有效核查,可以规范进口企业按照正常的业务操作渠道办理贸易进口,使付汇和到货一一对应,保证每一笔贸易进口付汇的贸易真实性。同时,作为外汇的主管和监督部门,外汇管理局被赋予了很大的监管和裁度权利,比如若企业付汇后不能及时办理核销,外汇管理局可能会暂停其直接到银行办理进口付汇的权利,这样的企业每一笔付汇,无论采用何种付汇方式,都要先由外汇局审核,凭外汇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才能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也就是说企业必须严格根据国家对进口付汇的相关规定,逐笔单据的进行核销,使得外汇管理局的监管渗透到进口付汇的每个项目中去,才能更好的发展自身业务,否则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得不偿失。

二、外国政府贷款中的进口付汇核销

1、外国政府贷款的涵义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赠与性质的优惠贷款。它具有政府间开发援助或部分赠与的性质,在国际统计上又叫双边贷款,与多边贷款共同组成官方信贷。其资金来源一般分两部分,为软贷款和出口信贷。软贷款部分多为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出口信贷部分为信贷金融资金。双边政府贷款是政府之间的信贷关系,由两国政府机构或政府机构出面谈判,签署政府协议,确定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外币债务。这是对于外国政府贷款的一般定义,在财政部的官方文件中,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引进外资的重要方式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外货政府贷款的流程

(1)外国政府贷款的立项概述:财政部与外国政府签署总的框架政府协议,多为规定一年或多年期的总贷款金额、方式、支持贷款范围、还款期等等,根据上述原则性条款,地方财政根据当地项目单位就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立项申请和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偿还能力和配套资金等审查情况向财政部提交使用贷款申请。得到财政部审批后,项目单位还要确定一家由财政认可的国内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作为未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直接与外国银行联络、以贷款对外支付和项目完成后还本付息的媒介。这样项目单位才能正常的进入项目招标和采购的环节。而贷款国政府与我国财政部签署了总的框架协议后,往往也是通过指定一家当地银行作为未来与中国转贷银行取得联络和付款给项目卖方等工作的媒介(北欧投资银行贷款除外,此贷款是财政部直接与北欧投资银行签署金融协议)。国内的转贷银行和外国银行选定后,两家银行间签署逐个项目的贷款协议,约定未来项目资金往来、单据往来等等具体事项。

(2)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支付环节: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采购设备的项目执行过程中,其付款方式是很特别的和与众不同的,根源于它是一种贷款,又是外国政府给予的贷款,正是由于这样特殊的资金来源,外国政府贷款的外汇资金并不真实的进入我国境内,也更不可能直接划拨到项目单位的账户上面,而是由外国银行直接付款给项目的卖方。而外国政府贷款除了大大的支持了我国利用贷款地区和行业的发展和进步,同时也是贷款国向我国推广其国内厂商的一种有效途径。这是因为大多数外国政府贷款的限定条件中都会要求贷款必须用于采购贷款国国内厂商生产制造的设备或者采购的设备成分至少要50%以上有贷款国国内成分。另外,鉴于外国政府贷款是一种外债,是一种担保性很高的贷款类别,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按不同的还款责任可划分为三类:一类项目是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二类项目是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三类项目是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转贷机构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在此类项目中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既不作为债务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而实际上一类和二类项目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审批中的最多见的,三类项目很少见,也很难被审批通过。因此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的对外支付一半采取见单付款的方式,也就是说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支付环节,大多数情况下是这样的:

①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合同由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了逐笔支付金额、时间、方式和所需提交的单据等信息;

②上述采购合同将同时报送给财政部、国内转贷行、外国政府及其银行;

③一旦到达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时点和满足支付条件时,合同卖方(多为国外供应商)向外国银行(多为国外供应商所在国的本国银行)提交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所需单据;

④外国银行根据前述贷款协议及银行间的相关工作流程,将合同卖方提交的付款单据转交国内转贷行;

⑤国内转贷行根据前述的转贷协议和此项目采购合同规定,审核上述单据后将其连同银行出具的进口付汇/托收通知单等材料交给项目单位确认;

