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申报材料(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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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1.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时展的客观要求。尤其是《消防法》修订后所做出的多处重大调整和修改,对我国的消防事业将起到重大的推…

消防申报材料(精选5篇)

消防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问题思考

新修订的消防法对现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明确了消防责任的主体,对建筑工程消防的设计、审核等许可进行了改革,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促进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

1.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时展的客观要求。尤其是《消防法》修订后所做出的多处重大调整和修改,对我国的消防事业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消防法》在强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的前提下,重点突出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后监督,相应弱化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前行政审批职能,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的生产使用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但从当前的施行情况来看,由于《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条文尚缺乏更具体明确的解释和指引,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适用上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比较突出。由于《消防法》施行不久,各地对新修改条文的执行尚处于摸索实践阶段,如果不及时对这些问题给予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将会对执法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消防法》施行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尝试探索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和改进措施。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依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基层消防机构纷纷反映在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上遇到一些问题,分别有:

1.1关于备案

当前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有如下一些问题反映出来

(1)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需提交的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范围。对于部分已建成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当地政府、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否认定为119号令中规定的规划许可证明。

(2)建设单位针对同一工程重复进行网上申报备案的处理。目前,基层消防部门反映,有部分社会单位在网上对同一建设工程多次备案,有些是因为第一次备案被抽查到,而场所本身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所以当事人采用加后缀等方式进行第二次备案;有些单位是因为备案信息不准确或不齐全被管理人员删除后,进行第二次备案;还有的单位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重复备案(有些被抽查中,有些没有被抽到),如何处理。

(3)关于施工许可在申报备案中的必要性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按《消防法》和119号令,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七个工作日内申报消防设计备案,但有些小型的场所,按照建设部的规定,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如何备案?

(4)关于逾期不提供备案抽查要求的资料的处理。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当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不齐全时,消防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但对建设单位逾期不补齐资料的,消防部门应当如何处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

1.2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

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被抽查到的,应提供装修、装饰材料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而该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由于结果是在消防网上办事大厅中予以公告的,未能告知装修材料抽样送检事宜。备案的内部装修工程,装修材料如何送检?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往往难以验证其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1.3关于审核验收的标准

有的基层消防机构认为,119号令第9条、18条等处均有明确表示,对消防设计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审核。是否意味着消防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只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进行审验把关就可以了。

1.4关于自动消防设施单独申报问题

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部分内部装修工程增设的自动消防设施可否单独申报消防手续。

1.5关于新规定施行后业务的衔接问题

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2009年5月1日《消防法》修订后实施前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但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工程,若在“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中备案时没有抽中,如何处理。

1.6关于建筑物(或场所)整体和局部申报业务的问题

有基层消防机构指出,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仍未能明确建筑物作为整体申报消防手续和局部的场所申报的关系。实践中,有些大型建筑物内分设的一些小场所不审验将会由于备案未抽中而留下隐患。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运行所面临的挑战

2.1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亟待制定和完善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虽然细化了新消防法确立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但很多规定过于原则、概括,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加紧制定和完善以下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一是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规范。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的范围、防火性能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等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三是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2消防审验权的范围仍需进一步厘清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3、14条虽然对消防审验的范围做出了具体规定,但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建筑总面积的界定。建筑总面积的范围是一个建筑,还是使用功能相同的多个建筑的面积,改建、扩建、用途变更的建筑总面积如何计算?二是装修工程审验范围的确定。装修工程审核验收的范围是否和建设工程审核验收范围一致,装修工程面积算法适用建筑总面积还是装修的实际面积?三是在设有需审验的人员密集场所而转化为特殊建设工程情形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是一并进行审验,但实践中一些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在工程竣工后才确定,或者在装修设计中方能确定,还有一些建筑物在使用中部分用途变更为人员密集场所,假定该建筑物原属备案项目,但因其存在人员密集场所而转化为特殊建设工程,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其进行一并审验等等。

【参考文献】

[1]何炬.消防监督管理的法律思考[J].广西社会科学,2001,(05).

