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尽职调查报告(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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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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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尽职调查概述、作用及流程 尽职调查又称谨慎性调查,其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定义是“通常一个人在其调查过程中寻找合适的法律要求或解除义务时应保持的合理谨慎”。并购尽职调查是指,在并购活动中,并购一方对另一方一切与本次并购交易有关的事项…

股权收购尽职调查报告(精选5篇)

股权收购尽职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房地产项目 并购 尽职调查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近几年来,房地产业内的并购活动日益增多,同时并购方所面临的陷阱也越来越多。为尽量避免并购风险,在并购前进行尽职调查显得非常必要和重要。

一、尽职调查概述、作用及流程

尽职调查又称谨慎性调查,其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定义是“通常一个人在其调查过程中寻找合适的法律要求或解除义务时应保持的合理谨慎”。并购尽职调查是指,在并购活动中,并购一方对另一方一切与本次并购交易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动。尽职调查可以是并购双方的互相调查,一般是并购方对被并购方(目标企业)的调查。完整的房地产项目并购尽职调查包括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市场尽职调查等。

(一)实施尽职调查的作用

1、有利于评估和规避并购风险。对于并购方而言,最大的风险来源于信息不对称。由于信息不对称,并购方将可能面临着目标企业的道德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通过尽职调查,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合理评估和有效规避上述风险。

2、为确定并购价格和并购方案提供依据。在并购谈判过程中,双方的焦点一般集中在并购价格的确定上,尽职调查有助于估算目标企业的预期价值和确定并购价格。如在尽职调查中发现目标企业存在或有负债和不良资产,并购方在对各项或有负债和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后,可作为跟目标企业就并购价格进行谈判的依据,并可在并购协议中加入有关限制性条款等。

3、有利于并购后的整合。并购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收购工作的完成,仅仅是完成了并购的第一步,收购后的整合是并购成败的关键。通过尽职调查,可以了解到双方在战略、管理理念、经营思路、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差异,然后据此制订整合方案,以促使双方在上述方面尽快融为一体,并留住核心人才。

(二)房地产项目并购尽职调查流程

在房地产项目并购活动中,一个较为规范、完备的尽职调查通常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1、组建尽职调查团队。并购方组建一个尽职调查小组,既可抽调内部的财务、法律、营销、工程技术、成本、人力资源等专业人才,也可聘请外部的会计师、律师、税务师、评估师等事务所。

2、签订并购意向书和保密协议。签订并购意向书和保密协议是开展尽职调查前的必要程序。并购意向书主要约定交易的基本条件、原则、基本内容、后续并购活动安排、排他性安排及保密条款(或另行单独签订保密协议)等。双方可约定,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通常会约定排他性条款、保密条款等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保密协议中双方需要承诺,为促成交易将相互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约定保密信息的范围和种类、保密责任的具体内容和免责情形、泄密或不正当使用保密信息的违约责任等。

3、制订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在尽职调查前,并购方首先要制定尽职调查的目标,并根据并购目的、交易内容等设计制作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然后由目标企业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并购方在收到资料后,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同时要求目标企业及其管理层出具说明书,确认其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内容属实且无重大遗漏。

4、对目标企业进行内外部调查。调查渠道包括对目标企业及其开发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审阅书面资料,约谈其管理层和员工;同时从目标企业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国土、规划、房产、劳动、司法等政府部门,目标企业的开户或贷款银行、债权人、债务人、供应商、客户等,及各类数据库获取信息,调查目标企业及其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合法性等,调查目标企业信用状况和重大债权债务状况等。

5、形成尽职调查报告。调查小组在完成对有关资料和信息的调查分析后,应撰写一份完整、详实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交给公司决策层。调查报告应将调查所发现的问题逐一列出,说明问题的性质、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特别是对目标企业存在的可能构成收购重大影响的问题提出初步建议和风险提示。

二、房地产项目并购尽职调查主要内容

(一)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调查

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调查:一是其资格,即目标企业是否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包括是否按照当时的设立程序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注册资本是否已到位,是否在验资后抽逃资金。主要审阅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而且要到工商登记机构查阅其工商登记档案。二是资质,即其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且是否在有效期内。主要审阅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及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二)开发项目的合法性调查

对于大多数房地产企业而言,其并购目的在于获得目标企业的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权利,因此开发项目的合法性是必不可少的调查内容。主要调查开发项目是否已取得法律规定的批准和许可文件,如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项批准文件、环评报告、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及未开发的土地的闲置时间及被收回的可能性。

(三)目标企业的资产权利调查

主要是调查目标企业的各项财产的权利是否有瑕疵,是否设定了各种担保,权利的行使、转让是否有所限制等,以确保收购方取得的目标企业的财产关系清晰,权利无瑕疵,行使时无法律上的障碍。由于土地是房地产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因此土地使用权是尽职调查的重中之重。

1、土地使用权、房产调查。(1)调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等土地费用的付款凭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是否齐全,是否按时付清土地出让金等;(2)调查土地的面积、性质、用途、使用期限、规划要点等;(3)调查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房产是否存在出租、设定抵押、被查封等情况;(4)自建的在售房产是否已取得“四证”和预售证等;(5)调查是否存在房产无法取得产权证明的情况。

2、其他资产调查。要求目标企业提供资产清单,逐一核查,审阅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购置合同、发票等

3、财产保险情况调查。如投保的财产清单、保险合同(保单)、保险费支付发票是否齐全。

4、拟收购股权的可转让性调查。包括调查拟收购的股权是否存在查封、冻结、设置质押等他项权利限制情形,也要调查股权出售方与第三方签订的限制股权转让的情形。

(四)目标企业的债权债务调查

目标企业的负债和不良债权均会给并购方带来风险,还有或有负债具有义务性、隐蔽性、不确定性和危害性等。因此,对目标企业债权债务情况的调查,不能仅仅停留在财务报表上,还要调查其财务承诺、或有资产损失、或有负债、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和账外资产负债等。

1、通过人行贷款卡查询系统查询目标企业的信用报告,调查其银行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检查其公章使用记录及合同文本,调查其非银行借款和对外担保情况。

2、核查目标企业金额较大的应收款、应付款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有法律或合同依据。同时要审查债权的诉讼时效及实现的可能性,是否会变成不良债权。

3、调查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调查开发项目是否已通过环保评估,并评估已经造成或将发生的损失。

4、要求目标企业就并购日前存在的或有事项和未披露事项出具承诺和保证,承诺内容包括:或有资产损失、或有负债、未向并购方提供的商业合同引致的损失等,并在并购协议中对这些事项的责任归属和保障措施进行约定。

(五)开发项目的市场前景调查

1、调查拟并购的项目是否与公司的战略吻合。不仅要考虑自己是否擅长开发拟并购的物业类型,而且要考虑拟进入的区域是否为自己的目标市场。

2、调查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发展规划、房地产市场供需、地方购买力、消费者喜好、价格变动趋势等情况,项目的位置、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交通状况、配套设施等,分析主要竞争对手及项目竞争力,分析项目市场定位及目标客户群体。对于已开始预售的项目,必须到其销售现场考察,了解其人气、销售计划和进度、资金回笼等情况。

(六)目标企业的重要合同调查

对公司的存续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交易合同,是尽职调查的重要对象。

1、规划设计、设备采购、建筑施工、营销等成本费用类合同在签订前是否经过立项、招标和会审等必要程序,合同内容是否全面、详尽,价格、成本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有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的情况等。并根据已签订的合同及其付款情况预测开发项目的成本。

