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认证申报材料(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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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证书实行“一品一证”管理制度,即为每个通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合格产品颁发一张证书。 第四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证书的颁发、变更、注销与撤销等管理事项。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证书转发、…

绿色食品认证申报材料(精选5篇)

绿色食品认证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颁发、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书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以下简称标志使用人)合法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证明标志使用申请人及其申报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合格,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许可使用条件。

第三条 证书实行“一品一证”管理制度,即为每个通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合格产品颁发一张证书。

第四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证书的颁发、变更、注销与撤销等管理事项。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证书转发、核查,报请中心核准证书注销、撤消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证书的颁发、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证书颁发执行中心的《绿色食品颁证程序》。

第六条 证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名称、生产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许可期限、颁证机构、颁证日期等。

第七条 证书分中文、英文两种版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中心与标志使用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之日起生效。

经审查合格,准予续展的,证书有效期自上期证书有效期期满次日计算。

第九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接受年度检查合格的,由省级工作机构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

第十条 获证产品包装标签在标识证书所载相关内容时,应与证书载明的内容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证书的颁发、使用与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冒用、买卖、转让证书。

第三章 证书的变更与补发

第十三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产地环境、生产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等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商标名称等一项或多项发生变化的,标志使用人拆分、重组与兼并的,标志使用人应办理证书变更。

第十四条 证书变更程序如下:

(一)标志使用人向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根据证书变更事项提交以下相应的材料:

1.证书变更申请书; 2.证书原件;3.标志使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复》复印件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商标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5.如获证产品为预包装食品,须提交变更后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设计样张》; 6.标志使用人拆分、重组与兼并的,须提供拆分、重组与兼并的相关文件,省级工作机构现场确认标志使用人作为主要管理方,且产地环境、生产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等未发生变化,并提供书面说明。

(二)省级工作机构收到证书变更材料后,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原因。

(三)中心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材料后,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通知标志使用人。

第十五条 标志使用人申请证书变更,须按照绿色食品相关收费标准,向中心缴纳证书变更审核费。

第十六条 证书遗失、损坏的,标志使用人可申请补发。

第四章 证书的注销与撤销

第十七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志使用人提出申请,省级工作机构核实,或由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经中心核准注销并收回证书,中心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

(一)自行放弃标志使用权的;

(二)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发生变化,达不到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

(四)因停产、改制等原因失去独立法人地位的;

(五)其他被认定为可注销证书的。

第十八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撤销并收回证书,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予以公告: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七)其他被认定为应撤销证书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绿色食品认证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要点

 

2021年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做好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以下简称 绿色有机地标 )工作至关重要。整个工作系统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 三农 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部党组的总体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坚持稳中求进,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为主攻方向,强化风险防范,狠抓责任落实,组织实施审查工作规范、标准规程进企入户、规范用标、品牌宣传月、队伍能力提升 五大行动 ,充分发挥绿色有机地标在 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 中的重要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一、 全力推进绿色有机地标稳步增长,不断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

(一)提高绿色食品产业发展水平。按照 稳存量、优结构、增总量 要求,不断优化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区域结构,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发展。重点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食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发展绿色食品,加快推进畜禽、水产和加工食品发展。探索建立续展率与新增产品数挂钩的工作机制,推进绿色食品平稳健康发展。

(二)提升中绿华夏有机农产品影响力。统筹用好国际国内 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充分发挥农业系统的产业优势和体系优势,创新体制机制,因地制宜开展认证,重点支持资源禀赋好、工作积极性高的地区,发展一批特色鲜明、品质优良、市场青睐的有机农产品。积极扩大境外产品认证,继续保持有机行业境外认证领先地位。

(三)深入推进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在部监管司统筹指导下,按照 产品特色化、生产标准化、身份标识化、全程数字化 的总体思路,扎实推动特色品种繁育、基地建设、品质保持、品牌培育、标识使用等任务落实。配合做好项目进度、培训、评价等工作,总结和提炼一批典型做法,加强交流推广。扩大绿色有机和地标品牌的叠加效应。

(四)启动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五年行动计划。支持脱贫地区绿色有机地标发展,对脱贫县,从脱贫之日起5年过渡期内,全部免除绿色食品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减免中绿华夏有机农产品认证费。积极组织脱贫地区绿色有机地标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农交会地标展、绿色食品博览会和有机食品博览会等专业展会,不断拓宽脱贫地区绿色优质农产品销售渠道。

