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设计论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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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经过长时期的发展,文化创意企业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有一些问题,其中内部控制问题是一项重要的问题。一些文化创意企业未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对内部控制问题存在一些误解,下文从几个方面对文化创意企业内部控制问…

制度设计论文(精选5篇)

制度设计论文范文第1篇

尽管文化创意为消费者提供的多是创意产品以及文化服务,但是说到底文化创意企业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因此,文化创意企业与其它类型的产业一样,需设有相应的会计管理制度,以确保企业能够正确建账、科学核算、合理地编制会计报表。通常情况下,我们所见的文化创意企业在会计核算系统中往往会设置五大类的核算科目:第一类是资产类。企业中的资产核算,无非是对企业中的现金、银行存款、投资项目额、应收回的款额、无形资产以及一些固定资产等的核算。第二类是负债类。企业在长期的运转过程中不可能只有存款,不存在负债,每个企业都会有一定量的负债,文化创意创意也是如此。企业中负债主要涉及企业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需付的账款、工人的工资、应付的税以及企业运转的各种费用等等。第三类是所有者的权益类。这类型的核算主要包括对企业中实收资本的核算、资本公积金的核算以及企业的年度利润的核算等等。第四类是成本类核算,主要核算企业的业务成本。第五类是损益类核算。该类主要核算企业所获得的收入与企业的成本以及企业支出之间的差额。

2文化创意企业内部控制问题的研究

经过长时期的发展,文化创意企业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有一些问题,其中内部控制问题是一项重要的问题。一些文化创意企业未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对内部控制问题存在一些误解,下文从几个方面对文化创意企业内部控制问题进行了研究。

2.1企业控制环境的失败实践证明,控制环境是企业内部控制问题的核心,控制环境能够决定其他控制要素的发挥,对企业的控制目标有着直接的影响。当前,我国文化创意企业内部的控制环境比较薄弱,致使文化创意企业的经济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调查研究显示,控制环境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种氛围,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发挥作用的基础。从思想上分析,当前我国文化创意企业中的管理层对内部控制问题的理解存在误区,企业中的内部控制意识未能从根本上引起领导者重视以及关注。从组织上分析,文化创意企业的组织有趋于扁平化以及复杂化的倾向。需要注意到的是扁平化的组织虽然能够缩短信息传递的距离,但是会给内部控制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具体体现在弱化了管理者的监督力度以及控制效果。

2.2企业内部的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备文化创意企业的管理者在进行内部控制时,通常会对存在风险的环节进行定性分析,但是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即使是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中,对风险环节的分析也只能局限于定性分析,能够进行定量以及概率分析的情况很少。根本原因是企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可行性强的风险识别系统,在风险管理机制上仍然处于“救活式”的状态,长此以往,企业管理层中的风险意识显然变得不足,因此也不能够很好地应对来自内部以及外部的风险。

2.3组织内部信息沟通不畅文化创意企业是一项服务性比较强的产业,各个环节的工作都需要全体工作人员全力配合。该企业中会计制度的实施,无论是经济业务的统计,还是各项财务信息的核算都需要相应的部门通力合作,这就需要企业在内部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但是当前的实际状况显示,我国很大一部分的文化创意产业内部组织混乱,沟通不畅,致使企业中的整体工作效益比较低下。这种现象的存在说到底是由企业内部控制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的。

3加强文化创意企业会计制度设计与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3.1可以有效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从一定程度上讲,会计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强的管理工作,这项工作对职员的要求也比较高。对于文化创意企业而言,加强对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管理以及做好控制工作,能够促进文化创意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无论是文化创意企业还是其它企业,其内部都必须建立一套系统的管理制度,以使会计工作合理地渗透到企业内部管理的各个环节中,进而为发挥会计工作的职能奠定基础。总而言之,做好文化创意企业会计制度设计与内部控制工作,不仅能够改善企业内部的管理经营状况,还能提高文化创意企业的经济效益。

