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基金论文(精选5篇)

  • 主权基金论文(精选5篇)已关闭评论
  • A+
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一)选题背景 股权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在中国经历二十多年的发展,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目前在中国的私募投资领域,大部分的PE机构采用的最主要的退出方式是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首次公开募股)。在经过创业板开闸后3…

主权基金论文(精选5篇)

主权基金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股权私募(Private Equity,PE) IPO 退出 模式

一、绪论

(一)选题背景

股权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在中国经历二十多年的发展,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目前在中国的私募投资领域,大部分的PE机构采用的最主要的退出方式是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首次公开募股)。在经过创业板开闸后3年的持续井喷式的高速发展后,2012年11月份,证监会出于控制上市公司数量规模的目的暂停了新股的发行,并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了严格的财务审查。过去两年来,IPO暂停导致的教训逼迫众多PE及创业投资公司思考行业新的业务模式和发展方向,以改变单一的IPO退出方式。

(二)研究意义及目的

首先,基于PE行业原有的发展模式,重点分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严重依赖IPO业务模式带来的问题,为我国PE探讨一种新的发展模式,以改变我国PE机构严重依赖IPO这一单一的退出方式的做法。其次,由于IPO暂停政策的巨大冲击,给我国PE市场带来了非常困难的局面。通过对这些案例进行研究,总结出它们的优点和可取之处,为其它PE机构提供借鉴和指导。最后,通过对国内外的已经出现或者正在进行的一些好的做法进行总结分析,就可以给整个行业带来一种很直观的借鉴意义,消化吸收,来寻找或形成适合自己的做法,重新回归PE行业的投资属性。

(三)研究问题

本文主要研究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根据行业发展历程和现状,研究我国PE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通过对国外PE机构的先进做法和国内PE市场出现的一些好的做法进行研究比较,来探讨对中国PE发展的借鉴意义。第三,分析国内PE的未来发展模式。

二、文献综述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和主要退出方式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通过对国内外著作各种关于私募股权投资概念的研究比较,对其概念形成了一种比较统一的看法,如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本,以盈利为目的,以财务投资为策略的一种投资方式。它以未上市公司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又专门负责管理,在限定时间内选择适当时机退出。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个资本的循环过程,投资-退出-再投资。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选择投资对象时,大都是寻找那些经营状况良好,基本上符合上市条件而又尚未上市的企业。第二,并购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时机成熟时,通过将目标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来撤出所投资金的方式。第三,回购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股份,由目标公司或者是公司管理层按照约定的价格购回。第四,清算。当目标企业丧失继续发展空间,濒临破产,而且又没有其它投资者接手,这时候,PE机构只有果断对目标企业进行清算,才能避免损失继续扩大。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国内外的学者已经做了大量的深入研究,特别是欧美国家的学者,基于本国的资本市场特点,建立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由于资本的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的核心环节,所以学者们主要对PE的退出方式和退出时机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看法:

Megginson和Weiss(1991)发现,因为所投资的目标公司的价值常被低估,所以对私募股权资本来说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和时机显得至关重要。Relander等人(1994)根据欧洲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进行研究发现,IPO方式在理论上是首选方式,但现实中应用最广泛的却是并购的方式。Black和Gilson(1998)的实证研究发现,在有着成熟的股票市场的资本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最有利的退出方式是IPO。吴晓灵(2007)认为由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过度依赖IPO的方式,退出渠道不够通畅,抑制了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在中国的发展。沈路、莫非和吴文然(2008)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和退出现状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存在的问题,但缺乏相应的解决办法。王汉昆(2009)通过借鉴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经验及研究成果,认为并购应该替代IPO成为目前乃至未来几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方式。

(三)小结

本文在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归纳整理后发现,国外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建立在本国(主要是美国)的投资实践背景之上的,并且存在一定的假设前提,他们的研究结果是否能够符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形势,尚未可知。在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也已经有了大量的研究,但主要集中在投资策略本身上,在面对新形势下中国PE未来如何发展的探讨与研究还比较少。

三、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使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实地调研等方法进行论文相关内容的探讨和分析。

(一)文献研究法

网络及各种媒体,进行了大量的查阅、筛选,详细阐述了私募股权投资理论,对各种投资退出方式下优缺点的理论分析,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并最终选定了本论文的理论基础和相关研究成果。

(二)案例分析法

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分析,挖掘案例中出现的好的思路和的操作手法,进行总结概括,寻找其中的可取可行之处,作为本论文的研究基础。

(三)比较研究法

论文对国内外著名的投资机构的投资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为国内其他PE企业进行业务模式创新提供了一些可资借鉴的思路和启示。

(四)实地调研法

2014年8月份,分别与九鼎投资(上海公司)PE部门的投资总监进行过约谈,了解了九鼎投资在推进新三板上市、设立公募基金和资本市场运作等相关方面的资料,最大程度保证所需资料的准确性。

四、我国PE发展现状及案例分析

(一)PE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1992年,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DG)在中国成立了第一个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2006年开始,中国的PE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不管是机构的数量还是募集的资金都增长迅速,整个PE行业的规模也快速扩大。2009年创业板推出后,先后有近500只股票登陆A股市场,同时在创业板上市的市盈率也极高,这就给投资人带来了巨大的收益。2012年11月,IPO暂停对PE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严重打击了中国的PE市场,PE机构面临了非常困难的局面。2014年1月,A股市场恢复了新股发行,而且证券市场正在推行新股发行办法的改革,由过去的发审制向注册制转变。

(二)PE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2014年投资于中国大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的有448支,其中339支基金披露了金额,共计募集631.29亿美元,相较2013年募集数量上升了28.3%,而募资金额却增长82.96%,出现了比较明显的复苏迹象。2014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共发生投资案例943起,比2013年增长42.9%,其中披露金额的847起案例涉及交易金额537.57亿美元,同比增长119.6%。2014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发生退出案例386笔,共有165笔案例通过IPO实现退出,其次为股权转让、并购,分别有76笔、68笔退出案例。

(三)PE的主要退出方式及利弊分析

(1)IPO方式,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上,由于IPO的收益率比其它几种退出方式要高,导致在2008~2012年的退出案例中每年以IPO退出的占比均超过70%,无可争议成为国内私募股权基金最主要的退出方式。IPO退出方式主要的有利之处在于:1)高回报率。2)IPO对于企业本身也有者积极而长远的好处。3)有利于提高PE机构的知名度。虽然IPO的方式可以给PE机构和企业双方带来极大的好处,但就现实情况来看,IPO退出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1)目标企业上市的门槛比较高。2) IPO所需时间长、机会成本高。3)IPO退出面临诸多风险。

(2)并购退出。国内的PE机构必须改变一味依赖IPO退出的方式,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成熟,未来并购退出渠道的逐步完善,并购退出也将成为主流。全球历史上的五次并购大潮都发生在欧美,第六次并购大潮或许就会在中国开始,将会给国内的PE投资者们带来巨大的机会和收益。并购退出的优势有以下几点:1)并购退出时间短,相对灵活。2)可以实现一次性退出。3)并购退出可以使PE机构迅速回收资金,以便再次投资。通过并购方式退出的弊端主要表现在:1)需要资金量大,潜在买家数量有限。2)并购的收益率达不到IPO那样的高收益率。3)目标企业原管理层的反对。

(3)回购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回购条款,其实是PE机构为了保证为已投入资本的安全性而设置的一个带有强制性的退出渠道。回购的优点表现如下:1)交易过程简单。2)资本安全性高。回购的弊端表现在以下方面:1)机会成本较高。2)法律制度不完善,回购退出的障碍较多。3)只有极少数的中国企业拥有足够的现金或银行贷款可以按照回购条款中的规定将PE的股权全部购回。

