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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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精选5篇)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2012年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涉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以下条款,作了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作为第二款、第四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1月24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该通知的第(七)部分中要求,适时修订完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标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提高小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管理。

2月6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通知要求:“把安全为先作为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强化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严格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提高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科学处置质量安全事件,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全文共分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夯实安全生产的思想基础;坚持预防为主,切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坚持落实责任,切实肩负起安全使命;坚持依法治理,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强化科技支撑,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强化应急处置,提高安全救援水平;强化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监管监察能力等8部分。

4月5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是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而制定。

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该特别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而制定。

5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正式实施。

6月14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c通知要求:“加强工伤预防工作,深入推进以职业康复为重点的工伤康复工作,预防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努力让更多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建立健全职业康复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标准。”

7月8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通知在发展的“基本原则”中规定:“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树立和落实持续安全理念,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航空服务。”

7月22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全文共分总体要求、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加强车辆安全监管、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等10部分。

8月1日,《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未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劳务合作合同应当载明劳务人员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

10月13日,国务院总理签发公布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而制定。

10月22日,国务院总理签发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而制定。

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全文共分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矿山整顿重点、矿山整顿标准、工作要求等4部分。

部门规章

3月1日,《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而制定。

3月1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月1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6月1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6月1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正式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6月1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而制定。

6月1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该暂行办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而制定。

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该办法自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7月1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是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而制定。

7月1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

8月1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8月1日,《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9月1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深化法治、平安建设新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律进企业”活动,紧紧围绕企业改革与发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坚持送法学法用法与建设高素质的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队伍和提高职工队伍安全生产意识相结合;坚持送法学法用法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结合;坚持送法学法用法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相结合,努力提高我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安全生产法律素质,推进我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依法、合法经营,夯实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进企业”活动,着力提高全镇企业从业人员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性的认识,全面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知识,熟悉掌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安全生产的法律素质,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提高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的水平和依法维护企业及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合法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领域的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三、工作任务

1.企业要建立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宣传工作机构,建立健全企业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各项制度。企业每年要定期召开研究部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会议,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记录。

2.广泛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重点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3.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制度。将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教育与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律规结合起来,开展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治培训和法律知识考试。

4.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企业要制定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年度培训计划,把企业开展从业人员年度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与习宣传安全生产法律规结合起来,通过班前会前、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讲座和咨询等多种形式,开展好国家安全生产法律规宣传教育工作。

5.加强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阵地建设。通过在企业自办广播、电视、报刊、网站、QQ群、微信群等开办安全生产法律规专题节目(栏目)和厂区设置安全生产法律规宣传栏等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规法的宣传教育。

6.大力加强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积极创作具有企业特色、行业特点的法治文化照片,组织开展各类法治文化活动。

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进企业”的主要内容

1.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同志有关安全生产的讲话和指示精神。

2.《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省安全生产条例》、《省隐患治理排查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政府法规;

4.安监系统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五、实施步骤

“安全生产法律进企业”工作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安全生产法律进企业”工作底数,抓好试点、骨干培训等工作。

第二阶段:(2017年6月至2019年12月)。各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法律进企业”工作具体方案,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三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10月)。按照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法律进企业”总结和建立长效机制工作。每阶段结束后,各企业要落实专人,向镇安监站及时梳理、报送“安全生产法律进企业”相关情况。

六、具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委会、镇属(驻镇)各单位、各企业要建立工作责任制,便于推进“安全生产法律进企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安全生产 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

安全生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通过采取一定的事故预防与控制措施来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等事故,保证职工人身安全与企业生产顺利进行的活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不仅是对职工合法权利的规定,也是监督企业安全生产、保证职工人身安全的法律依据。虽然我国的安全法律体系已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在经济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本文即以此为切入点,探讨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希望能对广大同行和有关部门提供帮助。

一、市场经济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关系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强调依法治安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一定的法则基础,对于处于经济转型的国家来说更加重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安全生产管理也是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来执行,是从上到下的命令服从型,这样的管理模式虽然也有不少文本和规则约束,但缺少法制理念。与其截然不同的是,市场经济依赖严谨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且法律规范须符合理性精神与民主理念,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市场主体和政府都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二)市场经济要求主体自由,明确企业责任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越来越多,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各项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不应盲目的强制推行,而是在充分尊重企业合法权利、保证企业自主进行经营活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做好隐患治理、安全管理等基础工作,同时,政府监管人员并非企业安全管理员,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应承担第一安全责任。

(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符合市场经济的成本效益关系原理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任何法律制度的存在都需符合成本效益原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需消耗一定的成本,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也是如此。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风险一旦发生,将给企业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正是立足于通过提供制度规定来减少企业额外损耗的发生。

