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续聘工作总结(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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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二)目标任务。以实行聘用(任)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以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核心,加强编制管理,调整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加强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改进和完善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实施岗位结构工资制…

教师续聘工作总结(精选5篇)

教师续聘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人才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调动各族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丰富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以实行聘用(任)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以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核心,加强编制管理,调整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加强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改进和完善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实施岗位结构工资制,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建立健全分配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建立符合我市中小学特点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

二、加强编制管理规范学校机构和岗位设置

(一)严格编制管理。根据中小学校教育层次、地域和不同特点,结合学校发展规模及课程改革的需要,合理确定学校编制。对民汉合校、寄宿制学校、设有分校的学校,在编制核定时给予适当倾斜。具体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编制部门商定。

(二)科学设置机构。按照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市中小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严格控制学校领导职数,合理设置学校内设机构,同时在核定的编制数和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内,科学设置教学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努力做到机构精简、职责分明、管理高效。

(三)合理配置人员。科学设岗,压缩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比例。对于民语系学校、民汉合校、寄宿制学校、设有分校的学校可适当放宽。

中小学校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的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

三、改革校长选拔任用办法

(一)实行中小学校长任期制。校长每届任期原则上为3年,两届期满后原则上应实行交流轮岗。完善中小学校长考核办法,加强履职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校长奖惩、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二)坚持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分层管理的原则,逐步实行校长、书记结构工资统一调配制度,校长、书记的工资待遇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统一制定、统一考核、统一管理。条件具备的学校可试行年薪制或协议工资制。

(三)深化中小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对不同类型的学校和领导职务,分别实行聘任、公开招聘、选任、考任和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充实和优化中小学校管理队伍。

四、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度

(一)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凡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教师资格,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聘用到教师岗位。努力拓宽教师来源渠道,不拘一格、择优聘用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到中小学校任教。

(二)全面推行中小学校教职工聘用制度。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及相应待遇。通过实行聘用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

自20**年9月1日起,学校新增教师一律实行聘用制。一旦签订聘用合同,即予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聘用对象在受聘前、聘用期内和解聘后均不受身份限制,也不与身份挂钩。

教职工的聘用期限一般为3年(含新录用人员的试用期),聘期期满不再续聘的,由学校出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市社保机构办理失业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不再负担其工资、福利等各项费用。

在实行聘用制的过程中,学校少数民族教职工的比例不能低于该学校在编、在岗、在册少数民族教职工人数的80%。

(三)中小学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学校应在核定的教师职务比例内,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职务岗位。按照一岗一聘的原则,强化职务聘任,严格聘任程序。理顺评审与聘任关系,淡化“身份”评审,强化岗位聘任。

(四)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学校应对教师的政治思想、师德、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人事部门要研究制定符合实施素质教育和教师工作特点的考核办法。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学生家长参与学校评价和教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收入分配、奖惩和聘用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健全中小学教职工社会保障制度。自20**年9月1日起,学校为聘用人员按规定建立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根据国家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政策,积极稳妥地处理有关人事争议,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强化分配激励机制

(一)在科学核定学校编制的基础上,由教育、人事、财政部门对学校的工资总额进行核定。逐步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结余留用,超支抵扣。学校可以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和调整内部岗位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扩大学校分配自。

(二)在科学设置学校内部岗位的基础上,在学校内部实施岗位工资制。以岗位技术含量、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和工作绩效为指标,建立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学校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将教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工作量大小、岗位职责、教学效果、工作实绩、实际贡献等直接挂钩,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使能胜任教学工作并上足课、上好课、师德高尚、教技精湛的教师多受益。制定政策,对有特殊贡献的教职工实行重奖,充分调动各族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实行岗位工资后,教职工现行的工资将作为档案保留,作为退休、调动时的依据。

六、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形成人才合理流动的机制

(一)20**年9月1日以前,对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中未聘人员,采取校内转岗、跨校安置、进修学习、提前退休、病退、离岗待退、内部待岗、自谋职业等多种渠道安置分流。

(二)中小学特级教师、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有突出贡献以及教改、教研中有显著成绩的教师,可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情况,签订聘用合同(原则上长期聘用合同不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如确需延长的,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方可延长退休年龄。延聘年龄男教师为63岁,女教师为58岁。