二、从严审核认定和证后监管,提升品牌公信力和美誉度

(五)严格审查把关。坚持 严 字当头,严谨执行标准,严格履行程序,严肃落实责任,把好绿色有机地标质量审查关口。绿色食品坚持问题导向,严格平行生产、委托加工审查,提高蔬菜、水果等产品申报规模,原则要求申报产品有注册商标;聚焦风险隐患,完善审查制度规范,落实各级工作机构审查责任,健全 四查四通报 机制。修订有机认证风险监测相关制度,强化认证现场检查作业指导,进一步规范检查员现场检查工作。坚持规范性和严格性,全面梳理和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相关技术规范;提高准入门槛,不受理品质特色不突出或登记保护价值不显著的产品;加强对申报产品特色品质、人文历史、品牌基础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等内容审查,把好登记关口,提高登记质量。

(六)强化证后监管。压紧压实各级工作机构监管职责,明确任务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监管制度,确保不发生大的质量安全事件。绿色食品重点对甘肃、青海、宁夏、山东、青岛、湖南和吉林等7家省级工作机构开展年检督导检查和续展核查。安排抽检3000个绿色食品产品。落实2021年风险预警监测项目,强化预警结果应用。做好有机农产品监督抽检,抽检 300个产品,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继续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品质指标跟踪监测。积极推进质量追溯管理,继续向国家追溯平台推送绿色有机地标获证信息,组织申报主体完成平台注册。强化获证企业和产品质量舆情监测,有效防范和应对舆情风险。

(七)组织开展审查工作规范行动。探索建立工作机构审查质量综合评价机制,着力提升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以规范申报材料、强化现场检查、落实落细各级审查责任为重点,评价各地申报审查工作质量。对初次申报一次性审查通过率低于40%、续展申报一次性审查通过率低于60%的地区,提出从严相关要求。适时邀请行业专家,对审查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或产品申报集中的区域,试行集中飞行检查。

(八)持续开展规范用标行动。修订《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做好面向获证企业的宣传推广和培训工作,指导企业主动用标、规范用标。推进绿色食品防伪标签向粘贴式标签转换,提高用标率。开展对绿博会参展产品用标专项监察,做好包装标签备案工作。持续开展绿色食品证明商标境内外注册、续展、监测和保护工作,启动在 一带一路 和东盟地区有关国家绿色食品证明商标注册咨询工作。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打击假冒绿色食品,维护品牌信誉和市场秩序。

三、加大标准和技术推广力度,引领农业标准化生产

(九)加快标准制修订工作。对接国际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质量标准,按照 先进性与实用性结合、安全与优质并重 的原则,组织完成15项绿色食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开展茶叶(绿茶)、核桃、辣椒、大豆油等4个绿色食品品类的品质、营养指标研究工作。完成30项区域性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编制工作。

(十)持续开展标准规程 进企入户 行动。总结推广试点省份的经验和做法,全面开展绿色食品标准和生产操作规程 进企入户 行动。通过举办内检员培训班、发放生产操作规程、挂图和农事操作历、树立技术匾牌等形式,为企业和基地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推进标准落地生根。支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研究院建立 绿色食品科技小院 模式,推广绿色食品生产方式。积极扩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推广应用。

(十一)稳步推进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以提升质量、稳定总量、优化结构为重点,依托现代农业示范区、粮食生产功能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质量安全县等,创建一批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突出示范引领,因地制宜推进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拓展园区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扎实推进全国绿色食品(有机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园区建设。强化基地监管,全面落实基地年度检查和抽检制度,召开基地建设推进会,提升基地建设质量和效益。

四、扩大品牌宣传和产销对接,着力培育绿色消费市场

(十二)开展绿色食品宣传月行动。以 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绿色发展 为主题,继续组织开展 春风万里 绿食有你 绿色食品宣传月 行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多层次、多形式、多角度宣传绿色食品先进标准、清洁技术、特色制度、基地建设及产业成效,推动绿色食品进超市、进社区、进学校,引导媒体记者进企业、进基地、进市场,进一步提升绿色食品知名度和影响力。

(十三)办好专业展会。加强统筹谋划,全力办好在合肥举办的第二十二届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和第十五届中国国际有机食品博览会,突出 商 味,强化专业招商、产销对接、宣传推介等服务,持续提升展会专业化和市场化水平。认真办好第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农产品地理标志专展暨第七届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推介会,持续提升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影响力。