二、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存在的现状

(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后,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各级立法机关的努力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得以颁布实施,以《安全生产法》为主,相关行政法规、政府规章为辅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实现了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司法机关的有章可循和有法可依。从覆盖范围上看,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覆盖了包括烟花爆竹、各种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建设等在内的多个行业和领域。从法律内容上看,我国当前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了企业在安全投入、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培训等行为,各种执法文书也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处罚、检查、强制、诉讼、辅以等方面。总而言之,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二)安监部门监管范围不明确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所有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适用本法。但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到底包括哪些行业?从三大角度的角度而言,生产包括了第一和第二产业,而经营则涵盖了第三产业,然而,《刑法》对“生产、作业”的规定似乎又将第三产业排除在外,因此,应以哪个为准,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此外,由于部分行业的特殊性,如第一产业并无固定的作业时间与场所,且主要作业工具——农机农具归农业部门管理,安监部门很少涉及,在管理活动中,又常因职能问题发生争议。

(三)安全生产法律过多,部分法律不一致引起的问题

首先,“重伤”概念定义不明。“重伤”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指标性定义,很多安全生产法规都将重伤与死亡人数作为定量标准,死亡人数的认定是很简单的,但对重伤的认定却存在一定的困难。从理论上看,重伤是很多法律法规的定量标准,但对“什么才是重伤”,当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给安全行政执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其次,部分出发标准互相冲突。如《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不够刑事处罚的,应给予撤职,或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多少是以企业年收入的百分比来决定的,很容易超出《安全生产法》中20万元的处罚上限。导致法律间的冲突。

(四)违法责任处置不合理

首先,“撤职”处分已过时。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不够刑事处罚的要给予撤职处罚,这很明显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特色。当前,我国大部分企业是私有企业,政府无权干涉企业内部的人事变动,即使干涉了,撤职之后的负责人人选仍是企业主说了算,这样的惩罚根本起不到实际作用。

其次,“停业整顿”要慎用。《安全生产法》对承担责任的企业,先是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则要勒令停业整顿。然而,在市场经济高度繁荣的现在,很多企业停业一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超出处罚金额,且会影响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甚至影响一个地区的社会稳定,因此,要真正的执行停业整顿,存在较大的困难。

最后,对部分行为缺乏处罚规定。《安全生产法》对很多企业责任做出了要求,但却缺少明确的责任规定。如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上,《安全生产法》虽做出了“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产生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的规定,但却未相应的处罚后果,极大的削弱了法律的可操作性,难以达到设立目的。

三、加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的措施

(一)明确安监部门的管辖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的确认问题。有些安监部门的管辖范围为“工矿商贸企业”,然而, 很多第三产业如浴室、宾馆等并不属于“工矿商贸”的范围,但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也确实应由安监部门负责,因此,在实际管理中应以“生产经营单位”为准。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划分。可从事故原因着手分析事故是否是因可控因素引起,可控性为即可以控制的人的行为,企业应当,且能够做到的预防措施,如违章操作,定期检修设备等,若是可控因素引起的,则适合认定为安全事故。如果是因不可控因素引起的事故,则不适合确认为安全生产事故。

(二)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减少不同法律的冲突

首先,要明确“重伤”这一概念。重伤的定义,不管是依据哪个标准,都应在《安全生产法》中进行明确规定,避免出现异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工伤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划分,能更好的保证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

其次,要统一处罚标准。如前文所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与《安全生产法》在处罚标准上有所差异,条例本意虽是对上位法的补充,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其规定范围早已超出了上位法的规定。可根据行政处罚的要求与实际情况将二者进行协调。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两种处罚情况,一种是“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另一种是“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然而,当前很多中小型企业并不存在董事会之类的机构,企业事务是由企业负责人一个人说了算,如果发生了安全事故,应视为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对其进行一条处罚,还是两条,《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虽然两条法律都适用,但不宜并处,一方面,两条并处企业负担过重,可操作性较差。另一方面也不符合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择一重罚。另外,安全生产法律也要明确规定企业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

(三)调整违反安全生产法律的法律责任

首先,要慎用“停业整顿”处罚,“停业整顿”虽是预防事故的有效措施,但其影响难以预料,可能会涉及到的社会诸多方面,因此,可缩小停业整顿的适用范围,采用部分停业整顿的方式,在立法上赋予供电、供水企业拒绝执行停业整顿的权力,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从2017年起,国务院安委会将每年12月的第一周(12月1日—7日)定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现就深入组织开展第一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营造安全生产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推进依法治安和安全生产事业再上新台阶,努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健康稳定的安全生产法治环境,提供有力安全生产法治保障。

二、活动内容

(一)集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学习活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采取集中学习、分组学习、座谈讨论和专家报告等方式,带头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精神、系列重要讲话和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学习《安全生产法》等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先学一步、学懂弄通、指导实践、灵活运用;要采取视频讲座、现场宣讲等方式,组织企业负责人、中层干部和一线职工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运用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答题或竞赛等活动,推送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学习的热情与积极性。