消防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以及公安部、劳动部《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4]100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第三条消防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范围

(一)灭火员,使用消防器材和装备,进行灭火工作的人员,即:消防战斗员、消防通信员、灭火船艇水手、特种灭火装备修配工。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使用消防器材和装备扑救火灾;

2、向火场供水;

3、进行火场通信联络;

4、修配特种灭火装备;

5、操作消防船艇灭火;

6、修理消防船艇。

(二)消防抢险救援员,使用防毒、防化等抢险救援器材和工具,进行消防抢险救援的人员,即:防毒防化抢险员、防核抢险员、一般事故抢险员、抢险救援器材维修检验工。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使用防毒、防化等抢险救援器材和工具,进行紧急抢险救援;

2、进行抢险救援器材和工具维修管理;

3、调配抢险救援器材和工具。

(三)防火员,使用防火检查仪器检测仪器,进行指定单位或区域防火监督和可燃气体、毒气检测、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建筑防火审核的人员,即:防火员、可燃气体(毒气)检测员、建筑防火审核员。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进行城镇公共防火以及其他区域防火监督等;

2、检测毒气和可燃气体毒气;

3、进行建筑防火审核。

(四)建(构)筑物消防员,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监管、巡逻和操作报警与灭火系统的人员,即:消防巡查员、消防中控室监管员、消防设施检查操作员。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监管建筑消防中控室;

2、进行内外部消防巡逻;

3、操作消防报警和灭火系统;

4、引导逃生疏散、报警和扑救初期火灾等。

(五)其他消防人员,列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的其他消防职业技术工种人员,含消防设施维修检测工、消防设施安装工、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岗位负责人、消防宣讲员。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组成**省消防安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消防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成立**省消防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具体负责考核和鉴定工作。

消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采用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的通行模式,实行统一标准、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统一考评员资格和统一收费标准。

第五条职业标准与资格等级

《**省消防职业标准(试行)》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制定颁发,待国家职业标准颁布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消防职业(工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等级分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第六条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消防职业(工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取得证书的人员每3年复训一次,合格者在原证书复核记录上加盖审验证签。

第七条职业资格证书效用

消防职业资格证书是消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资格凭证,是国家对劳动者从事消防职业(工种)所必备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劳动者求职、任职以及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工资分配等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对象

(一)从事国家规定的消防职业技术工种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和新招用从事消防职业技术工种人员;

(二)改变工种、调整新岗位、离开消防职业技术工种岗位3年以上重新回到岗位的人员;

(三)在专职消防队工作的地方合同制消防员和专职队员。

在公安消防部队服役的士兵、士官和警官,可以参照本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退出现役后,可以凭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消防职业技术工作。

第九条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经初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初级(五级)职业技能鉴定;持有本专业职业院校(含中专、职校、技校、高职、大专、大学)毕业证书者,经中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中级(四级)职业技能鉴定。

(二)首次参加技能鉴定的在职人员:

1、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年以上,经初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初级(五级)职业技能鉴定;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3年以上,经中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中级(四级)职业技能鉴定;

3、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6年以上,经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高级(三级)职业技能鉴定。

(三)士兵可申报初级(五级)职业技能鉴定;士官根据晋升初、中、高级士官年限标准申报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消防院校及相关专业的专科毕业生可申报中级(四级)职业技能鉴定;本科毕业生可申报高级(三级)职业技能鉴定。

(四)专职消防队伍消防员参照首次参加技能鉴定的在职人员的工作年限和申报等级执行。

(五)2008年12月30日前为考核鉴定工作的过渡期,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上消防职业(工种)范围从业人员暂时沿用原岗位消防安全培训证书。

第十条晋升职业资格等级申报条件

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3年以上,经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者,可申报中级(四级)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者,可申报高级(三级)职业技能鉴定;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4年以上,经技师技能培训合格者,可申报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考评;取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5年以上,经高级技师技能培训合格者,可申报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考评。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

(一)消防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委托省公安消防总队指定报名点负责报名组织工作,并对申报者资格进行初审,申报考生在报名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初次除外)、工作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报名时间由省公安消防总队统一安排。报名完毕后,报名点将报名数据库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工作年限证明(原件)、从事消防职业经历证明、毕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报送省公安消防总队,由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统一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办理申报鉴定手续。

(三)在公安消防部队服役的士兵、士官、警官、消防院校毕业生或合同制消防员申报职业资格鉴定的,由省辖市消防机构统一向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申请,填写《**省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名时要出示身份证明(士兵证、警官证、合同制消防员工作证)、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工作单位出具的服役(工作)年限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鉴定前培训

(一)申报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培训。

(二)省公安消防总队委托具备培训资格的单位或机构负责全省消防技术工种初、中、高级和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工作。

