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制工作总结(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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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主要目标: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实践,进一步提高企业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工作原则: —-坚持围…

企业法制工作总结(精选5篇)

企业法制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第六次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提高监管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和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目标任务,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新形势下推进监管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主要目标: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实践,进一步提高企业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工作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全省“十一五”规划总体目标,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服务监管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注重结合监管企业广大干部职工需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解决干部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

----坚持求实创新,与时俱进。牢牢把握建立健全监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这条主线,抓住企业改革改制、技术创新、投资担保等重大行为的法律问题,探索国有企业普法工作的内在规律,创新普法工作形式。

----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监管企业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和不同组织管理模式的实际情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研究切实可行的办法,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工作。要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进一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提高监管企业广大干部职工的宪法意识,培育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国家经济安全意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坚定搞好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信心。

(二)深入宣传学习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加强《合同法》、《民法通则》等与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合法经营相关的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宣传教育,增强国有企业的诚信经营和市场规则意识;要加强新《公司法》、《证券法》等与公司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普及,增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的依法治理和规范运作意识;要加强《专利法》、《商标法》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普及,培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观念,促进形成有利于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企业的良好氛围。对于需要进行国际并购、海外投资、海外上市等直接参与国际竞争的监管企业,要加强对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国际经济法、WTO贸易规则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深入宣传学习与国企改革改制密切相关和维护企业、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要深入宣传学习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代表的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抓好新《破产法》等与国企改革改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要加强《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与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识。对处于改制重组、兼并破产过程中的国有企业,要重点做好债权债务处理、职工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早化解风险,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要引导企业员工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

(四)深入开展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五五”普法期间,监管企业要着力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积极采取措施,在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普遍建立法律事务机构,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做到岗位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完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

三、普法对象和

要求

(一)普法对象。

监管企业“五五”普法的对象是:监管企业中一切有接收能力的干部职工。其中,重点提高对象是企业法律顾问和中层(含)以上经营管理人员。

(二)工作要求。

1、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监管企业要根据国企改革与发展的工作需要,加强对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要适时举办企业领导人法制讲座,定期举行监管企业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法制培训,重点讲解与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要采取开卷或闭卷考试相结合、普法竞赛等多种形式,适时对本企业工作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的效果进行考评。要注重实效,把学法用法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与加强企业管理结合起来,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结合起来,与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结合起来,切实将企业经营管理、改制重组、兼并破产、纠纷处理等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2、普法工作要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相结合。监管企业在推进普法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要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作用,加强重大经营决策、合同管理、担保审核、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实现企业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合法化,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3、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监管企业在普法工作中要抓骨干,抓试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要切实加强对法制工作人员、普法工作联络员和企业法律顾问等普法骨干的培训,充分发挥普法骨干在普法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推进普法工作向纵深开展。

四、组织领导与工作分工

(一)省国资委成立“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研究与法规处。省国资委“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省属监管企业普法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各监管企业的普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组织编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普法教材和辅导资料;宣传推广监管企业的普法经验,培训监管企业中层(含)以上管理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和普法工作人员。

(二)各监管企业应当指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五五”普法工作,成立相应的“五五”普法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各监管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是本企业普法工作机构的主要成员,与其他成员机构共同负责组织、规划、协调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的普法工作。

五、保障措施

监管企业要坚持并完善普法工作七项制度:一是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包括党委(组)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企业要把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列为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推行按年度进行法制知识培训辅导的做法。各企业党委(组)学习中心组每年专题学法不少于3次。二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培训考核制度。监管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要接收省国资委组织的重点法律培训。省国资委将企业管理人学法作为“十一五”企业领导人培训纲要的重要内容之一,将依法经营管理作为考核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之一,与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结合起来。三是企业法律顾问轮训制度。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每年要接收一次省国资委组织的轮训,努力提高(总)法律顾问的岗位任职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普法和依法经营中的骨干作用。四是学法时间保证制度。监管企业中层(含)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法律顾问每年集中学法时间不能少于30小时。五是普法工作督促检查与激励制度。监管企业普法机构要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对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普法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和经验总结,表扬先进,督促落后。省国资委普法办对监管企业普法工作也会进行检查评比,发现并解决问题。六是国资委信息交流制度。各监管企业要确定普法工作联络员,明确职责和任务,将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普法机构、普法工作进展情况及普法工作联络员名单,报省国资委普法办。省国资委普法办将适时组织召开普法经验交流会,加强普法信息交流、沟通和协调工作。七是普法经费保障制度。监管企业要安排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列入财务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保证普法工作顺利开展。

