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工作督察报告(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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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一、依法强化法律监督,确保严格公正司法 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职能,努力为首都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从源头上严防冤错案件。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公诉是启动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一…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精选5篇)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范文第1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xx年的主要工作

20xx年,在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本届人大二次会议对检察工作提出的要求和意见,将 严格规范司法 作为贯穿全年的工作重点,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一、依法强化法律监督,确保严格公正司法

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职能,努力为首都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从源头上严防冤错案件。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公诉是启动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一旦错捕、错诉,就会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甚至导致冤假错案。检察机关坚持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确保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惩治、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一是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市检察院制定《审查逮捕办案细则》,细化审查逮捕的法定条件、办案标准、工作流程。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全部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真核实证据。对命案等重大复杂案件,派员参加现场勘验,引导侦查机关依法、规范、全面、及时收集证据。依法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破坏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16086人;对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1753人,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并督促侦查机关完善证据、查清事实。二是准确把握起诉标准。针对刑诉法严格了认定犯罪的证据标准,市检察院制定《提高公诉办案质量的工作意见》、《规范不起诉工作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和规定,要求承办检察官必须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必须核实关键证人证言,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对侦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排除非法证据55件。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对各类犯罪依法提起公诉25204人;对于司法解释调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提高盗窃和抢夺定罪数额,导致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犯罪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751人。三是着力统一司法尺度。针对利用互联网制造传播谣言、利用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等新型犯罪,非法集资、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多发犯罪,证据标准、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的43类问题,积极协调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形成统一的证据标准,编发指导案例160余件,确保同类案件依法作出相同处理。

在诉讼中依法保障人权。检察机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一是依法落实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程序。对检察机关受理的全部案件,依法告知诉讼参与人在每一个环节的权利、义务,增加告知文书99种,完善书面、口头 双告知 制度,依法送达告知文书时坚持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详细解释,确保诉讼参与人清楚、明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更加重视律师对维护权益、保障公正的积极作用,对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变更强制措施等意见,认真核实、记录入卷,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对律师查询案件、阅卷、会见当事人,全部实行网上预约、严格依法办理,全面落实与市律师协会签订的《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刑事诉讼辩护的若干规定》。三是依法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健全妇女儿童维权 绿色通道 、 残疾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犯罪。依法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对罪行较轻、认罪悔罪的56名未成年人,经过考察帮教,作出不起诉决定,促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其中9人考上了大学。北京市有4个基层检察院获得 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称号。四是完善涉军案件办理机制。依法打击破坏国防设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侵害军人及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切实维护国防利益。

依法加大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一是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的问题。针对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调查取证、收集证据达不到证明犯罪标准等突出问题,集中进行通报、提出监督意见。针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情形,依法监督立案146件,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375人;提出书面监督意见253件,纠正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形。二是重点监督纠正不当裁判的问题。依法办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153件,抗诉意见采纳率达到75%。针对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判决没有依法加判禁止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仍然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问题,依法提出抗诉、发出检察建议13件,监督审判机关改判和纠正,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切实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依法提出抗诉53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8件,采纳率达到85%。针对民事执行监督中发现的执法、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制造虚假民事诉讼、骗取巨额资金的问题,以涉嫌滥用职权、民事枉法裁判和诈骗罪立案侦查5人。三是重点监督纠正刑罚执行的突出问题。对刑期未满就提前释放的罪犯,逐案审查;重点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人员进行专项检察,17名违法保外就医的罪犯依法全部被重新收监。同时,坚决查处上述案件中涉及的司法人员受贿、渎职犯罪,立案侦查5人,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决贯彻中央依法惩治腐败的重大部署,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505人,同比上升15.3%;其中百万元以上的案件120件,占31.2%;县处级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137人,同比上升85.1%。

依法严惩重大职务犯罪。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北京检察机关承担着查办发生在驻京国家部委、国有大型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20xx年,我们先后查办了上级交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信访局等13个系列专案,是历史上最多的一年,目前已经立案114人,其中省部级2人、厅局级20人,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12人。依法审查起诉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受贿案等省部级职务犯罪4件。这些专案案情复杂,调查取证难度大。仅在查办一起涉案13人、受贿数千万元的专案中,抽调本市各级检察院400余人,持续数月奔赴全国20个省近百个地区,调查取证近千人,查清了全部事实,使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处。