(三)初级职业资格培训课时不得少于200学时(理论80、技能120);中级职业资格培训课时不得少于400学时(理论160、技能240);高级职业资格培训课时不得少于600学时(理论240、技能360);技师职业资格培训课时不得少于600学时(理论240、技能360);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课时不得少于600学时(理论240、技能360)。

(四)在公安消防部队服役的消防专业技术士兵、士官、警官、消防院校毕业生或合同制消防员的培训,可采取自学或在岗

集中培训的形式。

第十三条对本规定前已经从事消防职业技术工种而不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必须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职业标准参加培训,使其达到本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取得消防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继续从业。

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招聘消防职业人员的广告时,应注明应聘人员须具备消防职业资格要求,在安排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消防职业技术工作时,必须先参加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消防职业的用人单位,应依法责令改正,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收费

消防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根据饮食材料的特点,为节约资源,杜绝损失和浪费,加强管理,饮食服务业应建立材料申购制度,规定申购程序,明确申购部门和申购人员,批准部门和批准人员,明确责任,做到购入材料必须先申购,经批准后方可购置。

2.材料采购

根据采购材料的价值和数量,饮食服务业可实行招标采购、合同供货、定点订货和集中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对于材料采购金额达到一定额度的大额采购,企业实行招标采购,由企业采购部门按照招标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具体方案,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合同供货单位由采购部门每年度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对其产品的质量优势、价格优势及供货的服务优势进行评价,写出评价报告。对具有良好社会信誉,且产品质量、价格优势明显的供货商由中心组织评审,确定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由采购部门对其日常供货情况进行管理监督。企业日常使用的调味品等材料由采购部门按照企业经考察确定的品牌、生产厂家和价格确定供货商,实行定点采购办法供货。厨房日用原料和酒店的零星材料,凭材料申购单由采购部组织采购员集体采购。

3.材料索证

为确保采购材料的质量,有效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为顾客创设安全、卫生、放心的消费环境,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原材料索证管理制度,必须索取供货方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采购部门负责索证台账的建立、充实和完善,把每天索取的有效证件,分类、整理、黏贴、登记,做到账目清晰,黏贴规范,记录真实,与购入材料的实际相一致。采购人员要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做好原材料的索证工作,确保购入产品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采购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产品索证工作的督导、检查,准确掌握每天的索证情况和索证台账的记录情况,把原材料索证工作做细、做实、做出成效。

4.材料验收

为进一步加强购入材料的验收规范,做到责任明确、标准具体、操作规范、手续完备、质量稳定,应加强材料验收制度,对购入的饮食材料应严格按规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为此应建立详细的验收标准,规定验收程序,明确部门、人员的责任。

5.仓库管理

(1)仓库管理是企业存货管理的重要工作,仓库是各类材料、原材料的周转、储备环节,担负着验收、保管、发放、储备、回收、利用等多项业务管理职能。应加强仓库管理,提高仓库使用效率,保证材料周转流通,提高经济效益。

(2)仓库的存量管理:对调味品、酒水、卷烟、茶叶等材料实行存量管理,仓库的最高存量与最低存量由部门经理确定,交仓库执行;对实行存量管理的材料,仓库应建立“存货卡”,标明最高存量与最低存量;实行存量管理的材料到达最低存量时,由仓库保管员及时申购;不超过最高存量的常用材料由采购部门直接购入。

(3)材料保管:仓库实行分区、分类、分货位的保管方法,根据材料的自然属性,理化性能,体积大小和仓库设施条件的不同,分别加以妥善保管。库存材料码放规范整齐、井然有序,库容干净整洁。仓管员要熟悉各类材料的特性,认真做好库存材料的管护工作,根据仓库的温度、湿度、通风、光照等条件采取通风、降温、防潮、密封等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腐等项工作,确保材料财产安全完好。仓管员对所保管的材料要经常检查,对滞存时间较长的材料要及时向部门经理汇报;发现霉变、破损的应提出处理意见,努力降低材料库存损失。库存材料要执行“先进先出”的管理规定,发货要从最早库存材料开始,避免部分材料因存储时间过长而造成的损失。

(4)材料领发:材料出库必须先办妥出库手续,仓库只凭领料单、调拨单发货,严禁先发货、后补单。领料单必须填写完整清楚,若无该部门经理签字、字据不清或涂改现象,库管员拒绝发货。

