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导购(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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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实施以来,药品中标价格持续走低,但不合理的购销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未从根本上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1]群众就医负担特别是用药经济负担仍然较重,直接…

药品导购(精选5篇)

药品导购范文第1篇

关键词:药品;集中采购;政策

中图分类号:F253.2;R9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01

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实施以来,药品中标价格持续走低,但不合理的购销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未从根本上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1]群众就医负担特别是用药经济负担仍然较重,直接影响了政策效果。如何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理顺相关工作部署,创新管理理念、方法和工具,充分调动参与改革各方的积极性,推动公立医院加强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切实保障群众用药安全、降低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是落实改革要求,推动改革目标顺利实现的关键。[2]

一、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基本情况

为确保药品使用质量,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切实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保障患者健康权益,2001年国家卫生部开始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3]进一步细化实化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政策措施,增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性、操作性。药品集中采购实施以来,在保持了招标药品平均价格下降趋势的同时,也出现了部分药品“一招就死”、新药创制含金量偏低、药品规格乱象丛生等问题,其根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药品集中招标 “量价脱钩”。药品集中采购是在政府完成集中招标后,由医院自主采购。2001年制定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曾要求医院明确采购数量,但由于覆盖的医疗机构和药品品种太多,招标药品的规格太过复杂,许多地区放弃了对采购数量的规范。忽略了药品采购数量以后的药品集中招标就蜕变成单纯的价格控制。

第二,药品加成政策刺激高价药的竞标和采购。受药品加成政策影响,医院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更加倾向于中标价较高的药品,这就导致部分药品以低价中标后销量急剧下降,改头换面的高价药通过药品回扣在医院热销,患者被迫支付更高的价格。

第三,药品招、采差价的收益归属不清。由于没有对药品招、采差价所形成收益的归属进行明确规定,医院缺少足够的动机提升与药企议价的能力,而药企则一方面以高价竞标,另一方面通过对医务人员的各种让利来提升销量,这就给不正当的购销活动制造了温床,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医药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四,医院作为采购主体的功能发挥不足,存在药品短缺风险。医院负责药品最终采购并支付货款,[4]但医院只能按照有效采购目录采购中标药品,而一旦出现厂商由于成本等原因停产、流行性疾病高发期导致某些药品需求短期大幅增长,进口药品许可证到期等情况,就会出现药品短缺,在短缺的品种中,多数是临床必需的和物美价廉的药品。[5]

二、对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相关问题的理解

对“同城同价”的理解。从合理控制药品费用的角度, “同城同价”最重要的内容应该在于不同级别、不同隶属关系的公立医院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样规格的同一药品制定相同的零售价格,而不是对医院采购药品价格的限制。如果医院能以更低的价格获得同质的药品,可以有效地降低医院成本,最终将有助于进一步减轻患者负担。

对药品招、采差价收益归属的理解。医院通过“带量采购”与供应商议价,获得比中标价更低的采购价,由此产生的收益是医院的合理收入,应用于补偿医院。这部分收入直接归属医院,有利于医院加强内部监管,切断药企与医生之间的不正当利益关系,从而促进医院内涵建设,构筑良好的医德医风,最终使患者收益;药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也将更专注于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而不再需要通过给医生回扣的方式来维持药品的高销售价。

三、对药品集中招标与采购的建议

充分发挥政府集中招标对药品采购的引导作用。进一步扩大药品集中招标的范围,鼓励用途广、疗效好、价格低的药品的生产,考虑采用政府补贴的形式调动药企的积极性,保证适宜药品的生产与供应。

明确公立医院作为药品采购主体。发达国家政府在药品流通领域发挥的主要作用是对药品质量的评价和对零售价格的规定,药品的采购一般都是医院和医院集团的自发行为,依托发达的药品购销信息系统完成。公立医院或医院集团应按照集中招标结果,根据计划用量采购药品,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在确保用药质量与安全的基础上通过与药企的“带量采购”协议以低于中标价的价格采购药品。