(4)清算。PE机构启动清算程序,一般只是在目标企业出现了资不抵债或者丧失发展前景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启动了清算程序,意味着基金公司将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如果能够收回投资成本就算是较为理想的结果了。

(四)我国PE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的PE行业存在着几个问题:第一是退出渠道单一,PE机构严重依赖IPO这一单一的退出方式。第二是“重投机,轻投资”,突出表现是哄抢pre-IPO项目,只要能上市,便一哄而起,而对于企业本身实际的投资价值关注很少。第三是缺乏专业投资管理人才。第四是PE二级市场不成熟,LP份额转让难。第五是政策法规不完善。

(五)国内外PE发展模式研究

(1)高盛集团PE业务的专业化分工与多平台共存。第一,将PE业务进行专业化分工,自营基金与基金管理业务并重。高盛集团旗下的基金,其资金的募集除了对外募集还有30%的份额来自于高盛集团自有资金和高盛员工的资金。第二,多个PE平台实现共存,相互促进。1)企业股权本金投资。2)房地产本金投资。3)基金的基金(FOF)投资全球范围内广泛的PE基金。投资人包括养老金、保险公司、捐赠基金、慈善基金会、富人及高盛员工等。高盛的PE业务体系是比较庞大和复杂的,各个PE业务平台之间难免会出现一些业务范围上的重合,以致产生利益冲突。但是,高盛集团采取了有效的处置措施,所以自1986年至今,高盛集团的PE自营业务、PE基金管理业务和FOF业务长期共存、相互支持,共同为高盛集团贡献了高额利润。

(2)九鼎转型:从传统的PE模式到综合资产管理平台模式。作为PE行业的一家投资基金公司,九鼎投资成立于2007年,基金规模只有1.76亿元。面对IPO暂停带来的风险,九鼎投资痛定思痛、积极转变,迅速扭转了被动的局面。第一,在新三板挂牌上市。2014年4月29日,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登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这是全国第一家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新三板挂牌上市,融资金额为35.37亿元,是新三板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一笔融资。第二,设立公募基金,进行一二级市场联动。2014年7月,九鼎成为国内首家获准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九鼎投资公告,宣布成立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第三,控股证券公司――天源证券。2014年10月20日,九鼎公告称同创九鼎出资3.64亿元对天源证券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并实现控股(股份占比为51%),公司更名为九州证券。

(3)天堂硅谷:与上市公司合作,打造新型并购基金。浙江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堂硅谷”),在面对由于IPO暂停带来的行业困境时,就走出了一条与九鼎投资不同的道路。第一,与大康牧业合作案例。1)并购基金的1.0版。2011年9月19日,天堂硅谷涉足生猪养殖业,它选择与上市公司大康牧业合作,成立了一只规模为3亿元的并购基金。双方出资额各为3,000万元,剩余部分由天堂硅谷向社会自然人与机构投资者对外募集。2)并购基金的2.0版。在原有合作模式的基础上,天堂硅谷将并购基金中的部分份额转换成上市公司的股份,这样一来,天堂硅谷不但能够获得并购基金的正常收益,还能获取上市公司股票溢价部分的收益,同时也将天堂硅谷与上市公司的利益更加紧密的结合了在一起。这一模式被称为2.0版。第二,并购之路的后续发展。天堂硅谷在新型并购之路上经过两三年的积极探索之后,它的视角和思路也出现了新的变化。2014年9月3日,天堂硅谷与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这是硅谷天堂首家并购合作的非上市公司。未来随着合作方并购需求的多元化,并购基金也会出现更多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

(4)案例分析总结。第一,高盛的成功经验表明,PE业务的专业分工和多平台运作是完全可行的。高盛PE自营业务、PE基金管理业务和FOF业务长期共存、相互支持,为高盛贡献了超额利润。第二,九鼎所打造的综合资产管理平台模式已成为很多PE竞相学习的新模式。将传统的PE打造成一个综合性资产管理机构,就可以实现产品的多样化和丰富行,就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的多元化。第三,与上市公司成立新型并购基金模式能够充分嫁接产业资源,降低投资风险,成为PE除IPO之外主要的退出方式,缓解了PE主要依赖IPO退出所带来的风险单一的问题。

(六)发展模式分析

(1)退出渠道更加多元化。首先,是对整个行业来讲,退出渠道的选择肯定会更加多元化。PE机构应该适度降低IPO的比例,增加并购退出方式的比例,同时也要在股权转让、新三板上市等方式上寻找适合自己的发展之路。同时,在完成项目投资后,要更加注重所投项目的管理增值,获得企业发展的分红。退出渠道的多元化也会影响PE的投资策略,很多的PE投资企业时更注重打造行业和产业链优势,选择那些与此前投资的企业有业务互补性的标的,所投企业之间能够通过业务配合打通产业链,也为日后的并购退出做准备。第一,IPO仍是PE退出的主要渠道之一。第二,退出有望成为未来主流退出方式之一。第三,PE二级市场模式。第四,新三板将成为一个新的发展点。

(2)注重专业性,回归投资本质。在野蛮增长过后,更多国内的PE更关注于企业本身的投资价值,探索更多的发展模式,而不是对于IPO的投机。

(3)发展模式:平台化、多元化、证券化。对于PE机构来讲,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及从行业阵痛中所吸取的教训,PE未来的发展将会趋向于多元化、平台化、证券化的模式。第一,多元化。退出渠道多元化:除了IPO之外,并购、PE二级市场、新三板等多种方式的退出比例将会逐渐增加。第二,平台化。传统的PE行业所依赖的平台只有PE一个平台,随着行业发展,PE也逐步延伸其产业链,进军券商、公募基金、信托等金融相关行业。第三,证券化。PE通过上市为私募基金公司的兑付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金融工具和方式,可以实现将基金持有人的份额转换成对其私募基金公司的股权。国内的PE从诞生到现在,也不过才十几年的时间,虽然经历了很多坎坷,但也在阵痛中成长。未来,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发展一定会围绕着退出渠道多元化、基金从业人士专业化、业务模式平台化、证券化这些特征展开。

五、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本文通过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并结合国内外的案例进行了研究,认为国内的PE行业如要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进行发展模式的创新,不能再依赖传统的以IPO为主的退出方式,而更多的是依赖PE自身的投资眼光及投后管理能力,实现项目价值的增值。我国PE未来的发展模式,一定会向着多元化、专业化、平台化、证券化的方向发展和推进。

(二)建议

(1)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完善了PE市场的法律环境,使得整个PE行业有法可依、有例可循。

(2)加强行业监管的制度建设。1)按照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的不同,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并确定其管理责任。2)应该建立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协会组织,本着市场化的原则,加强完善行业的从业标准、自律管理和道德操守建设。

(3)完善、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为了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通道更加顺畅的,可以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建立健全多层次、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资本市场体系。第二,扩大资本市场规模,特别针对中小企业板市场,要加快建设的力度。

(4)培养本土专业投资管理人才。由于中国的PE市场起步晚,发展时间短,专业的从业人士极度匮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尝试由政府主导并引进外部管理人。在合作中不断学习摸索,培养人才,积累丰富我们的投资管理经验。

(三)研究局限及未来研究方向

随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及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目前A股市场上动辄30~40倍的市盈率也会逐渐回归到一个合理的区间,以后IPO的退出方式不见得就可以带来比并购或其它退出方式更高的收益,所以可以预见并购很有可能会取代IPO成为我国PE市场最主要的一种退出方式。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及经济结构的成功转型,我们相信全球的第六次并购大潮会发生在中国。关于并购的投资策略的研究,也一定会成为未来的一个主要研究方向。

由于目前在中国资本市场上进行并购的一些条件还不成熟,如难以实现杠杆收购,所以并购在中国资本市场上还不普及,以至于缺乏一些成功的、优秀的并购案例可用来分析研究。所以,本文在关于并购的投资策略方面,还缺乏一些具体的、细化的、操作性强的建议,这也是本文的一个研究上的局限,应该在后续的研究中进行完善。

(作者单位为上海高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巴曙松.中国私募基金生存报告[J].大众理财顾问,2007(05):69-72.