六、工作步骤和安排

“五五”普法规划从20__年开始实施,到20__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20__年。监管企业要抓好各项基础性工作,保证普法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做好“五五”普法宣传发动工作,统一认识,营造浓厚的普法氛围,为“五五”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二是结合本企业特点,制定好本企业“五五”普法规划。三是建立健全“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做到普法工作有领导抓,有机构管,有人员做事。

企业法制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企业法制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是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指在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出并授权独立于被监督单位的、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其所属大中型国有企业整体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专业、专职的财务监督,以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总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实现的监督制度,是资产所有者的经济监督行为。

二、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重要作用

(一)使所有者快捷地获取内部人信息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由于在制度设计上保证了财务总监能够进入企业决策部门,参与制定企业财务计划,监控企业的财务活动,从而为所有者及时获取企业内部信息创造了便利条件。

(二)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在财务总监委派制下,企业一切重大财务开支、资金调拨都必须有财务总监的认可,财务总监对有关原始单据的审核,犹如在经营者与会计人员之间立起一道坚固的屏障,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三)有效地降低所有者的监督成本

在财务总监委派制下,除了能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财务总监能将内部人的败德行为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便于委托方采取相应对策,如解除经营者职务、冻结企业资产等,从而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

(四)进一步完善现行公司治理结构

财务总监作为产权代表派驻企业,赋予其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权的使命,实际上就是承担监事会的有关监督职责,解决了国企所有者监督缺位的问题,这无疑是对现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

三、我国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总监委派制导致新的委托问题的产生

委派财务总监的做法产生了新的委托关系,即财务总监与委派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导致财务总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财务总监也有其自身的效用目标,而这一效用目标与委派者的效用目标不可能完全一致,财务总监并不能百分之百地代表所有者的利益行使监督权和决策权。

(二)财务总监的责权不够明确具体

依照目前有关的文件规定,财务总监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在实际操作中,虽然财务总监一般都能享受相应的待遇,但其职责与权力不明确、不具体,其权责在实际运行中也常常出现偏差。如有的提出财务总监要对企业总经理行使经济监督权,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企业总经理和决策失误行为,但是只派一名财务总监到企业,根本不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其工作更难以落到实处。

(三)财务总监的业绩难以衡量与考核

用企业的经济指标衡量财务总监工作业绩,会加大财务总监与经营者共同造假的可能性。在实践中,财务总监的业绩衡量和考核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财务总监素质不高

委派财务总监作为企业高层次的财务监督及管理人员,必然要求其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思想素质。对企业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除了政治思想和身体、年龄方面做出要求外,还按照企业分类对学历、职称、专业工作经历及实绩作了具体明确规定。但有些企业集团对委派财务总监素质要求偏低,影响了委派财务总监作用的发挥。

(五)财务总监委派制法规欠缺

迄今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一份类似《总会计师条例》一样的具有普遍指导性的关于财务总监地位、职权、任职资格的法规条例,因而使得各企业对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认识和操作上差别很大,无法可依。

四、完善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措施

(一)明确财务总监的职权,防止政企不分

财务总监的职能应与企业的经营分离,不能阻碍企业经营者自的正常实施。财务总监的职权主要包括:及时发现和制止、纠正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活动,必要时可向委派机构报告;督促、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监督制度;审核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参与审定企业重大经营计划、预算、方案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定期向委派机构报告企业的国有资产运作和财务状况等。