全流程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司法没有特权,必须依法规范。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把受理线索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都纳入依法、规范、受监督的轨道。一是规范线索管理。实行所有线索由市检察院集中管理、统一评估、重点督办,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允许初查影响举报人、被举报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对过去经初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但对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到有关单位通报情况、消除影响。二是规范侦查活动。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 全面、全部、全程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做到凡接触犯罪嫌疑人必录、凡讯问必录、凡搜查必录;对立案侦查、逮捕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拟不起诉的,一律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一律实行电子台账、全流程管理,切实保障讯问合法、取证规范。三是依法开展追逃追赃,绝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对潜逃的95名职务犯罪嫌疑人逐人、逐案建立信息库,持续查明犯罪事实、赃款去向,通过网上通缉、边防控制、国际合作、敦促自首、亲情感化等多种方式,追捕、劝返21名外逃人员归案。

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加强警示教育,与医疗卫生、工程建设等20多个单位签订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协议,联合开展巡展,注重以案说法,引导公职人员远离 潜规则 、依法廉洁履职。各级检察院依托查办的案件,在国有企业、金融、司法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预防调查,深入分析案件背后权力寻租、资源分配不合理的制度漏洞,积极向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项预防报告76份,其中两项报告被最高检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十佳报告。搭建行贿犯罪档案便捷查询平台,把缺乏诚信的企业挡在招投标公平竞争的门槛之外。

三、依法稳妥推进改革,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

按照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部署,市检察院研究制定《深化检察改革实施意见》、《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及时向市委、市人大报告改革方案、重大事项,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在主要检察业务部门、3个基层院推行改革试点,着力解决行政化办案模式导致司法责任分散、虚化和难以落实的问题。一是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按照现有检察官三分之一的比例择优选任主任检察官,配备相应的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建立由主任检察官负责的专业化办案组织,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二是形成明确的权责清单。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察委员会、检察长行使的决定权外,其他权限由主任检察官依法行使,切实做到 谁办案、谁负责 。三是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建立检察机关内外部人员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排除干扰、公正司法。

深化检务公开改革。坚持依法能公开的一律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检务公开机制。一是全面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建立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三大公开平台,从20xx年9月1日起,当事人及人可以实时在互联网上查询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等14类案件的办理流程、处理结果等100多项程序性信息;对起诉书、抗诉书、刑事申诉决定书等6大类法律文书,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案件外,全部统一上网、提供公开查询;及时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等重要案件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司法公信。二是全面推广案件公开审查。对127件有较大争议和社会影响的拟作不捕、不诉决定的案件,以及刑事申诉、民事申诉、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答复,听取当事人、人、专家学者、社区代表的意见,强化释法说理,以公开促公正。三是全面整合便民服务平台。把接待等候、业务咨询、受理控告举报申诉等功能,统一整合到各院的检务大厅,提供全方位的诉讼服务。北京市有13个检察院被最高检评为 文明接待示范窗口 。

探索优化检察职权配置。一是成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依托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成立第四分院,落实司法改革新要求,成立由资深检察官、组织人事部门、法学专家等组成的遴选委员会,从全市检察院、法院系统遴选检察官,集中办理跨区划的行政类、知识产权类、环境资源保护类、交通运输类检察案件。二是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托与市政府法制办共建的 两法衔接 工作制度、涵盖26家执法司法机关的联席会议,推动各区县逐步建立 网上衔接、信息共享 平台,及时通报、移送案件,促进依法行政。三是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针对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危害公共利益的案件,研究论证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诉讼程序等问题,为此项改革的落实做好准备。

改革业务管理机制。一是完善信息化办案系统。实现案件一律在网上办理,所有司法行为全程留痕,所有办案数据真实准确。对26项核心业务数据、692个办案关键节点实时公开、动态监控,并从绩效、案件、时间、人员四个维度进行分析,全面客观地反映各院、各部门、每名检察人员的司法办案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二是改革业务考评制度。取消对各级院计分考核排名,建立定期集中通报案件质量、司法办案中突出问题的制度,不允许为追求办案数量下达指标,不允许为了考核业绩弄虚作假,确保按照司法规律依法办案。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和专项督察力度,针对发现的取证不到位、证据审查不细致、文书制作不规范等19项问题,在全市检察机关通报并限期整改,督促检察人员依法、规范、文明办案。三是切实提升司法能力。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利用9个月,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业务摸底考试、全员技能实训,公开通报考试结果、存在问题,在15个业务领域评选出176名业务标兵和骨干。全市检察机关有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专门人才53人。昌平院荣获 全国模范检察院 称号、西城院荣立集体一等功。坚持从严治检,始终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标准监督自己,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2人,确保队伍清正廉洁。