[2] 崔凯.私募股权投资操作实务[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54-56.

[3] 常忠义.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估值问题研究[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08: 87-92.

[4] 冯进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国内外研究评述[J].经济师,2008(5):102- 103.

[5] 范俏燕.私募股权投资的战略选择[J].财经科学,2009(9):67-69.

[6] 樊志刚,赵新杰.全球私募基金的发展趋势及在中国的前景[J].金融论坛,2009 (10):3-8.

[7] 顾戟.发展中国私募基金业的若干问题探讨[J].上海经济研究,2003(11): 62-65.

[8] 华晔迪.私募融资渐成企业重要融资方式[J].经济研究参考,2008(36).

[9] 黄晓捷,赵忠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研究:文献综述[J].武汉金融,2008(9) : 34-37.

[10] 李斌,冯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国机会[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11] 李连发,李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及案例[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8.

[12] 刘晓明.风险投资IPO退出机制与策略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 67-72.

[13] 卢永真.私募股权基金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功能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 2011:105-147.

[14] 罗翠英.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研究[J].中国商界,2010(1):64-65.

[15] 门磊.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研究

[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8: 7-11.

[16] 钱水土.中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模式与运行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5-8.

[17] 孙自愿.中国资本市场IPO高初始收益之谜:基于发行制度变迁与投资者情绪的思考[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263-265.

[18] 盛立军.私募股权与资本市场[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32-34.

[19] 盛立军.私募股权基金:政府的参与空间[J].数字财富,2004(12):34-35.

[20] 沈路,莫非,吴文然.浅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Z].上海:德勤律师事务所,2008:2-6.

[21] 汪波,马海静,李晓敏.冲国私募股权投资的现状与风险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8(10):174.

[22] 王汉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09:54-56.

[23] 吴盼文,等.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制度及其借鉴[J].华北金融,2009 (6):13-15.

主权基金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字]美国金融霸权 意识形态 理论分析

金融霸权(Financial Hegemony)概念最早见于查尔斯-金德尔伯格(charles Kindlebe[!]rger)研究霸权对于国际货币体系作用的文章中。1973年,金德尔伯格在其专着《1929-1939年世界经济萧条》中首先提出了关于金融霸权的理论之一“霸权稳定论”。“金融霸权”概念经过国际关系学、国际政治学、国际政治经济学以及经济学等各领域学者的发展,已经体现出诸多内涵。通过对各学科相关文献的梳理,本文中我们认为,金融霸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其社会意识形态的指导下,在其军事、政治和其他经济霸权因素的支持下,拥有的在国际金融领域具有支配性控制权的结构性状态。美国金融霸权建立在两个现实基础(即两个支柱)之上,即国内完善的金融体制和强制性的对外金融扩张。

一 美国金融霸权的表现

金融霸权作为一个集合概念,现实中它表现为多方面优势并存的状况。美国金融霸权直观上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美元霸权

上世纪40年代,国际经济规模大幅度增加、美国经济实力霸主地位确立,直接催生了具有“双挂钩”特征的新国际金融体系的建立,这就是布雷顿森林体系,美元的霸权地位也随之产生。与战前英镑的地位不同,美元与黄金保持1:35的指定平价,此项机制在美元独霸地位的建立之初就蕴涵着未来必将发生的美元危机,即“特立芬难题”。经历了1959、1968年两次美元危机之后,美元相对黄金贬值的势头显然已无法挽回。直到1976年,《牙买加协议》才从名义上对布需顿森林体系的瓦解进行了形式上的确认。

美元霸权的巨大收益才是美国选择建立而又放弃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最终考量,这种收益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过度特权”(exorbitant privilege)收益;(2)国际铸币税收益。非居民持有的美元现钞年增加额、美元相对贬值或美国国内通胀和美国国债低利率引发的财富隐性内流,这两方面均属美国所占有的国际铸币税收益;(3)赤字消费收益。美国所极力推行的全球金融一体化保持了其剧增的收支逆差,正如Hudson指出的:“若没有国际收支逆差,美国人将不得不依靠自己为联邦债务的增长融资,这会具有通货紧缩的效应,转而迫使经济量人为出。但是,在国家债务的增长由外国央行提供融资的情况下,国际收支逆差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

牙买加体系时代及其之后,美元霸权依然存在,甚至有所增强,80年代美国经常项目赤字剧增催生的“广场协议”、现阶段中国面临的人民币升值压力都向世人“彰显”着美元霸权的现实影响力。

(二)国际组织强权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作为当今世界货币金融领域的两大主导性机构,在国际金融稳定、国际货币合作和支持后发国家改革发展等方面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作用。对于IMF来说,持续性的借款职能意味着必要且持续性的监管,由于基金组织所借以运行的经济政治环境极为复杂,所以针对IMF的改革议题也将同样的不易解决。现实中令人悲观的是,美国与西欧控制的两大机构直接为西方集团利益服务。IMF在贷款条件的设定毫无遮掩地显露出西方国家推行自身经济制度和发展模式的险恶用心,而悍然置借款国当地具体经济状况与不顾。我们认为,国际货币领域中各国不同的财政金融诉求应该得到充分顾及,各国与其经济实力相适应的表决投票权应该得到妥善协调。

(三)华尔街模式

20世纪,华尔街的繁荣直接推动了美国争夺世界经济强国的进程,实体经济金融化是华尔街作为世界金融中心的主要使命。美国金融部门迅速扩张始于1972年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在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国际货币体系强调成员国央行对国际金融事务的控制,采取“国际金融抑制”严格限制私人金融部门参与国际金融事务。世界领先的美国私人金融机构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开始了其全球范围的扩张行动,形成了可以左右国际金融和世界经济的强力集团。美国金融资产规模庞大,金融体系以强大的资本市场为支撑,以摆脱传统商业银行为主的运行模式,以直接融资为主,呈现出“脱媒”的特征。 美国在全球推行其华尔街模式,依靠强大的制度性力量尽可能的统一各国金融体系的运行模式。从而依靠在资金、服务、人才和意识等均呈现明显优势的华尔街影响各国金融业发展甚至国家整体经济走势。各国金融机构内部部门设置、金融体系构成呈现出美国化趋势即为明证。

二、美国金融霸权的本质

针对意识形态,国际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方面的诸多学者都有过理论化的阐述。综合各种理论及目前现实,我们认为,意识形态是在社会历史进程中依赖于经济基础形成的一种代表某一社会集团利益的思想观念和价值体系,它体现出群体性、系统性和历史性的特征。