(5)材料盘点:每月按规定日期由库管员对仓库材料全部进行清点,填写《盘点表》,按规定送交相关部门。将出入库单据进行审核,与实际消费材料进行核对,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查找原因并及时上报。

6.采购人员廉洁自律

消防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关键词】装饰工程;监理制度;现状;发展

一、我国装饰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现状

(一)建立了室内装饰审查人员签发项目的品质抽查机制

我国政府为有效管理室内装饰审查人员签证项目的品质,在近几年修订的建筑物室内装饰审核及查验作业事项规范中明确规定,室内装饰经审查机构审核许可、查验合格或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的审查人员查验签证项目,建立机关可以随时办理抽查。在这一规定的基础上,相关监理机构进一步修正了作业事项规范,除要求审查机构须加强所属审查人员的行政考核,建立派任、废止、剔除缺点及终止等配套处理方式外,还应成立专案小组,本着“抽少、严审、重罚”原则,执行审查人员签证项目的品质抽查,并扩大将消防设备安全签证项目的考核,借以提升相关专业人员的签证品质。

(二)加强了室内装饰采用防火涂料的管理

由于我国政府曾屡获民众检举某地点或场所室内采用大量木材装饰,而室内装饰从业者虽具有防火涂料(防火漆)出厂证明文件申请竣工查验,但事实上并未按照规定的施工规范刷涂至应有膜厚,更有甚者兜售证明文件的情况发生,增加了公共安全隐忧。因此,考虑防火性涂料施作结果外观不易辨识,相关机构制订了建筑物室内装饰采用防火涂料施工过程纪录表,并要求检附图料施工前、中、后照片(施工人员应签名)及现场监督查核报告,借以加强查验内容及专业施工技术人员责任。

(三)落实了结合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申报制度

室内装饰材料管理按照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办法的相关规定,其“防火避难设施类”检查签证项目中的“装饰材料”是建筑物室内装饰管理的重要一环,并深切影响建筑物公共安全。因此,我国政府为落实结合建筑物公安检查申报及室内装饰管理,要求新领得使用执照的供公众使用建筑物,现场如有室内装饰情况,按照制度办理公共安全检查申报时,均应检附室内装饰合格证明。尚无证明者,内部装饰纵经专业检查人员检查签证合格,仍应提列改善计划,限期补办手续按照相应制度进行室内装饰审查。

(四)简化了绿色建材使用率的核算方式

自“绿色建材”相关规定开始实施依赖,我国政府基于简政便民考虑,配合制订了“建筑物室内装饰绿色建材材料表”,若室内装饰绿色建材使用率在客观上足以明确判断达室内空间总表面积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装饰者可于材料表内注明或检附签证说明书。为了进一步配合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制度的修正,相关监理机构将“绿色建材使用率”提升至应达百分之三十以上,建筑物室内装饰绿色建材使用率检讨表则由登记从业的建筑师、室内装饰专业(设计或施工)技术人员或营造业的专任工程人员担任办理签证检讨并署名任务,兔附记算式及总表,以便进一步加以简化。

(五)建立了多元的室内装饰审查许可的稽核渠道

由于我国相关建筑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供公众使用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定期委托政府认可的专业机构或人员办理建筑物改造及设备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当地主管建筑机关申报。因而,在我国相关建筑监理机构执行建筑法规的相关事宜后,新领用使用执照的建筑物办理年度公共安全检查申报,均应一并附有建筑物室内装饰合格证明,凡无该项证明文件的情况,其现况装饰材料经专业检查人检查签证合格后,仍应限期补办手续。此外,在信息休闲服务业,或设立补习班、托儿所、幼儿园、老人福利机构、产后护理机构等场所,建筑管理机构会同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现勘查验时,均会一并检查室内装饰合格证明,借以建立多元的室内装饰稽核渠道。