自觉接受监督。一是依法接受人大监督。20xx年9月,市检察院向市人大会报告了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的情况,配合人大会组织开展专题调研30余次,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及时报告整改情况。挂账督办代表建议12件,积极将相关意见转化为深化检察改革、提升司法水平的具体措施。二是主动接受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办结政协委员提案5件,向市政协通报检察改革进展情况。探索建立检察官与律师互相评价机制。深化检察开放日制度,邀请各界群众走进检察院了解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三是切实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人民监督员库,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起诉等环节的监督作用,共监督评议案件33件,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法规范行使。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的检察工作,离不开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人大及其会的有力监督,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各位代表、委员为深化检察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呼吁、建言献策,让我们备受鼓舞。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各位代表、委员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目前,全市检察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司法能力亟待提高。部分检察人员法治意识不够牢固、业务素质不高,办理新型复杂案件、准确认定事实证据、出庭证明犯罪等能力仍有不足,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还需加强。二是对深化改革的认识不到位、破解难题的主动性不强。各级院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务公开等改革的进展不平衡,检察管理和检察权运行机制行政化的问题亟待解决。三是司法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检察人员执行法定程序和办案纪律不严格,办案质量和效率不高,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在规范司法行为、狠抓队伍建设、深化检察改革中切实加以解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xx年的工作任务

20xx年,全市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部署,遵循司法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法律监督,深化检察改革,在连续两年狠抓严格规范司法的基础上,再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坚持以证据和质量为核心,防止冤错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每一个案件都严格遵循证据标准、法定程序,健全客观性证据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出庭等工作机制,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依法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严厉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重点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等涉及民生的犯罪,切实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服务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依法坚决惩治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始终保持惩治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查办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犯罪,深入查办涉及民生、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严格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健全线索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对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进行专项检查,切实提高侦查法治化水平。依托查办案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预防调查、年度报告等工作,提出预防对策建议,促进廉政机制建设,切实发挥预防工作对于保护和教育干部、遏制和减少犯罪的积极作用。

依法规范诉讼活动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深化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加大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加大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力度,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和程序违法等问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切实加强释法说理、法制宣传等工作,促进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深入推进检察改革,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核心,落实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等改革任务,明确各类检察人员的工作职责、流程、标准,形成权责统一、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工作机制。完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健全干预查办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建设,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健全主动重要信息、网上公开生效文书、便捷查询程序性信息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切实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

努力建设过硬队伍,全面增强司法能力。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信仰法律、坚守法治,把保障人权、程序公正等司法理念落实到每一个司法办案行为。开展新一轮检察业务实训,完善与公安、法院的岗位交流锻炼制度,切实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努力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队伍。加强案件流程管理等基层基础工作,实现从注重办案数量向注重办案质量转变,从封闭式管理向公开透明管理转变,从侧重内部监督制约向全面接受外部监督转变,确保严格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坚持从严治检不放松,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零容忍,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各位代表,在充满希望和变革的20xx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作出应有的贡献。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基本概况

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某些重大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 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对本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或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受理公民控告、申诉、检举和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举报,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并提出防范对策;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全市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司法协助,办理与境外的个案协查等工作。

多年以来,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高检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指导下,在市政府的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走在全国前列、当好 检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两个表率 的目标,坚持 学习、规范、创新、提高 的新思路和 三基 建设的要求,紧紧围绕首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突出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主题,严格履行刑事检察职责,积极维护首都社会政治稳定;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积极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深入开展预防犯罪工作;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统一;不断深化改革,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新动力;坚持从严治检,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在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改革管理、理论研究和检察保障等方面不断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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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政部党组、驻民政部纪检组管党治党不力、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严肃问责,原党组书记、派驻纪检组组长受到责任追究。”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工作报告甫一,这一置于万余字工作报告之中的信息就被不少媒体单独“拎”了出来。

与这则信息一起公布的,还有这样一组数据:“2016年,全国共有990个单位党组织和1.7万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体现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已渐成常态。