3.2适应了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到现在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会计制度,进而为做好企业的内部控制工作奠定基础。实践证明,会计制度的建立以及内部控制工作的良好进行将有利于文化创意企业科学地进行管理,企业中的经济效益无形中也能够得到提升。现代化企业要想真正成为一个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就必须建立完善的财产核算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以及会计审核制度等。文化创意企业中会计制度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企业做好政企区分工作。

4结语

制度设计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随着我国中小企业的信息化不断应用,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使中小企业的各方面效率得到很好的提升,但是在实际的运行中却由于企业中存在的管理制度松散、员工的意识缺乏等制度方面的原因,使企业信息系统得不到适当的维护,对企业的信息数据安全、信息获取效率都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加强中小企业信息管理制度层次的设计是有必要的。

一、问题的提出及文献综述

随着我国中小企业开始实现信息化管理,运用信息管理系统来对企业生产进行管理,一方面,提高了企业管理的效率和科学性,使企业的生产、存储、财务、成本、控制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改善;而另一方面,在实际的运行中不可避免的引发各种问题,其中包括信息安全性的问题,即存储在计算机或在传输中的文件和数据遭受到破坏和滥用,而且这种活动对企业的影响非常严重,例如:电子商务公司,如果网站出现故障,每天的损失会高达数额人民币,所以如何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使其得到安全的控制,对于企业来说已经变的非常重要。目前,在我国的中小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内部构建中,经常可以发现由于制度和管理中的疏忽、松懈以及信息系统的监管不到位,所出现数据的丢失或者数据的信息反应迟钝,不能使管理者及时得到有效的信息,使其信息系统的发挥起不到其最佳的效果,因此如何保障中小企业信息系统安全,加强中小企业信息的测控是非常必要的。

在目前关于中小企业的信息系统安全与效率方面的文章主要是集中在如何构建中小企业信息系统方面,涉及到中小企业信息管理制度这方面很少。如:杨斌、费同林(2002),赵宏中(2005),刘仁勇,王卫平(2007),在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面提到了制度设计方面,但是没有把其作为一个研究重点,其他一些相似的文献基本是从技术角度探讨。从中小企业实际的成本收益考虑,一般来说,由于运用的相应技术不是很高,基本都是基础的软件系统,所以有必要对中小企业面临的制度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二、中小型企业信息系统制度方面分析

首先,根据Laudon对企业信息系统面临威胁,按照来源分为六类:硬件故障、软件故障、人为因素、数据、服务及设备被偷盗,这些都是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但Laudon从单个信息系统的角度进行分析,却没有把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制度考虑进去,在我国中小企业的信息系统建设上许多企业尽管设置了制度,但很大程度上都是形同虚设或者是制度管理存在缺失,容易导致中小企业信息系统实际操作上面临效率和安全的问题,下面具体从制度方面进行分析:

在中小型企业中,存在着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建立起来的并以正式方式加以确定的各种制度安排,主要包括法律制度、企业制度安排等;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习惯习俗、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是形态等对人们行为产生非正式约束的规则,是那些对人们行为的不成文的限制。

(一)正式制度的分析

在中小企业中,正式的制度包括国家信息系统法律的规定和企业的信息管理制度方面,根据我国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也只是从信息交换角度来保护整个信息系统的安全,对于企业自身的信息系统安全只是规定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并没有对企业的实际业务中发生的关于信息系统自身安全进行风险标准规定,也没有一套正确引导进行风险防范的标准规定,所以中小企业的法规建立基本都是从企业各自实际出发,所以各企业的标准不一,导致安全隐患存在比较大。

从企业自己建立的信息管理制度来说,一般大型企业有明确的规定制度,包括维护、人员素质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防范信息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能够及时有效的进行相应信息的反馈,对企业的信息安全与企业效率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企业自身比较小,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人员比较缺乏,其维护也是谁操作谁负责,这样只能根据各企业自身人员的情况来确定其系统的安全程度,其次在效率方面,由于人员缺乏以及其计算机操作应用存在的不规范,信息交换、反馈也相对比较落后,或者根本起不到效率作用。

再次中小企业虽然有一定的信息管理制度规范,却由于监管不到位,主要是由于中小企业的机构比较小,维护人员、计算机使用都是由使用人员一人来完成,所以容易导致即使有制度,也难以执行,这也是制约中小企业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的主要原因。