七、建立优秀教师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制度

(一)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区内外教育行业优秀学科带头人和优秀管理人才到我市中小学工作。建立教学、科研、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任用制度,在学校形成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使外部的人才能够引进来,内部的人才能够留得住、出得去。

(二)完善校级、区县级、市级优秀青年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制度,每三年命名一次。

(三)建立**市和各区县中小学教师人才库。对所属学校教师进行有序交流、统一调剂。按照相对稳定、合理流动、专兼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教育人才管理机制。鼓励校际之间互聘、联聘教师。鼓励优秀教师到农牧区、边远学校任职、任教,促进教师合理流动,盘活教育人力资源。

八、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各族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宏观管理和协调指导;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区县和学校要结合各自的实际,认真制定相应的聘用制方案、人员分流方案等,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多种途径征求意见,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学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我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本《意见》适用于市、区(县)所属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可参照执行。

**市中小学校教职员工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

为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35号)、《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78号)、自治区《关于印发 关于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意见 (试行)的通知》、《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等五个文件的通知》(市党发[20**]27号),结合**市中小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在推行教职工聘用制改革中,各学校未聘人员安置工作要坚持以内部安置为主的原则。鼓励各学校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探索对未聘人员的多种安置途径,为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努力创造有利条件。

二、未聘人员安置

(一)新增教职工未聘人员。

20**年9月1日后,新增的教职工按照自治区合同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新增教师一律实行公开招聘。经试用合格的,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期满不再续聘的,由学校出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市社保机构办理失业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原有教职工未聘人员的安置。

20**年9月1日前,在编、在岗、在册的教职工未聘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安置:

1.内部转岗。对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学校应坚持内部安置为主的原则,实行转岗安置,并依据新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岗变薪变。

2.交流安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待岗人员跨学校、跨行业、跨地区流动,或由市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向其提供就业信息,为他们再就业创造条件。

3.进修学习。对40周岁以下的未聘人员,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为其提供一次进修学习的机会。进修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保留行政关系,不占学校编制。进修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按内部待岗人员对待,学费由双方协商决定,并签订《进修学习协议》。进修人员在学习结束后可再次参加本单位竞聘,也可自谋职业。

4.提前退休。教师和非教学人员,男年满55周岁或工作年限满30年、女年满50周岁或工作年限满25年,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5.病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医院出具证明,经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办理病退手续。

6.内部退养。工龄满20年且年龄满45周岁的未聘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学校同意,可办理离岗待退手续,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60%发放离岗待退工资。内部退养期间,其年度考核结果可视为称职,其工资的正常晋升不受影响,到达提前退休年龄时,可按提前退休享受有关政策。

7.内部待岗。未聘人员未能按上述办法安置的教职工,可以实行内部待岗。待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发给待岗工资。第一年按月标准工资的90%发放,第二年按月标准工资80%发放,第三年按月标准工资的70%发放。在学校内待岗时间一般累计不超过3年,在此期间,聘用学校应为其提供两次以上竞争上岗的机会。内部待岗3年后,仍未能上岗或调离的,聘用学校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解除或终止聘用手续。

教师续聘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一、机构设置及教职工编制标准,

(一)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

⒈完全中学、职教中心各设校长、书记一人,一中、二中设副校长人,三中、四中设副校长人,职教中心设副主任人;职能机构设教导处、总务处,各设主任人,一中、二中设办公室主任和政教主任各人。

⒉普通初中(含附中)设校长人、副校长人,张川镇中、龙山镇中设副校长人;职能机构设教导处、总务处,各设主任人;张川镇中、龙山镇中设办公室主任和政教主任各人。

⒊中心小学设校长人、副校长人,新建小学设副校长人;职能机构设教导处、总务处,各设主任人;新建小学、龙山西小设政教主任各人。

⒋完全小学设校长人、教导主任人,总务工作指定教师兼任;农村初级小学、教学点由完全小学代管,指定名学校负责人。

⒌幼儿园设园长人,副园长人。

⒍乡镇学区设校长人,并兼任学区所在地学校校长;教育专干人,会计人。

(二)教职工编制

城区高中、农村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分别为:和:;城区初中、农村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分别为:和:;城区小学、农村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分别为:和:;幼儿园教职工和幼儿比为:;职教中心按职业中学和教师进修学校标准分别配备教职工,职业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教师进修学校按长班每班配备名教职工,短班每班配备名教职工,其他函授班每班配备名教职工(班额人);按编制所需教师在年内分步到位。