“美国特殊论”是意识形态领导权的直接来源,所谓美国特殊论是指这样一种观点:美利坚民族承担着建立民主自由样板国家的特殊使命,并且有责任在国际社会广泛推广自由观念和民主制度。正是基于此,意识形态的输出自然就会成为盛行于西方的新自由主义意欲蔓延或可采取的重要手段。意识形态与国家利益有着难以忽视的紧密联系,在《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一书中,亨廷顿对次有过深刻的描述:“价值、文化和体制深刻地影响国家如何界定它们的利益。”国家利益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变化的,其特性在任何一点上都取决于社会和政府中普遍持有的意识形态和对外政策观点。

在理论层面上,与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相对立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则寻求全球性的古典自由放任;在实践层面上,极力推行着一场有利于西方国家国家利益的社会经济转型运动,“华盛顿共识”和“休克疗法”均可被认为是其新自由主义付诸实践的试验场。实际上,处于中心地位的美国金融资本,需要统领全球要素,保证世界资源毫无阻拦的流向处于霸权“旋窝中心”的美国市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是新自 由主义金融扩张理论的吹鼓者,并从中获取巨大收益。

三、结语

主权基金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基金会;非营利;产权

在数百年的人类经济活动中,政府系统和市场机制一直是控制并决定社会经济发展的两大力量。然而,自20世纪以来,在世界经济发展步伐逐渐放慢的同时,“市场失灵”现象频发,政府管理受到“公共管理危机”的严峻挑战。政府和市场的经济功能受到前所未有的深度质疑。20世纪60年代之后,一场影响深远的“全球结社革命”席卷欧美等国,第三部门①作为一种新力量承担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任。

作为第三部门的一名成员,公益基金会以其突出且鲜明的“公益性”和“公共责任”被视为政府和市场之外、促进社会发展第三种力量的典型代表。近年来,在我国公益基金会发展规模和资金数量大幅度扩张的同时,部分基金会内部治理混乱现象频频出现,甚至爆发数宗震惊社会的大案要案,这一事实显然与其公益性背道而驰。因此,基金会治理问题亟待解决。

针对基金会治理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端,诸多学者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措施,例如,引入公司治理机制、借助绩效评价等形式提升基金会管理水准,以确保其“公益性”目标的实现等等。这些措施确实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但是,这些措施往往只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仅能缓解一时之疼。由于未能针对症结“下药”,部分基金会甚至出现了“治理失灵”现象。看来,学术界有必要在更深层次和领域分析其原因,并探求对策。

笔者认为,前述针对基金会内部管理弊端的种种治理机制,大多源自其管理对于营利企业治理机制的借鉴。在借鉴这些治理机制的同时,研究者往往忽视了对于基金会本身产权性质的考察,而基金会和营利企业最大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产权属性不同,因此,那些适用于营利企业的良好治理机制往往在基金会领域失去了效用。可见,产权分析是基金会治理的理论前提和必要准备。基于此,本文试图从公益基金会的根本特质入手,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视角,探讨基金会的产权关系,为今后分析基金会治理提供必要的理论准备。

一、公益基金会的基本特质

公益基金会是在组织认同的价值观指导下进行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致力于社会公益性事业的一种组织。学术界并没有专门分析公益基金会特质的相关文献,绝大多数研究者将包括公益基金会在内的第三部门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这种整体性的分析并不影响本文的分析结论。笔者选取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分析结论,并试图从中提炼、概括公益基金会的核心特质。

萨拉蒙(2002)将非政府组织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组织性,即这些机构都有一定的制度和结构;二是私有性,即这些机构都在制度上与国家分离;三是非营利性,即这些机构都不向他们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提供利润;四是自治性,即这些机构都基本上是独立处理各自的事务;五是志愿性,即这些机构的成员不是因法律要求而组成的,这些机构接受一定程度的时间和资金的自愿捐献。沃夫(2004)认为,非营利组织具有五个特征:一是服务大众的宗旨;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结构;三是具有非私营的管理制度;四是本身具有合法免税地位;五是具有可提供捐赠人减免税的合法地位。结合亚洲国家的实际情况,日本学者重富真一(2001)认为,非政府组织的特征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发性、持续性、利他性和慈善性等特征。我国学者王名(2002)将非营利组织的第一大特征概括为非营利性,并认为非营利性是非营利组织区别于企业的根本属性。

尽管上述各位学者对此有着不同的解析,但是,学者们对于第三部门特质的概括均包含了非营利性这一特质。事实上,非营利性也是区别公益基金会与其他营利性组织的主要标识。由此,我们将公益基金会的基本特质认定为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作为一种概念,在其表象之下,可以进一步分解为下列实质性要素:

(一)基金会的大部分资源来自于外在的资源提供者

根据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由此可知,基金会的资产主要来自外界个人或者组织的捐赠财产。

(二)资源提供者向基金会投入资源,并不期望获得补偿或按照其所提供资源的比例取得经济回报

如果资源提供者可以从基金会获取回报,则应当将基金会视为营利组织看待。这一要素的实质涵义是资源提供者不享有基金会资产的所有权。一旦他们将资源投入基金会,他们就不再享有与资源相关的控制权和收益权,例如与资源相关的出售、转让、处置权以及清算时剩余财产的分配权等。显然,这一特质是公益基金会区别于营利企业的重要部分,这一特质也将其与政府及政府部门(包括行政单位、国有事业单位)等区分开来,因为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尽管也属于非营利组织,但是国家对这些组织及其资产拥有所有权。

(三)业务活动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利润而去提供货品或者劳务,而是为了提供慈善和服务,即公益基金会的公益性

需要指出的是,基金会的非营利性是相对于企业营利性而言的,强调基金会的非营利性,并不排除其因提供商品或者社会服务而获取相应收入或者收取合理费用,只要这些营利活动的所得最终用于公益事业。

(四)不存在具体的资产终极所有者

基金会不存在可以出售、转让、赎买,或者在组织清算时可以分享剩余资源的明确的终极所有者;剩余资产不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中进行分配。

上述资源提供者、基金会以及受益者实质上构成了慈善资产的委托人(捐赠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方面。三者的产权关系伴随着慈善资产的转移而处于变化之中。

二、公益基金会产权的研究现状

产权(property rights)也称财产权或财产权利,其定义因经济学流派的不同以及经济学发展时期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界定。例如,阿尔钦(1969)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物品使用的权利。德姆赛茨(1967)则认为,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界定了人们如何受益以及如何受损,从而能够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因此,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以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Furubotn & Pejovich,1972)。由上述学者的论述可知,产权在表象上体现为一项或者一组权利,其实质是对人们的行为关系进行界定和规范。当前,产权的主流定义是“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s)和“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产权则主要包括资产的使用权、收益权与资产的处置权。

现代制度经济学家是借助产权探求企业经营效率问题的。他们一般认为,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配置要一致,提倡经营者分享部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以实现提高治理效率的同时降低成本。因此,产权问题与治理密切相关。

学术界对于企业产权特征的研究兴起于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国企改革,直到今天,企业产权问题仍然是“常做常新”,它逐渐与治理理论相融合,演变发展为一门“显学”。然而,学术界对于产权的考察着力集中在营利的企业范畴,第三部门的产权问题似乎并没有得到学者的广泛重视。与此同时,致力于第三部门研究的学者往往关注于第三部门与国家、社会的关系,以及第三部门相关法律等宏观领域。对于公益基金会的研究更是未能深入到其本质特征之中。

我国学者王名、贾西津(2003)通过考察基金会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考察基金会的产权基础,并提出了基金会的“公益产权”概念。他们认为,基金会的设立存在着委托权、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的多元关系,使得基金会的产权具有如下特征: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分离,受托人拥有规定范围内的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的主体是由信托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可能受益者构成的虚拟主体。从他们的研究结论可以看出,他们的研究出发点是法律体系: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在笔者看来,从法律视角的所有权分析固然可行,但是这种所有权性质的分析仍然停留在事实表面,是一种从法律概念到经济学概念的过渡,并未对基金会所有权的经济本质作出深刻剖析。