(二)非正式制度的分析

在非正式制度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它不仅蕴含价值关键、伦理规范、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性,而且在形式上构成某种非正式制度的“先验”模式。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公司员工的思想和过去的传统操作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效果。

在中小企业的管理信息系统中,由于员工的意识不强,对于信息系统的维护、使用存在一定的松懈,信息操作员经常在值班时没有定期维护计算机及信息管理系统,只是在当其产生问题时才处理,这样很容易导致企业数据损失,如果信息备份不完全的话,可能由于人为操作或者计算机病毒的侵入会造成整个系统数据损失。

在这里非正式制度方面主要是指员工以往的旧做法对中小企业的信息系统安全的影响,对信息反馈报告在效率方面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主要原因是领导层的要求不严格,操作人员的报告提交不及时等因素所致,因此非正式制度因素对中小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影响也是非常大的。

三、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制度建设的对策

在加强制度建设中,主要从国家信息系统的法律制度建设、企业信息制度的设置与执行,再次就是信息系统中操作人员与管理人员意识的改变三个层次来考虑。

(一)首先在我国信息管理系统的法律规范中,不仅应该对信息交换中安全问题进行规范,而且规定信息系统使用公司对其管理系统的安全达到安全的最低标准,这个标准是指从各因素方面来确定信息管理系统的一个安全性的最低标准值,不仅能够使信息安全从法律依据上得到一个基本的系统安全标准,而且也能对公司信息管理系统起到强制规范性的作用。

(二)在制度设定层面,加强中小企业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及制度化,也是保障中小企业信息系统安全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在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信息系统管理部门应制定严格的服务器日常维护、巡视和记录制度、客户机维护、操作制度、用户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等,并严格按照制度实施奖惩,从而从企业内部制度上认识到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的重要性。

(三)培养与使用企业信息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领导层要高度重视外,设立一个既懂信息系统、又懂业务流程的复合型信息主管职位,也是非常关键的。在国外大学、大企业的CIO(首席信息主管),相当于企业级的领导,直接参与企业的重大问题决策。一个合格CIO,既能充分调动网络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又能把握企业信息化发展全局,并能随时为领导提供参考意见,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并对公司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制度改善、监督、反馈上能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在中小企业中也设立这样一个职位,从而使信息化系统成为企业运行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

(四)加强信息系统人员的培训,使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操作、安全等方面了解能够熟练的掌握。信息系统人员包括操作人员以及维护人员,定期对信息系统人员进行培训,不仅有助于了解信息系统的最新发展,而且能够使其从意识中不断了解到信息系统安全的重要性,使其操作、维护的规范化不断得到改善,从而减少由于非制度性因素所产生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

四、结论

在中小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很大问题是由于中小企业的制度方面造成的,所以在企业内部加强其监管,使中小企业的信息管理制度得到很好执行是非常必要的,其次就是加强员工的素质培养,使其能够具有很好的业务水平,使信息管理系统得到很好的运行,并能够使管理层及时了解到企业的信息,保证企业的顺利运行;最后完善国家信息管理系统法律,是保证企业信息制度建立的重要标准,使中小企业达到基本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水平,从而从制度上使其信息管理系统得到很好的保护。

参考文献

[1]KennethC.LaudonJaneP.Laudon.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数字化公司(第8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501-538

[2]王霞,张永,彭智才,如何保障中小企业信息系统安全[J],资源方法,2004(9):54-55

[3]刘仁勇,王卫平,企业信息安全管理研究[J].学术研究,2007(6):113-115

制度设计论文范文第3篇

美国是世界上股票期权制度最发达的国家,早在1950年美国国会就正式对限制性股票期权进行了相关立法;1964年美国取消了限制性股票期权,取而代之的是附条件股票期权;1976年,附条件的股票期权在美国被终止,此后的一段时间内没有产生新的替代工具;1981年美国国会引入了激励性股票期权,并将激励性股票期权与非法定股票期权进行严格地区分,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这种股票期权体系一直沿用至今。