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明确要求,敢于坚持原则,完善配套措施,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全会工作报告在部署今年任务时也专门将问责单列一项,提出“以强有力问责督促各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持续释放“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强烈信号。

推动各级党组织履行政治责任,解决突出问题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党和人民赋予权力的时候,更是压上了责任,权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担当就得有多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如何把自己摆进去,履行好监督责任,从而更好地督促各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七次全会工作报告要求,要把检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巡视和监督执纪的重点,推动各级党组织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政治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个中深意,值得细细体会。

在这数十字中,体现了三层意思:一是检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情况将成为今年巡视和监督执纪的重点;二是检查要着力发现各级党组织党内政治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不只是“检查就完事”,还要推动各级党组织解决这些突出问题。

“解决党内政治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其中的落脚点,根本目的在于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而之所以作出如此部署,正是总结党的十以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实践而得来的。

在全会工作报告中的工作体会部分,有这样一段表述:“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根源在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尤其是党内政治生活遭到破坏,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不敢担当、不愿负责,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反映出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党组织管党治党宽松软、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的现实困境,彰显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落到实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七次全会的这一工作部署一以贯之,为纪检机关履职尽责提供了方式方法,指明了工作方向。

抓住“关键少数”,层层落实责任

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关键在党委、要害在一把手,根本要靠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

七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要抓住“关键少数”,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到底。

从系列重要讲话,到接连出台的党内法规,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到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党的十以来,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管党治党的一贯思路和鲜明特点。因为领导干部是党的中坚力量,在党内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具有重要的示范导向,也将直接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成效。从这个意义上讲,抓住了“关键少数”就抓住了问题的重点和关键。

去年7月8日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明确,“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同样突出了“关键少数”。

这也对“关键少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做下属的行为标杆;另一方面也要分清责任,扛起责任担当,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将压力层层传导下去。如此,才能带动广大党员干部共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将管党治党的责任切实落到实处。

加大问责力度,激发担当精神

担当,要有问责来保障,否则就会成为一句空话;问责,要用行动来体现,否则就会成为一句口号。从提出问责要求、高举问责利器,到把实践经验提炼升华为制度、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的十以来,问责力度日渐加大、问责工作步步深入。

此次全会工作报告再次强调,要“加大问责力度,激发担当精神”,为今后开展问责工作定下基调:问责不是一阵子,也不是开头热闹一下然后就把制度束之高阁,今后只会越来越严,问责力度只会越来越大。

问责问的是什么责任?政治责任!这在工作报告中同样得到进一步明确:“要用好问责这个利器,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责、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选人用人问题突出、腐败问题严重、不作为乱作为的,要敢于问责、曝光典型问题。”

去年颁布实施的《问责条例》,对现行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进行梳理、总结、提炼,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归纳问责事项,为强化问责提供了制度依据。各级党组织还在此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了相应实施办法,让问责更具针对性。

值得注意的是,全会工作报告中专门强调,“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也要严肃问责”,同样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当前,问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比如,有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搞“鸵鸟政策”,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该问责不问责;在上级督促下被动问责的多,较真碰硬主动问责的少;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管党治党压力传导不下去,责任落实上紧下松。

工作报告这一要求,充分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强化问责的强烈信号。问责主体必须把自己摆进去,真较真、真问责、真落实,否则也可能变成问责对象。

总之,问责本身不是目的,不是搞“事后算账”,而是要以强有力的问责,让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受到触动和警示,切实增强担当精神,从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落到实处,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

中纪委十八届七次全会公报要点解读【2】

近日,北京、山西、浙江3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陆续成立省一级监察委员会。

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仅是备受关注的焦点,也是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的重要议题之一。改革有哪些任务要求,试点工作如何推进,下一步怎么做好细化落实?

统一认识、提高站位,准确把握改革任务要求

“要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把握和工作衔接。”在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

七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扎实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对这项改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务之急,就是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改革及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改革任务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是最重要的标本兼治。党的十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推进,党内法规制度日益完善,党内监督已实现全覆盖,而监察对象则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范围过窄。

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决策,根本目的就在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实质是推动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赋予谈话、询问、留置等调查权限。

去年召开的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明确提出,研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建立覆盖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的国家监察体系,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互配套,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一年来,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改革蓝图已经绘制,相关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先后6次专题研究,审议通过改革和试点方案;成立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部署开展改革试点。