三、公益基金会产权分析

前文述及,产权实质上是规范、界定人与人之间行为的。由于公益基金会既涉及提供慈善资产的私人,又涉及受众广泛的受益者群体,因此,需要从一个多元参与的视角分析基金会的产权属性。另外,在一般情况下,公益基金会的业务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接受捐赠,二是受托。接受捐赠业务与受托业务有本质上的差别,因此,有必要就两种不同的业务类型分别解析。

(一)接受捐赠

一般情况下,在接受捐赠业务中,捐赠者将慈善资产捐出,资产的所有权随之转移,原拥有者不再拥有与该资产相关的任何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公益基金会获得了慈善资产, 并拥有了慈善资产的相关产权。除此之外,在某些捐赠业务中,捐赠者可能会对慈善资产提出某些限制性要求③,在这种情况下,捐赠者仍然拥有与慈善资产相关的部分剩余控制权;相应地,接受捐赠的基金会拥有部分产权。

对于捐赠者产权的分析比较容易开展。正如前文对于公益基金会核心特质――非营利性的分析那样,随着慈善资产的转移,慈善资产所体现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所有权也随之转移,捐赠者无法再对其实施控制。

对于基金会产权的分析,关键在于剩余所有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分析。看似基金会拥有了与捐赠资产相关的产权,即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④,但是,由于基金会的非营利性、剩余资产的非分配性等等特质,基金会无法对资产以及剩余资产进行分配和处置,因而无人能够真正掌握这种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从而在事实上造成基金会产权的拥有者“缺位”。本文在此处以运作比较规范的欧美国家公益基金会为例。欧美国家的公益基金会的内部一般包括董事会、执行官和志愿者。董事会大多由独立人士担任,他们通过代表与捐赠人相关的或者直接代表捐助人参与对基金会运作、绩效考核以及对外报告等等活动,监督、控制执行官的管理活动,董事会成员并不具有捐赠资产的任何产权。同样的,执行官的职责是维持基金会的日常运作,负有管理职责,他也不是基金会资产产权的相关者。志愿者大多本着良好愿望,为基金会和社会公众提供无偿服务,他们是距离产权最远的人员,因而不可能成为产权的所有者。

对于一项慈善资产而言,基金会一个比较完整的运作过程如下:基金会接受一项捐赠,将其纳入自身的收入,进而将其投放到既定受益者。在这一过程中,相关资产的产权运动路线是这样的:首先,捐赠人已经放弃了与资产相关任何产权,与资产相关的产权由基金会拥有,但是基金会缺乏一个切实主体行使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当资产保留在基金会内部时,广大的受益者是作为潜在的资产产权主体出现的,由于受益对象并不确定,因此,受益者属于一个虚拟主体,慈善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完全分离,并且缺乏真正的承担对象。随着受益对象的确定,基金会将资产转移给受益者,与资产相关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一并转移。直到此时,资产的相关产权才得以落实并体现。

无论是从基金会的静态特质还是从动态过程来看,基金会不存在一个完整的产权所有者,即所有权缺位:1.在无限制条件下,捐赠者无任何产权;在限制条件下,捐赠者拥有规定范围内的剩余控制权。2.就基金会产权结构而言,表现为两个特征,一是基金会表象上拥有资产的相关产权,但基金会内部产权拥有者事实上缺位,因此这种产权也是形式而非实质的;二是在受益对象是虚拟主体的情况下,由于基金会资产的表象所有权与实质受益权主体不一致,从而产生剩余控制权与剩余收益权的分离。

(二)受托

公益基金会所从事的受托业务是指其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这种业务方式降低了慈善事业的捐助者和受益者的搜寻成本与交换成本,因而极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公益基金会的本质是提供慈善服务的中介机构。

在受托业务中,相关资产的产权分析比较容易理解。在受托交易业务中,资产并不是捐赠给基金会的,它是委托人捐赠给指定的组织和个人的,基金会本身并未接受捐赠资产的产权。在资产转移给受益人之前,与资产相关的所有产权仍然由捐赠者拥有。资产转给指定的组织和个人时,通常也不是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名义赠予受赠人的,它仍然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赠予受赠人的。随着资产的转移,与资产相关的所有产权一并过渡到受益人。

综上所述,由于公益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以及与基金会运作相关的捐赠者、受益者和基金会管理者等多元关系的存在,使得公益基金会的产权关系尤为特殊和复杂:捐赠者将资产投入之后,失去了对该项财产相关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管理、经营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捐赠者不再拥有该项资产的产权。作为受托人的基金会取得资产后,拥有形式上的产权,能够占有、处分以及经营、管理这些资产,但是,由于基金会资产并无终极所有者,亦无法在其内部进行处置和分配,这些产权形式并无人承担。因此,受托人享有的只是支配意义上的所有权,或者可以称为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但仍不是完整的所有权。受益人作为一个不确定的虚拟主体,他们并不拥有产权,随着受益人的明确以及相关资产的转移,受益人将拥有资产的相关产权。

四、结论和启示

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由于公益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以及多元关系人的存在,基金会的产权结构尤为特殊和复杂,主要表现为公益基金会产权主体缺位。那么,进一步的问题是:在产权主体缺位的情况下,凭借公益基金会的使命、志愿者是否能够完成基金会的公益目标?笔者的答案是:正是由于基金会缺乏剩余索取者,偷懒行为、道德风险等情况在公益基金会比较普遍,如果不加以合理治理,这种道德风险甚至会引发惊天大案。例如,1995年,当时美国最大的非营利组织的美国联合道路董事会主席因为诈取慈善支出而入狱,他高达四百多万美元的年薪及奢侈消费也随之曝光,造成该组织社会信誉和收入急剧下跌,百余名员工失业(赫茨琳杰,1996)。事实表明,公益基金会尽管不是在营利企业那种“逐利”动机驱使下进行运作的,但认为公益基金会凭借良好愿望和心地无私就可以办好事情显然是不成熟的。早在1978 年,德鲁克就指出:“非营利组织还仅仅是一个新近出现的现象,但我们确实认为,非营利组织需要管理”。德鲁克这一管理理念沿袭至今,已经发展为基金会治理。公益基金会独特的产权致使其非常容易受到偷懒以及道德风险的攻击,这也使得治理成为维护其正常运作、实现战略目标的必要之选。

公益基金会具有“人合+资合”的双重属性,它既是由各种志愿者、管理者、捐助者和受益者构成的实体,又是一个经营、运作大量资金和善款的机构。甚至在很多场合,公益基金会必须运作得比营利企业还要成功才行。基于此,公益基金会的产权分析作为基金会治理的理论基础,对于这一领域进行研究势在必行。

【主要参考文献】

[1] 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 R・科斯, A・阿尔钦, D・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C].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4.

[3] 陆建桥.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问题[J].会计研究,2004,(9).

[4]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

[5] 里贾纳・E.赫兹琳杰,公众对非营利组织和政府的信任可以恢复吗[J]. 哈佛商业评论,1996.

[6] 张静.法团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7] 里贾纳.C.赫兹琳杰.非营利组织管理[M].中国人民出版社、哈佛商学院出版社,2000.

[8] 王名,贾西津.中国NGO发展分析[J].管理世界,2002,(8).

[9] 王名,贾西津.基金会的产权结构与治理[J].经济界,2003,(1).