美洲其他国家中除加拿大的股票期权制度已经基本上发展成熟之外,墨西哥、哥伦比亚、巴西、智利、委内瑞拉等国的股票期权制度均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起步,目前还处于发展、完善的过程中,股票期权的会计、税收制度的变动性较大。总体上来看,加拿大、墨西哥等其他美洲国家的股票期权制度大致沿用美国的体系,但由于各国税收体系存在较大的差别,相应地美洲各国股票期权税收制度的差别也较为明显。

欧洲各国中,英国、法国、荷兰、瑞士、爱尔兰的股票期权制度发展历史较为悠久,20世纪70年代初,这些国家相继在《公司法》或其他专门的法规中对公司股票期权制度进行相应的立法,股票期权的各类制度较为健全。相比之下,德国、意大利的股票期权制度起步较晚,显示出激励机制远滞后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局面。

亚洲股票期权制度发展比较迅速的国家与地区有日本、印度、新加坡、香港、台湾等,其中香港地区采用的是认股权制度,与美国式的股票期权制度相比有一定的差别,但仍属于广义范围的股票期权制度。

澳洲各国中,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股票期权制度尚处于发展之中,且相互之间差别明显,其中,澳大利亚对股票期权的计税办法比较复杂,而新西兰则沿用美国的股票期权制度体系。

我国目前没有一家上市公司推出标准的获得官方认可的股票期权计划,急需在激励制度上进行创新。

我国实施股票期权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1、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我国上市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的现象比较普遍、缺乏独立的薪酬委员会,外部董事比例明显较低,监事会受内部人控制严重,管理者容易为自己发放过多的廉价股票期权。

2、证券市场非有效性问题。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有效性较低,经常出现股价与业绩非对称的现象。在这种环境下实行股票期权计划有可能出现绩优公司的股票期权不能获利,或获利很小,而亏损公司的股票期权获利丰厚的不合理现象。

3、员工业绩评定标准问题。我国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职工贡献考核体系,很容易分配股票期权时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从而使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下降。

4、期权计划缺乏实施标准。我国目前对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主体资格、期权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的发放额度、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日、股票来源等重要问题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推行股票期权计划时容易出现混乱的局面。

5、行权所需股票来源问题。在目前的制度体系下,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试行的股票来源模式均存在一定的问题。(1)回购股份作为股票来源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我国上市公司不能将回购股票作为股票期权计划中正常的股票来源渠道。(2)发行新股作为股票来源时:首先,行权期间每月都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进行股本变更;其次,上市公司股本的每次变化需要及时公告,增加了不必要的程序。(3)赠予红股作为股票来源时:该模式下如果免费赠予红股,则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向高管人员单方面转移,如果销售红股的收入返还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将获得大量营业外收入,从而带来实质上的利润操纵。(4)大股东转让部分股票作为来源时:首先,这种股票来源的持续性没有保障。如果大股东破产、转让部分股权变成小股东或者转让全部股权脱离上市公司时,公司股票期权计划的股票来源就失去了依托;其次,主板上市公司实施这种模式面临着股票流通性质的变更,需要证监会的批准。(5)申请定向发行额度时:在该办法下,期权持有人只有在公司首次发行、增发新股、配股时才能行权,这背离了自由行权的重要特征;其次,申请定向发行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有一定的政策难度。(6)以其他方的名义回购。这种方式是目前回购受限制时的权益之计,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很难得到完全的保障。(7)采用股票增值权模式时:首先这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股票期权,其次这种方案在股价上涨时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现金流出压力。

6、高管人员出售股票限制过严。我国《公司法》规定高管人员所持股票在任期内不得出售,高管人员只能在离职或退休后六个月之后才能将手中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出售。

7、缺乏股票期权信息披露制度。我国股票期权计划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片空白,很容易出现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时透明度过低的局面。

8、税收、会计制度与其他问题。目前我国对股票期权持有者行权后收益的应如何征税无章可循。此外,股票期权试行中还应当解决的问题包括会计制度上如何对股票期权进行会计处理,如何对股票期权进行估价等。