⑥项目单位确认支付并向国内转贷行提交其要求的相关支付材料后,国内转贷行以银行间认可的联系手段通知外国银行就该笔单据指向的款项给予合同卖方付款;

⑦外国银行据此向合同卖方付款,将款项直接汇入合同卖方账户;

(3)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如上文所述,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对外支付不能称之为标准意义上的付汇,但是对于进口付汇核销这个程序而言,三个主体方都是以“已经付汇”的状态来执行的。

如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要进行进口付汇核销,要求提交银行出具的进口付汇核销单以及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外汇和到货的对应核查。虽然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不再使用以往的一式三联的进口付汇核销单,而以银行的付款/承兑通知书替代,但是核销仍是有其必要性的。在较为特殊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进口付汇核销并没有减少一丝一毫的监管作用和规避逃汇、套汇的作用。

如进口付汇核销过程中的关键单据――进口付汇核销单,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是有国内转贷行在对外支付指令作出后出具给项目单位的,即使上述作为都是在外汇并未进入到国内转贷行账户,转贷行只是和接收指令的前提下。

如项目单位被要求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支付发生且货物进口完成得到报关单后,进行进口付汇核销的申报工作。作为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其在整个项目执行过程中账户上并未收到外国政府贷款款项,也未像普通付汇项目进行购汇向境外付款,但是项目单位却实际收到了进口货物,且在项目完成后要通过国内转贷行完成还本付息的工作。因此对于项目单位来说,“进口付汇”是形同于实际发生了的,且根据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进口付汇核销,也有效的抑制了某些项目单位想通过外国政府贷款这种途径,在没有进口设备的情况下,将贷款支付给所谓的合同卖方,合同卖方再通过其他方式将钱汇入境内给项目单位。同时应该提到的是,对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除通过外汇管理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以外,鉴于其外债的特别之处,财政部和地方财政也是进行实时监控,使贷款款项真正用于立项报批时的合同设备,使得外国政府贷款的利用真正的起到了项目之初利国利民的巨大作用。

三、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付汇核销中出现的问题

1、时间跨度过长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合同执行期一般较长,自采购合同生效后到合同权利义务全部完成一般要耗时1~3年不等,若其中出现任何问题,合同执行期还要相应延长。而项目下付款是穿插在合同执行全过程中的,也就是说合同执行期长,付款的时间跨度相应就长,也就极有可能出现若要办理相应付款的进口付汇核销的所需时间跨度就很长。但外汇管理局就进口付汇核销的时间要求是十分严格的,不可能无限制的拉长核销申报的时间,因此往往会由于二者的矛盾之处,出现外汇管理局因为项目单位办理进口付汇核销的不及时,而暂停项目单位在此之后的所有向转贷行发出的对外付款指令,使得项目不得已中止。

对于此类问题,项目单位应据实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当地外汇管理局分局提交备案或者说明材料,以便外汇管理局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到延时核销的实际情况和原因,并给予项目单位对下一步工作的指导。

2、进口付汇核销与还本付息的冲突

向银监局汇报材料范文第3篇

近年来,我国涉外经济快速发展,外汇收支规模日益增大,涉汇主体日益增多,其中,境内机构经常转移项下外汇收支增长明显。但与之相对应的是,目前对于境内机构经常转移项下外汇收支的监管存在法规不完善、真实性审核难、监测系统功能不全等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首先,目前经常转移外汇管理可依据的法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其无论从时间还是从内容上都存在着较大的滞后性,已不适应现阶段发展。例如: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达成境外原材料采购合同后,境外企业开始加工生产,但由于境内企业产品主订单取消,导致境内企业单方面取消境外采购原材料的采购合同,为此境内企业需要向境外企业支付赔偿款。此案例经常转移项下的赔偿款支出,在现行的外汇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银行、外汇局无依据可查。其真实性审核主要依据交易主体提供的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等等,而这些完全由交易主体随意愿制作提供,银行和外汇局难以考证、判断其交易行为及交易金额的真实性。