中央纪委坚决贯彻党中央要求,召开20多次会议研究制定改革和试点方案,深入试点地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此外,还会同全国人大机关成立工作专班,研究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

……

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引导改革由试点向全国推开

1月18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选举了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命,标志着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监察体制改革事关全局、意义重大,既要积极坚定,又要稳妥审慎。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部分地区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是监察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十八届六中全会闭幕不久,中办就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在3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试点是改革的重要任务,更是改革的重要方法。”正如强调,试点能否迈开步子、蹚出路子,直接关系改革成效。

试点地区应当大胆改革、积极实践,密切联系本地区实际,发现和解决问题。同时,也要注意把握好动态平衡,推动形成与执法、司法机关既有机衔接又互相制衡的体制机制,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开积累可复制的经验。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在党中央作出推进改革试点工作这一重大决策后,试点地区迅速行动起来——出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三定”方案;举办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培训会;组织专门调研组,分赴各地调研……

“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试点工作”,七次全会工作报告对试点工作提出要求,并明确了试点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试点地区要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先完成检察机关相关部门的转隶,“确保今年3月底完成省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6月底完成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

协调配合、循序渐进,促进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下转第二版)(上接第一版)七次全会工作报告在部署今年工作时,对进一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作出一系列具体安排,充分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按照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下一步将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实施监督、调查、处置。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部门单位不少,需要协调配合的环节很多。中央纪委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各相关单位也要讲政治、顾大局,协同做好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

七次全会闭幕以来,各相关部门单位陆续作出部署——

1月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会议强调,要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关立法作为常委会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提供法治保障。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范文第3篇

二、在检察制度方面

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 法律 监督机关,是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任务是为 经济 基础服务的.建国以来,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刑事审判工作,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打击刑事犯罪。随着我国 政治 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检察机关也正在进行改革。

检察制度改革的中心,在于增强法律监督的职能保证依照怯律独立行使检察权.完善法律监督的程序和手段,增强法律监督的效力,除了对刑事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外,还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最高检察院还将酝酿起草亏检察官法。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建立了法纪检察厅、控告申诉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为了配合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保持党和国家机关的廉洁、高效、遵纪守法,加强了干部法纪的检察工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控告申诉厅。在各检察院分院设立了举报中心或举报电话,发动群众检举、控告,疏通检察、监督的各个环节,及时查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纠正国家干部中的一切腐化现象。改进控告申诉工作,纠正冤假错案.截止今年8月8日,全国已有356个检察机关设立了举报沛毛构或举报电话,共受理群众举报的各类案件线索3001件。wWW.133229.cOM这种举报制度,已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它将成为人民检察院侦查案件的重要线索之一。

三、律师制度方面

我国的律师制度还处在一个 发展 阶段,随着国家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和政治、经济领域内改革逐步深人,我国人民的社会生活正日益向法律化发展.律师工作适应时代和形势的需要,也日趋社会化,主要表现在律师工作开展了面向全社会的服务。这就要求律师机构必须采取机动灵活的形式,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改革旧的律师机构体制便成为当前律师制度改革的首要问题。1988年6月,司法部颁发了嵘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按照这个方案的规定: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人员采用合作形式组成的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事业法人组织名以上的专职律师,可以遵循自愿组合的原则请组成律师事务所。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不占国家编制,合作人可以辞去原工作单位职务,或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在试点期间停薪留职.事务所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按照司法部这一文件的规定,北京、天津、上海等城市先后建立了几家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并且已经正式开展业务活动.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建立,在律师的组织机构上打破了律师机构由国家统一包办的唯一形式,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并存,使律师机构多层次化,为律师能够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服务和我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发展创立了一条新路.

律师制度改革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实行统一律师资格考核,让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与经验的人员取得律师资格,以充实我国的律师队伍。一在律师的资格和职务的关系方面,采取律师资格和职务分离制,即取得了律师的资格,不一定能够执行律师的职务: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巡须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聘任为专职律师或兼职律师,才能够执行律师职务.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范文第4篇

  一、当前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对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仍然面临现实障碍,这既有观念因素,更有体制机制的因素。

  (一)死刑复核程序及执行程序本身的问题。一是启动方式。根据现行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权仅在各高级人民法院,但此种报请方式与司法权的被动属性相违背,也使检察机关因无从知晓复核开始的时间而无法进行检察监督。二是审理方式。现阶段死刑案件的复核采取书面审加提审被告的方式,法官主要通过阅卷审核,被告人、辩护人及检察机关的主体参与性十分有限。三是执行期限。当前“快速处决”的执行模式使检察机关面对已经核准、将要执行的死刑裁判“来不及”监督。