二、校长的聘任

校长实行公开选聘,竞争上岗。公开选聘校长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为指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改革目前单一的校长任命制,形成校长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争择优、定期交流、充满活力的激励机制。校长的选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聘职位

四所完全中学、职教中心的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拟定聘任岗位,报县委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向全县公布。其它县直中小学(幼儿园)、乡(镇)学区(附中、中心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拟定聘任岗位,以乡(镇)学区、学校公布。其它完全小学的校长由乡(镇)学区拟定聘任岗位,在本乡(镇)公布(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竞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参加竞聘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⒈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⒉有较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质。

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⒋完全中学、职教中心校长一般要有本科以上学历;初级中学校长应有大专以上学历;小学校长一般要有中师以上学历;幼儿园园长要有幼师以上学历。

⒌完全中学、职教中心校长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区、独立初中、局直小学的校长、幼儿园园长应具有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⒍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年龄原则上在岁以下,竞聘同一岗位人员中,对工作能力强、成绩突出者年龄可放宽到岁以下,现任校长可以适当放宽到岁以下。

⒎同一所学校任期满两届以上的现任校长,如参加竞聘,要进行交流。

(三)聘任的基本程序

⒈公布职位。竞聘职位为全县各类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具体岗位数由教育行政部门报县委批准后向全县公布。

⒉个人申请。凡符合聘任条件欲竞争拟聘中心小学以上学校校长岗位的人员在规定时限内递交书面竞争拟聘岗位申请填写报名表。

⒊资格审查。由县教育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⒋演讲答辩。由领导小组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政策水平、有关知识、专业能力、管理才能、应变能力等方面的答辩测试。

⒌民主测评。领导小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民主测评。

⒍年度考核。将近三年上级部门对应聘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折算后计入总分。

⒎公布成绩。将演讲答辩、民主测评、年度考核的综合成绩予以公布。

⒏确定人选。由县教育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依据综合成绩确定拟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⒐颁发聘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完全中学、职教中心校长由县政府聘任;其它局直中小学(幼儿园)、乡镇学区(附中、中心小学)校长由县文教体育局聘任,并颁发聘书。

(四)聘后管理

聘期一般为年,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任期内如出现重大失误或渎职行为可解聘,并追究相应的责任。新聘任的校长任期内享受相应的级别待遇,对原任校长的职级待遇予以保留。今后凡校长岗位出现空缺的一律实行公开选聘。

(五)学校其它领导成员的聘任

副校长、主任及其它领导成员按编制及岗位设置可按分级聘任的原则在本县范围内竞争选聘,上岗条件原则上要达到校长上岗同等条件。具体步骤是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党支部研究,教代会评议通过,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考察、审核同意后,由校长聘任。无论聘任与否,原有职级待遇予以保留。

(六)农村基层小学校长的聘任

农村基层小学校长的聘任,由各学区参照本实施方案提出具体意见,报县文教体育局和当地乡镇党委审核后,由学区进行聘任,并颁发聘书。

三、教职工聘任

(一)教职工聘任范围

各学校依据基本编制数,原则上确定的岗位实行聘任,空出的岗位用于接收新教师,但因全县教职工缺编较大,第一轮聘任城区学校确定的岗位,其他学校确定的岗位。各校优先聘任本校教职工(也可在本乡镇跨校聘任),原则上教职工由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流动,聘任顺序为先城区后农村,先中学后小学,跨乡镇(局直学校跨校)聘任需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聘任原则及程序

教职工的聘任必须按照岗位公开、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聘任的原则进行。其程序是:

⒈完全中学、职教中心、附中、中心小学、幼儿园以校制定教职工聘任办法,其他小学以乡镇学区制定教职工聘任办法,报经县教育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⒉召开全体教职工应聘动员大会,公布编制数、岗位设置数、各类人员聘任条件,宣布近三年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

⒊教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聘任学校上交应聘申请(不交申请者视为拒聘)。

⒋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班主任、专任教师、教辅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和行政办公人员,分别由分管副校长和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办公室主任根据平时考核情况给校长综合提出建议名单后由校长正式提名经教代会(或校务会)讨论通过校长聘任。