我国股票期权主要实施标准探讨

1、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主体。根据我国的实际状况,建议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下述条件: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中有2名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中有2名以上独立监事,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公司应当有明确的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及实施计划,并建立了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股票期权的合法授予对象。建议相关部门规定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应当包括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普通员工、董事与监事(包括外部董事与外部监事)、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员工与母公司员工等,但拥有公司股权超过10%的内部员工被授予股票期权时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且行权价格必须高于公平市价的10%。

3、股票期权的发行数量限制。建议有关部门规定:上市公司在股票期权计划期内发行的股票期权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总流通股本的20%;本次股票期权计划的期限(如:十年)过后,上市公司可重新开始下一轮股票期权计划;计划期内每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应当限制在公司总流通股本的10%之内;每位股票期权计划的参与者可获得的期权总量不得超过计划总量的25%。

4、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限制。建议我国监管部门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期权行权价格不能低于授予期权时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该公平市场价格可以定义为授予期权前三个交易日的平均股价。

5、股票期权等待期与行权期限。建议有关部门规定:(1)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间隔不得少于一年;(2)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行权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五年,同时不得超过十年,股票期权超过上述行权期限的,其权利自动失效。

6、禁止股票期权计划中的内幕交易。(1)上市公司在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时以及公布业绩前的一个月内不得向参与者授予股票期权;(2)高管人员在上市公司发生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时以及公布业绩前的一个月内不得对股票期权行权;(3)如果公司出现严重违法,现任高管人员与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持有的期权取消行权资格。

7、特殊情况下期权方案的调整办法。当上市公司出现送红股、派现金股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换股等事件,员工因辞职、解雇、退休等而终止对公司的服务,公司出现要约收购、合并、控制权转移、分立等情况时,公司应当酌情采用加速行权、停止行权等办法。具体的措施应当在公布股票期权计划之前与财务顾问预先拟定。

我国期权行权的股票来源模式设计

1、相机发行新股模式。所谓相机发行新股模式是指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期权的同时,证监会给予上市公司浮动的、可相机发行的新股额度,持有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时可以按预定的行权价格认购该部分股票。相机发行新股模式下,由于员工持有的股票期权行权引起股份变动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每年年检期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该模式的主要优点有:(1)对现行的法律框架修订较少,实施难度小;(2)根据M-M理论的修正模型,该模式能使负债率较高的公司的总价值增加。该模式的缺点主要为:(1)发行新股存在明显的稀释效应;(2)使负债率低于最优负债率的公司总价值下降;(3)无法将亏损公司排除在期权计划实施主体之外。

2、公开回购流通股模式。该模式的基本流程为:(1)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流通股的决议,决定回购股数、回购价格、回购期限、回购方式、回购的资金来源等重大事项,报请股东大会批准,然后上报证监会、交易所等机构备案;(2)上市公司以既定的回购价格与回购方式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公开回购股份储存在库存股帐户中;(3)当股票期权持有人行权时,股票期权持有人通过报盘系统申请行权,清算机构记减期权持有人帐户上的期权与保证金数额、记减上市公司库存股帐户中的库存股数额,同时记增期权持有人股票帐户上的股票数额。

该模式的主要优点有:(1)为上市公司开辟了一条持久的股票来源渠道;(2)由于绩差公司、亏损公司没有能力实施回购,该模式自动地将绩差公司排除在期权计划之外;(3)回购可以为股东带来税收优惠;(4)股票回购可以为股东带来财富效应。公开市场回购模式的主要缺点为:(1)需要修改《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回购股票可用于员工股票期权计划行权;(2)需要制定公开回购股票的实施细则,建立与完善库存股制度,包括规定库存股的转入与转出办法、库存股的会计准则与核算体系、库存股的信息披露办法等;(3)需要制定市场规则防止回购中的市场操纵行为。

3、定向回购非流通股模式。定向回购非流通股模式是指上市公司向大股东以协议价格回购股票,通过证监会批准后将回购的非流通股转变为流通股储存在库存股帐户中,当股票期权持有人对期权行权时,上市公司将库存股以行权价格转售给期权持有人。