(十四)持续做好绿色有机地标公益宣传。充分借助农民日报社等部属媒体资源优势和宣传平台,积极运用新媒体,加强对绿色有机地标工作的宣传报道。组织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价值评价、 4.26 世界知识产权日农产品地理标志宣传。协助做好《源味中国》第二季宣传片制作和播出。加强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官网运维与管理。办好 中国绿色食品 等微信公众号。

(十五)促进市场营销。着力抓好绿色食品经销商队伍建设工作,优化经销商队伍数据资料,做好绿色食品企业与经销商信息交流服务工作。鼓励支持绿色食品企业和专业经销商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产销对接,引导各地加强与大型电商平台合作,构建便捷高效的专业营销网络。鼓励和支持各地举办绿色有机地标市场推介活动。

(十六)加强境外交流与合作。稳步推进绿色食品境外标志许可工作,与马来西亚开展可持续棕榈油认证合作。继续与台湾绿色食品暨生态农业发展基金会交流合作,做好台湾地区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工作。积极拓展有机认证境外合作,扩大境外认证项目。协助做好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和RCEP协定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落实和服务工作,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 走出去 ,提升国际影响力。

五、强化支撑保障,落实落细各项工作任务

(十七)编制 十四五 发展规划纲要。明确绿色食品发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点任务、推进措施。建立规划纲要落实机制,跟踪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十八)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绿色有机地标业务系统、大数据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业务工作与信息化深度融合,整体提升服务事业发展、支撑业务运行能力和水平。启动绿色有机地标等应用系统建设,建立业务流程标准和数据标准,实现核心业务工作线上化、电子化。启用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业务线上办理功能。继续做好绿色地标业务档案数字化工作。

(十九)加强检测机构管理。组织开展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定点检测机构飞行检查和能力验证工作。举办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检测机构能力提高培训班。统筹做好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检测新增机构的遴选考核工作。新版《有机农产品委托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和评价程序,开展有机农产品检测机构能力评价工作。

(二十)加强基础理论和技术研究。立项开展绿色食品蘑菇类重金属指标比对及污染现状跟踪调查研究工作,立项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绿色有机地标调研工作。设立绿色食品标志知识产权保护课题,开展依法保护绿色食品标志工作研究。2020年度《绿色食品发展报告》《绿色食品统计年报》《绿色食品统计分析报告》。

(二十一)启动体系队伍能力提升行动。组织举办绿色食品师资、现场检查技能提高、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建设等培训班。支持各地举办绿色有机地标检查员、监管员、核查员和企业内检员培训班。统筹做好专业人员的资质审核、注册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强化动态管理。加强专家库建设,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引导工作系统持续加强作风建设,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洁意识,共同维护体系队伍 为民、务实、清廉 的良好形象。

2021年是 十四五 开局之年,也是建党100周年。整个工作系统要深入学习关于 三农 工作重要论述,认真学习贯彻中央1号文件和农业农村部1号文件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能力本领,持续改进作风,锐意进取、真抓实干,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为努力实现农业高质量保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绿色食品认证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现将农安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情况

X年X月X日我县被X省农业农村厅(原X省农业厅)确定为第四批X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单位,创建期为X年X月至X年X月。

(一)制定实施方案

为了有序推进安全县创建,X县农业农村局制定了《X县人民政府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X县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重点任务。

(二)召开各种创建工作部署、推进会

X年X月X日,在农业农村局召开了第四批省级农产品质量创建工作动员部署会,对局属相关科室进行部署;X年X月X日,召开了X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会,对种植户、专业合作社进行技术培训;X年X月X日,在县政府召开了

X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推进会,对相关单位进行各种部署,提出相关要求,明确落实相关职责;X年X月X

日,在农业农村局召开了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工作推进会,对九个乡镇及十个追溯试点进行了创建工作培训并下发了安全县创建宣传材料。