进一步推进基本药物单独集中采购。实行单一货源承诺和量价挂钩的采购模式,实施统一支付、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供应,有效降低基本药物价格。引导公立医院通过规范临床诊疗、推广临床路径等有效措施,提高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促进合理诊疗、合理用药,遏制药费的不合理上涨,使改革的成效真正惠及百姓。

依托信息技术,加强对药品采购和使用全过程的管理。完善药品供应链管理,进一步提升药品采购信息的透明度,增加供应商库存情况显示和不良采购记录备案,加强药品购销合同管理。完善药品供应配送管理,探索药品供应链服务外包,在降低运营成本的同时,使药学人员更专注于药事服务,增强对患者的用药指导。加强医院药品使用情况监测,为做好下一轮药品采购计划打好基础的同时,提高用药安全,减少浪费,切实保障患者健康权益,减轻患者用药负担。

参考文献:

[1]安彬,吕庆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分析[J].理论探索,2007(1):87-89.

[2]周子君.药品集中采购该如何规范[J].医院管理论坛,2015,32(9):3.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5〕7号.

药品导购范文第2篇

“忽悠”三招术

“您说的那种药不行”? 2012年3月7日,73岁的党虹在一家药店购买处方药阿莫西林时,迎上来的导购小姐立刻把她带到专柜,并拿了一盒标价为28元/盒的药递给她。“刚才过来的时候,我发现那边有8元1盒的……”党虹刚提出疑问,便被导购小姐立刻封住:“您说的那种药不行。一分钱一分货,这是高端的新产品,效果自然比它好得多,简直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便宜就是没好货!”党虹将信将疑买下推荐药后,医生却告诉她,两者的药效没有差别。

“专业导购为您服务”? 2012年4月9日,65岁的李雯刚走进一家药店,耳边便传来了甜甜的声音:“您好,欢迎光临!我是本店的专业导购,有什么需要为您服务吗?”“我有点轻微鼻塞,想买点感冒药。”李雯答道。导购小姐立刻给她拿来了20多元1盒的“对乙酰氨基酚”和“复方氨酚烷胺”感冒药。“我平时只是吃点板蓝根便没事,没必要吃这种药吧?”李雯解释说。“相信我是专业的,不会错。我之所以向您推荐它们,也是为了您好……”导购小姐继续巧舌如簧。

“您有病您不知道” 2012年5月1日,卢菲陪同朋友一起到药店买药时,一名导购小姐突然来到她跟前说:“我观察您已经很久了,见您脸上长斑,面色灰暗无光,知道您已患上严重的内分泌失调性疾病,包括月经不调、痛经、子宫附件炎等。当属气血津液不流通、郁积所致。”

“是吗?有什么药可以治疗?”卢菲将信将疑。见卢菲已开始中招,导购小姐乘机又是一番神侃,最终向卢菲推荐了一种保健药品。只可惜,卢菲在受骗之后,却仍对导购小姐充满感激。

药店侵权没商量

以上只是药店导购们常用的“忽悠”招术。尽管有些消费者最终“心甘情愿”地购买了药品,但使用这些招术是违法的。

1.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九条分别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药店导购恶意打击其他药品、隐瞒真实情况、欺诈和误导消费者购买其所推荐的药品,明显是对上述规定的违反。

2.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药店导购不顾消费者的心理感受、刻意推荐其促销的药品,导致消费者最终基于脸面、烦躁等而违心购买,但都已使得其无法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药品。

3.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药店导购通过“您有病您不知道”、“您没病但是亚健康”等吓唬手段,使通常无明确症状及购买目的的消费者基于恐惧或重大误解,而“自愿”购买其推荐的药品,明显属于强制交易。

消费维权有依据

针对上述侵权行为,消费者有权采取补救措施:

药品导购范文第3篇

【关键词】 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缺陷; 制度完善; 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 R931.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6)7-0159-02

doi:10.14033/j.cnki.cfmr.2016.7.087

公立医疗单位的药品采购以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切实关系着广大患者的利益,然而我国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在应用的过程中却不断表现出应用局限性,较大程度的阻碍了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应用目的的实现。基于上述现状,本文在了解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的构成和职责的情况下,对我国现行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对策,现报道如下。