2、对于已经在售的项目,需审查销售合同中的收款方式,了解到目前的资金回笼情况,并预测今后的现金流入情况;审查销售合同中是否存在无法履行的承诺以及其违约责任、可能造成的损失等,特别要关注是否能按合同约定交楼及其违约责任。

3、审阅目标企业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和监管协议,一是了解目标企业的负债和对外担保情况,二是了解银行对注销土地、在建工程等抵押登记的要求,对贷款资金和销售回笼资金监管使用的要求,及还款计划等。

(七)目标企业的关联交易调查

1、调查关联交易清单及关联交易合同是否齐全,关联交易合同的履行情况;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是否背离市场公允价格;关联交易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的纠纷,是否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2、重点调查目标企业是否存在关联方借款,是否已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利率是否高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已发生的利息是否已取得发票,按有关规定能否在税前扣除。同时要重点调查目标企业是否与其母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品牌输出等合同,其收费标准和合同期限,并决定是否与其协商终止此类合同。

(八)目标企业的税务状况调查

1、调查公司执行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土地使用税等的税率(含预缴税率),因为这些与对目标企业的盈利、现金流预测息息相关。

2、调查目标企业是否享受的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并关注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是否合法、合规。

3、调查目标企业是否持续依法纳税,纳税申报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偷漏税、拖欠税款、被税务机关处罚等问题。

(九)目标企业的并购审批调查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是尽职调查的必备项目。

1、调查公司章程“反并购条款”。在审阅目标企业的公司章程时,特别要关注章程中的“反并购条款”,如超级多数条款,即对于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必须经代表绝对多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以确保对本次并购交易不存在程序上的障碍,或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消除该障碍。《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在收购前最好能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2、调查目标企业的并购的审批机构和程序。如公司制企业并购应当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通过。国有股权的转让需得到国资部门的审批。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涉及产业政策和企业改组的,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审核;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由财政部负责审核。并购涉及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企业性质变更还要取得外经贸部的批准。

(十)目标企业的人力资源调查

1、调查员工总数、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签订、薪酬福利、劳动纠纷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保和公积金情况。

2、调查公司高管的职业道德、履历等,审阅其劳动合同是否存在难以解除其劳动合同、职务或者因此需支付高额违约金的条款,调查管理层是否会以各种借口或使用各种手段阻碍并购或并购后的整合。

参考文献:

1.刘勋,刘保玉.企业并购尽职调查的前期工作.中外企业家.2008,10:35-37

2.朱宗元.防范并购财务陷阱.企业技术开发.2006,25(7):101-103

股权收购尽职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尽职调查报告怎样写?尽职调查已经成为公司并购中的基本流程之一,世界各地的公司并购中都践行着尽职调查。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企业公司尽职调查报告范文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尽职调查报告1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中国执业律师____、____对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

在与贵司的多轮磋商中,我们和贵司确定了本次尽职调查的工作范围,并以《委托合同书》的形式确定下来(详见附件一:尽职调查范围)。

根据本案的工作范围,本次尽职调查工作采用认真阅读w公司提供的文件(详见附件二:w提供文件目录),进行书面审查;与w公司相关负责人谈话、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资料等方式,在提供本尽职调查报告的同时,我们得到的承诺为:

1、w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印鉴和公章都是真实的;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原件都是被认可的和完整的;并且所有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2、我们审查的文件中所有的事实陈述都是真实的、正确的;

3、接受我们谈话的相关负责人陈述的内容没有任何虚假和遗漏的,是客观、真实的;

4、w公司没有未披露的对外抵押、保证等担保行为;

5、同时,我们没有得到任何暗示表明以上承诺是不合法的。

基于以上的承诺和我们采集到的资料与信息,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根据w公司提供的文件,根据我们指派律师的工作经验,我们作出以下尽职调查报告内容:

一、w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略)

2、w公司历次变更情况(略)

(详情见附件三:w公司变更详细)

3、w公司实际控制人(略)

二、w公司隐名投资风险

外国人某某通过中国自然人投资于w公司的行为属于隐名投资行为。外国人某某为“隐名股东”,中国自然人、为“显名股东”。

1、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对于隐名投资的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一个隐名投资行为如想得到法律的认可,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必需实际出资。 具体体现为,隐名股东有证据证明显名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属于隐名股东所有;

(2)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这里的以上包括半数;

(3)隐名股东以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且被公司认可。这里的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得并被公司认可,既可以表现为隐名股东实际上担任了执行职务的董事,实际行使了管理职能;公司股东名册等法律文件记载了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身份,亦可以表现为显名股东的决策均得到了隐名股东的同意或认可等。

(4)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外国投资者采用隐名投资的方式规避市场准入的行为则亦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中国法律对于外商投资行业的准入规定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国对于外商投资的行业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贸易类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属于中国政府规定的逐步开放的产业,而被纳入“限制类”进行特别管理。

3、w公司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

(1)中国法律确定股东身份应当经过登记程序,这里所说的登记是指登记于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经过登记的,不能对抗不知道隐名投资行为的第三人。也就是说,目前外国人某某并非是经过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过的股东,登记过的股东是中国自然人、;

(2)中国自然人、具有实际支配w公司股权的权利,如果显名股东不经隐名股东的同意即转让股权,将造成隐名股东的投资失败;

(3)当显名股东个人负有大额债务而不能清偿时,他们的债权人可能会要求获得w公司股份,从而影响隐名股东的利益;

(4)中国目前并无对于隐名投资的现行有效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外商隐名投资于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的,法院会判决这种隐名投资行为无效,真正的股东为显名投资者,隐名股东(外商)与显名股东(中国自然人法人)的出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w公司目前的主要经营范围为限制类,因此外国人某某的隐名投资行为,一旦与显名股东发生争议,法院将会判决外国人某某的隐名投资行为无效,外国人某某将失去对w公司的控制权;

(5)根据我们处理类似案例的经验,外商利用中国人进行隐名投资,初始时一般合作良好,但是当公司做大做强并产生较大利润时,显名股东(中国自然人或法人)常常会向隐名股东(外商)提出种种要求,从而产生争议。

三、关于w公司的经营范围

本次尽职调查的目标是为实现对w公司的并购、增资,增资之后,w公司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行业实行准入制,因此w公司一些经营范围难以保留。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以及我们的经验,变更后的w公司的经营范围将表述为:从事。。。。。。等食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内批发及相关配套业务。

四、w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1、概述

w公司会计核算方面原则上执行中国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但未根据该项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是中国法律强制性要求建议的制度,而财务管理规定是一种内控制度或称管理制度。

由于w公司没有具体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相关会计政策无法确定(目前实际由财务人员根据经验或习惯确定),既不利于公司管理层对会计核算进行有效管理,又容易导致w公司会计业务处理的随意性。

我们建议w公司根据中国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出适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2、w公司的会计政策

(1)执行中国《小企业会计制度》;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根据w公司的规模,可以使用《企业会计制度》或者《小企业会计制度》,w公司目前实际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

(2)会计期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3)记账本位币及外币核算方法: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时的中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记账;期末(包括月末、季末和年末)外币账户余额未按期末中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金额进行调整,相关汇兑损益待外币实际支付结算时进行一次性调整。

我们认为,外币账户未按期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汇率变动形成的汇兑损益没有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既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还将导致会计利润核算的不真实。

我们建议w公司依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期末(包括月末、季末、年末)及时对各外币账户进行汇兑损益调整,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4)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历史成本(实际取得价格)为计价原则。

(5)存货核算原则及计价方法:

①取得和发出的计价方法:日常核算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发出时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②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采用一次性摊销法;

③存货的盘点制度:采用永续盘点制,即按照账面数据与实际盘点数据结合确认的方法。

(6)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折旧方法以及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是指为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固定资产取得时按实际取得成本计价,按照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

(7)收入确认原则:

①销售商品:公司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转移给买方;

②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③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风险提示:w公司实际销售收入的确认方法与上述原则有差异,具体详见本报告的税务风险调查部分。

五、w公司财务状况调查(截止____年10月底)

1、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所属日期:____年10月31日;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略)

(2)损益表(所属期间:____年1-10月;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略)

(3)会计报表提示:

(略)

2、相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调查与分析(略)

六、税务风险

1、w公司存在由于延迟确认销售收入而引起的税务风险,违反了中国现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法规;

(1)w公司目前的销售收入核算业务中,当月销售发出的货物,

①____年9月份之前,该月全部销售货物一般都在次月10日左右才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

②____年9月份(包括)之后的货物销售业务,该月25日以后的销售货物一般都在次月10日左右才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w公司该类业务目前没有书面合同)(见本报告四、w公司的合同风险条款解释),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____〕875号)第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4个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3)我们认为,依照上述税务法规,w公司的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属于延迟确认,可能存在税务风险(即延迟申报纳税);

2、除上述风险外,我们未发现其他税务风险。

七、本尽职调查报告的说明

1、本尽职调查报告仅是在有限的时间内,使用有限的手段,根据本案的特殊性进行的调查工作。

因此,我们的尽职调查报告其内容不可能穷尽w公司目前的或有风险,存在着可能对或有风险的错误描述、偏差或遗漏,特予以说明,请贵司予以充分注意。

2、本尽职调查报告内容涉及法律、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我们虽有中国执业律师参与本案并负责调查,但与会计事务所全面的审计、评估和多位注册会计师人员协同工作的结果是不同的。

对于一些问题例如财务报表的调整、公司整体估值等,是资产评估与审计师的责任,本报告并未涉及。

3、本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所有附件内容与本报告组成完整的文件,不能单独或割裂的引用、使用或理解。

4、本尽职调查报告是依据贵司与我们签订的《务委托合同书》的基础上作出的。

本尽职调查报告除委托人为受让w公司股权或对w公司增资作参考之用外,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2一、团队情况尽职调查

在vc投资中团队是最重要的,vc需要了解了团队成员的方方面面,包括团队成员的经历、学历、背景以及各位创始人的股份比例。

1、公司组织结构图;

2、董事会、管理团队、技术团队简介;

3、管理/技术人员变动情况;

4、企业劳动力统计。

二、业务情况尽职调查

业务的尽职调查是个广泛的主题,主要包括业务能否规模化、能否持久、企业内部治理,管理流程、业务量化的指标。

1、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体系;

2、对管理层及关键人员的激励机制;

3、是否与掌握关键技术及其它重要信息的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4、是否与相关员工签订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密合同;

5、员工报酬结构。

三、市场情况尽职调查

创业者商业计划书中的那些关于市场的分析和预测,仅仅是参考。vc会独立地对市场进行尽职调查,vc的市场分析工作是由专业人士来做的,是中立的,通常也是保守的。

1、产品生命周期(成长期、稳定期或是衰退期)及其发展趋势;

2、目标产品市场规模与增长潜力分析(自然更换、系统升级、扩大应用等);

3、核心竞争力构成(技术、品牌、市场份额、销售网络、信息技术平台等);

4、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和行业平均销售利润率;

5、主要客户构成及其在销售额中的比例。

四、技术情况尽职调查

1、核心技术名称、所有权人、来源方式、其他说明;

2、公司参与制订产品或技术的行业标准和质量检测标准情况;

3、公司已往的研究与开发成果,行业内技术对企业的技术情况的评价;

4、公司在技术开发方面的资金投入明细;

5、计划再投入的开发资金量及用途。

五、财务情况尽职调查

财务的尽职调查,可能要算是尽职调查中最重要的工作。它分为两大块:过去的财务数据和未来的财务预测。

1、企业财务报表(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往年经审计年报,最近一期月报);

2、分产品/地区销售、成本、利润情况;

3、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说明和资质;

4、对造成财务报表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因素的说明。

六、法务情况尽职调查

提供公司总部、子公司、控股公司、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员工合约、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商标备案、诉讼记录等等。

1、国内外与本企业相关的政治、法律环境;

2、影响企业的新法律法规和政策;

3、本企业签订的重大协议和有关合同;

4、本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

5、企业和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

尽职调查报告3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宝雅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尹义峰等5名律师于2011年9月1日前往武城县,对收购标的公司山东齐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现将9月1日至9月2日两个工作日的工作情况向公司汇报如下:

2011年9月1日至9月2日,在县政府的配合下,本所律师先后前往了工商局等十几个部门对标的公司的基本信息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在各部门的调查情况分述如下:

1、武城县人民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李佃富出具《关于山东齐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标的公司在武城县人民法院有涉诉案件一件,为案件原告,后撤诉,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诉讼。根据企业人员介绍,该案后达成调解,但现法院与企业均不能提供有效法律文书证明该案,该情况还需公司配合提供调解结案的相关证明材料。

2、人社局

武城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供《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社会保险征缴计划的通知》一份,证明标的公司2011五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金)征缴计划为:

武城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提供的《2011年1至6月齐鲁客车养老保险名单》显示,标的公司仅有16位员工有养老保险,共交纳39888元,其中企业交纳28492.8元,个人交纳712.2元。

根据上述情况,标的公司仅为其16位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未缴纳其他四险,且现无法得知企业具体有多少员工,无法核实欠缴社会保险金额,该情况还

需公司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并及时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

3、环保局

环境保护局提供2008年7月4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出具的鲁环报告表

【2008102号审批意见一份,对《山东武城齐鲁汽车有限公司搬迁改造客车厂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1、同意项目建设;

2、施工及运营应符合相关环境标准;

3、落实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措施;

4、项目建成试运行3个月内,向环保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5、如工程环保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报批;

6、公司在受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德州

市、武城县环保局。

根据武城县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标的公司在项目建成后,一直未向环保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因此,标的公司搬迁改造客车厂项目一期工程一直未通过环保验收,该情况请公司特别注意,应在收购前要求标的公司进行环保验收。

4、房管局

武城县房产管理局提供标的公司所有的房产及土地情况一份,具体情况如下:

武城县房产管理局出具《证明》一份,证明上述两处房产不存在抵押、查封情况。

5、国土局

国土局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标的公司所使用的位于武城县城驻地北方街北运河路东346668.66平方米工业用地不存在抵押、查封情况,但该局未提供相应的地籍档案,无法查证核实。现所掌握的土地情况源自房管局所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该情况请公司与政府进行协调,以便顺利调取该宗土地的地籍档案供查证核实,避免法律风险。

6、工商局

工商局提供标的公司全套工商材料档案,基本信息如下:

工商局提供《证明》两份,分别证明标的公司的动产不存在抵押、查封情况;股权不存在质押情况。据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该局不办理股权查封登记,因此未提供股权查封情况的证明,该情况请公司与政府协商要求工商局配合提供相关证明。

工商局提供武城旅行车厂全套工商档案材料,现该企业已经吊销,吊销情况如下:

根据现有工商信息,无法查明标的公司与武城旅行车厂的关系,该情况请公司特别注意并与政府商议查明老企业改制主管部门以便于查明标的公司生产资质的历史沿革。

7、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武城县支行出具《关于山东齐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贷款和担保情况的证明》一份,证明标的公司现有贷款余额2300万元,分别是2010年12月8日贷款1500万元、2010年12月23日贷款800万元,两笔贷款到期日均为2011年12月7日。该情况与律师于2011年7月8日在该行调取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一致,但《信用报告》“未结清信贷信息”一栏中还显示有承兑汇票50万元,此笔重大债务并未在本次证明中提及,该情况请公司特别注意并与政府商议要求人行提供最新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以降低法律风险。

8、商标局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查询,标的公司现有商标情况如下:

9、经信局

经与县经信局冯局长、刘局长联系,其称需与上级领导联系后方可协助调查,未能调查。在经信局需调查有关武城旅行车厂与齐鲁汽车公司之间的承继关系、债权债务处理、国有职工处置等事宜。需进一步调查

以上即为本次尽职调查之初步工作报告,请领导批阅,本所律师会根据工作进程及时向公司汇报最新情况。

尽职调查报告4此尽职调查报告力求通过对企业的历史数据和文档、管理人员的背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做一个全面深入的审核,以发现企业的内在价值、判明潜在的缺陷及对上市的可能影响,为上市方案设计做准备。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改制与设立情况、企业的历史沿革、发起人和股东的出资情况、重大股权变动情况、重大重组情况、主要股东情况、员工情况、发行人独立情况、内部职工股(如有)情况、商业信用情况。重点关注企业改制后经营业绩能否连续计算、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控股股东是否存在改变的风险、员工持股问题。

2.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

公司章程及其规范运行情况、组织结构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情况、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环境、业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会计管理控制、内部控制的监督情况。重点关注公司组织结构是否符合上市要求、公司治理是否合规。

3.高管人员:

高管人员任职情况及任职资格、高管人员的经历及行为操守、高管人员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高管人员薪酬及兼职情况、报告期内高管人员变动、高管人员是否具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资格、高管人员持股及其他对外投资情况。重点关注报告期内高管人员变动情况、高管人员兼职情况

4.财务与会计:

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评估报告、内控鉴证报告、财务比率分析、销售收入、销售成本与销售毛利、期间费用、非经常性损益、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债务、资金流量、或有负债、合并报表的范围、纳税情况、盈利预测。重点关注企业资产权属问题、是否正确申报纳税、是否存在税费补交风险、企业盈利是否持续增长、主营业务是否突出、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行业依赖、是否存在客户依赖

5.业务与技术:

包括企业所属行业情况及竞争状况、采购情况、生产情况、销售情况、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与研发情况。重点关注企业的行业地位、企业的核心技术或业务优势

6.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况、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重点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与公司产品的可替代性等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确认公司的关联方及与联方业务往来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7.业务发展目标:

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历年发展计划的执行和实现情况、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投向与未来发展目标的关系。重点关注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清晰、发展计划是否明确

8.募集资金运用:

历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投向。重点关注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规划、募投项目扩大的产能可否被消化。

9.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

风险因素、重大合同、诉讼和担保情况、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中介机构执业情况。重点关注公司潜在的经营风险、公司诉讼和担保情况、过往是否有被行政处罚及影响评价

10.上市可行性分析:

对企业上市存在的潜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建议

尽职调查报告5由中介机构在企业的配合下,对企业的历史数据和文档、管理人员的背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做全面深入的审核,多发生在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和企业收购中。

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尽职调查也就是风险管理。对买方和他们的融资者来说,并购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诸如,目标公司过去财务账册的准确性;购并以后目标公司的主要员工、供应商和顾客是否会继续留下来;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运营或财务运作分崩离析的任何义务。因而,买方有必要通过实施尽职调查来补救买卖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过尽职调查明确了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买卖双方便可以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同时买方可以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收购活动。

概述

对于一项大型的涉及多家潜在买方的并购活动来说,尽职调查通常需经历以下程序:

1.由卖方指定一家投资银行负责整个并购过程的协调和谈判工作。

2.由潜在买方指定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尽职调查小组(通常包括律师、会计师和财务分析师)。

3.由潜在买方和其聘请的专家顾问与卖方签署“保密协议”。

4.由卖方或由目标公司在卖方的指导下把所有相关资料收集在一起并准备资料索引。

5.由潜在买方准备一份尽职调查清单。

6.指定一间用来放置相关资料的房间(又称为“数据室”或“尽职调查室”)。

7.建立一套程序,让潜在买方能够有机会提出有关目标公司的其他问题并能获得数据室中可以披露之文件的复印件。

8.由潜在买方聘请的顾问(包括律师、会计师、财务分析师)作出报告,简要介绍对决定目标公司价值有重要意义的事项。

尽职调查报告应反映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实质性的法律事项,通常包括根据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对交易框架提出建议及对影响购买价格的诸项因素进行的分析。

9.由买方提供并购合同的草稿以供谈判和修改。

咨询公司尽职调查提纲

一、公司简介

1、公司成立背景及情况介绍;

2、公司历史沿革;

3、公司成立以来股权结构的变化及增资和资产重组情况;

4、公司成立以来主要发展阶段,及每一阶段变化发展的原因,

5、公司成立以来业务发展、生产能力、盈利能力、销售数量、产品结构的主要变化情况;

6、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比例,投资性质,投资收益等情况和被投资主要单位情况介绍;

7、公司员工状况,包括年龄结构、受教育程度结构、岗位分布结构和技术职称分布结构;

8、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9、公司历年股利发放情况和公司现在的股利分配政策;

10、公司实施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持股计划情况。

二、公司组织结构

1、公司现在建立的组织管理结构;

2、公司章程;

3、公司董事会的构成,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会成员在外兼职情况;

4、公司股东结构,主要股东情况介绍,包括背景情况、股权比例、主要业务、注册资本、资产状况、盈利状况、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等;

5、公司和上述主要股东业务往来情况(如原材料供应、合作研究开发产品、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共同使用、销售等)、资金往来情况,有无关联交易合同规范上述业务和资金往来及交易;

6、公司主要股东对公司业务发展有哪些支持,包括资金,市场开拓,研究开发、技术投入等;

7、公司附属公司(厂)的有关资料、包括名称、业务、资产状况、财务状及收入和盈利状况、对外业务往来情况;

8、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资料、包括名称、业务、资产状况、财务状及收入和盈利状况、对外业务往来情况、内资金河谷业务往来情况;

9、公司与上述全资附属公司(厂)、控股子公司在行政上、销售上、材料

供应上、人事上如何统一进行管理;

10、主要参股公司情况介绍。

三、供应

1、公司在业务中所需的原材料种类及其他辅料,包括用途及在原材料中需求中的比重;

2、上述原材料主要供应商的情况,公司有无与有关供应商签订长期供货合同,若有,请说明合同的主要条款;

3、请列出各供应商所提供的原材料在公司总采购中所占的比例;

4、公司主要外协厂商名单及基本情况,外协部件明细,外协模具明细及分布情况,各外协件价格及供货周期,外协厂商资质认证情况;

5、公司有无进口原材料,若有,该进口原材料的比重,国家对进口该原材料有无政策上的限制;

6、公司与原材料供应商交易的结算方式、有无信用交易;

7、公司对主要能源的消耗情况。

四、业务和产品

1、公司目前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及业务描述,各业务在整个业务收入中的重要性;

2、主要业务所处行业的的该行业背景资料;

3、该业务的发展前景;

4、主要业务近年来增长情况,包括销量、收入、市场份额、销售价格走势,各类产品在公司销售收入及利润中各自的比重;