⒌校长与受聘人员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聘期。

⒍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外地(校)调入的教职工,学校试岗一年后,经考核称职者,由校长聘任。

(三)解聘及不解聘

⒈教职工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长予以解聘。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刑律;或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参与等被公安机关拘留者;

()未经学校同意和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私自在外兼课、从事第二职业或外出求职者;

()旷工或者请事假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累计超过三十天者;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者;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安心本职工作,教学业务能力差,不能胜任工作又不努力学习,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

()道德败坏,品行不正,造成不良影响者。

⒉教职工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得解聘,但可视其情况减免其承担的,工作。

()因公负伤、致残而丧失教育教学能力和从事其他岗位工作;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间;

()患病在医疗期内或患绝症、精神病。

(四)落聘人员的安排及待遇

⒈因岗位超员,待聘的教职工,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到其他学校应聘。

⒉对因工作不称职落聘的教职工,可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促使其业务能力提高,待后重新参加聘任。

⒊对长期患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经乡镇学区(学校)报请县教育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县人事部门核查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⒋允许待聘、落聘人员面向社会跨行业流动并办理调动手续。

⒌待岗人员不享受各种津贴;待岗一年内的只发职务工资;待岗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只发职务工资的;待岗三年后还不能受聘者,停发其工资,并参照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办法,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⒍待岗一年的教职工一律转到教职工流动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待岗人员如用非正常的手段影响或干扰机关、学校及领导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由乡镇学区、学校报县教育行政部门,经县教育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查并予以辞退。

(五)拒聘与离职进修

⒈待聘教职工不愿接受学校聘任,或不同意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到缺编乡、校应聘者视为拒聘。拒聘人员自拒聘之下月起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限期三个月办理调离手续,逾期按自动离职处理。

⒉被聘教职工按规定要求离职进修者,需本人写出申请,乡镇学区、学校加注意见,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修。未经乡校同意和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离职进修的人员,停发进修期间工资,并予以解聘。

⒊教职工脱产进修后,原则上不再重新分配,仍回原单位工作,如不回教育系统工作,交回离职进修期间的职务工作总额。

四、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

校内结构工资制是把教职工个人职务工资作为保留部分不动,把津贴部分和校内的自筹补贴作为活的部分,按教职工的工作量和工作成绩分为工作量津贴和绩效津贴两部分,以乡镇学区、学校为单位统一发放。

⒈工作量津贴

工作量津贴是把教职工的工作量折合成标准课时按月发放津贴具体是每年发给个月工作量津贴前半年发个月后半年发个月。工作量的确定按省颁课程标准对各类学校各学科课时要求和原教育部()教计字号文件对各类学校教师授课节数规定,以学校(教学点归完小)把每个教职工的实际工作量折算成标准课时。具体是:

()小学语文、数学,中学语文、数学,每节课为一个标准课时;原则上中学教师每周讲授两个班的语文或数学,或每周讲授物理、化学、生物、英语、政治节,讲授其它学科节。小学教师每周包教一个班的语文和数学,或讲授两个班的语文(数学),讲授其他学科为节。

()中学语文、数学、英语、政治、物理、化学六门学科,小学语文、数学同科多授一门课头可增算节课,跨学科多授一门课头可增算节课;其它学科同科多授一门课头可增算半节课,跨学科多授一门课头可增算节课。

()学校领导都应授课。局直学校主要领导(校长、书记)周授课为科任教师标准量的至,其他领导周授课不少于科任教师的一半;乡中学、城镇小学(幼儿园)、乡中心小学和人以上完全小学主要领导周授课时不少于科任教师的一半。

()各校教辅人员、后勤服务、班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工会、团队负责人的工作量由乡镇学区、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折算成标准课时,具体办法由乡镇学区、学校自定,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查。

工作量津贴分配办法是:中心小学以上学校以校核算发放其他学校由乡镇学区核算出同类学校的总工作量及标准课时津贴总数后再划拨给学校由学校按教师的实际工作量折合成标准课时发放。

⒉绩效津贴

绩效津贴是把教职工个人每年两个月的津贴和校内自筹补贴按岗位工作考核情况每学年发放一次。各乡镇学区、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教职工岗位职责及量化考核细则。做到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学期考核与学年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学年考核成绩为依据由乡镇学区、学校统一发放。