1 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的构成和职责

回顾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应用过程发现,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经历了由医疗机构为主导向由政府相关部门为主导的发展过程,这一发展过程中体现出了行政权利在逐渐深入药品集中采购程序,同时也表明相关政府行政部门是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的领导机构。

现阶段,我国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带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其职责包括拟定管辖地区所有医疗单位集中采购药品的种类、数量、规格和汇总。相关监察部门负责对所有医疗单位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药品集中采购合同落实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因药品集中采购引起的投诉事件和检举事件,及时调查处理违纪违规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药品生产企业递交的价格文件,监督医疗单位药品价格的执行情况[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投标药品生产企业的营业信息,对入围的药品进行质量检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控制药品集中采购经费,保证药品集中采购合理而适度。总之,我国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由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并统一研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2]。

2 我国现行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存在的缺陷

2.1 职权设定方面

行政机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且法律、法规中赋予行政机构的职权不能与上位法发生冲突。然而我国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却将自身的职权赋予不能承担行政职权的采购机构,制度中的某些内容已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中制定的相关规定,与上位法发生了冲突[3]。同时,分析发现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在各行政部门职权安排上也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各行政部门职权不清。我国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强调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为主导,组织进行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目的是将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全程纳入国家的监管范围内。虽然已经明确各个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每个行政部门所行使的职权均不同程度的超过了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导致各行政部门职权不清,难以做到各司其职。不仅阻碍了国家对药品集中采购的集中控制,也为各行政部门互相推诿、逃避责任创造了机会[4]。此外,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中将绝大部分职权给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使其掌控了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权,不仅阻碍了相关行政部门职权的行使,也影响了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应用效果。

2.2 评价要素方面

评价体系是组成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中规定由专家评定待选药品,各省单独建立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并应用专业分类管理模式,随机性抽取评审专家,通过全封闭的过程对参选药品进行评标,药品集中采购的原则为“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该评审机制看似较为完备,但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却存在许多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2.1 评审专家方面 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评审专家首先需要对药品投标企业的标书进行评选,只有评标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才可进入到商务标书最终的评审过程中。这一过程中评审专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换言之,评审专家决定着药品生产企业的最终入围率。因此,选定的评审专家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较高的专业性。但在实际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待选药品的评审专家大多是从医疗单位中选取出来的,他们在组织、义务关系等方面均受所在医疗单位的牵制,不具有自主性,缺乏独立性,使得医疗单位成为了待选药品评审的真正操控者。

2.2.2 评价要素公平性方面 我国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中将抑制药品价格上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却变成了一味的追求低价,使得中标企业只能选择其他成分代替药品中的有效成分,来降低药品生产成本[5]。这一现状提示,价格并不能作为采购药物的唯一考虑因素,采购药品时应坚持价格合理,优先考虑药品质量,不应过分追求低价。同时,部分药品价格上涨是生产成本的正常反应,采购药品切不可因价格而忽略了质量。

2.3 救济程序设计方面

所谓救济程序是为相对人维护自身权益、表达诉愿提供的方法和途径。然而,我国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中关于救济程序设计方面的内容却少之又少,在加上制度中对药品集中采购行为法律定性的模糊,使得相对人的诉愿无法与行政诉讼程序顺利连接,进一步凸显了药品集中采购行政所具有的独裁性。

2.4 招标条件方面

我国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关注的重点是药品采购的价格,集中采购的交易方式为批量操作,量与价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没有确定基本的药品采购数量,就难以确定交易价格。此外,招标价格还与付款方式有关,虽然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中规定的回款时间为货到之日起两个月内,但调查发现现阶段我国各大医院平均回款时间为8个月左右,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该项药品报价就需要超出5%,而这一部分超出的采购费用也要由患者承担。此外,药品采购配送服务要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因路途不同和配送量差异,服务费用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但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中并未对该项进行明确。