5、公司产品系列,产品零部件构成细分及明细;

6、公司产品结构,分类介绍公司目前所生产主要产品情况和近年来销售情况;产品需求状况;

7、上述产品的产品质量、技术含量、功能和用途、应用的主要技术、技术性能指标、产品的竞争力等情况;针对的特定消费群体;

8、公司是否有专利产品,若有,公司有那些保护措施;

9、公司产品使用何种商标进行销售,上述商标是否为公司注册独家使用;

10、上述产品所获得的主要奖励和荣誉称号;

11、公司对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品档次、增强产品竞争力等方面将采取那些措施;

12、公司新产品开发情况;

五、销售

1、简述公司产品国内外销售市场开拓及销售网络的建立历程;

2、公司主要客户有哪些,并介绍主要客户的有关情况,主要客户在公司销售总额中的比重;公司主要客户的地域分布状况;

3、公司产品国内主要销售地域,销售管理及销售网络分布情况;

4、公司产品国内外销售比例,外销主要国家和地区分布结构及比例;

5、公司是否有长期固定价格销售合同;

6、公司扩大销售的主要措施和营销手段;

7、销售人员的结构情况,包括人数、学历、工作经验、分工等;

8、公司对销售人员的主要激励措施;

9、公司的广告策略如何,广告的主要媒体及在每一媒体上广告费用支出比例,公司每年广告费用总支出数额及增长情况,广告费用总支出占公司费用总支出的比例;

10、请列出公司在国内外市场上主要竞争对手名单及主要竞争对手主要资料,公司和主要竞争对手在国内外市场上各自所占的市场比例;

11、公司为消费者提供哪些售后服务,具体怎样安排;

12、公司的赊销期限一般多长,赊销部分占销售总额的比例多大;历史上是否发生过坏帐,每年实际坏帐金额占应收帐款的比例如何;主要赊销客户的情况及信誉;

13、公司是否拥有进出口权,若无,公司主要委托那家外贸公司,该外贸公司主要情况介绍;

14、我国加入WTO后,对公司产品有哪些影响;

六、研究与开发

1、请详细介绍公司研究所的情况,包括成立的时间,研究开发实力、已经取得的研究开发成果,主要研究设备、研究开发手段、研究开发程序、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结构等情况;

2、公司技术开发人员的结构,工程师和主要技术开发人员的简历;

3、与公司合作的主要研究开发机构名单及合作开发情况;合作单位主要情况介绍;

4、公司目前自主拥有的主要专利技术、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情况,包括名称、用途、应用情况,获奖情况;

5、公司每年投入的研究开发费用及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

6、公司目前正在研究开发的新技术及新产品有哪些;

7、公司新产品的开发周期,

8、未来计划研究开发的新技术和新产品;

七、公司主要固定资产和经营设施

1、公司主要固定资产的构成情况,包括主要设备名称、原值、净值、数量、使用及折旧情况、技术先进程度;

2、按生产经营用途、辅助生产经营用途、非生产经营用途、办公用途、运输用途和其他用途分类,固定资产分布情况;

3、公司所拥有的房屋建筑物等物业设施情况,包括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原值、净值、折旧情况以及取得方式;

4、公司目前主要在建工程情况,包括名称、投资计划、建设周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进展情况和是否得到政府部门的许可;

5、公司目前所拥有的土地的性质、面积、市场价格、取得方式和当时购买价格(租赁价格);

八、公司财务

1、公司收入、利润来源及构成;

2、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构成情况,公司管理费用构成情况;

3、公司销售费用构成情况;

4、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

5、公司主要支出的构成情况;

6、公司前三年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净资产收益率、毛利率、资产负债比率等财务指标;

7、公司前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8、对公司未来主要收入和支出的有重大影响的因素有哪些。

9、公司目前执行的各种税率情况;

九、主要债权和债务

1、公司目前主要有哪些债权,该债权形成的原因;

2、公司目前主要的银行贷款,该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到期日及是否有逾期贷款;

3、公司对关联人(股东、员工、控股子公司)的借款情况;

4、公司对主要股东和其他公司及企业的借款进行担保及低抵押情况;

十、投资项目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主要情况介绍,包括项目可行性、立项情况、用途、投资总额、计划开工日期、项目背景资料、投资回收期、财务收益率,达产后每年销售收入和盈利情况;

2、投资项目的技术含量,技术先进程度,未来市场发展前景和对整个公司发展的影响;

3、公司目前已经完成主要投资项目有哪些,完成的主要投向项目情况介绍。

一、其他

1、公司现在所使用技术和生产工艺的先进程度、成熟程度、特点、性能和优势;

2、与同行业竞争对手相比,公司目前主要的经营优势、管理优势、竞争优势、市场优势和技术优势;

3、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目前涉及有法律诉讼,如有,对公司影响如何;

十二.行业背景资料

1、请介绍近年来行业发展的情况;

2、国家对该行业的有关产业政策,管理措施,及未来可能发生的政策变化;

3、该行业的市场竞争程度,并介绍同行业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包括年生产能力、年实际产量、年销售数量、销售收入、市场分额、在国内市场地位;

4、国外该行业的发展情况;

股权收购尽职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历时7个半月的时间,新桥投资与深发展的第一次亲密接触正式宣告失败。虽然新桥投资依依不舍并强烈抗议,表示“与深圳市政府有关受让股东”签订的框架性协议将不受影响,希望深圳市政府“尊重她对国际的承诺”,并履行:“与新桥所签的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国际合约所诉之责任”,但撤出已是一种必然。本文根据公开资料及媒体报道,分析新桥收购深发展的全过程,我们认为三大问题8条原因最终导致新桥惜别深发展。

策略不当埋下不和之种

分析新桥收购深发展案例,导致新桥惜别深发展的问题之一是交易双方都存在不当之处,这些不当之处表现在股权出让方的需求不够明确、没有熟悉国情的稳定团队;股权受让方的交易条件超出股权出让方底线、谈判策略僵化、过渡期管理委员会定位过高。这些看似不严重的多处失误却为日后谈判的分裂埋下了伏笔。

股权出让方的不当之处

1.需求不够明确

地方政府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或者出售国有股权过程中,首先要有一个比较明确的目标,如价格、企业发展、员工稳定等,并据此形成纲领性的文件,因为企业并购牵涉到方方面面不一致的因素很多,需要一个并购纲领性文件来统一各方面思想、指导各方面行动,这是并购开始的第一步,也是保证并购成功的最关键因素。从公开媒体上看,在新桥并购深发展案例中,虽然有深圳市政府高级官员曾经提出几个基本原则,一个是公开招标,一个是价高者得,另一个是引进真正的战略投资者,以便改进国企的经营质量,但除了领导个人掌握标准外,始终未见政府公开的对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及招标纲领性文件。可见,在引进外资、优化深发展股权结构的问题上,深圳市政府并没有一个成文的、明确的需求目标。

2.没有熟悉国情的稳定团队

并购是由人来实施的经济活动,所以在并购活动开始之前,需要在并购纲领性文件指导下,组建一个熟悉国情的稳定的专门团队,这个团队是圆满完成并购任务的保障。从公开媒体上看,在新桥并购深发展案例中,代表深圳市政府的财务顾问是所罗门美邦、中国的君合律师事务所、美国的凯威律师事务所。在引进外资过程中,聘请国外的投资银行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是必要的,以便做到更好的与外方沟通,但在外资并购中,国内政府与企业仅请国外的投资银行机构组建财务顾问团队是不完善的,因为财务顾问是精细化的专业工作,需要有熟悉当地国情与地方文化的专业机构参与方能更好的胜任。此外,在新桥并购深发展案例过程中,代表深圳市政府的谈判代表先是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董事、深圳分行行长、1997年起任深发展行长的周林,在2002年6月21日签署的股东方、深发展、新桥三方框架协议中,周林代表股东方及深发展两方签字;在进入正式谈判之初,代表深圳市政府的谈判代表是深圳市商业银行行长;第三任谈判代表为央行所推荐的、在交通银行工作多年的、曾任交行珠海分行行长肖遂宁。并购活动是和平年代经济领域中的战斗,在这个战斗团队中没有熟悉国内地形地貌的国内投资银行机构,在战斗前线三易主帅,能保证股权出让工作顺利完成吗?