该模式的主要优点有:(1)可以逐步降低国有股比例,促进上市公司股权的优化

;(2)该模式下非流通股可以逐步转化为流通股,从而结束我国上市公司长期以来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的局面。该模式的主要缺点是:(1)需要修订《公司法》中回购股权必须注销的规定,增设公司库存股帐户制度;(2)需要中国证监会同意回购的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3)上市公司在确定非流通股的回购价格时缺乏科学的依据,容易出现控股股东串通其他关联大股东为自己确定过高的回购价格的局面,从而损害其他小股东的利益。

我国股票期权公司内部监管体系设计

1、加强我国公司董事会独立性。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笔者建议我国应当规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至少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以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监督公司中股票期权的合理发放。

2、建立相对独立的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的职责为确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的工资、奖金、股票期权等薪酬的发放计划;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为薪酬委员会的当然委员,独立董事占薪酬委员会委员的总数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3、建立上市公司独立监事制度。规定公司监事会中至少有2名以上的独立监事,独立监事不能兼任薪酬委员会的委员;监事会负责监督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包括监督薪酬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公司及员工绩效考评的公正性、股票期权计划是否按照内部规定的程序执行等;监事会应当定期向股东大会汇报股票期权计划的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我国股票期权信息披露制度设计

1、股东大会通知中的信息披露。董事会提交的股票期权计划草案提交股东大会讨论时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下列信息:股票期权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实现股票期权计划目的的途径;以图表方式注明公司最近三年股价的表现并与行业指数做比较;期权的授予总量或授予单个人的数量如超过有关限制、期权超范围发放、行权价格过低时董事会应当予以解释;公司薪酬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财务顾问对于公司实行股票期权的意见等。

2、授予时的信息披露规则设计。授予股票期权时,公司应当对本次授出期权的数量、主要获受人的姓名、获受数量、占总授出期权数量的比例等进行详细披露。

制度设计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存款保险;保险制度;银行授信业务

Abstract:Theconvergenceofloans,financialinstitutions,isthemarketingofcreditandloansintotheshowthesametrends.Atpresent,thebankingfinancialinstitutionsintheloaninputmarketingcompetinginthenationalindustrialpolicytosupportthedevelopmentoftheindustry,policybanks,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aswellasjoint-stockbanksareactiveinthefollow-uptomajorclients,andengageinthesamecompetition,thereisnodifferenceintheachievementofdevelopment,Bankloansconvergenceismoreprominent,shouldattachgreatimportancetoandtakecorrespondingmeasurestoguardagainstpossiblerisks.

Keywords:depositinsurance;insurancesystem;bankcreditbusiness

一、贷款趋同现象成为银行授信业务的一个显著特点

从内蒙古自治区的情况看,金融机构授信大客户主要集中在工、农、中、建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及交通银行。贷款趋同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客户主要集中在4家国有商业银行。截至2004年9月末,上述6家银行授信大客户共有181户,评估授信额度1115.87亿元,实际贷款865.44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额的52.47%,其中:4家国有商业银行支持的大客户166家,占大客户总数的91.71%;授信额度1109.27亿元,占大客户总授信额度的99.41%;贷款余额613.3亿元,占大客户贷款总余额的70.87%。二是贷款在客户、行业和地区间的集中度较高。9月末,6家行前10位客户贷款余额394.46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余额的23.92%,占大客户贷款总余额的45.58%。国家开发银行大客户贷款占该行贷款余额之比达97.39%。从行业分布看,主要集中在电力、交通、煤炭、通讯等行业,9月末贷款余额为582.01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余额的35.29%,占大客户总贷款余额的67.25%。从地区分布看,主要集中在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3个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9月末3个地区大客户贷款余额578.56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余额的35.08%,占大客户总贷款余额的66.85%,其中:呼和浩特市的大客户最多,达40户,贷款余额370.46亿元,占大客户总贷款余额的42.81%。三是大客户多头授信现象较为普遍。在181家大客户中,有44户在2家以上银行有授信,有的甚至在5家银行有授信,多头授信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解决银行贷款趋同问题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改革经营方式,走差异化发展的路子。商业银行要适应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借鉴国际通行的规则和做法,把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加强结构调整和提高业务创新能力结合起来,改变多年来重同质竞争、轻差异化发展的经营方式;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改进对客户的服务,推进银团贷款和俱乐部贷款,完善项目融资,学会风险定价;大力调整资产结构、产品结构、客户结构和收入结构,提高规避风险和培育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培育和扩大优良信贷载体,改进金融服务,促进银行信贷总量适度和结构平衡。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信贷营销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既要搞好对大客户的金融服务,更要重视对中小企业等弱质产业和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要加强同企业的沟通,遵循市场法则,根据客户的需求,研究开发量身定做的服务产品,培植和发展潜在客户市场,积极主动地为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业的企业提供正常的信贷支持,提高金融服务经济、服务消费的水平和质量。