⒊特殊情况:

()经学校同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离职进修人员,不列入校内结构工资的范围,原工资照发。

()对患有精神病、因公致残等特殊情况而长期不能工作的人员,按教职工管理办法办理病假手续,不列入校内结构工资范围,享受有关规定的待遇。

()对接近退休年龄、因长期患病,已丧失工作能力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前办理病退手续。

()对男性年龄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岁以上的教职工,乡镇学区、学校按实际情况安排工作量,不再和工作量津贴挂钩,但绩效津贴要由乡、校统筹发放。不承担任何工作任务的,不能发放工作量津贴和绩效津贴。

五、首次聘任的时间安排

⒈××年月日以前,完成各校“三定”方案的审定。

⒉××年月日以前,完成校长的选拔聘任。

⒊××年月日以前,完成学校其他领导成员及农村小学校长的聘任。

⒋××年月日以前,完成教职工的聘任。

⒌××年月日起,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

⒍××年月,进行总结验收。

六、监督和仲裁

⒈县教育行政部门是学校(单位)实行聘任制的管理部门,对学校实行聘任制具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法规、政策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⒉县上成立教育人事仲裁机构,负责处理聘任工作中人事争议的调解、仲裁事宜,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局直学校、学区可成立由教职工代表、学校管理人员代表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依据有关规定行使调解职能。教职工对所属乡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向乡镇学区、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申请调解,调解未果,再向县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⒊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但不得采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手段,影响干扰各级机关和学校及领导的正常工作,对不听劝阻者,按拒聘人员对待,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制裁。

仲裁期间申请仲裁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教师续聘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论文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打破计划体制赋予的教师职务终身制,逐步建立评聘分离、择优聘任上岗的教师岗位聘任制度成为现阶段高等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制度建设的热点。本文就岗位设置的定义、岗位设置的制度及一般程序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聘任制是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岗位的科学设置是实现人员聘任制的关键和前提,不能科学合理地定编设岗,实现人员聘任制就是纸上谈兵,只能流于形式。岗位管理作为现代高校人事管理的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之一,是高等学校人事管理努力实现的方向。

2006年,人事部在出台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中提出:“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007年5月,人事部、教育部印发了《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对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出明确指导意见,全面启动了全国高校在用人制度上的改革,全面实施全员岗位聘任制。

国家关于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文件出台,为高校的人事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也为高校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

一、高校教师岗位的设置制度

教师岗位的设置应该按照大学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探索学科梯队发展的新组合,科学设计不同院校、不同学科的岗位结构,具体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与国家编制控制相一致的原则。虽然国家在编制方面的控制影响了学校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国情,学校很难脱离上级行政部门控制,而且编制也是衡量学校状况的重要标志。因此,学校要根据国家对不同类型、规模、层次的编制规定,确定教师岗位的比例结构、高级岗位数和岗位总数。

2.与学科发展需求相一致的原则。大学要根据学科在教学、科研、服务方面的工作量及对各级岗位的需求,合理安排好一个学科发展所需的梯队,保证学科的稳步发展。

3.与学校总体规划目标相一致的原则。学校要确保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及校重点课程的建设,在岗位设置上要有所侧重。同时,学校也要确保一般学科的正常发展。

4.与“动态调整,逐步到位”的原则相一致的原则。岗位设置要处理好师资队伍现状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学校、学科的整体规划,动态调整,逐步到位。学校应根据现状对上岗人员提出某些限制,不断缩小与目标状态的差距。要留有一定的空缺岗位,吸引优秀人才,保证学科的稳步发展。

二、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实施的一般程序

1.岗位设置。岗位设置是教师聘任的关键环节,只有岗位明确,才谈得上是聘任。学校根据所获得的资源、市场需要和学校优势先设立学科、专业,然后根据学校的类型和专业要求设立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教师岗位,并确立合理的结构比例。专业和岗位的设置还应依据环境变化在数量上进行动态性增减调整。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高校岗位责权利不明确,岗位的工作任务、工作难度和技术水平要求不够明确合理。对于高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基本上是待额评聘制,教师一般只要具备任职资格学校就给予聘任并终身享受相应的待遇。这种聘任与岗位职责严重脱节,造成了“因人设岗,有岗无责,论资排辈”的现状。