  (二)相关工作机制有待完善。一是联系机制不够紧密。修改后刑诉法没有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权的配套措施加以规定。二是检察系统自身工作机制不够健全。根据目前情况,各级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方面进行合作的意识和行动有待增强。三是与辩护律师的沟通不够顺畅。

  (三)法律规范欠缺。现行法律没有明示检察机关进行死刑复核监督的范围、途径和方式,影响监督实效。

  二、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措施。为保证死刑复核检察监督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得以实现,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对监督措施加以完善。

  (一)改善死刑复核程序及执行程序。一是改革启动模式。赋予控辩双方复核死刑裁决的提起权,并对双方均无异议的死刑案件强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二是改革审理模式。进行死刑复核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分别采取书面审加提审、听审和开庭审理的方式。三是增设执行死刑前的异议期。在决定提交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前一段时间,应当将核准死刑的法律文书送达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异议的,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联系机制。尽快出台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程序的改革文件,以及对死刑政策理解和适用的规定。二是建立与完善检察系统的联系机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省级检察院之间建立备案、专题报告、委托调查证据以及人员调配协作制度,并在相应级别的检察院内部设立专门的检察监督机构,强化业务指导和联系。三是建立、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机制。如设置专门针对死刑案件的检察官接待日等。

  (三)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相关规范。加大规范的制定力度,将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开展法律监督的具体时间、权限、范围、方式方法、采取的措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告知、协助义务等均以司法解释、实施细则、会签文件等形式固定下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四)加强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厅可以通过选调、招录等方式汇聚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方面的人才,加强对死刑复核工作人才的培养、使用。

  三、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实现途径与方式。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范文第5篇

最高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维护公民权利

报告提出,“各级法院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对不构成犯罪的2467名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2368名公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

解读:广西代表郭永运认为,这些数字说明中国司法机关依法执法意识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观念的增强,司法机关正在用实际行动确保司法公正。有罪追究,无罪保护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此外,与此相对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文明执法守则有着一项规定:在押解刑事被告人时,法警应扶持被告人的肘部,禁止压头、束颈。这些细微之处,体现了威严的司法活动中所具有的人文关怀精神。

二审案件全部开庭、适时收回死刑核准权

报告提出,“继续推进诉讼程序制度改革,完善死刑案件二审程序和核准程序。今年上半年对因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提出上诉的以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今年内高级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辩护权和各项诉讼权利,防止冤错案件发生,特别是死刑案件。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对于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统一死刑适用标准、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加强对刑事被告人人权的司法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充分体现了对公民生命权的尊重。

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执行难问题

报告提出,要“改革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问题,及时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

解读:全国人大代表李道民表示,由于现行审判监督制度存在提起再审程序的理由过于宽泛、再审程序的时限不明确、再审案件的启动主体过多等方面的问题,不可避免地形成了无限申诉、无限抗诉、无限再审的局面,既难以满足人民群众依法实现申诉权利的要求,又严重影响国家的司法权威。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言人称,目前全国各地法院都在完善自己的处理机制,积极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去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办理群众来访400多万人次,进入再审的案件有20万件,进入再审程序有5万件,申诉量已经有所回降了。最高人民法院将做出一个关于审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司法解释,来完善申请再审案件的制度,以解决“申诉难”的问题。

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案

解读:2005年9月27日,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经基层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不仅仅是方便了,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也将更加方便。根据《决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诉讼费用的预收、结算和退费要方便人民群众。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庭所在地的乡镇农业银行没有设立诉讼费用专用账户的,可由人民法庭代收案件诉讼费用。当事人到基层人民法院办理诉讼费用的结算和退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庭可以代为办理。全国人大代表、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拉依萨・阿列克桑德洛娜说,人民法庭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沿,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重大。这一改革措施将使人民法院的基层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最高人民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一条贯穿始终的工作主题。严格文明执法与促进司法公正是其中最重要的方面。

宽严相济、保护人权

报告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防止打击不力,又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防止冤及无辜。对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决定不批准逮捕58872人、不27957人。”“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