股权受让方的不当之处

1.交易条件超出股权出让方底线

新桥投资在收购韩国第一银行(Korea First Bank,KFB)的战役中,经过长达15个月的马拉松谈判后,在1999年底,新桥击败汇丰银行,成功地从韩国政府手中获得韩国第一银行51%股权,入主韩国第一银行。

在该案例中,新桥投资与韩国政府签订的协议对其极为有利,协议主要内容为:(1)新桥投资占51%的股权,韩国政府占49%的股权。(2)银行的不良资产和部分负债将转给一家即将关闭的银行。(3)新桥投资的成本为新注册银行的净资产的51%,政府提供另外49%,新银行的净资产将达到BIS的标准。(4)在两年内,没有政府的允许,新桥投资不准出售银行股份。(5)在第一年里,如果发现新的不良贷款,而这些贷款是由过去的银行形成的,则新银行可以行使100%的看跌期权,在第二年里发现不良贷款,则行使部分看跌期权。(6)保证银行管理自,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政府将投票权委托新桥投资公司行使。

上述可见,新桥投资收购韩国第一银行的交易条件是比较优惠的。在新桥收购深发展的案例中,如果新桥投资在对深发展进行两个月的尽职调查后提出类似与收购韩国第一银行的交易条件,深发展的股权出让各方却难以接受的话,我们就不难理解新桥惜别深发展的原因。

2.谈判策略僵化

从2002年11月末,新桥投资结束对深发展的尽职调查,交易进入谈判阶段,至2003年5月12日过渡期管委会撤出深发展,历时7个半月的时间,谈判失败。

新桥投资2003年6月2日公告,新桥投资于2003年5月12日首次被告知深发展董事会曾于今年1月28日做出过与收购交易和收购过渡期管理委员会有关的决议,深发展的律师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并据此代表深发展于5月12日向新桥致函,并在该函后附上了深发展董事会的一份日期为2003年1月28日的致新桥、并抄报深圳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文件。

如果此决议是真实存在的,可以设想深发展董事会在做出此决议后的谈判策略一定有重大调整,而由于新桥投资事前并不知道有此份决议的存在,也没有觉察到谈判对手的变化,一味按照自订的谈判策略进行交易谈判,使得从1月28日至管委会撤出这段时期谈判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最后的结果是无疾而终。

3.过渡期管理委员会定位过高

2002年10月10日,深发展公告,“鉴于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美国新桥投资集团公司作为国外战略投资者进入本行,为了尽快引进国际银行管理经验,本行董事会于2002年9月29日作出决议:设立收购过渡期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新桥投资集团公司的专家DAVID BONDERMAN、单伟建(SHAN WEIJIAN)、ROBERT T. BARNUM、DANIEL A. CARROLL、欧巍(AU NGAI)、COLIN F.BAMFORD、ROBERT A.COHEN、MICHAEL T. YAHNG共8人组成。本行董事会赋予管委会包括全面监督、控制风险、发展业务,并负责银行经营层的管理和管理机制的改善在内的各项管理职权。”

管委会入住深发展后并未如公告所言,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而是置董事会如同虚设,几乎是接管了董事会的工作。依照国际惯例,并购前对被并购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是必经程序,但深发展设立的过渡期管理委员会的职权显然超过了尽职调查的范围。如果管委会的定位是收购前的接管机构,管委会的这种过高定位在国际惯例中则是比较鲜见的。

认识差异点燃裂变导火索

并购是交易双方的一种新的结合,并购双方成交的基础是消除差异,逐渐趋同。跨国并购成交更是这样一种过程。在新桥并购深发展的案例中,导致新桥惜别深发展的问题之二是双方存在两个巨大的认识差异,这些差异表现在:对价值判断标准不一致、交易程序所参照的规则不一致。

1.双方对企业价值判断标准不一致

在任何并购投资中,投资方必定有一定的目标,并有一个相应的为实现此目标而愿意付出的代价或成本。作为一家专门从事企业战略投资的新桥投资来说,它收购深发展的目的是为了整合后退出,获得转让差价。根据中国签订的有关WTO协议,中国只承诺将在2007年底前完全放开对外资银行地域、业务范围等限制。因此,新桥收购深发展的价值一是提前5年购买到一张进入中国银行业的“提前入场券”;二是深发展自身包括现有资产与业务的价值。

在深发展自身价值的认定上有两种公开的定价方式:一是2002年6月21日深圳市政府、深发展、新桥投资三方签订的框架性协议中,定价按每股“可被认定的净资产值”的5倍,转让溢价率为 400%。而在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对深发展的尽职调查后,由于交易双方对“可被认定的净资产值”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产生第二种定价方案: “某个阶段”的深发展每股净资产的1.65倍,转让溢价率为65%,而双方对“某个阶段”为何时,也无定论。

双方分歧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在尽职调查后新桥投资所认定的深发展净资产数额与深发展报表所反映的账面资产值差距较大。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对现有各类贷款等资产本身风险状态的认定;对贷款等资产进行保全措施有效程度的认定。

按照200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截至2002年底,深发展的不良贷款(贷款五级分类中的后三类,即次级、可疑、损失之和)为97.6亿元,与此相应的呆账准备为32.4亿元。呆账准备的覆盖率约33.2%。然而,同期同为上市银行的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和中国民生银行2002年底的呆账准备金覆盖率分别为55%、63.9%和88%,平均为69%。如果深发展按其中最低者招商银行的55%提取准备金的话,其每股净资产为0.85元;而如果按三家之平均值提取准备金的话,则其每股净资产为0.14元。而根据国际更为严格的呆帐准备计提制度,深发展的每股净资产将会降至更低。

从上述分析可知,交易双方对深发展价值的前后认定有着巨大的差异,这种对深发展价值认识的不同成为双方分手的导火线。

2.交易程序所参照的规则不一致

新桥投资2003年6月2日公告,由于深发展董事会1月28日的决议事关重大,且其部分内容明显违反了关于收购交易的、深发展为一方的、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从而涉及并负面影响深发展所有股东的权益,并可能牵涉深发展现任董事的诚信责任,深发展董事会理应严格按相关上市公司规则就该等董事会决议做出公告;否则新桥亦无法判断据此董事会决议而于1月28日致新桥、并抄报深圳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文件的真伪。新桥已就此事致函深发展董事会及各位董事,希望其能秉着诚信和对深发展股东及公众负责的态度尽快对上述董事会决议进行公告,新桥已向相关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告此事。

深发展作为一家1991年上市的“红筹”公司,如果此决议真实存在,那它应该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此决议依照我国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不应该或可以不公告。由于新桥投资第一次在我国境内从事上市公司并购,对我国有关法规并不熟悉,又没有聘请国内的财务顾问,发生上述争议也不足奇。