2.确定具体岗位的任职资格。教师任职资格制度是政府为发展教育而制定的从事教师职业的基本资格要求,学校还应该在这一要求的基础上,确定不同专业岗位和不同层次岗位的具体任职资格。从教学科研任务工作的特点出发,通过岗位特征分析和描述,制定岗位职责说明书,说明岗位承担者应该至少具备哪些基本能力素质才能胜任该类教师岗位的教学或科研工作,为以后招聘选择和聘任什么样的人提供依据。

3.因岗配人。教师岗位特点是聘任教师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聘任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岗位要求,选择具有教师任职资格的教师。因岗配人能够满足三种需要:首先是数量需要,即有多少空缺岗位,就配备多少教师;其次是结构需要,即岗位需要什么样的能力组合,就选择具有什么样能力结构的教师;最后是任务需要,如讲师能完成岗位任务,即使待聘者具有教授职务,也只聘为讲师,做到岗能对等。根据本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岗位总数,并根据师资队伍的结构进行比例分配。教师队伍的结构指标一般包括学缘、专业、学历、年龄、职称等,由于学科机构与学校办学方向和定位有关,因此岗位设置既要保证传统优势学科稳定发展,又要考虑新兴学科发展的需要,才能达到全面和谐的发展。职称结构从一定程度上反映本校教师的总体教学、科研水平,对于高校来说,高层次人才和高级职称比例是教学科研能力的必要保证。年龄结构则反映了一个学校的发展潜力,老中青结合的橄榄球形态是高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稳步、持续增长良好的表现。学缘结构则反映了学校的办学优势和教师的整体质量,学校的强势专业必然拥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教授。根据高校现有人力资源状况进行岗位总量计算和分配是高校岗位设置的关键任务.高校作为科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所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首先是确定其专任教师总量和决定因素,但同时也适当考虑高校服务社会职能。教师岗位总量的确定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同高校定位不同,在学科与专业设置、办学规模等方面侧重点不同,因此在具体岗位设置管理中,要充分考虑到教师的利益,同时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即有侧重点地制定条件。

因岗配人是聘任教师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教师管理由身份聘任发展到岗位聘任,实现由身份向契约的转化。职务聘任没有完全脱离身份管理,而岗位聘任是真正意义上的契约精神的体现。

4.完善考评机制。相应岗位人员的工作动力在于制度激励和管理,对各类人员的聘后管理和考核是保证岗位设置管理成效的关键。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尤其是教师,考核一是要全面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高校应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针对不同岗位制定不同内容的岗位目标任务书,以契约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在聘期内的权力、义务、职责、待遇等问题。按照契约履行职责,不仅可以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同时还能激励广大教职工不断努力,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从而有效实现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二是要建立科学的人事薪酬制度。多种分配因素,将以岗定酬、以绩定酬相结合,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激发各类岗位人员的活力。三是要完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在吸取以往职称评审、年度考核等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评价办法,使之客观、公正、公平,便于实施。同时鼓励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能上能下;调整评审资格条件,打破学历、资历、地域的限制。在相应岗位的聘任过程中,要适度给予政策引导,相对保持人才职务、年龄结构和业务素养方面的梯队配制,防止引入人才外流产生或加剧断层现象。

考核是评价大学教师现实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对教师在任职期内的表现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可以促进学校完善评价体系,帮助教师改进工作方式和思路。为大学教师的聘任、续聘、晋升、调薪和奖惩提供依据。为教师的合理培养和使用提供依据。但目前考核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从考核主体来看,很多高校的学术评价机构依附于行政机构,不能独立,权责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教师与行政管理人员的对立。从考核过程来看,“重科研不重教学”的问题比较明显,在对教师的考核中,要正确处理好“质”和“量”的关系。若对教师的考核数量重于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会助长科研工作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的浮躁风气;对学术研究过于强调量化标准的结果,使教师注重“短、平、快”科研成果,原创科研成果相对减少甚至不能产生。认为只有科研才是学术,教学只是学校工作的附属品,这对很多将教学作为学术的教师来说有失公平,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高校的生存和发展。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尤其是教师,考核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既要重视教师的绩效考核,又要尊重教育和科学研究的规律,采用弹性考核机制,尤其是尊重同行评价。