解读:报告表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执法理念上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过去侧重打击的刑事处罚转变为宽严相济,既体现出了执法观念的进步,公平与公正的理念正在深入到执法的政策与执行的过程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言人童建明说,在履行批捕、职能的过程中,坚持区别对待,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刑事犯罪绝不手软,依法快捕快诉,该从重处罚的建议法院依法重判,做到该严则严;同时对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这样做,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规范执法、加强审判监督

报告指出,“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开展必要的专项监督工作,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和查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人权。严肃查处司法人员贪赃枉法、犯罪,清除司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维护司法公正,彰显社会正义。”

“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在立案监督中,一方面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通过监督促使侦查机关立案17940件;另一方面依法纠正滥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违法立案等问题,监督侦查机关撤销案件3737件。在侦查活动监督中,重点强化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问题的监督,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准逮捕19957人、不7366人;对侦查活动中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7845件次。”

“加强审判监督。在刑事审判监督中,严格依法掌握抗诉标准,加大抗诉力度,提高抗诉水平,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等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2978件;对刑事审判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865件次。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中,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12757件;对一些案件建议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192件。对人民法院正确的裁判,注意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共息诉50951件,占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总数的73.9%。”

解读: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违法由谁来监督一直是受到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最高人民检察院把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等执法环节作为整改重点,对近几年发现的典型错案深入剖析,针对检察环节存在的证据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进行了检查,并从中选择5起错案作为警示教材印发全国检察机关;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从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涉检案件入手,逐一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在此基础上对原有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制定和完善了一批规范执法程序和加强监督制约的规章制度;在22万名检察干警中,业务部门的85000多名检察官参加了以岗位技能、规章制度、执法程序、职业纪律为主要内容的集中培训。2003年以来,在执法中犯有严重过错的275名检察人员离岗培训。 2005年有292名违法违纪人员受查处。

逐步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报告指出,“要求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必须对整个讯问活动进行全程、不间断的录音或者录像。这样有利于及时、全面地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有利于促进依法文明办案,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解读:2006年,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项工作将分“三步走”:第一步,从2006年3月1日起先普遍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省会(首府)市人民检察院和东部地区部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贿赂案件和职务犯罪要案实行全程同步录像。第二步,把办理贿赂案件和职务犯罪要案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范围扩大到中西部部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东部地区县区级人民检察院。第三步,从2007年10月1日起,全面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项措施对于加强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规范侦查讯问活动,保障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具有重要的意义,既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原供,也有利于防止一些干警素质不高,搞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时有发生。是检察机关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活动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检察机关鉴定机构不再面向社会从事鉴定业务

报告明确指出,要“规范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体制。”

解读:我国的司法鉴定多年存在管理体制不清,管理职能定位模糊,管理越位、错位、缺位现象严重,公检法部门都设有司法鉴定机构,自侦自鉴、自诉自鉴、自审自鉴,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鉴定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从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保障司法鉴定客观公正出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下发通知,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再面向社会从事鉴定业务,鉴定人员不再参与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组织的司法鉴定活动。有关法律专家认为,作为管理机构,司法行政部门正在逐渐退出司法鉴定竞技场。“自己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这一法治理念在司法鉴定领域中被赋予了真正的意义。鉴定结论必须具有科学性、独立性、中立性才能够显现出来,才能够达到客观公正的效果。

解决“赔偿难”、完善刑事赔偿确认程序

报告指出,为进一步解决“赔偿难”的问题,保障公民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申请赔偿的违法侵权事项拟不予确认的,要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赔偿案件不依法受理或者应当赔偿而不赔偿的,要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作出不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阳光执法抑制司法腐败

报告中指出,经过两年多的试点,“截至去年底,全国有80%的检察院实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共对9652件拟作撤案、不处理和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监督,其中不同意办案部门原拟定意见的4844件。”

解读: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为了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推行的一项改革措施,也是当前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一项重要内容。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耕表示,实践证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更好地贯彻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抑制司法腐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有效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也是检察机关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途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表示,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行,增强了检察机关执法的透明度,使社会各界都能够对检察工作进行了解,从而有效实现了全社会对执法部门的监督。 是“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避免和纠正执法、司法偏差,防止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具有重要的作用。

监督术语详尽解释

在多达17页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最后附有7页的《有关用语说明》,对“法律监督”、“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再审检察建议”,以及检察机关简称的“六个严禁”、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五种情形”做了详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