同时,目前经常转移项下外汇收支仍然执行宽进严出的外汇管理政策,而对于除捐赠项目以外的境内机构经常转移收入业务没有直接的管理法规依据。如国外支付的赔偿款、涉外税、罚款追缴款等外汇的收结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形成“政策真空”。由于银行在这些业务操作时无规可循,企业经常转移项下外汇资金收结汇随意性大,容易成为境外“热钱”流入的渠道和监管盲区。例如对于赔偿款项,境内机构完全可以通过与境外机构签订的进口贸易合同造成表面上违约而获得赔偿,而这有可能产生境外不法资金名正言顺流入境内的后果。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与其母公司或境外投资机构间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在公司间的业务往来中,签订一份货物协议,较无关联关系公司间或许存在一些便利条件,外汇指定银行在受理业务时,对此的甄别也无据可依。

另外,服务贸易系统经常转移项下“一年以上雇员汇款收入(支出)”与收益项下“职工报酬”产生混淆。按照国际收支统计,收益中的“职工报酬”是指一年以下雇员汇款收入(支出)。而对于“一年以上和一年以下”以何为据,《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各外汇银行执行不同。例如支付外籍员工工资时,有的银行按照雇佣合同的期限,有的银行按照护照最后一次入境日期距本次办理业务期限,更有银行在无法确定该人员工作期限是一年以上还是一年以下时以企业说法为准,这就造成银行在申报此项业务时,执行标准具有随意性。正是此类原因,最终造成了经常转移项下外汇收支数据的失真,给其统计、监测分析带来了较大的隐忧。(作者单位:人民银行金州新区中心支行)?

向银监局汇报材料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结售汇 展业三原则 思路 方法

当前,外汇管理正由以往的“规则监管”逐步向“原则监管”过渡,“展业三原则”(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逐渐替代了以往繁琐具体的监管规则,增强了外汇监管的适应性与灵活性。这既体现了银行真实性审核由形式性审查向实质性审查转变的要求,也将成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外汇局对银行外汇业务监管的重要准则。但随着各项改革的推进, 银行存在“展业三原则”执行力不强的现象。新形势下,如何发挥银行的主观能动性和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有效落实“展业三原则”,成为当前外汇管理领域的一大课题。

一、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贯彻“展业三原则”的必要性

(一)“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是国际上银行业已有的“规矩”,银行经营外汇业务遵守展业原则是必然趋势

“展业三原则”并非外汇局对银行提出的要求,而是银行业展业的基本要求,国际上对银行展业有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对银行展业三原则的应用并没有停留在原则表面,而是从相关定义、实施情形、审查措施、银行内控、外部执法等多个角度赋予了银行展业三原则许多具体内容和明确要求,越来越广泛应用于审慎风险管理中。所以说,展业三原则是国际银行业已有的国际惯例,外汇局只是将其引入对银行外汇业务经营及管理中并进行强调。

(二)以往的行为监管已不能适应当前涉外经济发展需要,实施展业原则是推进“五个转变”和简政放权的内在要求

随着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演变,银行开展外汇业务的复杂度、自由度大幅提升,以往外汇局提出明确具体要求、银行照章办事的监管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要求。为此外汇局不断简政放权,加快推进“五个转变”,其中展业三原则是原则性监管在外汇管理领域的有益尝试,有利于银行防范自身经营风险、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能够尽快适应外汇局减少或取消外汇业务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新的管理要求,是推进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和重点领域改革的必然要求。

(三)银行从表面形式审核向实质审核转变,更有利于遏制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改革以前外汇局规定银行审核具体单证,单证齐全就合规,单证不全就违规,实际上是形式性审核,实际审查效果不佳而可能导致的政策风险包揽在身。“展业三原则”的目的就是使得银行的义务与权利一致,银行办理业务时,审什么、怎么审、何时审、谁来审,都应由银行自主决定。同时,银行在审核过程中觉得交易真实性不清楚、没有把握的业务,可以向客户追加材料进行审慎审查,而不拘泥于以往外汇局所规定的单证范围,以确保进一步“了解客户”。由此审对是应该的,而审错或没审则应承担责任,保证了银行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更有利于发现外汇违法违规行为。