5.规范合同管理。根据不同层次岗位、不同聘期人员,完善长、中、短相结合的聘期合同管理制度,认真选择长期合同的起点,探索高级岗位长期聘任制度。积极促进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为“能上”创造条件。解决“能下”问题需要决心,要从根本、从制度设计、政策制定上入手。在进行岗位的评聘后,高校应在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确人员受聘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职责、工作条件、岗位纪律、聘任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合同解除和终止等内容。针对不同岗位,以合同的形式制定不同内容的岗位目标任务书,规范双方在聘期内的权力、义务、职责、待遇等问题,并以合同书内的内容作为今后岗位考核的主要对照依据。按照契约履行职责,让广大教职工明确努力的方向,并激励为之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综合能力水平,从而有效实现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用人单位与个人发展的双赢;同时签订聘用合同,实现人员的规范管理,提供受聘人员比较合理灵活的流动空间。

三、巩固和深化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制度

岗位设置管理对传统的人事管理模式而言是个进步,但仍是校内行为。目前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现完全意义上的聘任制,仍然面临着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法律政策不健全、人员观念滞后和用人机制准换慢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推进校内人事制度改革,一方面,要考虑如何进一步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在校内建立既能激励全体职工,又能保持关键人才和骨干人才收入分配稳定增加,真正使工资体现的保障、激励、调节职能发挥最佳效益,建立合理的薪资结构,合理确定工作收入差额。另一方面,要考虑如何建立良好的人才激励制度,实现人员能进能出。积极推行公开招聘制度,把好用人关口,新进人员的整体水平要高于现有人员水平;同时要加强用人成本意识,积极发展流动编制。

岗位聘用工作,涉及全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因此,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及时了解大家的思想情况和反映,对在实施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提前做好预案。巩固和深化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制度,对于搞活高校用人机制,全面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制度的广泛推广和深入贯彻不会一蹴而就,要在国家人事政策和改革方针的指导下进行,同时根据各校自身特点和长远发展战略不断完善,从而更好实现用人机制的进一步转换和人才队伍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吴鹏.学术职业与教师聘任isbn978-7-81067-725-7.

[2]刘献军.中国高校教师聘任制研究,2009.

[3]黄长喜.张良.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初探[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08.

教师续聘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教师招聘办法

(一)为保障教师队伍持续、健康、稳定、快速发展,县教育局每年向县政府提出一次招聘教师申请。

(二)县政府批准后,县教育局向县编办函请用编指标。县编办核准后函复编制使用通知单。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制定教师招聘方案,报县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招聘高中教师、农村中小学及幼儿教师由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高中教师招聘采取直聘的办法直接招录,每年到一本院校参加高校毕业生洽谈会,通过面试答辩等方式,现场招聘并签订就业协议。农村中小学及幼儿教师招聘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形式进行。

(四)招聘工作由县监察局全程监督。

(五)新招录教师实行聘用制度,合同管理。原则上5年不得调离基层学校,3年不得调离报考校点。

二、教师调动管理办法

每年秋季开学前20天,县教育局根据全县教师和学生增减情况,向县编办提出调编计划,县编办应本着有减有增、因校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全县各校应配备教师人数出台指导性意见,并及时完成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新学期应配教师)核定工作。县教育局根据意见和核定结果,在秋季开学前完成对各校教师的调整。相关调动办法如下:

(一)乡镇总校内教师调动

乡镇总校内部小学教师要求调入初中的,须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初中教师任职资格、在小学任教满3年以上、近3年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由教师本人向所在总校提出书面申请,总校根据接收学校的编制数、学科配备等情况,由班子立会研究决定。总校内部初中教师向小学流动,可依据量化考核成绩针对学科岗位超编情况适当进行调整。

新招录的校点教师必须在本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方可申请调出校点。总校内的教师调整由总校下发调令。调整完毕后,总校必须将本单位人事调整结果报县教育局备案。