制度设计论文范文第5篇

“以民为本”和“以人为本”在制度设计上的区别

――结合新交通法的争论说明“以人为本”怎样落实在制度建设中

中央提出以人为本之后,引起了人们强烈的关注。这是一种历史进步。但在理论界和社会上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一些需郑重申明为本文原创网站要澄清的认识。有人认为,现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准还不是很高,提出以人为本有点为时过早;有人指出,以人为本具有人本主义的嫌疑;有人强调,以人为本就是以民为本的同义语,最好用以民为本代替以人为本。

一、什么是“以民为本”。

“以民为本”或者说“民本”思想,在不同历史时代是有不同含义的。在封建社会中,“以民为本”即“民本”,这里的“民”是与“君”相对的,有时“民”则是与“官”相对的。封建社会开明人士所说的“以民为本”,没有超出维护君权统治的范围。在现代社会中,使用“以民为本”的理念,或者用“民本位”提法,是有其特定含义的。我们目前的社会主义中所说的“民”一般也是与“官”相对的。所谓“民”就是人民群众,而“以民为本”或者“民本位”这样的表述是要说明,在我国社会中干部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以这样的原则来正确处理干部与群众的关系。这里说是“民”,并不是指全体社会成员,而是指社会成员中的“人民”这一部分人。在目前我国社会中,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称之为“人民”的。一个人能不能称之为“人民”的一分子,这在政治上和法律上都是有一定限制的。因此,就是在目前我国社会中,“以民为本”与“以人为本”这两个提法也是有明显区别的。

二、什么是“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中的“人”应包括:类存在意义上的人、社会群体意义上的人、具有独立人格和个性的个人以及一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劳动者。以人为本中的“本”,主要有三层含义:第一,相对于人对人的依赖、人对物的依赖而言,它把人当作主体。在今天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人的依赖和物的依赖现象。所谓人的依赖,就是人对狭隘的“人情关系”和权力意志的依赖,人丧失其独立人格,成为依附性的人。物的依赖,就是人对金钱、物质财富和交换关系的依赖,人成为物的奴隶,成为只为物而存在的人,见物不见人。这两种人的存在方式阻碍人的健康发展,也对社会发展产生着消极影响。社会发展的必然性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突出人的主体地位,强调人郑重申明-本文来自的主体性。当然,这里的主体,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责任的主体。第二,相对于人被边缘化而言,它把人看作一切事物的前提、最终的本质和根据。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人被边缘化的倾向,许多人分析、思考和解决问题,缺乏人的意识、人的观念和人的维度。其实,人是一切活动的主体和承担者,又是一切事物的最终根据和本质。社会的发展,内在地要求明确把人理解为一切事物的根本和本质。第三,相对于把人作为手段而言,它把人作为目的。过去我们往往较多地关注人以外的世界,而对人本身的世界关注不够,认为人总是为人之外的某种东西而存在,而不是为自己而存在。社会发展进一步要求关注人的生活世界,关注人本身的生存和发展的命运。

所谓“以人为本”的本来意义就是以人为根本,就是以人为中心,因为人是整个社会、整个国家的根本,而“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马克思语)。今天强调“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要求人们更加充分认识到,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保护人的生命,保障人的幸福,促进人的发展,无论是对于国家还是对于政党来说,都是第一位的任务。“以人为本”,从其近代形成以来,本身一直包含着这样一个实质性内容,即不能把人仅仅看作是工具,更重要的是必须把人本身看作目的。尊重人的人格尊严,在任何场合中,都要把人作为人来对待。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尊重人”这个最基本的要求做起,对于提高我国社会的文明水平具有深远意义。