[10]贾西津.透视中国公民社会的治理机制[J].中国审计,2003,(9).

[11]谢德仁.企业剩余索取权:分享安排与剩余计量[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12]Gibelman, M.&Gelman.Safegarding the Nonprofit Agency: The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in Risk Management. In N.Ehrlich-Finklestein R.Schimmer (eds.)1999.

[13]Miriam Wood.Nonprofit Boards and Leadership, Jossey-Bassa Wiley Company, 1997.

主权基金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民金融发展权;法律保障机制;普惠制金融理论

一、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提出及其理论基础

(一)发展权――社会发展中的基本人权

1972年塞内加尔法学家凯巴・姆巴耶(KebalVl’Baye)在斯特拉斯堡国际人权研究院演讲时第一次明确提出“发展权”的概念,其指出发展是所有人的权利,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并且每个人都有生活得更好的权利。其后,发展权逐步从一个抽象的人权概念演变为内涵丰富的人权规范和人权制度,并被誉为“第三代人权”。当今世界,发展权已被认为和自由权、生存权一样对全人类人权的实现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价值、功能,并被庄严地载入1986年联大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之中。《发展权利宣言》系统地阐明了发展权的整个思想框架,其第一条明确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基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获得充分实现”,“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一项特有权利”。《发展权利宣言》第一次赋予发展权以国际范围内的效力。作为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发展权成为人类实现了自由权、生存权之后又一重要的基本权利形态。

关于发展权的含义,国际社会观点纷争。有人认为发展权仅是个人人权,否定国家和民族的集体发展权。有的认为发展权只是“一项不可剥夺的国家的权利,不能将它视为是一项抽象的个人权利”。各种观点之间差异很大,然而学界的争论并不能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对发展权的界定――一个集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于一体的认定。从实践的角度来讲,对发展权做这样广义的界定,本身也是符合发展权的要求和内涵的。在不同的场合和语境下,发展权的内涵是可以分解使用的,其既可以是个人权利,也可以是国家权利、民族权利,更可以指各项权利的集合。本文在论述农民金融发展权的问题上,借用的是发展权中的个人权利的内涵。关于发展权的定义,笔者也认为其是一种对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发展情况和结果所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政治发展权、经济发展权、文化发展权、社会发展权。

(二)农民发展权――赋予农民弱势群体的本源性权利

农民权益是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其核心要义在于从传统落后的生产力体制中解放农民、发展农民。农民应当享有与社会共同发展、平等发展的权利,其也具有与社会全面进步相协调的能力。农民发展权是科学发展观所提出的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发展主张,是农村改革发展中的权利体现与权利延伸。

农民的发展权的实现过程其实也是赋予农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过程。这里赋权指赋予权利、使有能力,是人们使自己或群体重新获得权利。赋权的过程也是《发展权利宣言》所表明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的过程,特别是增加、完善弱势者权利的过程。从《发展权利宣言》关于发展与人权关系来看,发展权就其本质而言,主要是弱势群体的发展权利。农民作为弱势群体,更符合发展权的本质特征。赋权使得发展权主体更为细化,即发展权是权利缺失者的发展,这种缺失既可能是政治权利的缺失,也可能是经济、文化、社会等权利的缺失,发展就是增加这些弱势者掌握自身命运的权能。在当前实现城市化的进程中,发展权的现实、紧迫主体是农民,农民需要在发展权理论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并用农民发展权这一应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的本源性权利来维护自身的发展权益和发展诉求。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农民发展权的理论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善,甚至有学者开始倡导发展权、农民发展权的入宪制度。所以,农民发展权并不特指某一项具体的农民权利,而是赋予农民与其他个人、群体平等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并享受其成果的发展权利。第一,农民发展权不是孤立的经济发展权,而是全面多样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权;第二,农民发展权是一项本源性权利,其不是农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益的简单综合,而是全面促进农民平等参与发展过程、享受发展成果的高度权利抽象。所以,保障农民发展权不应单指经济发展权,同时更应保障他们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多个方面的发展权。

(三)农民金融发展权――普惠制金融理论在农民发展权中的延伸

虽然农民发展权是全面促进农民平等参与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活动并享有发展成果的一个高度抽象。但是,在发展权这一本源性权利所涵纳的子权利中,各类权利的发展程度和作用是各不相同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物质文明奠定精神文明。毫无疑问,经济权利是其他各项权利存在的基础和实现的前提条件。同时,如在生存权阶段物质性权利的满足是要解决的第一问题一样,在继生存权之后的发展权利中,物质经济的发展问题亦是要解决的第一问题。经济生活权利的发展也应该是其他发展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在发展权的几项基本内容中,经济权利是重中之重,在对各项权利进行具体解读和深化的过程中,对经济权利的分析和细化也应当首先开始。

当今时代,金融已经成为实体经济的重要依托和支持,和实体经济一同支撑着整个经济的运行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实现。关注贫困地区、弱势群体的金融权益更是金融业取得突破性发展的必修内容。在贫困地区,体制和政策等各种人为因素阻碍了金融体系的正常健康发展,进而使得实体经济和金融之间陷入一种恶性循环状况。按照麦金农的理论,为消除金融抑制,必须采取放松金融管制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深化手段,实行普惠制金融,实现金融服务的普遍可获性和平等性,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普惠制金融理论。以消除贫困地区严重的金融抑制,使被排斥于金融服务之外大量中低收入群体能享受平等的金融服务,帮助低收入群体为宗旨的普惠制金融理论被广为接受并在国内外得到广泛的实践,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金融权益在各国城镇居民中的发展状况较之农村而言堪称良好,而农民在金融发展方面的权利极度匮乏,甚至根本没有。以我国的统计数据为例,平均每万名农民拥有银行业金融机构1.54个,平均每万名农民拥有银行业金融服务人员15.89人。无金融机构乡镇数在2007年末为2868个,其中2645个在西部地区,占全国总数的80%。另外,有2个县、8901个乡镇仅有1家金融机构。因此,基于发展权主要是弱势群体的发展权的观点,我国金融发展权则更多的是农民金融发展权。提出农民金融发展权在当下看来,似乎在实践中尚不能感觉到它作为基本人权的必要性。但是从长远来看,当未来金融活动成为人

们日常生活的基本内容和衣食住行紧密联系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金融发展权作为基本人权的价值所在,以及农民金融发展权在保障农民权益、实现农村现代化方面的意义。

农民金融发展权概念的提出和构建,是对发展权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也是对农民发展权概念的支持和丰富。在社会实践中,将农民的金融发展的利益诉求上升到农民金融发展权的高度,并作为人权这一基本权利大家族中的一员,为我们从根本上重视农村金融问题,解决农村金融问题,发展农村金融市场提供了有利的理论支持和制度构建基础。在我国,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为构建农民金融发展权理论提供了基本的政策依据。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更是以专节的方式明确提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以统筹城乡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根据基本人权的要求构建农民金融发展权理论,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政策落实机制,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理论深化和实践贡献的双重价值和意义。

二、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含义

作为发展权属概念下的一个子概念,金融发展权的概念应该依托发展权这种概念而存在。发展权的核心和重点在于“发展”,《发展权利宣言》前言指出,“发展是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进程,其目的是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可见发展是对基本人权状态的延伸,发展权是对基本人权的巩固和加深,是民众对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情况和结果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作为发展权中经济权利的组成部分,金融发展权指全体公民对社会经济生活中金融发展的情况和结果所享有的权利。在这个基础上,农民金融发展权便是指农民对整个社会生活中金融发展状况和结果所应享有的权利。结合当今世界金融发展的概况,农民金融发展权应该具体包括农民参与金融发展、促进金融发展、享受金融发展成果等方面的权利。