? 3 完善现行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对策

3.1 健全医疗机构补偿机制

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药品收入是我国公立医疗单位的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为了增加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多数医疗单位频繁出现“大处方”现象,刺激患者对药品的消费。然而解决药品价格虚高却不能仅依靠降低药品单价,有调查结果显示,患者感觉药品价格贵并不是因为药品单价贵,而是因为大处方用药的总体价格较贵。提示建立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平衡医疗单位收入,是解决药价虚高、缓解患者用药负担的重要手段。2010年2月我国推行实施《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中提出逐步将公立医院的经济收入由药品收入和服务收入转向服务收入和政府补助[6]。

3.2 加强药品采购价格控制管理

有效的药品采购价格控制管理是抑制药价不合理上涨的重要方法,而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中却缺乏有效的药品价格管理方法。近年来,我国各省市出台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建议中提出允许医疗机构以带量采购的方式进行“二次议价”,并明确“二次议价”带来的经济效益归医疗机构所有。通过上述方法对药品价格管理范围进行划分,不仅能够保证临床基本用药的价格稳定,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医院经济收益,促进新药品研发[7]。

3.3 制定医疗保险支付体系

药品涉及的医疗保险支付实质是对国家确定的医保药品目录的使用。在医保药品目录中将药品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甲类药品的支出可经医疗保险全额报销,乙类药品的支出可经医疗保险报销一部分。医疗保险支付体系的制定可从根本上解决药品价格高的问题,但这一体系的应用需要国家财政及医疗保障体系的强力支持[8]。

3.4 促使医药产业自律、自主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实施,我国医药产业的发展已日臻成熟,取得如此辉煌的成绩离不开国家的监督和管理。但现阶段医药产业经济要向更广的方向发展时,国家就必须把握好对医药产业的监管力度,在为医药产业保驾护航的同时,也应适当放宽不必要的限制,促使医药产业自律、自主发展,这样做不仅有利于保障民生产品的供应稳定,也有利于医药产业形成自律有序的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中仍然存在许多缺陷,政府相关部门应提高对医药产业的管理,不断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对策,规范管理药品集中采购,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西国,王健,王镇,等.药品集中采购的制度性缺陷及解决途径[J].中国卫生经济,2012,31(3):33-34.

[2]褚甜甜,郝永刚,马承严,等.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隐患及规范对策[J].中国药业,2013,22(22):4-5.

[3]方锐,王舒悦,李幼平,等.多层次、可竞争的药品集中采购与配送模式研究――以四川省基层医疗机构为例[J].软科学,2014,28(2):106-110,117.

[4]高完花,王计忠.精细管理在药品采购供应中的应用[J].中国医药,2013,8(5):693-694.

[5]张欣,傅鸿鹏.对完善我国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机制的建议[J].中国医院管理,2015,35(2):13-15.

[6]施祖东.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变迁[J].中国医疗管理科学,2014,4(1):25-27.

药品导购范文第4篇

根据《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工作,现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包括疫苗采购)、监督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织管理

(一)健全机构,加强管理

进一步健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组织,各医疗机构要成立药物与治疗委员会(组),药物与治疗委员会(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3~9名。主任委员由医疗机构分管药事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由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药剂科,办公室主任由药剂科科长(负责人)兼任。药物与治疗委员会应组建医疗机构药事专家库。

(二)药物与治疗委员会(组)职责

1、认真执行和落实《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医疗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2、依据省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目录(518种)及省七、八中标药品目录,遴选确定本机构临床用药目录。

3、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与新药引进标准,并负责新药的引进和评审工作;讨论确定非正常采购药物的范围、品种、数量及采购单位。

4、定期分析医疗机构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医院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保证临床合理用药。

5、监督药品采购品种、价格及程序的执行。

在药物与治疗委员会(组)领导下,成立药品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3—5名,由药剂科、临床科室长组成,负责制定药品采购管理相关制度,做好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监察室负责采购过程全程监督工作。