(三)筹措项目建设资金

一是为保障农产品监管工作顺利开展,争取县级财政预算资金X万元。二是争取省、县财政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资金X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资金X万元已到位,县级配套资金X万元。三是印制宣传品。已印制手提袋X个,包装袋X万个,文化杉X个,制作条幅X条等宣传材料。各乡镇已进行了下发及宣传,让农产品质量安县创建工作家喻户晓,提高全县人民的安全意识及参与意识,营造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氛围。四是统一制作了乡镇监管制度牌匾,已发到全县X个乡镇。五是检测设备采购。准备招标的请示相关材料于X年X月X日上报县政府,X月X日批复,在X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招标,X月X日开标。六是确定追溯试点。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要求共建X个追溯试点,目前我县试点已确定,其中种植业X个,畜牧业X个。七是将为试点配备仪器设备及培训为全县X个乡镇及X个追溯试点配备农产品快检设备X台套、电子天平X台、干燥箱X个、二维码打印机X台、电脑X台、冰箱X台。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完成采购,部分设备已到货,待全部仪器设备到货后,进行统一发放,同时配备监管终端

X部,发放的乡镇、局属科室、追溯试点等监管人员手中。计划再投资X万元给乡镇及追溯试点配备检测用试剂。届时开展快检工作,确保农安县创建正真开展起来。

(四)外出参观学习取经

一是到任丘农业农村局、献县农业农村局及市农业农村局学习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经验。二是到南宁参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专题培训。三是到X参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专题培训。四是先后两次到唐山参加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培训及全省安县创建培训。

(五)建立健全乡(镇)、村二级年操作了安全监管队伍

目前乡(镇)、村级监管队伍名单已报农安办。近期开展业务技能培训。

(六)下乡督导安全县创建工作

为了及时了解各乡镇安全县创建工作情况,于X月X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工作推进会后,X月X日到万里镇查看了解安全县创建情况。

二、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验收及“双认证”工作

(一)X县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建设情况

X县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建设项目于X年X月立项,总投资X万元(其中中央投资X万元,省级配套资金X万元,县级配套资金X万元)。项目建设地点在X县农业农村局(原农业局)院内,建设内容主要是实验室建设X平方米,购置仪器设备

X

台套。

X年完成中央投资

X

万元,县级配套资金X万元,X年省级配套资金X万元到位,经我局与县发改局请示,市发改局同意此资金用于该项目配套使用,购置部分仪器设备。

(二)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双认证”工作

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双认证”是部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的一部分。目前我局正在有序地推进此项工作。一是聘请X赛必达科技有限公司、X英茂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专家进行蔬菜药残检测仪培训。二是到河间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咨询双认证验收程序、材料准备工作,查看验收资料、档案,听取质检站负责人的情况介绍。三是到X国家会议中心参观第十七届中国国际科学仪器及实验室装备展览会,了解相关设备的性能,增长了业务知识。四是申请了县财政资金X万元用于设备试剂的采购。X月X日聘请X恒正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对“双认证”所需设备仪器进行了“计量”认证,全部通过。五是我局与第三方达成协议,协助“双认证”通过验收。

X月X日第三方技术人员已进驻我局,对我局检测人员进行了专业仪器使用技术培训。我局正在有序地推进此项工作。六是X月X日-X日,我局检测人员到X参加检测技能培训,学习了种植和水产检测,并取得了喜人成绩。

三、及时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一)开展《X市种植养殖环节“两超一非”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并进行总结汇报。

(二)配合局屠管办、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了春节前私屠滥宰查处工作。

(三)认真组织五部门联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活动》。

(四)落实《春节及“两会”期间》农安监管工作。

(五)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X月X参加我局做为成员单位参加了X县食品安全宣传周启动仪式。仪式结束后,我局工作人员与群众进行了交流,发放了宣传资料,发动人民大众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共享食品安全成果,营造人人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六)开展X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与执法队下乡悬挂条幅X条,发放宣传资料X.X万份,举办现场咨询

X场次,接待咨询群众X余人。制定了《X县X年暑期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方案》《X县X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方案》《X年X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并下发到各相关科室。

(七)食用农产品合格合格证的推广使用。从X年以来,在X县绿苑蔬菜种植合作社、天康蔬菜种植合作社、诚誉农庄、恒鑫养殖场、晶旭养殖场进行了发放。近期到部分发放点了解合格证的使用情况。

四、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一)部级风险监测

按照《X年X省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抽样、检测实施方案》X市农业农村局、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配合做好X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第三季度种植业产品抽样工作的通知》要求,X年X月X日我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代表X省接受农业农村部谷物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人员在我县的第三季度例行监测抽样任务X个,其中蔬菜样品生产基地X个,运输车X个,批发市场X个。食用菌样品生产基地X个,运输车X个,批发市场X个。水果样品生产基地X个,运输车X个,批发市场X个。