1 参与金融发展的权利。农民参与金融发展的权利可以从两方面界定。宏观层面上,农民有在利益表达机制中表达金融意愿和要求,并将之立法确认、政策确立的权利。比如,要求国家提供专门的农村金融政策,制定专门的农村金融法规,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等。微观层面上,农民有参与一切金融活动,便利其生产、生活需要,帮助实现自身利益的权利。具体可以包括:使用银行体系、参与保险业务、参与证券融资业务等一系列金融活动的各个部分、各个环节。

2 促进金融发展的权利。农民促进金融发展的权利是指农民通过参与金融发展进程,对整个金融活动带来提高和推动力,有权将这种推动纳入到整个金融体系,并将之规范化、固定化。农民通过参与金融活动,表达自己的金融要求,对原有金融活动的内容和模式进行有益的补充,农民有权要求将这种创新和补充纳入原有金融政策、法规体系,并将之制度化、常态化。比如,农民尝试农产品抵押贷款,如果切实可行,需要将这一融资制度正式写入担保、融资等相关的法律制度中。

3 享受金融发展成果的权利。农民享受金融发展成果的权利是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核心内容,也是现实中存在问题最多的领域。享受金融发展成果的权利既是农民参与金融发展、促进金融发展的应有结果,更是具有独立意义和价值的权利项,它是指农民有权享受、消费一切金融活动的成果,包括金融设施、金融制度和金融交易。当今社会金融服务发展日新月异,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然而农民却少有机会享受这些日益便捷的融资服务方式。金融服务业的准入排斥(accessexclusion)、条件排斥(condition exclusion)、营销排斥(marketing exclusion)以及农民自身的自我排斥(selfexclusion)等因素,使得农民在享受金融发展成果方面的弱势地位与城市居民相比,甚为明显。因此,保障农民享受金融发展成果的权利意义尤为重大。

三、实现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国家保障责任

(一)国家是实现农民金融发展权的首要责任主体

《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在宗旨中指出:“创造有利于各国人民和个人发展的条件是国家的主要责任”,并在其第八条中将这一原则进行了具体规定和阐释,指出“所有的人单独地和集体地都对发展负有责任,这种责任本身就可确保人的愿望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实现,他们因而还应增进和保护一个适当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秩序以利发展”,“各国应在国家一级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现发展权利,并确保除其他事项外所有人在获得基本资源、教育、保健服务、粮食、住房、就业、收入公平分配等方面机会均等。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妇女在发展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应进行适当的经济和社会改革以根除所有的社会不公正现象。各国应鼓励民众在各个领域的参与,这是发展和充分实现所有人权的重要因素”。国家负有对实现发展权这一本源性权利的首要责任,国家也当然负有对实现农民金融发展权这一子概念的义务和责任。

国家负有实现农民金融发展权的首要职责的论断主要是由以下两个原因:

1 权利的受益是国家给付义务的逻辑起点。权利受益是公民有天赋的请求国家为某种行为,从而享受一定利益的功能。其要求国家以一定的积极作为,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一定的服务和给付。权利的受益是公民因其享有基本权利所具有的请求国家作为的一种功能,其所针对的是国家的给付义务。受益是国家给予公民物质上、程序上的帮助和给付义务,又可称为“给付请求功能”,是国家的一种积极义务。因此,农民金融发展权作为发展权这一基本权益的一部分,也属于天赋基本权益的内容,当然要由国家来保障其确立和实现。

2 公共物品供给是政府给付的首要义务。在公共物品供给领域,私人提供公共物品的外部效应、自然垄断、信息不完全,基于公平性目标的收入分配属性将导致市场无效和社会整体福利的减少。由此,政府供给公共物品成为必然选择,公共物品供给也就成为政府的根本职责和首要任务,其可以提高市场效率并促进经济福利和公共福利。政府对社会和公民的基本给付义务主要包括物质、经济和程序救济等几个方面。农民的金融发展权制度性公共物品也属于国家给付义务的内容。同时,对国民基本经济权利和社会福利应获性的保障是宪法权利的应有之义,政府有义务保障公民享受公共物品这一宪法性权利的实现。

(二)国家实现农民金融发展权的责任内容

1 政府为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实现提供制度支持。在国家实现农民金融发展权的义务和责任中,政府所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是制度的支持和保障。具体而言,金融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保障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实现方面,政府是承担制度保障责任的最佳选择。政府承担保障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制度保障责任,主要应该负责保障农民参与金融发展、促进金融发展、享受金融发展成果等权利在制度和政策层面的实现,通过在

国家的大政方针、发展政策、发展规划中,将农民的金融发展权益体现出来,彰显出来,从而为具体农民金融发展权益的实现提供政策指导和制度支持。

2 中央银行保障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具体实现。中央银行作为国家金融体系的领导力量和具体实施机关,理应统一领导具体实现农民金融发展权的义务和责任。中央银行需要在政府关于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具体制度和政策的指导下,具体制定保障农民金融发展权实现的金融政策和金融服务,构建适应农民金融服务特点的金融机构体系,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提供符合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渠道,保障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实现和落实,为农民生产、生活的开展做好金融保障。

四、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法律保障机制

保障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实现就是要在农村改革发展中实现和发展农民的金融利益,建立和完善以农民权益保障为主题的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农民参与立法的机制,优化农民权益保障的立法技术,使农民的权利与利益在法律上清晰可见,因而应建立和完善农民权益保障的行政执法机制、农民利益诉求的表达机制、农民权益纠纷的解决机制、农村的协调解决机制。具体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营造发展权正面直接地载入宪法机制,寻求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根本出发点

要为农民金融发展权确立根本法上的依据,必须通过实现发展权入宪来实现。只要实现了发展权这一本源性权利的入宪,农民金融发展权这一发展权的题中之意便顺理成章有了自己的根本法依据。作为基本人权的一部分,发展权和其他人发展权一样理应被载入宪法,但是,翻阅世界各国宪法,从形式上看,发展权至今仍未被当作一项宪法意义上的人权看待,各国宪法尚未明确载入“发展权”这一概念,使得我们只能从规定其他具体人权形式的法律规范和宪法的其他条款中推导出发展权,从而形成了发展权在应然宪法中的优位性和实然宪法上的空位性之间的矛盾。因此,要解决农民金融发展权问题,根本就在于树立起发展权是基本人权的理念,将发展权直接载入宪法,确立起发展权这一基本人权的最高法律地位,实现在国家根本大法的视野下真正充分发展农民金融发展权,保障农民发展权。

(二)加强农民权益保障立法,构建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具体法制保障线

农民金融发展权存在的根本目的和意义在于实现农民的权益,而加强农民权益保障立法又为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实现提供了具体法律制度层面的保障和支持,二者互相促进,互相推动,良性循环。农民的贫穷,实质上是权利的贫穷,经济权、政治权、受教育权等关系到农民自身发展的一系列权利都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因此,农民问题关键是发展权利贫困的问题,农民的发展权利被约束、限制甚至被扭曲是制度及其相互关联作用的产物。因此,我国应单独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减少农民发展权中诸多权利贫困现象,使这部法律成为农民发展权的基本法。通过权益保障法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选择国家、社会、个人“三支柱”型农民社会保障模式,建立地区、对象有别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提升土地保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辅助保障功能。在这样一部法律中,应明确提出并具体确定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概念、权利内容、责任方式、保障方式等,并对侵犯农民金融发展权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平等地参与金融与发展过程,促进金融发展,享受金融发展的成果。