(四)有利于银行业务良性有序发展,避免恶性竞争

对于同一笔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结售汇业务,若按规则管理,责任心弱的银行可能只从表面真实性审核单证业务,并受理业务获得收益,而严格履职银行由于拒绝客户反吃亏,长此以往,所有银行受利益驱动都不愿意严格审核业务。而原则监管,就要求银行根据“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尽职审查,若银行仅是通过表面真实性办理业务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就促使各个银行主动进行真实性审查,使得涉外主体在任何网点都办不了异常结售汇业务,有利于外汇业务市场良性有序发展,避免恶性竞争。

二、目前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贯彻“展业原则”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展业三原则”落地缓慢渐进,落地程度不均衡

从辖区各家银行执行展业三原则的情况来看,各银行对展业三原则的重视程度逐步加深,银行对展业三原则有了认识上的提高,实际行动上采取措施深入落实情况不一,实际办理业务中完全遵循展业三原则不够,不同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效果也不同,单设国际业务岗或部门的银行对展业三原则的执行情况相对较好。不同外汇业务种类执行效果不同,如涉及到资本金、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购汇及付汇业务较个人结售汇业务审核相对严格。

(二)银行展业原则落实缺乏可行的内控制度保障

银行内部尚未针对“展业三原则”落实制定专门性内控制度,内控制度、操作规程仍停留在业务流程、业务操作表层,系统性不强,有规定无依据、直接照搬或转发其上级或外汇局文件作为业务操作规程的现象较严重,规程与实际业务结合不紧密,操作性不强,更新较为滞后。更多是为了达到外汇局要求而对制度进行罗列,没有结合银行内部的部门分工、岗位职责等实际进行细化,未建立问责机制。

(三)银行自身对展业原则认识模糊,落实比较难

展业原则落实缺乏明确标准。了解到何种程度才是“了解到位”,“尽职审查”审查到何种地步算是“尽职”,现在仍缺乏明确的界定,无指导性操作意见,银行对展业三原则义务认识不清。在此情况下,每个银行按照自己的理解各自解读“展业三原则”,对展业原则落实易浑浑噩噩,流于表象。同时,因本地区客户资源量少,银行内部绩效考核压力大,银行之间竞争激烈,导致银行在客户营销方面,容易忽视风险,未保持适度的谨慎,了解客户、了解业务不够深入。

(四)银行前台业务人员和后台管理人员分离,导致落实展业原则脱节

根据了解,地市银行客户营销与维护由经理及行长负责,前期调查了解客户的工作由其负责。业务经办、复核等业务操作人员并不参与。但营销成功的客户办理外汇业务,由前台经办、复核等人员负责。其不够了解客户,而且前台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职业敏感性、责任心、对外汇管理政策的熟悉程度均有限,在尽职审查方面只能停留在表面。另外,缺乏动态了解客户机制,银行对客户的了解基于前期营销阶段,缺乏动态、全面了解客户的机制,展业期间更注重客户业务办理满意度及银行服务质量,以此维护客户。

(五)银行内部操作系统缺乏关联性比对,银行间缺乏信息互通机制,外部缺乏有效信息共享,信息不对称导致银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的客观难度不断加大

信息不对称使得银行难以掌握客户全面真实信息,如,企业提交单证及信息是否真实,企业是否涉及民间融资,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是否为某银行重点审查企业,是否为海关关注企业等,由于缺少内外部及银行业间的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机制,银行对客户真实性审查困难较大。又如,对于非居民个人客户使用的护照、通行证等证件,由于无法进行联网核查,只能表面核对,真伪问题无法得到确认。