二、我国装饰工程监理制度的发展

(一)强化室内装饰从业者的管理

我国政府为加强室内装饰从业者的管理,除于明确规定室内装饰业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或施工者应加入相关商业协会,借以落实有组织施工政策,引进相关专业团体发挥协会组织自治管理外,在服务上却仍存在为数众多的室内装饰项目未按照法定申请审查许可。究其原因,多数从业者为了省却审查许可的时间与费用,抱有“被检举了再补办”的观望态度,殊不知申请室内装饰审查许可的目的,目的在于避免发生设计错误的后果。实务上屡见规避室内装饰审查项目,经市民检举后,主管建筑机关勘查结果,发现常涉有“违章建筑”、“采用易燃材料装饰”、“妨碍消防安全设备性能”、“破坏主要构造”、“擅自变更公寓大厦共用部分”等状况。针对这些情形,装饰监理单位应将援引建筑相关法令去处罚,并勒令装饰住户限期改善,情节严重者,尚须恢复原状或修复补强,必要时并责令行为人应委托专业协会办理安全鉴定。因而,对装饰住户及从业者而言,抱持侥心态规避申请审查许可,只是浪费金钱及时间,况且我国规定的室内装饰管理制度已经广泛实施。为杜绝室内装饰从业者再规避审查许可,监理单位应摒弃以往“劝导改善”的姑息惯例,采用铁腕手段,援引建筑法规对行为人不合法行为进行出发,借此引导装饰行业的无照承揽与租借牌照陋习。

(二)变更使用执照涉及室内装饰项目

审查机构并案竣工查验应按照“建筑物室内装饰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业务办理。非供公众使用建筑物变更为供公众使用或原供公众使用建筑物变更为他种供公众使用,应办理变更使用执照。涉及到室内装饰情况,室内装饰部分应并同变更使用执照办理业务处理。然而,在实务执行上,建筑物申请变更使用许可,其建筑物室内装饰图并案多由建筑师签证负责,免予审查,但在施工完竣时,按照现行规定却必须向审查机构及主管监理机关分别申请“室内装饰竣工查验”与“变更使用竣工查验”。 两者不仅查核内容多有重复之处,而且增减了行政成本,因而为了简政便民考虑,审查机构可并案竣工检查。

(三)装饰业主的成熟度提升

广大的住宅装饰业主作为消费者其消费心理日趋成熟,对住宅装饰这种标的较大的消费品,为保证能购买到的是一个好的产品,也愿意付出相应费用聘请专业监理人员对整个住宅装饰进行监督管理,这种要求正是住宅装饰监理制度的基础。当然,业主对住宅装饰监理制度的接受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尤其是大部分工薪阶层的业主,在“付费服务”这个问题的接受上仍需要一个引导接受的过程。

(四)装饰人员能力提升

一些专业住宅装饰公司经过多年质量管理的尝试,总结出了不少有用的经验。同时,在此过程中,培养锻炼出了一大批有实践经验的专职监理人员。这些人员必将成为住宅装饰监理制度实施过程中对住宅装饰项目提供专业监理服务的中坚力量,这些人员的基本职业素质为整个住宅装饰监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最充分的保障。

参考文献:

消防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紧贴区委、区政府“质量强区”的战略部署,巩固近年来童装产品质量提升工作取得的成果,按照“限小、扶大、汰劣,整治、引导、规范”的工作思路,通过质量监管、名牌培育、标准引领、技术支撑等综合手段,提高我区童装产品质量,加快童装产业转型升级。

二、严把准入门槛

(一)制定童装产业发展规划。织里镇要按照“限小、扶大、汰劣”的原则,制定童装产业转型升级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产业定位和空间布局,控制童装家庭工业户数总量,做大单体规模。并根据发展规划,细化年度推进计划,分步实施,逐年推进,促进整体产业加快发展。逐步压缩低、小、散童装生产户的生存空间。

(二)设定童装生产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的小型童装生产户产生,自2011年1月1日起,镇区新申请开业登记的,缝纫机台数不得少于10台(含10台);农村原则上不新增童装生产户。鼓励生产要素组合,扩大生产规模。

(三)规范童装生产加工行业办照流程。凡开办童装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必须规范报批。申请人向工商部门或经营场所所在村(社区)提出办照申请,领取《织里镇童装生产加工基本条件现场核查表》和相关表格。申请人随带《织里镇童装生产加工基本条件现场核查表》向经营场所所在村(社区)申请现场核查,村(社区)根据申请,对申请人缝纫机台数、进行核实,签署意见。申请人凭《织里镇童装产品生产加工基本条件现场核查表》、《消防安全认可证》以及其他法定材料向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四)加强消防管理。消防大队要加强对童装生产户的消防管理,提高消防要求,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对不符合消防要求的童装生产户一律予以拒批,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已开设的童装企业(个体工商户)予取缔。