(二)乡镇总校间、直属校间教师调动

教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出总校(含农村直属校)校长签字盖章报县教育局审查,县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及编制情况综合考虑提出调整方案,经县教育局班子会议通过后,由县教育局下发人事调令进行调整。公开招聘的教师必须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新招录的校点教师必须在教学点工作满3年以上才能在总校、直属校间调动。对确因工作需要调动而教师本人无申请的,县教育局征求学校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经县教育局班子会议通过后,由县教育局下发人事调令进行调整。

(三)农村中小学教师调入普通高中

农村中学教师要求调入农村高中(木头凳高中、双山子高中、肖营子高中)的,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高中教师资格、近3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在初级中学具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校级以上骨干教师。由教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出学校校长签字盖章报县教育局审查。县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及编制情况综合考虑提出调整方案,经县教育局班子会议通过后,由县教育局下发人事调令进行调整。

(四)农村教师调入县城学校

1.原则。工作需要的原则;基层工作表现优秀的原则;按编设岗的原则;符合任职资格及基层任职年限(原则上基层工作满5年)要求的原则;生活确有困难需要照顾的原则。

2.对象。调入县城高中学校的教师,主要从基层普通高中选拔调入。调入县城其他学校的教师,一是根据工作需要,从基层工作实绩突出的优秀教师中考核或考试调入;二是根据业绩考核,从县城周边严重超编的总校或中学中择优调入;三是从基层学校中教师本人提出申请,生活确有困难的人员中择优调入。

3.程序。一是考试调入。县城新成立学校或县城学校扩大规模需调入大量教师时,由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拟定招考方案,通过招考方式调入。二是布局调整调入。因中小学布局调整并入县城的学校,县教育局与调整学校单独制定考核或考试方案,依据考核或考试结果择优调入。三是考察调入。教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出总校(含农村直属校)班子立会研究后,调出总校校长签字盖章报县教育局审查。县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及编制情况综合考虑提出调整方案,经县教育局班子会议通过并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教育局下发人事调令。

(五)县城学校教师向农村学校调整

采取考核交流或支教交流两种方式。

1.考核交流。对县城学校教师(一线教师、后勤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对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或年度考核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或办有偿家教的,或吃空饷的,或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教师原则上向农村学校分流。向下调整由各校对教师据实考核,班子会议研究后提出调整意见上报县教育局,县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及编制情况综合考虑提出调整方案,经县教育局班子会议通过后,由县教育局下发人事调令。

2.支教交流。一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才可聘为高级教师职务”,可依据职称评聘政策有序分批安排县城教师去农村学校支教交流。二是制定支援农村偏远学校帮扶计划(每年30—50人),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支教一年,每年将县城教师或农村高中教师派到基层农村初中、小学及幼儿园支教,县财政每年给予一定费用鼓励交流教师。

(六)教师向教育系统外调动

教师续聘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紧密围绕新时期党的人才发展战略所确定的工作重点和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内容,本着“注重建设、着眼发展、体现创新”的总体工作思路,从严谨、规范地执行人事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出发,以实现教师队伍数量适当、结构优化、素质优良为目标,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育人功能,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及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全面实施提供坚强的师资保证。

二、增人计划审批

各乡(镇)校需新增教师,应将学科、名额报区教育体育局,教育体育局根据全区教师队伍自然减员情况、各学校在校生人数和教职工编制标准,进行平衡汇总、拿出需增教师名额的意见,经编办、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市上审批。

三、竟聘人员综合素质测试

教师增聘计划经市上审批后,由区人社局和区教育体育局招聘信息或召开人才交流洽谈会,对报名竞聘人员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竞聘人员列为测试对象。对竞聘中小学(不含私立)教师岗位的所有人员,将按照不同学校层次和不同学科,统一组织招聘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和面试等整个招聘工作由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择优录用

通过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合格的竞聘人员,根据不同学科所需聘用教师的名额,择优录用,并报市政府审批。被确定录用的人员,由区教育体育局根据不同学校的教师编制标准和实际需要,统一安排具体工作单位。

五、管理方式

被录用的教师一律实行聘用制管理。在平等自愿、双向选择的基础上、被录用教师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明确聘用期限、岗位及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作纪律、工资待遇、变更及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等。聘用期限采取分期聘用的模式,即首次聘用签订为期两年的协议期(其中包括半年试用期),首次协议期满、经考核证明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教师,可续签下一轮为期5年的聘用协议,每一轮协议期考核合格,延聘5年,直至法定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