(六)银行尽职审查面临合规与利益的冲突

自身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收益率和风险的可控性是银行履行审查义务的出发点。因此,银行对业务的审查注重于影响资产安全、收益的单证、资料的真实性,而对交易本身的真实合法性,由于市场竞争、审查成本等因素的影响以及缺乏明显的约束机制,银行则往往关注比较少。如,对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项下提前购汇后账户资金是否挪作他用,转口贸易收、支规模、频率变化等情况的后续跟踪则较少涉及。

三、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切实履行展业三原则的总体思路及路线

(一)总体思路

银行作为贯彻“展业三原则”的实施主体,通过自身内部管理、控制、协调、分工、问责等措施建立内部实施机制,并从银行间、银行外部等获取审核涉外主体结售汇业务真实性所需的全量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查涉外客户和结售汇业务,切实落实“展业三原则”;外汇局通过监督激励处罚措施指导、督促银行贯彻展业原则。

总体原则:公平性、客观性、可操作性、效率性、持续性、差异对待性、责任可追性、主动适应性、可监督性。

(二)实现路径

图1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贯彻“展业三原则”路线图

四、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切实履行展业三原则的具体措施

(一)银行层面

1.如何在制度层面将“展业三原则”嵌入符合自身实际的有效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外汇指定银行在原有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的基础上,将“展业三原则”具体化,要将“展业原则”转化为“办事规则”,一是明确内部管控岗位设置、职责及管控方式。二是识别客户制度。明确识别客户的方法和依据,建立客户等级评价体系。三是识别业务制度。明确业务办理依据、资料清单、操作流程,划分业务风险等级。分类对国际贸易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结售汇业务、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对内对外直接投资等业务的各个环节制定明确的操作规范,尤其加强对贸易融资、资本金收结汇等高风险业务的风险排查。有助于银行员工深入了解所办理的业务。四是审查机制。人员之间要求经办、复核、审核分离、权责清晰,相互制约。

2.如何识别客户及业务。通过直接与沟通、侧面了解、识别证照、章程、报表等资料,对客户经营范围、规模和发展方向、财务状况等作为识别客户的依据。根据客户初次办理业务、老客户、所属行业、历史业务办理情况、客户评价结果以及业务风险等将客户由低风险到高风险分类;依据政策法规及操作规程是“了解业务”的主要方式。例如,对于贸易融资业务,加强对物权单证的审核,通过进出口合同、融资标的(如信用证、票据等)来了解贸易融资业务;对于转口贸易业务,要求提供第三方凭证,并通过网络、电话传真、查册、船公司证明等措施逐笔核实真实性;对于违规、可疑业务的认定和报告,执行更为符合外汇管理要求的大额、可疑交易认定标准。将业务由小额常规到大额关注交易分类,落实尽职审查强弱程度,采取从便利化到强制审核的松紧程度不同的审查方法与措施,将“展业三原则”内涵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真正落实到业务经营中。

图2 客户、业务识别及差异化分类管理象限图

3.如何尽职审查柜台业务。根据客户具体申请业务特点,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单证,对交易不符合以往惯例、合同、商品或发票价格严重偏离市场规则的客户,应认真核查客户结售汇交易背景,对提单、仓单、船单等单证进行认真甄别。要重点核实客户的主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进出口政策、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力、销售价格是否比较稳定、近期是否有过贸易或质量纠纷、是否存在反倾销或惩罚性关税、是否具有信用证要求出运货物的履约能力、在银行是否有不良业务记录、是否被相关涉外管理部门处罚等等,对客户相关信息,运用多样化的单证查询方法进行比对识别,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中心对客户资质进行核查,通过航运公司网站查验海运提单真伪;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进出口合同等了解经营范围、财务状况;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直接向交易对方或者单据提供方询证。严格做好审批前的业务受理、专业审核等工作,加强事前、事中风险把控。同时,做好事后监控,对客户开展持续监控,包括持续跟踪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结售汇资金的流向和用途情况等;持续跟踪货物和销售情况,包括所购货物的到货处理情况、出口货物的生产情况、货物流转情况、货款回笼情况。