(二)做好财务总监的选派工作

被派出财务总监能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是否具备必要的政策、法律、财务、管理知识与战略财务管理、沟通协调、信息技术能力等,直接关系到财务总监在参与企业管理过程中能否有效发挥监督作用。这就要求选派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具体选派时,应依照“德才兼备、择优委派”的原则,采用内部选拔和社会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加强对财务总监的相关考核

为保证财务总监委派制目标的实现,须加强财务总监的后期管理工作:一是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财务总监除了应具有坚持原则、奉公守法、客观公正、光明磊落、清正廉明、严以律己等基本素质外,还应具有熟练的财会技能、丰富的法规知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二是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委派的财务总监进行考核是建立高素质会计队伍的有效措施,建立业务考核档案,作为其被任用、晋升的依据之一;三是建立奖惩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规范财务总监工作行为,使其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四是建立委派财务总监的定期轮换制度、报告制度、述职制度、离任审计制度和监督制度等,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以保证财务总监委派制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对财务总监的再监督

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公允的公共审计人员,能够实施有效的审计监督,无疑对财务报告这一特殊产品的合理性、合法性提供了有效的外在约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财务总监的工作结果进行了检验,有助于促进财务总监切实地履行好职责。

(五)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现阶段我国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属于独资形式,并不存在董事会;就是经过公司制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也有不少都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尚未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制衡机制,董事会没有实际能力担负起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责。当国有企业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后,应由现在的政府机构委派过渡到企业董事会委派。

企业法制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相关概述

铁路企业在实施工资分配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以下原则来落实,即坚持按劳分配和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坚持权责明确,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的原则。贯彻落实国家及铁路总公司工资分配政策,完善工资分配管理制度,优化工资分配机制,努力构建“分配制度健全、分配机制有效、分配关系合理、分配秩序规范”的工资分配管理体系,促进铁路企业经营效益、劳动生产率和职工工资收入同步提高。

铁路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关系到职工队伍的稳定,同时也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能激励职工提高工作效率,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经济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正是基于此,切实做好铁路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成为铁路企业管理者的一项重要管理内容。

二、铁路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内容分析

按照“统筹兼顾、以收定支、有序发放”和全面预算管理要求,根据铁路企业工效挂钩办法和生产经营指标预算情况,科学编制工资总额收支预算;认真落实铁路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工资总额支出过程控制,合理安排工资总额发放进度,不得超工效挂钩结算工资总额发放工资。铁路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考核办法,明确工效挂钩模式,确定挂钩指标体系和挂钩比例,核定挂钩指标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科学构建工效挂钩考核分配机制,促进铁路企业效益效率提高,实现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规范工资总额列支行为,正确进行工资核算,凡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范围的各项支出,均应纳入工资科目核算,不得在工资科目外列支职工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严格执行对账制度,实现劳资工资总额发放、财务工资总额核算、劳动工资统计各项数据核对一致,不得瞒报、漏报、虚报工资总额统计数据。

铁路企业要以促进运输生产、安全、提高效率效益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奖金考核分配办法,发挥奖金的激励作用,体现责任、贡献和报酬的统一。严格控制单项奖、一次性奖和各种评比奖。奖金是对职工超额劳动和做出特殊贡献,与职工岗位履职履责考核结果挂钩的劳动报酬。奖金分配应有考核办法,明确安全、效益、效率考核指标,并进行严格考核。要建立健全奖金管理制度,明确奖金分配的操作程序、审批权限、款源渠道等。要建立考核奖励办法的动态管理机制,对考核激励作用不明显的要及时废止或修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各类没有奖励款源的评比、表彰活动,原则上给予精神鼓励。奖金分配实行劳资部门归口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其他部门在各类文件办法中不得夹带奖励性质条款或下发奖励性文件。杜绝无发放办法、无领导审批、不实行工资账户(卡)支付的奖金发放行为。

三、强化铁路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建议措施

第一,强化企业领导层对于工资分配管理的责任。对于铁路企业来讲,工资分配管理是其日常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企业领导层必须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切实提升管理能力,并严格执行相关的政策和工资管理规定。在促进生产管理,做好工资分配政策,有效推动改革发展的同时,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加强政策纪律,切实担负起工资分配的领导职责。对于铁路企业在工资分配管理中所出现的各种违反工资政策挤列成本、提列工资以及发放不统计、工资不进账等各项问题,企业管理者都应当坚决予以纠正。同时,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工资发放问题,还应当对领导责任进行追究。