(二)集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咨询日活动。于2017年12月6日集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咨询活动,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广场、公园、企业、学校、社区、农村、公共场所等地以及政府网站设置咨询台,采取专家现场咨询、张贴海报标语、发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读物、举办《安全生产法》成果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介绍我国安全生产法治进展成效和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工作程序,现场受理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投诉和问询,征集公众关于推动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安全生产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想和行为自觉。

(三)集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自查活动。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带头开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自查,自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自查安全监管执法规范情况,自查是否存在执法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情况,自查《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情况;要组织辖区相关企业开展自查,自查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自查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践行情况,自查企业职工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法》遵法守法情况。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清单,及时整改,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措施要求落到实处。

(四)集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警示教育活动。要在《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期间集中公布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终身实行行业禁入人员名单;要开展“一月一警示活动”,县广播电视台要公布一起当月历史同期发生的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要坚持以案说法,采取专家在线访谈、答记者问等方式剖析典型事故案例,解读事故和案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要组织各级主流媒体和主管媒体集中跟踪一次检查执法活动,生动讲好安全生产执法故事,现场曝光重大隐患和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非法违法行为,树立安全监管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和热情普法的良好形象。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组织开展好第一次《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并将其作为抓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专门研究、精心筹备,制定专门的活动计划和方案,保障人员经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努力打造品牌、营造声势。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和行政体制,近年来逐步建立健全了我国生产安全卫生机制和体制。

1.1我国安全生产组织体制我国的安全生产组织体制包括政府组织体制和企业组织体制。政府安全生产组织体制包括中央政府组织体制和地方政府组织体制。地方政府组织体制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组织体制、地(市)安全生产组织体制、县(区)安全生产组织体制和乡(镇)安全生产组织体制。按照生产安全卫生法的规定,中央政府及其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其部门、地(市)政府及其部门、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具有安全生产执法、处罚权。乡(镇)政府及其部门可以经上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授权进行安全生产执法。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体制因企业的规模、类型等有很大不同,一般情况下企业及其下属企业都设立专门或者非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目前适应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安全生产组组织体制已经覆盖不同层面、各级人民政府和不同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如图1所示。我国政府安全生产组织体制包括六部分。一是各级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组织协调本级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管理、指导;二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安委会办公室设在该部门,对同级部门代行安委会的部分职责,接受本级政府领导,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对所辖行政区域的企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三是安全垂直监察部门,分为中央、省、市三级,上级部门领导下级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所属行业的企业行使安全监察权;四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接受本级政府领导,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对所辖行政区域的所属行业的企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五是行业指导部门,接受本级政府领导,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对所辖行政区域的企业行使安全管理、指导权;六是企业管理部门,接受本级政府领导,监督管理本级政府企业的安全生产。

1.2我国安全生产机制在现行生产安全卫生行政组织体制下,形成了我国生产安全卫生机制。我国的生产安全卫生机制可以概括为:政府实行生产安全卫生监督管理,横向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并存,纵向是“垂直监察”与“属地为主”并存;生产经营单位(用人单位)对生产安全卫生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责任人责任制”与“层层责任制”构成企业生产安全卫生主体责任;社会广泛地生产安全卫生监督,“政党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共同发挥作用。

2生产安全卫生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

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我国生产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了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卫生工作的有法可依,高危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健全,构建了覆盖企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预评价、建设施工和监理、试运行、验收评价、验收、运行等全过程安全管理的各项生产安全卫生制度,生产经营活动中各方面事项的生产安全卫生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

2.1健全了高危行业生产安全事项的法律法规最近一个时期,我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因此,在我国安全生产界,将这几个行业(领域)称为高危行业。目前,针对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已经基本健全。针对煤矿和非煤矿山的有《矿山安全法》、《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针对危险化学品的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民用爆炸性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针对烟花爆竹的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针对建筑施工的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

2.2事故报告、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基本健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是重要的生产安全卫生工作,国务院就该方面的事项健全了行政法规。针对这方面的行政法规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等。

2.3地方性法规成为生产安全卫生法的重要支撑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宪法和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地方人大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生产经营和生产安全卫生情况,制定了很多地方性的生产安全卫生法规。到2011年底,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下属有立法权的行政机构制定的生产安全卫生地方法规有500多件。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安全生产条例,如《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如《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事故应救援法规,如《吉林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办法》。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针对生产安全卫生的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及其它方面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如《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等。

2.4生产安全卫生法规定的重要事项基本具有了配套规章为了规范生产安全卫生执法行为,便于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生产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确保生产经营过程的安全卫生,国务院各部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施实了数以千计的生产安全卫生规章、规范性文件,如《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号令)、《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4号令)、《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26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理工作的通知》([2003]6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

3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