4.如何管控非柜台业务风险。随着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对银行真实性审核带来挑战,企业和个人可通过互联网办理结售汇业务,无需到银行柜台办理。在互联网外汇金融及资助终端领域落实展业原则是摆在面前一项重大课题:一是加大系统非柜台业务办理系统的功能完善,使得系统能够有效识别和区分不同业务,并能够通过外汇系统间及其他部门共享数据的自动比对和异常业务识别功能,并对不合理的业务拒绝办理;二是在网上系统和自助终端显要位置进行政策和风险提示,如在业务发生前通过弹出字幕、对话框等形式告知客户的权利和义务,提示其如实填报信息,警示误报信息的后果;三是非柜台业务要有后台人员定期核查,对于可疑交易,要求企业和个人提交相关资料,进行人工审查。四是定期对互联网结售汇业务进行调查评估,排查互联网方式下结售汇业务的审查缺失功能及环节,对存在明显缺陷、不符合展业三原则要求的互联网办理方式,完善系统审核功能。

5.建立完善内部数据系统与外部信息系统综合共享平台,为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提供系统支持。为便于银行利用系统直接查询、提取内外部相关数据信息,为事前了解客户和业务真实性提供预警和参考,应整合外汇监管信息数据资源,建立和完善内部数据系统与外部信息系统。具体方法有:一是专门开发银行信息查询模块,以主体为单位对国际收支涉外收付款、货物贸易外汇监测、资本项目信息、账户资金划转等外汇业务进行全流程监测,对交易主体、资金性质、交易对手进行分析,及时甄别筛选出异常交易资金信息,并及时在外汇信息查询系统内预警,便于银行通过系统进行实时查询,以此作为“银行展业三原则”的辅佐依据。二是协调建立人行、外汇局、海关、商务、公安、工商、税务、审计、物流等多部门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提供银行信息查询渠道,促使银行准确获取企业、个人的财务经营情况和社会信用情况。

6.加强风险意识,落实可疑违规行为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外汇指定银行采取人工识别与系统识别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大额、可疑和异常外汇交易。规范内部识别、分析、报告流程、明确责任人、报告方式,确保能够根据外汇局的统一标准,及时报告可疑违规行为及重大事项。同时,规范留存客户身份资料、业务审核材料、尽职审查材料等档案备查。

(二)外汇局层面

1.制定外汇局监督规范措施,出台“展业三原则”总体纲领,给予政策指导。通过部门规章甚至更高一级的行政法规等形式出台外汇领域“展业三原则”纲领性文件,确立“展业三原则”的法律地位和权威,加快“展业三原则”在外汇领域的推广速度和宽度,引起外汇指定银行的重视,让“展业三原则”真正深入人心。纲领主要内容包括:“展业三原则”的概念、目标;外汇局和银行双方在贯彻“展业三原则”的权利和责任;外汇局对“展业三原则”落实情况的考核方式和评价标准等。

2.完善核查考核评价制度,形成对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约束机制。外汇局通过“非现场-集中分析-现场-评估评价”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外汇业务定期和不定期核查、现场和非现场核查制度,加强对核查方法的研究创新,提高监管效率;对于核查结果,不但要进行系统内通报以及列入银行考评体系,而且要作为对其调整后续外汇业务核查强度和频度的依据,从而对银行形成较强的监管压力,倒逼银行提高合法合规经营外汇业务意识,确保“展业三原则”执行效果。

3.改进外汇局检查处罚机制。理清部分法规条款,明确执法依据,切实解决核查检查中出现的取证难、定性难、处罚难问题。避免银行在执行展业原则上打球,加强外汇检查部门对银行是否有效落实“展业三原则”的监督检查。

4.协调共享信息平台的建立。建立银行间、外汇局与银行间的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公开查询各种有理由贯彻“展业原则”的数据信息,如对于审核有问题的主体,在共享平台披露,提示风险,使有问题的主体业务在任何银行网点都办不了业务。

5.加强业务准入管理,建立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外汇局审核银行开办结售汇业务备案资料的,不仅注重核对银行相关批准文件,还要着重审查银行报备的内控制度,评判银行在人员素质、场所设备、技术支持等方面是否具备依法合规办理结售汇业务的资质和能力。此外,针对外汇业务的专业性以及监管的便利化,对外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测试和备案,并建立针对银行外汇从业人员的定期培训制度,普遍提高银行人员执行外汇政策水平。