采购与管理要求

(一)日常采购管理

1、采购省医疗机构集中采购中标药品,原则上不允许中标范围外采购。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范围应控制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518种)”范围内,但为保证突发事件、急诊抢救、专科治疗的配药需要,可临时使用部分目录外药品,但临时用药必须是医保目录和新农合目录中的品种。甲类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时用药品种数不得超过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品种数(518种)的20%,乙类卫生院和丙类卫生院不得超过15%。

3、国家规定不实行集中招标的中药材、特殊药品(包括品、毒性药品等),按照原有采购品种与采购渠道进行采购。

4、必须通过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采购。

5、拟定采购计划,要力求保证临床需求,尽量减少库存量,避免积压浪费。

6、药品配送到位后,药库工作人员应进行清点验收,核对品名、规格、剂量、生产厂家,准确无误后,填写药品入库验收单。

7、药房、药库工作人员要落实药品缺货记录、药品出入库、验收、保管、盘点等制度。

8、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入库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药事管理负责人每月将药品采购计划及验收入库情况进行公示。

(二)“新药”引进及采购管理

1、本通知所指的“新药”指本机构未使用过的药品,也是指本机构在用药品种(包括品名、规格、剂型、质量层次、生产厂家等)更换、补充采购。“新药”采购审批的基本原则:(1)必须在“省医疗机构中标药品”目录范围内;(2)符合药品“一品二规”的规定;(3)品质相当的情况下,价格低的药品优先;(4)严禁非医疗需要任意采购高档抗菌素等高价药品,严禁非医疗需要采购大量药品。(5)引进的新药必须建立新药档案,新药引进采取“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对药品质量、使用安全等负责。

2、新药申请:(1)临床专科(科室)主任或本专科(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申请,非临床专科(科室)主任申请,要有本专科(专业)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非本专科(科室)人员申请的,应经该专科(科室)主任签名同意。(2)申请人向医务部门领取、填写“新药审批表”,并提供新药介绍或处方资料。(3)医务部门根据文献资料或相关信息,认为具有临床应用价值的,经审核签署意见后,将新药申请表送交药剂部门。(4)药剂部门根据本机构新药釆购审批的基本原则和本院临床治疗实际,提出初审意见,收集汇总后提交本机构药物与治疗委员会(组)开会评审。(5)医疗机构药物与治疗委员会(组)评审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医院分管药事工作领导、医院医务、药剂(中、西药)部门等负责人、药物与治疗委员会(组)专家评委(医院监察纠风部门在会前从专家库中根据评审专业要求随机抽取临床、药学专家参加评审)。(6)经医院药物与治疗委员会(组)会议集体讨论,并经参会委员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7)讨论通过的新药,由药剂部门汇总,编制釆购计划,做好药品釆购相关事宜。

医疗机构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评审专家应当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评审把关,医疗机构监察纠风部门与医疗机构药剂部门共同组织药物与治疗委员会(组)会议,对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药品评审全程实施监督。

(三)药品应急采购

1、适应范围:遇重大疫情需要紧急采购的;1个月内连续3次不能配送的;配送企业不响应或无法配送的;配送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使用的;急救等特殊情况需要应急采购的药品。

2、需要进行药品应急采购时,药品使用科室要提出药品应急采购计划,明确应急采购理由和具体药品品名,分清目录内、外品种,经药事管理负责人签字提交,院长核准后,实施采购。建立药品应急采购台账,详细记录应急采购具体情况。

3、应急采购时,一般药品采购不超过15天的使用量,急救药品不超过30天使用量。

4、应急采购后,应及时将应急采购的单位,应急采购原因,应急采购的品种、规格、生产厂家、配送企业、价格、数量等情况及时书面报区卫生局。

监督管理

1、卫生局纪检监察依托药品集中采购监管平台和日常监督检查对药品采购过程、合理用药等工作进行监督,必要时联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医政科负责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合理用药工作进行指导,受理群众对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价格的投诉;计财科负责审核药库、药房盘点账目、药款回款等情况。