管理层价值被忽略分手成定局

人是经济活动的第一要素,更是创造财富的第一要素。在东方文化中,更注重于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协调和创造作用。在新桥投资并购深发展的案例中,导致新桥惜别深发展的问题之三是交易双方共同忽视管理层的作用,因为无论是对于交易双方的成交,还是对于成交以后的企业整合过程,企业管理层都有重要的作用。

早在2002年初,深圳市政府派出的与新桥投资谈判的第一任谈判代表是深发展的副董事长、行长周林先生,而很快谈判代表就换成了深圳市商业银行行长,这就使得深发展的管理层无法主导谈判甚至无法及时获得与谈判有关的信息,由此而使深发展管理层产生疑惑和不安。

在2002年10月10日新桥投资派驻深发展的渡期管理委员会8人组中,全部为新桥投资的人员,没有一名深发展的管理者,而管委会所做工作也不向深发展董事会报告,加深了深发展管理层的疑惑和不安。

在新桥投资与韩国政府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保证银行管理自,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政府将投票权委托新桥投资公司行使。在新桥投资收购韩国第一银行后,即向韩国第一银行派遣了一个“全明星队伍”,在新的韩国第一银行的董事会里,出现了前信孚银行总裁、前美国商务部长等人。

有媒体报道,新桥投资收购深发展后将有50%左右的分行级管理人员可能出局,可见这次股权转让成败与否,对该行现任中高层管理人员来说,关系十分重大,造成企业现有一批管理人员的不稳定,连深发展行长周林都曾自嘲“等于炒掉了自己”。

我们曾在总结中国本土并购的特点时提出,“四盏绿灯”是本土并购的通行证构成要素,“四张绿灯”包括:股东、管理层及员工、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如果管理层对本次收购异议较大的话,将会为收购制造很大的障碍。而深发展董事会2003年1月18日通过的对本次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恰恰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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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尽职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企业并购作为21世纪投资的重要方式,在全球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失败的并购案例时有发生,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欠缺一个合格的尽职调查。本文详细分析了尽职调查工作中的误区,以期对今后的并购案例有所启示。

并购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它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以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从而导致企业合并或兼并的商业行为。企业并购不仅是实现企业改造、产权重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重要方式,更是实现企业资源在社会范围内重新有效配置的重要手段。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市场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企业并购作为企业谋生存、求发展的手段,以前所未有的规模、速度和方式,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尽管目前并购案创下历史最高水平,但从国内外并购案实证统计分析看,近60%到80%的案件是失败的,或者说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回顾这些失败的案例,大部分失败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欠缺一个合格的尽职调查,绝大多数并购项目尽职调查只是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的内涵

尽职调查又称谨慎性调查,是指投资人在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投资人对目标企业一切与本次投资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动。尽职调查内容一般包括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研究、企业所有者、历史沿革、人力资源、营销与销售、研究与开发、生产与服务、采购、法律与监管、财务与会计、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等。

在资本市场上,按照调查行为主体的不同,尽职调查一般可以分为法律尽职调查、会计师的财务尽职调查和技术尽职调查、营业运作尽职调查等等,最普遍的是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

从买方的角度来讲,尽职调查即为风险管理。在企业并购的商业活动中,买方和卖方对目标公司的信息掌握程度是不对等的。卖方通常对将要出售的股权及相关情况非常清楚,而买方对该信息知悉程度远不如卖方。所以,买方委托律师及会计师对目标公司进行各方面的调查,其目的是尽可能地发现他们要购买股份公司的全部情况,以便帮助他们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并购。

尽职调查的范围很广,调查对象的规模亦千差万别,而且买卖双方所处的地位不同,尽职调查的流程也可能不尽相同。虽然每一个尽职调查项目均是独一无二的,但还是有一些常用的惯例可以参考。而成功的法律尽职调查一方面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不利状况,另一方面又可以明确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双方可就客观存在的相关风险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卖方也可以更加有效地甄别投资者与投机者,战略投资者可以主动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并购活动,从而为实际进行并购活动奠定成功基础。

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和过程

(一)财务尽职调查

在整个尽职调查体系中,财务尽职调查主要是指由财务专业人员针对目标企业中与投资有关的财务状况进行审阅、分析等调查活动。在调查过程中,财务专业人员一般会用到以下一些基本方法审阅,即通过财务报表及其它财务资料的审阅,发现关键及重大财务因素;分析,如趋势分析、结构分析等,对各种渠道取得的资料进行分析,以便发现异常及重大问题;访谈,与企业内部各层级、各职能人员,以及中介机构的充分沟通,小组内部沟通,调查小组成员来自不同背景及专业,其相互沟通也是达成调查目的的方法。

财务尽职调查中,最易产生的缺陷在于调查人员不了解行业惯例,不熟悉市场操作,无法掌握企业运作中的某些企业特有的情况,对一些事情无法做出合理的判断。比如在年中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时,目标企业为了虚增利润,对未报销的销售费用,如外出人员差旅费等没有计提足额准备,而调查人员对预提费用是否充足,在较短的尽职调查时间内,很难做出合理判断,为并购后的企业运作带来潜在的风险隐患。

(二)法律尽职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一般需开展下面工作对目标公司合法性和发展过程的调查;对目标公司财务状况的法律调查;对目标公司或有负债的调查;对目标公司规章制度的调查;对目标公司现有人员状况的调查;对目标公司各种法律合同的调查。上述工作的每一方面又都可以列出具体的调查细目和子细目。目前公司并购主要是以善意并购的形式出现,在并购双方相互配合的情况下,并购方可列出详细的应由被并购方提供的法律文件清单,并在被并购方移交时双方具体签收。上述清单一般包括下列法律文件:所有公司章程及章程性文件;公司主要出资者名单及出资证明;所有不动产、资金、各种权利及主要动产的产权、使用权、权利凭证;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销售明细、固定资产明细、存货明细、银行对帐单等所有反映目标公司财务状况的材料;目标公司的所有合同。

从以上法律调查范围及调查文件清单可以看出,律师进行的尽职调查是由一系列持续的活动所组成的,不仅涉及公司信息的收集,还涉及律师如何利用专业知识及商业知识去分析和查实有关信息。

但在实践中,律师更容易依赖证据,也就是文件的完整性、合法性,而忽视从商业角度进行审慎判断,这恰恰是法律尽职调查容易产生缺陷的原因。比如笔者接触过这样的案例,律师查验目标企业商标各种手续后,认定商标所有权没有争议,但实际上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仍有可能在以后被提出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尽职调查人员能够从商业角度判断是能够发现蛛丝马迹的,从而避免并购后给并购方带来的损失。

尽职调查中的误区

(一)法律尽职调查与财务尽职调查并行

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包括资料的搜集、权责的划分、法律协议的签订、中介机构的聘请,它贯穿于整个并购过程,主要目的是防范并购风险、调查与证实重大信息。

要进行非常详尽的调查是需要相当多的时间和人力投入的,而这是委托人的交易时限和成本所不能承受的。但是调查范围过小则不足以达到调查目的。因此,法律与财务尽职调查的工作范围必须明确。律师及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交易的性质、委托人的具体交易目的、交易时间表、工作成本、对被调查对象的熟悉程度等具体个案因素,与委托人共同协商明确调查范围,并在律师、会计师聘用委托协议书中约定调查范围、委托目的、工作时间、委托事项或调查范围变更等内容。