(三)其他涉外部门提供外部数据信息支持

向银监局汇报材料范文第5篇

1当前个人结售汇非现场监管的基本情况

1.1个人结售汇模式及有关管理规定

目前个人项下结售汇业务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除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需按照外汇资金的不同属性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方可办理l资本项下则按照《个人外嘴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1.2个人结售汇监管系统的运行情况

个人结售汇系统主要包括结购汇业务监管和统计等功能,其中结购汇业务监管主要反映结购汇次数、明细及结购汇单笔大额交易情况;结购汇业务统计用于对结购汇资金的属性以及结汇地区,结汇银行进行统计。这些功能极大地方便了外汇管理部门的非现场监管。

2个人结售汇非现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2.1科目归类不严谨

由于限额内购结汇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申请人在购汇或结汇时随意申报购汇用途或结汇资金属性现象较为突出。经查询个人结购汇系统,郓城辖内购汇用途大多集中于“自费出境学习、“旅游”、“商务考察”三类.随意性较大,与实际情况有一定差距,失去了对数据分析的实际意义。

2.2个人结售汇系统中查询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外汇指定银行查询所有下辖网点结售汇数据时,必须按照网点代码分别进行查询,尚不能将所有网点数据按一定规律依次排序,查询效率较低。

2.3部分个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难以判断

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境内、外个人的定义,近期总局又明确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由于各国签证式样或永久居留证明文件五花八门,银行较难判断身份证件的真实性。

2.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个别条款规定的不科学

一是现钞管理规定存在漏洞。外币现钞存取的管理制度中没有规定同一个开户人在多个账户短期内存、取现钞的总限额。同时,由于目前外汇管理各业务系统中关于外币现钞的信息缺乏,外汇指定银行只能对单个账户的存、取限额进行控制.无法监测多个账户同时存、取现钞,致使现钞管理制度执行效果大打折扣。二是境外个人旅游购物结汇的有关规定不合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该项规定不甚合理,因为境外个人在结汇前不持有人民币,外币在境内不允许直接购物,境外个人不可能在持有旅游购物报关单的前提下办理结汇业务。

2.5个人结售汇系统数据存在虚增现象

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业务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但在实际操作中,客户往往不能全面了解个人结售汇政策,银行经办人员如不能主动询问.境内卡柜台购汇还款或仅购汇随后转至其他银行网点还款将被视为境内消费购汇被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3对策及建议

3.1完善个人结售汇科目归类

限额内购结汇申报随意性大,是银行录入数据失实的根本原因,使统计失去意义。建议限额内结购汇申报履行真实性审查。资本项下个人结汇资金类别较多,建议制定统一的明细对照表,以减少外汇指定银行经办人员申报差错,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3.2加强对外币现钞存取和外汇储蓄账户开立的管理

一是尽快将外币现钞存取情况纳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完善外币现钞存取的管理。二是严格按照实名制原则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加强对账户开立异常现象的监管,特别是对借他人账户规避结汇年度总额等问题予以重点关注。

3.3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外汇监管的可操作性

一是统一《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对境内个人的界定,前者定义为中国公民和在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而后者仅指持有相关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二是确定个人境外收汇大额标准并对大额收汇进行严格的真实性审核。三是将外币代兑机构结售汇纳入个人结售汇管理范畴,防止通过外币代兑机构结汇逃避年度总额管理。四是加强个人项下电子银行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规范电子银行外汇交易和结售汇流程,进一步完善电子银行事后监管。

3.4健全个人结售汇信息系统统计功能

一是增设结汇交易统计查询和分类交易统计查询监测功能,为外汇局加强对个人结汇的日常监管提供数据支持。二是增设银行业务操作员管理权限,使外汇管理部门对银行的授权与银行业务准入相一致,从管理层面杜绝银行违规经营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