2、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作为规范医药购销行为、降低药品价格、确保药品质量、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作为医疗卫生系统遏制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预防和惩治腐败重要抓手,抓紧抓实,务求实效。坚持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规定,健全管理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药品采购、使用关键环节、重点部位的监管,使本单位药品集中采购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杜绝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3、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定期分析药物使用情况,评价本单位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保证临床合理用药。每季度对医师合理用药情况进行检查,每次抽查数量应不低于执业医师处方或病历的10%,要对临床使用的抗生素实行月销售金额排名,对前10名进行公示。每月对本院用药总量按照单个品种进行汇总排序,对排在前10位的药品及其生产厂家、经销商予以公示;对连续三个月以上销售金额或数量处于第一名的,采取暂停采购、限量采购等措施。

药品导购范文第5篇

如果刘群继续胜诉,重庆市卫生局则必须承认其基本药物招标存在问题,并进行修正;如果上级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药企败诉,刘群对基本药物招标制度的判断会更坚定――其制度设计存在问题,且被行政力量干预。10月28日,二审庭审结束后,刘群表示,若败诉,他将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不论最终结果如何,这讼已超越单个药企和重庆市卫生局,直指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现实困境及体制难题。

案件回溯

2009年4月,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联合签署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中(下称《意见》),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活动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织开展。自此,区、县卫生机构原有的招标资格事实上被取消。

2010年3月,重庆市卫生局牵头组织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刘群旗下重庆天圣、湖北天圣清大、湖北天圣康迪三公司的56种药物参与投标,最终入围37种。

刘群发现,部分最终入围药品报价高于自己的落选药品,5月25日,他将重庆市卫生局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指其在评标、定标过程中,“遴选标准设置极其不合理,更以不正当理由排除其高质量、高产量、低报价的部分参选药品入围”,侵害自身利益,亦损害重庆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6月30日,该案公开审理。被告重庆市卫生局在应当提交证据的10日期限内,却未向法院提交证据。8月18日,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针对原告诉称的“招标设置不合理,评标过程不正当”,被告重庆市卫生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予以抗辩、驳斥、反证,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重庆市卫生局无证据,原告药企一方胜诉。

据接近卫生局的人士透露,重庆市分管卫生的领导批评卫生局对此案重视不够,以致败诉,影响恶劣。

8月28日,重庆市卫生局提起上诉,要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渝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10月28日,此案二审开庭。

8月至9月间,重庆市卫生局还连续出台两个文件,规定所有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渠道必须在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管平台上进行,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购或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对医疗机构库存中未中标药品,必须于2010年10月15日全部清退出库。”

同时出台了一个过渡期办法:基本药物中的中标药物替换原自购基本药品,过渡期为一个月。过渡期间,高于中标价格的按照中标价格执行,低于中标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未中标药物按原进价执行。从8月1日开始,所有未中标药物必须全部退出医疗卫生机构。

这意味着,如果一种药物在重庆市卫生局的招标活动中未入围,就基本退出了重庆市场。

招标主体争议

一审庭审中,未过多涉及“低价药品落选”问题,因为价高价低是直接量化的指标,没有争议空间。辩论主要集中于“重庆市卫生局是否适格被告”。

原告方举证认为,重庆市基本药品采购工作皆由“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负责落实。据2009年4月14日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渝编办【2009】38号),关于重庆市卫生信息中心增挂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牌子的批复,文件抬头为“市卫生局”,因此,卫生局正是该案的适格被告。法院支持了刘群的意见。

但二审庭上,重庆市卫生局仍主张自身并非适格被告,其委托人表示,依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

该人认为,重庆市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由重庆市政府设立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小组由监察、卫生等多个部门组成,与卫生局没有隶属关系。小组下设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工作,“不能因为服务中心设于卫生局内,就当然认定卫生局为适格被告”。而正因为自身并非适格被告,该局才未在举证期限内就药品集中采购问题举证。

到底谁是招标主体呢?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医疗机构是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可委托招标机构开展招标采购。”