(二)省级风险监测

根据X号通知要求,全年抽检任务为X批次,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抽样送检任务X个。

(三)市级风险监测

除依照《X年X县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完成市级风险监测涉及的蔬菜、兽药、生鲜乳、“瘦肉精”尿样、饲料、兽药残留等方面任务外,还完成《暑期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X批次和重点时段监督抽查任务X批次。我局承担抽样送检任务的科室,全部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了抽样送检任务。

(四)县级风险监测

制定《X年X县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开展主要农产品及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全年县级蔬菜抽样检测任务X个,瘦肉精抽样检测任务X个。根据市局监测计划X年检测周期从X月份开始,截止目前完成县级蔬菜抽样检测X个,占全年任务数的X%,“瘦肉精”抽样检测

X个,占全年任务数的X%。

五、“三品一标”认证

(一)绿色食品认证

一是做好宣传指导。先后到朔黄园区和绿苑蔬菜专业合作社等到重点农业园区进行绿色食品认证宣传培训和指导。将绿色食品申报所需材料下发到园区。二是指导园区内检员完成网上注册及学习。三是初步确定

X年绿色食品认证申报计划。四是,于第三方开展合作,与有积极性园区搭桥,进行相关资料准备合作工作。目前绿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申报绿色食品认证的材料正在准备中。

(二)“无公害”认证

X年下发了X肉鸭养殖公司的内检员证X个和鸿宇科源养殖有限公司内检员证X个。目前无公害认证暂停此项工作,将推行合格证使用。

六、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存在问题:(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检测仍是薄弱环节,人员业务素质偏低。下一步工作将增强人员业务培训和物力支持,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任务繁琐复杂,协调组织能力偏弱,需要各级部门之间的协调连动,互相配合。

下一步工作:X、继续推进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一是做好仪器设备采购招标工作。二是做好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宣传工作。三是做好相关文字材料的收集、汇总、整理工作;按时完成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中期评价工作。

X、贯彻落实各级文件精神和要求,继续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及日常工作。

X、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双认证”工作,争取年底完成“双认证”工作。

绿色食品认证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绿色”品牌影响力骤增

甘肃省绿色食品办公室主任王续程分析说,甘肃省目前发展绿色食品的有利条件主要有四个:具有相对特殊的自然条件,境内地形复杂,山脉纵横交错,海拔相差悬殊,高山、盆地、平川、沙漠和戈壁等一应俱有,生态环境多样,气候资源独特,包括了北亚热带湿润区到高寒区、干旱区的各种气候类型,成为甘肃省发展绿色农业的得天独厚的条件;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农业生产区域远离工矿和城市人口密集地区,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相对较少,农业生产环境污染较轻,农业生产的环境质量较好,农村劳动力成本低,具有大力发展优质农业的潜力,尤其是一些劳动密集程度高的绿色蔬菜、水果、畜产品等绿色产品的生产,比较优势十分明显;优势产业带的发展已经具有规模优势,目前,全省马铃薯、中药材、蔬菜等特色优势作物面积达2630万亩,马铃薯、玉米制种、啤酒大麦、优质牧草、中药材五大产业产品产量位居全国第一;具有比较旺盛的市场需求,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改善,人们对食品的需求发生了重要变化,已经由单纯地解决温饱转向安全、营养和健康食品,这也就为绿色食品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比较广阔的市场空间。

据有关专家预测,未来10年全球绿色食品市场需求将始终处于上升趋势。从我国来看,市场对绿色食品的需求不断升温,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

近年来,甘肃省政府加大对绿色食品产业发展扶持力度,甘肃省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经费,扶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甘肃省农牧厅也要求在省级名牌农产品评审、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定中将绿色食品作为重要条件;在农业项目、相关农业基地建设中,要把绿色食品作为立项重要依据并纳入建设内容等;目前全省已有21个县(区)对发展绿色食品采取资金扶持政策,初步形成了政府推动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的新局面。“2011年广州绿色、有机食品博览会上,甘肃省集中展示了全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的水平、质量和效益,突出展现了绿色食品品牌的整体形象。我们的参展产品以显著的特色、过硬的质量、精美的包装赢得了大批客户,现场销售额41万元,签约额3500万元,意向合作协议15项,金额5000万元。”王续程介绍说。