(五)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对于缝纫机台数少于10台或未取得《消防安全认可证》,无照经营的,由经营场所所在村(社区)上报织里镇童装类企业综合管理“五位一体”指挥部组织处理。对已取得《消防安全认可证》,但拒不办照的无照经营,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各村(社区)监管员应定期做好辖区童装类企业无证无照巡查工作,及时将辖区童装类企业无证无照情况告知相关部门,通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三、完善童装原辅材料质量追溯制度

(一)健全完善质量溯源和质量追究体系。工商部门牵头,织里镇童装类企业综合管理“五位一体”指挥部协助,建立辖区大型服装面料、辅料批发商的基本台帐,加强原辅材料质量溯源和质量追究体系完善工作;要在服装面料、辅料批发商集中交易区域推出重点商品的进货台帐登记和索证索票备案制度,督促原辅材料经销企业(户)完善童装原辅材料入市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合格的童装原辅材料投放市场。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童装生产加工企业(户)原辅材料质量溯源和质量追究体系完善工作,督促生产企业建立原辅材料进货质量查验与登记制度,确保原辅材料质量合格后投入生产。进一步建立健全生产流域与流通领域相衔接的索票索证制度。

(二)完善进货查验制度。督促原辅材料经销企业(户)和童装生产经营户在购入原辅材料时,应核实原辅材料的生产企业质量诚信、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的童装原辅材料,确保供应(购入)原辅材料来源正规、质量可靠。流通领域由工商部门牵头,织里童装商会发起,质量检测机构协助,培育和创建一批原辅材料进货查验放心店或放心街,确保合格的原辅材料供应给童装生产加工企业(户)。生产领域由质监部门牵头,织里童装商会响应,强制推进童装生产加工户原辅材料索票索证等质量查验和登记制度,实施童装生产加工企业承诺制,对原辅材料进货质量查验不严,且童装成品质量抽查不合格者,依法从严处罚。

(三)加大监督抽查的力度。工商部门应加大对原辅材料经销企业(户)的质量抽查和打击力度,每2个月组织抽查1次,全年抽查不少于30个批次,确保合格的原辅材料投放市场。质监部门加大对生产领域童装成品的监督抽查,要求企业每月送样检测,及时公布检验结果,并对抽样不合格的企业采取一定的后处理措施,形成震慑力,使童装企业业主承担生产不合格产品所产生的违法成本。环保部门要加大童装类配套印染、砂洗等企业的整治力度,督促企业投资改装设备,更新改造工艺,努力实现清洁生产、绿色生产。各监管部门要通过“曝光台”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同时向发改、国土资源、建设、银行等主管部门通报,对其投资、用地、融资、信贷等予以严格限制。

四、积极实施品牌战略

(一)加强品牌战略的实施指导。运用市场机制和行政手段相结合,工商、质监要切实做好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落实童装品牌梯队培育制度,选定一批符合或基本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作为争创品牌产品的重点扶持单位,做到培育一批,申报一批。

(二)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工商、质监要强化对童装生产户的质量、品牌创建知识的培训力度,引导企业通过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扩大品牌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培训由织里镇政府牵头负责实施,工商、质监部门配合实施。

(三)努力打造区域品牌。充分发挥“中国童装名镇”、“中国童装商标重点培育基地”等部级品牌优势,统筹区域品牌的创建和发展,精心设计“织里童装”商标,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推进质量提升工程,实行“统一商标管理授权、统一生产技术标准、统一品牌营销”,打响“织里童装”区域品牌,使品牌优势真正转变成现实的市场竞争力。

五、严格落实童装质量安全管理各方责任

(一)落实童装类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童装生产户、原辅材料经销企业(户)要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配备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落实织里镇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织里镇要整合市区资源,完善童装产业扶持政策,加大在财政税收、技术创新、品牌培育、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尽快形成童装产业龙头企业板块。要将童装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列为“五位一体”监管的重点,牵头建立由区质监分局、工商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织里童装质量长效监管领导小组,整合织里镇消防安全监管队伍,划分质量整治监管责任区域,分块负责、责任到人。监管人员负责在做好消防安全监管的同时,要负责责任区域内所有童装生产户、原辅材料经销企业(户)的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定期对童装生产户、原辅材料经销企业(户)进行上门检查,发现问题做好相关纪录,并及时向质监、工商等职能部门报告,实现监管经常化、网格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