2004年卫生部等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也明确指出:“由医疗机构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自主选择招标机构。”

这些规定都是根据《指导意见》明确提到的上位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而来的。其第二章第九条确立了招标主体的付费原则,即“谁付费,谁采购,谁招标”。

医疗机构虽然是采购方,但现实中似乎只有遴选本院使用的药品目录、编制采购计划、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品种和数量,以及接受中标价的“权利”。

2009年《意见》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此外,多家药企和重庆市卫生机构相关人士也对《财经》记者表明,“重庆市卫生局是基本药物招标的具体负责部门。”

与药品集中采购相关的另一部法律,是2003年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其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药企方律师宋道兰认为,重庆市卫生局在上诉书中提出,招标主体是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但该小组并非法律规定的“非营利事业法人”。在本案中,作为的集中采购机构――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与行政机关重庆市卫生局也存在隶属关系,涉嫌违法。

这就意味着,在政策法规层面,《意见》也和《政府采购法》存在冲突。

《财经》记者了解到,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成员的编制,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隶属于重庆市卫生局举办的事业单位重庆市卫生信息中心。

假使二审认定重庆市卫生局的辩护成立,至少会出现三重矛盾:一是卫生局是采购领导小组成员之一,而且是“牵头”成员,无法完全摆脱“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嫌疑。

二是“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与“招标投标法”中的付费原则冲突――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否则就无法避免“二次议价”。

三是医疗机构从“招标主体”中被排除出去,被药品集中采购监管主体明确下来,甚至可能通过这一次地方性司法判决被明确下来。这就出现采购主体与招标主体的明确分离,也等于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网上集中招标采购中,一开始就放弃了《指导意见》所要求的对“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进行“探索”的基本原则之一:“医疗机构是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

模糊的质优标准

二审庭审辩论中,刘群及其人反复强调,“重庆市卫生局以评审程序上的合理性,对抗实际操作上的不合理。导致其药品‘价低的不入围,价高的也不入围’。”

这也是二审庭审的焦点,即重庆市卫生局排除天圣制药入围的行为是否合法。该局举证了多份文件,说明评标专家均为随机抽取、全程封闭,不得擅自与外界联系,且招标过程有监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不存在违法。

重庆市卫生局还对药物评分的设置做出说明,提出此次招标的主旨为“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即评标原则并非完全的低价优先,在整个评价指标中,包括企业排名、质量标准等在内的质量评分要占到65%。

对此天圣制药举出了药品质量鉴定书等,主张本公司产品质量并无问题。但问题在于“质优”与“质量并无问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而何谓“质优”药品,其判别标准各方亦争论不一。

据《财经》记者取得的招标材料显示,此次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的评标分为两轮,4月19日、20日两天,15名从重庆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对9000多种基本药物进行封闭评审,按规则淘汰产品。4月27日开始,另外抽取的15名专家,和企业进行两轮议价。对专家给出的第二次建议扣率(折扣价),企业若同意就入围,不同意则淘汰。

相比第二轮评审的议价,决定入围药品的第一轮评审,对于药企更为重要。

按照程序设计,首轮评标分为定量和定性两部分。当定量得分相同时,则由专家综合各项指标进行“定性评价”并投票。天圣制药的杞菊地黄丸、庆大霉素、维生素B12等药品,在“定性评价得票数”一项,均获得零票。10月28日庭审现场,刘群质疑,“定性评价的依据到底是什么?凭什么给我零票?”原告方未做出具体回应。

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顾昕认为,不管是专家评审,还是药监局质量认证,药品的质量都不能简单通过评审的方式判断出来。判断药品质量优劣,只能通过临床。但这需要一个前提,即临床医生给病人设计的诊疗方案,性价比越高,赚取收入越多。只有在这种制度的保障下,临床医生才能够真正关注药品质量。在医保改革没有到位的情况下,药品集中招标中对质量优劣的评审,即便有临床医生参与,也难以做到“合理”。