第二,严格按照工效挂钩方式进行工资总额计提。铁路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依照工效挂钩办法进行工资总额计提,并狠抓落实工作。在强化铁路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净化企业工资总额列支渠道,对于运输业、施工企业、工附业以及其他多种经营企业所提取的工资,都应当纳入到工资总额,进行统一管理。按照铁路总公司的津补贴分级、归口管理要求,各个单位都无权制定以及出台津补贴项目,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者提高标准,在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总公司的津贴补贴项目。要规范分配秩序,妥善处理好干部与工人、机关与车间、主要行车工种岗位之间、主要行车工种岗位与其他工种岗位之间的分配关系,调动和保护各个层面的积极性,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同时,归口管理部门还应当进一步建立并完善津贴补贴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掌握执行情况。对于各个地方政府所出台的地区性特征比较强、针对企业职工的一些津贴补贴项目,相关单位都需要报路局,并由路局报铁路总公司进行审批,经过审批之后方能执行。

第三,加强铁路企业工资分配的归口管理工作。铁路企业要强化工资分配管理,其基本前提就是做好归口管理。铁路企业主管领导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履行职责,统一制定工资计划,统一管理工资基金并统一出台分配办法,切实保障铁路企业工资分配能够做到归口管理,领导审批,并一本账结算,按照办法进行发放。各个铁路企业的工资发放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要不断地对工资分配的约束机制进行完善,确保企业的工资发放跟企业的经济效益相适应,同时也要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断完善企业工资分配的激励机制,以此来提高铁路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资产经营责任各项指标的顺利完成。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要制定并完善铁路企业的内部工资发放管理方法,对工资管理行为进行规范。不仅如此,还应当对不按规定进行工资发放的行为进行纠正。

第四,规范多种经营企业的工资分配管理工作。铁路企业工资实施工效挂钩管理之后,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管理,逐步实施全成本核算,按照权责明确,产权清晰的要求,理顺经济关系,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利益分配关系。按照企业减员增效要求,按照投资关系科学界定好多种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并增加多种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从而提高利润,结合工效挂钩办法切实增加挂钩工资。

第五,强化对工资分配的监督和审计,并做好统计管理工作。对铁路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实施审计监督,能够有效规范企业管理行为,强化企业监管也有助于企业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各个单位都应当切实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确保审计报告能够真实全面反映企业的相关情况。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各单位还需要强化内部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实施年度工资管理的自查自纠。并强化法制观念,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作者单位为济南铁路局青岛站)

参考文献

[1] 马瑞.国有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探讨[J].经营管理者,2011(03).

企业法制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一、探索工会源头参与的途径与方法

建立源头参与的渠道,通过与政府部门加强沟通,一方面,能及时了解政府的政策导向;另一方面,能及时反映企业、职工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诉求、愿望和当前存在的问题,代表职工提出政策性的意见与建议,从维护职工生命健康权的高度,提出工会的意见和主张。

2012年1月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通过各级工会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发挥职工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完善劳动保护维权机制,并坚持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与工会组织的安全检查相结合,开展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活动,确保安全生产。

2011年12月5日,福建省政府与省总工会召开第24次联席会议,会议围绕抓好职业病防治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就解决措施形成意见。福建工会通过两会提案提出在加强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面的建议和主张,一些地方将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纳入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福建工会积极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修订工作,近年省总工会参与修订的主要有《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省政府关于《福建省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等等。建立工会参与安全生产群众监督与行政执法相衔接,各级工会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商,及时解决本地劳动安全职业健康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协调、三方协商、社会协同”的工作格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劳动安全卫生问题更需要在政府、企业(行业)和劳动者(工会)之间平等协商、相互合作、协调行动。我国法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在劳动保护的法律上明确“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政府依法监督,职工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综合管理体制,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近年来,福建省依靠职工、组织职工、发动职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形成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党政工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格局。