实践中,为了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取得更好调查效果,通常是法律尽职调查与财务尽职调查并行,律师和会计师是共同参与企业并购的中介机构,二者在某些方面存在交叉和协作。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因两者的调查范围不同,两者对同一事实调查角度也不同,需要彼此相互密切配合,取长补短,否则容易在以下方面产生调查缺陷:

财务人员做财务调查时,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不敏感,或者不善于主动寻求律师协助。例如测算核定目标企业利润时,该目标企业是依据委托加工合同生产并收取贴牌费,进行财务调查时没有什么疑问,但事实上这个委托加工合同在法律上存在的合法性是受到质疑的。如果财务人员不能寻求律师协助识别这个风险,那么对目标公司未来的利润预测的可信度将大大降低。

同样,律师对公司经营、业务和财务领域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也可能不够敏感或不熟悉,在调查范围和调查方法上设计有缺陷,极有可能导致调查结果的不准确。部分调查工作的性质兼具法律和财务性质,工作范围划分不明确。例如,应收账款的准确性应由会计师负责审定,产生这笔应收账款的销售合同的合法性由律师审核,但对合同的真实性由谁负责向第三方核实则存在争议。

正确把握法律尽职调查与财务尽职调查的关系,有效发挥总协调人的作用及强化各个调查小组负责人的协调意识,是化解这些风险的最好办法。

(二)不了解并购真实目的

任何交易,都有其交易目的。这些交易目的或动机,有些是可以通过与收购方的管理层座谈了解到,有些可能了解不到,或不能亲自得到管理层的首肯,需要做尽职调查人员根据交易行为做出独立的商业判断,根据这个判断,再结合尽职调查结果,帮助收购方取得主动。如果忽视了并购真实目的,而作尽职调查,很可能对并购后的收购方带来致命缺陷。在这一点上,无论是财务、法律还是其它方面的专项调查,都有可能产生缺陷。

在尽职调查实践中,曾经有过这样的先例。尽职调查人员被告知并购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收购目标公司,补充自己的产品系列,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法律尽职调查人员认为目标公司合法成立,有效续存,法律地位明确。技术调查人员认为目标公司技术先进,产品质量稳定可靠。财务调查人员认为目标公司产品盈利能力强,有市场空间。以上调查都表明此次并购能够成功实现并购目标的可能性很大。但事实上,收购公司的真实目的是利用目标公司的现有销售渠道,推销一种新型产品。收购公司之所以不愿透漏其真实交易目的,是因为收购公司担心一旦这个目标被泄漏后,目标公司会提高价值谈判砝码,所以保守了这个秘密。但实际上,目标公司的现有销售渠道根本不适合推广其新产品,造成了以后的并购失败。

由此可以看出,出于种种原因考虑,收购公司不一定告知尽职调查人员真实并购目的,或者也可能不清楚并购目的。这就要求尽职调查人员对收购及被收购方双方的商业模式有所研究了解,帮助收购方分析其并购目的,或根据双方交易特点,独立判断出交易可能目的,对收购方将来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做出提示。

(三)不理解商业运作模式

无论是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还是营运运作尽职调查,都需要尽职调查人员很好地理解被调查目标公司的商业模式,运作方式及行业特点,特别是目标公司商业运作模式存在的合理性、特殊性及其存在的潜在可能的变化及导致这些可能变化的原因。因为,单独从法律角度来看,目标公司可能不存在问题,但一旦被放在特殊商业模式下则可能产生问题。反之,目标公司目前存在某些问题或劣势,但如果放在整个商业模式背景下考察,可能不是问题或劣势。其它单项尽职调查,如财务尽职调查、技术尽职调查,也都存在同样问题。

股权收购尽职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信托 房地产 财务 尽职调查

一、房地产信托业务的财务尽职调查的原因

众所周知,房地产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在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通过信托公司进行融资是较为普遍的渠道。尤其随着目前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的不断深入,房地产企业向银行融资较为困难,转而通过信托公司进行融资成为不少公司的新渠道。房地产企业类型众多,实力良莠不齐,不少甚至深陷资金链断裂以至不能顺利开发。在信托公司对外融资过程中,对拟融资的房地产项目的尽职调查具有不可或缺性,本文主要探讨房地产信托业务的财务尽职调查问题。

二、财务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调查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查阅基础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O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公司章程(包括历次章程修正案)等;

2、核查设立及资质相关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程序、合并及分立情况、工商变更登记、年度检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等。如果因为资料不全、真伪不明导致无法做出判断,或者认为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核查。

(二)调查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查阅并收集基本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历次股东变更情况、主要股东介绍、实际控制人情况介绍与主要开发业绩、实际控制人与标的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

2、重点调查股权结构相关情况

调查标的公司股权结构、下属企业及股东背景;追溯至标的公司最终股东,了解最终股东对交易对手的持股状况和控制程度;调查了解股权设立质押及其他限制情况。若交易对手为民营、私营或集体企业,还应了解其创业、发展和经营的历史。

(三)调查公司治理情况

1、调查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标的公司股东会组成情况;董事会组成情况及主要决策权限,尤其重点了解与信托项目投融资相关的决策权限;董事长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至少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基本情况;标的公司组织结构(含对外投资情况)。

2、核查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标的公司股东、董事会成员的签字样本;标的公司关于信托项目投融资的内部决策文件,含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等;

(四)收集、分析财务数据

1、收集基本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近三年的审计报告;最近一期带附注的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主要科目数据、利润表主要项目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数据等;主要科目(重大科目)余额分析等。

2、根据收集的资料,按照以下基本要求,对财务数据进行详细分析

(1)比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

(2)翻阅、复印重要事项的原始凭证;

(3)原则上应直接进入标的公司会计信息系统,导出会计科目余额表、会计科目明细账及会计报表等基本资料进行分析。

3、应重点关注财务审计意见

(1)如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应要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作出说明,并关注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2)如果交易对手不能出具审计报告,可根据评估及决策需要,安排必要的专项审计。

通过人民银行系统收集公司开立账户信息,就账户资金往来情况与公司财务数据进行比对核实

(五)调查融资与对外担保情况

1、收集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查询征信授权书;要求提供贷款卡(账号及密码),并留存复印件;要求提供融资明细表及对应的融资合同(含借款借据)与担保合同、对外担保明细表及对应的融资合同与担保合同等。

2、分析标的公司现金流量流入流出结构

测算、分析标的公司经营、投资、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比及流出比;评价标的公司融资及销售渠道是否畅通;了解标的公司是否存在资金缺口,并评估资金缺口是否可以得到解决及融资能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了解标的公司现有资金结构、融资渠道、未来资金需求及融资计划。

3、多方面、多手段的全面了解标的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与标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访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查阅审计报告以及交易对手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事项有关的重大合同;统计、分析标的公司对外担保的金额及其占净资产的比例;重点关注对标的公司偿债能力或担保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担保事项;评价交易对手履行担保责任的可能性及金额,必要时应了解被担保方的偿债能力及反担保措施。

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标的公司其他情况展开调查

1、其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标的公司是否存在隐性债务;

(2)以前开发项目是否存在欠付工程款信息;

(3)是否存在未交房情况、历史欠税情况;

(4)是否存在未决诉讼、仲裁与违约情况。

2、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相关情况予以确认

(1)要求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出具《关于对外融资的承诺函》;

(2)要求以前或正在开发项目的工程承包方出具《工程款确认函》;

(3)要求标的公司所属税务部门出具纳税情况说明,明确是否存在欠税信息;

(4)收集标的公司最近三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本年度的所有纳税申报表;

(5)登陆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核实标的公司最新工商登记基本情况及股权质押情况;

(6)登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决诉讼相关情况。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