同时,医疗机构成为招标主体,也是关注药品质量的医生,发挥质量优劣评审功能的必要前提。

“临床疗效及安全性评价”,是一项重要的定量指标。参加评审的一位专家坦言,评价标准就是自己的临床经验,但专家们不可能对入围的9000种药品都有临床经验。

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主任邓先碧曾对央视记者表示,两天审完所有药品,标准是“看感觉”。

定量指标里,还有“企业排名”一项,是按照药企主营业务收入的排名给予固定分值。对此,顾昕认为,药品质量,也不能简单以企业排名作为依据。

标价“一刀切”

“低价药未入围的争议”,不止来自于刘群。作为采购方的部分医疗机构,对采购主体与招标主体分离的反应更为强烈。

2010年3月开始的这次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的中标价比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基本药物批发价下降了32.73%,但普遍高于其下辖县区实行零差价(指“平进平出”的零利润价格)销售的乡镇卫生机构的药物采购价。

南岸区龙门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管药师张云秀,在基层药房工作多年,是参与第二轮评审的15个议价专家之一。她表示,参与议价的100多种药品中,大部分企业的最初报价均高于通常进价。经过两轮议价后,约有一半的药品还价成功,但总体成交价仍然高于往年。特别是一些低价基本药物,涨幅很高。

她认为,还价不大成功,很大程度是因为生产低价基本药物的厂家很少,缺乏竞争者,政府往往不得不接受企业报价。这意味着集中采购并不是对所有药企或药品构成团购优势。

顾昕认为,“一般来说,乡镇卫生院的药物价格都较低,公立医院的药物价格较高,且没有实行零差率,依旧有15%的药品加成。基本药物招标上升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后,为顾及公立医院,专家评审可能选择中标价相对较高的药品,但对乡镇卫生院来说,药价有普遍提高的可能。”“15%的药品加成”意味着药价越高,加成数额越多;药价越低,加成数额越少。

乡镇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价低于省、市中标价的情况,也不仅存在于重庆市。

首轮评标专家名录还显示,来自公立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的专家数目严重不对等。15名专家中,仅一人来自乡镇卫生院。

顾昕认为,“这种专家评审结构,会使招标结果倾向公立医院,而非已实行药品零差价制度的乡镇卫生院。”

由此可见,在国家对医卫补供补需都不足、医疗服务价格不高的情况下,既没法取消公立医院的药品加成,以帮助其生存,又要推动乡镇卫生院的零差率药品零售,以满足基层民众的低价药品需求,而高度集中的招标主体,没有兼顾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将这种困境更加明显化。

而且,即使根据医疗机构的层级,统一的招标主体对集中采购进行分级管理,也无法灵敏反映不同医疗机构的需求差异。

这种困境在重庆市黔江区表现得非常明显。在黔江区冯家镇卫生社区服务中心药房内,门口药架上是《重庆市基本药物目录(临时)》药品,屋内药架上是农民普遍使用但未进入《目录》的药品。药房工作人员解释:“在《重庆市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出台后,名单会增加约50种药物,随后这些非基本药物都要逐步退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的药房。”

即便不退出乡镇卫生院药房的“基本药物”,在直辖市采购价格执行后,价格也从此前零差率时的较低价大幅上涨。

重庆市卫生系统相关人士透露:“虽然市招标价普遍高于乡镇医疗机构的采购价,但黔江区反应最强烈,是因为其药品采购工作长年以来做得不错,药品价格为全市最低价。中标价提高对黔江区影响也会最大。”

黔江区乡镇卫生院陷入两难境地。黔江区卫生局最终采取折衷办法,30个乡镇卫生院联合体在重庆市基本药物中标目录中同一品规选择两个厂家的中标药品,一个价格较低,一个价格较高。“满足群众就医需求层次,也使药价不至于波动太大。”一黔江区卫生局工作人员解释道。

既便如此,数据显示,黔江区药物也将比此前上涨20%左右。

重庆市在此次基本药物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样存在。即便《意见》规定提高药品招标的统筹层次,亦难保证招标过程中的“公平”“合理”,也难借此降低药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