(三)完善相关金融制度、加强金融监管,实现农民金融发展权的落实

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鼓励农村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服务创新,规范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加强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经济政策支持,运用财政政策、差异性存款准备金和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等政策机制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进行农村金融监管的制度创新,把消除贫困、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纳入监管目标,开展风险监管、激励监管、分类监管等监管方式,为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提供支持。最终,通过金融领域的一系列机制配合,为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实现提供具体落实平台。

注释:

①还有观点认为:“发展权不应仅仅解释为是一项个人权利,也应是一项集体权利,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步能促进个人的发展,而个人的发展反过来又能促进国家的发展”,同时认为发展权有助于解释一整套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这个背景下全部人权的不可分性和相互依赖性才会显得更加突出。当然还存在其他观点,这里不再赘述。

②准入排斥是指农民因为获得了银行较差的风险评级而被银行排斥。

③条件排斥是指银行对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设置了较高的准入条件,导致某农民无法享受。

④营销排斥是指银行将其服务定位于高收入人群和地区,从而使那些贫穷农民被银行的营销政策所排斥。

⑤自我排斥是农民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接受银行的服务。

主要参考文献:

[1]Kcba Mbaye,1972,k Droit du Developpem ent comme un Dmit deI’Honmle,Revue des Droits deI’Homme,V(2-3)。

[2]Rene-Jean Dupuy(Ed.),1980,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at the International Level,Ma~inusNi-jhoflPublishers。

[3]姜索红,发展权论[M]

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

[4]汪习根,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5]黄良谋,黄革,向志容,普惠制金融理论的述评及在我国贫困地区的应用[J],海南金融2008(1)。

[6][美]罗纳德・I・麦金农,经济自由化的顺序――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金融控制[M],李若谷、吴红卫译,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

[7]参见2008年2月25日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三号。资料来源:stats.省略/tigh/nypogh/qgnypcgb/20080225-402464279 hun[DB/OL],2010年6月30日访问。

[8]王芳,我国农村金融需求与农村金融制度――一个理论框架[J],金融研究,2005(4)。

[9]全文内容参见中央政府网站:省略/jrzg/2008-10/19/eontent-1125094 htm[DB/OL],2010年6月30日访问。

[10]全文内容参见中央政府网站:省略/2008-10/19/content-112,5094,htm[DB/OL],2010年6月30日访问。

[11]张宇,宪法权利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主权基金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 投资 梳理

私募股权投资(PE)已经在全世界形成了庞大的产业链, 在国内成为议论的热点。对PE的理论研究始于 20 世纪 70年代, 并在 20 世纪 90 年代取得比较快速的发展。随着PE的不断发展, 对其的研究已经广泛涉及多个方面。但就现状而言, 国内外对PE的理论研究明显落后于实践发展。本文依照逻辑顺序,试图对国内外关于PE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内涵界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PE已经发展为一个庞大的产业。PE产生、壮大于美国,随后被引入到世界各国。由于监管和规范PE发展的需要,各国的风险投资协会一般都会根据国内PE的一般形式和特点对私募股权的内涵做了一个界定。美国对PE范围的界定是所有为企业提供长期股权资本的私募投资均属于PE;欧洲认为PE就是为未上市的公司提供权益资本的一种投资方式,其所提供的权益资本可以用于研发新产品或者新技术、增加营运资金、改善公司资产负债表。国内学术界对于PE的研究相对较晚,主要的研究集中于PE的功能作用、运作机制、组织结构以及法律环境等方面内容。

二、股权投资的关键成功因素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融资。

PE的融资策略一般分为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刘健钧(1998)认为,企业、富有个人、外资和政府资本是私募股权资本来源的四种现实选择。范柏乃、沈荣芳和马庆国通过规范研究指出,中国应该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要供给主体的私募股权资本供给体系,以消除中国私募股权资本不足、投资规模较小的现状。陈峥嵘(2004)认为,企业融资创新活动的活跃程度和有效性与一国的法律限制和政策管制程度密切相关。Sahlman,William A(1990)以及Fenn,Liang和Prowse(1997)指出,PE设立时就融到了权益资本,主要由有限合伙人提供。UlfAxelson(2007)通过建立PE的融资结构模型,进一步分析了收购基金使用杠杆的动机。模型发现,对于PE来说,其最优的资本结构最好是能够做到事前(ex ante)融资和事后(ex post)融资的结合。

(二)投资项目的目标选择。

Poindexter(1976)以调查问卷的形式收集了很多的样本,认为创业企业家的管理能力、经历及相关的财务信息是创业项目评估的重要因素。Tyb-jee和Bruno(1984)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基金管理人对项目筛选时选用的一些共同标准:市场与项目所属的市场类型、投资规模与基金的政策、项目所属的地理位置、发展阶段等。Vinig和Haan(2002)通过对荷兰和美国两国的19位基金管理人进行问卷调查或者面谈,得出了基金管理人对商业计划书的四个主要筛选标准:企业家、市场、产品和服务以及财务标准。除了上面介绍的微观因素,Alexander Ljungqvist,MatthewRichardson和Daniel Wolfenzon(2007)还进一步研究了影响项目筛选的宏观因素。他们将PE的投资决策与基金的需求及信用市场状况联系起来。对207家收购基金过去20年的2274个收购项目进行分析,他们认为当投资机会提高、竞争较小和信用市场放松时,已建立的收购基金会加快投资降低选择标准。

(三)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

现代金融学的基础理论认为任何投资项目的经济价值都等于其未来现金流的现值。但是在PE的实践中,仅采用贴现现金流法经常会低估企业的价值。近来,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改进传统的定价方法,期权定价理论逐步应用于实物资产的投资评估。McGrath(1997)认为研发费用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期的研究费用和后期的发展费用,即商业化费用。只有在市场条件良好时,研究技术才进入发展阶段,所以投入研究的费用是购买未来可以商业化的期权。在上述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项目的定价模式开始采用实物期权定价理论。Schwart和Moon(2000)认为企业价值评估模型多为二叉树模型,不能准确衡量公司的价值。他们建立了连续时间的实物期权模型,并对网络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国内学者张陆洋(2001)认为,风险投资的价值实现是以创业机制为基础的风险资本股份期权化过程,所以需要利用期权的方法来对投资项目进行定价。

三、股权投资的价值创造过程

对股权投资的价值创造过程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对PE投资项目的培养扩大以及项目退出上。PE存在“委托-”关系,PE在项目投资之后,还需要对项目进行培育。Sahlman(1990)的研究表明,当私募股权资本投入创业企业之后,基金管理人和创业企业经营管理层之间就形成“委托-”关系。根据培育的方式和参与管理程度的不同,Macmillan,Kulow和Khoylian(1989)把创业企业划分为紧密追随型、放任自由型和适度参与型三大类。对于紧密追随型的创业企业,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管理,能够直接影响、主导和控制创业企业的董事会。他们的意见对创业企业的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放任自由型的创业企业中,基金管理人很少参加投资企业的管理。对于适度参与型的创业企业,基金管理人适度参与管理,通常会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制定、人事制度等。

四、结束语

国内外学者对PE的研究多停留在理论层面, 显著滞后于实践, 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 关于PE的一些基础性概念和范畴尚未得到统一认识, 从而影响了建立于其基础之上的理论分析框架以及监管政策的制订。绝大多数文献都是研究PE中的创业风险投资的, 对于PE的其他形式(比如并购基金等)则研究很少。

参考文献:

[1]曹欣.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与中国实现方式研究[J].投资研究,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