甘肃省大力发展绿色品牌农产品,实行农产品质量认证。2011年,全省认证绿色食品企业52家,产品108个,有机食品企业3家,产品12个,全省累计有绿色、有机食品企业185家,产品451个。绿色食品申报企业中,有一批部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具有中国名牌农产品、甘肃名牌农产品、甘肃省著名商标企业。如莫高股份、条山集团、临洮腾胜集团、平凉金果集团、定西龙海乳品有限公司、甘肃银河食品集团、陇南祥宇油橄榄开发公司等一批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龙头企业;产品有莫高葡萄酒系列产品、果品、蔬菜、菊粉系列产品、淀粉、粉丝、牦牛肉、藏羊肉、橄榄油、兰州百合、高原夏菜、马铃薯淀粉、啤酒麦芽等。目前系列产品申报量明显增加,像甘肃天源果蔬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甘肃黄羊河集团食品有限公司在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后,今年又增报了一批产品。还有到期续报的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比例明显增加,续展率达到80.3%以上。

绿色食品基地建设风生水起

绿色食品标准化基地建设为绿色食品事业进一步扩大影响、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截至2011年底,全省共有10个县(区)已创建绿色食品标准化原料生产基地14个,面积达176万亩,总产量155万吨,绿色食品基地对接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32家,带动农户52万户,共涉及8种优势农产品和地方特色产品。

绿色食品认证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采集、捕捞形成的,未经工业化加工的供人类食用的粮食、蔬菜、瓜果、油料、菌类、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证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它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林业、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

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并推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指导会员依法从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管理

第八条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及土壤肥力条件、土壤和水域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检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禁止特定农产品的生产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的原则,根据公布的农产品生产区域,编制农产品生产发展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基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定。

第十二条经认定合格,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生产者,可以在基地设置相应的标示牌。

第十三条经认定合格、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确需变更的,应经原认定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倾倒、填埋下列污染物:

(一)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物、放射性废水;

(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四)其它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

农产品产地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进行农产品生产。

第三章农产品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产品生产执行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生产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市、县(市、区)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资料。

第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二)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

(三)使用农药捕捞、捕猎;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使用日期、用法、用量及使用者姓名;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捕捞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使用肥料、农药、兽药等投入品的,必须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其生产的农产品应当进行质量安全自检,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附具合格证明。

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其生产者不得销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不得用非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以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名义对外销售,不得准许他人以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名义销售其他农产品。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经认证合格的,可以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鼓励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禁止伪造、变造、盗用、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四章农产品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检疫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

第二十四条城市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配送中心,应当配置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配备检测人员,建立相应的检测制度。

城市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配送中心应当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履行管理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产地认定证明和该批次合格证明;

(二)按批次进行自检,并公布自检结果;

(三)对自检不合格的农产品暂时滞留,并立即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四)建立农产品流通档案和农产品质量检测记录;

(五)与进入市场经营的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农产品:

(一)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

(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

(三)致病性寄生虫和微生物或者微行物毒素超标农产品;

(四)伪造、冒用有关认证标志、检测合格证明的农产品;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集贸市场、超市、专卖店销售农产品的,应当在摊位(专柜)显著位置悬挂农产品标示牌,如实标明或督促零售商户如实标明农产品品种、产地、进货时间及合格证明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对农产品进行包装,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并在包装物或者标签上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宾馆、饭店及学校、医院等集体用餐单位采购农产品,应当实行索证制度和进货台帐登记制度。

第三十条鼓励农产品经营者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业市场、超市、专卖店或配送中心,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销区或专柜。

第三十一条外埠农产品进入本市销售,属依法需要检测、检疫的,应当随该批次农产品携带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明材料、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证明材料或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检疫合格证明。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按照职责分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农产品生产、销售及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记录、档案等有关资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

(五)以经检测、检疫不合格的外埠农产品向产地县级人民政府通报;

(六)依法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中和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并委托其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性抽查检测。

监督性抽查检测不得收取费用。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可以对在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采用国家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性抽查。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由到结果之日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

第三十五条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性抽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接受抽查的,禁止其农产品在市场上销售。

对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生产者、销售者进行无公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依法予以销毁。销毁或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被检查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被检查的农产品暂予查封或押扣,经复检合格的,应当及时解封退还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专卖店设置农产品速测结果公示栏。

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农产品质量抽检结果。

第三十七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未经认定或认定期满未获得重新认定,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标示的,由市或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有关部门撤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定证书;

(三)伪造、冒用、转让、买卖农产品认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配送中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或实施处罚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