同时在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安全卫生三方协商机制”,为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合力提供更有力的机制保障。充分发挥三方的作用,把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纳入三方协商机制,在《职业病防治法》实施5周年之际,省总工会会同省职业病防治院组成联合调研组,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同意并通过了在三方下建立职业病防治专业委员会建议。福建省一些市把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作为“三方”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重要工作内容加以推广和落实。

三、完善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参与制度

企业民主管理是职工依照法律规定,以主人的身份,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对企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文化生活以及其他事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企业民主参与主要是通过工会代表和组织发动职工民主参与企业经济活动和管理活动,实施群众监督,促进企业决策民主、利益关系公平公正、职工团结和谐,民主管理参与制度是构建和谐企业的强大动力。

中共中央纪委等六部委会2012年03月30日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再次指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指出: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指导意见》指出:“在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代会审议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每年至少要向职代会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对职工群众提交的议案,必须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

四、完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作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手段,在协调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利益矛盾、规范劳动关系方面的地位突出、作用显著。经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推动福建省企业普遍开展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

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制度创新。这项工作,福建省抓得早、抓得实,得到全国总工会的肯定。福建工会在推进“两个普遍”任务的同时,发挥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机制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对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为切实遏制职业病多发、高发态势, 2005年开始,福建省总工会与省卫生、安监等部门一道,在职业危害比较比较严重的制鞋、化工、煤炭、非煤矿山、石材加工、蓄电池等行业大力推进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工作,通过平等协商签订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2011年7月21日,福建省总工会牵头,会同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安监局、煤监局、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7部门,下发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召开了全省制鞋行业和煤炭行业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推进会,在部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企业)推广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推进福建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的提升。在矿山开采、石材加工、制鞋、化工、蓄电池制造等行业和相关重点企业行业进行试点。莆田市总工会积极推动签订制鞋行业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制鞋企业单独签订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265份,签订行业专项合同8份,共覆盖企业726家、女职工3.56万人,占已签订集体合同制鞋企业的85.5%。

福建省总工会根据福建省职业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要求,除制鞋与煤炭行业外,非煤矿山、石材加工、化工、蓄电池等高危行业和企业的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也要同步推进。各级工会在继续大力推进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建制的同时,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对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的中期管理和监督检查,促进合同的履行,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

五、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组织网络体系建设

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强化主体、综合治理”的基本思路,加强工会劳动保护队伍建设。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要求,工会劳动保护组织由国家、地方产业和企业三级组成。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网络: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发挥三级网络作用,即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网络、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网络、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网络。

《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工会参与安全生产群众监督的三级网络,即在县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乡镇工会、城市街道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和企事业单位的各级工会组织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企事业单位生产班组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加强工作场所监督。

六、加大“一法三卡”企业推广力度和推广面

使“一法三卡”成为工会和企业行政抓安全的有效抓手。在排除事故隐患、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控制各类事故发生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把“一法三卡”纳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心转移到对事故隐患的超前预防上来,降低了各类事故的发生率。许多企业把“一法三卡”纳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与企业的效益、奖罚措施相结合;与PDCA循环管理相结合;与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相结合;与重大危险源辨识相结合;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操作演练相结合等。特别是与企业创建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保管理体系和OHSMS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的危险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持续改进等先进方式方法结合起来。

七、以“安康杯”竞赛活动为载体,开展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各种群众活动

“安康杯”竞赛活动,有力推动了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开展,促进了企业不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了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防护意识,有效地预防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了各类事故的发生率,已成为各级行政抓安全、工会组织促安全、广大职工保安全,共同推进安全生产的有效载体,成为深受企业欢迎、职工热爱的品牌工程。实践证明:“安康杯”竞赛活动是工会动员广大职工参与企业安全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的有效形式,是工会依靠职工、组织职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载体,也是工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健康合法权益的重要载体。作为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职工安全素质有效载体的“安康杯”竞赛活动,福建省连续开展十多年。