三、“以人为本”与“以民为本”在制度设计上的区别。

(一)“以人为本”与“以民为本”在制度设计上的区别是反映的主体的内涵不同。“人”和“民”这两个概念,“民”是人相对的、特殊的概念。作为一种社会主体,它是特指的,或者说“民”是整个社会中的一大部分人。而“人”是个普遍性的概念,它是指任何一个现实的、有自然生命的、从事着实际活动的个人。这就是说,“以人为本”中的“人”没有社会身份、不分社会等级,没有“官”“民”区别,所以,“以人为本”理念中“人”这个主体,是指任何一个人而言的,是所有的人,它比“以民为本”更具包容性,外延更宽。

(二)“以人为本”与“以民为本”在制度设计上的区别是理论基础不同。“以人为本”是以人人平等的唯物史观为基础,它是唯物史观的一种价值取向。“以民为本”是以“君权神授”思想为其理论基础。现在提出并坚持“以人为本”从根本上摆脱了历史局限性,对于反对特权意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极为重要的。

(三)“以人为本”与“以民为本”在制度设计上的区别是出发点不同。“以人为本”包含着对个人价值的尊重,它意味着对任何个人的合法权利都应给予合理的尊重;也意味着对人的活动所面临的对象,都应注入人性化的理念。“以民为本”维持严格的封建等级秩序,发展“民”的群体性,限制“民”的个性的道路,并以此为“民”建立生活原则和行为规范。

下面结合结合新交通法的争论说明“以人为本”怎样落实在制度建设中。

今年5月1日起,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连日来,全国许多城市都举办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这部法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与每一个行人、驾驶员和家庭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它给中国老百姓带来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对守法公民的尊重以及对交通执法人的惩戒。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些规定否定了“撞了白撞”,体现了对行人的充分尊重,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同时,为了敦促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更好地遵守交通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大幅提高了相关处罚标准。

为体现对生命的尊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金将用于抢救车祸中的伤者。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些条文都充分体现了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这一交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了保障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客的生命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高速公路行驶的汽车驾乘人必须系安全带,否则罚款二百。守法的驾驶人将受到奖励。一年内没有违章,无累计积分的司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驾照的审验期。

这部法律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也体现出了“以人为本”,驾驶员在现场的,按规定处罚,不得拖车。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如果拖车不当造成损坏,还要依法赔偿。

北京青年报在评论新交通法行人通行为先这一原则时是这样写的:“《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是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要立法体现。对行人在人行横道以及没有交通信号的情况下赋予优先通行权,主要是考虑行人是道路交通的重要参与者,在我国人口众多,城市人口高度密集,目前大多城市还是以混合交通为主的交通现状下,行人作为弱势群体相对于机动车来讲,没有相应的保护设备和防护措施,一旦发生事故,行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将受到巨大威胁。从立法本意的角度来讲,相对于机动车的通行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则是更为重要的。”其实,更重要的是对生命和人格的尊重。

北京市在制定新交通法实施细则时召开了首次立法听证会,其意义深远,它标志着北京在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政治参与、保证立法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方面,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对新交通法中大多数的规定是应该得到大家的肯定的。至于最敏感的是第76条,即有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方面的规定,还是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既然这次立法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为何还有如此之大的争议?我想,以人为本的理念是积极的,是应该提倡的,但新交通法在这方面的处罚和责任判定,令车主们牢骚满腹。我们不应该以此来全面否定新交通法。但是,严格约束机动车不应该等于放任行人和非机动车,否则,交通法就真的成为机动车法了。从这个意义上讲,新交通法的实施还应有相应的宣传、教育相辅。

一是加强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各类人员的交通意识和综合素质,特别是提高行人和非机动车人员的交通意识,加强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目前,在我国只有司机学习交通规则,而行人、非机动车均不用学习,以至于他们成为交通法盲,经常违反交规。

二是建立真正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目前,保险公司实行“商业三者险”,即机动车有过错才赔偿,导致保险赔偿矛盾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